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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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處理辦法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我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的受理及處理,維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令第11號)《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八部委令第20號)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受理及處理活動。【異議投訴主體及程序】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也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書面提出投訴,但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依法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入投訴受理期限內。第四條【暢通渠道】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應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明確異議、投訴受理的機構及其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同時告知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在法定的時限內行使異議或者投訴的權利。招標人應當依法處理異議,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理投訴。第五條【職責分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的處理。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行政區域內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的處理。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監管權限,受理和處理本行政區域招標投標投訴,對招標投標的異議處理進行監督。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下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依法由其處理的投訴不作出處理或者處理不及時的,應當督促其依法處理;發現處理不當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糾正。第六條【處理原則】異議、投訴的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效率原則,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異議的提出與處理第七條【異議時限】異議應當在以下規定時限內提出:(一)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公告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二)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三)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當場提出;(四)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提出;(五)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內提出;(六)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定分離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定標候選人公示、定標結果公示期內提出。第八條【異議函內容】除開標期間當場提出的異議外,異議提出人提出異議應當提交書面異議函(附件1《異議函》)。異議函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異議提出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二)異議項目名稱、編號、標段號;(三)異議事項的基本事實;(四)相關請求及主張;(五)異議事項的證明材料(并提供來源渠道);(六)異議提出人與提出項目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七)提出異議的日期。第九條【異議要求】異議提出人提交的異議函還應滿足以下形式要件:(一)異議提出人是法人的,異議函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異議提出人是非法人組織的,異議函應當由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異議提出人是自然人的,異議函應當由本人簽字并按手印;(二)異議提出人是法人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異議提出人是非法人組織的,應當提交該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的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附件3《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異議提出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三)異議提出人授權代理人進行異議的,應當簽署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具體權限、期限和相關事項(附件4《授權委托書》)。授權代理人辦理異議事務時,應當提交異議函和授權委托書;授權代理人為專業法律工作者,應提交代理人所在單位的代理公函;(四)異議提出人以聯合體名義投標的,其異議應當由聯合體全體成員共同提出。第十條【異議受理】招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提交的異議函。第十一條【異議審查】招標人收到異議函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第十二條【異議補正】異議函存在不滿足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招標人應當書面告知異議提出人補正相關資料后重新提出異議(附件5《異議補正通知書》)。第十三條【異議不予受理情形】異議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不予受理,并向異議提出人發出異議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附件6《異議不予受理通知書》):(一)異議提出人不是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二)未提供有效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的;(三)未在規定的異議期限內提出的;(四)未按《異議補正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和要求補正的;(五)就已答復過的同一事項又提出異議,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證據的;(六)開標期間已經投標人確認的事項,開標后投標人就同一事項又提出異議的;(七)撤回異議后,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異議的;(八)異議事項不具體、未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或者無法證明其證明材料是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九)屬于本辦法規定的撤回異議情形;(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受理情況。第十四條【保密規定】招標人在異議事項核實過程中,要注重與異議提出人進行溝通,及早解決爭議,避免矛盾激化。在溝通中應當注意保密,禁止泄露下列事項:(一)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名單;(二)評審專家及評審的有關情況(依法已公布的除外);(三)公告或公示之前的中標結果;(四)其他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明細;(五)其他可能影響招標結果公平、公正的事項;(六)涉及投標企業商業秘密;(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事項。第十五條【異議調查】招標人核實相關事實,可以通知異議提出人、相關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原評標委員會進行核實。異議提出人拒絕配合核實的,視為撤回異議。第十六條【異議處理】對評標結果的異議,招標人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針對異議事項進行復核。經復核無異議的,由原評標委員會書面說明理由。經復核確有異議的,招標文件或者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照規定處理。復核后,原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出具書面報告,并載明復核的事由、依據及結論。復核結果改變原評標結果的,應當依法予以公示。招標人可以根據原評標委員會出具的書面報告進行異議答復。原評標委員會成員無故拒絕協助招標人答復異議,或者對評審錯誤拒不糾正、故意推諉扯皮的,招標人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作出處理。第十七條【異議撤回】異議提出人要求撤回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招標人同意撤回的,異議程序終止,恢復招標投標活動。異議提出人撤回異議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異議。第十八條【異議答復】招標人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完成異議答復。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結果、中標結果的異議,招標人應當自異議受理之日起3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答復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對開標有異議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期間現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招標人處理異議中因需要進行鑒定、組織專家評審、向相關部門進行核實等原因無法在前款規定時限內答復的,應當在前款規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異議提出人最終答復期限,同時暫停招標投標活動。第十九條【異議委托】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答復異議的,答復內容需經招標人書面確認。第二十條【異議答復內容】異議答復函(附件7《異議答復函》)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異議提出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二)異議項目名稱;(三)異議事項及主張;(四)受理異議函的日期;(五)異議答復及依據;(六)告知異議提出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依法投訴的權利;(七)異議答復人名稱;(八)答復異議的日期。第二十一條【惡意異議的處理】異議提出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提出異議或者拒不配合招標人對異議事項進行核實,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由異議提出人承擔賠償責任。招標人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并對異議提出人記錄不良行為,并予以公示。第二十二條【責任追究】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拒收異議書、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異議答復且未書面告知異議提出人或者在異議答復期內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異議提出人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理,并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記不良行為,予以公示。第二十三條【異議投訴】異議提出人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在規定時限內依法向負有監督權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投訴。第二十四條【異議線索】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異議處理過程中發現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將有關情況報送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隱匿或者掩蓋。第二十五條【異議處理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對異議答復監督中發現招標投標活動參與方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有違紀行為的,應當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投訴的提出與處理第二十六條【投訴內容】投訴人提出投訴應當提交書面投訴書(附件8《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投訴項目名稱、編號、標段號;(二)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三)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四)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五)相關請求及主張;(六)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并提供來源渠道)。第二十七條【受理投訴要求】投訴人提交的投訴書還應滿足以下形式要件:(一)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投訴人是非法人組織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投訴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按手印;(二)投訴人是法人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附件9《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投訴人是非法人組織的,應當提交該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附件10《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投訴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和與投訴項目利害關系人的證明材料;(三)投訴人授權代理人進行投訴的,應當簽署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具體權限、期限和相關事項(附件11《授權委托書》)。授權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將授權委托書連同投訴書一并提交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授權代理人為專業法律工作者,應提交代理人所在單位的代理公函;(四)投標人以聯合體名義投標的,其投訴應當由聯合體全體成員共同提出;(五)對依法應當在投訴前提出異議的事項,投訴時應當同時附異議答復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等可證明投訴人已提出異議的材料;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逾期未答復的,投訴人應提供在異議期間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異議的證據;第二十八條【惡意投訴的情形】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惡意投訴:(一)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提供虛假投訴材料的;(二)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三)假冒他人名義進行投訴的;(四)向網絡、報刊等媒體提供失實信息,或利用移動通訊終端散發失實信息的。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非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威脅、引誘、欺騙、盜竊、賄賂、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偷拍、偷錄等非法的方式方法。第二十九條【投訴接收情形】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投訴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投訴書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一的,應當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附件12《投訴補正通知書》),補正期限一般不少于3個工作日;(二)經補正后的投訴書仍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附件13《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但投訴人提供了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效線索或證明材料,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三)對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投訴(附件14《投訴管轄權告知書》);(四)投訴事項有多項,但部分事項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對其中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事項應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事項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五)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予以受理(附件15《投訴受理通知書》)。符合投訴處理條件并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之日;投訴人進行補正的,以收到補正后的投訴書之日為受理投訴之日。第三十條【不予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二)超過規定投訴時限的;(三)依照規定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而未提出異議,直接提出投訴的;(四)未按《投訴補正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和要求補正的;(五)投訴事項或者請求主張不具體,相關依據或證明材料不足,或難以查證的;(六)投訴人不能證明其提供的相關證據是通過合法正當渠道取得的;(七)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八)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九)準予撤回投訴后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的;(十)屬于本辦法規定的撤回投訴情形;(十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第三十一條【回避制度】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二)在近3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第三十二條【保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對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應當保密,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第三十三條【投訴處理時的權利】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投訴后,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投訴人、被投訴人、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及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和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第三十四條【投訴調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調查取證前應當向被調查人送達調查取證通知書(附件16《調查取證通知書》)。調查取證應當由兩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并填寫調查取證筆錄(附件17《調查取證筆錄》)。調查人、被調查人應在調查取證筆錄上簽字,調查取證中調取的其他證明材料應由被調查人予以確認。被調查人拒絕在調查取證筆錄上簽字的,調查人應當在調查取證筆錄上注明。第三十五條【陳述與申辯】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可以向被投訴人發出投訴答復通知書(附件18《投訴答復通知書》)。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投訴答復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答復,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未按照投訴答復通知書要求答復或提交相關證據、依據的,視同其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依法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六條【投訴聽證】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相關當事人遞交的投訴答復書及相關證據、依據后,認為需要組織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進行聽證的,應在聽證前向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送達參與聽證通知書(附件19《參與聽證通知書》)。聽證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織下公開進行,對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等進行陳述和辯論,并遵循下列程序依次進行:(一)投訴人就提出投訴請求的事實、理由和主張進行陳述;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就投訴事項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進行答辯;(二)投訴人出示證據,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就投訴人證據進行聽證;(三)被投訴人出示證據,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就被投訴人的證據進行聽證;(四)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依次分別發表意見;(五)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依次分別最后陳述。聽證應制作聽證筆錄(附件20《聽證筆錄》)。投訴人、被投訴人、主持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應在聽證筆錄上簽字。主持人在筆錄尾頁簽字,參與聽證的投訴人、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應逐頁簽字。第三十七條【聯合調查】對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門做出處理決定。第三十八條【招標暫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投訴調查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書面通知(附件21《暫停招標投標活動通知書》)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暫停招標投標活動:(一)已有證據證實投訴問題屬實,若不暫停將給投訴人造成較大損害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二)投訴事項情況復雜,涉及多個投標人或者部門,需要其他行政監督部門協助調查的;(三)投訴事項涉及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需要原評標委員會復核或者專家評審的;(四)行政監督部門認為需要暫停招標投標活動的其他情形。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收到暫停招標投標活動通知后應當立即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在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出恢復招標投標活動通知(附件22《恢復招標投標活動通知書》)前,不得繼續進行該項招標投標活動。第三十九條【技術處理】投訴處理涉及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按照下列方式處理:(一)要求原評標委員會復核說明;(二)組織專家評審;(三)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檢驗、檢測、鑒定;(四)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五)組織召開聽證會。組織專家評審時,在自治區資深評標專家庫或行業協會專家委員會選取專家。向第三方開展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投訴人(附件23《投訴處理期限中止通知書》)第四十條【費用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理投訴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因處理投訴發生的第三方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等費用,由投訴人先行墊付。投訴處理決定明確雙方責任后,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承擔責任的一方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合理分擔。第四十一條【投訴撤回的規定】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并繼續查處直至做出處理決定;(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訴。第四十二條【投訴撤回的處理】投訴人有下列情形的,視為拒絕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調查,按撤回投訴處理:(一)投訴受理后3日內無法按投訴書中所提供的聯系方式與投訴人取得聯系的;(二)投訴人法定代表人或參與項目投標的授權委托人拒絕配合調查的;(三)推辭或延誤調查、實地取證的;(四)拒絕在調查筆錄上簽字的;(五)其他拒絕配合調查情形。第四十三條【投訴處理原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調查情況,按照下列原則進行處理:(一)投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或者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予以駁回;(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作出處理,涉及行政處罰的予以立案處罰;(三)存在投訴事項以外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應一并處理,涉及行政處罰的應當立案處罰;(四)屬于惡意投訴的,予以駁回,依法處理,并對投訴人記不良行為,予以公示。第四十四條【投訴處理時限】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即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第三方、評審專家發出相關文書、至收到相關反饋文書或材料之日)不計算在內。第四十五條【處理決定內容】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書(附件24《投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投訴人、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二)被投訴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基本情況;(三)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四)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五)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六)處理意見及依據;(七)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第四十六條【評標結果投訴處理】對評標結果的投訴事項,經調查投訴事項成立的,招標文件或者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照規定的方式進行處理;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存在投訴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符合招標文件和法律法規規定而被評標委員會錯誤否決投標的情形,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原評標委員會改正,重新評標并推薦中標候選人;(二)存在評標委員會客觀分評審錯誤或分數匯總錯誤的情形,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原評標委員會改正,影響中標候選人推薦或排序的,重新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推薦中標候選人;(三)存在評標委員會成員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以及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處理。第四十七條【責任追究】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處理投訴中發現招標投標活動存在違法行為,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情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理。第四十八條【投訴送達】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投訴處理決定書送達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第四十九條【投訴回執】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接收投訴人、被投訴人、相關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及其他人員提供的材料后,應當在收件回執(附件25《收件回執》)上簽收,收件回執一式兩份,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留存一份,材料提供人持有一份。投訴人、被投訴人或者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通過郵寄的方式送達材料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保存郵寄單,打印郵件送達詳情并存檔。第五十條【送達回證】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投訴人、被投訴人、相關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出書面文件時,原則上應當直接送達,要求其簽收送達回證(附件26《送達回證》):(一)受送達人為法人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二)受送達人為非法人組織的,應當由其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三)受送達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若需要采用郵寄送達的,應當通過郵政局郵寄,不得通過其他快遞公司郵寄國家機關公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郵件封面上注明郵寄文件名稱,并將郵件封面和郵寄文件并列拍照留存。3個工作日后,查看郵件送達詳情,并打印郵件送達詳情存檔。第五十一條【投訴檔案】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案件處理檔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檢查。第五十二條【檔案管理】投訴案件處理結束后,應當將受理、調查、決定等文書于結案后30日內完成立卷、次年歸檔。案卷卷宗裝訂順序:(一)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決定書;(二)送達回證;(三)其他文書按照辦案時間順序排列。第五十三條【拒絕配合處理】相關單位和人員拒不配合投訴調查的,按以下規定處理:(一)對于投標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記錄不良行為,并予以公示;(二)對于招標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對于招標人的工作人員,可以報送其上級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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