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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13———PAGE13—附件1廣西壯族自治區綠色建筑發展條例(征求意見稿)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三章運營和管理第四章技術創新和應用第五章促進和激勵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貫徹新發展理念,推行綠色建造方式,規范綠色建筑活動,推進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碳中和,實現建筑領域節能減排目標,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綠色建筑規劃、建設、運營、改造等活動以及對綠色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和促進,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安全、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民用建筑。綠色建筑等級按照國家標準,由低到高劃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第三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綠色建筑的發展,制定支持綠色建筑發展和限制資源消耗高、碳排放量大的建筑方式的政策,將綠色建筑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考核工作機制,全面推動綠色建筑發展。第四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發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科技、教育、財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機關事務、金融、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色建筑發展相關工作。第五條【綠色建筑宣傳教育培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綠色建筑項目示范、產品展示、技術交流等形式,開展綠色建筑宣傳,普及綠色建筑知識,引導公民增強綠色發展意識,推動形成綠色生活方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綠色建筑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并有計劃地對綠色建筑從業人員進行培訓。鼓勵行業協會和其他組織開展綠色建筑的宣傳培訓、技術推廣等活動。第六條【鼓勵產業發展和技術創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綠色建筑產業的發展,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促進綠色建筑技術的進步與創新。第七條【創新表彰】對在綠色建筑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規劃和建設第八條【專項發展規劃】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自治區的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等級及布局要求,明確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可再生能源運用、裝配式建筑、綠色建造方式、既有民用建筑綠色改造和保障措施等內容,并確定碳減排的目標和路徑。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第九條【詳細規劃及審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相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應當注明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第十條【綠色建筑等級目標】市、縣和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農村自建住宅除外)應當按照最低等級綠色建筑標準以上進行建設。單體建筑面積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應當按照高于最低等級綠色建筑標準一級以上進行建設。鼓勵其他民用建筑按照高于最低等級綠色建筑標準一級以上進行建設。設區的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執行更高的綠色建筑標準。第十一條【建設單位要求】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委托設計、施工、監理時,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綠色建筑等級等指標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單位違反綠色建筑標準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第十二條【設計單位要求】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中明確的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應包括綠色建筑專篇,并應當明確材料、構件、設備的技術指標要求以及采取的綠色技術措施等內容。第十三條【施工圖審查要求】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綠色建筑設計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符合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中明確的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要求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第十四條【施工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綠色建筑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不得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綠色建筑設計內容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施設備。第十五條【監理單位要求】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結合綠色建筑施工方案,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第十六條【工程驗收】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筑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查驗。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第十七條【質量和安全要求】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綠色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在售樓現場明示綠色建筑等級及相應技術措施,以及節能、節水工程和設施設備的保修期限、保護要求等內容,并在銷售合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第十九條【既有建筑綠色改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既有建筑綠色改造,編制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舊城區和棚戶區改造、城市環境景觀整治、老舊小區改造、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和適老化改造時,有條件的應當同步實施綠色改造。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綠色改造費用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保障。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納入政府綠色改造計劃的,改造費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權人共同負擔。運營和管理第二十條【運營主體要求】綠色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綠色建筑的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人實施,確保綠色建筑達到相應的等級要求。委托物業服務人實施的,應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綠色建筑的運營要求。第二十一條【運營要求】綠色建筑的運營和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運營管理制度完備;(二)屋頂、外墻、外門窗等建筑節能圍護結構完好;(三)通風、空調、照明、供水、供電、供氣等設備能耗分項計量以及數據采集傳輸系統運營正常;(四)節能、節水指標符合國家和本自治區規定;(五)室內的溫濕度、噪聲、采光、空氣品質等環境指標達標;(六)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質的排放、處置符合國家和本自治區規定。第二十二條【數據采集和統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監測、能效測評制度,為科學、高效監管綠色建筑運營提供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實施建筑能耗動態監測和信息共享。建筑能耗監測平臺的運營維護經費應當納入政府部門預算,并給予必要保障。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設單位應當安裝建筑能耗在線監測分項計量裝置保證裝置運營正常,并將所采集的數據連續實時上傳至建筑能耗監測平臺。第二十三條【運營后評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筑運營的監督管理,對綠色建筑的運營使用情況進行后評估,并定期公布運營情況。第二十四條【能耗限額管理】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額,定期公布超限額用能的建筑名單。超限額用能的既有公共建筑改建、擴建時應當同步進行節能改造。第二十五條【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要求】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開展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業務,應當符合有關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技術標準、技術規范要求,對民用建筑能效測評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不得與項目相關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第二十六條【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廣西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標識評價工作進行管理。鼓勵綠色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綠色建筑標識。技術創新和應用第二十七條【綠色技術】綠色建筑應發展堅持因地制宜、綠色低碳、循環利用的技術路線,傳承、推廣和創新具有廣西特色、適應我區氣候的綠色建筑技術,提升建筑在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第二十八條【技術推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民用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的開發與推廣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高能耗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和產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自治區實際,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民用建筑節能地方標準,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民用建筑節能的新技術、工藝、材料、設備和產品推廣使用目錄和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和產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第二十九條【節水措施】城鎮土地開發建設應當推廣海綿城市模式,實現雨水的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和回收利用。新建民用建筑應當選用節水器具,場地排水管網建設應當采用雨污分流技術,景觀、綠化、道路沖洗等用水應當優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傳統水源。第三十條【可再生能源應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采用太陽能、空氣能(應用于生活熱水系統)、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市、縣和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下列建筑應當至少應用一種可再生能源:(一)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使用中央空調的公共建筑和機關辦公建筑;(二)集中提供熱水的賓館、酒店、醫院、學校及企業職工集體宿舍建筑;(三)總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以及十二層以下的住宅建筑;(四)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太陽能熱水系統、光伏發電系統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一體化設計、施工和驗收,與建筑外觀、形態相協調。第三十一條【汽車充電設施】綠色建筑附屬停車場或者停車庫應當按照國家和本自治區有關規定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鼓勵其他建筑按有關規定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綠色建筑應當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配置安全可靠的充電設施。第三十二條【農民自建住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為農村居民建房的節能工作提供技術支持。鼓勵農村民用建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采用鄉土材料和傳統工藝,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節能門窗、環保裝修材料、節水器具和裝配式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光伏發電系統等材料和技術。第三十三條【建筑信息模型】鼓勵和支持民用建筑在建設和運營管理中推廣應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應當應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建筑信息模型數據在城市信息模型平臺匯聚和應用。第三十四條【全裝修成品住房】設區的市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以及建筑產業的發展狀況,適時劃定建設全裝修成品住房的區域范圍,并向社會公布。新建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全裝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設。鼓勵商品住房按照全裝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設。全裝修成品住房的裝修材料,應當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全裝修成品住房室內空氣質量應當滿足國家和本自治區有關標準要求。促進和激勵第三十五條【裝配式建筑應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型建筑工業化基地建設,推廣裝配式建筑。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綠色建筑專項規劃和本自治區有關規定,確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選用裝配式建筑技術進行建設。裝配式建筑項目應當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建設,建立預制部品部件全過程質量追溯體系。第三十六條【技術研發】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研發機構研究開發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鼓勵結合廣西建筑特色創新綠色建筑技術??h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關鍵技術列入科技研發的重點領域,支持綠色建筑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研發機構建設。第三十七條【資金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重點用于支持以下綠色建筑發展工作:(一)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的編制;(二)綠色建筑技術與產品的研發;(三)綠色建筑示范項目建設與推廣;(四)綠色建筑標準制定以及開展綠色建筑相關工作經費。第三十八條【綠色金融】鼓勵金融機構在綠色建筑項目的全壽命期內,提供綠色建筑質量保證保險、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發展基金、碳金融等服務,為綠色建筑產業拓寬融資渠道,強化風險控制。支持和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開發建設綠色建筑的企業的信貸管理制度,優化授信審批流程,降低綠色融資成本,對購買綠色住宅的消費者給予適當購房貸款利率優惠。第三十九條【激勵措施】對建設、購買、運營綠色建筑或者對既有民用建筑進行綠色改造的,實行下列激勵措施:(一)因采取墻體隔熱、保溫、防潮、遮陽、隔聲降噪等綠色建筑技術措施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和不動產登記的建筑面積;(二)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三)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綠色建筑的,其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積可以按照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比例不計入容積率核算;(四)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高于最低等級的綠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可以按照不超過地方規定的比例上浮;(五)采用最高等級標準建設或者采用裝配式商品房全裝修方式建造的項目,可以在各類建筑工程獎項的評審中優先推薦??h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自然資源、金融、稅務等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前款激勵措施。法律責任第四十條【主管部門職責】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行使的,依照相關規定執行。對于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無處罰規定的,按下述條款執行。第四十一條【政府部門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綠色建筑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自治區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在對實施綠色建筑發展規劃情況進行督察中,發現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督促其及時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約談有關方面負責人;對沒有完成年度考核目標的,應當予以通報批評。約談或者通報批評的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依據。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明示或者暗示委托的單位違反綠色建筑標準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的;(二)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三)對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第四十三條【設計單位責任】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的綠色建筑等級標準進行設計、編制綠色建筑專篇,或者選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四條【施工圖審查機構責任】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或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出具審查合格意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五條【監理單位責任】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根據綠色建筑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六條【施工單位責任】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及綠色建筑標準組織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施設備的,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市、縣和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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