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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級

第三章廠房

第四章倉庫

第五章民用建筑

第六章消防車道和進廠房的鐵路線

第七章建筑構造

第八章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

第九章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第十章電氣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了保衛社會主義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在城鎮規

劃和建筑設計中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采限防火措施,

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特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建筑防火設計,必須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從全局出

發,統籌兼顧,正確處理生產和安全、重點和一般的關系,積極采用行

之有效的先進防火技術,做到促進生產,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經濟合

理。

第1.0.3條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

一、九層及九層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和建筑

高度不超過24m和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單層公共建

鞏;

二、單層、多層和高層工業建筑。本規范不適用于炸藥(庫)、花炮廠(庫)、

無窗廠房、地下建筑、煉油廠和石油化工廠的生產區。

注:建筑高度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兒墻頂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頂上

的啜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

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不計入建筑高度和層數內,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

下室的的頂板面高出室室外地面不超過1.5m者,不計入層數內。

第1.0.4條建筑防火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并應符合國家現

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級

第2.0.1條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

限不應低于表2.0.1的規定(本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

建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表2.0.1

i

\耐火等級I

1\燃燒性能\I

1\和耐火極限'I

I構件名稱'ChDI

1I

1墻防火端非燃燒體非燃燒體非燃燒體非燃燒體I

14,DD4,004,004,00|

_________I

1I

1承重燃、樓梯間和電穩的非燃燒體非燃燒體非燃燒體難燃燒體|

1,墻3.DD2,502,5。0,50|

1?

非承重外墻、疏揪非燃燒體非燃燒體難燃燒體難燃燒體I

走遒兩側的隔熠LDDL00。,5。D,25|

1I

1房問隔境非燃燒體非燃燒體難燃燒體難燃燒體I

D.750,500,50D,25|

1____________I

I

1柱支承多層的柱非燃燒體非燃燒體非燃燒體難燃燒體I

13.DD2,502,5。0,50|

I

I

1支承單層的柱非燃燒體非燃燒體非燃燒體燃燒體I

12,5。2.002.DDI

1___I

1I

1巢非燃燒體非燃燒體非燃燒體難燃燒體I

12,DD1,501,DD0,50|

1_________?

i樓板

非燃燒體非燃燒體非燃燒體難燃燒體I

?1,50L00D,5D0.25|

1I

1屋頂承重構件非燃燒體非燃燒體燃燒體燃燒體I

1L5D0,50I

1_________I

1I

1疏散樓梯非燃燒體非燃燒體非燃燒體燃燒體I

11,501.00LDDI

1I

1吊頂(包括吊頂擱柵)非燃燒體港燃燒體難燃燒體燃燒體I

10.25。,25DJ5I

1_________I

第2.0.2條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和高層工業建筑內存放可燃物的平均

重量超過200kg/m2的房間,其梁、樓板的耐火極限應符合一級耐火等

級的要求,但設有自動滅火設備時,其梁、樓板的耐火極限仍可按二級

耐火等級的要求。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燒材料作為墻體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級應按

四級規定。

②高層工業建筑的預制鋼筋混凝土裝配式結構,其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

構件節點的外露部位,應做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表相應

構件的規定。

③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吊頂,如采用非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④在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中,面積不超過100m2的房間隔墻,如執行本

表的規定有困難時,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燒體。

⑤一、二級耐火等級民用建筑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按本表規定執行有

困難時,可采用0.75h非燃燒體。

⑥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附錄二確定。

第2.0.3條承重構件為非燃燒體的工業建筑(甲、乙類庫房和高層庫房

除外),其非承重外墻為非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可降低到0.25h,為難

燃燒體時,可降低到0.5h。

第2.0.4條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樓板(高層工業建筑的樓板除外)如耐

火極限達到1h有困難時,可降低到0.5ho

上人的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h。

第2.0.5條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頂如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h的承

重構件有困難時,可采用無保護層的金屬構件。但甲、乙、丙類液體火

焰能燒到的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第2.0.6條建筑物的屋面面屋,應采用不燃燒體,但一、二級耐火等

級的建筑物,其不燃燒體屋面基層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屋。

第2.0.7條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內裝修,宜采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

材料:

一、高級旅館的客房及公共活動用房;

二、演播室、錄音室及電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電子計算機機房;

第三章廠房

第一節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第3.1.1條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可按表3.1.1分為五類。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表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表3.1.1

I生產火火危險性特征1

I類別

I甲使用或產生下列物質的生產:

1,閃點<28C的液體|

2.燃焊下限<10%的氣體|

3.第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氫化即能|

導效迅速自燃或燧炫的物質|

4轉溫下受熨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

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燧焊的物質|

5,遇酸、受板、技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

磴等易燃的無機物,模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乳化劑|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稗機物接觸時引起出|

燒或爆焊的物放|

f?在密閉設備內根作溫度等于或超過物質本身自燃點I

的生產I

使用或生產下列物演的生產;I

1,內點>28寸至46QC的我體|

I乙2,爆炫下限<10%的氣體I

3,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治危險囪體I

5.助然氣體I

6.能與空氣形武爆炫性混合物的停游狀態的粉塵、纖維|

內點36式的或體窖劑|

I丙便用或產生下列物質苗生產;|

1.內點)6QC的液體j

2.可於固體|

具有下列情況的生產;|

1.對非器燒物質迸行加工,勞在宮溫或熔化狀態下經常|

IT產生也輻射抗、火花或火焰的生產|

2,利用氣體、或體、團體作為燃科成將氣體、液體迸行|

橙燒作其它用的的各種生產I

3.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難燃燒物質苗生產|

I成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非橙燒物廈的生產I

1__1

注:①在生產過程中,如使用或生產易燃、可燃物質的量較少,不足以

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可以按實際情況確定其火災危險性的類別。

②一座廠房內或防火分區內有不同性質的生產時,其分類應按火災危險

性較大的部分確定,但火災危險性大的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面積的

比例小于5%(丁、戊類生產廠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發生事故時不

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災蔓延時,可按火災危

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丁、戊類生產廠房的油漆工段,當采用封閉噴漆

工藝時,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且油漆工段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

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時,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不應超

過20%。

③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見附錄三。

第二節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占地面積

第3.2.1條各類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占地面積應符合表3.2.1的

要求(本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O

第3.2.2條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應設在一級耐火等級的建

筑內。

第3.2.3條在小型企業中,面積不超過300m2獨立的甲、乙類廠房,

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建筑

第3.2.4條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

丁類廠房均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但上述丙類廠房面積不超

過500m2,丁類廠房面積不超過1000m2,也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單層

建筑。

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占地面積表3.2.1

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占地面積表3.2.1

111

1生產1耐火1最多允許層數1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小2)|

1類別1等汲1??

111裔層1多層1裔居1廠房的地下至1

111廠房1廠房1廠房1為半也下室1

1111111

1甲1一級1除生產必須梟用多|WQQ|300011

1二領1層者外宜采用單層|3000|200011

1111111

1乙1一級1不限|5000|WQ0|2000|

1二級|6|WQ0|2000|1500|

111111I

1丙1一級1不限I不限|6000|3000|5001

1二級1不限|8000|40M|2000|500|

1三級1|3000|200011

1111111

1T1一二領1不限1不限1不限|4000|1000|

1三級|3|?000|200011

1四級|1|1000111

1111111

1成1一二軟1不限1不限1不限|6000|1000|

1£01|3|5000|300011

1四級|1|1500111

1?I__?111?

注:①防火分區間應用防火墻分隔。一、二級耐火等的單層廠房(甲類

廠房除外)如面積超過本表規定,設置防火墻有困難時,可用防火水幕

帶或防火卷簾加水幕分隔。

②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及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紡織廠房(麻紡廠

除外)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0%,但上述的廠房原棉開包、清花車間均應

設防火墻分隔。

③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防火分區最大

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咖1.5倍。

④甲、乙、丙類廠房裝有自動滅火設備時,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

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一倍;丁戊類廠房裝設自動滅火設備時,其占地面

積不限。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一倍計算。

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谷物筒倉工作塔,且每層人數不超過2個時,最

多允許層數可不受本表限制。

⑥郵政樓的郵件處理中心可按丙類廠房確定。

第3.2.5條鍋爐房應為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但每小時鍋爐的總

蒸發量不超過4t的燃煤鍋爐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第3.2.6條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

應低于二級。

注:其他防火要求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電力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第3.2.7條變電所、配電所不應設在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內或

貼鄰建造,但供上述甲、乙類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電所、配電所,

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時,可貼鄰建造。乙類廠房的配電所

必須在防火墻上開窗時,應設非燃燒體的密封固定窗。

第3.2.8條多功能的多層或高層廠房內,可設丙、丁、戊類物品庫房,

但必須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非燃燒體墻和1.5h的非燃燒體樓板與廠

房隔開,庫房的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4.2.1條的規定。

第3.2.9條甲、乙類生產不應設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

第3.2.10條廠房內設置甲、乙類物品的中間倉庫時,其儲量不宜超過

一晝夜的需要量。中間倉庫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

的非燃燒體墻和1.5h的非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分隔開。

第3.2.11條總儲量不大于15m3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于廠房外墻

附近,且面向儲罐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中間罐

的容積不應大于1.00m3,并應設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單獨房間內,

該房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第三節廠房的防火間距

第3.3.1條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3.1的規定(本規范另有

規定者除外)O

廠房的防火間距表3.3.1

廠房的防火間距表3.3.1

II111

I\耐火等級I111

I防火間距(01)I一級1三級1四級1

1耐火等級'1111

11111

111

1一、二級110|1214

111II

三級121416

11I1I

11

1四級11416|18|

11???

注:①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如外墻凸出的燃

燒構件,

則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以后有關條文均同此規定)。

②甲類廠房之間及其與其他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2m,戊

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小2m。

③高層廠房之間及其與其他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3m。

④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

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mo

⑤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

座廠房的屋蓋耐火極限不低于1h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甲、

乙類廠房不應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不應小于4m。

⑥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

設有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和水幕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甲、乙

類廠房不應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不應小于4m。

⑦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的外墻均為非燃燒體,如無外露的燃

燒體屋檐,當每面外墻上的門墻洞口面積之和各不超過該外墻面積的

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5%。

⑧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原廠房,其防火間距可按四級確定。

第3.3.2條一座形口形、山形廠房,其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

本規范表3.3.1規定。

如該廠房的占地面積不超過本規范第3.2.1條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

占地面積(面積不限者,不應超過1000m2),其兩翼之間的間距可為6m。

第3.3.3條廠房附設有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設備時,其室外設備外壁

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備外壁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0m。與相鄰廠房外

墻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3.1條的規定(非燃燒體的室

外設備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

第3.3.4條數座廠房(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除外)的占地面積總和不超

過本規范第3.2.1條的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時,可成組布

置,但允許占地面積應綜合考慮組內各個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生

產類別,按其中允許占地面積較小的一座確定(面積不限者,不應超過

10000m2).組內廠房之間的間距:當廠房高度不超過7m時,不應小于4m;

超過7m時,不應小于6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

符合本規范第3.3.1條的規定(按相鄰兩座耐火等級最低的建筑物確

定)O

第3.3.5條廠房與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

4.3.4條的規定,但高層廠房與甲類物品庫房的間距不應小于13m。

第3.3.6條高層工業建筑、甲類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

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應

符合本規范第四章有關條文的規定,但高層工業建筑與上述儲罐、堆場

(煤和焦炭場除外)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

第3.3.7條屋頂承重構件和非承重外墻均為非燃燒體的廠房,當耐火

極限達不到本規范表2.0.1中二級耐火等級要求時,其防火間距應按三

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確定,但上述丁、戊類廠房,其防火間距仍可

按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確定。

第3.3.8條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本規范第3.3.1條的規定、但單層、多層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

火間距,可按本規范第5.2.1條的規定執行;甲、乙類廠房與民用建筑

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距重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注: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立的生活室與所屬廠房之間的防

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小于6.00m。

第3.3.9條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下述地點的防火間

距不應小于下列規定:

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30m;

廠外鐵路線(中心線)30m;

廠內鐵路線(中心線)20m;

廠外道路(路邊)15m;

廠內主要道路(路邊)10m;

廠內次要道路(路邊)5mo

注:①散發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電力牽引機車

的廠外鐵路線的防火間距可減為20m。

②上述甲類廠房所屬廠內鐵路裝卸線如有安全措施,可不受限制。

第3.3.10條室外變、配電站與建筑物、堆物、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

應小于表3.3.10的規定。

室外變、配電站與建筑物、堆物、儲罐的防火間距表3.3.10

\變壓器總油量(t)

防火間距(m)5-10)10)50

建筑物.堆場、儲罐名稱\~50

民用建筑1-,級115|20|25

三|20|2530

級I

等1

|四|25|30|35

11|1I1

丙、丁.戊1-,級112|15|20

類廠房及二1520|25

1級1I

庫房1四|20|25|30

甲、乙類廠房25

甲25

I儲量不超過10t的甲類1,2,

5.6項物品和乙類物品

類I

庫3O

儲量不超過5t的甲類3.4項物品和

房I

I儲量超過10t的甲類1.3.5.6項物品

I儲量超過5t的甲類3、4項物品40

格草、麥秸.蘆葦等易燃材料堆場50

,I~5025

51-20030

201~100040

A

m1001~500050

丙類液1|5-250|25

體儲罐1|251-1000|30

1|1001-5000|40

1|5001-25000|50

__________1I_____________________1

1

液化石11<10|35

油氣儲1I10-30I40

罐1|31-200|50

1|201-1000I60

1|1001-2500|70

12501~5000I80

I濕式可I|<1000|25|

I燃氣體I|1001~10000|30|

I儲罐I|10001-50000|35|

II|)50000I40|

1________11_________________1I

11111

1濕式氧1|<1000|25|

1氣儲罐1Iloot-50000I30|

11|)50000|35|

注:①防火間距應從距建筑物、堆場、儲罐最近的變壓器外壁算起,但

室外變、配電構架距堆場、儲罐和甲、乙類的廠房不宜小于25m,距其

他建筑物不宜小于10m。

②本條的室外變、配電站,是指電力系統電壓為35?500kV,且每臺變

壓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變、配電站,以及工業企業的變壓器

總油量超過5t的室外

總壓降變電站。

③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臺確定。

④干式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濕式可燃氣體儲罐增加25%。

第3.3.11條城市汽車加油站的加油機、地下油罐與建筑物、鐵路、道

路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3.11的規定。

汽車加加油機、地下油罐與建筑物、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表3.3.11

1名稱防火間距1

1(m)|

I

1

1民用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25|

1獨立的加油機管理室距地下油罐5|

1靠地下油罐一面墻上無門窗的獨立1

1加油機管理室距地下油罐不限1

1獨立的加油機管理室距加油機不限1

11

1

1其他建筑(本規范另1耐1一二級101

1規定較大間距者除外1火1三級12|

11等1四級14

11級11

1111

11

1廠外鐵路線(中心線)30|

1廠內鐵路線(中心線)20|

1道路(路邊)5

11

1?

注:①汽車加油站的油罐應采用地下臥式油罐,并宜直接埋設。甲類液

體總儲量不應超過60m3,單罐容量不應超過20m3,當總儲量超過時,

其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4.4.2條的規定執行。

②儲罐上應設有直徑不小于38mm并帶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其高度距地

面不應小于4m,且高出管理室屋面不小于50cm。

③汽車加油機、地下油罐與民用建筑之間如設有高度不低于2.2m的非

燃燒體實體圍墻隔開,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

第3.3.12條廠區圍墻與廠內建筑的間距不宜小于5m,圍墻兩側建筑物

之間應滿足防火間距要求。

第四節廠房的防爆

第3.4.1條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獨立設置,并宜采用敞開或

半敞開式的廠房。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柱、鋼柱承重的框架或

排架結構,鋼柱宜采用防火保護層。

第3.4.2條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應設備必要的泄壓設施,泄

壓設施宜采用輕質屋蓋作為泄壓面積,易于泄壓的門、窗、輕質墻體也

可作為泄壓面積。作為泄壓面積的輕質屋蓋和輕質墻體的每平方米重量

不宜超過12kg。

第3.4.3條泄壓面積與廠房體積的比值(m2/m3)宜采用0.05?0.22。爆

炸介質威力較強或爆炸壓力上升速度較快的廠房,應盡量加大比值。體

積超過1000m3的建筑,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難時,可適當降低,但不

宜小于0.03o

第3.4.4條泄壓面積的設置應避開人員集中的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并宜靠近容易發生爆炸的部位。

第3.4.5條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宜采用

全部或局部輕質屋蓋作為泄壓設施。頂棚應盡量平整避免死角,廠房上

部空間要通風良好。

第3.4.6條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以及有粉

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采用不發生火花的地面。如采用絕緣

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限防靜電措施。地面下不宜設地溝,如必須設

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并應采用非燃燒材料緊密填實;與相鄰廠房連通

處,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密封。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內表面應平整、

光滑,并易于清掃。

第3.4.7條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宜設在單層廠房靠外墻

或多層廠房的最上一層靠外墻處。

有爆炸危險的設備應盡量避開廠房的梁、柱等承重構件布置。

第3.4.8條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內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如必須貼鄰

本廠房設置時,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

于3h的非燃燒體防護墻隔開和設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樓梯的安全出口。

第3.4.9條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其分控

制室可毗鄰外墻設置,并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非燃燒體墻與其他

部分隔開。

第3.4.10條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管、溝不應和相鄰廠

房的管、溝相通,該廠房的下水道應設有隔油設施。

第五節廠房的安全疏散

第3.5.1條廠房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

可設一個:

一、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0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

過5人;

二、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5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

過10人;

一、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25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

過20人;

一、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40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

不超過30人;

注:本條和本規范有關條文規定的每層面積均指每層建筑面積。

第3.5.2條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

個。但使用面積不超過50m2且人數不超過15人時可設一個。地下室、

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墻隔成幾個防火分區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

上通向相鄰分區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有一

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3.5.3條廠房內最遠工作地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

表3.5.3的規定。

廠房安全疏散距離(m)表3.5.3

I生產I耐火等級I單層廠房I多層廠房I高層廠房I廠房的地下室I

I類別IIIII半地下室

IIIII

IIII

I甲I一二級|30|25II

IIIII

IIIII

I乙I一二級|75|50|30|

III

IIIII

I丙I一、三級|80|6。|40|3D

I三級|60|40II

IIIII

IIIII

I丁I一二級I不限I不限|50|45

I三級|60|50II

I四級|50III

IIIII

IIIII

I戊I一二級I不限I不限|75|6D

I三級|1DD|75II

I四級|6。III

第3.5.4條廠房每層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3.5.4

的規定計算,當各層人數不相等時,其樓梯總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

梯總寬度按其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樓梯最小寬度不宜小于

1.10m。底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

計算,但疏散門的最小寬度不宜小于0.90m;疏散走道的寬度不宜小于

1.40mo

廠房疏散樓梯、走道和門的寬度指標表3.5.4

廠房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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