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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4附件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發揮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健全和完善以企業技術中心為核心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依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6年第34號令),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我市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和發展戰略規劃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統籌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等。第三條天津市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天津市根據先進制造研發基地建設和高質量發展需要,在企業自愿申請的前提下,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信用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第四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宏觀指導,并負責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和運行評價工作。第二章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第五條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事項依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當年下發的認定工作通知要求辦理。受理截止日期為當年6月30日。第六條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創新工作,企業創新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在研究開發投入、競爭激勵等方面制定了行之有效的運行機制;具有完備的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體系;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二)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成長性良好,企業年營業收入不低于1.5億元(企業主營業務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營業收入不低于1億元)。(三)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支出不低于600萬元。(四)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企業全職研究開發人員不低于50人。(五)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用于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和檢驗檢測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500萬元。(六)企業信用狀況良好,已在天津市注冊滿一年以上。(七)申報企業所在區已開展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的,原則上應取得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第七條認定程序:(一)企業向各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發布的申報工作通知,對申請材料出具初步審核意見。獲得主管部門推薦的企業將申請材料按要求報送到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指定材料接收地點。申請材料包括:《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書》;《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以及必要的證明材料。(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對符合申報基本要求的企業,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依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綜合評審。(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依據專家評審成績擇優確定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擬認定名單,并通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第八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在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行政確認事項辦理時限內,完成認定結果確認,聯合行文予以公布并授牌。第三章來津投資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第九條為鼓勵外地企業來津投資發展,在津設立研發機構開展研發活動,對由外省市遷入我市企業及外省市企業在津投資設立企業申請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簡化認定流程。第十條由外省市遷入我市的企業,該企業在原注冊地已被認定為省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的,且滿足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基本條件的,直接認定為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第十一條外省市企業在津投資設立的企業,如母公司在注冊地已被認定為省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該企業滿足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基本條件的,直接認定為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第四章運行評價第十二條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每兩年(偶數年)對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進行一次運行評價,每年年初進行一次網上創新情況快報。第十三條技術中心年度評價程序:(一)數據采集。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應于評價年的5月31日前將評價材料報所屬主管部門,并完成網上數據填報工作。評價材料包括:《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二)評價材料上報。各主管部門對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三)評價與分析。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對評價材料進行核查,對存在疑異的可要求企業補充材料或進行現場核查。同時按照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并形成評價報告。第十四條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二)評價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三)評價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為基本合格;(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1.評價得分低于60分的;2.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全職研究開發人員數、儀器設備原值任意一項不滿足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申報基本要求的。第十五條為實現新舊辦法下運行評價工作平穩過渡,引導企業技術中心加強建設,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設立2年提升優化期。在提升優化期內,2020年(含)之前認定的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在考核評價中存在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第二項所列情況且評價得分不低于60分的,評價結果確定為基本合格(改進)。第十六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在受理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70個工作日內,向各主管部門通報評價結果。第五章鼓勵政策第十七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名單及評價通過名單推送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第十八條對運行評價成績符合要求的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將擇優支持其提升技術中心創新能力項目建設。第十九條對符合條件的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優先推薦申報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第二十條各區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開展本轄區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并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持。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一)運行評價不合格的;(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的;(三)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四)被認定為故意提交虛假評價材料的;(五)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六)存在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七)企業被依法終止的。第二十二條因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區主管部門兩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因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至(六)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區主管部門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評價基本合格的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改進工作。第二十三條各主管部門應于每年5月31日前,將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第二十四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聯合發文,向各主管部門通報天津市企業技術中心調整、撤銷和更名結果。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表、評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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