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見義勇為稱號授予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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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天津市見義勇為稱號授予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條?為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思想道德建設,進一步完善見義勇為稱號授予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天津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稱號授予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見義勇為稱號授予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堅持即時表彰與集中表彰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第四條?見義勇為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授予天津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屬于見義勇為群體的,可授予天津市見義勇為先進群體稱號:(一)在同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斗爭中,不顧個人安危,對破獲特大刑事案件或多起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抓獲特別重大犯罪嫌疑人作出直接貢獻,在我市有較大影響的;

?(二)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主動搶險、救災、救人,并作出重大貢獻的。

?第五條

見義勇為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授予或追授天津市見義勇為模范稱號;屬于見義勇為群體的,可授予或追授天津市見義勇為模范群體稱號:(一)在見義勇為中光榮犧牲或嚴重傷殘,見義勇為行為在我市有較大影響的;(二)在見義勇為中作出特別重大貢獻,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三)2次以上獲得天津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先進群體稱號又有新的見義勇為事跡的。

?第六條

見義勇為群體中表現突出的個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在授予或追授群體稱號的同時,可授予個人稱號。第七條?天津市見義勇為稱號(以下簡稱稱號)審批授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市公安局提出稱號申報工作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工作方案包括稱號評選范圍、評選條件、評選程序、獎勵辦法、工作機構等內容。(二)區見義勇為協會根據事跡情況提出初選對象,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其中,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征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意見,對企業負責人征求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意見。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符合推薦條件的群體和個人由各區見義勇為協會提出推薦意見,由初選對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社區(村)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下同)。公示無異議后,報市見義勇為協會。(三)市見義勇為協會對推薦對象初審同意后,由區見義勇為協會在本區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市見義勇為協會上報市公安局。(四)市公安局組織復審后,提出擬授予稱號個人和群體名單,并在全市范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市公安局以書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申報批準。(五)對擬授予或追授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涉及國家秘密或不宜公開的不進行公示。(六)市人民政府決定授予天津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群體)、天津市見義勇為模范(模范群體)稱號,發布授予稱號決定,并頒發獎章、獎杯、證書等。(七)市公安局將授予稱號的個人和群體名單報市功勛榮譽表彰工作領導小組備案。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每年集中1次授予見義勇為稱號。對事跡特別突出、在天津市有重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給予及時表彰獎勵。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決定授予見義勇為稱號的個人,由市見義勇為協會從市人民政府撥付的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經費、社會捐贈及其他合法合規來源中頒發獎勵金。獎勵金的發放由市見義勇為協會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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