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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MERGEFORMAT1/PAGE\MERGEFORMAT1/NUMPAGES\MERGEFORMAT1各類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旨在規范公司的組織結構、經營活動以及公司內部管理,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公司名稱:[全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具體地址],郵政編碼:[郵編]。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具體經營范圍,應詳細列出主要業務],具體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注冊資本金額],分為[股份數]股,每股面值人民幣[面值]元。

第七條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其認繳的出資額。

第八條公司設立董事會,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決策。董事會由[董事人數]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不少于[人數]名。

第九條公司設立監事會,對公司的財務、經營進行監督。監事會由[監事人數]名監事組成。

第十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轉讓其股份;

(三)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眾公告。

第二章股東會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可以在必要時召開。股東會會議分為現場會議和通訊表決會議。

第十六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第十七條股東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記載會議的舉行時間、地點、出席人數、議事內容、表決結果等,由主持人簽名,并置于公司住所供股東查閱。

第十九條股東會決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三章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由[董事人數]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公司對外擔保的事項;

(十)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做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第二六條董事會成員應當具備相應的任職資格,其職責、權利、義務和責任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章經理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解聘、報酬事項;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等。

第五章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設立監事會,對公司的財務、經營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由至少三名監事組成,其中應當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監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應當對監事會的決議做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簽名。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成員應當具備相應的任職資格,其職責、權利、義務和責任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四十條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會會議的二十日前置備于公司住所,供股東查閱。

第四十一條公司應當依法披露有關財務、經營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利潤分配應當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由公司全體股東共同制定,自股東會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股東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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