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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工程安全監理

第一章安全監理法定責任

概要:

1、監理人員法定職責與日常工作要求;

2、監理人員違法形式及應承擔的相應法定責任。

第一節安全監理法定責任形式

一、監理安全法定職責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393

號令,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

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

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注釋:

1、工程監理單位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2.0.1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從事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的服務機構。

注:

(1)項目監理機構

工程監理單位派駐工程負責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組織機

構。

(2)相關服務

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

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3)建設工程監理

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

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

度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

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2、施工組織設計

(1)按照《建筑施工組織設計規范》(GB/T50502-2009)2.0.1

條規定:施工組織設計是以施工項目為對象編制的,用以指導施工

的技術、經濟和管理的綜合性文件。

施工組織設計是施工準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做好施工準

備工作的重要依據和保證。其宗旨是體現設計要求,選擇最佳施工

方案,求得最佳經濟效益,是保證施工準備階段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的依據。因此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從源頭上講,

根本上保證安全生產。

(2)施工組織設計編制依據:

《建筑施工組織設計規范》(GB/T50502-2009)3.0.3條規定:

1)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

2)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經濟技術指標;

3)工程所在地區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建設單位對施工的要

求;

4)工程施工合同或招標投標文件;

5)工程設計文件;

6)工程施工范圍內的現場條件,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氣象

等自然條件;

7)與工程有關的資源供應情況;

8)施工企業的生產能力、機具設備狀態、技術水平等。

(3)施工組織設計編制的基本內容:

按照《建筑施工組織設計規范》(GB/T50502-2009)3.0.4條

的規定,主要有:

1)編制依據;

2)工程概況(項目主要情況和項目主要施工條件);

《建筑施工組織設計規范》(GB/T50502-2009)4.1.3條規定:

項目主要施工條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A)項目建設地點的氣象狀況;

(B)項目施工主要地形和工程水文地質狀況;

(C)項目施工區域地上、地下管線及相鄰的地上、地下建(構)

筑物情況;

(D)與項目施工有關的道路、河流等狀況;

(E)當地建筑材料、設備供應和交通運輸等服務能力狀況;

(F)當地供電、供水、供熱、通信能力狀況;

(G)其他與施工有關的主要因素。

3)施工部署(對項目實施過程做出的統籌規劃和全面安排,

包括項目施工主要目標、施工順序及空間組織、施工組織安排等);

4)施工進度計劃(為實現項目設定的工期目標,對各個施工

過程的施工順序、起止時間和互相銜接關系所作的統籌策劃和安

排);

5)施工準備與資源配置計劃;

6)主要施工方法;

7)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在施工用地范圍內,對各項生產、生

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等進行規劃和計劃);

8)主要施工管理計劃(安全管理計劃為保證實現施工職業健

康安全目標的管理計劃。包括制定、實施所需的組織機構、職責、

程序以及采取的措施和資源配備)。

(4)施工組織設計應實行動態管理

1)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應及時進行修

改或補充:

(A)工程設計有重大修改;

(B)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實施、修訂、廢止;

(C)主要施工方法有重大調整;

(D)主要施工資源(為完成施工項目所需要的人力、物資等

生產要素)配置有重大調整;

(E)施工環境有重大改變;

2)經修改或補充的施工組織設計應重新審批后實施。

3)項目施工前,應進行施工組織設計逐級交底;項目施工過

程中,應對施工組織設計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分析并適時調整。

3、安全技術措施

(1)《中國大百科全書》對安全生產的定義為:旨在保障勞

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的一項方針,企業管理必須遵守的一項原

則。

企業安全生產包含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責任、安全投入、

安全科技等五要素。

安全技術措施是為了實現安全生產,從技術上、管理上、防護

上采取的措施,具體表現在施工中針對工程特點、施工環境、勞動

組織、作業方法等各項安全防護設施而制定的確定安全施工措施。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要針對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

環境等情況提出,防止一般化。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根據季

節性施工特點,必須體現安全措施的全面性、針對性、可行性、法

令性。

(2)《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GB50870-2013)

2.0.1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消除或控制建筑施工過程中已知或

潛在危險因素及其危險的工藝和方法。

3.0.1建筑施工安全技術包括安全技術規劃、分析、控制、監

測與預警及其他安全技術等。

(3)《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GB50870-2013)6.1.3

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應按危險等級控制,并應符合下列規

定:

m級: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履行審核、審批手續,進行安全技

術交底。

4、專項施工方案

(1)含義

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

辦法》(建質[2009]87號)第三條第二款:

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

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2)《建筑施工組織設計規范》(68/150502-2009)2.0.4條

以分部(分項)工程或專項工程為主要編制對象的施工技術與

組織方案,用以具體指導其施工過程。

(2)編制的法定要求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

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

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

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

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

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

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2)《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GB50870-2013)6.1.3

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應按危險等級控制,并應符合下列規

定:

I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技術論證,履

行審核、審批手續,對安全技術方案內容進行技術交底、組織驗收,

采取監測預警技術進行全過程監控。

II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履行審核、審批手

續,進行技術交底、組織驗收,采取監測預警技術進行局部或過程

監控。

注釋:《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GB50870-2013)3.0.2

條釋義: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可對應于I

級危險等級的要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可對應于H級危險

等級的要求。

危險等級劃分表

危…險

九部分頂.工程工程內容

等一級

1、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

降水工程。

一、人挖樁、深2、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

.基.坑及其他地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

工工程支護、降水工程。

3、開挖深度超過16所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

.二、摸板工程及

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

玄攫住系.

3、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

集中荷載700Kg以上。

1、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

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

起重員裝及

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安裝拆卸.工程

3、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4、、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于60m及

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1、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理一、一腳至架工程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3、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

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

,五.、一拆隱工.爆破拆除工程。

.工程3、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

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范圍的

拆除工程。

1、應劃入危險等級I級的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

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立“其他2、其他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應劃入危險等級I級的

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

項工程。

.二.、…基坑.支護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

.隆水工程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1、開挖深度超過3nl(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工樁》地工及2、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水工作業.工程3、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

1、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

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

.三、一摸板工程及

以上;施工總荷載lOkN/而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及以上;

支撐住系

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

1L級

板支撐工程。

3、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1、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

的起重吊裝工程。

2、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理、.起重員裝及

3、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安裝拆卸工獴

4、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5、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6、預應力工程。

.我.、.腳壬架工程1,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2、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3、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4、吊籃腳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

6、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據馀工.爆一破1、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

工程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1、應劃入危險等級JI級的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

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土「其他2、其他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應劃入危險等級」I級的

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

項工程。

口級除I級II級以外的其他工程施工內容。

(3)編制內容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E2009187

號)第七條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

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

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

驗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

監測監控等。

(六)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4)編制規定

5.1.7建筑施工安全技術分析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施工活動情

況,采取相應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條文說明;…建筑施工安全技術分析涉及各種各樣施工過程2.應

盡可能采用具體的定量分析方法2同時根據建筑施工安全標準和工

作經驗進行定性分析屋

5.1.8對于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筑施工和特殊

結構的建筑施工,相關單位的設計文件中應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

安全與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制訂和實施施工方案

時,應有專項施工安全技術分析報告。

5.1.9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升降機械、高處作業設備、整體

升降腳手架以及復雜的模板支撐架等設施的安全分析,應結合各自

的特點、施工環境、工業流程,進行安裝前、安裝過程中和使用后

拆除的全過程安全技術分析,提出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措施。

條文說明;…建筑施工涉及的施工機械或機具種類很多I…安全.技

術分析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應在各專項施工安全標準中.規定。.根據建

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施工機械或機具導致的生產安全事

故.,…經常發生于施工過程由或施工機械<機具)本身的裝拆過程中2

應充分重視小

5.1.10建筑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分析應對臨時用電

所采用的系統、設備、防護措施的可靠性和安全度進行全面分析,

并宜包括現場勘查結果,擬進入施工現場的用電設備分析和平面布

置,確定電源進線、配電室、配電裝置的位置及線路走向,進行負

荷計算,選定變壓器,設計配電系統,設計防雷裝置,確定防護措

施,制訂安全用電措施和電器防火措施,以及其他措施。

(5)編制、審核、審批、論證程序

住建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

[2009]87號)

1)編制

第六條建筑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

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承

包單位組織編制。

2)審核、審批

第八條第一款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

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

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

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

簽字。

3)審查

第八條第二款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

格后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

第十二條第一款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

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

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

4)論證

第九條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

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

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A)參加專家論證會人員

(a)專家組成員;

(b)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c)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d)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e)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B)專家組成的規定

第十條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

專家組成。

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C)專家論證的內容

第十一條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D)論證結論

第十一條第二款:專項方案經論證后,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

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并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

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并

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

(E)重新論證

第十三條專項方案經論證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單位應當

按照論證報告修改,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第二款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

確需修改的,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審核。對

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

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6)備案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

當具備下列條件: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4、建筑施工應急救援預案

(1)含義:《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GB50870-2013)

2.0.14

在建筑施工過程中,根據預測危險源、危險目標可能發生事故

的類別、危險程度,結合現有人員及危險源的具體條件,事先制訂

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進行緊急救援的組織、程序、措施、責任以

及協調等方面的方案和計劃。

(2)編制依據:

1)《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GB50870-2013)7.2.1

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根據施工現場安全管

理、工程特點、環境特征和危險等級制訂。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

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救援預案。一一

(3)編制內容

《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GB50870-2013)7.2.3

建筑施工中潛在的風險及其類別、危險程度;

發生緊急情況時應急救援組織機構與人員職責分工、權限;

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物資的配置、選擇、使用方法和調用程

序;為保持其持續的適用性。對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物資進行維

護和定期檢測的要求;

應急救援技術措施的選擇和采用;

與企業內部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外部(政府、消防、救險、醫療

等)相關單位或部門的信息報告、聯系方法;

組織搶險急救、現場保護、人員撤離或疏散等活動的具體安排

等。

7.2.2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對安全事故的風

險特征進行安全技術分析,對可能引發次生災害的風險,應有預防

技術措施。

(4)編制單位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

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

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5)其他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GB50870-2013)7.2.4

根據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對全體從業人員

進行針對性的培訓和交底;

組織專項應急救援演練;根據演練的結果對建筑施工生產安全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適宜性和可操作性進行評價、修改和完善。

5、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建設部關于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實施工作的通知

(建標[2000]248號):

《強制性條文》是工程建設全過程中的強制性技術規定,是參

與建設活動各方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依據,也是政府對執行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實施監督的依據。《強制性條文》中的條

款都必須嚴格執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

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注釋:安全事故隱患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總局16號令第三條規定: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

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

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

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

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

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設施、設備以及安全

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發重大事故發生的自然或者人為的

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如:不按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違反操作規程;機器設備的制造

及安裝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

工藝及設備;未經培訓無證上崗,安全投入不足,企業管理滑坡等,

這些現象都屬于事故隱患。重大事故具有傷亡人數多、經濟損失嚴

重、社會影響大的特征。因此,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是預防重大事故

的關鍵。

(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

設單位。

(四)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

定: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

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2、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

辦法》(建質[2009]87號)第十九條規定:

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不按專項

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

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

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

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二、監理安全違法行為形式及其處罰規定

(-)監理安全違法行為形式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規定: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

審查的;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規定: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

工的;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

規定: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

告的;

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

規定:

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監理安全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

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

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

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

(3)《關于加強全省建筑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若干意見的通知》

(蘇建質安(2011)847號)

各省轄市建設局(委),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張家港保稅區

規劃建設局:

為進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管力度,認真貫徹落實“安

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現“減少一般事故、控

制較大事故、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

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江蘇省安全生產管理

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

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關

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

等文件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對建筑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提出如

下意見:

一、建筑施工企業在一個考核年度內發生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

任事故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

對其責任人(包括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

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三類人員”)的安全生產合格證作出如

下處理:

1、發生一般安全生產事故,死亡1-2人的,暫扣其1年安全

生產合格證;

2、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死亡3-5人的,暫扣其2年安全

生產合格證;死亡6-9人的,暫扣其3年安全生產合格證。

以上所述責任人(企業法定代表人除外)在安全生產合格證暫

扣期內,不得從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期滿后須參加省住房城

鄉建設廳組織的“三類人員”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建筑施工

安全生產工作。

3、發生重或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注銷其安全生產合格證,

并終生不得從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

以上所述責任人安全生產合格證暫扣起始時間或注銷時間自

事故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監理企業在一個考核年度內所監理的工程項目發生建筑

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

五十八條的規定,對其責任人(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

師)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發生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死亡1?2人的,暫扣其1年注

冊監理工程師證書;

2、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死亡3-5人的,暫扣其2年注

冊監理工程師證書;死亡6-9人的,暫扣其3年注冊監理工程師證

書;

以上所述責任人在注冊監理工程師(包括江蘇省監理工程師)

證書暫扣期內,不得從事工程監理工作,期滿后須參加省住房城鄉

建設廳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從事工程監理工

作;

3、發生重或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報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注

銷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并終生不得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以上所述責任人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包括江蘇省監理工程師)證

書暫扣起始時間或注銷時間自事故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三、省外建筑施工、監理企業在我省承接工程施工、監理過

程中,發生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對建筑施工、監理企業

進省備案做出如下處理:

1、在一年內發生2起或2年內發生2起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

3年內暫停辦理進省備案手續;

2、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3年內暫停辦理進省備案手續;

3、發生重或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永久不得辦理進省備案手

續。

以上處罰起始時間自事故發生次日起計算。

四、建筑施工、監理企業發生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發證機關應當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

定,對其資質采取如下措施:

1、發生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自安全生產許可證最后一次恢

復之日起算,在1年內不得增加資質類別及資質升級;

2、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自安全生產許可證最后一次恢

復之日起算,在2年內不得不得增加資質類別及資質升級;

3、發生重或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自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之

日起,降低建筑施工、監理企業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管過程中,發現建筑施

工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應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

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建質[2008]121號)的有

關規定,對建筑施工企業進行相應的處罰。

六、在建工程項目發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事

故,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為建筑施工企業責任,各級招投標部

門應立即停止有責任的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參加招投標的資格。

如需恢復招投標資格,則須經有權單位恢復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后,

招投標部門才能按照相關程序進行招投標資格審查。

七、凡在建設過程中發生1起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工程

項目,一律取消在本考核年度內各級各類優質工程獎、“文明工地”、

“平安工地”、“綠色工地”、“標準化示范工地”、“新技術應用示范

工程”稱號等參評資格。

八、凡在轄區內,發生重特大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取

消該地區在本考核年度內“建筑強縣”、“建筑強市”、“建筑之鄉”

等稱號的參評資格。

凡發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企業,取消本考核

年度內“百強企業”稱號的參評資格。

九、各級各類行業協會(或社會團體),在組織企業和個人參

加各級各類單項或綜合性榮譽稱號評比時,應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審查,并得到在本考核年度內該企業或個人安全生產無事故記

錄的書面確認。

主要包括:先進(或優秀)單位、先進(或優秀)個人、優秀

企業家、優秀承包商等。

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工程項目檢查時,發現有

下列情況之一的,除通報批評建筑施工企業外,取消其在本考核年

度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綠色工地”、“標準化示范工地”、

“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稱號等參評資格。同時取消該項目管理人

員在本考核年度內各類先進評比資格。

1、未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的;

2、未按有關規定配備安全員的;

3、“三類人員”無證上崗、頂崗的;

4、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頂崗的;

5、項目經理無證上崗、脫崗以及頂崗的;

6、未執行《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

法》的通知》(建質(2009)87號文)規定的。

十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工程項目檢查時,發現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通報批評監理企業外,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

內“示范監理企業”、“優秀監理企業”、“示范監理項目”參評資格。

同時取消該項目監理人員在本考核年度內各類先進評比資格。

1、對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的行為不予制止的;

2、未按有關規定配備監理人員的;

3、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無證上崗、脫崗、頂

崗的;

4、未按有關規定編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監理實施

細則的;

5、未建立監理安全臺賬的。

十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安全生產監管單位,有下

列情況之一的,在本考核年度內不得評為單項或綜合性的先進單

位,并取消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

責人以及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受監項目的監督員等在考核年度內

各類評優、評獎資格。

1、考核年度內建筑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突破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下達的控制指標的;

2、考核年度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建筑生產安全事故的;

3、考核年度內有瀆職行為的。

十三、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單位在一年內發

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內安全生產各類評優、評

獎資格,并在全省范圍內通報批評。

1、一年內上報事故快報2次及以上不及時的;

2、一年內1次不按要求參加全省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會或事故

統計核對會議的;

3、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下發的關于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類文件,

一年內發生2次不按照文件要求傳達基層的。

4、一年內發生2次不按文件規定時間上報安全生產工作總結

的,主要包括時段性、階段性、實擊性以及年終工作總結等。

本通知主要依據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結果和安全事故中單

位或個人應承擔的責任,要堅持實事求是、全面衡量、促進安全生

產工作的原則進行考核。各級建設行政監察機關、安全生產監督部

門及工會組織,要加強對同級單項或綜合性先進(或優秀)評比表

彰活動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表彰獎

勵活動的組織單位、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規操作、弄虛作假,

不執行本通知中有關規定的,應進行責任追究。

以上通知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

及時反饋至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3、刑事責任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

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

擔賠償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

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

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p>

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

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

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

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違反爆炸性、易燃性、

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

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

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

第一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

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

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

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

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

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

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

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

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責任六項規定

(試行)

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項目總監)是指經工

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工程監理單位主持建筑工程項

目的全面監理工作并對其承擔終身責任的人員。建筑工程項目開

工前,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項目總監。項

目總監應當嚴格執行以下規定并承擔相應責任:

(一)項目監理工作實行項目總監負責制。項目總監應當按

規定取得注冊執業資格;不得違反規定受聘于兩個及以上單位從

事執業活動。

(二)項目總監應當在崗履職。應當組織審查施工單位提交

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并監督施

工單位按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

工方案組織施工;應當組織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分包單位資格,

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勞務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發現施工單位存在轉

包和違法分包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三)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監理人員進駐

項目現場,項目總監應當組織項目監理人員采取旁站、巡視和平

行檢驗等形式實施工程監理,按照規定對施工單位報審的建筑材

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查,不得將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

筑構配件和設備按合格簽字。

(四)項目總監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設計文件施工、違反工

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或者發生質量事故的,應當按照建設工程

監理規范規定及時簽發工程暫停令。

(五)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項目

總監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

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

止施工的,項目總監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主管部門接

到項目總監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六)項目總監應當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并參加建設

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不得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簽認。

項目總監責任的落實不免除工程監理單位和其他監理人員

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理合同應當承擔和履行的相應責任。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總監履職情況

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

章實施行政處罰或處理(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違

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見附件)。應當建立健全監理企業和項

目總監的信用檔案,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罰處理結果記入信用

檔案,并在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上公布。

(七)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

政處罰規定

1、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總監未按規定取得注冊執業資格的,按照《注冊監理工

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項目

總監違反規定受聘于兩個及以上單位并執業的,按照《注冊監理

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

2、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總監未按規定組織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

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對監理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

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

處罰。

3、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總監未按規定組織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采取旁站、巡視和

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造成質量事故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

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項目總監

將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合格簽字的,按照《建

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對監理單位實施行政處

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項目總監

實施行政處罰。

4、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總監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

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造成質

量事故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對項

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

5、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總監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

況嚴重的,未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未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對監理

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

八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o

6、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總監未按規定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未參加建設單

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的,按照《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

三十一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項目總監將不合格工程

按照合格簽認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

定對監理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

七十三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節安全監理日常工作內容

概要:

監理人員在日常監理工作中具體工作內容。

一、依據

(一)法律、法規;

(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三)監理委托合同。

二、主要工作內容

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建

市[20061248號)第一條規定:

(一)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

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二)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

(三)核查施工現場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

(四)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

強制性標準要求,并檢查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

(五)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對施工單位自查

情況進行抽查,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三、監管程序

(一)監理單位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相關行業監理規

范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二)在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單位審查核驗施工單位提交的有

關技術文件及資料,并由項目總監在有關技術文件報審表上簽署意

見;審查未通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不得實施。

(三)在施工階段,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

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

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

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安全事故隱患消除

后,監理單位應檢查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或復工意見。施工單位拒

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

部門或工程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以電話形式報告的,應當有

通話記錄,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檢查、整改、復查、報告等情況

應記載在監理日志、監理月報中。

監理單位應核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等驗收記錄,并由安全監

理人員簽收備案。

(四)工程竣工后,監理單位應將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文件、

驗收記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月報、監理會議紀要及

相關書面通知等按規定立卷歸檔。

第二章安全監理實務

第一節安全監理規劃與監理實施細則

概要:項目安全監理規劃、細則編制范圍及其內容要求

一、編制項目安全監理規劃

按照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

見》(建市[2006]248號)規定:監理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安全

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工程監

理規范》(GB50319)和相關行業監理規范的要求,編制包括安全監

理內容的項目監理規劃,明確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工作程序和

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等。

注釋:1、監理規劃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4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

4.1監理規劃

4.1.1監理規劃是項目監理機構充分分析和研究工程項目的

目標、技術、管理、環境以及參與工程建設各方等方面的情況后制

定的指導工程項目監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監理規劃要真正能夠起到

指導項目監理機構進行該項目監理工作的作用,所以監理規劃中應

有明確具體的、符合項目要求的工作內容、工作方法、監理措施、

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4.1.2監理規劃應針對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編制,所以應在收

到工程項目的設計文件之后開始編制。如果能在收到施工圖設計文

件后開始編制監理規劃,則更能掌握項目的實際情況。

監理規劃作為監理單位的技術文件應經過監理單位技術負責

人審核批準。

監理規劃應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之前完成內部審核并報送

建設單位。監理規劃是否要經過建設單位的認可,由委托監理合同

或雙方協商確定。

監理規劃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專業監理工程師共同參加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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