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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自治區綠色建筑專家庫管理辦法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自治區綠色建筑專家庫監督管理,健全專家庫制度,規范專家庫工作,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專家資格認定、入庫及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活動。第三條專家庫專家所涉及到的行業包括:城市規劃、建筑設計、建筑節能、建筑結構、建筑施工、材料檢測、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風景園林、建筑電氣等。第四條專家的職責主要是結合我區實際,開展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行業規劃、建設、運營、技術培訓、業務咨詢、技術指導服務等工作,參與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的星級綠色建筑標識認定評審工作。第五條專家庫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監督管理,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節能與科技教育處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第二章入庫條件及程序第六條專家入庫條件:(一)能夠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求真務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承擔工作任務科學嚴謹、客觀公正、廉潔自律;(二)熟悉國家和自治區綠色建筑標識認定領域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技術規范和標準,了解本領域國內外情況和前沿動態;(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具備相關專業副高級(特殊行業除外)及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四)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業務管理經驗,具備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能夠勝任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的咨詢、評審、檢查,評估論證、市場調研,技術服務、指導、培訓等工作;(五)本人愿意接受專家庫的各項管理要求,愿意參加且所在單位支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推動星級綠色建筑創建和行業技術進步的各項工作;(六)身體健康,能勝任專家工作,按時參加專家庫管理部門組織的活動,能積極參與并能勝任深入現場考察、調研和服務指導等工作;(七)年齡不超過65周歲,因特殊需要年齡條件可適當放寬;(八)無違法違紀等信用不良記錄,無被取消評審專家資格等情形。第七條申請入庫應提交以下資料:(一)《自治區綠色建筑專家庫入庫專家申請表》電子版及蓋章掃描件;(二)身份證、畢業證和職稱證書掃描件;(三)曾擔任過的各類型評審專家的證書或聘用文件掃描件;(四)發表的論文、專著、工法及專利,編制的標準等;(五)個人所獲專業獎項(近5年);(六)反映業績成果的相關資料或證書;(七)本人近期的免冠一寸白底彩色照片2張。第八條申請入庫程序:(一)入庫方式。專家入庫采用公開征集和邀請入庫相結合的方式;(二)入庫申請。專家如實填寫《自治區綠色建筑專家庫專家申請表》,并附其他所需提供的資料,經所在單位真實性審核后推薦提交;(三)入庫審核。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對申請入庫專家資格予以審核;(四)結果公示。對擬入庫專家名單予以公示,并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公示期收到的異議進行核實,并將核實情況告知異議提出人和被異議人;(五)準予入庫。對公示無異議的專家,準予入庫,聘用期為3年。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九條需抽調使用專家的,使用單位(部門)提出所需專家專業類別、數量、開展工作的時間、地點、需要回避的單位和需要專家提前審閱的相關資料信息(電子版)等信息,按要求抽取專家庫專家。第十條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專家工作會議、專題工作會議。與專家的聯系可采取信函、電話、網絡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第十一條建立專家工作檔案,如實記載專家參與監督檢查、評審、業務指導、培訓及咨詢等工作的具體情況。第十二條專家到屆期滿,專家的聘任資格自動取消,對符合條件并愿續約的專家可繼續聘用,并填寫《專家續聘申請表》。第十三條專家庫專家屆期未滿需退庫的,由專家本人填寫退庫申請,說明退庫原因并由本人簽字,專家所在單位(法人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后交專家庫具體管理部門受理并公示。第四章權利與義務第十四條履行工作期間,專家享有以下權利:(一)有權獲取承擔任務的工作經費或報酬,費用按有關規定列支;(二)有權了解所承擔工作任務的目的和相關信息,認為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時可以要求補充相關資料;(三)有權獨立發表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當專家個人意見與專家組意見發生分歧時,專家可形成個人書面意見,有權不在專家組意見上簽字;(四)需要回避或確因正當理由不適宜參加受邀活動的,有權提出申請并拒絕參與。第十五條履行工作職責期間,專家承擔以下義務:(一)嚴格遵守國家、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廉政規定;(二)認真履行職責,提前閱研工作相關材料,在規定期限內客觀、公正、具體地提出意見,并對所簽署的意見負責;(三)參與專家庫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技術咨詢、評審、督導檢查、推薦、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專家庫專家接受工作委托后,須本人參加,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無故中途退出,如確有特殊情況需退出的,應征得專家選取單位及專家庫具體管理部門的許可;(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技術標準,獨立的、客觀公正的進行項目評審以及工作指導,工作結束后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與評審意見;(五)對于有保密要求的工作,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向外界泄露工作情況以及相關材料內容;(六)專家在各類技術咨詢、評審、督導檢查、推薦、培訓和交流等活動中實行回避制;(七)未經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同意,不得以自治區綠色建筑專家庫專家名義出席任何活動;(八)專家如調離單位、退休或職稱、職務、通訊地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備,逾期不報備造成專家選用延誤的,視為“未在規定時間回復工作邀請或無正當理由拒不承擔有關工作”情形;(九)服從本管理辦法的其他各項規定。

第五章監督評估第十六條建立專家庫調整機制。每年校核更正已入庫專家的相關信息,根據專家的業務水平、工作完成度以及工作需求每2年對專家庫人員進行補充和調整。第十七條專家名冊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取消專家資格。被取消專家資格的,5年內不得再申請入庫:(一)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被投訴舉報的;(二)履行專家職責期間,泄露獲取的技術、商業秘密、未公開的政策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開情況的;(三)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影響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四)與項目有關單位存在利益關系,未主動提出回避并造成不良影響的;(五)利用綠色建筑專家庫專家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六)三次未在規定時間回復工作邀請或無正當理由拒不承擔有關工作的;(七)提交的申請資料存在弄虛作假的。第十八條專家所在單位要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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