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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0-—PAGE10—附件1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條【目的】為了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監督,是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住建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實體質量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簡稱質量責任主體),以及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裝配式建筑生產企業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是指住建主管部門對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實施監督。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是指住建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第三條【范圍】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住建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對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層級管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具體監督工作可委托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實施。縣級以上住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已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具體監督工作可委托所屬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第五條【機構建設】縣級以上住建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質量監督機構的管理,強化隊伍建設,建立考核制度,保障質量監督機構履行職責所需人員、經費、交通工具、設備設施等。遇到監督工程量大幅超出監督人員工作負荷時,住建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可以聘請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類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因行政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被確定為“服務”性質,但因實際工作需要必須承擔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職責的“中心”類機構,在上位法規做出明確規定之前,可參照質量監督機構相關規定開展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第六條【監督內容】質量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2.抽查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抽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住宅工程分戶驗收情況;抽查《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制度及工程質量信息公示、“一證兩書”等相關文件要求落實情況;3.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質量;5.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以及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6.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7.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8.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未經質量監督就已經部分或者全部完成施工的工程項目質量驗收意見無效,且不得投入使用。對因安全、經濟等原因確需“補辦”質量監督手續的,應經專家論證和驗證檢測通過。開展專家論證和驗證檢測之前,應事先正式報告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認可。第七條【機構條件】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有健全的質量監督工作制度,具備與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條件。2.具有滿足監督工作任務的監督人員,監督人員應當占監督機。3.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滿足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需要的儀器、設備和工具等。第八條【人員條件】質量監督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工程類專業大學專科或以上學歷或者工程類執業注冊資格;2.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質量管理或者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歷;3.熟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4.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職業道德。第九條【監督方式】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在省質量監督系統中完成。縣級以上住建主管部門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監督工作,應在其辦公場所、有關網站公示質量監督工作基本程序,實現監管工作標準化、規范化、信息化。第十條縣級以上住建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質量信用檔案。應當將工程質量監督中發現的涉及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質量問題及整改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條【監督程序】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1.向建設單位發放質量監督告知書;2.制訂質量監督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3.對質量責任主體、有關單位的質量行為和實體質量進行抽查、抽測;4.監督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以及工程竣工驗收,重點對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5.形成工程質量監督報告;6.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第十二條【告知】房屋市政工程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后,該工程的相關信息通過“湖北省建筑市場監督與誠信一體化工作平臺”實時對接到“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系統”(以下簡稱質量監督系統)。住建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接到新辦工程信息后,5個工作日內向工程建設單位發放《質量監督告知書》。第十三條【監督交底】工程項目開工前,住建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應當組織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進行監督交底,告知監督工作計劃。第十四條【監督措施】住建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監督過程中,有權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2.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3.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第十五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名稱和主要責任人姓名。第十六條【監督報告】住建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可包括以下內容:1.工程基本情況及監督工作概況;2.質量責任主體、有關單位質量行為抽查情況;3.涉及工程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抽查、抽測情況;4.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抽查、抽測情況;5.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以及工程竣工驗收情況;6.質量問題整改和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等。第十七條【質量監督檔案】住建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整理完善質量監督檔案并完成歸檔,質量監督檔案保存時間與工程檔案存檔期限一致。質量監督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施工許可證、質量監督告知書;2.質量監督工作計劃;3.監督抽查資料;4.驗收監督資料;5.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第十八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每年集中開展一次針對質量監督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縣級以上住建主管部門應適時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繼續教育培訓活動,保持和提高質量監督人員業務能力、水平。第十九條【投訴處理】對于涉及工程質量問題的信訪投訴,住建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按照《湖北省信訪條例》相關規定處置。第二十條【免責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不承擔責任:1.工程項目未辦理施工許可證,項目質量責任主體擅自施工導致發生質量事故的;2.對發現的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或質量隱患已經依法查處,質量責任主體拒不整改印發質量事故或致使原有質量事故進一步擴大的;3.現行法規標準尚無規定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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