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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十三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節危害國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節危害政權、分裂國家犯罪

第三節叛變、叛逃犯罪

第四節間諜、資敵犯罪

思考題第一節危害國家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概念及特征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詳言之,就是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統一、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等國家根本利益的行為。危害同家安全罪的主要構成特征是:

(一)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以自然人、一般主體為主,但個別犯罪的主體包括單位或屬于特殊主體

(四)犯罪主觀方面屬于故意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種類

1.危害政權、分裂國家方面的犯罪,包括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罪。

2.叛變、叛逃方面的犯罪,包括投敵叛變罪,叛逃罪。

3.間諜、資敵方面的犯罪,包括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資敵罪。三、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刑事責任

1.本章是刑法中死刑罪名所占比例最高的一章。

2.刑法對本章犯罪沒收財產刑的適用作了專門規定。

3.刑法對本章犯罪重視剝奪政治權利刑的適用。返回第二節危害政權、分裂國家犯罪一、背叛國家罪(一)背叛國家罪的概念及特征背叛國家罪是指勾結外國或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勾結外國或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3.犯罪主體只能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二)背叛國家罪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02條及第113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依照《刑法》第113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二、分裂國家罪(一)分裂國家罪的概念及特征分裂國家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2.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3.在主觀方面屬于直接故意。

4.主體是一般主體。(二)認定分裂國家罪應注意的問題

1.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其他參加的”界定。

3.分裂國家罪與背叛國家罪的界限。(三)分裂國家罪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03條第1款、第106條、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罪的,從重處罰。三、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是指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2.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3.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犯罪目的。

4.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據《刑法》第103條第2款、第106條、第113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本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罪的,從重處罰。四、武裝叛亂、暴亂罪(一)武裝叛亂、暴亂罪的概念及特征武裝叛亂、暴亂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及社會主義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

3.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推翻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二)認定武裝叛亂、暴亂罪應注意的問題

1.武裝叛亂、暴亂罪與非罪的界限。

2.武裝叛亂、暴亂案件中一罪與數罪的區分。

(三)武裝叛亂、暴亂罪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04條、第106條、第113條之規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武裝暴亂的,應從重處罰;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罪的,從重處罰。五、顛覆國家政權罪

(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概念及特征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出于故意,并具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二)認定顛覆國家政權罪應注意的問題應注意與《刑法》第104條中的武裝暴亂罪相區別。

(三)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05條第1款、106條、第113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本罪的,從重處罰。犯本罪,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六、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概念和特征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3.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認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應注意的問題

(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刑事責任七、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一)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的概念及特征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是指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資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刑法》第102條至第105條規定的犯罪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3.主體是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并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

(二)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的刑事責任返回第三節叛變、叛逃犯罪一、投敵叛變罪

(一)投敵叛變罪的概念及特征投敵叛變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投向敵人,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敵人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投敵叛變的行為。

2.主觀上具有故意,即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

3.主體是中國公民。

(二)投敵叛變罪的刑事責任二、叛逃罪

(一)叛逃罪的概念及特征叛逃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1.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2.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叛逃、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目的。

3.主體是特殊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認定叛逃罪應注意的問題(三)叛逃罪的刑事責任返回第四節間諜、資敵犯罪一、間諜罪

(一)間諜罪的概念及特征間諜罪是指參加境外的間諜組織,或者接受境外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派遣任務,或戰時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觀方面表現為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

2.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

3.本罪主體屬一般主體。

(二)間諜罪的刑事責任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概念及特征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是:

1.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和國家信息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機密或者情報的行為。

3.主觀方面屬于故意。

4.主體是一般主體(二)認定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應注意的問題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2.本罪與間諜罪的界限。

(三)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刑事責任三、資敵罪(一)資敵罪的概念及特征資敵罪是指在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客體是國家政權的安全和戰時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管理制度。2.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無償或有償地供給國內敵人和國外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為。

3.主觀方面出于故意,即在戰時明知是敵方而仍然向其提供武器裝備、軍用物資予以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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