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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運行管理文件匯編

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辦公室

民航總局航空安全技術中心

冬季運行管理文件匯編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

(2000年7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

員會令第288號公布;2001年7月27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修改〈中

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決定》第一次修訂;2007年10月18日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決定》

第二次修訂。)

第六十九條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航空器的起飛,應當

根據飛行人員和航空器的準備情況,起飛機場、降落機場和備降機場的

準備情況以及天氣情況等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起飛:

(一)空勤組成員不齊,或者由于技術、健康等原因不適于飛行的;

(二)飛行人員尚未完成飛行準備、飛行準備質量不符合要求、駐

機場航空單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負責人未批準飛行的;

(三)飛行人員未攜帶飛行任務書、飛行氣象文件及其他必備飛行

文件的;

(四)飛行人員未校對本次飛行所需的航行、通信、導航資料和儀

表進近圖或者穿云圖的;

(五)航空器或者航空器上的設備有故障可能影響飛行安全,或者

民用航空器設備低于最低設備清單規定,或者軍用航空器經機長確認可

能影響本次飛行安全的;

(六)航空器表面的冰、霜、雪未除凈的;

(七)航空器上的裝載和乘載不符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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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航空器未按規定攜帶備用燃料的;

(九)天氣情況低于機長飛行的最低氣象條件,以及天氣情況危及

本次飛行安全的。

第七十條飛行人員在飛行中必須遵守有關的飛行規則和飛行任

務書中的各項規定,服從飛行指揮,準確實施領航,保持規定的航行諸

元,注意觀察空中情況,按照規定及時報告航空器位置、飛行情況和天

氣情況,特別是危險天氣現象及其發展情況。

第八十八條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時,因航空器故障、積

冰、繞飛雷雨區等原因需要改變飛行高度層的,機長應當向飛行管制部

門報告原因和當時航空器的準確位置,請求另行配備飛行高度層。飛行

管制部門允許航空器改變飛行高度層時,必須明確改變的高度層以及改

變高度層的地段和時間。

遇有緊急情況,飛行安全受到威脅時,機長可以決定改變原配備的

飛行高度層,但必須立即報告飛行管制部門,并對該決定負責。改變高

度層的方法是:從航空器飛行的方向向右轉30度,并以此航向飛行20

公里,再左轉平行原航線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層,然后轉回原航線。

第一百零九條飛行的氣象保障工作由航空氣象保障部門負責。

航空氣象保障部門必須嚴密組織氣象保障,及時、準確地提供天氣

預報、天氣實況,及時發布重要氣象情報、危險天氣警報和通報;必要

時可以提出派遣航空器偵察天氣和利用探測設備探測天氣的建議。

有關單位應當優先傳遞重要氣象情報、危險天氣警報和通報。

機場的氣象臺,應當根據空中交通管制員或者飛行指揮員下達的任

務,對在本機場起飛、降落的航空器,實施氣象保障;兼負飛行管制分

區(區域)飛行管制任務部門的機場氣象臺,還應當負責本區內轉場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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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氣象保障。

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部門應當根據航空單位的申請,

提供必要的氣象情報。

第一百一十條飛行氣象保障的組織與實施,應當按照各航空單位

的有關規定執行。

飛行保障任務涉及兩個以上無隸屬關系的氣象部門時,應當按照有

關協同規定組織實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航行情報部門,應當提供保證飛行安全、正常和

效率所需要的各種航行情報資料。

有關單位應當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及時提供航行情報,保證航行

資料及時、準確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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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飛行運行

2.1.1CCAR-91R2一般運行與飛行規則............................................7

2.1.2CCAR-65R1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12

2.1.3CCAR-141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14

2.1.4CCAR-61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

.........................................................................................................16

2.1.5CCAR-145R3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18

2.1.6CCAR-43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19

2.1.7CCAR-121FS-R2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

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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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運行與飛行規則

2.1.1CCAR-91R2

CCAR-91R2

(2007年9月10日公布)

第91.425條在結冰條件下運行的設備

在已知存在結冰或預期要遇到結冰的情況下運行的所有航空器必

須裝備防冰和/或除冰裝置。

第91.967條駕駛員的理論檢查和熟練檢查要求

(a)參加代管航空器運行的駕駛員,應當在前12個日歷月內通過

局方監察員、局方委任代表或代管人內部經局方批準的飛行檢查員實施

的關于下列內容的理論檢查(筆試或口試):

(1)本規則、CCAR-61部和其他適用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的內容;

(2)航空器代管人的運行規范和運行手冊;

(3)駕駛員所飛機型的動力裝置、主要部件和系統、主要附件、

性能和操作限制、標準和緊急操作程序以及經批準的操作手冊或等效資

料中的內容;

(4)針對駕駛員所飛機型,保證駕駛員遵守起飛、著陸和巡航過

程中的重量和平衡限制的方法;

(5)與運行的實際情況和駕駛員被批準的權利相適應的導航方法

和導航設備的使用,包括在適用時,對儀表進近設施和程序的熟悉;

(6)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包括在適用時,對儀表飛行規則程序的

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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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般氣象學知識,包括關于鋒面系統、結冰、霧、雷暴和風

切變的知識,以及在適用于代管人的運行時,關于高空天氣的知識;

(8)關于下列各項的程序:

(i)識別和避讓惡劣天氣;

(ii)進入惡劣天氣時的脫離方法,包括脫離低空風切變的方法(對

旋翼機駕駛員不作要求);

(iii)靠近雷暴或穿越雷暴區(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顛簸(包括晴

空顛簸),結冰,冰雹和其他危險天氣環境;

(9)在適用時,新的設備、程序和技術。

(b)在前12個日歷月內,代管航空器的駕駛員應當在其所飛級別

或型別(如有型別)的航空器上通過由局方監察員、局方委任代表或代

管人內部經局方批準的飛行檢查員實施的熟練檢查,以確定駕駛員是否

具備駕駛該型別或級別航空器的實際能力。熟練檢查的內容包括初始頒

發相應的駕駛員執照和等級所需進行的實踐考試中要求的動作和程序。

(c)實施理論檢查或熟練檢查的人員必須能夠確信,接受檢查的

駕駛員已熟練掌握相應的知識、程序和動作,沒有遺留任何可能危及航

空器安全的缺陷。

(d)實施檢查的局方監察員、局方委任代表或代管人內部經局方

批準的飛行檢查員負責為通過檢查的駕駛員作出能力證明,并將之記錄

在航空器代管人的駕駛員個人記錄中。

(e)經局方批準后,全部或部分熟練檢查項目可以在飛行模擬機

或其他相應的飛行訓練器中完成。對于有飛行模擬機的航空器,航空器

代管人應當確保駕駛員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在飛行模擬機上完成的訓練

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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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987條駕駛員訓練內容

(a)駕駛員訓練中的地面訓練,至少應當包括適用于其指定職位

的下列內容:

(1)一般科目,包括下列內容:

(i)航空器代管人的飛行定位程序;

(ii)確定重量與平衡、起飛與著陸跑道限制的基本原則與方法;

(iii)足夠的氣象學知識,以保證掌握有關天氣現象的實用知識,

包括鋒面系統、結冰、霧、雷暴及各種高空氣象情況的原理;

(iv)空中交通管制系統、程序和用語;

(v)導航和導航設備的使用,包括儀表進近程序;

(vi)正常和應急通信程序;

(vii)下降到決斷高度(DA)/決斷高(DH)或最低下降高度(MDA)

/最低下降高(MDH)之前,以及在其后下降過程中的目視參考;

(viii)對于噴氣飛機,噴氣發動機的工作原理及使用特點,高速空

氣動力學和現代大型客機的操縱特性,包括噴氣飛機失速、飄擺原理及

其改出方法;

(ix)機組資源管理;

(x)確保其勝任工作所必需講授的其他內容。

(2)對于每一航空器型別,應講授下列內容:

(i)一般介紹;

(ii)性能特征;

(iii)發動機和螺旋槳;

(iv)主要部件;

(v)飛機主要系統(如飛行操縱、電氣、液壓)和其他有關的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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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

(vi)正常、非正常和應急操作的原則以及相應的程序和限制;

(vii)識別和避開危險天氣的程序,包括意外遭遇危險天氣時(包

括低空風切變)從中脫離的程序,以及靠近雷暴或穿越雷暴區(包括最

佳穿越高度)、顛簸(包括晴空顛簸)、結冰、冰雹和其他危險天氣環境

中的操作程序;

(viii)使用限制;

(ix)燃油消耗和巡航控制;

(x)飛行的計劃;

(xi)每一正常和應急程序;

(xii)經批準的飛行手冊。

(b)駕駛員的的飛行訓練,應當包含CCAR-61部對初始頒發相應

的駕駛員執照和等級所要求的實踐考試中要求的動作和程序,對這些動

作和程序的描述應當包括在航空器代管人經批準訓練大綱的訓練課程

中。飛行訓練應當在實際飛行中完成。但經局方批準后,也可以在飛行

模擬機或適當的飛行訓練器上完成全部或部分飛行訓練科目。

第91.1027條結冰條件下的運行

(a)在下列情況下,駕駛員不得駕駛飛機起飛:

(1)霜、雪或冰粘附在螺旋槳、風檔或動力裝置上,或者粘附在

空速、高度、升降率或飛行姿態儀表系統的機外部件上;

(2)霜、雪或冰粘附在機翼、安定面或操縱面上。

(b)除了具有符合運輸類飛機型號合格審定要求或其他有關規定

的防冰裝置的飛機外,任何駕駛員不得:

(1)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飛入已知或預報的中度結冰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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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飛入已知的輕度或中度結冰區域,除非該

飛機具有工作良好的除冰或防冰設備,能夠保護螺旋槳、風檔、機翼、

安定面或操縱面以及空速、高度、升降率或飛行姿態儀表系統的機外部

件。

(c)除了具有符合運輸類飛機型號合格審定要求或其他有關規定

的防冰裝置的飛機外,任何駕駛員不得駕駛飛機進入已知或預報的嚴重

結冰區域。

(d)如果機長所依靠的現行天氣報告和簡介資料表明,預報禁止

飛行的結冰條件因天氣條件的變化在飛行期間將不存在,則本條(b)

和(c)款基于預報條件的限制不再適用。

附錄BII類運行的手冊、儀表、設備和維修

要求的儀表和設備

(5)每個空速系統的空速管加溫裝置或等效裝置,能防止空速管

因結冰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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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CCAR-65R1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

管理規則

CCAR-65R1

(1999年10月15日公布,2004年12月16日第一次修訂)

第65.55條理論知識要求

(a)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應當至少通過下述航空知識的理論考

試:

(1)與航線運輸駕駛員權力、限制和飛行運行相關的中國民用航

空規章中適用的規定;

(2)氣象,包括鋒的知識和影響、風的特性、云的形成、結冰和

高空資料;

(3)氣象和航行通告資料的收集、分析、分發和使用;

(4)氣象圖表、地圖、預報、順序報告、縮寫和符號的理解和使

用;

(5)當其在相應的空域系統內運行時,有關的氣象服務職能;

(6)風切變和下沉氣流的認識、識別和避讓;

(7)儀表氣象條件下的空中導航;

(8)與航路運行、終端區和雷達環境下有關的運行以及與儀表進

離場和進近程序相關的空中交通程序和駕駛員的職責;

(9)航空器的載重與平衡、航圖、圖表、表格、公式和計算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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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及對航空器性能的影響;

(10)與正常和非正常飛行狀態下的航空器飛行特性和性能有關的

空氣動力學;

(11)人為因素;

(12)決策與判斷;

(13)機組資源管理,包括機組交流和協調。

(b)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航務管理職能

部門出示有效的文件證明申請人在此前24個日歷月內已經通過了飛行

簽派員理論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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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CCAR-141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

格審定規則

CCAR-141

(2004年12月16日發布)

附件D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課程

3、航空知識

(a)每門經批準課程應當至少包括40小時本條(b)款中列出的

適用于相應航空器類別等級和級別等級的航空知識方面的地面訓練。

(b)地面訓練應當包括下列航空知識內容:

(1)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有關航線運輸駕駛員權利、限制和飛行

方面的內容;

(2)氣象,包括鋒面的影響、鋒面的特征、云的形成、積冰和高

空大氣數據;

(3)基本天氣系統、航行通告的收集、分發、判讀及使用;

(4)天氣圖表、地圖、預報、縮寫和符號的判讀及使用;

(5)風切變和下擊暴流的探測、識別及避讓;

(6)儀表氣象條件下的空中領航原則;

(7)與航路操作、終端區和雷達操作、儀表離場及進近程序相關

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及駕駛員的責任;

(8)航空器的裝載;重量和平衡;各種圖表、公式的使用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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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航空器性能的影響;

(9)與航空器飛行特性和性能有關的空氣動力學,包括正常和非

正常飛行狀態;

(10)人的因素;

(11)航空決策和判斷;

(12)機組資源管理,包括機組成員之間交流和協調。

(i)如何獲得計劃使用機場的跑道長度信息,起飛和著陸距離數據,

天氣報告和預報,燃料要求;

(ii)如不能完成計劃的飛行或遇到延誤,如何做備份計劃。

(13)私用駕駛員相關的人的表現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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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CCAR-61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

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

CCAR-61

(1996年8月1日發布,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修訂,

2004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訂)

第61.185條航空知識要求

除在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僅增加型別等級的申請人不必參加理

論考試外,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掌握下列適用于所申請

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航空知識,完成相應的地面訓練和理論考試:

(a)與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權利、限制和飛行運行有關的中國民

用航空規章;

(b)航行資料匯編、航行通告及咨詢材料的使用;

(c)氣象學,包括天氣圖、氣象預報、氣象術語縮寫和符號,與

鋒面有關的氣旋知識,識別臨界天氣狀態,通過鋒區和繞過復雜惡劣氣

象區的程序,影響航空器活動的天氣條件,云的形狀,結冰狀況和高空

風,地形對氣象狀況和發展的關系及其對飛行操作的影響,氣象資料收

集和傳播的方式方法,從地面和空中觀測天氣獲得氣象信息;

(d)空氣動力學和適用于相應航空器的飛行原理,航空器動力裝

置、各系統的原理和功能及其檢查、操作使用;

(e)導航,包括航圖、無線電助航設備和區域導航系統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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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航的基本原理,計算方法,儀表飛行規則(IFR)條件下飛行,各種

導航設施的使用及機載導航設備的操作;

(f)航空器安全和高效的運行及空域系統內運行的規則和程序,包

括飛行計劃和適合于儀表氣象條件下運行的程序,防撞、空中交通管制

以及無線電通信程序,夜間和高空運行;

(g)重量和平衡的計算和對飛行特性的影響;

(h)飛行性能,包括性能圖表的使用以及超過性能限制的后果;

(i)機動飛行操作程序和應急操作;

(j)航空醫學知識;

(k)載運貨物的程序,包括載運危險品;

(l)人的因素;

(m)航空決斷和判斷;

(n)機組資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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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CCAR-145R3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

格審定規定

CCAR-145R3

(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145.18條維修工作類別

本規定所指的維修工作分為如下類別:

(3)必要的清潔和除冰、雪、霜;

第145.20條廠房設施

(2)機庫和車間能夠保證維修工作有效地避免當地一年內可以預

期的雨、雪、冰、雹、風及塵土等氣象情況的影響。對于某些機體項目

的維修工作,機庫不是必需的,但應當同樣保證維修工作免受各種氣象

環境因素的影響。

(4)工作環境應當滿足維修任務的要求。因氣溫、濕度、雨、雪、

冰、雹、風、光和灰塵等因素影響而不能進行維修工作的,應當在工作

環境恢復正常后開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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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CCAR-43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CCAR-43

(2006年2月26日起施行)

第43.7條一般工作準則

(d)工作環境應當滿足維修或者改裝工作任務的要求;當因氣溫、

濕度、雨、雪、冰、雹、風、光和灰塵等因素影響而不能進行工作時,

應當在工作環境恢復正常后開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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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CCAR-121FS-R2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

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CCAR-121FS-R2

(1999年5月5日公布,200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訂,

2005年2月25日第二次修訂)

第121.99條氣象服務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證明,每一條航路沿線,均有足夠的氣象

報告服務站可以供使用,以保證提供運行所必需的氣象實況報告和氣象

預報。

(b)合格證持有人只能使用經局方認可的氣象服務系統提供的氣

象資料。

(c)使用氣象預報控制飛行活動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使用依據

本條(b)款規定的氣象資料而編制的氣象預報,以及按照本條(d)款

規定采用的系統所批準的任何來源而編制的氣象預報。

(d)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使用經局方批準的危險天氣實況報告與預

報系統,以便獲得可能影響所飛航路和所用機場飛行安全的危險天氣現

象,如晴空顛簸、雷暴和低空風切變等情況的實況報告和預報。

第121.133條手冊內容總體要求

手冊應當包含下列所有內容,但可以分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獨

分冊,每一分冊應當包括所有適用于該類人員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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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面除冰防冰程序的實施和控制;

第121.341條結冰條件下運行的設備

(a)在結冰條件下運行的飛機,應當在風擋、機翼、尾翼、螺旋

槳以及在其上結冰將會對飛機的安全有不利影響的其它部位上,安裝防

冰或者除冰的裝置。

(b)在夜間結冰條件下運行的飛機,應當有照明或者其他裝置,

能確定機翼上從積冰的角度看關鍵部位的結冰情況。所采用的照明類

型,不得產生可能影響機組人員執行其任務的眩光或反光。

第121.423條駕駛員、飛行機械員的初始、轉機型地面訓練和駕

駛員的升級地面訓練

(a)駕駛員、飛行機械員的初始、轉機型地面訓練和駕駛員的升

級地面訓練,至少應當講授適用于其指定職務的下列內容:

(iii)足夠的氣象學內容,以保證掌握有關天氣現象的實用知識,

包括鋒面系統、結冰、霧、雷暴及各種高空氣象情況的原理;

(vii)識別和避開危險天氣的程序,包括意外遭遇危險天氣時(包

括低空風切變)從中脫離的程序,以及進入或者靠近雷暴(包括最佳穿

越高度)、顛簸(包括晴空顛簸)、結冰、冰雹和其他危險天氣環境時

的操作程序;

第121.535條運行通告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設備和運行程序方面的任何變動通知其相關

的人員,包括已知的正在使用的任何導航設施、機場、空中交通管制程

序與規則、機場交通管制規則等方面的變化,以及已知的威脅飛行安全

的信息,包括結冰和其他危險氣象條件、地面和導航設施不正常的情況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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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557條危險天氣和地面設施與導航設施不正常的報告

(a)在飛行中遇到氣象條件、地面設施或者導航設施不正常時,

如果機長認為這些情況對其他飛行的安全十分重要,應當盡快通知有關

的地面站或者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簽派員。

(b)按照本條(a)款接到通知的人員,應當把情況報告給直接負

責運行該設施的機構。

第121.625條國內、國際定期載客運行中飛行簽派員向機長的通

(a)在開始飛行之前,飛行簽派員應當向機長提供可能影響該次

飛行安全的機場條件和導航設施不正常等方面的所有現行可得的報告

或者信息,并且應當向機長提供可能影響該次飛行安全的每一所飛航路

和機場的所有可得的天氣實況報告和天氣預報,包括晴空顛簸、雷暴、

低空風切變等危險天氣現象。

(b)在飛行期間,飛行簽派員應當及時向機長提供可能影響該次

飛行安全的天氣條件,包括晴空顛簸、雷暴、低空風切變等危險天氣現

象,和有關設施、服務不正常的任何可以獲得的補充信息。

第121.643條備降機場最低天氣標準

(a)對于簽派或者飛行放行單上所列的備降機場,應當有相應的

天氣實況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組合表明,當飛機到達該機場時,該機

場的天氣條件等于或者高于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范規定的備降機場最

低天氣標準。

(b)在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范中,簽派或者放行的標準應當在經

批準的該機場的最低運行標準上至少增加下列數值,作為該機場用作備

降機場時的最低天氣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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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于只有一套進近設施與程序的機場,最低下降高(MDH)

或者決斷高(DH)增加120米(400英尺),能見度增加1600米(1

英里);

(2)對于具有兩套(含)以上非精密進近設施與程序并且能提供

不同跑道進近的機場,最低下降高(MDH)增加60米(200英尺),

能見度增加800米(1/2英里),在兩條較低標準的跑道中取較高值;

(3)對于具有兩套(含)以上精密進近設施與程序并且能提供不

同跑道進近的機場,決斷高(DH)增加60米(200英尺),能見度增

加800米(1/2英里),在兩條較低標準的跑道中取較高值。

第121.649條在結冰條件下運行

(a)當機長或者飛行簽派員(僅在國內定期和國際定期運行時)

認為,在航路或者機場上,預料到的或者已遇到的結冰狀況會嚴重影響

飛行安全時,任何人不得簽派或者放行飛機、繼續在這些航路上飛行或

者在這些機場著陸。

(b)當有霜、雪或者冰附著在飛機機翼、操縱面、螺旋槳、發動

機進氣口或者其他重要表面上,或者不能符合本條(c)款時,任何人

不得使飛機起飛。

(c)除了本條(d)款規定外,在某種條件之下,當有理由認為,

霜、冰、雪會附著在飛機上時,任何人不得簽派或者放行飛機或者使其

起飛,但該合格證持有人在其運行規范中具有經批準的地面除冰防冰大

綱并且其簽派或者放行、起飛都符合該大綱要求的除外。經批準的地面

除冰防冰大綱應當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1)詳細規定如下內容:

(i)合格證持有人確定結冰條件的方法,在這種條件下,有理由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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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霜、冰、雪會附著在飛機上,并且應當使用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規程;

(ii)決定實施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規程的負責人;

(iii)實施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規程的程序;

(iv)在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規程實施時,負責使飛機安全離地的每

一運行職位或者小組的具體工作和職責。

(2)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初始、年度定期地面訓練和檢查,飛行

簽派員、地勤組、代理單位人員等其他有關人員的資格審定。訓練和檢

查的內容為包括下列方面的經批準大綱中的具體要求和人員職責:

(i)保持時間表的使用;

(ii)飛機除冰防冰程序,包括檢驗、檢查程序和職責;

(iii)通信程序;

(iv)飛機表面附著的霜、冰或者雪等污染物和關鍵區的識別,以

及污染物嚴重影響飛機性能和飛行特性的說明。

(v)除冰防冰液的型號與特性。

(vi)寒冷天氣飛行前的飛機檢查程序。

(vii)在飛機上識別污染物的技術。

(3)合格證持有人的保持時間表和合格證持有人工作人員使用這

些時間表的程序。保持時間是指除冰防冰液防止在飛機受保護表面結冰

或者結霜和積雪的預計時間。保持時間開始于最后一次應用除冰防冰液

的開始時刻,結束于應用在飛機上的除冰防冰液失效的時刻。保持時間

應當由局方認可的數據所證明。合格證持有人的大綱應當包括,在條件

改變時飛行機組成員增加或者減少所定保持時間的程序。大綱中應當規

定在超過合格證持有人保持時間表上最大保持時間后,只有在至少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時才能允許起飛:

-24-

冬季運行管理文件匯編

(i)進行本條(c)款第(4)項定義的起飛前污染物檢查,查明機

翼、操縱面和合格證持有人大綱中定義的其他關鍵表面沒有霜、冰或者

雪;

(ii)根據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的大綱,使用經局方認可的備用程

序,以與上述不同的方法查明,機翼、操縱面和合格證持有人大綱中定

義的其他關鍵表面沒有霜、冰或者雪。

(iii)機翼、操縱面和其他關鍵表面已重新除冰并確定了新的保持

時間。

(4)飛機除冰防冰程序和職責、起飛前檢查程序和職責以及起飛

前污染物檢查程序和職責。起飛前檢查是指在保持時間之內,檢查飛機

的機翼或者有代表性的表面有無霜、冰或者雪的情況。起飛前污染物檢

查是通過檢查,確認機翼、操縱面和合格證持有人大綱中定義的其他關

鍵表面沒有霜、冰或者雪。這種檢查應當在開始起飛之前5分鐘之內進

行。該檢查應當在飛機外部完成,但大綱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d)合格證持有人如果沒有本條(c)款要求的大綱,也可以按照

本條繼續運行,但是,在其運行規范中應當規定任何時候只要有理由認

為霜、冰和雪可能會附著在飛機上,飛機就不得起飛。但經過檢查確認

沒有霜、冰和雪附著在機翼、操縱面和其他關鍵表面上時除外。該檢查

應當在開始起飛之前5分鐘之內進行,并且應當在飛機外部完成。

第121.667條儀表飛行規則的起飛和著陸最低標準

(a)不論空中交通管制是否許可,當由局方批準的氣象系統報告

的天氣條件低于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范的規定時,飛機不得按照儀表飛

行規則起飛。如果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沒有規定該機場的起飛最低

標準,則使用的起飛最低標準不得低于民航總局為該機場制定的起飛最

-25-

冬季運行管理文件匯編

低標準。對于沒有制定起飛最低標準的機場,可以使用下列基本起飛最

低標準:

(1)對于雙發飛機,能見度1600米;

(2)對于三發或者三發以上飛機,能見度800米。

(b)除本條(d)款規定外,飛機不得飛越最后進近定位點繼續進

近,或者在不使用最后進近定位點的機場,進入儀表進近程序的最后進

近航段,除非由局方批準的系統為該機場發布了最新的天氣報告,報告

該機場的能見度等于或者高于儀表進近程序規定的能見度最低標準。

(c)如果駕駛員根據本條(b)款已經開始實施儀表進近程序的最

后進近,并在此后收到了較新的天氣報告,報告的天氣條件低于最低天

氣標準,該駕駛員仍可以繼續進近至決斷高或者最低下降高。當到達決

斷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在進近復飛點之前的任何時間內,只有符合下列

條件,方可以繼續進近到低于決斷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并著陸:

(1)該飛機持續處在正常位置,從該位置能使用正常機動動作以

正常下降率下降到計劃著陸的跑道上著陸,并且以此下降率可以使飛機

在計劃著陸的跑道的接地區內接地;

(2)飛行能見度不低于所用的標準儀表進近程序規定的能見度;

(3)除Ⅱ類和Ⅲ類進近(在這些進近中,必需的目視參考由局方

在批準時具體規定)外,駕駛員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認計劃著陸跑道

的下列目視參考之一:

(i)進近燈光系統,如果駕駛員使用進近燈光作為參考,應當能同

時清楚地看到和辨認紅色終端橫排燈或者紅色側排燈,否則不得下降到

接地區標高之上30米(100英尺)以下;

(ii)跑道入口;

-26-

冬季運行管理文件匯編

(iii)跑道入口標志;

(iv)跑道入口燈;

(v)跑道端識別燈;

(vi)目視進近下滑道指示燈;

(vii)接地區或者接地區標志;

(viii)接地區燈;

(ix)跑道或者跑道標志;

(x)跑道燈。

(4)當使用具有目視下降點的非精密直接進近程序時,飛機已到

達該目視下降點,且在該點使用正常程序或者下降率能降落到跑道上。

(d)當能見度低于所用儀表進近程序規定的最低能見度時,如果

該機場同時開放了儀表著陸系統和精密進近雷達,且駕駛員同時使用了

這兩套設備,則可以在該機場開始實施該儀表進近程序(Ⅱ類和Ⅲ類程

序除外)的最后進近。但是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時,方可以操作飛機進近

到低于經批準的最低下降高,或者繼續進近到低于決斷高:

(1)該飛機持續處在正常位置,從該位置能使用正常機動動作以

正常下降率下降到計劃著陸跑道上著陸,并且以此下降率可以使飛機在

計劃著陸跑道的接地區內接地;

(2)飛行能見度不低于所用的標準儀表進近程序規定的能見度;

(3)除Ⅱ類和Ⅲ類進近(在這些進近中,必需的目視參考由局方

在批準時具體規定)外,駕駛員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認計劃著陸跑道

的下列目視參考之一:

(i)進近燈光系統,但是如果駕駛員使用進近燈光作為參考,除非

能同時看到和辨認紅色跑道端橫排燈或者紅色側排燈,否則不得下降到

-27-

冬季運行管理文件匯編

接地區標高之上30米(100英尺)以下;

(ii)跑道入口;

(iii)跑道入口標志;

(iv)跑道入口燈;

(v)跑道端識別燈;

(vi)目視進近下滑道指示器;

(vii)接地區或者接地區標志;

(viii)接地區燈;

(ix)跑道或者跑道標志;

(x)跑道燈。

(e)就本條而言,最后進近航段從儀表進近程序規定的最后進近

定位點或者設施處開始。當一個包含程序轉彎的程序沒有規定最后進近

定位點時,最后進近航段在完成程序轉彎的那一點開始,并且在該點上,

飛機在該程序規定距離之內在最后進近航跡上向機場飛行。

(f)除了在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中另有批準外,在國外機場按

照儀表飛行規則起飛、進近或者著陸的駕駛員,應當遵守管轄該機場的

當局所規定的儀表進近程序和最低天氣標準。

第121.669條新機長的儀表飛行規則著陸最低天氣標準

(a)如果機長在其駕駛的某型別飛機上作為機長按照本規則運行

未滿100小時,則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范中對于正常使用機場、臨時使

用機場或者加油機場規定的最低下降高(MDH)或者決斷高(DH)和

著陸能見度最低標準,分別增加30米(100英尺)和800米(1/2英里)

或者等效的跑道視程(RVR)。對于用作備降機場的機場,最低下降高

(MDH)或者決斷高(DH)和能見度最低標準無須在適用于這些機場

-28-

冬季運行管理文件匯編

的數值上增加,但是任何時候,著陸最低天氣標準不得小于90米(300

英尺)和1600米(1英里)。

(b)如果該駕駛員在另一型別飛機上作為機長在按照本規則實施

的運行中至少已飛行100小時,該機長可以用在本型飛機上按照本規則

實施運行中的一次著陸,去取代必需的機長經歷1小時,減少本條(a)

款所要求的100小時的機長經歷,但取代的部分不得超過50小時。

第121.671條報告的最低天氣條件的適用性

在按照本規則第121.665條至第121.669條實施運行時,最新天氣

報告正文中的云高和能見度值用于控制機場所有跑道上的目視飛行規

則和儀表飛行規則起飛、著陸和儀表進近程序。然而,如果最新天氣報

告,包括從管制塔臺發出的口頭報告,含有針對機場某一特定跑道的跑

道能見度或者跑道視程等數值,這些特定值用于控制該跑道的目視飛行

規則和儀表飛行規則著陸、起飛和儀表直接進近。

第121.721條飛行簽派

(a)本條中的飛行簽派要求,用于增加或者充實U章所包含的各

項要求,專用于延伸航程運行。

(b)適合于延伸航程運行的系統冗余水平反映在主最低設備清單

(MMEL)中。合格證持有人的最低設備清單(MEL),考慮到計劃的

延伸航程運行的種類和對于該合格證持有人獨特的設備與服務問題,應

當比主最低設備清單有更嚴格的限制。對飛行安全有重大影響的系統,

應當包括在合格證持有人最低設備清單中,這些系統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各項內容:

(1)電氣,包括電瓶;

(2)液壓;

-29-

冬季運行管理文件匯編

(3)引氣;

(4)飛行儀表;

(5)燃油;

(6)飛行操縱;

(7)防冰;

(8)發動機起動與點火;

(9)動力系統儀表;

(10)導航與通信;

(11)輔助動力裝置;

(12)空調與增壓;

(13)貨艙滅火;

(14)應急設備;

(15)延伸航程運行必需的任何其他設備。

(c)合格證持有人簽派飛機作延伸航程運行時,其通信導航設備

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飛機通信設備,在正常傳播條件下和一臺發動機不工作的通

常巡航高度上,在計劃航路飛行中和備降時飛向所用任何合適備降機場

的航路中,能可靠地提供飛機與空中交通管制間的雙向語言通信聯絡;

(2)考慮到飛機所安裝的導航設備,地面非目視導航設施的可用

性和位置能在計劃的航路和飛行高度上,以及一旦發動機停車時飛向所

用任何備降機場的航路和高度上,提供所需的導航精度;

(3)在指定的備降機場,具有保證所批準的進近和運行最低標準

的可用目視和非目視設施。

(d)燃油和滑油量要求按照下列規定:

-30-

冬季運行管理文件匯編

(1)合格證持有人簽派飛機作延伸航程運行,該飛機應當帶有足

夠的燃油和滑油以符合本規則的要求,并且應當攜帶按照本款第(2)

項確定的額外燃油。在計算燃油需要量時,可以利用飄降,同時應當至

少考慮下列各項因素:

(i)在預期的整個飛行軌跡一臺發動機不工作的巡航高度上,以及

進近與著陸全過程中,現行的預報風和其他天氣條件;

(ii)使用防冰系統的需要,以及由于在飛機無防冰表面積冰而造

成的性能損失;

(iii)使用輔助動力裝置的需要;

(iv)飛機增壓和空調的喪失,應當考慮到一旦喪失增壓,飛機需

要飛行在符合氧氣要求的高度上;

(v)復飛后的再次進近和著陸;

(vi)導航精度要求;

(vii)任何已知的空中交通管制限制。

(2)在規定臨界燃油儲備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確定,飛機飛至

最困難的臨界點,然后完成改航并按照本款第(3)項所列條件飛向合

適的備降機場所需要的燃油。這種臨界燃油儲備應當與本規則對該次飛

行正常要求的燃油相比較。如果在比較中確定,完成臨界燃油方案所需

燃油超過了由本規則的其他要求所確定的在最困難的臨界點飛機上所

載燃油,則應當增加燃油到能安全地滿足臨界燃油方案的要求。考慮到

本款第(1)項所列項目,臨界燃油方案應當計入從臨界點開始的計算

耗油量上增加5%的意外耗油量,以防備預報風的偏差、5%的燃油消耗

率補償或者對燃油消耗率在使用中變大規定的一個量值、任何構型偏離

清單的項目、機體和發動機的防冰以及備降中遇到結冰后無防冰表面上

-31-

冬季運行管理文件匯編

冰的累積。如果輔助動力裝置(APU)是必需的能源,則應當計入其在

適當飛行階段的燃油消耗。

(3)臨界燃油方案。申請人應當基于在最困難的臨界點改航備降

的臨界燃油方案,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所需的臨界燃油儲備:

(i)當臨界點是根據飛機以經批準的一臺發動機不工作的巡航速度

飛行到合適備降機場的飛行時間確定時,則假定在臨界點發動機和增壓

系統同時失效。

(ii)立即下降到3000米(10000英尺),并繼續在此高度以經批

準的一臺發動機不工作的巡航速度飛行,或者,如果飛機裝備有足夠的

輔助氧氣,則繼續在3000米(10000英尺)以上的高度巡航飛行。

(iii)當接近目的地時,下降到高于機場450米(1500英尺)的高

度,等待15分鐘,開始進近,隨后復飛,再完成正常進近和著陸。

(e)合格證持有人簽派飛機作延伸航程運行,應當在駕駛艙文件

中,例如計算機計算的飛行計劃中,列出所需的起飛機場、目的地機場

和備降機場,包括在發動機停車或者系統故障需要改航備降時所用的合

適的航路備降機場。合適的航路備降機場應當在簽派放行單上列出并標

明。一個機場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才準許列為合適的航路備降機場:

(1)按照該飛機飛行手冊的規定,對于該機場標高和擬使用的跑

道,考慮到風的條件、跑道道面條件和飛機的操作特性后,飛機能在該

機場管理當局公布的并根據本規則第121.197條計算的可用著陸距離之

內著陸并停止。

(2)對于該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的進近程序和擬用跑道的運行最

低標準,機場的服務和設施是有保證的;

(3)最新氣象預報表明,從計劃的最早著陸時間前一小時開始,

-32-

冬季運行管理文件匯編

到計劃的最晚著陸時間后一小時,該機場的天氣條件等于或者高于經批

準的備降機場的最低天氣標準。另外,在上述這一段時間中該機場預報

的擬用作著陸的跑道的側風分量,應當小于著陸最大允許側風。

(4)在飛行過程中,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指定的備降機場的條件

的任何明顯變化通知飛行機組。在延伸航程運行飛至延伸航程進入點之

前,應當對這些航路備降機場上本款第(3)項中規定的那段時間的氣

象預報、著陸距離、機場服務與設施進行評估。如果發現任何條件將影

響安全進近和著陸,如氣象預報低于著陸最低標準,合格證持有人應當

通知駕駛員,并且應當選出可以安全進近與著陸的可以接受的備降機

場。

(f)合格證持有人簽派飛機作延伸航程運行時,應當在運行手冊中

包含有足夠的數據,可以支持臨界燃油儲備和運行區的計算。這些數據

應當來源于飛機飛行手冊或者根據飛機飛行手冊制定的經批準的資料,

并且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一臺發動機不工作時的詳細性能資料,包括燃油流量在標準

大氣和非標準大氣條件下及其隨空速與功率調定值的變化。該性能資料

應當包括下列情形:

(i)飄降,包括凈性能;

(ii)巡航高度范圍,包括3000米(10000英尺);

(iii)等待;

(iv)保持高度的能力,包括凈性能;

(v)復飛。

(2)所有發動機工作時的詳細性能資料,包括標稱燃油流量數據

在標準大氣和非標準大氣條件下及其隨空速與功率調定值的變化。包括

-33-

冬季運行管理文件匯編

下列情形:

(i)巡航高度范圍,包括3000米(10000英尺);

(ii)等待。

(3)有關延伸航程運行的其他詳細條件,這些條件可能對性能造

成嚴重影響,例如飛機上無防冰保護表面上冰的累積、沖壓渦輪(RAT)

的放出、反推裝置的展開等。

(4)建立每種機體發動機組合的延伸航程運行區所用的高度、空

速、油門值和燃油流量,應當用于證明能按照本規則第121.191條的要

求超越相應地形與障礙物。

-34-

冬季運行管理文件匯編

2.2航空器適航

2.2.1CCAR-25-R3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36

2.2.2CCAR-25-R3民用航空用化學產品適航規定............................43

-35-

冬季運行管理文件匯編

2.2.1CCAR-25-R3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

CCAR-25-R3

(1985年12月31日制定,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訂,1995年12月18

日第二次修訂,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訂)

第25.109條加速-停止距離

(d)如果加速-停止距離中含有道面特性與平整且有硬質道面的跑

道有實質性差別的安全道,其起飛數據必須考慮對于加速-停止距離的使

用修正因素?該修正因素必須計及安全道的特定道面特性和這些特性

在所制定的使用限制范圍內隨季節氣候條件(例如溫度??雨雪和冰)

的變化。

第25.629條氣動彈性穩定性要求

失效?故障與不利條件在表明對本條的符合性時必須考慮的失效

?故障與不利條件為:對于沒有批準在結冰條件下運行的飛機,由于偶然

遭遇結冰條件所預期的最大可能的冰積聚。

第25.771條駕駛艙

(d)駕駛艙的構造必須做到在雨或雪中飛行時,不會出現可能使機

組人員分心或損害結構的滲漏?

第25.773條駕駛艙視界

(1)飛機必須具有措施使風擋在降水過程中保持有一個清晰的部

分,足以使兩名駕駛員在飛機各種正常姿態下沿飛行航跡均有充分寬闊

的視界?此措施必須設計成在下列情況中均有效,而無需機組成員不斷

-36-

冬季運行管理文件匯編

關注:

(ii)25.1419規定的結冰狀態,如果申請帶有防冰設施的合格審定

第25.859條燃燒加溫器的防火

(d)加溫器操縱裝置總則必須有措施,防止在任何加溫器操縱部

件?操縱系統導管或者安全控制裝置上及其內部產生冰或水的危險積

聚?

(2)每個排放裝置必須防止在任何運行條件下出現危險的結冰?

第25.875條螺旋槳附近區域的加強

(a)飛機上靠近螺旋槳葉尖的每一部位,其強度和剛度必須足以承

受螺旋槳誘導振動和螺旋槳拋冰的影響?

(b)螺旋槳葉尖附近不得設置窗戶,除非該窗戶能承受可能發生的

最嚴重的冰塊沖擊?

第25.929條螺旋槳除冰

(a)預定在可能結冰條件下使用的飛機,必須有措施防止或除去螺

旋槳上或附件(其結冰會惡化發動機性能)上達到危險程度的結冰?

(b)如果螺旋槳采用可燃液體除冰,則應符合§25.1181至§25.1185

以及§25.1189的規定?

第25.951條總則

(c)用于渦輪發動機的燃油系統在使用下述狀態的燃油時,必須能

在其整個流量和壓力范圍內持續工作:燃油先在27℃(80℉)時用水飽

和,并且每10升燃油含有所添加的2毫升游離水(每1美加侖含0.75

毫升),然后冷卻到在運行中很可能遇到的最臨界結冰條件?

第25.975條燃油箱的通氣和汽化器蒸氣的排放

(1)每個通氣口的位置必須能避免被污物或結冰堵塞;

-37-

冬季運行管理文件匯編

(b)汽化器蒸氣的排放每個具有蒸氣消除器接頭的汽化器,必須有

排放管將蒸氣

引回到某一燃油箱內?此外,應滿足下列要求:

(1)每一排放系統必須具有防止被結冰堵塞的措施;

第25.1091條進氣

(b)每臺活塞發動機必須有一個能防止雨水?冰塊或任何其它外

來物進入的備用進氣源?

(d)渦輪發動機飛機和裝有輔助動力裝置的飛機,應滿足下列要求:

(2)飛機必須設計成能防止跑道?滑行道或機場其它工作場地上

危險量的水或雪水直接進入發動機或輔助動力裝置的進氣道,并且進氣

道的位置或防護必須使其在起飛?著陸和滑行過程中吸入外來物的程

度減至最小?

第25.1093條進氣系統的防冰

(a)活塞發動機活塞發動機的進氣系統必須有防冰和除冰措施?

除非用其它方法來滿足上述要求,否則必須表明,在溫度為-1.1℃(30℉)

的無可見水汽的空氣中,每架裝有高空發動機的飛機,均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普通文氏管式汽化器時,裝有預熱器,能在發動機以60%

最大連續功率運轉情況下提供67℃(120℉)的溫升;

(2)采用可減少結冰概率的汽化器時,裝有預熱器,能在發動機以

60%最大連續功率運轉情況下提供56℃(100℉)的溫升?

(b)渦輪發動機

(1)每臺渦輪發動機必須能在下列條件下在其整個飛行功率(推

力)范圍(包括慢車)工作,而發動機?進氣系統部件或飛機機體部件上

沒有不利于發動機運轉或引起功率或推力嚴重損失的冰積聚?

-38-

冬季運行管理文件匯編

(i)附錄C規定的結冰條件;

(ii)為飛機作該類營運所制定的使用限制內的降雪和揚雪情況?

(2)每臺渦輪發動機必須在溫度-9~-1℃(15~30°F)?液態水含

量不小于0.3克/立方米?水呈水滴狀態(其平均有效直徑不小于20微

米)的大氣條件下,進行地面慢車運轉30分鐘,此時可供發動機防冰用的

引氣處于其臨界狀態,而無不利影響,隨后發動機以起飛功率(推力)作

短暫運轉?在上述30分鐘慢車運轉期間,發動機可以按適航當局可接受

的方式間歇地加大轉速到中等功率(推力)?

(c)增壓式活塞發動機每臺裝有增壓器(對進入汽化器之前的空

氣進行增壓)的活塞發動機,在判斷符合本條(a)的規定時,在任何高度

上均可利用由此增壓所產生的空氣溫升,只要所利用的溫升是在有關的

高度和運轉條件下因增壓而自動獲得的?〔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

修訂〕

第25.1105條進氣系統的空氣濾

如果進氣系統采用空氣濾,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b)空氣濾如果不能用熱空氣除冰,則不得安裝在作為發動機空氣

口的唯一通道的進氣系統上任何部位;

第25.1189條切斷措施

(a)每臺發動機安裝和§25.1181(a)(4)與(5)規定的各個

火區必須有措施,用來切斷燃油??滑油除冰液以及其它可燃液體,或者

防止危險量的上述液體流入或流過任何指定火區,或在其中流動?但下

列情況不要求有切斷措施:

第25.1199條滅火瓶

(a)每個滅火瓶必須備有釋壓裝置,防止內壓過高而引起容器爆

-39-

冬季運行管理文件匯編

破?

(b)從釋壓接頭引出的每根排放管的排放端頭,其設置必須使放出

的滅火劑不會損傷飛機?該排放管還必須設置和防護得不致被冰或其

它外來物堵塞?

第25.1305條動力裝置儀表

(5)每臺發動機一個動力裝置防冰系統功能指示器;

(8)防止燃油系統部件被冰堵塞的任何加溫器,應有一個指示其功

能是否正常的指示器?

第25.1323條空速指示系統

(e)每個空速指示系統必須配備有一個可加溫的空速管或等效手

段,防止由于結冰而失靈?

第25.1325條靜壓系統

(a)每個帶大氣靜壓膜盒的儀表必須通過合適的管路系統與外界

大氣連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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