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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互聯網保險業務合規實務研究
專題匯編
目錄
上篇:互聯網保險業務新規解析系列實務文章.................................3
一、逐條解析《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3
二、逐條理解《關于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
稿)》.................................................................49
三、逐條解析《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
保監辦發(2021)108號)|互聯網人身險新規系列一........................58
四、五點補充理解之《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I互聯網人身險新規系列二...............................................75
五、八點補充理解之《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I互聯網人身險新規系列三...............................................79
六、純線上業務中,從業人員轉發投保鏈接的路徑設計與合規性分析|互聯網人身
險新規系列四...........................................................83
七、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線上線下融合的理解|互聯網人身險新規系列五.......86
八、線上線下融合業務中發送“私鏈”的理解與設計|互聯網人身險新規系列六.96
九、關于互聯網人身險業務費用率回溯工作的八點理解|互聯網人身險新規系列七99
十、互聯網人身險新規政策理解與實務探討I互聯網人身險新規系列八.......103
下篇:互聯網保險業務公開處罰案例大數據分析..............................134
一、近五年處罰案例大數據分析..........................................134
(-)保險中介機構處罰大數據分析.....................................134
(二)保險公司處罰大數據分析.........................................139
二、近五年公開處罰案例分類匯總........................................141
(-)保險中介機構公開處罰案例.......................................141
(二)保險公司公開處罰案例...........................................153
上篇:互聯網保險業務新規解析系列實務文章
-'逐條解析《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來源:公眾號“燕梳合規";作者:陳勁松;時間:2021年9月5日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13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
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
制定本辦法。
本條規定辦法的制定目的。
辦法屬于國務院部門規章,此前的暫行辦法屬于行政部門規范性文件,辦法的法
律層級效力更高。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
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
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
估人;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
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
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
本辦法所稱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
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
員等關聯關系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保險產品,是指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的保險產品。
(-)條文理解
本條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
判斷和理解互聯網保險業務,應從業務主體、業務內容、業務平臺'保險產品等
四方面進行。
1.主體:保險機構持牌經營;互聯網企業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依法獲得
保險代理業務許可。區域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非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包括相互代
理)不能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但可以依據《辦法》第二十六條受保險機構委托開展
互聯網保險落地服務。
2.內容: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3.平臺:自營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更是加強監
管的主要抓手。自營網絡平臺,應同時滿足保險機構總公司合法設立(取得網站備案
手續等資質)、獨立運營并享有完整的數據權限三個要件。
4.產品:互聯網保險產品。銀保監會于2021年1月向各銀保監局和保險公司征求
意見的《關于進一步規范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提
到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使用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互聯網人身保險專屬
產品,并對專屬產品的范圍作出限定,目前該文件仍在征求意見中。
(二)政策口徑
問題:互聯網保險業務包括法人業務嗎?
政策口徑: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投保人包括自然人和企業法人組織。
問題:區域性專業中介機構'非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能否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政策口徑:根據《辦法》,區域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非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不
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根據《辦法》第二十六條,這兩類機構可根據保險機構委托
開展互聯網保險落地服務。
問題:開展線下相互代理的保險公司,例如"壽代產"'"產代壽"'"壽代養
老”等,能否線上進行相互代理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政策口徑:相互代理是一種兼業代理行為,保險公司在相互代理業務中承擔兼業
代理機構角色。《辦法》目前規定的保險中介機構不包括相互代理類兼業代理機構。
因此,保險公司目前不能通過互聯網開展相互代理保險業務。
問題:保險機構全資控股的科技公司設立網絡平臺,屬于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
臺嗎?
政策口徑:不屬于。本辦法所稱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互聯網保險
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
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系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于自營網
絡平臺。
(三)實務問題與理解
保險中介機構提供鏈接至保險公司自營網絡進行投保,對保險中介機構而言是否
屬于互聯網保險業務?屬于保險公司的直銷業務還是中介渠道業務?
法保理解:如果投保流程頁面甚至整個銷售頁面都在保險公司自營網絡平臺,傾
向認為屬于保險公司的直銷業務。
對于中介機構而言,傾向認為屬于中介機構的互聯網保險業務。從辦法第七條第
(四)項可知,允許不具有保險銷售和投保功能的自營網絡平臺,亦即于具體某一參
與主體而言,互聯網保險業務并不以在其自營網絡平臺進行投保操作為必備要件。
考慮此類業務定性,影響業務渠道統計、信息披露、可回溯'費用結算,乃至信
息化管理.建議監管予以明確,統一政策口徑。
第三條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
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
載明的業務范圍。
本條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經營主體。
再次強調互聯網保險業務為牌照業務,原則性地劃定非持牌主體的業務紅線,銜
接辦法二十三條細化規定。
第四條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符合新發展理念,依法合規,防范風險,
以人為本,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風險保障需求,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
益。
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總公司集中運營、統一管理,建立統一集中的
業務平臺、業務流程和管理制度。保險機構應科學評估自身風險管控能力、客戶服務能
力,合理確定適合互聯網經營的保險產品及其銷售范圍,不能有效管控風險、保障售后
服務質量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活動。
保險機構應持續提高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防控水平,健全風險監測預警和早期干預
機制,保證自營網絡平臺運營的獨立性,在財務、業務、信息系統、客戶信息保護等方
面與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等關聯方實現有效隔離。
(-)條文理解
本條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經營原則。
1.辦法對互聯網保險業務售后服務的全流程提出經營要求和服務標準:一是辦法
第五十條要求保險機構配置充足的服務資源,保障與產品特點'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后
續服務能力;二是第十四條要求保險機構充分披露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告知
消費者售后服務能否全流程線上實現;三是第二十四條對售后服務進行全面規范,提
出批改'保全'退保、理賠和投訴處理等全流程服務標準,提升服務水平。
2.互聯網保險業務是保險公司'全國性保險代理公司'全國性保險經紀公司'兼
業代理銀行的總公司業務,應當由總公司集中運營'統一管理,體現為建立統一集中
的業務平臺、業務流程和管理制度。所謂統一集中的業務平臺,除了自營網絡平臺,
還應包括支持互聯網保險業務運營的信息管理系統和核心業務系統。
3.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與其風險管控能力和客戶服務能力相匹配。
辦法要求保險機構應科學評估自身風險管控能力、客戶服務能力。第一,保險機構不
能有效管控風險、保障售后服務質量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活動;
第二,保險機構還應結合自身風險管控能力、客戶服務能力,合理確定適合互聯網經
營的保險產品及其銷售范圍。
4.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應持續提高風險防控水平,并做好與關聯方的
業務與風險隔離。第一,保險機構應當通過不斷健全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風險監測預警
和早期干預機制,持續提高風險防控水平;第二,保險機構除了應當確保自營網絡平
臺運營的獨立性,還應當在財務'業務、信息系統、客戶信息保護等方面與公司股東、
實際控制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等關聯方實現有效隔離,避免發生業務混同、風險傳
遞'不正當利益輸送或損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權益。保險中介機構信息系統的獨立
性和風險隔離,還應當符合《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工作監管辦法》(銀保監辦發[2021]
3號)等相關規定。2020年11月1日實施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中
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4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其所控股機構之間、
其所控股機構之間在開展業務協同,共享客戶信息'銷售團隊'信息技術系統、運營
后臺、營業場所等資源時,不得損害客戶權益,應當依法明確風險承擔主體,防止風
險責任不清'交叉傳染及利益沖突。
(二)政策口徑
問題:《辦法》第四條“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總公司集中運營、
統一管理,建立統一集中的業務平臺、業務流程和管理制度。"其中,統一集中的業
務平臺是否是僅指其自營平臺?
政策口徑:統一集中的業務平臺不僅僅指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還包括其它相
關的業務信息系統等;另外,總則第四條中的集中運營指的是保險機構應對互聯網保
險業務進行整體的統一集中運營,并非僅指第二章第四節"集中運營”的內容。
第五條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
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并能夠自主完成
投保行為的,適用本辦法。
投保人通過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的保險產品投保鏈接自行完成投保的,應同
時滿足本辦法及所屬渠道相關監管規定。涉及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業
務的,其線上和線下經營活動分別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無法分開適用監管規則的,
同時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規則不一致的,堅持合規經營和有利于消費者的原則。
(~)條文理解
本條規定辦法的政策適用邊界和不同適用政策的銜接與沖突解決機制。
1.本條第一款規定了辦法的政策適用,亦即滿足以下條件: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
和自助終端設備上的自營網絡平臺提供保險產品的銷售或保險經紀服務;消費者通過
該自營網絡平臺上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消費者自主決策并操作完成投保行
為。需要說明的是,保險業務人員受消費者委托代為操作完成投保行為,也應當屬于
”消費者自主完成投保行為"。在銀保合作業務中,消費或者通過銀行自助終端(機
具)'網上銀行和電子銀行(互聯網)的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
品信息并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的,從本款和《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銀
保監辦發(2019J179號)第三十九條規定來看,也應當適用本辦法。不過,也特別提
示,在保險代理人受托進行投保操作時,在沒有書面、準確(包括但不限于授權范圍)
的授權文件的情況下,考慮到代理人的雙重代理身份,理賠過程中發生告知義務和免
責條款提示說明義務糾紛時,投保人不予認可的話,容易引發糾紛。
2.本條第二款規定了線上線下融合業務的政策適用以及政策規則的沖突解決機制,
我們認為也是辦法最難理解和操作適用的規定。
(1)線上線下融合業務的常見場景,包括但不限于保險機構從業人員通過線下面
對面、在線交流'語音通話'電話銷售、媒體宣傳等方式開展保險咨詢'產品推介等
銷售輔助活動,向投保人提供保險產品鏈接并由投保人自主完成投保等
(2)線上線下融合業務的政策適用規則:原則上根據所屬渠道分開適用;對于無
法分開適用的,本款給出了沖突解決機制,如果線上線下渠道規則一致,就同時適用,
如果線上線下渠道規則沖突,就以合規經營和有利于消費者原則判斷。
(3)關于線下渠道的業務規則,銀保'電銷'個險中介業務渠道的核心規則分別
是《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銀保監辦發(2019J179號)《人身保險電話
銷售業務管理辦法》(保監發〔2013〕40號)《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銀保監會令
2020年第11號)《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18〕3號)等,其他相關線
下渠道規則還包括《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落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加強保險銷售人
員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41號)《關于切實加強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
人員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42號)等。共同的規則比如《中國銀保監會
辦公廳關于加強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9號)等。
(4)銀保監會在答記者問時指出,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借助互聯網保險業務名
義進行線下銷售的,包括從業人員借助移動展業工具進行面對面銷售'從業人員收集
投保信息后進行線上錄入等情形,應滿足其所屬渠道相關監管規定,不適用辦法。
(5)本條第二款與辦法第三十五條銜接。
(二)政策口徑
問題:互聯網保險業務是由消費者依托互聯網自主完成投保行為,那么消費者可
否委托中介從業人員進行投保操作?
《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投保人通過自營網絡平臺的投保界面自行完成。
實踐中,若投保人行動不便利,可以委托他人進行投保操作,但保險機構要確保委托
行為真實、合法。
(三)實務問題與理解
1.保險機構限定業務人員注冊登錄的APP業務人員向客戶發送APP上的投保鏈接,
投保人進入這個包含銷售頁面的投保鏈接完成投保,是否屬于互聯網保險業務?
法保理解:應當屬于互聯網保險業務,上述場景只是限制APP的登錄主體,投保
人仍可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獨立了解銷售頁面并自主完成投保操作,符合第五
條第一款定義。特別地,如果業務人員存在產品咨詢、推介行為,應當屬于線下線上
融合業務,符合本條第二款及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2.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向客戶發送H5頁面,客戶點入H5鏈接閱讀銷售頁面并完成
線上投保?是否屬于互聯網保險業務?
法保理解:也應當屬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理由同上。在信息披露方面,可根據H5
鏈接后臺關聯的網站/app等載體履行披露。
3.中介機構的業務人員將保險公司的H5鏈接發給客戶,對于中介機構是否屬于互
聯網保險業務?
法保理解:對于中介機構而言,此類模式宜理解為中介機構業務人員為互聯網保
險業務提供的營銷宣傳服務,應符合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特別地,如果中介機構
業務人員存在產品咨詢'推介行為,應當屬于線下線上融合業務,符合本條第二款規
定。
4.是否存在線上線下可回溯都要做的業務場景?
法保理解:應該不存在。根據《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17〕
54號)和《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規范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銀保監
發(2020)26號)的規定?可回溯工作記錄的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訂約銷售過程
的。而從業務渠道的歸屬定性來看,一項保險銷售活動要么是線上銷售業務,要么是
線下銷售業務。不過,保險業務人員誤導宣傳'推介保險產品,與規范的銷售頁面記
載不符時,容易引發糾紛,需要特別注意和防范。
第六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
互聯網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本條規定監管職責。
《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和《人身保險公司監管主
體職責改革方案》(銀保監發〔2021〕1號)相繼出臺實施,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監管
事權分級、分類監管。
第二章基本業務規則
第一節業務條件
第七條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應具備以下條件:
(-)服務接入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營網絡平臺是網站或移動應用程序
(APP)的,應依法向互聯網行業管理部門履行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取得備案編
號。自營網絡平臺不是網站或移動應用程序(APP)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資質要求。
(-)具有支持互聯網保險業務運營的信息管理系統和核心業務系統,并與保險機
構其他無關的信息系統有效隔離。
(三)具有完善的網絡安全監測、信息通報、應急處置工作機制,以及完善的邊界
防護、入侵檢測、數據保護、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防護手段。
(四)貫徹落實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開展網絡安全定級備案,定期開展等
級保護測評,落實相應等級的安全保護措施。對于具有保險銷售或投保功能的自營網絡
平臺,以及支持該自營網絡平臺運營的信息管理系統和核心業務系統,相關自營網絡平
臺和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應不低于三級;對于不具有保險銷售和投保功能的自營網
絡平臺,以及支持該自營網絡平臺運營的信息管理系統和核心業務系統,相關自營網絡
平臺和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應不低于二級。
(五)具有合法合規的營銷模式,建立滿足互聯網保險經營需求、符合互聯網保險
用戶特點、支持業務覆蓋區域的運營和服務體系。
(六)建立或明確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部門,并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指定一名高
級管理人員擔任互聯網保險業務負責人,明確各自營網絡平臺負責人。
(七)具有健全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八)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銷售,應符合銀保監會關于償付能力、消費者權益
保護監管評價等相關規定。
(九)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是全國性機構,經營區域不限于總公司營業執照登記注
冊地所在?。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并符合銀保監會關于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分類監管的相關規定。
(十)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條文理解
本條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經營條件。
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辦法強調事中事后監管。保險機構只要滿足辦法規定
的條件,即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實踐中"網
銷牌照”的說法是錯誤的。
1.本條第(一)至(四)項是對自營網絡平臺及其信息系統的要求,包括網站備
案'信息系統'安全防護、等級保護:
(1)本條第(一)項針對不同的自營網絡平臺,提出了不同的資質要求,更符合
客觀實際。
(2)本條第(二)項要求互聯網保險業務相關的信息系統與該保險機構的其他信
息系統有效隔離,而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要求保險機構互聯網保險業務相關的信息系統
與保險機構關聯方的信息系統隔離,需要注意二者有別。
(3)本條第(三)項要求保險機構具備保障網絡安全的相關工作機制,以及相關
網絡安全防護手段。
(4)在前項的基礎上,本條第(四)項進一步明確了網絡安全等保要求,并針對
不同功能的自營網絡平臺,提出了差異化的安全保護等級要求。
2.本條第(五)至(九)項是對保險機構業務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條件的要求,
包括營銷模式'管理體系'人員配備'制度建設'監管評價'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類
型:
(1)本條第(五)項是對營銷模式和管理體系的要求,并在本章第二節銷售管理'
第三章服務管理和第四章運營管理予以細化明確。
⑵本條第(六)項是對業務部門和人員配備的要求。要求配備兩類負責人:一
是為整個互聯網保險業務配備一名高管擔任業務總負責人,二是為各個自營網絡平臺
配備平臺負責人。
⑶本條第(七)項是對業務管理制度和流程的要求。
(4)本條第(八)是監管評價的要求。相關配套規定包括:《保險公司償付能力
監管規則第10號: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償付
能力大小對業務開展的影響;銀保監會于2021年7月發布實施的《銀行保險機構消費
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銀保監發〔2021)24號)規定,監管應根據消保監管評
價結果,依法對銀行保險機構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銀保監會于2021年1月向各銀保
監局和保險公司征求意見的《關于進一步規范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征
求意見稿)》,提到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的償付能力、風險綜合
評級'責任準備金覆蓋率'公司治理評估等指標要求,目前該文件仍在征求意見中。
⑸本條第(九)項是對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經營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準入要求,
是對辦法第二條的限縮和明確。關于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類監管的相關規定,有待配
套規定的出臺明確。
3.本條第(十)項為兜底條款。
(二)政策口徑
問題:《辦法》第七條(一)規定了自營網絡平臺的形式,其中對于不是網站或
APP的,應符合相關要求。那么保險機構在電商平臺開設的門店、頭條號'小程序、微
信公眾號'互聯網平臺企業賬號是不是該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
政策口徑:關于小程序'微信公眾號等非網站或移動應用程序(APP)的,要滿足
《辦法》關于自營網絡平臺的基本要求。
問題:保險機構通過合作開發'定制開發'外包開發和購買云服務等形式建設的
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自營網絡平臺,是否構成其自營網絡平臺?
政策口徑:上述情形屬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可以自建自營網絡平
臺,也可通過外包或購買云服務等其它方式,依法設立自營網絡平臺。
問題: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依托其他網絡服務平臺提供服務的,或者核心業務
系統采取云服務方式的,等保三級認證怎么落實?APP、小程序是否需要做等保三級?
政策口徑:自營網絡平臺域名非自有或依托其他網絡服務平臺提供服務的,所依
托的外部平臺應至少獲得等保三級認證。支持互聯網保險業務運營的信息管理系統和
核心業務系統采用云服務或部署在外部云服務器的,云平臺和依托云平臺運行的自營
網絡平臺均需獲得等保三級認證。如果自營網絡平臺是小程序,小程序及其運營依托
的平臺均需獲得等保三級認證。地方性測評機構的測評結果在全國范圍內有效。APP也
需獲得等保三級認證。
問題:《辦法》第七條規定了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條件,由誰審核判斷,需要
驗收嗎?
政策口徑:《辦法》雖然規定了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條件,但是并未
設置前置性的備案或審批,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只要滿足《辦法》規定的條件,
即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在簡政放權的同時,《辦法》要求保險機構在中國保險行
業協會官方網站進行信息披露,并規定了系統性的事中事后監管要求。
第八條保險機構不滿足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應立即停止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
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并在官方網站和自營網絡平臺發布公告。保險機構經整改后滿
足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可恢復開展相關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擬自行停止自營網
絡平臺業務經營的,應至少提前20個工作日在官方網站和自營網絡平臺發布公告。涉
及債權債務處置的,應一并進行公告。
本條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變化的措施。
不滿足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已經開展的應立即停止通過互聯網
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整改后滿足規定條件的可以恢復開展相關互聯網
保險業務。
第九條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銷售,應在滿足本辦法規定的前提下,優先選擇
形態簡單、條款簡潔、責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后服務的保險產品,并充分考慮投保的
便利性、風控的有效性、理賠的及時性。
保險公司開發互聯網保險產品應符合風險保障本質、遵循保險基本原理、符合互聯
網經濟特點,并滿足銀保監會關于保險產品開發的相關監管規定,做到產品定價合理、
公平和充足。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進行噱頭炒作、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
公共利益,不得危及公司償付能力和財務穩健。
本條規定互聯網保險產品的管理。
從保險產品上界定和區分線上線下業務,對保險產品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線上銷
售的產品應簡單易懂,消費者可以自主登陸網絡購買線上產品,其通過網絡上簡單的
文字說明就能夠自主判斷和選擇。
銀保監會在2021年8月下發的《關于開展互聯網保險亂象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1〕87號)指出,部分保險機構互聯網保險產品定價風險突出問題。
第十條銀保監會可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階段、不同保險產品的服務保障需要,
規定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的險種范圍和相關條件。
本條規定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險種限制。
銀保監會于2021年1月向各銀保監局和保險公司征求意見的《關于進一步規范互
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提到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人身
保險業務,應使用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互聯網人身保險專屬產品,并對專屬產品的范圍
作出限定,目前該文件仍在征求意見中。
第二節銷售管理
第十一條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加強銷售管理,充分進行信息披露,
規范營銷宣傳行為,優化銷售流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本條規定銷售管理的總體要求。
本節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銷售管理的具體要求。其中,第十二條至第十四
條規定信息披露管理要求;第十五條規定互聯網營銷宣傳要求;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二
條分別從投保頁面'客戶匹配'核保'保費支付'保單回訪'續保和保單管理等方面,
提出互聯網保險業務銷售流程要求。
第十二條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建立官方網站,參照《保險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設置互聯網保險欄目進行信息披露,披露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營業執照、經營保險業務相關許可證(備案表)。
(二)自營網絡平臺的名稱、網址,以及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官方網站上的信息披
露訪問鏈接。
(三)一年來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等相
關監管評價信息,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保險機構之間開展合作的,各保險機構應分別披露合作機構名稱、業務合作
范圍及合作起止時間。
(五)互聯網保險產品名稱、產品信息(或鏈接),產品信息包括條款、審批類產
品的批復文號、備案類產品的備案編號或產品注冊號、報備文件編號或條款編碼。
(六)互聯網保險產品及保單的查詢和驗真途徑。
(七)省級分支機構和落地服務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電話號碼等。
(八)理賠、保全等客戶服務及投訴渠道,相關聯系方式。
(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經營變化情況。
(十)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條文理解
本條規定保險機構官方網站的信息披露要求。
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分別規定規定了官方網站、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自營網絡
平臺、互聯網保險產品的銷售或詳情展示頁面的信息披露要求,保險機構應按要求分
別'全面的披露,保障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
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信息披露的義務主體包括各類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
不涉及的披露事項可不作披露。
官方網站應當披露的內容包括經營資質'自營網絡平臺'監管評價'機構合作'
互聯網保險產品、分支機構、客戶服務、業務條件變化等信息。參照《保險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辦法》(銀保監會令2018年第2號),上述披露信息發生變更后,應當及時
進行更新。
(二)政策口徑
問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保險機構應披露一年來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
綜合評級'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等相關監管評價信息?保險中介機構是否適用?
政策口徑:監管評價信息范圍較廣,不同類型保險機構應根據其相應監管要求進
行披露,對于不涉及的監管評價項目,在信息披露界面如實說明即可。
問題:部分保險機構提出,已經有了公眾號'小程序等互聯網平臺,還需要建立
自己的互聯網官方網站嗎?
政策口徑:《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建立官方
網站。官方網站應按照《辦法》要求對互聯網保險業務進行信息披露,并滿足相關監
管要求。
第十三條保險機構應在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自營網絡平臺顯著位置,列明以下
信息:
(一)保險產品承保公司設有省級分支機構和落地服務機構的?。ㄗ灾螀^、直轄市、
計劃單列市)清單。
(二)保險產品承保公司全國統一的客戶服務及投訴方式,包括客服電話、在線服
務訪問方式、理賠爭議處理機制和工作流程等。
(三)投保咨詢方式、保單查詢方式。
(四)針對消費者個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五)自營網絡平臺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官方網站上的信息披露訪問鏈接。
(六)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經營變化情況。
(七)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條文理解
本條規定自營網絡平臺的信息披露要求。
所有自營網絡平臺均需按規定完整'準確的披露;披露信息發生變更后,應當及
時進行更新。
(二)政策口徑
問題:能否在官網或其中一個自營平臺進行信息披露,其他自營平臺放置該信息
披露的鏈接?
政策口徑:《辦法》對官網和自營網絡平臺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兩者均需按《辦
法》要求進行信息披露。
第十四條互聯網保險產品的銷售或詳情展示頁面上應包括以下內容:
(-)保險產品名稱(條款名稱和宣傳名稱),審批類產品的批復文號,備案類產
品的備案編號或產品注冊號,以及報備文件編號或條款編碼。
(二)保險條款和保費(或鏈接),應突出提示和說明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
并以適當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賠條件和流程,以及保險合同中的猶豫期、等待期、費用扣
除、退保損失、保單現金價值等重點內容。
(三)保險產品為投連險、萬能險等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應按照銀保監會關于新
型產品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清晰標明相關信息,用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的黑體字標注
保單利益具有不確定性。
(四)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后果。
(五)能否實現全流程線上服務的情況說明,以及因保險機構在消費者或保險標的
所在地無分支機構而可能存在的服務不到位等問題的提示。
(六)保費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險單證、保費發票等憑證的送達方式。
(七)其他直接影響消費者權益和購買決策的事項。
本條規定產品銷售頁面的信息披露要求。
披露信息發生變更后,應當及時進行更新。能否實現全流程線上服務的情況說明,
以及因保險機構在消費者或保險標的所在地無分支機構而可能存在的服務不到位等問
題的提示,影響售后服務的水平和消費者決策,保險機構需要按規定披露。
對于人身保險新型產品,還應當按照《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銀
保監會令2009第3號)等相關規定規范披露。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是指保險機構通過網站、網頁、互聯
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其他形式,就保險產品或保險
服務進行商業宣傳推廣的活動。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廣告法》、金融營銷宣傳以及銀保監會相關規定。
保險機構應加強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管理:
(一)保險機構應建立從業人員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的資質、培訓、內容審核和行
為管理制度。
(二)保險機構應從嚴、精細管控所屬從業人員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提高從
業人員的誠信和專業水平。保險機構應對從業人員發布的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內容進行
監測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置
(三)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從業
人員發布的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并在顯著位置標明
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四)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
俗的原則,不得進行不實陳述或誤導性描述,不得片面比較保險產品價格和簡單排名,
不得與其他非保險產品和服務混淆,不得片面或夸大宣傳,不得違規承諾收益或承諾承
擔損失。
(五)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不得誤導性解讀監管
政策,不得使用或變相使用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或形象進行商業宣傳
(六)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頁面應明確標識產品為保險產品,標明保險產品全稱、
承保保險公司全稱以及提供銷售或經紀服務的保險中介機構全稱;應用準確的語言描述
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突出說明容易引發歧義或消費者容易忽視的內容。
(七)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慎重向消費者發送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消費者明
確表示拒絕接收的,不得向其發送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
(八)保險機構應對本機構及所屬從業人員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承擔合規管理的主
體責任。
(-)條文理解
本條規定互聯網營銷宣傳的管理要求。
1.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
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2021年8月25日,北京銀保監局發布《關于專
項整治北京地區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有關問題的通知》,加大對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
的整治力度,"首月1元"、T元升級"'"免費贈險"、"實物抽獎"、"限時停
售”等誘導、誤導性的內容,以及存在廣告標識不清晰、關閉按鈕不顯著、整屏誘導
點擊等問題的廣告?都是這次專項整治的重點。
結合辦法上下文,我們理解,本條"互聯網營銷宣傳"應限于與互聯網保險業務
相關的網絡營銷宣傳,而不是所有與保險產品服務相關的網絡營銷宣傳。辦法第十一
條為銷售管理的總體要求,該條限定了營銷宣傳的場景,亦即在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
保險業務活動中。從本條第一款的"互聯網營銷宣傳"定義來看,并未作出明確限制,
理解為一切互聯網渠道的營銷推廣也不無依據。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保險機構對于
通過非互聯網渠道訂立的保險合同開展線上營銷宣傳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建議統一
監管政策口徑。
2.辦法要求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符合《廣告法》、金融營銷宣傳以及銀保
監會相關規定。其中,"金融營銷宣傳相關規定”包括《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
傳行為的通知》(銀發〔2019〕316號)等。該通知第一條規定,金融營銷宣傳是金融
經營活動的重要環節,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
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但信息發布平臺、傳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業務資質
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的委托,為其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的除外?!般y保監
會相關規定”主要包括《關于加強自媒體保險營銷宣傳行為管理的通知》(銀保監發
(2018J27號)《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落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加強保險銷售人員
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41號)《關于切實加強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
員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42號)《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保險公
司中介渠道業務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9號)等規定。
3.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的人員應取得資質,其所屬保險機構應承擔主體責任。
按照監管政策口徑,無論是保險機構從業人員,還是內勤人員,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
宣傳,除了經所屬機構授權外?還應辦理執業登記。辦法強化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
對從業人員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的嚴格規定。
辦法強化了持牌機構管理責任,提出了有關要求:一是保險機構應為互聯網保險
營銷宣傳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險機構應開展營銷宣傳信息審核、監測'檢查,
并承擔合規主體責任;三是保險機構應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
管理,標識其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資質;四是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慎重向消費
者發送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
關于從業人員營銷宣傳,辦法明確了具體要求:一是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
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二是從業人員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
構統一制作;三是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
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關于營銷宣傳內容,辦法也做了針對性規定:一是開展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
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二是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
持一致;三是營銷宣傳頁面應準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
(二)政策口徑
問題:保險機構品牌、理念和保險知識的介紹和宣傳,以及非商業目的的保險各
類研究和宣傳是否屬于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是否受《辦法》規范?
政策口徑:對保險機構品牌'理念和保險知識的介紹和宣傳,以及非商業目的的
保險各類研究和宣傳不屬于《辦法》規范的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
問題:公司的內勤員工轉發公司的統一宣傳資料,需要在顯著位置標明個人姓名'
執業編號等信息嗎?保險機構未進行執業登記的人員能否發布互聯網保險營銷內容?
政策口徑:包括公司內勤在內的從業人員從事互聯保險營銷宣傳需要進行執業登
記,并在互聯保險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
編號等。
問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發布的互聯網營銷宣傳內容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
"所屬機構”是否包括各級分支機構。
政策口徑:根據《辦法》第五十一條,保險機構總公司可以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
傳授權分支機構開展。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發布的互聯網營銷宣傳內容由所屬保險機構
統一制作,"所屬機構”包括總公司及其授權的分支機構。
第十六條保險機構應通過其自營網絡平臺或其他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銷售互
聯網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保險公估服務,投保頁面須屬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
政府部門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要求投保人在政府規定的網絡平臺完成投保信息錄入的除
外。
本條規定投保頁面的要求,保障交易安全和消費者權益。
本條規定了睢一例外情形,亦即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并要求投保人在政府規定
的網絡平臺完成投保信息錄入的情況。
在場景保險中,將投保過程嵌入其他諸如網絡借款流程中,而對保額'保費'保
險責任、保險產品的承保機構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導致消費者對投保不知情,也有
違本條規定。
第十七條保險機構應提高互聯網保險產品銷售的針對性,采取必要手段識別消費
者的保險保障需求和消費能力,把合適的保險產品提供給消費者,并通過以下方式保障
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充分告知消費者售后服務能否全流程線上實現,以及保險機構因在消費者或
保險標的所在地無分支機構而可能存在的服務不到位等問題。
(-)通過互聯網銷售投連險、萬能險等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或提供相關保險經紀服
務的,應建立健全投保人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及業務管理制度,向消費者做好風險提示。
(三)提供有效的售前在線咨詢服務,幫助消費者客觀、及時了解保險產品和服務
信息。
(四)通過問卷、問詢等方式有效提示消費者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提示消費者告知
不準確可能帶來的法律責任,不得誘導消費者隱瞞真實健康狀況等實際情況。
(五)在銷售流程的各個環節以清晰、簡潔的方式保障消費者實現真實的購買意愿,
不得采取默認勾選、限制取消自動扣費功能等方式剝奪消費者自主選擇的權利。
本條規定客戶適配性要求,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本條第(一)項是辦法第十四條要求的產品銷售頁面的信息披露事項,便于客戶
在充分了解保險公司售后服務能力的情況下自主選擇。
本條第(二)項關于人身保險新型產品匹配性規定,要求建立健全投保人風險承
受能力評估及業務管理制度,充分提示風險。
本條第(三)項要求保險機構提供保險產品和服務的售前在線咨詢服務。售前在
線咨詢服務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產品推介在行為性質上既有差異又有共性?人工
在線咨詢人員是否需要取得執業登記有待明確。
本條第(五)項禁止默認勾選限制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此外■在網上投保時,
網上投保頁面設置不規范、不科學,誘導消費者勾選"自動續費”,而后續扣費不提
前提醒,也不經客戶選擇或確認,直接通過系統扣費等操作,也有違本項規定。
第十八條保險機構核保使用的數據信息應做到來源及使用方式合法。保險機構應
豐富數據信息來源,深化技術應用,加強保險細分領域風險因素分析,不斷完善核保模
型,提高識別篩查能力,加強承保風險控制。
鼓勵拓展數據信息來源?運用數據挖掘'機器學習等技術提高保險業務風險識別
和處置的準確性。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通過自營網絡平臺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通過自有保費收
入專用賬戶直接收取投保人交付的保費;與保險中介機構合作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
可通過該保險中介機構的保費收入專用賬戶代收保費。保費收入專用賬戶包括保險機構
依法在商業銀行及第三方支付平臺開設的專用賬戶。
本條規定保費收支的要求,明確保費收入專用賬戶包括在第三方支付平臺開設的
專用賬戶。從本條規定來看,保險公司通過自營網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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