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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浙江省湖州市
湖嘉申線湖州段航道建設工程
第一監理合同段
監理實施細則
武漢華通工程建設監理所
湖嘉申線湖州段航道建設工程監理第一駐地辦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編制:劉漢銀
方皋東波
羅先軍
審核:葉明
目錄
第一章工程測量監理實施細則.....................................1~6
第二章工程材料質量監理實施細則.............................7~22
第三章工程質量檢測試驗監理實施細則....................23?28
第四章工程計量與支付監理實施細則.......................29-36
第五章施工進度計劃監理實施細則.............................37-44
第六章工程變更監理實施細則...................................45?49
第七章工程合同索賠監理實施細則.............................50?59
第八章橋梁工程監理實施細則...............................60-141
第九章航道工程監理實施細則................................142-154
第十章工程質量監理旁站實施細則.........................155-160
第一章工程測量監理實施細則
一、目的
為了有利于湖嘉申線航道工程測量的實施和規范測量監理
活動,依據工程施工合同、設計文件以及相關規范等制定本實施
細則。
二、范圍
適用于湖嘉申線航道工程施工測量工作的實施和監理工作。
三、職責
3.1駐地工程師負責組織施工中的施工測量監理。
3.2付駐地工程師協助駐地工程師,負責組織實施施工測量
的監理。
3.3測量工程師是工程測量專業監理及責任人,對測量的方
案和現場實施進行控制,對測量的成果(報告及現場標識)進行審
查,造價人才網對不符合要求的測量方法和成果提出處理意見,
負責測量成果的驗收工作等。
3.4監理員在測量監理工程師的授權下,協助測量工程師對
測量工作進行監理,對測量現場的控制網、測量成果的標識等設
施的保護和使用實施監理,參與有關測量成果的驗收工作。
四、測量準備工作
4.1承包商必須做好測量前的準備。
⑴人員準備。承包商的測量人員必須具有測繪工作的技術資
質和相關工程的測量體會。施測前必須將有關人員的資質、職稱、
本專業工作簡歷列表報監理審查。
⑵測量設備。承包商必須備好適應本工程的測量設備。施測
前必須把測量設備配置情形列表報監理審查(包括名稱、數量、
性能、精度、檢校情形等),測量監理工程師應到現場實地核驗。
⑶根據設計圖紙資料及現場查勘資料,確認工程所應用的平
面、高程控制網和控制導線、基準點(樁)的位置和狀況,擬定
施測方案,工程監理作出設計(含方案圖)。在施測前應將有關
情形編入工程測量技術說明書(包括控制網、施測方案、施測要
點、運算方法和操作規程)
4.2承包商在準備施測前7天,應將包括4.1條所列各項內容
一式六份報駐地辦。
測量監理工程師應認真審核報告材料,并到現場核實實際準
備情形,在3天內回復審簽。承包商在收到監理工程師審簽同意
意見后,即可開始測量工作。
五、測量過程控制
5.1承包商開工前應對指揮部移交的基準導線點、三角點進
行復核,并對中線進行復測,復核結果報駐地辦核準,并報指揮
部備案。
5.2施工平面控制測量技術要求:
⑴平面控制測量系統應盡量布設成閉合導線,通視條件不
好、難以形成閉合環的,可布設成復測支導線。導線測量的精度
為:
⑵導線點應設在通視良好、地基穩固、易于儲存的地方,最
好埋置舲樁,并設置點位中心標志和科學編號。
⑶導線點間距以200?300m為宜。
⑷導線閉合差一樣情形下可采取簡易和嚴密平差。
5.3施工高程控制測量技術要求
⑴施工高程控制點,應按四等水準測量精度要求,以直接水
準測量方法測定。
⑵水準測量線路應布設成閉合環,或進行往返觀測。
⑶高程控制點應埋設在地基堅固和易于儲存的地方。
⑷高程閉合誤差控制在30mm內,并采取嚴密平差法進行平
差。
5.4施工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測量成果,須報駐地辦審查,
經駐地辦審查批準后(必要時進行復測核驗)方可使用。
承包商應保護好所有測量控制點。如發覺控制點遭受破壞,
應立刻書面向駐地辦報告,并根據施工需要,按測量監理工程師
認可的方案局部復原或整體重建。復原或重建的整體測量成果同
樣須報監理批準。
5.5施工放樣測量
⑴工程施工放樣測量工作必須以監理批準的導線點、水準點
為基準。凡不是以監理批準的控制點為基準所進行的測量工作及
其成果資料,均視為無效。
⑵承包商任何測量數據都必須通過校核條件(如正倒鏡讀
數、變動儀器高讀數、移動尺子讀數、復測、驗算、對算等)進
行自我校核。凡未經自我校核的測量、運算數據均視為無效。
⑶施工放樣測量精度要求:
①施工基線方位角答應誤差值為±12〃;
②施工基線長度答應誤差值為土L/10000
③施工水準點的答應誤差值為土JRmm,其中R為水準點
間距(km)。
⑷測量放樣數據須及時報監理工程師審查、認證。
5.6工程計量測量
⑴土方開挖類工程測量控制斷面,應工程性質及地勢特點,
選澤設計圖紙有明確標識的點、線、面作為基本控制,在此基礎
上在適當增加(加密)控制斷面,并按測量工程師和現場監理工
程師的指示確定方案。
⑵各種工程量的測量報告必須包括原始狀態圖和施工后狀
態圖。施工前后的測量必須是相同的控制網站和相同的控制斷
面。
⑶上報的測量結果必須包括必要的、明確的運算式和結果。
要圖、式對應。
⑷各種計量測量的結果必須與“工程量核算與支付申請”同
時上報駐地辦,駐地辦在認真核實后簽批。
5.7工程竣工測量
⑴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必須立刻進行工程測量,測定竣工結
構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
⑵工程竣工測量的精度,應不低于工程施工放樣測量的精度
⑶對于在施工圖中平面位置以坐標表示的結構物,如護岸、
漿砌石封頂,在竣工圖中其折點、端點位置必須以坐標表示。
⑷工程竣工測量圖紙、資料必須報測量監理工程師審查。
六、測量質量控制
6.1施工測量必須實行測量工作申報制度,做到正式測量過
程公布。測量監理進行旁站監理,必要時進行監理復測,并做好
復測記錄。
6.2測量監理工程師隨時檢查現場確定的測量基點(點或樁)
的狀態,必要時要求承包商設置保護標志并要求承包商復測。
6.3承包商的基準線復核測量資料、施工控制測量成果資料、
竣工測量應報測量監理工程師和駐地辦審核和確認,按規定報指
揮部備案。
6.4工程放樣測量資料和日常施工檢測資料應報測量監理工
程師認證。
測量監理工作流程圖
第二章工程材料質量監理實施細則
一、目的
為了規范湖嘉申線航道工程工程材料的質量監理活動,依據
施工合同及有關規程規范、技術標準和湖嘉申線湖州段航道工程
建設工程項目《工程建設治理手冊》編制本細則。
二、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湖嘉申線湖州段航道工程第一監理合同段,所
有工程用原材料、構配件及半成品等工程材料質量、材料供應、
檢驗、倉儲治理等監理。
三、職責
3.1監理職責
⑴駐地工程師負責組織工程材料的質量監理活動。
⑵付駐地工程師協助駐地工程師負責組織工程材料的質量
監理活動。
⑶試驗監理工程師負責實施對工程材料的質量監理抽檢工
作。
⑷監理員協助實施工程材料的質量監理工作,并進行預檢和
簽證。
3.2承包商職責
⑴承包商應向駐地辦提交材料、構配件及半成品的采購合
同、出廠材質證明、出廠合格證書、材料樣品和出廠試驗報告等。
⑵承包商必須按施工合同的有關規定建立檢測試驗室,對施
工中的材料進行自檢取樣試驗,并將試驗成果的原始報告報駐地
辦審查和核備。
⑶駐地辦按監理合同的規定對工程各項材料進行抽檢試驗。
承包商應按施工合同的有關規定提供監理抽檢試驗用的各種材
料和試件,并為監理工程師監督檢查和試驗提供方便。
⑷承包商計劃使用代用材料時,應提前14天項駐地辦提出
申請審批,并報指揮部批準。報告須附有代用材料的供應情形說
明、出廠合格證、出廠和自檢試驗報告。駐地辦在認定其不影響
工程施工質量、經指揮部和設計單位認可并書面同意后,才批準
予以采用。
⑸承包商對提供使用的所有的全部材料負全部責任。一旦發
覺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半成品及成品承包商必
須按監理工程師的指示立刻予以更換和將不合格的材料運離工
地,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缺失和合同責任。
⑹承包商未能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的質量進行自檢試
驗和辦理試驗室計量認證而造成施工進度的延誤的,由承包商承
擔合同責任。
⑺承包商應按工程施工和工程材料治理的需要,本著精簡效
能的原則,設置物資治理部門,配備必要專業人員,負責材料的
治理工作。
四、材料采購
4.1供應模式:
對材料供應實行以指揮部招標確定供貨商和承包商自購相
結合的模式。由承包商自行采購的材料,應盡可能采用招、投標
制或集體采購制。在招、投標過程中應主動邀請指揮部和駐地辦
參加。
4.2材料采購:
⑴除招標文件特別要求的外,其它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購。
⑵質量要求:
承包商應按國家、部頒標準及技術規范要求組織自購材料,
確保材料質量滿足工程建設需求。標準產品應附質量保證書。非
標準產品應附有檢驗報告。應對自購材料進行質量檢驗,不合格
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
⑶采購方式:
承包商自行定貨。指揮部和駐地辦加強材料采購的源頭治
理,由指揮部統一組織。
⑷供應商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①獲得國家部、省級頒發的生產許可證的專業生產廠家或物
資流通企業。
②經指揮部、駐地辦、承包商質量抽檢,產品質量達到或超
過國家、部頒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并經指揮部確認進入指
揮部發布的物資供應商目錄。
③浙江省交通廳質監站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每次的產品質
量抽檢中均為合格產品,沒有因產品質量問題被通報或被停止使
用的記錄。
④供應能力強、商業信譽好、交通運輸便利。
⑸合同簽訂:
承包商在物資供應商目錄中按物資材料治理要求的規定挑
選供應商,在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簽定供銷合同。
五、物資質量治理
5.1工程材料的質量控制實行“承包商自檢、駐地辦檢驗、
指揮部監督”的方針,其中承包商是責任的主體,直接對材料的
采購、使用質量負全部責任;駐地辦是材料檢驗、審核的主體,
對材料的采購、保管和使用進行全過程監理;指揮部對物資質量
有全面治理的職能。
5.2工程建設所用材料有標準產品和非標準產品,對標準產
品和非標準產品分別實行質量治理。
⑴標準產品
1)凡國家實行許可證制度的產品,生產該產品的企業,必
須是取得國家頒發的許可證(或認證證書)的專業生產大廠。
2)標準的把握及優先秩序:
①執行國家標準,即執行IS09000族(或稱GB/G19000族)
標準的產品,其產品必須取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IS09000族
質量認證資質,其中國家技術監督局及所屬中國方圓標準認證委
員會頒發的IS09000族認證資質,優于其他行業部門頒發的同
類認證資質。取得產品質量認證的優于僅取得質量體系認證企業
生產的產品,取得產品質量和質量體系認證的優于單項認證企業
生產的產品。
②未取得IS09000族質量認證資質,而執行并通過國家部
分專業標準的企業的產品。
③執行并通過國家行業部頒標準的企業的產品。
④執行并通過省頒標準的企業的產品。
⑤執行并達到地區行業標準的企業的產品。
⑥執行企業自頒標準的企業的產品。
⑵非標準產品
主要是砂、石等天然建材,這些非標準產品的抗壓強度和顆
粒級配等自然、加工品質應達到設計、施工技術要求,并經過多
次抽樣檢驗其質量符合要求方可定點采購。
5.3材料、設備采購考察制度。工程所用主材及設備的采供,
實行原料實地考察制度,凡首次在本項目使用的材料、設備,由
指揮部、駐地辦、承包商共同對材料生產商進行詳細考察,重要
關鍵用材要進行重復多次的考察,甚至取樣做試驗。考察內容主
要是材料或設備的生產能力、質量及企業質保體系、生產設備、
運輸條件及方式、企業經營治理水平和經濟實力、企業信譽等。
5.4主材采購確認制度。工程用物資采購前,主材供應商必
須經過駐地辦審核和指揮部確認。指揮部將根據承包商舉薦和駐
地辦審核意見建立物資供應商目錄(附表一),經審核確認并進
入供應商目錄后,承包商方可簽訂合同采購。凡是未經確認的供
應商提供的材料一律按不合格材料處理,嚴禁進入工地使用。
5.5供應商總數和供貨數量限定制度。為物資治理和檢驗方
便,保證產品供應的連續性和穩固性,應對同一合同段同一產品
的供應商總數做出限制,具體見附表二。
5.6實行總包負責制。各合同段的承包商即要承擔所承擔工
程材料、設備的采購責任,嚴格把好質量關,還要嚴格執行總、
分包合同,做好對各分包工程的進場設備、材料的質量監控治理
工作。各分包單位應服從承包單位治理,做好采購材料質量自檢
工作,杜絕不合格材料進入工地。
5.7料源挑選堅持“質量第一、價格合理”的原則。要求產
地明確,質量可靠,運輸方便。該材料生產企業的資信度高,產
品屬優質名牌產品,以國內大中型專業生產企業為挑選主渠道。
5.8部分主要材料的特別質量要求。
⑴鋼材的質量要求:凡采購的鋼材必須是該鋼廠自行精煉的
鋼坯所軋制的,其鋼材的質保書(原件)、發貨碼單和標牌必須
齊全且相一致。凡有油污、油漆和腐蝕的鋼筋、存在顆粒狀銹斑、
經除銹后仍有麻點的鋼筋均不得用于工程。否則,監理工程師可
拒檢,并可責令承包商限期將已進場的不合格鋼材退場。
⑵鋼較線的質量要求:承包商采購的鋼較線,應提供鋼較線
坯料生產廠的有關資料,提供鋼較線質保書(原件)、發貨碼單
和標牌等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必須齊全且與實際進場鋼較線相一
致,否則監理可拒簽,并責令承包商限期將已進場的不合格鋼較
線退場。
⑶錨具的質量要求:承包商采購的錨具,必須是通過國家部
級以上技術、產品鑒定生產廠的產品,并具有該錨具生產廠的質
保書(原件)等相關資料,承包商采購錨具應考慮錨具與鋼絞線
的配套性,應按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對錨具的硬度、靜載錨固性
能等技術參數做出試驗,填寫相應的檢驗表格,監理工程師審驗,
經監理工程師簽認后的錨具方可使用。
⑷橡膠支座的質量要求:承包商采購的橡膠支座必須是通過
國家部級以上技術、產品鑒定生產廠的產品,并具有生產廠的質
保書、合格證等相關資料,橡膠支座所用材料應是非再生膠。支
座性能必須滿足設計要求,并按有關標準和規范檢驗合格。
⑸水泥質量控制的具體要求:
1)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水泥應滿足以下要求:①必須是年生
產能力大于120萬噸的大型旋轉窯水泥生產廠家生產的水泥;②
生產廠家的投產期在1年以上;③如果是經銷商供應水泥應有廠
家托付書;④水泥應是本廠生產的水泥;⑤具有良好的保供措施。
如有必要這些廠家還需經過指揮部、駐地辦和承包商共同考察。
在進行連續三次抽樣檢驗合格的基礎上,由指揮部、駐地辦和承
包商做出專題確認,進入供應商目錄后方可使用。
2)承包商必須在水泥用于工程前進行隨機抽樣檢驗,就水
泥的強度、安定性、堿含量和水化熱等技術指標和技術參數進行
檢驗并報駐地辦審驗。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的一律不得使用。
3)承包商采購的水泥必須具有3天和28天的出廠檢驗報告,
否則視為不合格水泥。凡超出三個月出廠期的水泥一律不得用于
永久性工程。凡受潮水泥,包裝袋破舊嚴重的水泥一律拒收,不
得進入工地。
(6)砂和碎石質量控制的具體要求:
1)承包商在確定粗集料(碎石)采購來源前,應按規定抽
樣做堿活性試驗,當堿活性檢驗通過后,還需對碎石的“抗壓強
度”、“堅固性”、“篩分”、“視比重”及“容重”、“壓碎指標值”、
“針片狀顆粒含量”和“雜質含量”等技術參數進行試驗,并分
類填寫試驗記錄表報駐地辦審驗,經監理工程師簽認后方可采
用。
2)承包商在確定細集料(天然砂)來源前也應該按規定抽
樣做堿活性試驗,當該項試驗通過后還需對砂的“視比重及容
重”、“壓碎指標值”、“堅固性”、“篩分”和“有機質含量等技術
參數”進行試驗,并分類填寫試驗記錄表報駐地辦審驗,經監理
工程師簽認后方可使用。
5.9重要材料進場前承包商應派專人到生產廠及發貨點進行
檢查驗收。大宗材料應派人押運,以杜絕或防止經銷中的串換和
運輸中調包現象的發生。
5.10承包商在材料到場或到港時應對材料的外觀及各種資
料,如合格證、質量保證書、碼單、標牌、品質檢驗報告等做好
收貨自檢工作。到場材料必須建立臺帳;由采購人員、物資治理
人員、試驗人員、質檢人員簽字;進口設備、材料必須有報關單。
5.11駐地辦在承包商自檢的基礎上對承包商報檢的材料按
《工程監理細則》進行復檢,必要時可對有些材料抽樣送外檢驗。
凡監理工程師審驗為不合格的材料,應在72小時內運出工地,
并要查明原因,做好記錄報指揮部備查。同種材料若第二次顯現
不合格,視為違約,并以進場材料價值20%的金額作為違約金。
5.12指揮部可根據工程材料的進場情形,隨時會同駐地辦對
承包商進場材料的內在與外觀質量、倉儲保管等工作進行抽檢或
抽查。
5.13經復驗、抽檢合格的材料,各承包商要分類、分批次按
不同要求堆放保管。入庫的材料也應經常檢查保管,存放在露天
倉庫的要做好防銹、防腐處理,杜絕因保管的原因造成缺失。
5.14承包商將未經確認的供應商提供的材料用于本工程,承
包商應自費檢驗該部分工程(構件),如證明質量是合格的,可
以用于本工程。但該部分工程(構件)將不予計量。
5.15承包商將經檢驗不合格的材料或未經檢驗的材料用于
本工程,則該部分工程作不合格處理。
附表一
湖嘉申線湖州段航道建設工程
材料采購清單
承包人:監理單位:
合同號:編號:
序號物資名稱供應商使用合同段使用數量
1鋼材
2鋼較線
3錨具
4支座
5水泥
6???
附表二
湖嘉申線湖州段航道建設工程
同一合同段統一物資供應商數量限定表
序號物資名稱供應商
1鋼材(含型鋼)3
2鋼較線1
3錨具1
4支座1
5水泥2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六、申報簽證程序
6.1施工材料進場前,承包商應按承包合同有關條款規定,
將擬定供貨廠家、采購或使用計劃,一并報駐地辦審查批準后方
可實施。承包商與生產廠家簽訂合同或協議后,必須向駐地辦提
供采購合同或協議以便核查,以確保整個工程施工貨源的統一和
材料性能的穩固。
6.2在材料進場時,承包商應按規定進行自檢檢測試驗,并
向駐地辦報送《進場材料報驗單》。
6.3《進場材料報驗單》按一式四份報送。駐地辦在接到申報
后的7天內完成認證檢查,并在檢查合格后予以簽證確認,駐地
辦在完成認證手續后,返還承包商兩份,作為單位工程、分部工
程和分項工程的基礎資料及質量評定依據和驗收時的備查資料。
七、質量檢驗程序
7.1鋼筋
鋼筋的生產廠家應有生產資質和生產許可證,每批應有出廠
日期、爐號、批次、生產合格證以及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鋼筋在使用前,按同品種、同等級、同截面尺寸、同爐號、
同廠家生產每60噸一批(不足60噸的按一批對待)驗收,每批
至少取樣一組做拉力試驗和冷彎試驗。
鋼筋的焊接方法應符合有關規程規范并經監理工程師審查
批準后方可實施。對使用的不同品種、鋼號、直徑的鋼筋之間焊
接均需至少進行一組焊接強度試驗(3根)和進行焊接縫外觀檢
查。
7.2水泥
水泥的生產廠家應具有生產資質和生產許可證,運至施工工
地的每個批號的水泥均需有出廠合格證(含出廠日期)和廠家的
質量報告單(28天強度可補報)。
施工單位必須進行自檢試驗。按同廠家、同品質、同編號、
同生產日期,散裝水泥按每400噸為一批(不足400噸按一批對
待)驗收,每批至少取樣一次,做強度(3天、28天)、安定性、
凝聚時間和細度試驗。
7.3集料
粗、細集料的品質應滿足施工合同中技術規范、設計要求。
施工單位按每500立方米(細集料按400立方米)取一組樣進行
自檢試驗。
7.4外加劑
外加劑的生產廠家應有生產資質和生產許可證,每批應有出
廠日期、出廠合格證以、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及使用說明。
當儲存時間超出產品有效存放期、或對其質量有懷疑時,必
須重新進行質量檢驗鑒定。為此,施工單位每2個月必須提交一
次生產合格證,以證明其材料特性與原先的相同。
外加劑的用量應根據配合比的試驗及設計要求或監理工程
師的指示使用。
7.5護岸石料或砌體石料:
承包商應定期對石料的尺寸、強度、軟化系數和比重進行自
檢試驗。對砌石,還必須要求石塊外露面的表面比較平整。
7.6橋梁工程用錨具、橡膠支座、鋼較線等材料、構配件按
物資質量治理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原材料、半成品檢驗監理工作流程圖
第三章工程質量檢測試驗監理實施細則
一、目的
為控制被監工程的施工質量,規范監理對承包商自檢檢測試
驗的質量控制工作和監理工程師的抽檢檢測試驗工作,依據施工
合同文件,以國家或部頒現行有關施工技術,工程質量評定和驗
收、工程試驗等方面的規程規范、技術標準和航道工程、橋涵工
程質量治理以及湖嘉申線湖州段航道工程《工程建設治理手冊》
的有關規定等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湖嘉申線湖州段航道工程第一監理合同段,工
程施工質量檢測試驗監理工作。
三、監理職責
3.1駐地辦負責對承包商的自檢檢測試驗工作進行監理,并
依據監理合同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樣檢測試驗。
⑴負責檢查各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是否符合施工合同文件、
設計文件、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檢測與評定標準以及驗收規程的
要求。
⑵負責不定期地檢查承包商的檢測試驗室,核查試驗儀器、
設備配置情形及儀器外表的率定和計量檢驗證明。
⑶負責檢查承包商的質檢與試驗工作,審批承包商提出的試
驗報告、檢驗報告和質檢資料、抽查施工過程中的各項檢測成果、
并對承包商的檢測成果進行抽樣檢測復核。
⑷負責督促檢查承包商按照質量事故(或質量缺陷)的審定
方案對施工質量事故的處理,及時向指揮部報告事故處理情形及
在檢測監理中發覺的主要問題。
⑸負責對工程質量的抽樣試驗、并據抽樣試驗成果提出對工
程質量的評判意見。
3.2駐地辦的試驗監理工程師依據監理合同中授予的職責和
權限,充分運用檢測技術和技能有效地開展工作,行使工程質量
檢測監理權與工程質量簽證權,其職責:
⑴審查和批準承包商工地試驗室的配置、人員資質。
⑵對違反檢測和試驗操作規程的承包商質檢人員,發出口頭
違規警告、書面違規警告、停止試驗工作等指令予以糾正,直至
報告駐地辦向承包商提出撤換此類作業人員的要求。
⑶在認為承包商提出的質檢資料及測試成果不充分或有疑
問時,有權要求承包商作出補充、說明、直至返工。
⑷進入施工現場執行質檢監理工作,對工程有關部位進行抽
樣檢查,調閱承包商的檢測原始記錄和施工原始記錄時,承包商
應支持和配合。
⑸在工程質量檢測中發覺承包商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試
驗設備時,應及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商立刻改用合格的材料或
設備,禁止在工程中連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設備。
四、對承包商檢測試驗的監理內容
4.1承包商工地試驗室的配置:
⑴承包商工地試驗室必須滿足合同文件和規范規程要求的
檢測手段和資質。
⑵所有從事質檢的人員均需經過培訓和具備相應資質。
⑶承包商應在工程開工前,將其檢測試驗室的建立與設置計
劃一式四份報送駐地辦審批,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①工地試驗室的設置計劃。
②工地試驗室的資質文件(包括資格證書、承擔業務范疇及
計量認證文件等的復印件)。
③檢測試驗室主要人員配備情形。
④檢測試驗室儀器設備清單、儀器、外表的率定及檢驗合格
證。
⑤各類檢測、試驗記錄表和報表的式樣。
⑥其它需要說明的情形或駐地辦根據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規
定要求報送的有關材料。
⑷工程施工過程中,檢測試驗室發生變更時,承包商應提前
7天,將檢測試驗室變化的計劃報送駐地辦。
4.2承包商的檢測與試驗工作:
4.2.1承包商檢測試驗室的工作:
⑴進場材料預控。對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按要求進行檢驗,并
按有關監理實施細則的要求提出檢驗報告送駐地辦審核,以避免
不合格的材料進入施工現場。
⑵施工準備階段試驗。包括合同文件規定的材料級配、配合
比試驗、作業工藝試驗、施工參數試驗,通過試驗提出用于實施
的作業參數與控制措施報駐地辦。
⑶施工中的質量檢測。按有關技術要求、質量評定和驗收標
準以及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標準,進行取樣檢驗。檢驗不合格的部
位,應經施工處理或返工補檢,直至合格為止。
⑷檢測資料記錄與整理。收集和分析各項檢查、測試和檢驗
原始記錄,提供工程驗收所必須的有關檢測資料。
4.2.2施工過程的檢驗工作:
⑴分項工程或工序完成后,承包商應按有關監理實施細則和
設計施工技術要求進行自檢,承包商檢測試驗室應提供必要的檢
測數據。
⑵承包商報請監理工程師檢驗和簽證,應采用書面形式,并
報送有關資料。
⑶駐地辦在接到承包商報驗申請后,將盡快前往現場進行抽
查或抽檢。如果超過24小時監理工程師仍未到達現場、或未提出
任何異議,承包商可認為監理工程師已承認報檢結果。
⑷如果監理工程師經審核報驗表和有關資料、或經現場檢查
確認不合格的部分、由承包商進行處理或返工,然后重新履行上
述程序直至得到合格簽證為止。
五、駐地辦的檢測試驗
5.1駐地辦根據監理合同約定對工程使用的原材料進行抽樣
試驗、檢驗。
5.2舲的抽樣檢驗,試驗項目一樣有:坍落度、抗壓強度、
抗滲等,必要時對於進行鉆取芯樣試驗。砌筑砂漿的抽樣檢驗,
試驗項目一樣有:強度、稠度。
5.3對聆及砂漿配合比進行驗證試驗。
5.4對土石方填筑工程,抽檢壓實后的密實度(干密度和含
水量)。
5.5在質量檢查和檢驗過程中若需抽樣試驗,所需試件應由
承包商提供。監理工程師可以使用承包商的試驗室設備,承包商
檢測試驗人員應協作。
六、其他
6.1工程用材料和工程項目的檢測內容、技術要求及檢查頻
率,按有關規程規范、技術標準和監理實施細則以及質量評定和
驗收、檢測標準執行。
6.2承包商應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規定,估量到報請監理工
程師檢測、審核的合理與必須的時間。如果因承包商拖期或報驗
不合格造成相應工程項目開工的延誤,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缺失,
由承包商承擔合同責任。
6.3承包商的所有報驗表報(報告),均一式四份。所有檢測
試驗計劃、試驗成果、檢驗報告和質檢資料等在報送駐地辦審批
前,均須由承包商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署。
監理工程師復檢合格,完成所有簽署手續后及時返回承包商
兩份,由承包商按分部、單位工程分類整理歸檔,作為基本資料
和驗收依據,供以后竣工驗收時備查。
6.4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的檢測、抽查和復驗,以及對承
包商檢測、試驗成果的批準,并不意味著可以減輕承包商對工程
質量應承擔的合同責任與義務。
6.5承包商對檢測監理工程師的復檢結果或簽證意見有異議
時,可于收到書面意見后的7天內向駐地工程師提出確認或要求
變更的申請。如對駐地工程師的確認意見有異議,可與收到駐地
工程師簽署的確認意見后的7天內向指揮部申請復查或復檢,并
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于缺失。
6.6承包商為工程施工過程中所進行的質量檢測與試驗工作
均按施工合同文件執行。
第四章湖嘉申線航道工程計量與支付監理實施細則
一、目的
為促使本工程合同投資目標得到有效控制,規范合同計量與
支付程序,依據施工合同文件、監理合同文件以及有關工程施工
技術規程規范和湖嘉申線湖州段航道工程建設工程項目《工程建
設治理手冊》編制本細則。
二、適用范疇
2.1本工程中的航道疏浚、航道土方、航道護岸建筑以及橋
涵等工程。
2.2監理范疇內的其他工程項目和施工合同規定應列入支付
的其他工程項目。
2.3合同計量與支付依據施工合同文件及湖嘉申線湖州段航
道工程《工程建設治理手冊》的有關規定進行。
三、監理職責
3.1駐地工程師負責合同工程總投資控制,負責組織實施本
工程合同支付,并最終簽發合同工程支付簽證單。
3.2副駐地工程師協助駐地工程師組織實施工程項目合同支
付,預審承包商合同工程支付申請。
3.3計量及有關專業工程師負責審核承包商申報的工程量,
協助正、付駐地工程師審核承包商申報的支付申請。
3.4監理員負責預審承包商申報的工程量和協助相關專業工
程師進行工程量計量復核。
四、合同工程計量及支付依據
4.1施工合同及其他有效的合同組成文件
4.2設計文件、技術要求、設計變更通知及其他有效設計文
件。
4.3國家及部門頒發的施工技術規程、規范、技術標準中關
于工程量計量的規定。
4.4湖嘉申線湖州段航道工程《工程建設治理手冊》中,有
關工程量計量與支付的規定。
4.5只有按有效設計文件施工完成、工程質量檢測合格、按
合同文件規定應度量支付,并按合同規定程序和監理文件要求進
行的已完工程項目的工程量,才能列入支付計量與合同支付申報。
五、工程計量支付程序
5.1計量支付原則:
⑴計量支付必須遵循合同文件的有關規定。把計量支付作為
把好工程數量和質量的關口。計量工程數量時,監理必須到場并
主持計量工作。
⑵駐地辦應認真仔細地審核承包商上報的每期計量支付資
料,嚴把計量關。
5.2計量支付資料的填寫要求:
分項或工序(工程量清單中所對應的工程項目)完成并經監
理檢驗合格,填寫完成合同規定的質檢資料,經監理審核前自認
可后,該支付項目工程可以填寫工程計量單,納入計量支付數量
匯總表,列入當期的計量支付中。在填寫各種計量支付資料時,
要求填寫清楚、完整、規范,特別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⑴工程計量單”計量草圖及幾何尺寸”欄中要畫出所計量項
目工程的正確圖形,標出詳細的幾何尺寸,并作必要說明,如有
需要應附照片、記錄等原始資料。“運算式”欄中要利用已經標出
的幾何尺寸列出詳細的算式,必要時可以附表運算。設計圖紙中
的工程數量表運算。設計圖紙中的工程數量表內數值,僅供施工
作業時參考,不能代表計量支付的依據。
⑵工程計量單中的運算結果應填寫到計量支付數量匯總表
上,填寫時應注意按樁號或工程工序順延有序的排列。計量支付
數量匯總表中的憑證號應與工程計量單編號一致。
⑶當計量支付數量匯總表填寫完畢后,應將其各章節的運算
結果填寫到中期支付證書相應章節的“本期完成金額”中。“到上
期未完成金額”中。“到上期未完成金額”即到上期未已經發生的
計量支付累計金額,”到本期未完成金額”即“到上期未完成金額”
與“本期完成金額”之和。
⑷開工預付款由指揮部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支付,當承包商完
成工程量達合同價的20%后開始扣回,其扣回時應注意:
①按照《招標文件》中的有關規定,逐月扣回。
②若在規定工期前兩個月按照第①條的方法尚未扣完,則余
款在下一期中期支付中一次性扣完。
⑸保留金應按合同規定的方法扣留,直至扣到合同金額的
5%0
5.3開工預付款支付
⑴在承包人提交了履約擔保和簽訂了合同協議書并提交了
開工預付款擔保14內,指揮部根據本項目的有關規定向承包人支
付第一期開工預付款(比例為合同價的7%)。
⑵在發出進場通知,承包人主要人員已進駐施工現場;橋梁
工程所需的鉆機、攪拌站、舲輸送泵等關鍵設備;護岸工程等關
鍵設備和主要人員已到施工現場,并經駐地工程師核實且發出開
工令后,指揮部根據本項目的有關規定向承包人支付第二期預付
款(比例為合同價的3%)。
第一、二期“開工預付款支付證書”由承包人向駐地辦上報,
一式六份(檔案要求全部為原件),駐地監理辦初簽后上報指揮部,
指揮部審核。
5.4中期計量支付
⑴承包人提供計量原始報表和支付月報(中期支付證書),
經駐地監理人員會同承包人實地核實修正,經修正后的各項資料,
承包人應簽名,如承包人不同意修正,駐地辦可將有關計量記錄
和圖紙送承包人研究,承包人收到記錄后應在14天內提出書面申
辯,逾期或經駐地監理工程師研究決定后,可不通過承包人由駐
地監理辦審查后上報。
⑵承包人于每月二十五日前(計量支付截止時間為每月二十
日),將根據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已簽認的中間檢驗單和現場監理核
實簽認的計量表(檔案要求二份原件二份復印件),填寫中期支付
證書。駐地監理辦在收到中期支付證書后,由合同工程師會同現
場監理及有關專業監理工程師分別核實后由正駐地監理工程師審
查簽認。
⑶駐地辦在收到承包人上報的中期支付證書后7天內,必須
審查并審簽中期支付證書,然后上報指揮部審核,指揮部在接到
駐地辦初審的中期支付證書后7天內簽發中期支付證書,支付證
書一式六份(檔案要求全部為原件)。將其支付證書退還給有關單
位,指揮部四份,駐地辦一份,承包人一份。指揮部根據本項目
的有關規定按審定的中期支付證書,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向承包
人支付該期工程款。
⑷對每期支付證書所支付的工程細目,指揮部將隨機抽查其
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計量要求的項目將不予支付。如在指揮
部審定時,發覺由疑問或不同意某些項目的支付,一樣將就這些
項目的支付預指揮部交換意見并將支付證書退回駐地監理辦修
正。
⑸支付證書應有詳細附錄(獨立成冊)以便將工程量清單中
的項目再分成細項或單獨的附屬項。這些詳細分類表是一個永久
性記錄,應與正式表格一樣妥善歸檔。
(6)駐地監理辦和承包人必須建立計量支付臺帳,臺帳必須清
楚、有條理,以防重復計量。且臺帳需備份存檔,以防丟失。
(7)中期支付證書的金額低于100萬的,當月不予支付。
5.5最終計量
⑴本項目通過交工驗收并達到合同要求后,承包人應向住地
監理辦遞交六份最終支付證書(即竣工結算、檔案要求全部為原
件),經駐地辦核實后報指揮部審定簽署。
⑵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簽發和竣工結算經審計后,承包人可
在合同規定時間內得到由指揮部退回的全部保留金余額。
5.6其他規定
⑴本工程計量支付表式均采用經指揮部確認的統一格式。
⑵所有上報到駐地辦的計量支付資料,要求承包人簽字齊
全、規范。資料包括“中期計量支付證書”、“中間計量支付匯總
表”、“工程計量單”以及必要的電子文檔。
⑶為了防止可能產生的重復計量現象,承包商應建立健全臺
帳制度。并定期與駐地辦建立計量支付臺帳相核對,臺帳格式統
O
⑷工程變更項目的計量支付資料,必須附有監理工程師下發
的“工程變更令”和指揮部審批的“工程變更報告單”。
⑸對任何一期超期上報的中期支付證書審核后認為有問題,
可直接在本期中期支付證書上修正。
附件:計量支付程序圖
第五章施工進度計劃監理實施細則
一、目的
為了保證本工程施工進度和合同工期目標得到有效控制,促
使施工進度計劃監理工作程序化和規范化,制定本細則。
二、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湖嘉申線航道工程湖州段第一監理段監理工
作。
三、監理職責
3.1駐地工程師負責組織施工進度計劃監理工作的實施,負
責合同工程項目進度總目標的控制。
3.2副駐地工程師協助駐地工程師負責實施合同工程進度目
標的控制。
3.3項目監理工程師負責實施相關項目的施工進度控制。
四、施工進度計劃的申報
4.1承包商應根據合同工期、設計文件、技術規范、現場自
然條件及施工水平,完成施工組織設計,在簽訂合同協議書后的
28天內,向駐地辦提交2份格式和內容符合駐地辦規定的施工組
織設計,包括工程總體進度計劃,以及為完成該計劃而擬采用的
實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說明。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應包
括下列內容:
⑴合同工程項目概述。
⑵施工組織治理組織與機構。
⑶施工總布置圖。
⑷合同工程項目控制性總進度計劃。(按照時標網絡圖和主
要工作橫道圖兩種形式編繪)
⑸主要工程項目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措施。
⑹分月主要施工設備、材料、勞動力等施工資源投入計劃。
⑺材料供應計劃。
⑻工程質量治理組織與控制措施。
⑼安全防護措施及安全作業規程。
⑩施工環境保護措施。
4.2合同工程項目控制性總進度計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⑴采用主要施工機械設備臺班、臺時生產定額指標。
⑵重要工序或控制工序作業循環時間分析。
⑶施工進度計劃時標網絡圖及主要工作橫道圖。
⑷關鍵路線進度分析。
⑸施工進度形象示意圖。
⑹工程設備安裝時間安排。
⑺主要材料消耗定額指標。
⑻施工資源(機械設備、分技術工種勞力、主要材料)配置。
⑼施工進度計劃控制措施。
4.3承包商應在每年11月底前,根據經審批的工程總體進度
計劃或其修訂的計劃,向駐地辦提交下一年度施工進度計劃,以
供審查,該計劃應包括本年度估量完成的和下一年度估量完成的
分項工程數量和工作量,以及為實施此計劃將采取的措施。
4.4承包商應在每月25日前,根據經審批的年度施工進度計
劃,提交月度進度計劃。月進度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⑴包括臨建工程在內的計劃按期完成的施工進度、工程形象
和工程量。
⑵主要物資材料(鋼材、木材、水泥等)計劃耗用量。
⑶各類主要施工設備投入計劃。
⑷施工現場各類人員數量和使用安排。
⑸材料設備的定貨、交貨和使用安排。
⑹累計合同價款結算情形以及下期估量完成的合同支付額。
⑺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4.5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開工前,承包商應在
開工前14天內向駐地辦報送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施工
措施計劃(開工報告)。其內容應包括:
⑴工程概述。
⑵施工組織與治理機構設置。
⑶施工布置。
⑷施工進度實施計劃。
⑸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措施。
⑹主要施工設備、材料、勞動力等施工資源配置計劃。
⑺合同支付資金計劃。
⑻材料供應計劃。
⑼質量標準與質量控制措施。
(10)安全防護與環境保護措施。
4.6進度計劃的審批
駐地辦在收到以上進度計劃(或修訂后的進度計劃)后的14
天內審查完畢并提出修改意見。審查的內容:
⑴總進度計劃是否符合合同工期的要求;
⑵施工順序、平行搭接、技術間歇是否合理,邏輯關系是否
正確;
⑶項目是否有遺漏;
⑷資源供應計劃是否滿足、均衡;
⑸承包商的工期保證措施是否切實可行。
五、施工進度控制
5.1在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應按承建合同規定,以經過批準
的合同工程項目控制性施工總進度計劃為依據,向駐地辦報送年、
月施工進度計劃。
⑴在施工過程中實行旬(月)進度報告制度,承包商應在每
月的5日、15日、25日(每月25日)向駐地辦提交進度報告,
報告內容應包括:
①上旬(月)計劃進度;
②實際完成進度情形;
③對比計劃與實際進度,分析超前還是滯后;
④如滯后,分析滯后原因;
⑤如滯后原因為非承包商的原因,應向駐地辦提出建議;
⑥如滯后原因為承包商的原因,應由施工單位以網絡圖形式
提出下旬(月)計劃以及趕工措施,報監理單位審批。
⑦下旬(月)計劃及風險分析,提出預控措施。
⑧月進度報告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a、監理項目范疇內完成的分部工程(包括臨建工程)工程
量和累計完成工程量。
b、主要物資材料的實際進貨、消耗和儲存情形。
c、主要施工機械設備進場情形,以及現有施工機械設備保
護和使用情形。
d、施工現場各類人員的數量。
e、已完工程的形象進度。
f、記述已經延誤或可能延誤施工進度的影響因素和克服這些
因素以重新達到原計劃進度所采取的措施。
g、水文、氣象等資料。
h、其他必須申報說明的事項
⑵各承包商對批準的旬(月)進度控制計劃應積極落實。
5.2承包商應按報經批準的施工措施計劃和施工實施進度計
劃,做好施工準備,合理安排資源投入,做到安全生產、均衡生
產、按章作業、文明施工。
5.3工程進度計劃的修訂:
⑴承包商根據實際進度的滯后和超前情形,在確保合同工期
的前提下,每三個月對進度計劃進行一次修訂,并應在前一個進
度計劃的最后一個月的25日前提交給駐地辦。
⑵施工進程中,如果駐地辦認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實際進度
不符合已經審批的進度計劃,駐地辦可要求承包商每個月提交一
次工程進度修訂計劃,以確保工程在預定工期內竣工。承包商應
在接到監理工程師指令后的14天內將修訂的進度計劃提交給駐
地辦。
⑶修改后的工程進度計劃,仍應保證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規定
的工期內完成。
⑷修改后的工程進度計劃,應包括: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影響
進度的問題、趕工措施、糾偏措施。
5.4工程的開工
⑴項目開工:承包商應在簽訂合同協議書28天內向駐地辦
提交開工報告。
⑵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在開工前14天向駐地辦提交開工
報告。
5.5由于承包商的責任或原因,施工進度發生嚴重拖延,致
使工程進度可能影響到合同工期目標的實現,或指揮部為了提前
實現合同工期目標而要求承包商加快施工進度,駐地辦將根據施
工合同規定發出要求承包商加速趕工的指令,承包商應予以執行
并作出調整安排。
5.6因加速趕工所增加的費用,屬于承包商合同責任與風險
的,由承包商承擔。屬于指揮部責任、風險與要求的,因加速趕
工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商申報,駐地辦審核并經過指揮部確認
后列入合同支付。
5.7承包商未能執行駐地辦發出的加速趕工指令,或因執行
不力造成合同工期延誤,由承包商承擔合同責任。
六、合同工期治理
6.1屬于下列任何一種情形所造成的工期延誤,承包商均不
能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和給予費用補償。
⑴由于承包商失誤或違規、違約引起的,或因此而被駐蒂辦
指令暫停施工。
⑵由于現場非非常惡劣氣候條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⑶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證安全所必須的,或因此而被駐地
辦指令的暫停施工。
⑷承包商未得到駐地辦批準的擅自停工。
⑸合同中另有規定。
6.2工程施工暫停后,承包商在妥善保護、照管工程和提供
安全保證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排除停工因素的影響,
創造早日復工條件。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駐地辦立刻向承包
商發出復工通知,承包商應在2天內復工。
6.3在施工過程中,若造成工期延誤,屬于指揮部的合同責
任與風險,承包商應立刻通知指揮部和駐地辦。并在發出該通知
后的7天內向駐地辦提交一份詳細報告,詳細申述發生工期延誤
事件的細節和對工期的影響程度。此后的3天內,承包商可按合
同文件規定和監理文件要求修訂進度計劃和編制趕工措施提交駐
地辦審批。
6.4駐地工程師對承包商調整施工計劃的審查和批準,并不
意味著可以減輕承包商對合同工期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第六章工程變更監理實施細則
一、目的
為了規范工程變更監理工作,使工程變更監理工作程序
化、規范化,依據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有關規定及湖嘉申線湖州
段航道工程建設工程項目《工程建設治理手冊》制定本實施細貝限
二、范疇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湖嘉申航線湖洲段航道建設工程第一監
理合同段的工程變更監理工作。
三、監理職責
駐地工程師負責組織實施變更審查,簽署合同文件授權范疇
的一切工程變更指令。專業監理工程師在駐地監理工程師的領導
下完成工程變更監理具體工作。
四、工程變更條件與內容
工程變更是指按照有關工程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及施工現場
實際情形,對工程項目任何部分的結構形式、尺寸、質量、等級
或數量等做出的修改和變動。
工程變更的一樣原則:
⑴工程變更必須堅持優化、完善、節省投資的原則,符合水
運工程技術標準、設計規范,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⑵工程變更不得違抗項目建設批準文件的規定,不得降低工
程技術標準和工程質量標準,一樣不得突破總投資額和影響施工
工期,不得改變已有合同單價,不得降低使用功能。施工圖紙是
工程施工的依據,一經確定下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換。
五、工程變更處理程序與要求
5.1設計單位對原設計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變更,應編制
設計變更文件;建設單位或承包商提出的工程變更,應提交駐地
監理工程師,由駐地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審查
同意后,應由建設單位轉交原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文件。
5.2駐地辦在接受設計單位的設計修改通知或承包商的工程
變更建議后,駐地監理工程師根據實際情形、設計變更文件和其
他有關資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關條款,在指定專業工程師完成
下列工作后,對工程變更的費用和工期作出評估:
①對變更項目設計的可行性與可靠性進行技術審查。
②對變更項目的工程量清單及經濟性進行審查。
③對變更的施工進度計劃對合同工期的影響進行審查。
5.3駐地監理工程師就工程變更費用及工期的評估情形與承
包商進行和諧。根據項目法人授權,批準簽發工程變更單。
5.4駐地辦對工程變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議審查時遵循的基
本原則:
①變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質量標準,不影響工程完建后的運
行與治理。
②工程變更設計技術可靠,安全可靠。
③工程變更有利于施工實施,不至于因施工工藝或施工方
案的變更,導致合同價格的大幅度增加。
④工程變更的費用及工期經濟合理,不至于導致合同價格
的大幅度增加。
⑤工程變更盡可能不對后續施工產生不良影響,不至于因
此而導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標的延期。
5.5承包商接受監理機構的工程變更指令后,應考慮下列兩
種情形:
①如果這種變更不符合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規定,或超出合
同工程項目或工作項目范疇,承包商可以提出簽訂補充協議與合
理補償,或提出拒絕執行的要求。
②如果這種變更超出承包商所具有的施工手段與能力,或
將導致施工單位造成額外費用與工期延誤,承包商可提出理由,
申報指揮部或駐地辦重新審儀,或在施工期間提出施工索賠申報。
5.6工程變更的申報、聯系、要求、審查、批準、發出等過
程與依據文件均必須是有效的書面文件。
5.7只要工程變更指令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規定出發的,
則這類變更不解除或減輕合同雙方應承擔的合同義務與責任。
5.8工程變更的審批權限根據湖嘉申線湖州段航道建設工程
《工程建設治理手冊》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工程變更的申報內容與要求
6.1承包商向駐地辦提交的施工變更建議書應包括以下主要
內容:
①變更的原因及依據。
②變更的內容及范疇。
③變更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單價、
變更后的合同價格,以及引起對施工項目合同價格的增加或減少
總額)。
④變更項目施工進度計劃(包括施工方案、施工進度以及
對合同控制進度目標和完工工期的影響)。
⑤為對工程變更建議進行有效審查與批準而向駐地辦與項
目法人必須提交的圖紙與資料。
6.2工程變更指令、通知與建議,均應在可能實施變更的時
間之前提出,并考慮留有為項目法人與駐地辦對變更要求進行有
效審查、批準,以及承包商能進行必須施工準備的合理時間。
①設計修改通知應在施工實施前10天提出。
②在顯現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緊急情形下,工程變更可
不受程序與時間的限制。但承包商或變更發布單位仍應及時補辦
有關申報和批準手續。
七、工程變更的支付
7.1工程變更支付按合同文件規定執行,除非另行簽訂協議
或合同文件另有規定,否則按下列要求執行:
①工程項目相同的,按合同報價單中已有單價或價格執行。
②合同報價單中沒有適用單價或價格的,引用合同報價中
類似的單價或價格修正調整后執行。
③合同報價單中的單價或價格明顯不合理或不適用的,經
協商確定;或由施工單位依照合同報價的原則和編制依據,重新
編制后報送審核與批準。
④協商仍長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駐地辦有權獨立地決
定他認為合適的暫定單價或價格,并通知施工單位和項目法人后
執行。
7.2工程變更的支付方式與價格確定后,隨工程變更實施列
入月工程款支付。
7.3如果工程變更的發生,是由施工單位的合同合同責任與
風險所導致,則為執行工程變更所發生的與工期延誤的合同責任
由施工單位承擔。
7.4未經駐地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而實施的工程變更,駐地
辦不得予以計量。
7.5因工程變更導致合同索賠的,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規定
和監理實施細則有關要求進行。
第七章工程合同索賠監理實施細則
一、目的
為規范合同索賠監理工作,依據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國家及
國家有關部門行政法規文件和湖嘉申線湖州段航道工程建設工程
項目《工程建設治理手冊》的規定編制本實施細則。
二、范疇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湖嘉申航線湖洲段航道建設工程第一監理
合同段的合同索賠監理工作。
三、監理職責
駐地監理工程師主持和組織處理索賠事宜,簽發工程索賠簽
證單。監理工程師在駐地監理工程師領導下完成合同索賠監理具
體工作。
四、處理合同索賠的原則
4.1監理工程師應認真把握和熟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努力
促使合同雙方提高合同意識、認真履行合同,及時做好和諧,協
助合同雙方做好預控和預防索賠治理,努力排除可能導致合同糾
紛和索賠事件發生的因素,促使工程項目的順利進展。
4.2合同索賠可以分為施工費用索賠、工期延(誤)期索賠
或施工費用連同工期延(誤)期索賠。
4.3駐地辦不接受未按合同文件明示或隱含規定的索賠程序
與時限而提起的索賠要求。也可以通過對合同索賠要求進行的查
證或依據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說明,拒絕或同意合同索賠的全
部或部分要求。
4.4在索賠事項發生和索賠處理過程中,或在索賠爭端調解、
仲裁過程中,合同雙方仍應嚴格履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規定的各
自的義務與責任,不得因此而影響工程施工的照常進行。
五、合同索賠的條件
6.1合同雙方中存在對方的違約行為和事實,或發生了應由
對方承擔的責任與風險導致的缺失,是提起合同索賠的條件。
6.2由于施工單位的合同工期誤期、施工質量缺陷未按期修
復完成、因施工單位責任導致項目法人造成缺失、因施工單位原
因不得不終止合同,或其他違約行為,項目法人得按合同文件有
關規定向施工單位提起索賠。
6.3駐地辦僅接受施工單位以下原因的合同索賠要求:
⑴因實際施工現場條件與合同或隱含的條件相比較發生了
不利于施工的變化,而這種變化是一個有體會的施工單位所無法
事前預料與防范,因施工現場條件變化導致施工費用的增加或施
工工期的延長,未得到合理補償或合同支付的。
⑵因工程變更超出合同規定范疇,或項目法人為了提前合同
完工工期要求加速施工,或項目法人提前啟用未經移交的工程項
目等原因,導致施工單位發生額外施工費用,未得到合理補償或
合同支付的。
⑶執行項目法人或駐地辦的指示承擔了超出合同規定范疇
以外的額外工作,導致施工單位施工費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補償
或合同支付的。
⑷因屬于項目法人風險或責任的自然氣象、水文條件、地質
條件或施工暫停等等原因,導致施工費用額外增加,未得到合理
補償或合同支付的。
⑸因屬于項目法人未按合同規定提供施工圖紙、施工場地等
應由項目法人提供的條件,并導致施工延誤或施工費用額外增加,
未得到合理補償或合同支付的。
⑹因項目法人的違約行為,導致施工延誤或施工缺失,未得
到合理補償或合同支付的。
⑺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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