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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工程管理)工程索賠

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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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與索賠案例

《案例1》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業主在招標文件中要求:(1)項目在21個月內完

成,(2)采用固定總價合同,(3)無調價條款。承包商投標報價364000美元,工期24個月。

在投標書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條款,要求取消固定價格條款,采用浮動價格。但業主在未同承

包商談判的情況下發出中標函,同時指出:(1)經審核發現投標書中有計算錯誤,共多算了

7730美元。業主要求在合同總價中減去這個差額,將報價改為356270(即364000-7730)

美元。(2)同意24個月工期。(3)堅持采用固定價格。承包商答復為:Q)如業主堅持固定

價格條款,則承包商在原報價的基礎上再增加75000美元。(2)既然為固定總價合同,則總

價優先,計算錯誤7730美元不應從總價中減去。則合同總價應為439000(即364000+

75000)美元。在工程中由于工程變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工程最終在24

個月內完成。最終結算,業主堅持按照改正后的總價35627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

分結算,即最終合同總價為427133美元。而承包商堅持總結算價款為509863(即364000

+75000+70863)美元。最終經中間人調解,業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案例分析:Q)對承

包商保留條款,業主可以在招標文件,或合同條件中規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條款,則承包商保

留說明無效。否則業主應在定標前與承包商就投標書中的保留條款進行具體商談,做出確認

或否認。不然會引起合同執行過程中的爭執。(2)對單價合同,業主是可以對報價單中數字計

算錯誤進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標文件中應規定業主的修正權,并要求承包商對修正后的價格

的認可。但對固定總價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為總價優先,業主是確認總價。(3)當雙方對

合同的范圍和條款的理解明顯存在不一致時,業主應在中標函發出前進行澄清,而不能留在

中標后商談。如果先發出中標函,再談修改方案或合同條件,承包商要價就會較高,業主十

分被動。而在中標函發出前進行商談,一般承包商為了中標比較容易接受業主的要求。可能

本工程比較緊急,業主急于簽訂合同,實施項目,所以沒來得及與承包商在簽訂合同前進行

認真的澄清和合同談判。

《案例2》在國內某合資項目中,業主為英國人,承包商為中國的一個建筑公司,工程范圍

為一個工廠的土建施工,合同工期7個月。業主不顧承包商的要求,堅持用ICE合同條件,

而承包商未承接過國際工程。承包商從做報價開始,在整個工程施工過程中一直不順利,對

自己的責任范圍,對工程施工中許多問題的處理方法和程序不了解,業主代表和承包商代表

之間對工程問題的處理差異很大。最終當然承包商受到很大損失,許多索賠未能得到解決。

而業主的工程質量很差,工期拖延了一年多。由于工程遲遲不能交付使用,業主不得已又委

托其他承包商進場施工,對工程的整體效益產生極大的影響。

《案例3》某中外合資項目,合同標的為一商住樓的施工工程。主樓地下一層,地上24層,

裙樓4層,總建筑面積36000m2。合同協議書由甲方自己起草。合同工期為670天。合同

中的價格條款為:"本工程合同價格為人民幣3500萬元。此價格固定不變,不受市場上材料、

設備、勞動力和運輸價格的波動及政策性調整影響而改變。因設計變更導致價格增減另外計

算?!北竞贤炞趾蠼涍^了法律機關的公證。顯然本合同屬固定總價合同。在招標文件中,

業主提供的圖紙雖號稱“施工圖",但實際上很粗略,沒有配筋圖。在承包商報價時,國家

對建材市場實行控制,有鋼材最高市場限價,約1800元八。承包商則按此限價投標報價。

工程開始后一切順利,但基礎完成后,國家取消鋼材限價,實行開放的市場價格,市場鋼材

價格在很短的時間內上漲至3500元/t以上。另外由于設計圖紙過粗,后來設計雖未變更,

但卻增加了許多承包商未考慮到的工作量和新的分項工程。其中最大的是鋼筋。承包商報價

時沒有配筋圖,僅按通常商住樓的每平米建筑面積鋼筋用量估算,而最后實際使用量與報價

所用的鋼筋工程量相差500t以上。按照合同條款,這些都應由承包商承擔。開工后約5個

月,承包商再作核算,預計到工程結束承包商至少虧本2000萬元。承包商與業主商議,希

望業主照顧到市場情況和承包商的實際困難,給予承包商以實際價差補償,因為這個風險已

大大超過承包商的承受能力。承包商已不期望從本工程獲得任何利潤,只要求保本。但業主

予以否決,要求承包商按原價格全面履行合同責任。承包商無奈,放棄了前期工程及基礎工

程的投入,撕毀合同,從工程中撤出人馬,蒙受了很大的損失。而業主不得不請另外一個承

包商進場繼續施工,結果也蒙受很大損失:不僅工期延長,而且最后花費也很大。因為另一

個承包商進場完成一個半拉子工程,只能采用議標的形式,價格也比較高。在這個工程中,

幾個重大風險因素集中都一起:工程量大、工期長、設計文件不詳細、市場價格波動大、做

標期短、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最終不僅打倒了承包商,而且也傷害了業主的利益,影響了工

程整體效益。

《案例4》我國某水電站建設工程,采用國際招標,選定國外某承包公司承包引水洞工程施

工。在招標文件列出應由承包商承擔的稅賦和稅率。但在其中遺漏了承包工程總額3.03%的

營業稅,因此承包商報價時沒有包括該稅。工程開始后,工程所在地稅務部門要求承包商交

納已完工程的營業稅92萬元,承包商按時繳納,同時向業主提出索賠要求。對這個問題的

責任分析為:業主在招標文件中僅列出幾個小額稅種,而忽視了大額稅種,是招標文件的不

完備,或者是有意的誤導行為。業主應該承擔責任。索賠處理過程:索賠發生后,業主向國

家申請免除營業稅,并被國家批準。但對已交納的92萬元稅款,經雙方商定各承擔50%。

案例分析:如果招標文件中沒有給出任何稅收目錄,而承包商報價中遺漏稅賦,本索賠要求

是不能成立的。這屬于承包商環境調查和報價失誤,應由承包商負責。因為合同明確規定:

"承包商應遵守工程所在國一切法律","承包商應交納稅法所規定的一切稅收二

《案例5》在某國際工程中,經過澄清會議,業主選定一個承包商,并向他發出一函件,表

示"有意向"接受該承包商的報價,并"建議"承包商"考慮"材料的訂貨;如果承包商"希

望",則可以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前期工作。而結果由于業主放棄了該開發計劃,工程被取消,

工程承包合同無法簽訂,業主又指令承包商恢復現場狀況。而承包商為施工準備已投入了許

多費用。承包商就現場臨時設施的搭設和拆除,材料訂貨及取消訂貨損失向業主提出索賠。

但最終業主以前述的信件作為一"意向書",而不是一個肯定的"承諾"(合同)為由反駁了承

包商的索賠要求。(見參考文獻11)

《案例6》新加坡一油碼頭工程,采用FIDIC合同條件。招標文件的工程量表中規定鋼筋由

業主提供,投標日期1980年6月3日。但在收到標書后,業主發現他的鋼筋已用于其他工

程,他已無法再提供鋼筋。則在1980年6月U日由工程師致信承包商,要求承包商另報

出提供工程量表中所需鋼材的價格。自然這封信作為一個詢價文件。1980年6月19日,承

包商作出了答復,提出了各類鋼材的單價及總價格。接信后業主于1980年6月30日復信

表示接受承包商的報價,并要求承包商準備簽署一份由業主提供的正式協議。但此后業主未

提供書面協議,雙方未作任何新的商談,也未簽訂正式協議。而業主認為承包商已經接受了

提供鋼材的要求,而承包商卻認為業主又放棄了由承包商提供鋼材的要求。待開工約3個月

后,1980年10月20日,工程需要鋼材,承包商向業主提出業主的鋼材應該進場,這時候

才發現雙方都沒有準備工程所需要的鋼材。由于要重新采購鋼材,不僅鋼材價格上升、運費

增加,而且工期拖延,進一步造成施工現場費用的損失約60000元。承包商向業主提出了

索賠要求。但由于在本工程中雙方缺少溝通,都有責任,故最終解決結果為,合同雙方各承

擔一半損失。案例分析:本工程有如下幾個問題應注意:(1)雙方就鋼材的供應作了許多商討,

但都是表面性的,是詢價和報價(或新的要約)文件。由于最終沒有確認文件,如簽訂書面協

議,或修改合同協議書,所以沒有約束力。(2)如果在1980年6月30日的復信中業主接受

了承包商的6月19日的報價,并指令由承包人按規定提供鋼材,而不提出簽署一份書面協

議的問題,則就可以構成對承包商的一個變更指令。如果承包商不提反駁意見(一般在一個星

期內),則這個合同文件就形成了,承包商必須承擔責任。(3)在合同簽訂和執行過程中,溝

通是十分重要的。及早溝通,鋼筋問題就可以及早落實,就可以避免損失。本工程合同簽訂

并執行幾個月后,雙方就如此重大問題不再提及,令人費解。四、在合同的簽訂和執行中既

要講究誠實信用,又要在合作中要有所戒備,防止被欺詐。在工程中,許多欺詐行為屬于對

手鉆空子、設圈套,而自己疏忽大意,盲目相信對方或對方提供的信息(口頭的,小道的或作

為"參考"的消息)造成的。這些都無法責難對方。

《案例7》我國某承包公司作為分包商與奧地利某總承包公司簽訂了一房建項目的分包合同。

該合同在伊拉克實施,它的產生完全是奧方總包精心策劃,蓄意欺騙的結果。如在談判中編

制慌言說,每平方米單價只要114美元即可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量,而實際上按當地市場情

況工程花費不低于每平方米500美元;有時奧方對經雙方共同商討確定的條款利用打字機會

將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塞進去;在準備簽字的合同中擅自增加工程量等。該工程的分包合同價

為553萬美元,工期24個月。而在工程進行到11個月時,中方已投入654萬美元,但僅

完成工程量的25%。預計如果全部履行分包合同,還要再投入1000萬美元以上。結果中方

不得不拋棄全部投入資金,徹底廢除分包合同(見參考文獻17)。在這個合同中雙方責權利關

系嚴重不平衡,合同簽訂中確實有欺詐行為,對方做了手腳。但作為分包商沒有到現場做實

地調查,而僅向總包口頭"咨詢",聽信了"謊言",認了人家的“手腳",簽了字,合同就

有效,必須執行,而且無法對發包商責難。

《案例8》本工程為非洲某國政府的兩個學院的建設,資金由非洲銀行提供,屬技術援助項

目,招標范圍僅為土建工程的施工。1.投標過程我國某工程承包公司獲得該國建設兩所學院

的招標信息,考慮到準備在該國發展業務,決定參加該項目的投標。由于我國與該國沒有外

交關系,經過幾番周折,投標小組到達該國時離投標截止僅20天。買了標書后,沒有時間

進行全面的招標文件分析和詳細的環境調查,僅粗略地折算各種費用,倉促投標報價。待開

標后發現報價低于正常價格的30%。開標后業主代表、監理工程師進行了投標文件的分析,

對授標產生分歧。監理工程師堅持我國該公司的標為廢標,因為報價太低肯定虧損,如果授

標則肯定完不成。但業主代表堅持將該標授予我國公司,并堅信中國公司信譽好,工程項目

一定很順利。最終我國公司中標。3.合同中的問題中標后承包商分析了招標文件,調查了市

場價格,發現報價太低,合同風險太大,如果承接,至少虧損100萬美元以上。合同中有如

下問題:(1)沒有固定匯率條款,合同以當地貨幣計價,而經調查發現,匯率一直變動不定。

(2)合同中沒有預付款的條款,按照合同所確定的付款方式,承包商要投入很多自有資金,這

樣不僅造成資金困難,而且財務成本增加。(3)合同條款規定不免稅,工程的稅收約為13%

的合同價格,而按照非洲銀行與該國政府的協議本工程應該免稅。4.承包商的努力在收到中

標函后,承包商與業主代表進行了多次接觸。一方面謝謝他的支持和信任,決心搞好工程為

他爭光,另一方面又講述了所遇到的困難——由于報價太低,虧損是難免的,希望他在幾個

方面給予支持:(1)按照國際慣例將匯率以投標截止期前28天的中央銀行的外匯匯率固定下

來,以減少承包商的匯率風險。(2)合同中雖沒有預付款,但作為非洲銀行的經援項目通常有

預付款。沒有預付款承包商無力進行工程。(3)通過調查了解獲悉,在非洲銀行與該國政府的

經濟援助協議上本項目是免稅的。而本項目必須執行這個協議,所以應該免稅。合同規定由

承包商交納稅賦是不對的,應予修改。5.最終狀況由于業主代表堅持將標授予中國的公司,

如果這個項目失敗,他臉上無光甚至要承擔責任,所以對承包商提出的上述三個要求,他盡

了最大努力與政府交涉,并幫承包商講話。最終承包商的三點要求都得到滿足,這一下扭轉

了本工程的不利局面。最后在本工程中承包商順利地完成了合同。業主滿意,在經濟上不僅

不虧損而且略有盈余。本工程中業主代表的立場以及所作出的努力起了十分關鍵的作用6.

幾個注意點:(1)承包商新到一個地方承接工程必須十分謹慎,特別在國際工程中,必須詳細

地進行環境調查,進行招標文件的分析。本工程雖然結果尚好,但實屬僥幸。(2)合同中沒有

固定匯率的條款,在進行標后談判時可以引用國際慣例要求業主修改合同條件。(3)本工程中

承包商與業主代表的關系是關鍵。能夠獲得業主代表、監理工程師的同情和支持對合同的簽

訂和工程實施是十分重要的。

《案例9》在某工程中,承包商承包了設備基礎的士建和設備的安裝工程。按合同和施工進

度計劃規定:在設備安裝前3天,基礎土建施工完成,并交付安裝場地;在設備安裝前3天,

業主應負責將生產設備運送到安裝現場,同時由工程師、承包商和設備供應商一齊開箱檢驗;

在設備安裝前15天,業主應向承包商交付全部的安裝圖紙;在安裝前,安裝工程小組應做

好各種技術的和物資的準備工作等。這樣對設備安裝這個事件可以確定它的前提條件(見圖7

—2),而且各方面的責任界限十分清楚。

《案例10》在我國的某水電工程中,承包商為國外某公司,我國某承包公司分包了隧道工

程。分包合同規定:在隧道挖掘中,在設計挖方尺寸基礎上,超挖不得超過40cM,在40cM

以內的超挖工作量由總包負責,超過40CM的超挖由分包負責。由于地質條件復雜,工期要

求緊,分包商在施工中出現許多局部超挖超過40CM的情況,總包拒付超挖超過40CM部

分的工程款。分包就此向總包提出索賠,因為分包商一直認為合同所規定的"40CM以內",

是指平均的概念,即只要總超挖量在40cM之內,則不是分包的責任,總包應付款。而且分

包商強調,這是我國水電工程中的慣例解釋。當然,如果總包和分包都是中國的公司,這個

慣例解釋常常是可以被認可的。但在本合同中,沒有"平均"兩字,在解釋中就不能加上這

兩字。如果局部超挖達到50CM,則按本合同字面解釋,40CM~50CM范圍的挖方工作量

確實屬于"超過40CM”的超挖,應由分包負責。既然字面解釋已經準確,則不必再引用慣

例解釋。結果承包商損失了數百萬元。

《案例11》在我國某工程中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合同條件規定,承包商若發現施工圖中的

任何錯誤和異常應通知業主代表。在技術規范中規定,從安全的要求出發,消防用水管道必

須與電纜分開鋪設;而在圖紙上,將消防用水管道和電纜放到了一個管道溝中。承包商按圖

報價并施工,該項工程完成后,工程師拒絕驗收,指令承包商按規范要求施工,重新鋪設管

道溝,并拒絕給承包商任何補償,其理由是:(1)兩種管道放一個溝中極不安全,違反工程規

范。在工程中,一般規范(即本工程的說明)是優先于圖紙的。(2)即使施工圖上注明兩管放在

一個管道溝中,這是一個設計錯誤。但作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是應該能夠發現這個常識性

的錯誤的。而且合同中規定,承包商若發現施工圖中任何錯誤和異常,應及時通知業主代表。

承包商沒有遵守合同規定。當然,工程師這種處理是比較苛刻,而且存在推卸責任的行為,

因為:①不管怎么說設計責任應由業主承擔,圖紙錯誤應由業主負責。②施工中,工程師一

直在"監理",他應當能夠發現承包商施工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發出指令糾正。③在本原

則使用時應該注意到承包商承擔這個責任的合理性和可能性。例如必須考慮承包商投標時有

無合理的做標期。如果做標期太短,則這個責任就不應該由承包商負擔。在國外工程中也有

不少這樣處理的案例。所以對招標文件中發現的問題、錯誤、不一致,特別是施工圖與規范

之間的不一致,在投標前應向業主澄清,以獲得正確的解釋,否則承包商可能處于不利的地

位。

《案例12》在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工程中,有鋼結構桿件的安裝分項工程。鋼結構桿件由

業主提供,承包商負責安裝。在業主提供的技術文件上,僅用一道弧線表示了鋼桿件,而沒

有詳細的圖紙或說明。施工中業主將桿件提供到現場,兩端有螺紋,承包商接收了這些桿件,

沒有提出異議,在混凝土框架上用了螺母和子桿進行連接。在工程檢查中承包商也沒提出額

外的要求。但當整個工程快完工時,承包商提出,原安裝圖紙表示不清楚,自己因工程難度

增加導致費用超支,要求索賠。法院調查后表示,雖然合同曾對結構桿系的種類有含糊,但

當業主提供了桿系,承包商無異議地接收了桿系,則這方面的疑問就不存在了。合同已因雙

方的行為得到了一致的解釋,即業主提供的桿系符合合同要求。所以承包商索賠無效。

《案例13》魯布革引水系統工程,業主為中國水電部魯布革工程局,承包商為日本大成建

設株式會社,監理工程師為澳大利亞雪山公司。在工程過程中由于不利的自然條件造成排水

設施的增加,引起費用索賠。Q)合同相關內容分析。工程量表中有如下相關分項:3.07/1

項:"提供和安裝規定的最小排水能力",作為總價項目,報價:42245547日元和32832.18

元人民幣;3.07/3項:"提供和安裝額外排水能力”,作為總價項目,報價:10926404日

元和4619.97元人民幣。同時技術規范中有:S3.07(2)(C)規定「'由于開挖中的地下水量是

未知的,如果規定的最小排水能力不足以排除水流,則工程師將指令安裝至少與規定排水能

力相等的額外排水能力。提供和安裝額外排水能力的付款將在工程量表3.07/3項中按總價

進行支付"。S3.07(3)(C)中又規定:"根據工程師指令安裝的額外排水能力將按照實際容量支

付"。顯然上述技術規范中的規定之間存在矛盾。合同規定的正常排水能力分別布置在:平

洞及AB段:1.5t/minC段:1.5t/minD段:1.5t/min漸變段及斜井:3.0t/min合計

7.5t/min按S3.07(2)(C)規定,額外排水能力至少等于規定排水能力,即可以大于7.5t/min。

(2)事態描述。從1986年5月至1986年8月底,大雨連綿。由于引水隧道經過斷層和許多

溶洞,地下水量大增,造成停工和設備淹沒。經業主同意,承包商緊急從日本調來排水設施,

使工程中排水設施總量增加到30.5t/min(其中4t/min用于其它地方,已單獨支付)。承包

商于1986年6月12日就增加排水實施提出索賠意向,10月15日正式提出索賠要求:索

賠項目日元人民幣(元)被淹沒設備損70增加排水設施

5837738412892.67合計6009426115307.37(3)責任分析①機械設備由于淹沒而受到損

失,這屬于承包商自己的責任,不予補償。②額外排水設施的增加情況屬實。由于遇到不可

預見的氣候條件,并且應業主的要求增加了設備供應。(4)理由分析。雖然對額外排水設施責

任分析是清楚的,但雙方就賠償問題產生分歧。由于工作量表3.07/3項與規范S3.07(2)(C)、

S3.07(3)(C)之間存在矛盾,按不同的規定則有不同的解決方法:①按規范S3.07⑵(C),額

外排水能力在工作量表3.07/3總價項目中支付,而且規定“至少與規定排水能力相等的額

外排水能力”,則額外排水能力可以大于規定排水能力,且不應另外支付。②但按照規范

S3.07(3)(C),額外排水能力要按實際容量支付,即應予以全部補償。③由于合同存在矛盾,

如果要照顧合同雙方利益,導致不矛盾的解釋,則認為工程量表3.07/I已包括正常排水能

力,3.07/3報價中已包括與正常的排水能力相等的額外排水能力,而超過的部分再按

S3.07(3)(C)規定,按實際容量給承包商以賠償。這樣每一條款都能得到較為合理的解釋。最

后雙方經過深入的討論,一致同意采用上述第三種解決方法。(6)影響分析。承包商提出,報

價所依據的排水能力僅為平洞漸變段及斜井其它兩個工作面可以利

1.5t/min,3t/mino

用坡度自然排水。所以合同工程量表3.07/I和3.07/3中包括的排水能力為9.0t/min,

即十承包商這樣提出的目的,不僅可以增加屬于賠償范圍的排水能力,

Q.5t3t)x2/mino

而且提高了單位排水能力的合同單價。但工程師認為,承包商應按合同規定對每一個工作面

布置排水設施,并以此報價。所以合同規定的排水能力為15t/min(正常排水能力7.5t/

min,以及與它相同的額外排水能力)。則屬于索賠范圍的,即適用規范S3.07⑶(C)的排水

能力為:30.5T—15=11.5t/min⑺索賠值計算。承包商在報價單中有兩個值:3.07/1

作為正常排水能力,報價較高;而3.07/3作為額外排能力,報價很低。工程師認為,增加的

是額外排水能力,故應按3.07/3報價計算。承包商對3.07/3報價低的原因作出了解釋(可

能由于額外排水能力是作為備用的,并非一定需要,故報價中不必全額考慮),并建議采用兩

項(3.07/I和3.07/3)報價之和的平均值計算。這個建議最終被各方接受。則合同規定的單

位排水能力單價為:日元:(42245547十10926404)/15=3544793日元/(t/min)人民幣:

(32832.18+4619.97)/15=2496.81元/(t/min)貝賠償值為:日元:3544793x11.5=

40765165日元人民幣:2496.81x11.5=28713.31元最后雙方就此達成一致。5.二義性的

解決。如果經過上面的分析仍沒得到一個統一的解釋,則可采用如下原則:(1)優先次序原則。

合同是由一系列文件組成的,例如按FIDIC合同的定義,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函、

投標書、合同條件、規范、圖紙、工程量表等。實質還包括合同簽訂后的變更文件及新的附

加協議,合同簽訂前雙方達成一致的附加協議。當矛盾和含糊出現在不同文件之間時,則可

適用優先次序原則。各個合同都有相應的合同文件優先次序的規定。(2)對起草者不利的原則。

盡管合同文件是雙方協商一致確定的,但起草合同文件常常又是買方(業主、總包)的一項權

力,他可以按照自己的要求提出文件。按照責權利平衡的原則,他又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

果合同中出現二義性,即一個表達有兩種不同的解釋,可以認為二義性是起草者的失誤,或

他有意設置的陷井,則以對他不利的解釋為準。這是合理的。我國的合同法也有相似的規定

(如合同法第41條)

《案例14》在某供應合同中,付款條款對付款期的定義是"貨到全付款"。而該供應是分批

進行的。在合同執行中,供應方認為,合同解釋為“貨到,全付款",即只要第一批貨到,

購買方即"全付款",而購買方認為,合同解釋應為"貨到全,付款",即貨全到后,再付款。

從字面上看,兩種解釋都可以。雙方爭執不下,各不讓步,最終法院判定本合同無效,不予

執行。實質上本案例還可以追溯合同的起草者。如果供應方起草了合同,則應理解為"貨到

全,付款”;如果是購買方起草,則可以理解為"貨到,全付款"。

《案例15》在某一國際工程中,工程師向承包商頒發了一份圖紙,圖紙上有工程師的批準

及簽字。但這份圖紙的部分內容違反本工程的專用規范(即工程說明),待實施到一半后工程

師發現這個問題,要求承包商返工并按規范施工。承包商就返工問題向工程師提出索賠要求,

但為工程師否定。承包商提出了問題:工程師批準頒布的圖紙,如果與合同專用規范內容不

同,它能否作為工程師已批準的有約束力的工程變更?答:Q)在國際工程中通常專用規范是

優先于圖紙的,承包商有責任遵守合同規范。(2)如果雙方一致同意,工程變更的圖紙是有約

束力的。但這一致同意不僅包括圖紙上的批準意見,而且工程師應有變更的意圖,即工程師

在簽發圖紙時必須明確知道已經變更,而且承包商也清楚知道。如果工程師不知道已經變更

(僅發布了圖紙),則不論出于何種理由,他沒有修改的意向,這個對圖紙的批準沒有合同變

更的效力。(3)承包商在收一個與規范不同的或有明顯錯誤的圖紙后,有責任在施工前將問題

呈交給工程師(見本節前面的分析)。如果工程師書面肯定圖紙變更,則就形成有約束力的工

程變更。而在本例中承包商沒有向工程師核實,則不能構成有約束力的工程變更。鑒于以上

理由,承包商沒有索賠理由。

《案例16》在某國際工程中,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合同規定由業主支付海關稅。合同規定

索賠有效期為10天。在承包商投標書中附有建筑材料、設備表,這已被業主被批準。在工

程中承包商進口材料大大超過投標書附表中所列的數量。在承包商向業主要求支付海關稅

時,業主拒絕支付超過部分的材料的海關稅。對此,承包商提出如下問題:(1)業主有沒有

理由拒絕支付超過部分材料的海關稅?(2)承包商向業主索取這部分海關稅受不受索賠有

效期限制?答:在工程中材料超量進口可能由于如下原因造成:(1)建筑材料設備表不準確。

(2)業主指令工程變更造成工程量的增加,由此導致材料用量的增加。⑶其他原因,如承包

商施工失誤造成返工、施工中材料浪費,或承包商企圖多進口材料,待施工結束后再作處理

或用于其他工程,以取得海關稅方面的利益等。對于上述情況,分別分析如下:Q)與業主提

供的工程量表中的數字一樣,材料、設備表也是一個估計的值,而不是固定的準確的值,所

以誤差是允許的,對誤差業主也不能推卸他的合同責任。(2)業主所批準增加的工程量是有效

的,屬于合同內的工程,則對這些材料,合同所規定的由業主支付海關稅的條款也是有效的。

所以對工程量增加所需要增加的進口材料,業主必須支付相應的海關稅。⑶對于由承包商責

任引起的其他情況,應由承包商承擔。對于超量采購的材料,承包商最后處理(如變賣、用于

其他工程)時,業主有權收回已支付的相應的海關稅。由于要求業主支付超量材料的海關稅并

不是由于業主違約引起的,所以這項索賠不受索賠有效期的限制。

《案例17》某工程合同規定,進口材料由承包商負責采購,但材料的關稅不包括在承包商

的材料報價中,由業主支付。合同未規定業主支付海關稅的日期,僅規定,業主應在接到承

包商提交的到貨通知單后30天內完成海關放行的一切手續?,F由于承包商采購的材料到貨

太遲,到港后工程施工中急需這批材料,承包商先墊支關稅,并完成入關手續,以便及早取

得材料,避免現場停工待料。問:對此,承包商是否可向業主提出補償海關稅的要求?這項

索賠是否也要受合同規定的索賠有效期的限制?答:對此,如果業主拖延海關放行手續超過

30天,造成現場停工待料,則承包商可將它作為不可預見事件,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有效期

內提出工期和費用索賠。而承包商先墊付了關稅,以便及早取得材料,對此承包商可向業主

提出海關稅的補償要求。因為按照國際工程慣例,如果業主妨礙承包商正確地履行合同,或

盡管業主未違約,但在特殊情況下,為了保證工程整體目標的實現,承包商有責任和權力為

降低損失采取措施。由于承包商的這些措施使業主得到利益或減少損失,業主應給予承包商

補償。本案例中,承包商為了保證工程整體目標的實現,為業主完成了部分合同責任,業主

應予以如數補償。而業主行為對承包商并非違約,故這項索賠不受合同所規定的索賠有效期

限制。

《案例18》我國某承包公司在國外承包一項工程,合同簽訂時預計,該工程能盈利30萬美

元;開工時,發現合同有些條款不利,估計能持平,即可以不盈不虧;待工程進行了幾個月,

發現合同很為不利,預計要虧損幾十萬美元;待工期達到一半,再作詳細核算,才發現合同

極為不利,是個陷井,預計到工程結束,至少虧損1000萬美元以上。到這時才采取措施,

損失已極為慘重。

《案例19》在一國際工程中,按合同規定的總工期計劃,應于xx年x月x日開始現場攪拌混

凝土。因承包商的混凝土拌和設備遲遲運不上工地,承包商決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但為業主

否決。而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確規定使用何種混凝土。承包商不得已,只有繼續組織設備進場,

由此導致施工現場停工、工期拖延和費用增加。對此承包商提出工期和費用索賠。而業主以

如下兩點理由否定承包商的索賠要求:(1)已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中確定承包商用現場攪拌混

凝土,承包商應遵守。(2)拌和設備運不上工地是承包商的失誤,他無權要求賠償。最終將爭

執提交調解人。調解人認為:因為合同中未明確規定一定要用工地現場攪拌的混凝土(施工方

案不是合同文件)則商品混凝土只要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也可以使用,不必經業主批準。

因為按照慣例,實施工程的方法由承包商負責。他在不影響或為了更好地保證合同總目標的

前提下,可以選擇更為經濟合理的施工方案。業主不得隨便干預。在這前提下,業主拒絕承

包商使用商品混凝土,是一個變更指令,對此可以進行工期和費用索賠。但該項索賠必須在

合同規定的索賠有效期內提出。當然承包商不能因為用商品混凝土要求業主補償任何費用。

最終承包商獲得了工期和費用補償。

《案例20》在某工程中,業主在招標文件中提出工期為24個月。在投標書中,承包商的進

度計劃也是24個月。中標后承包商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詳細進度計劃,說明18個月即可竣工,

并論述了18個月工期的可行性。工程師認可了承包商的計劃。在工程中由于業主原因(設計

圖紙拖延等)造成工程停工,影響了工期,雖然實際總工期仍小于24個月,但承包商仍成功

地進行了工期和與工期相關的費用索賠,因為18個月工期計劃是有約束力的(見參考文獻

11)。

《案例21》在一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業主提供了地質勘察報告,證明地下土質很好。承包

商作施工方案,用挖方的余土作通往住宅區道路基礎的填方。由于基礎開挖施工時正值雨季,

開挖后土方潮濕,且易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承包商不得不將余土外運,另外取土作道

路填方材料。對此承包商提出索賠要求。工程師否定了該索賠要求,理由是,填方的取土作

為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它因受到氣候條件的影響而改變,不能提出索賠要求。在本案例中即

使沒有下雨,而因業主提供的地質報告有誤,地下土質過差不能用于填方,承包商也不能因

為另外取土而提出索賠要求。因為:Q)合同規定承包商對業主提供的水文地質資料的理解負

責。而地下土質可用于填方,這是承包商對地質報告的理解,應由他自己負責。(2)取土填方

作為承包商的施工方案,也應由他負責。

《案例22》某毛紡廠建設工程,由英國某紡織企業出資85%,中國某省紡織工業總公司出

資15%成立的合資企業(以下簡稱A方),總投資約為1800萬美元,總建筑面積22,610

平方米,其中土建總投資為3000多萬元人民幣。該廠位于丘陵地區,原有許多農田及藕塘,

高低起伏不平,近旁有一國道。土方工作量很大,廠房基礎采用攪拌樁和振動樁約8000多

根,主廠房主體結構為鋼結構,生產工藝設備和鋼結構由英國進口,設計單位為某省紡織工

業設計院。一.土建工程招標及合同簽訂過程土建工程包括生活區4棟宿舍、生產廠房(不包

括鋼結構安裝)、辦公樓、污水處理站、油罐區、鍋爐房等共15個單項工程。業主希望及早

投產并實現效益。土方工程先招標,土建工程第二次招標,限定總工期為半年,共27周,

跨越一個夏季和冬季。由于工期緊,招標過程很短,從發標書到收標僅10天時間。招標圖

紙設計較粗略,沒有施工詳圖,鋼筋混凝土結構沒有配筋圖。工程量表由業主提出目錄,工

作量由投標人計算并報單價,最終評標核定總價。合同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形式,要求報價中

的材料價格調整獨立計算。共有10家我國建筑公司參加投標,第一次收到投標書后,發現

各企業都用國內的概預算定額分項和計算價格,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報出完全單價,也未按

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使投標文件的分析十分困難。故業主退回投標文件,要求重新

報價。這時有5家退出競爭。這樣經過四次反復退回投標文件重新做標報,才勉強符合要求。

A方最終決定我國某承包公司B(以下簡稱B方)中標。本工程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合同總價

為17,518,563人民幣(其中包括不可預見風險費1,200,000元)。三.合同條件分析本

工程合同條件選擇是在投標報價之后,由A方與B方議定。A方堅持用ICE,即英國土木工

程師學會和土木工程承包商聯合會頒布的標準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而B方堅持使用我國

的示范文本。但A方認為示范文本不完備,不符合國際慣例,可執行性差。最后由A方起

草合同文本,基本上采用ICE的內容,增加了示范文本的幾個條款。1995年6月23日A

方提出合同條件,6月24日雙方簽訂合同。合同條件相關的內容如下:1.合同在中國實施,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作為合同的法律基礎。2.合同文本用英文編寫,并翻譯成中文,

雙方同意兩種文本具有相同的權威性。3.A方的責任和權力(1)A方任命A方的現場經理和

代表負責工程管理工作。(2)B方的設備一經進入施工現場即被認為是為本工程專用。沒有A

方代表的同意,B方不得將它們移出工地。(3)A方負責提供道路、場地,并將水電管路接到

工地。A方提供2個75千伏安發電機供B方在本工程中使用,提供方式由B方購買,A方

負責費用。發電機的運行費用由B方承擔。施工用水電費用由B方承擔,按照實際使用量和

規定的單價在工程款中扣除。(4)合同價格的調整必須在A方代表簽字的書面變更指令作出

后才有效。增加和減少工作量必須按照投標報價所確定的費率和價格計算。如果變更指令會

引起合同價格的增加或減少,或造成工程竣工期的拖延,則B方在接到變更指令后7天內書

面通知A方代表,由A方代表作出確認,并且在雙方商討變更的價格和工期拖延量后才能

實施變更,否則A方對變更不予付款。(5)如果發現有由于B方負責的材料,設備,工藝所

引起的質量缺陷,A方發出指令,B方應盡快按合同修正這些缺陷,并承擔費用。(6)本工程

執行英國規范,由A方提供一本相關的英國規范給B方。A方及A方代表出于任何考慮都

有權指令B方保證工程質量達到合同所規定的標準。5.B方責任和權力(1)若發現施工詳圖中

的任何錯誤和異常應及時通知A方,但B方不能修改任何由A方提供的圖紙和文件,否則

將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2)B方負責現場以外的場地、道路的許可證及相關費用。

(其它略)6.合同價格(1)本合同采用固定總價方式,總造價為17,518,563元人民幣。它已

包括B方在工程施工的所有花費和應由B方承擔的不可預見的風險費用。(2)付款方式①簽

訂合同時,A方付給B方400萬元備料款。②每月按當月工程進度付款。在每月的最后一個

星期五,B方提交本月的已完成工程量的款額帳單。在接到B方帳單后,A方代表7天內作

出審查并支付。③A方保留合同價的5%作為保留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A方將其中的

一半支付給B方,待保修期結束且沒有工程缺陷后,再支付另外的一半。7.合同工期(1)合同

工期共27周,從1995年7月17日到1996年1月20日。⑵若工程在合同規定時間內竣

工,A方向B方獎勵20萬元,另外每提前1天再獎勵1萬元。若不能在合同規定時間內竣

工,拖延的第一周違約金為20萬元,在合同規定竣工日期一周以后,每超過一天,B方賠

償5000元。

(3)若在施工期間發生超過14天的陰雨或冰凍天氣,或由于A方責任引起的干擾,A方給予

B方以延長工期的權力。若發生地震等B方不能控制的事件導致工期延誤,B方應立即通知

A方代表,提出工期順延要求,A方應根據實際情況順延工期。8.違約責任和解除合同Q)若

B方未在合同規定時間內完成工程或違反合同有關規定,A方有權指令B方在規定時間內完

成合同責任。若B方未履行,A方可以雇用另一承包商完成工程,全部費用由B方承擔。(2)

如果B方破產,不能支付到期的債務,發生財務危機,A方有權解除合同。(3)A方認為B

方不能安全、正確地履行合同責任,或已無力勝任本工程的合同任務或公然忽視履行合同,

則可指令B方停工,并由B方承擔停工責任。若B方拒不執行A方指令,則A方有權終止

對B方的雇用。9.爭執的解決本合同的爭執應首先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若不能達成一致,

任何一方都有權力提請仲裁。若A方提請仲裁,則仲裁地點在上海;若B方提請仲裁,則仲

裁地點在新加坡。(其它略)四.合同實施狀況本工程土方工程從1995年5月11日開始,7

月中旬結束,則土建施工隊伍7月份就進場(比土建施工合同進場日期提前)。但在施工過程

中由于:1.在當年八月份出現較長時間的陰雨天氣;2.A方發出許多工程變更指令;3.B方

施工組織失誤、資金投入不夠、工程難度超過預先的設想;4.B方施工質量差,被業主代表

指令停工返工等;造成施工進度的拖延、工程質量問題和施工現場的混亂。原計劃工程于

1996年1月結束并投入使用,但實際上,到1996年2月下旬,即工程開工后的31周,還

有大量的合同工作量沒有完成。此時業主以如下理由終止了和承包商的原合同關系:1.承

包商施工質量太差,不符合合同規定,又無力整改;2.工期拖延而又無力彌補;3.使用過

多無資歷的分包商,而且施工現場出現多級分包;將原屬于B方工程范圍內的一些未開始的

分項工程刪除,并另發包給其他承包商,并催促B方盡快施工,完成剩余工程。1996年5

月,工程仍未竣工,A方仍以上面三個理由指令B方停止合同工作,終止合同工程,由其他

承包商完成。在工程過程中B方提出近1200萬的索賠要求,在工程過程中一直沒有得到解

決。而雙方經過幾輪會談,在10個月后,最終業主僅賠償承包商30萬元。本工程無論從A

方或B方的角度都不算成功的工程,都有許多經驗教訓值得記取。五.B方的教訓在本工程中,

B方受到很大損失,不僅經濟上虧本很大,而且工期拖延,被A方逐出現場,對企業形象有

很大的影響。這個工程的教訓是深刻的。1.從根本上說,本工程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招標圖

紙比較粗略,做標期短,地形和地質條件復雜,所使用的合同條件和規范是承包商所不熟悉

的。對B方來說,幾個重大風險集中起來,失敗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承包商的損失是不可避

免的。1996年7月,工程結束時B方提出實際工程量的決算價格為1882萬元(不包括許多

索賠)。經過長達近十個月的商談,A方最終認可的實際工程量決算價格為1416萬元人民幣。

雙方結算的差異主要在于:Q)本工程招標圖紙較粗略,而A方在招標文件中沒給出工作量,

由B方計算工程量,而B方計算的數字都很低。例如圖紙缺少鋼筋配筋圖,承包商報價時預

算402t鋼筋,而按后來頒發的詳細的施工圖核算應為約720t。在工程中,由于工程變更又

增加了290t,即整個實際用量約1010t。由于為固定總價合同,A方認為詳細的施工圖用量

與B方報價之差318t(即720t-402t),合計價格100多萬元是B方報價的失誤,或為獲得

工程而作出的讓步,在任何情況下不予補償。(2)B方在工程管理上的失誤。例如:在工程施

工中B方現場人員發現缺少住宅樓的基礎圖紙,再審查報價發現漏報了住宅樓的基礎價格約

30萬人民幣。分析責任時,B方的預算員堅持認為,在招標文件中A方漏發了基礎圖,而A

方代表堅持是B方的預算師把基礎圖弄丟了。由于采用了固定總價合同,B方最終承擔了這

個損失。這個問題實質上是B方自己的責任,他應該:①接到招標文件后應對招標文件的完

備性進行審查,將圖紙和圖紙目錄進行校對,如果發現有缺少,應要求A方補充。②在制定

施工方案或作報價時仍能發現圖紙的缺少,這時仍可以向業主索要,或自己出錢復印,這樣

可以避免損失。2.報價的失誤。B方報價按照我國國內的定額和取費標準,但沒有考慮到合

同的具體要求,合同條件對B方責任的規定,英國規范對工程質量、安全的要求,例如:⑴

開工后,A方代表指令B方按照工程規范的要求為A方的現場管理人員建造臨時設施。辦公

室地面要有防潮層和地磚,廁所按現場人數設位,要有高位水箱,化糞池,并貼瓷磚。這大

大超出B方的預算。(2)A方要求B方有安全措施,包括設立急救室、醫務設備,施工人員

在工地上應配備專用防釘鞋、防灰鏡、防雨具,這方面的花費都在報價中沒有考慮到。(3)

由于施工工地在一個國道西側,棄土須堆到國道東側,這樣必須切斷該國道。在這個過程中

發生了申請切斷國道許可、設告示欄、運土過程中安全措施、施工后修復國道等各種費用,

而B方報價中未考慮到這些費用。B方向A方提出索賠,但為A方反駁,因為合同已規定

這是B方責任,應由B方支付費用。當然,在本工程中,A方在招標文件中沒有提出合同條

件,而在確定承包商中標后才提出合同條件。這是不對的,違反慣例。這也容易造成承包商

報價的失誤。

3.工程管理中合同管理過于薄弱,施工人員沒有合同的概念,不了解國際工程的慣例和合同

的要求,仍按照國內通常的方法施工、處理與業主的關系。例如:Q)對A方代表的指令不

積極執行,作"冷處理",造成英方代表許多誤解,導致雙方關系緊張。例如,B方按圖紙規

定對內墻用紙筋灰粉刷,A方代表(英國人)到現場一看,認為用草和石灰粉刷,質量不能保

證,指令暫停工程。B方代表及A方的其他中方管理人員向他說明紙筋灰在中國用得較多,

質量能保證。A方代表要求暫停粉刷,先粉刷一間,讓他確認一下,如果確實可行,再繼續

施工。但B方對A方代表的指令沒有貫徹,粉刷工程小組雖然已經聽到A方代表的指令,

但仍按原計劃繼續粉紙筋灰。幾天后粉刷工程即將結束,A方代表再到現場一看,發現自己

指令未得到貫徹,非常生氣,拒絕接收紙筋灰粉刷工程,要求全部鏟除,重粉水泥砂漿。因

為圖紙規定使用紙筋灰,B方就此提出費用索賠,包括:①已粉好的紙筋灰工程的費用;②

返工清理;③兩種粉刷價差索賠。但A方代表僅認可兩種粉刷的價差索賠,而對返工造成的

損失不予認可,因為他已下達停工指令,繼續施工的損失應由B方承擔。而且A方代表感到

B方代表對他不尊重。所以導致后期在很多方面雙方關系非常緊張。(2)施工現場幾乎沒有書

面記錄。本工程變更很多,由于缺少記錄,造成許多工程款無法如數索賠。例如在施工現場

有三個很大的水塘,設計前勘察人員未走到水塘處,地形圖上有明顯的等高線,但未注明是

水塘。承包商現場考察時也未注意到水塘。施工后發現水塘,按工程要求必須清除淤泥,并

要回填,B方提出6600立方米的淤泥外運量,費用133,000元索賠要求,認為招標文件

中未標明水塘,則應作為新增工程分項處理。A方工程師認為,對此合同雙方都有責任:A

方未在圖上標明,提供了不詳細的信息;而B方未認真考察現場。最終A方還是同意這項補

償。但B方在施工現場沒有任何記錄、照片,沒有任何經A方代表認可的證明材料,例如土

方外運多少、運到何處、回填多少、從何處取土。最終A方僅承認60000元的賠償。(3)乙

方的工程報價及結算人員與施工現場脫節,現場沒有估價師,每月B方派工作量統計員到現

場與業主結算,他只按圖紙和原工程量清單結算,而忽視現場的記錄和工程變更,與現場乙

方代表較少溝通。(4)合同規定,A的任何變更指令必須再次由A方代表書面確認,并雙方

商談價格后再執行,承包商才能獲得付款。而在現場,承包商為業主完成了許多額外工作和

工程變更,但沒有注意到業主的書面確認,也沒有和業主商談補償費用,也沒有現場的任何

書面記錄,導致許多附加工程款項無法獲得補償。A方代表對他的同事說:"中國人怎么只

知干活不要錢"結算師每月進入現場一次,象郊游似的,工程怎么能盈利呢?"⑸業主出

于安全的考慮,要求承包商在工程四周增加圍墻。當然這是合同內的附加工程。業主提出了

基本要求:圍墻高2米,上部為壓頂,花墻,下部為實心一磚墻,再下面為條型大放腳基礎,

再下為道渣墊層。業主要求承包商以延長米報價,所報單價包括所有材料、土方工程。承包

商的估算師未到現場詳細調查,僅按照正常的地平以上2米高,下為大放腳和道渣,正常土

質的挖基槽計算費用,而忽視了當地為丘陵地帶,而且有許多藕塘和稻田,淤泥很多,施工

難度極大。結果實際土方量、道渣的用量和砌磚工程量大大超過預算。由于按延長米報價,

業主不予補償。(6)由于本工程倉促上馬,所以變更很多。業主代表為了控制投資,在開工后

再次強調,承包商收到變更指令或變更圖紙,必須在7天內報業主批準(即為確認),并雙方

商定變更價格,達成一致后再進行變更,否則業主對變更不予支付。這一條應該說對承包商

是有利的。但施工中B方代表在收到書面指令后不去讓業主確認,不去談價格(因為預算員

不在施工現場),而本工程的變更又特別多,所以大量的工程變更費用都未能拿到。

4.承包商工程質量差,工作不努力,拖拉,缺少責任心,使A方代表對B方失去信任和信心。

例如開工后,象我國許多國內工程一樣,施工現場出現了許多未經業主代表批準的分包商,

以及多級分包現象。這些分包商分包關系復雜,A方代表甚至B方代表都難以控制。他們工

作沒有熱情,施工質量差,工地上協調困難,造成混亂。這在任何國際工程中都是不能允許

的。在相當一部分墻體工程中,由于施工質量太差,高低不平,無法通過驗收,A方代表指

令加厚粉刷,為了保證質量,要求B方在墻面上加鋼絲網,而不給承包商以費用補償。這不

僅大大增加了B方的開支,而且A方對工程不滿意。投標前A方提供了一本適用于本工程

的英國規范,但B方工程人員從未讀過,施工后這本規范找不到了,而B方人員根深蒂固的

概念是按圖施工,結果造成許多返工。例如在施工圖上將消防管道與電線管道放于同一管道

溝中,中間沒有任何隔離,B方按圖施工,完成后,A方代表拒絕驗收,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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