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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HR勞動仲裁實戰訓練營

第17課:抗辯方法詳解8:銷售提成抗辯主講老師:李羿楠李羿楠律師知行法律創始人,乘云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高級勞動關系管理師,企業高級培訓師,高級企業法律顧問。領銜企業用工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研發,領銜“律師咨詢助手”、“HR法律管家”等智能系統研發,致力于企業法律風險防控。先后為幾十家外資企業、國有企業、民營企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提供法律顧問服務,處理了大量的合同審核、案件代理、用工方案設計、用工流程化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事務。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協助企業建立、完善相關合同、用工管理流程、制度建設、人力資源風險防范等法律實務方面具有豐富的處理經驗。案例陳某于2020年1月入職某建筑裝飾設計公司,擔任裝修經理一職。同年10月,陳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此后請假未再上班。2021年1月,陳某以在受傷前他已完成公司的一個項目為由,要求公司兌現事先約定的項目提成工資,但公司拒絕。陳某申請仲裁。公司認可雙方有約定提成工資的事實及數額,但認為陳某受傷后未再付出實際勞動,其負責的相關工作移交給單位其他同事處理,提成工資應該發放給其他同事。但公司并未舉證陳某在該項目中的具體工作量,也未舉證是其他同事接替陳某完成這份工作。02勞動者舉證責任:存在提成工資項目已經達到約定的支付條件,以及具體完成的工作任務數量等。用人單位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提供其掌握管理的提成證據,應承擔不利后果。因用人單位作出的減少勞動報酬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01制度規定銷售提成要以銷售回款為發放條件,有效嗎?離職時銷售回款未達100%,不支付銷售提成合理嗎?員工和企業雙方主張的提成比例不一致,如何認定?“回款提成”的仲裁時效觀點一:根據回款時間計算仲裁時效,即在回款到賬后起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觀點二:用人單位應在離職時結清工資,仲裁時效也應自離職時開始計算。勞動者確認無爭議A離職聲明解除協議B抗辯總結: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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