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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貨運代理實務》(第3版)教學案例集

第一篇基礎知識

第一章國際貨運代理概述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簡介

【基本案情】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China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ers

Association,簡稱中國貨代協會,英文縮寫CIFA)是我國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的

全國性社會組織,2000年9月6日在北京成立,會員涵蓋各省市國際貨運代理

行業組織、國際貨代物流企業以及與貨代物流相關的企事業單位,亦吸納在中國

貨代、運輸、物流行業有較高威望和影響的個人會員。目前,中國貨代協會擁有

會員近600家,其中理事及以上單位95家,各省市貨運代理行業組織27家。全

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會數量達到6000多家。中國貨代協會的業務指導部門是

國家商務部。作為聯系政府與會員之間的紐帶和橋梁,協會本著“反映訴求、提

供服務、規范行為”的主旨,立志“依法辦會、專業立會、務實興會、創新強會”,

積極開展各項工作: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我國國際貨代物流行業的管理;維護國

際貨代物流業的經營秩序;推動會員企業的交流合作;依法維護本行業利益;保

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貿易和國際貨代物流業健康發展;為行業培訓

現代貨代物流人才,提升行業人員素質,增強行業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以民間形

式代表中國貨代物流業參與國際經貿運輸事務并開展國際商務往來,參加相關國

際行業重要會議。中國貨代協會成立以來,在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紐帶和橋

梁作用方面,在傾聽、反映貨代物流企業呼聲,堅決維護其合法權益方面做了大

量工作,得到了政府部門、貨代物流企業及社會各界的肯定和認同,為促進貨代

物流行業發展做出了開創性的貢獻。包括承辦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FIATA)

2006年上海年會并取得圓滿成功;連續舉辦十二屆“中外貨代物流企業洽談會”,

為中外貨代物流企業搭建交流合作平臺,形成國際行業會議品牌;參與修訂商務

部貨代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進一步規范行業管理;在全國范圍推廣使用FIATA

單證,提高我國貨代物流行業的國際競爭力;開展全國貨代物流企業信用評價和

百強排名,促進行業企業健康發展;組織貨代物流從業人員的國際、國內資格證

書培訓考試,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等等。

【案例分析】本案例主要介紹了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成立時間、會員數量、職

能以及主要業績等,有助于我們對中國貨運代理組織有更好的了解。

【知識點】運輸代理行業協會

第二章國際貨運代理協議

國際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25日,A公司委托B公司辦理貨物從廣州空運至德國

漢堡,約定費用于貨物到達目的地7天后付清,b公司遂向中國國際航空公司(以

下簡稱“國航”)辦理訂艙。2016年11月26日,該批貨物從廣州起飛,于2016

年11月29日抵達德國漢堡,產生空運費港幣5萬元、雜項費人民幣1萬元。2016

年11月29日,B公司出具debitnote(賬單)給A公司。但A公司并未按雙方約

定的時間支付B公司預付的空運費及雜項費。2016年12月19日,A公司通過電

子郵件通知B公司該批貨物在目的地發現有損壞,并據此拒絕支付所欠B公司的

費用。

【案例分析】

1.明確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指法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明確法

律關系的基礎上,雙方才能更明晰各自所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及相應的責任。

2016年11月25日,A公司委托B公司辦理貨物從廣州空運至德國漢堡,雙方雖

沒有簽訂書面委托合同,但依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B公司與A公司存在

代理關系,雙方應在該代理法律關系下參與經濟活動。B公司向A公司主張償還

空運費及雜項費是行使基于代理關系項下的權利。B公司依A公司的指示與要求

辦理并成功完成訂艙事宜,b公司的義務就履行完畢。依據《合同法》第398條

的規定,“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

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據此,A公司當然應償還B公司

預付的空運費、雜項費及其利息,以實現原告的權利并消除B公司的義務與責任。

2.貨損異議應在法定有效期間提出

A公司稱其貨物損壞是由于運輸過程中產生,應由國航承擔賠償責任。在收到A

公司的請求后,B公司立即協助A公司向國航主張賠償貨物損失。由于根據《華

沙公約》第26條第2款規定,空運貨物如有損壞,目的地收貨人最遲應在收貨

之日起14天內(就本案貨物而言,即在2016年12月13日前)提出,并要求收貨

人提供目的站/中轉站的事故記錄、正本提貨證明及貨損報告,而目的地收貨人

于12月19日方告知有貨損情況,且未能提供目的站/中轉站的事故記錄正本提

貨證明及貨損報告,因此國航不予受理此事。值得注意的是,權利不能實現就歪

曲了它的本質,但權利并不是無期限的,而應在法定的有效期限內行使。這正是

維護法律關系的穩定性之所在。《合同法》、《海商法》、《華沙公約》等都對

運輸貨物的檢驗期限作了相關規定,即收貨人應在約定或法定的貨物檢驗期限提

出貨損異議;若無約定或法定的貨物檢驗期限,收貨人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

否則推定為貨物到達收貨人時是完好的。收貨人無故逾期提出貨損異議并不產生

法律上的意義,對方可不予理采。

【知識點】國際貨運代理協議是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與責任的依據,是否賠償

應視雙方合同的約定,同時,貨損異議應在法定有效期間提出。

變更委托未確認,增加費用自己承擔

【基本案情】2016年6月,杭州某國際貨運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下稱委托人)

委托寧波某貨運代理公司出運一票貨物從寧波港至巴爾的摩港。委托人和貨運

代理雙方約定貨配“韓進”航線,由委托人支付海運費2170美元、包干費150

元人民幣,共計18161元人民幣。在海上貨運代理合同履行期間,經委托人同

意,貨運代理將貨物改配“dsr”航線。貨物啟運后,貨運代理墊付了全部費用,

并于2016年6月18日及7月28日兩次通知委托人支付海運費及包干費。9月

17日另通知委托人支付因改配航線增加的費用200美元。但委托人只同意支付

原約定的運費款項,拒絕支付增加費用。貨運代理(下稱原告)遂訴至某海事法

院,要求委托人(下稱被告)支付海運費2370美元、150元人民幣及逾期付款滯

納金1705元人民幣。

海事法院就原、被告雙方海上貨運代理合同依法確認有效。貨物出運后,

被告應按約定及時支付海運費及包干費,逾期付款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

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未曾同意承擔的改配航線后增加的費用,理由不足,不予支

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海運費

及包干費18161元人民幣,逾期付款滯納金1542元人民幣;駁回原告其他訴訟

請求。

【案例分析】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權限是有限的,他應該(也只能)在委托人授權

的范圍內行事,尤其涉及到責任和費用時,更應事先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合同,

并嚴格按合同行事。如中途遇有變更,切記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出具書面確

認書。否則,可能會帶來許多意想不到的麻煩,甚至承擔一些本不應承擔的經

濟損失。在此需強調指出的是:貨運代理必須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處理業務活

動,超越授權范圍,而未得到委托人追認的,貨運代理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

后果和責任。因此,只要時間與條件允許,貨運代理越權行事時,務必事先征

得委托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認。另一方面,貨運代理應掌握《fiata標準

示范法》的有關規定,遇有下列情況,貨運代理采取必要的行為所引起的風險、

責任及額外費用,應由委托人承擔。許多國家貨運代理協會制定的標準交易條

件也有類似的規定:第一,不可抗力。如果任何時候貨運代理的行為被或可能

被任何障礙或風險(包括貨物帶來的)所影響,并且此種障礙或風險不是由于貨

運代理的錯誤或疏忽所致,而且通過采取合理的措施仍無法避免,貨運代理可

根據合同的規定取消貨物運輸;同時在盡可能合理的條件下,在貨運代理認為安

全和方便的地方將該貨物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交由貨方控制之下。此時,貨運

代理對貨物的責任即終止。在任何情況下,貨運代理均有權根據合同獲得報酬,

客戶則應支付由于上述情況所產生的額外費用。第二,一旦發生不可預測的情

況,貨運代理為維護貨方的最大利益而采取的行動,須由客戶承擔其額外支出

和費用。第三,委托人對運輸方式及路線的指示有問題。貨運代理應根據合同

按照客戶的指示提供服務。如指示不準確、不完整或與合同不符,貨運代理則

可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行事,而客戶需對此承擔風險和費用。除非另有約定,

否則貨運代理可不通知客戶而安排貨物于艙面或艙內運載,選擇或變更對貨物

的處置、配載、儲藏及貨物的運輸方式、路線及程序。最后,貨運代理為維護

自己的利益,還可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采取進一步的措施,即對于委托人應付

而拒付的任何費用,包括儲藏費等其他費用,在準據法允許的范圍內,享有對

貨物和有關文件的留置權,同時可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行使這種權利。

【知識點】貨運代理必須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處理業務活動,超越授權范圍,

而未得到委托人追認的,貨運代理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P14)案例2-1

【基本案情】互利貿易公司和巨龍貿易公司簽訂了一份委托合同,欲將一批棉花

存放于巨龍貿易公司所屬的倉庫。巨龍貿易公司將棉花運到倉庫存放時發現該倉

庫嚴重破損,并且天氣預報最近兩天內將有大雨降臨,如仍將棉花存放于此倉庫

內必將導致嚴重損失,而此時巨龍貿易公司又無法與互利貿易公司取得聯系。無

奈之下,巨龍貿易公司決定將這批棉花轉至利達公司的倉庫內存放,并委托利達

公司代為管理。棉花存放在利達倉庫期間發生了失竊,為此,互利貿易公司要求巨

龍貿易公司賠償其損失,但巨龍貿易公司拒絕賠償,理由是自己的轉委托正當,該

損失應該由互利貿易公司直接向利達公司索賠。雙方爭執不下,訴至法院。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的受托人巨龍貿易公司在情況緊急且無法及時與委托人互利貿易

公司取得聯系的情況下,為避免互利貿易公司遭受損失,將互利貿易公司委托的

事項轉托給利達公司,雖然這一轉委托行為未經委托人同意,但符合法律規定的

特殊情況下轉委托的要件,因而該轉委托的發生與已經委托人同意的轉委托具

有相同的效果。因此,利達公司因疏忽而導致棉花被盜竊造成的損失應該由互利

貿易公司直接向利達公司索賠。

【知識點】國際貨運代理的義務一一自己處理義務一一委托合同。

(P17)案例2-2

【基本案情】貨運代理為未在中國登記備案的境外無船承運人簽發提單而承擔連

帶責任。HS物流株式會社(以下簡稱“HS會社”)與寧泰華欣曾簽訂《合作協

議及授權委托書》,雙方約定:寧泰華欣為HS會社在中國的代理,HS會社授權

寧泰華欣代其在中國簽發HS會社的HOUSE提單。山東亞光紡織集團進出口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亞光”)按照貿易合同買方的指示,分六次將出口貨物交給

寧泰華欣出運。這六票貨物均由寧泰華欣作為代理人簽發了HS會社的HOUSE提

單,寧泰華欣交給威海威東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東航運”)實際承運。其

中,前四票貨物的運輸業務履行完畢并如期收回貨款。后兩票貨物的具體情況如

下:寧泰華欣接受委托后,向威東航運辦理租船訂艙手續。威東航運將貨物分別裝

于,,香雪蘭”輪0514E,0515E航次承運,并分別繕制了兩份記名電放MASTER提

單副本。兩份提單的托運人均為山東亞光,通知人、收貨人均為HS會社;裝貨港

為中國青島,卸貨港為韓國仁川。就上述兩票貨物的海上運輸,HS會社亦分別繕

制了兩份HOUSE提單,兩份提單的托運人均為山東亞光,收貨人憑韓國KOOKMIN

銀行指示,通知人為SANGMI國際株式會社,裝貨港為中國青島,卸貨港為韓國

仁川。但是,HS會社未將提單交給山東亞光。上述兩票貨物抵達韓國仁川港“聯

和保稅倉庫”。青島華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欣國貿”)就兩票貨物

分別向威東航運發出電放保函,請威東航運將以上貨物直接電放給HS會社。兩票

貨物的貨款共計34627.50美元,山東亞光至今沒有收回。為此,山東亞光作為原

告要求被告威東航運、HS會社、華欣國貿、寧泰華欣承擔責任。

【案例分析】

青島海事法院認為:若HS會社向山東亞光簽發其HOUSE提單,則HS會社

應為該HOUSE提單項下貨物的無船承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

例》,HS會社未在我國交通部登記提單,也未交納保證金,無權從事無船承運業

務。威東航運繕制了涉案的兩份電放MASTER提單副本且從事了對涉案貨物的

實際運輸,因而威東航運為涉案貨物的實際承運人。其違反合同約定,接受華欣

國貿的保函并將貨物釋放,直接導致了山東亞光兩票貨物的滅失,造成山東亞光

損失34627.50美元。對此,威東航運應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寧泰華欣明知

HS會社不具有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以及無船承運人業務的資質,仍為其代理

貨運業務,違反了中國的有關法律規定,當與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判決:威東航

運償付山東亞光的貨物損失34627.50美元及利息;華欣國貿、HS會社、寧泰

華欣連帶承擔賠償責任。威東航運和HS會社不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山東省高

級人民法院認為:HS會社未按照《國際海運條例》規定辦理提單登記、交納保證

金,不具備在中國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的資質。山東亞光將涉案貨物交給HS會社在

中國的代理寧泰華欣出運,HS會社是威東航運副本提單中的收貨人和通知人,且

在目的港從威東航運處提取了貨物。上述事實可以證明,HS會社與山東亞光之間

的運輸合同關系成立,HS會社為涉案貨物的承運人。HS會社在目的港取得并掌管

貨物后至今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貨物的下落,與山東亞光的損失之間有因果

關系,應當對山東亞光承擔賠償責任。寧泰華欣作為從事運輸代理的企業,應當知

道HS會社從事的經營行為違法,并且應當知道HS會社未繳納可用于承擔民事

責任的保證金,仍為其代理貨運業務,其代理行為違法且與山東亞光的損失之間

有因果關系,依照《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應當與被代理人HS會社負連

帶責任。威東航運就涉案貨物未簽發正本提單。副本提單上記載的內容不能證

實山東亞光與威東航運之間存在運輸合同關系。威東航運接受HS會社的代理人

寧泰華欣的委托,實際從事了涉案貨物的運輸,是涉案貨物的實際承運人。山東亞

光與威東航運之間未建立運輸合同關系,山東亞光無權要求威東航運承擔違約責

任。威東航運將貨物運至目的港后交給收貨人HS會社,其行為沒有過錯,對山東

亞光亦不存在侵權行為。二審判決HS會社償付山東亞光的貨物損失34627.50

美元和利息,寧泰華欣承擔連帶責任;駁回山東亞光對威東航運、華欣國際的訴訟

請求。

從本案可見,青島海事法院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都認為,如果境外的無船

承運人沒有按照《國際海運條例》規定辦理提單登記并交納保證金,不具備在中

國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的資質,則它們的中國代理人應當就該承運人對貨主的責任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知識點】貨運代理為未在中國登記備案的境外無船承運人簽發提單而承擔連帶

責任。

第三章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

【基本案情】A貨代公司為了達到攬貨目的,在與B公司簽訂電工機件進口通關

和運輸長期合同中,承諾通關和抵運時間,并約定如不能按時送達,將賠償B

公司所有直接和間接損失。2017年4月某批貨物在運輸中,因車輛故障,導致

本應在下午3時送達的貨物延期至次日凌晨,B公司以違約為由向A貨代提出索

賠。保險公司接到索賠通知后,以擅自擴大攬貨合同己方責任,與行業規則相悖

為由,出具了拒絕賠償的核賠意見。

【案例分析】(1)責任保險賠償的是法律責任,如貨代公司在攬貨合同中向客戶

承諾了超出法律責任以外的更多責任,該擴大的責任無法得到保險賠償,除非保

險公司在承保前接受貨代公司的合同責任,并在保單上單獨明示。在保險免責條

款中的“被保險人與委托人或其他第三方簽訂的協議中所約定的責任,但即使沒

有這種協議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即為此意;(2)A貨代

運輸B公司的電工機件是常規貨物,不屬于時效性強的貨物;(3)如符合時效

性運輸規則的,發生延期交貨事故,按法律和國家標準、國際慣例,貨代僅賠償

1-2倍運費,對貨值和所有間接損失不負責賠償責任

【知識點】擅自承諾送達時間、得不到保險賠付

【基本案情】A貨代公司于2018年9月為B公司運輸出口美國的床單和英國的

窗簾。由于B公司是A貨代的長期客戶,A貨代安排了業務嫻熟的操作員張某負

責執行業務。通常情況下,B公司出口美國的是窗簾、出口歐洲的是床單,張某

習慣性的按常規擅制單證、落實運輸,向B公司簽發了兩張提單并發運,B公司

未提出異義。2018年11月,貨物到港后,A貨代的美國和英國代理人分別發現

單、貨不符,通知A貨代核實。經核查委托書,張某方發現兩張提單填反,張再

與B公司業務員查證,獲知B公司為開發市場,近期加強了美國床單和歐洲窗簾

的營銷工作,此次運輸的是美國和英國進口商的第一批樣品,因B公司的業務員

與張某合作時間長,信任度高,未認真檢查提單內容,導致錯發、錯運,B公司

并希望A貨代迅速補救。A貨代投保了提單責任險,向保險公司報案索賠。保險

公司采取的補救措施及保險賠償如下:

(1)張某提出的第一個解決方案是美國、英國兩港口間轉運,如時間周期長,

考慮航空運輸,盡快交付貨物,不耽誤進口商的銷售計劃。A貨代保險報案時一

并將補救方案提交保險公司,希望得到保險公司確認。

(2)保險公司接案后,核實案情無誤,事故屬于保險賠償范圍。賠償金額為錯

發加調運全程海運費、關稅及各項附加費用扣除正確運輸情況下的海運費、關稅

和附加費的余額。空運不屬于該類貨物的常規運輸方式,如用飛機轉運,增加的

費用由A貨代自理。

(3)A貨代接到保險公司意見后,感到通過美國、英國兩地代理人間相互轉港

同樣存在風險,空運成本高,幾乎與貨值相當。經A貨代的保險經紀人斡旋,向

B公司提出既然窗簾和床單是美國、英國進口商經常性采購商品,可否將錯運貨

物視為常規貿易的提前補貨,再迅速按正確方式運輸樣品的第二套補救方案。

(4)因A貨代與B公司間保持著長期友好的合作關系,經B公司與其美、英進

口商協商,確認第二套補救方案。

(5)保險公司扣除免賠額后賠償2萬余元運費及相關費用。

【案例分析】本案件的戲劇性和解決問題的完美程度并非演繹,問題的最終解決

得到了B公司及其進口商的配合,從中得出如下啟示:

(1)長期客戶同類商品不同品種的運輸容易引發疏忽、錯誤;

(2)巧妙設計補救方案,貨代在任何情況下均需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3)出險后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及時與保險公司溝通補救方案,施救費

用保險公司也負責賠償,而且不占用責任限額;

(4)按第二套補救方案,從保險公司的角度視為A公司未出險。保險公司認為

A貨代報案及時、處理得當,考慮到A貨代積極采取補救行動的事實,按相同貨

物的正確運輸費用標準給與通融賠付。

【知識點】操作人員疏忽、錯誤,導致因錯發、錯運而承擔責任。

(p33)案例3—1

【基本案情】A貨代公司于2008年2月28日投保了國際貨運代理人責任保險,

保險截至日為2009年2月27日24時。該公司受B公司委托提供進口漆類貨物

進口運輸服務,與B公司簽訂了集裝箱全程運輸合同,并向B公司簽發了編號為

7720013332201的海運提單。2009年2月1日貨物抵達B公司庫房、開箱檢驗時,

發現部分包裝桶破損、桶內貨物滲漏。2009年2月12日,B公司向A貨代發出

出險通知書和索賠清單,受損貨物5500歐元、關稅4600元人民幣、運費7560

元人民幣,合計索賠67000元人民幣。事故發生后,貨代公司迅速向保險公司提

出索賠申請,并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1)事故情況說明;

(2)編號7720013332201的提單;

(3)與B公司的運輸服務合同;

(4)B公司向A貨代公司提交的出險通知書和索賠清單;

(5)11張包裝破損、貨物滲漏的照片。

【案例分析】

(1)業務屬實,其依據是:A公司與B公司的運輸合同、海運提單、報關單等

資料。

(2)案情無誤。其依據是:保險公司到B公司勘查現場和貨物損失照片。

(3)責任認定一A公司責任。其依據是:運輸合同。合同中約定A公司負責

全程運輸(多式聯運),A公司負責包裝。注:本案的海運提單不能作為索賠的關

鍵性依據。因為所簽發的提單是清潔提單,無海運區段事故證明,A公司承擔

全程責任,無權向船公司追償。

(4)賠償金額一根據責任限制賠償。其依據是:本案發生在多式聯運的非海運

區段,但無法找到事故的實際發生區段,根據《海商法》第106條規定:貨物的滅

失或者損壞發生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應當依照關于承運人賠

償責任和責任限額的規定負賠償責任。B公司雖提供的貨物發票和損失金額對應

無誤,但應重新計算A公司的責任賠償金額,按每件或者每個貨運單位666.67特

別提款權,或按貨物毛重每公斤2特別提款權,二者以高者確認責任賠償金額。

(5)是否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一不屬于。其理由是:A公司投保的代理人責任險

不保貨物滲漏損失。如A公司投保的是提單責任險,則保險公司賠償按責任限制

計算的全部損失。

【知識點】錯誤選擇險種,導致保險公司拒賠

(p34)案例3-2

【基本案情】A貨代公司投保時,在保險經紀人的幫助下,增加了“本保險承

保被保險人及其雇員、代理人因疏忽、錯誤或遺漏導致未能發出指令或遵循指令

而引發的責任”特別約定條款,未增加保費。2008年8月,A公司受四川某紡織

品生產商委托,向越南提供紡織品出口運輸服務。因進口商貨到付款,委托人要

求A公司憑通知交貨,A公司在提單上隨之注明“憑通知交貨”字樣。但貨物抵

港后,A公司的操作員因疏忽,忘記了憑通知交貨的條件,向目的港代理發出電

放通知,致使委托人無法收回貨款。事發后,A公司迅速向保險公司報案,經核

查無誤后,按特別約定條款,保險公司扣除免賠額后,向A公司賠償14萬元。

【案例分析】擴展條款或特別約定是指在保單的特別約定欄內對保險條款不明確

或不承保的責任范圍予以準確標注的條款或約定。當擴展條款和特別約定與主條

款有沖突時,以擴展條款和特別約定內容為準,主條款沖突的部分不再生效。

【知識點】明示責任范圍,及時獲得保險賠償

第二篇代理人操作實務

第四章國際集裝箱班輪貨運代理操作實務

【基本案情】原告潤通公司在向承運人支付運雜費后,向被告湖南進出口集

團華通公司追償,但后者以雙方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為由,拒絕賠償。為此,原

告提供了以下證據,并經被告進行了質證:(1)出口貨物托運單。該托運單記載

的托運人為湖南進出口集團,其托運單位一欄沒有任何人簽名或單位蓋章。頁面

底部手寫“USD1670/20'X9,RMB1200/20;X9,廣深補人民幣1000/卡X3”。

原告稱上述手寫內容為雙方關于海運費、碼頭費和鐵路運費的約定,托運單由被

告業務員楊昊通過傳真發給原告,原告收到托運單后,又與被告約定運雜費。被

告認為楊昊不是該公司的職員,而且托運單上記載的托運人是湖南進出口集團,

不是被告,該托運單與被告無關。(2)提單復印件及提單簽發前被告確認提單記

載內容的傳真。原告稱該傳真發給被告的業務員楊昊并得到確認。提單復印件記

載:托運人為湖南進出口集團,提單簽發人為華盛公司。被告認為,原告沒有提

供提單原件,且提單記載的承運人為華盛公司,托運人為湖南進出口集團,該提

單與被告無關。(3)往來傳真函,該傳真落款寫有被告單位名稱,同時蓋有被告

單位印章。被告稱該傳真并非其所發送,不予確認。(4)催款傳真。被告稱沒有

收到上述傳真。(5)原告出具向被告收取的運雜費發票(存根聯),并稱將上述發

票原件于2000年12月19日用特快專遞郵寄給楊昊。被告稱沒有收到上述特快

專遞郵件。(6)原告提供的華盛公司向原告發出支付運雜費的通知以及原告向華

盛公司支付運雜費的銀行憑證。被告對上述事實沒有異議。

【案例分析】

(1)原告提出的請求被告支付運雜費的主張是否成立?

不成立,理由如下:原告雖已舉證證明其已向承運人華盛公司支付了相應的

運雜費,但是原告提供的證據未能充分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就訂立貨運代理合同之

要約、承諾的事實,雙方之間并不存在合同關系,被告并非原告所稱的貨運代理

合同關系的當事人。

第一,本案原告未能舉證證明上述托運單系由被告傳送給原告的,也沒有其

它證據予以印證,且被告不予確認。因此,該托運單不能作為證明原告所稱的與

被告之間存在貨運代理合同關系的證據。

第二,原告未能舉證證明楊昊是被告的工作人員,也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對上

述提單進行確認,且該提單記載的當事人與被告無關,被告也不予確認。因此,

上述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證明原告所稱的與被告之間存在貨運代理合同關系的證

據。

第三,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往來傳真函件系由被告傳送給原告的,無發送傳真

的原稿核對,又無其它證據予以印證,被告對該傳真函件也不予確認。因此,對

該傳真函件不予采信。

第四,催款函件系原告單方出具的,原告未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印證上述函

件與被告的關系,被告又不予認可。因此,對催款函件不予采信。

(2)如何防范此類風險?

一是在托運訂艙實踐中不能只有傳真或電子郵件,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將難

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是交付提單之前應收妥運雜費,或者要求對方出具書

面的欠款單。

【知識點】簽發書面合同以及書面欠款單,以確保自身權利。

(P49)案例4一1

【基本案情】2006年9月8日,帕諾公司向華展公司提交訂艙單,注明“請配

2006-09-14船/航班”。隨后,華展公司向金鵬公司傳真了一份出口貨運委托書,

其右上角注明“預計出運日期2006年9月14日”,其他內容均與上述訂艙單一

致。此后,金鵬公司向海豐公司訂艙,取得了蓋有海豐公司訂艙確認章的場站收據,

其上載明了具體的船名、航次及預配船期2006年9月15日,其他均與上述貨運

委托書一致。金鵬公司將該場站收據傳真給華展公司,后者加蓋了自己的訂艙章

后又傳真給帕諾公司。然而,該箱未能如期出運,而是于9月16日裝船出運。海

豐公司聲稱,該貨物未能及時裝船出運,系因貨物報關時經歷海關查驗,故較其他

配載貨物晚到港區。2006年12月11日,華展公司在賠償了帕諾公司損失后向金

鵬公司追償。

【案例分析】第一,華展公司傳真的出口貨運委托書的性質是什么?金鵬公司采取

了哪種承諾方式?雙方的貨運代理合同關系是否成立?該委托書在性質上應為要

約。金鵬公司通過自己接受貨運委托書之后的訂艙行為做出了承諾。雙方的貨運

代理合同依法成立。

第二,本案雙方在合同的履行日期問題上存在分歧,金鵬公司承諾的裝船日

期與委托書上的不一致,這是不是對要約的實質性變更?華展公司能否勝訴?委

托書顯示的裝船日期為9月14日,場站收據顯示的裝配船期為2006年9月15日,

兩者之間僅相差一天,在航行時間較長的海運中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因此,根據貨

運代理業和航運業的慣例,被告的行為并未對原告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

而原告在收到該場站收據后,加蓋自己的訂艙單并傳真給帕諾公司,足以證明原

告認可了被告對其要約的非實質性變更。因此,雙方的權利義務應以承諾的內容

(即被告的場站收據確認的內容)為準,故華展公司不能勝訴。

第三,承托雙方應吸取的教訓是什么?對于華展公司:敗訴的關鍵原因在于,

其不僅一廂情愿地將貨運委托書視為合同,并且接受了金鵬公司交付的場站收

據。此時,金鵬公司的代理義務已完成,至于之后貨物未能按時出運,系承運人方

面的原因,并非自己的義務范圍和過錯所致。如果華展公司對出運日期有相差一

天也不行的嚴格要求,其應當在貨運委托書上明確注明。對于金鵬公司:應簽訂詳

細的書面委托一代理合同或運輸合同,以免屆時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知識點】常見的不規范操作:未簽署委托一代理合同。

(P50)案例4—2

【基本案情】1994年11月11日,A公司業務員以公司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了一

份貨物托運書,委托B公司辦理兩個貨柜蠟筆從深圳運至意大利熱那亞港的海運

手續,并約定了海運費。隨后,B公司根據業務員通知兩次派車到深圳拖取貨柜,

但因貨未備妥,從而發生了空車費。業務員對上述空車費均承諾與海運費一并支

付,并將發運日期推至12月15日。15日,B公司辦妥了A公司兩個貨柜的海運

手續,并將海運提單正本一式三份交給了業務員,而后兩個貨柜的蠟筆被如期運

抵熱那亞港。由于B公司在交付提單之前已向實際汽車承運人墊付了空車費,故

向A公司索要海運費及空車費。A公司僅支付了海運費給B公司,卻拒付空車費,

其理由是業務員與B公司簽訂的合同應視為個人行為,與本公司無關,況且貨物

托運書中也沒有空車費的約定。

【案例分析】第一,A公司的抗辯是否正確?A公司的抗辯不正確。在本案中,雖然

作為合同簽訂人的業務員未持A公司出具的任何授權委托證明,并且與B公司簽

訂了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合同,即其行為屬于無權代理。但是,由于貨物實際上為A

公司所有,并且A公司還依據該合同向B公司支付了海運費,因而應視為對業務員

的行為已予追認。可見,業務員的行為應是A公司的行為,其簽名承諾還款的后果

應由A公司承擔。B公司的空車費損失是由于A公司的過錯造成的,A公司應予償

還。

第二,B公司的失誤有哪些?B公司的失誤包括:一是未要求業務員出具授權

委托書;二是在交付提單之前沒有收妥空車費或者要求A公司而不是業務員對空

車費進行書面確認。

【知識點】常見的不規范操作:對業務人員的授權審核不嚴

(P50)案例4-3

【基本案情】2005年4月25日,被告在大連將涉案貨物裝入集裝箱內。29日,

被告委托其代理人向原告申請訂艙,原告簽發了提單。提單記載的托運人為被

告;40英尺集裝箱;貨物毛重39噸;皮重4900公斤。5月17日,船舶航行到馬來

西亞的巴生港中轉,發現被告的貨物重量為52.8噸(含集裝箱重量),超過該港口

的最大承重能力,因此無法卸下。為了將貨物卸下,船舶繞行至斯里蘭卡的科倫坡

港,但在該港口仍無法卸下該貨物。根據該港口的檢驗結果,該貨物的重量為

51.4噸(含集裝箱重量),也超過該港口的吊車最大承重能力,因而無法卸下該貨

物。5月21日,船舶從科倫坡港開航,于6月4日到達德國漢堡港,以開艙貨的方

式卸下該貨物。漢堡港的檢驗結果表明,該貨物的重量為44噸(不含集裝箱)。

6月9日,該貨物在漢堡港被轉運至印度蒙德拉港,該港口的檢驗結果表明,貨物

重量為46噸(不含集裝箱)。被告辯稱原告越過目的港繞航科倫坡港,是原告單

方面的行為,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案例分析】

第一,被告委托原告運輸的貨物是否為39噸?根據《海商法》的規定,托運

人應向承運人申報正確的貨物品名、標志、包數(或者重量、體積)等,本案的貨

物是由被告裝箱后交付本案原告,因此關于貨物重量的準確性應由托運人(即本

案的被告)提供,承運人對貨物重量的審查應限于表面審查。所以,原告簽發提單,

并不一定代表對貨物真實重量的確認。原告的四份檢驗結果均經過公證認證。四

個港口稱重時的貨物狀態不同、各港口吊裝的儀器存在著誤差,因此四個港口的

稱重結果不一致是合乎邏輯的。四個檢驗結果均超出被告申報的39噸,因此可以

認定被告的貨物已超過其申報的重量39噸。

第二,原告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繞航?被告是否應承擔責任?判斷船舶繞航是否

合理,應考慮不可抗力、合同約定以及是否符合托運人、收貨人或其他權利人利

益等多種因素。原告在巴生港中轉時,發現貨物超重而無法卸下,為及時卸下貨物,

原告沒有按公布的航線直接到蘇伊士運河,而是選擇到離巴生港最近的大港科倫

坡港卸貨。在科倫坡港仍未卸下貨物的情況下,原告按公布的航線航行至漢堡港

并以開艙貨的形式卸下貨物,而后轉運到目的港印度的行為,是原告為及時卸下

貨物、保護被告的利益而進行的合理謹慎的義務,因此原告到科倫坡港的繞航應

屬于合理的繞航。承運人不承擔船舶合理繞航給托運人、收貨人或其他權利人造

成的損失。根據《海商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因托運人申報不實,對承運人造成

損失的,托運人應負賠償責任。原告為卸下超重貨物而產生的額外卸貨費和碼頭

費、檢驗費、公證認證費、集裝箱損害修理費,是原告因貨物超重而產生的損失。

被告應賠償原告的相應損失。

【知識點】常見的不規范操作:貨主未如實申報貨物

(p51)案例4一4

【基本案情】1998年7月初,原告畜產公司向被告永合船務訂艙,要將8個貨柜

的洋蔥從青島運至日本神戶,雙方約定了運雜費。被告接受訂艙后,又以自己的名

義通過第三人金安儲運向第三人箱運公司訂艙,并取得箱運公司的提單號。1998

年7月7日,永合船務從原告工廠接受已裝箱鉛封的集裝箱入港。因該航次船舶

超載,原告有5柜貨物共120噸洋蔥未能裝上預定的船舶,導致甩箱,被告遲至7

月15日才將貨物送回原告工廠;經雙方共同盤貨,發現部分洋蔥已腐爛。為此,

原告向法院起訴被告,要求其支付因甩箱造成的貨損。在庭審時,被告永合船務稱

自己是原告的貨運代理,已履行了代理責任,應由金安儲運及箱運公司承擔責任;

金安儲運稱自己是被告的貨運代理,對于甩箱不應承擔責任;箱運公司稱僅是提

供了提單號并沒有簽發提單,因而與被告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并未成

立。

【案例分析】

第一,本案永合船務、金安儲運、箱運公司的法律地位如何?被告永合船務

是承運人。被告以自己的名義接受原告的訂艙,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是被告將貨物

從青島港運至目的港日本神戶,原告支付約定的海運費、港雜費等費用,這是典型

的運輸合同內容。根據我國《海商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原、被告間的海上貨

物運輸合同關系成立。被告雖未簽發提單,但已提供提單號,并接受了貨物,因此

被告是本案所涉航次的合同承運人。金安儲運是被告的貨運代理。金安儲運接

受被告委托租船訂艙,其依照被告的裝運指示,選擇合適的承運人并向選定的承

運人訂艙、索取提單號后就已履行完畢被告所委托的訂艙義務。箱運公司是實

際承運人。金安儲運按被告要求向箱運公司訂艙,箱運公司接受訂艙并出具提單

號,表明其與被告間的裝貨協議已明確成立,承托雙方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已成

立。

第二,甩箱責任應由誰承擔?由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連帶承擔責任。根據我

國《海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運人對因其積載不當而造成的

甩箱應當負賠償責任。根據我國《海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被告永合船務與

第三人箱運公司分別作為本案的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因它們都對給原告造成

的貨損負有賠償責任,即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金安儲運是為被告辦理訂艙的貨

運代理,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知識點】常見的不規范操作:擅自更改航線、甩柜。

(p51)案例4—5

【基本案情】上海某公司從美國進口一個裝載電子產品的40英尺集裝箱,美方的

托運人在向船公司訂艙時,在訂艙單上注明“裝載艙內。船公司接收托運,但在實

際中,集裝箱并非裝載艙內,而是裝載甲板運輸。提單上運輸條款CY-CY,并記載

貨主裝箱計數(SLAC)。集裝箱運抵上海外高橋集裝箱碼頭,卸船時箱子外表狀況

良好、鉛封也正常。收貨人前來提箱時,箱子外表狀況良好、鉛封也正常,但拆箱

時卻發現箱內部分電子產品已受潮,經商檢認定,銹損系海水所致。為此,收貨人

向承運人索賠。

【案例分析】

承運人以“根據提單上艙面貨選擇權條款,承運人有權將任何貨主集裝箱裝

載艙面運輸而無須征得貨主同意”而拒絕對此損害承擔責任是否正確?

不正確!由于托運人要求將箱子裝載艙內,而事實上是裝載甲板運輸,致使電

子產品銹損,而裝載艙內,即使在一定程度上箱子漏水也不至于造成電子產品銹

損。因此,承運人對集裝箱內電子產品的銹損不僅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且不能享受

提單上的責任限制,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知識點】擅自貨裝甲板。

(p54)案例4—6

【基本案情】上海一家公司(以下簡稱''發貨人")為履行以FOB價成交的30

萬美元的皮鞋出口合同,委托集裝箱貨運站裝箱出運,發貨人在合同規定的裝運

期內將皮鞋送到貨運站,并由貨運站在卸車記錄上簽收后出具場站收據和裝箱單。

該批貨出口提單記載CY-CY運輸條款、SLAC(由貨主裝載并計數)。國外收貨人

根據提單的表面記載向發貨人支付了貨款,在目的港提箱時,箱子外表狀況良好、

關封完整,但打開箱門后一雙皮鞋也沒有。后經查實,該批皮鞋仍放在貨運站的倉

庫內堆存。

【案例分析】

第一,由于出口提單記載“由貨主裝載并計數”,收貨人根據提單記載向發貨

人索賠,但發貨人以“在FOB條款下,隨著貨交承運人,其貿易風險也轉移給了

買方”的拒賠理由充分嗎?該理由不充分。根據國際貿易價格術語解釋,國際貨

物買賣風險是指運輸的風險。本案貨物并未裝入集裝箱,因貨物未發生越過船舷

的客觀事實,所以也就不存在風險轉移的問題。因此,收貨人根據接收貨物的實際

情況向發貨人索賠,這不僅符合國際貿易慣例,而且有法律依據。

第二,收貨人向承運人提出賠償時,承運人拒賠的理由是什么?承運人拒賠的

理由為“提單記載的運輸條款是CY-CY”,即整箱交接,提單的反面條款也規定“整

箱貨交接的情況下,承運人在箱子外表狀況良好、關封完整下接貨、交貨”。既

然收貨人在提箱時沒有提出異議,則表面上承運人已完整交貨。此外,“提單上記

載由貨主裝載并計數”,因此對承運人來說,他事實上并不知道箱內是否裝載了皮

鞋。

第三,收貨人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時,保險人拒賠的理由是什么?保險人提出

“這種賠償歸屬于集裝箱整箱貨運輸下的‘隱藏損害’,即無法確定皮鞋滅失區

段和責任方”。如果收貨人向保險人提賠,收貨人應向保險人舉證說明皮鞋的滅

失區段、責任方,這樣才能保證在保險人賠付后可行使追償權,即進行“背對背”

賠償。另外,保險人還表示:整箱貨隱藏損害應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貨物滅失或

損害發生在保險人責任期限內o2)貨物滅失或損害屬保險人承保范圍的內容。3)

箱內貨物的名稱、數量、標志等裝載必須與保單內容記載一致。

第四,本案貨運站的法律地位是裝箱人、倉儲合同保管人?貨運站以“即使由

貨運站裝箱,也是貨主委托行為,貨運站是貨主的雇傭人員”而拒賠的理由充分

嗎?貨運站既是發貨人委托的裝箱人,又是與發貨人訂有倉庫合同的一方,承擔

倉儲合同責任,同時又是裝箱人,應承擔裝箱過失責任。貨運站拒賠的理由不充分。

因為裝箱單和場站收據的出具表明貨運站已收到貨主的皮鞋并已裝箱,同時也意

味著貨運站開始承擔責任。因此,貨運站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最終以貨運站承

擔皮鞋出運的所有費用并給予收貨人相應補償而結案。

【知識點】操作不當中的漏裝箱。

(P55)案例4-7

【基本案情】1999年5月17日,原告輕工業品公司為履行FOB出口合同,口頭

委托被告海滄公司代其辦理一批貨物的訂艙、倉儲、報關、場裝、代辦提單等貨

運代理業務。根據被告的要求,原告將待出口貨物運至被告指定的和豐公司堆場,

由被告向和豐公司堆場安排了場裝計劃。貨物裝船后,原告取得了承運人簽發的

托運人為原告,所裝貨物為475箱文具,批注由托運人自行裝箱、點數和鉛封的已

裝船指示提單,并通過銀行以信用證方式結得全部貨款。貨物運到墨西哥后,收貨

人稱已收到該貨柜,但因短少型號為NO.8896及NO.8835的70箱價值為7840美

元的筆刨,而從另一單交易中直接扣除了7840美元的貨款。為此,原告以被告漏

裝為理由,要求被告承擔7840美元的貨款損失。

【案例分析】

第一,被告以“原告的外銷價為FOB價格條件,根據該條件,貨物裝船則風險

轉移,提單已經記載了全部貨物裝船。即使貨物有70箱未實際裝船,根據國際慣

例,原告不應對國外客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自愿返還原已收到的部分貨款,應自

負其責”。拒賠理由是否正確?該拒賠理由錯誤。根據國際貿易價格術語解釋,

本案國際貨物買賣風險是指運輸的風險。

第二,被告以“貨物漏裝的責任在和豐公司,因為漏裝是堆場未按其作業指令

造成的,且原告并未委托其監裝”拒賠,是否正確?該拒賠理由錯誤。被告作為國

際貨物運輸代理的專業公司,接受了原告的委托,收取了包括場裝費在內的相關

費用,即應認真履行代理職責、保證貨物如數裝箱并安全裝船。雖然本批貨物的

裝箱是由和豐公司實際操作的,但該公司與原告并無直接的委托關系,根據合同

的相對性原則,被告不能以第三方的原因對抗原告。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70箱

筆刨漏裝亦與被告未盡監裝義務有關。因此,被告應向原告獨自承擔合同責任。

【知識點】操作不當中的裝箱監裝不利。

(P58)案例4-8

【基本案情】某貨主CFS/CFS條款從上海裝運10噸、共計11.3立方米蛋制品

到英國普利茅斯港,要求直航。經查貨物分級表、中國―歐洲地中海航線等級費

率表和附加費9率表可知:蛋制品是10級,計算標準是W/M,10級貨物的基本費

率為116元/噸;普利茅斯港直航附加費,每計費噸為18元,燃油附加費為35%o

試求運費。

【案例分析】

由于重量噸小于體積噸,所以該貨物的計費噸應為11尺碼噸,因此全部運費

為:F=(116+116X35%+⑻XI1=1920.60(元)

【知識點】運費的計算。

(p62)案例4—10

【基本案情】某遠洋運輸公司在承運6000噸白糖時,發現有10%的臟色,大副在

收貨單上做了相關批注。因為貨物容易變質,而信用證(L/C)即將過期,故托運人

急于獲取清潔提單結匯,遂出具“保函”聲明:“如收貨人有異議,其一切后果均

由發貨人承擔,船方概不負責。”但是,在貨物抵達目的港時,收貨人以貨物臟色

為由扣船,并向遠洋運輸公司索賠10多萬美元。

【案例分析】

第一,遠洋運輸公司可否憑保函作為拒賠的理由?不能。因為對第三人而言,

保函一概無效。

第二,假若遠洋運輸公司賠償后,可否憑保函要求托運人賠償其因簽發清潔

提單而遭受的損失?托運人是否應賠償遠洋運輸公司的損失?不能。對于承運人與

托運人而言,只有在保函無欺騙第三方意圖時才有效,而此案中明顯具有欺騙第

三方的故意,故保函無效,所以承運人在賠償第三方后無法追償。

【知識點】保函的效力。

(P67)案例4—11

【基本案情】2006年1月,A公司取得了船公司簽發的以A公司為托運人的全

套正本指示提單。12月27日,該輪停靠于連云港碼頭并將貨物卸入港務公司倉

庫。貨物入庫后,一直無人憑正本提單辦理提貨手續。船公司一直未指示卸貨港

代理簽發提貨單,也沒有通知放貨,但港務公司卻于2007年1月1日將貨物交付

給華星公司。后來,A公司以無單放貨為由向船公司索賠。經查,船公司及其代理

在A公司起訴前并不知曉港務公司的放貨行為。

【案例分析】

第一,船公司認為,根據《海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貨物進入港口倉庫后,

己不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承運人不應承擔賠償;另外,該船承運的貨物在連云港

一旦卸至港務公司泊位,承運人就失去了對貨物的掌管;承運人無法控制港務公

司的擅自放貨行為,港務公司應是本案中的真正責任方。此主張是否正確?此主

張錯誤。我國《海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承運人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

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其中,交付

貨物是指將貨物交給提單的合法持有人而非其他人。承運人將貨物運到港口,收

貨方未及時提貨時,承運人將貨物存放到港務公司倉庫。此時,港務公司為承運

人所存貨物的管理人,對貨物無處分權。如果有人向港務公司要求提貨,港務公

司須通知承運人,在得到承運人的指示后,港務公司方可放貨。因此,港務公司擅

自放貨,應由承運人向提單持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承運人可否向港務公司追償?可以。承運人事后可再向港務公司追償。

第三,若目的港無人提貨,承運人應如何處理?若目的港無人提貨,根據《海商法》

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船長可以將貨物卸在倉庫或者其他適當場所,費用和風險由

收貨人承擔。

【知識點】無單放貨責任的承擔。

(p68)案例4—12

【基本案情】2005年10月12日,以色列甲公司以FOB條款向深圳ABC公司購買

若干彩電。隨后,以色列甲公司指定ST公司負責安排貨物的租船訂艙及裝船,ST

公司遂向中海公司租船訂艙、裝船并取得了中海公司出具的以ABC公司為托運人

的正本海運提單。與此同時,ABC公司將該批貨物的報關業務委托XYZ公司辦理。

因ABC公司與以色列甲公司商議改用電放的形式放貨,所以ABC公司未領取正本

提單并將其交回中海深圳公司。12月30日,中海公司根據ST公司的電放申請和

保函,向目的港代理商發出放貨通知,目的港代理商依放貨通知并收取相關費用

后遂向以色列甲公司放貨。2006年1月2日,因ABC公司仍未收到以色列甲公司

應支付的剩余貨款,在分別向ST公司、中海公司發出扣貨申請后,才獲悉貨物已

交給客戶。為此,ABC公司向ST公司、中海公司、XYZ公司提出索賠。

【案例分析】

第一,中海公司應接受誰的電放保函?此案中有無失誤之處?中海公司作為承

運人應接受提單上托運人(即ABC公司)的電放保函。其失誤之處是未能取得ABC

公司的書面電放申請與保函。

第二,本案中ST公司的身份?它應根據誰的指示辦理電放?ST公司既是買方

以色列甲公司的訂艙代理,也兼辦賣方的裝貨港代理(辦理托運、指示放貨等),

它應根據ABC公司的指示辦理電放。

第三,XYZ公司的身份是什么?是否應對電放損失承擔責任?XYZ公司是報關

代理,不應對電放損失承擔責任。該批貨物已順利通關并到達目的港,故其報關義

務已履行完畢。ABC公司并未授權XYZ公司對涉案貨物的電放事宜,因此XYZ公

司既無權利亦無義務制止他人的電放行為。

第四,ABC公司存在哪些失誤之處?能否勝訴?ABC公司的失誤之處為:一是不

應該接受賣方指定的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二是不應該將正本提單交回船公司。ABC

公司不能勝訴,因其交回正本提單的行為表明同意辦理電放。

【知識點】辦理電放時應注意的事項。

(p69)案例4—13

【基本案情】2002年3月,恒通公司為履行向美國禮品公司出售蠟燭的合同,通

過振華公司向船公司訂艙,約定裝貨港為中國大連港,目的港為美國長灘,提單簽

發方式為電放,于馬尼拉付費放單。3月1日貨物裝船,3月20日振華公司將船公

司所做的托運人為恒通公司、收貨人為美國禮品公司的加蓋不能流通

(Non-negotiable)印章的記名提單的正面內容傳真給恒通公司。3月19日,該批

貨物在韓國釜山換船,同年4月2日到達最終卸貨港,4月3日收貨人提貨。隨后,

因沒有收到貨款,恒通公司以船公司未經恒通公司電放通知而私自將貨物的提單

放給收貨人為由,向船公司索賠。經查,本案所涉及的提單為美國APL提單,該提

單背面的首要條款規定:本提單爭議法律適用美國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

【案例分析】

第一,船公司以“根據美國法律,在記名提單情況下,承運人向記名提單的記

名收貨人交付貨物時,不負有要求記名收貨人出示或提交記名提單的義務”為由

抗辯,能否勝訴?不能。因為船公司既未正式向恒通公司簽發提單,亦未告知提單

背面條款的內容,因此該提單背面條款不能約束恒通公司,即雙方并未對處理爭

議適用的法律進行選擇。

第二,本案爭議應適用哪國法律?船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本案托運人為中

國公司,起運港亦為中國港口,因此中國是本次運輸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故本案

應適用中國法律。根據中國法律,船公司在未得到托運人指示的情況下將提單放

給收貨人,致使上述提單上的貨物在托運人未收到貨款的情況下被收貨人提走,

故應對其貨款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知識點】記名提單情況下的放貨。

(p70)案例4—14

【基本案情】2000年9月8日,原告浙江康恩貝集團有限公司與案外人簽訂了售

貨合同,約定以FOB上海617460美元的價格向案外人出售安乃近等7種藥品,同

時約定貨款分兩部分支付,其中20%的貨款(計123492美元)在貨物裝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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