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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43.080

T47

SZDB/Z

深圳市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SZDB/Z29.2—2015

代替SZDB/Z29.2-2011

電動汽車充電系統技術規范第2部分:充

電站及充電樁設計規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ofelectricvehiclechargingsystem-Part2:Codefordesign

ofEVchargingstationandchargingpoint

2015-08-17發布2015-09-01實施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SZDB/Z29.2—2015

電動汽車充電系統技術規范第2部分:充電站及充電樁設計規范

1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深圳市電動汽車充電站及充電樁設計應遵循的電能質量的要求、電氣照明、防雷、接

地和檢測、電氣測量和計量、監控系統、充電站安全防護的設計等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深圳市電動汽車充電站及充電樁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設計和建設工作。

本部分不適用于電動汽車無線充電站的設計和建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17625.1-2012電磁兼容限值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

GB/Z17625.6-2003電磁兼容限值對額定電流大于16A的設備在低壓供電系統中產生諧波電流的

限制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53-2013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GB50054-2011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8-2014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T50063-2008電力裝置的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

GB50065-2011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

GB50067-2014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GB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

GB50229-2006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

GB50289-1998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DL5027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

DL/T5137-2001電測量及電能計量裝置設計技術規程

3術語和定義

GB50966、SZDB/Z29.1中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電動汽車electricvehicle,EV

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電動機驅動的汽車,電動機的動力電源源于可充電電池或其他易攜帶能量存

儲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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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29.2—2015

3.2

充電charge

從外部電源供給蓄電池直流電,將電能以化學能的方式貯存的過程。

3.3

電動汽車充電站EVchargingstation

采用整車充電模式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場所,應包括3臺及以上電動汽車充電設備(至少有1臺非

車載充電機),以及相關供電設備、監控設備等配套設備。

3.4

配電站distributionstation

在中低壓配電網中用于接受并分配電力、將10(20)kV變換為380V電壓的供電設施。

3.5

充電樁chargingpoint

直流充電樁與交流充電樁的統稱。

3.6

直流充電樁DCchargingpoint

固定安裝在電動汽車外、與交流電網連接,為電動汽車動力電池提供小功率直流電源的供電裝置。

3.7

交流充電樁ACchargingpoint

固定安裝在電動汽車外、與交流電網連接,為電動汽車車載充電機提供交流電源的供電裝置。

3.8

充電區chargingarea

在充電站內為電動汽車進行充電的停車區域。

3.9

諧波harmonic

電力系統的電流和電壓中非正弦周期分量所含的頻率為基波頻率整數倍的正弦周期分量。

3.10

TN接地系統TNsystem

電源系統有一點直接接地,負載設備的外露導電部分通過保護導體連接到此接地點的系統。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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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接地系統ITsystem

電源系統的帶電部分不接地或通過阻抗接地,電氣設備的外露導電部分接地的系統。

3.12

脈波數pulsenumber

在一個基波周期內,換流器的換相次數。

3.13

總諧波畸變率totalharmonicratio,THD

周期性交流量中諧波分量方均根值與其基波分量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數表示)。

3.14

自行式立體充電站self-propelledthree-dimensionalEVchargingstation

使用自行式立體停車場的充電站。車輛通過專用車道上下樓層,自行停放,且在車位旁安裝充電裝

置,能夠在電動汽車充電時對充電設備、動力蓄電池進行狀態監控

3.15

垂直循環式立體充電站verticalcirculatingstereoscopicchargingstation

使用垂直循環運動的車位系統存取停放車輛,并在車位上安裝充電設備,在垂直循環的過程中同時

對電動汽車充電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4總則

4.1充電站和充電樁的設計應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節能環保政策,安全可靠、使用

便利。

4.2充電站和充電樁的設計應根據工程特點、負荷等級、設備容量、站址環境和節能環保等因素,合

理確定設計方案。

4.3充電站建設前期,應開展對充電站的環境評價。

5充電站和充電樁

5.1充電站選址

5.1.1充電站是中低壓配電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站址選擇應兼顧電網規劃的要求,并與電網規劃、

建設與改造密切結合,以滿足電力系統對電力平衡、供電可靠性、電能質量、自動化等方面的要求,并

結合變電站的建設、改造進行科學、合理的選址。

5.1.2充電站選址應便于供電電源的取得,宜接近供電電源端,并便于供電電源線路的進出。

5.1.3充電站入口和出口應分別設置車道與站外道路連接,充電站與站外市政道路之間宜設置緩沖距

離或緩沖地帶,便于電動汽車進出和充電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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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充電站應充分利用臨近的道路、交通、給排水、消防等公用市政設施。

5.1.5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區和商業區宜新建或改造立體停車庫,并配備相應的充電設備實現電動汽車

充電功能。

5.1.6充電站也可建設在符合要求的地下車庫中。

5.1.7充電站不應設在有劇烈振動或高溫的場所,不宜設在多塵、水霧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

法遠離時,不應設在上述場所風向的下風側。

5.1.8充電站不應設在室外地勢低洼易產生積水的場所和易發生次生災害的地點。

5.1.9充電站應預留一定的備用場地。

5.1.10與加油加氣站共建的充電站,充電設備的安裝位置應距離危險性設備爆炸危險區域邊界線外不

小于3m,距離柴油設備外緣不小于3m,危險性設備爆炸危險區域見GB50156。

5.2充電站布置

5.2.1一般要求

5.2.1.1充電站總體布置應滿足便于電動汽車的出入和充電時停放,保障站內人員及設施的安全。

5.2.1.2充電設施應靠近充電區停車位設置,電動汽車在停車位充電時不應妨礙站內其他車輛的充電

與通行。

5.2.1.3充電區應考慮安裝防雨設施,以保護站內充電設施、方便進站充電的電動汽車駕乘人員。

5.2.2電氣要求

5.2.2.1電氣設備的布置應遵循安全、可靠、適用的原則,并便于安裝、操作、搬運、檢修、試驗。

電氣設備的布置應符合GB50053-2013和GB50054-2011的要求。

5.2.2.2變壓器、高壓開關柜、低壓開關柜、充電機及監控裝置宜安裝在各自的功能房間,以利于電

氣設備的運行、便于維護管理。

5.2.2.3當受到條件限制時,變配電設施與充電機可設置在戶外組合式成套配電站中,其基礎應適當

抬高,以利于通風和防水。

5.2.2.4變壓器室不宜與監控室貼鄰布置或位于監控室正下方,不能滿足時應采取防止電磁干擾措施,

確保監控設備運行正常穩定。

5.2.2.5高壓開關柜、變壓器、低壓開關柜、充電機、監控裝置宜安裝在各自的功能房間內。

5.3充電裝置設置

5.3.1交流充電樁為車載充電機提供交流電能,直流充電樁為電動汽車電池組提供小容量直流電能。

5.3.2新建建筑物、居住小區等場所的配建停車場,以及社會公共停車場,應設置供電動汽車停放的

專用停車區;已建建筑物、居住小區等場所的配建停車場以及社會公共停車場,宜通過技術改造措施,

設置供電動汽車停放的專用停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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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29.2—2015

5.3.3辦公、生產等場所的停車場宜根據深圳市電動汽車發展總體規劃的要求,按照停車位數量設置

一定比例的充電樁。

5.3.4電動汽車專用停車區應設置靠近臨近的配電站。

5.3.5充電樁宜實行“一位一樁”,即一個電動汽車停車位設置一個充電樁,以便于使用和管理。

5.3.6室外充電樁應安裝在距地面200mm及以上的基礎底座上,其基礎底座四周應采取封閉措施,防

止小動物從底部進入箱體,以滿足防雨、防積水要求。

5.3.7室外的充電樁外殼防護等級宜不低于IP54,其外殼宜選用絕緣材料。

5.4充電裝置的其他要求

5.4.1在自行式立體充電站內設置充電裝置時,可在停車位后部裝設固定充電接口。

5.4.2在垂直循環式立體充電站內設置充電設施時,宜在停車位上方裝設充電設備。垂直循環式立體

充電站的機械結構建設應參照JB/T10215。

5.4.3在地下、半地下車庫充電站內設置充電設施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5.4.3.1地下部分的防水設計應根據工程實際,合理確定防水標高。

5.4.3.2宜采用壁掛式充電設施。

5.4.3.3充電設施的充電槍位置不宜低于0.6m,不宜高于1.2m。

5.4.3.4應在配電房低壓側添加絕緣監測設備或漏電保護裝置。

5.4.3.5充電設施或備用電池存取間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墻體和乙級防火門等防火分

隔設施與停車庫分隔。

5.4.4在車庫內設置充電設施或充電站時的配電、監控系統,應按照本規范有關電動汽車充電站的應

用方案進行設計和建設。

6充電站和充電樁電氣部分

6.1負荷及負荷等級

充電站及充電樁為三級電力用戶。

6.2供電電源要求

6.2.1充電站由單回路中壓供電電源供電。

6.2.2充電站應采用10(20)kV電壓等級供電。

6.2.3交流充電樁應采用380V或220V電壓等級供電。

6.2.4直流充電樁應采用380V電壓等級供電。

6.3充電機和充電樁選擇

充電機技術參數應符合SZDB/Z29.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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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29.2—2015

充電樁技術參數應符合SZDB/Z29.5-201X。

6.4充電站配電系統

6.4.110(20)kV宜采用單母線接線或單母線分段接線;380V宜采用單母線或單母線分段接線。

6.4.2向同一臺充電機供電的兩回低壓線路應分別接入變壓器兩個低壓移相繞組。其他三相用電設盡

量均衡分配在低壓側兩個繞組中,照明等單相用電設備應接于星形結線的繞組側,各單相負荷應盡量平

衡設置。

6.4.3接于變壓器星形繞組的低壓配電系統采用TN-S接地系統,接于整流變壓器三角形繞組的低壓配

電系統采用IT接地系統。

6.4.4兩臺及以上變壓器低壓進線和聯絡斷路器之間應設置機械閉鎖和電氣聯鎖裝置。

6.4.5低壓進線斷路器宜具有短路瞬時、短路短延時、長延時三段保護功能,并具有接地保護功能。

低壓進線斷路器宜設置分勵脫扣裝置,不宜設置失(低)壓脫扣裝置。

6.4.6充電站內容量較大或重要的用電設備,宜采用放射式供電。

6.4.7低壓配電設備及線路的保護應滿足GB50054-2011的規定。

6.5充電樁配電系統

6.5.1充電樁接地系統宜采用TN-S。

6.5.2向充電樁供電的電源側低壓斷路器宜具有短路保護和剩余電流保護功能,其剩余電流保護額定

動作電流為30mA,動作時間不大于0.1s。

6.5.3成組布置的充電樁宜采用鏈式供電。交流充電樁的配電系統應盡量做到三相負荷平衡、各相負

荷矩相等。

6.5.4充電樁負荷應納入配電站變壓器計算負荷中。

6.5.5在已建成的建筑物、居住小區等場所停車場設置充電樁時,應對現有配電站配電設施進行校驗。

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技術改造措施。

6.6配電線路

6.6.1中低壓配電線路和控制線路宜采用銅芯導體。

6.6.2中壓電纜線路宜選用交聯聚乙烯絕緣類型,充電站內的低壓電纜線路宜選用交聯聚乙烯絕緣或

聚氯乙烯絕緣類型,照明及插座線路宜選用聚氯乙烯絕緣護套電線。

6.6.3移動式電氣設備等經常彎移或有較高柔軟性要求的回路,應使用橡皮絕緣等電纜。

6.6.4低壓電纜中性線截面應與相線截面相同。

6.6.5低壓直流供電回路,宜選用兩芯電纜;也可選用兩根單芯電纜。

6.6.6用于三相負荷的電力電纜,其外護套宜采用鋼帶鎧裝類。用于單相負荷及直流負荷的電纜,其

外護套不應采用導磁性材料作為鎧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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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29.2—2015

6.6.7低壓電纜截面應滿足最大電流工作時,導體能夠滿足載流量的要求,并應校驗線路允許電壓降,

以滿足電氣裝置的正常工作狀態。

6.6.8為便于低壓供電線路引入和引出充電樁,低壓線路的截面不宜大于120mm2。

6.6.9向充電樁供電的低壓電纜總長度應滿足電纜線路正常泄露電流不使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發生誤動

作。

6.7線路敷設

6.7.1充電站站內的中壓供電線路應采用電纜進線方式,中壓電纜在站內的敷設路徑盡量避免通過充

電區等有振動和壓力的場所。如無法避開時,應采取穿保護管等措施。

6.7.2變壓器二次側至低壓開關柜之間宜采用密集型母線槽連接。

6.7.3低壓開關柜至室內充電機之間的電纜線路宜采用沿室內電纜溝敷設。

6.7.4室外敷設的電纜線路宜采用穿保護管埋地敷設,保護管應滿足抗壓要求和耐環境腐蝕要求。

6.7.5直流單芯電纜不宜單根穿鋼管,當需要單根穿管時,應采用非導磁管材,也可采用經過磁路分

隔處理的鋼管。

6.7.6在配電室內電氣設備、母線槽的正上方,不宜布置燈具和明敷線路。

6.7.7埋地敷設的地下電力管線嚴禁平行敷設于現有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各電力管線、電力

管線與其他市政管線之間的平行或交叉距離,應滿足GB50289-1998的要求。

7電能質量的要求

7.1電壓偏差要求

供電電源電壓偏差。充電站受電端的電壓偏差值,應符合以下要求:

a)10(20)kV及以下三相供電的電壓偏差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的±7%;

b)220V單相供電的電壓偏差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的+7%、-10%。

7.2頻率偏差要求

在系統正常運行情況下,頻率偏差不得超過±0.2Hz。

7.3公用電網諧波限值要求

7.3.1充電站在設計時應重視非線性用電設備對公用電網電能質量產生的影響,并應采取積極有效的

防范措施,減小或消除諧波分量。如不能達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諧波控制要求,應采取有效的諧波治

理措施。

7.3.2電動汽車充電機產生的諧波分量,應滿足GB17625.1-2012和GB/Z17625.6-2003中的規定。

減小諧波的常用技術措施如下:

a)采用帶有源功率因數校正技術(APFC)的充電機;

b)增加充電機整流裝置的脈波數;

c)加裝交流濾波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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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29.2—2015

d)三相用電設備平衡;

e)由容量較大的系統供電。

7.3.3公用電網諧波電壓的限值(相電壓)要求見表1。

表1公用電網諧波電壓(相電壓)的限值

電網標稱電壓電壓總諧波畸變率各次諧波電壓含有率%

kV%奇次偶次

0.385.04.02.0

104.03.21.6

7.3.4注入公共電網連接點的諧波電流允許值要求見表2。

表2注入公共電網連接點的諧波電流允許值

標稱電壓基準短路容量諧波次數諧波電流允許值(A)

kVMVA2345678910111213

0.3810786239622644192116281324

10100262013208.5156.46.85.19.34.37.9

標稱電壓基準短路容量諧波次數諧波電流允許值(A)

kVMVA141516171819202122232425

0.381011129.7188.6167.89.97.1146.512

101003.74.13.26.02.85.42.64.93.97.43.66.8

7.3.5當公共電網連接點的短路容量不同于表2中的基準短路容量時,諧波電流允許值應進行換算,

換算的計算公式見附錄A。

7.3.6當公共電網連接點的用戶不止一個時,諧波電流允許值應按協議容量與其公共連接點的供電容

量之比進行分配。公共連接點各用戶諧波電流允許值計算見附錄A。

7.3.7當不能滿足公用電網諧波限值的要求時,應在充電站低壓母線側或向充電樁供電的配電站加裝

濾波裝置。

7.4無功功率補償

7.4.1無功補償裝置應進行優化配置,采用自動投切。應保證在最大負荷運行時變壓器10(20)kV

側功率因數不低于0.95。

7.4.2充電站的無功補償裝置宜安裝在低壓側母線上。

7.4.3無功補償裝置中的有關電氣參數應合理設置,能有效消除諧波對電網的影響和電力系統諧波電

壓的放大作用,同時避免產生諧振。

8電氣照明

8.1照度標準

充電站各場所照度標準見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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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29.2—2015

表3充電站各場所照度標準

照度(lx)

工作場所參考平面及其高度

一般照明事故照明

監控室300800.75m水平面

室內

配電室20060地面

充電區域100地面

室外

主干道5地面

8.2照明光源

8.2.1照明光源的選擇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相關規定。

8.2.2一般場所宜采用細管徑直管形熒光燈,營業廳宜采用細管徑直管形熒光燈、緊湊型熒光燈或小

功率的金屬鹵化物燈,不應采用白熾燈??臻g較高的場所,宜采用金屬鹵化物或高壓鈉燈,也可采用大

功率細管徑熒光燈。

8.2.3直管形熒光燈應采用電子鎮流器或節能型電感鎮流器,金屬鹵化物或高壓鈉燈應采用節能型電

感鎮流器。

8.3照明要求

8.3.1照明種類有工作照明和疏散照明。

8.3.2照明燈具布置時應滿足各場所的工作、應急、標識等要求。

8.3.3應急疏散照明的備用電源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

8.3.4充電室、變壓器室、高低壓配電室、監控室、營業廳和疏散通道應設置應急疏散照明。

8.4電氣照明

照明配電系統中,照明和插座回路不宜由同一回路供電。插座回路的電源側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

護裝置,其額定動作電流為30mA。

9防雷、接地和檢測

9.1一般要求

9.1.1充電站的防雷分類應符合GB50057-2010中第3章的要求。

9.1.2充電站防雷區的劃分應符合GB50057-2010中6.2.1條款的要求。

9.1.3充電站防雷與接地要求應滿足GB50057-2010和GB50065-2011中的規定。

9.1.4充電站應采取防直擊雷和防雷擊電磁脈沖的措施,充電樁的防雷擊電磁脈沖的措施。

9.2防直擊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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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符合GB50057-2010中第4章和第5章的相關條款。

9.3防雷擊電磁脈沖要求

9.3.1當電源采用TN系統時,從建筑物總配電箱起供電給本建筑物內的配電線路和分支線路必須采

用TN-S系統。

9.3.2在需要保護的空間內,采用屏蔽電纜時其屏蔽層應至少在兩端,并宜在防雷區交界處做等電位

連接,系統要求只在一端做等電位連接時,應采用兩層屏蔽或穿鋼管敷設,外層屏蔽或鋼管應至少在兩

端,并宜在防雷區交界處做等電位連接。

9.3.3當互相鄰近的建筑物之間有電氣和電子系統的線路連通時,宜將其接地裝置互相連接,可通過

接地線、PE線、屏蔽層、穿線鋼管、電纜溝的鋼筋、金屬管道等連接。

9.3.4充電站內的變壓器、高低壓開關柜、充電裝置、照明配電箱、監控設備、照明燈具的金屬外殼

等主要金屬物,應就近連接至防直擊雷接地裝置和電氣設備、信息系統的共用接地裝置上。

9.3.5電涌保護器安裝位置、放電電流和有效電壓保護水平等的選擇應符合表4、表5和GB50057-2010

中6.4條款的要求。

表4建筑物內220V/380V配電系統中設備絕緣耐沖擊電壓額定值

設備安裝位置電源處設備配電線路、分支線路設備一般用電設備充電機、監控設備

耐沖擊過電壓類別Ⅳ類Ⅲ類Ⅱ類Ⅰ類

耐沖擊電壓額定值(kV)642.51.5

表5直流電源設備耐沖擊過電壓額定值

額定電壓混合沖擊波

設備名稱

V(d.c)沖擊電壓(kV)沖擊電流(kA)

DC/AC逆變器

DC/DC變換器0.50.25

-24或-48或-60

機架直流電源入口

直流配電屏-24、-48、-601.50.75

注:混合波開路電壓為1.2/50μs,短路電流8/20μs。

9.4接地要求

9.4.1充電站的低壓系統電源中性點、電氣裝置外露導電部分的保護接地、保護等電位聯接的接地極,

宜建筑物的雷電保護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裝置。共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9.4.2充電站內防接觸電壓和跨步電壓的措施,應符合GB50057-2010中4.5.6條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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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檢測方法

9.5.1基本要求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資格。

9.5.2檢測分類和檢測周期

9.5.2.1定期檢測

a)安裝在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防雷裝置,應每半年檢測一次;

b)其他場所防雷裝置應每年檢測一次。

9.5.2.2新建建筑物檢測

根據施工進度,對隱蔽工程實施分段跟蹤檢測,工程竣工后實施驗收檢測。

9.5.2.3改、擴建建筑物檢測

工程竣工后實施驗收檢測。

9.5.2.4防雷產品檢測

防雷產品應當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檢測機構測試,測試合格并符合相關要求后方可投入使

用。防雷產品的使用,應接受市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10電氣測量和計量

10.1一般要求

10.1.1電測量裝置和各類電能計量裝置準確度要求應符合GB/T50063-2008和DL/T5137-2001的規

定。

10.1.2電測量裝置和各類電能計量裝置的電流、電壓及附件、配件的準確度要求應符合GB/T

50063-2008和DL/T5137-2001的規定。

10.1.3表計的測量范圍和電流互感器變比的宜選擇在額定運行時標度尺的2/3左右處。

10.1.4電能表的標定電流應根據實際用電負荷選擇,應保證最大電流不超過電能表的額定最大電流,

經常性負荷電流不低于電能表標定電流的20%。

10.2表計的設置

測量和計量表計的設置見表5。

表6測量和計量表計配置表

表計安裝地點

種類變壓器充電機充電樁充電站

聯絡斷路器無功補償

高低壓側進線回路供電回路低壓母線

A√√√√√

V√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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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

VARh√

注1:電流表宜三相配置。

注2:電壓表按低壓母線設置,能夠通過轉換開關測量三相線電壓、相電壓。

10.3表計的類型

10.3.1電能表宜采用電子化、低損耗電子式電能表,也可采用長壽命機械式電能表。

10.3.2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應選用三相四線電能表,中性點非直接接地系統應選用三相三線電能表。

10.3.3電能表規格宜選用過載4倍及以上。

11監控系統

11.1監控系統的組成

充電站監控系統由網元層、站級監控層和網絡管理層組成。

11.2監控系統的功能

11.2.1監控系統將充電站的充電機、充電車輛、視頻監視、火災自動報警及站內其他設備的狀態信息、

參數配置信息、充電過程實時信息等進行集成,應用微機及網絡通信技術,構成完整的自動化及管理系

統,實現站內設備的監視、保護、控制、管理和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

11.2.2充電樁的相關信息宜通過專用通信網上傳至配電站終端,并由該終端上傳至相關系統。

11.3監控系統電源

充電站宜設置一套交流不間斷電源,以滿足站內監控系統的需要。其容量宜按3kVA冗余配置。

11.4其他

充電站監控內容與要求詳見SZDB/Z29.6-2011。

12充電站安全防護

12.1建(構)筑物的防火

12.1.1充電站的建構筑物的防火應符合GB50067-2014的要求。

12.1.2充電站不應設在有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當與有爆炸危險的建筑物毗鄰時,應

滿足GB50058-2014的要求。

12.1.3充電站內的變壓器室、配電室、蓄電池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

隔開,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當門外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間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中間隔墻上的門應

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雙向彈簧門。

12.1.4充電站內的監控室、辦公室、休息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隔開,

監控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門應通向無爆炸、無火災危險的場所;當設計房間額定人數小于15人

12

SZDB/Z29.2—2015

時,門寬及樓梯寬度不應小于0.9m,當設計房間額定人數大于或等于15人時,門寬及樓梯寬度不應小

于1.1m,非抗爆結構設計的窗應朝無爆炸、無火災危險的方向設置。

12.1.5電纜從室外進入室內的入口處、電纜豎井的出入口處、電纜接頭處、監控室與電纜夾層之間以

及長度超過100m的電纜溝或電纜隧道,均應采取防止電纜火災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并應根據充電

站的規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一種或數種措施:

a)采用防火隔墻或隔板,并用防火材料封堵電纜通過的孔洞;

b)電纜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帶、防火槽盒;

c)可使用耐火電纜。

12.1.6在汽車庫內建設充電站時,汽車庫應符合GB50067中關于汽車庫消防的要求,充電區域與停車

庫之間應采用防火隔墻分隔,僅通過車道連通。;

12.1.7設置消防設施和充電裝置的位置處應設置明顯的標識。

12.2電力設備的防火

12.2.1變壓器室、配電室、戶外電力設備的耐火等級應符合GB50229-2006第11章的規定。

12.2.2電力設備的消防安全要求應符合DL5027有關規定。

12.2.3電力電纜不應與熱力管道、輸送易燃、易爆及可燃氣體管道或液體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或豎井

內。

12.2.4帶電設備設置場所,應按照中危險級配置干粉滅火器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但不得配置裝有金屬

喇叭噴筒的二氧化碳滅火器,并應符合GB50140。存放蓄電池的場所,應設置推車式D類滅火器,每

具滅火器的滅火劑充裝量不應小于30kg。

12.3消防設施及警報裝置

12.3.1消防設施放置或裝設地點的環境條件應符合相應產品或設施的正常使用要求。

12.3.2充電站內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50140的要求。

12.3.3消防用砂應保持充足和干燥。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鏟、斧把上應涂紅色。

12.3.4室內可能出現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應設置相應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

12.3.5電動汽車充電站建筑物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50140的有關規定。室外充電區滅火器的配置

應符合下列要求:

a)不考慮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進入時,充電站應按輕危險級配置滅火器;

c)考慮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進入時,充電站應按嚴重危險級配置滅火器。

12.4消防給水

12.4.1電動汽車充電站應同時設計消防給水系統。消防水源應有可靠的保證。

12.4.2電動汽車多層立體充電站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應符合GB50067-2014的規定,同一時間內的火

災次數應按一次確定。

12.5消防供電及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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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29.2—2015

12.5.1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單獨的供電回路,當發生火災切斷生產、生活用電時,仍應保證消防用電,

其配電設備應設置明顯標志。

12.5.2控制室、配電室、消防水泵房和疏散通道應設置火災應急照明。

12.5.3人員疏散用的應急照明的水平照度不應低于3.0lx,繼續工作應急照明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值的10%。

12.5.4火災應急照明的備用電源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

13對其他專業的設計要求

13.1土建專業

13.1.1充電站建筑外觀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建筑物內外側裝修材料應選用節能環保型產品。

13.1.2高壓配電室宜設不能開啟的自然采光窗,窗臺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壓配電室可設能

開啟的自然采光窗。高、低壓配電室臨街的一面不宜開窗。

13.1.3變壓器室、高低配電室、充電機室、監控室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相鄰配電室之間有門時,應

能雙向開啟。上述場所的門宜采用甲級防火門。

13.1.4充電站各房間應設置防止雨進入室內的措施。

13.1.5充電站各房間應設置防止小型動物從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室內的設施。

13.1.6站內所有電氣設備室門口,宜加裝高度為600mm的擋板。

13.1.7室內電纜溝,應采取防滲水、排水措施。

13.1.8當配電室、監控室、充電機室的長度大于7m時,應設兩個出口,并宜布置在的兩端。

13.1.9監控室地面宜采用不產生靜電或塵埃的材料,也可采用抗靜電阻燃材料活動地板或水磨石地

面。

13.1.10充電站屋面應采取隔熱、防水措施。

13.1.11充電機室、監控室的窗戶應有良好的氣密性,以保證電氣設備工作的清潔度要求。

13.1.12充電站建筑耐火等級:

a)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室耐火等級為一級;

b)非燃或難燃介質變壓器室、高壓配電室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c)低壓配電室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13.1.13充電站建設中其他未提到的需要考慮防火的設計需滿足GB50016的規定。

13.2通風專業

13.2.1充電站的機械排風應優先選用低噪音通風裝置。

13.2.2變壓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風。夏季的排風溫度不宜高于45℃,進風和排風的溫差不宜大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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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29.2—2015

13.2.3變壓器室、配電室當采用機械通風時,其通風管道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在進出風口宜加裝

空氣過濾器。

13.2.4配電室宜采用自然通風和機械排風相結合。

13.2.5通風百葉窗應加裝可拆卸的金屬防塵網。

13.2.6配電室、變壓器室、監控室、充電機內,不應有與其無關的管道和線路通過。

13.2.7監控室溫度宜控制在18℃至25℃范圍內,溫度變化率每小時不宜超過±5℃;相對濕度宜控制

在45%至75%之間,在任何情況下無凝露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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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29.2—2015

AA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諧波電流允許值的換算和公共連接點各用戶諧波電流允許值計算

A.1當電網公共連接點的最小短路容量不同于表2中的基準短路容量時。按公式A.1

修正諧波電流允許值:

Sk1

Ih==Ihp…………………(A.1)

Sk2

式中:Sk1——公共連接點的最小短路容量,MVA;

Sk2——基準短路容量,MVA;

Ihp——表1中的第h次諧波電流允許值,A;

Ih——短路容量為Sk1時的第h次諧波電流允許值。

在公共連接處第i個用戶的第h次諧波電流允許值(Ihi)按公式A.2計算:

1/α

Ihi=Ih(Si/St)…………………(A.2)

式中:Ih——按公式A.1換算的第h次諧波電流允許值,A;

Si——第i個用戶的用電協議容量,MVA;

St——公共連接點的供電設備容量,MVA;

a——相位迭加系數,按表A.1取值。

表A.1諧波相位疊加系數

諧波次數35711139,>13及偶次

f′1.11.21.41.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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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附錄B

(規范性附錄)

環境噪聲限值

B.1充電站環境噪聲限值參見表B.1。

表B.1充電站環境噪聲限值表

時段

聲環境區類別

晝間夜間

0類5040

1類5545

2類6050

3類6555

4a類7055

4類

4b類7060

注1: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注2: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教機關、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

區域;

注3:2類聲環境功能區: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注4: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注5: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

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

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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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附錄C

(資料性附錄)

諧波電流允許值的換算和公共連接點各用戶諧波電流允許值計算

C.1充電機容量的計算

a)單臺充電機輸出容量為:

PUnI…………………(C.1)

b)單臺充電機輸入容量為:

P

S…………………(C.2)

ηcos

式中:P——單臺充電機的輸出功率;

S——單臺充電機的輸入容量;

cos——充電機功率因數,取0.9;

--充電機效率,取0.9。

c)充電站內充電機輸入總容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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