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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碳金融的起源1.11.21.3起源與發展國際政府制度安排與解決方案中國政府解決方案目錄1.1.1氣候風險氣候變暖是人類最早關注的氣候變化風險,氣候變化是21世紀人類面臨的最復雜的挑戰之一。氣候變化與環境污染以及生物多樣性之間有著不可剝離的關系,對人類社會與經濟發展系統構成了潛在威脅。氣候變化造成的自然災害與極端天氣事件會對人類健康狀況造成不利影響氣候變化會導致自然生態系統遭到破壞,資源供應與分配困境可能會引發人類社會國家安全與領土爭端問題。明確的史無前例的不可逆的極端的1.1.1氣候風險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PanelonClimateChange,IPCC)第六次氣候變化評估報告指出全球氣候變暖是:1.1.1氣候風險中國也是世界上受到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由于我國是典型的季風氣候國家,氣候復雜、時空變化大,在自然災害中,像季節性暴雨等氣象災害尤為突出。1.1.2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1992)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控制CO2等溫室氣體排放,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給人類經濟社會帶來消極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對付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基本框架。確立“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y,CBDR,簡稱“共區原則”),要求發達國家率先采取措施有步驟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并通過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與資金支持以提高全球減排能力。“共區”原則、公平原則、風險預防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1.1.3京都議定書《京都議定書》(1997)是人類有史以來通過對自身行動的控制來減少對氣候變化影響的第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專門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法文件,是國際社會為了保護地球環境經過多年努力所達成的重要成果。《京都議定書》第一次以國際法律文件的形式規定了具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全球碳交易機制特點是“自上而下”,即對各國分配碳排放量限制。《京都議定書》具有創造性的成果是規定了三個靈活機制即第6條所確立的公約附件I締約方之間的聯合履約機制、第12條確定的附件I締約方與附件Ⅱ締約方之間的清潔發展機制和第17條確定的附件I締約方之間排放貿易機制。1.1.3京都議定書聯合履約機制(簡稱JI)聯合履約機制(JointImplementation,JI)規定附件一國家之間可以進行項目合作,轉讓方扣除部分AAU,轉化為減排單位(EmissionReductionUnit,ERU)給予投資方,投資方可利用ERU實現減排目標。該機制一定程度上鼓勵那些擁有技術優勢的行為主體出于降低減排成本的考慮,在其他國家投資減排頂目,在滿足其經濟利益的前提下,提高了被投資國的減排能力,實現共贏。1.1.3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CDM)清潔發展機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的核心內容是允許發達國家通過在發展中國家進行減排項目投資以獲得減排額,其規定的減排單位為CER。其目的是協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有益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最終目標,并協助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實現遵守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1.1.3京都議定書國際排放貿易機制(ET)國際排放貿易機制是《京都議定書》確立的一種靈活減排機制,允許發達國家把溫室氣體排放配額作為一種商品進行交易。交易一方憑借購買合同向另一方購買定數量的溫室氣體減排量,以實現其減排目標。交易標的被稱為AAU(AssignedAmountUnit),基本內涵為:為了實現溫室氣體限排或減排目標,通過規定有關國家溫室氣體的排放限額,并在盡可能廣泛的范圍內建立溫室氣體排放配額貿易市場,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配額貿易,以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溫室氣體減排成本最小化從而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的目標,緩解氣候變暖對人們的不利影響。1.1.3京都議定書《京都議定書》的生效是人類對全球變暖的一次重要努力,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有了更多的發展機會,但是對于發達國家而言,強硬的“二分減排機制”使其認為自身承擔的國際減排義務遠遠超出在前工業時代積累的責任限度,漸而許多發達國家表示將不再參與第二承諾期并退出《京都議定書》,使其實際效果大打折扣。尤其是排放量最大的美國并沒有簽署《京都議定書》,即使日本、歐盟、加拿大等國通過聯合履行、清潔發展機制和排放貿易對削減義務進行金錢交易,《京都議定書》在“防止全球變暖”方面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最終,《京都議定書》框架下各國減排意愿與減排行動的低迷,宣告《京都議定書》時代近乎敗落。1.1.4《巴黎協定》2015年12月12日于巴黎達成的氣候變化新的里程碑——巴黎協定(ParisAgreement)。決議草案由協定的通過、國家自主貢獻、2020年之前的強化行動等六部分構成,不需要各國批準。協定列有29條,包括目標、減緩、適應、資金、技術轉讓等方面的內容,需要各國批準。當前全球氣候治理機制是以《巴黎協定》為核心建構的,《巴黎協定》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既是出于對全人類共同利益的考慮,也是各國生存發展的客觀實際需要。1.1.4《巴黎協定》與《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相比,《巴黎協定》的進步體現在以下四方面:減排目標的緊迫:《公約》只是說明把未來的溫升控制在一定范圍內,要減少全球人為溫室氣體的排放;《京都議定書》主要是對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做了規劃;《巴黎協定》的減排目標既包括發達國家,也包括發展中國家,并提出要在2050年實現溫室氣體的凈零排放。從“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的減排模式更具有法律約束力:《巴黎協定》正式簽署之后,所有的締約方所提交的國家自主貢獻必須嚴格承諾,成為繼《京都議定書》之后第二個更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定,并且比其更強化、更全面的法律約束力。遵約機制的發展:該機制由一個以專家組為主的委員會組成,以透明、非對抗性、非懲罰性的方式促進各締約方執行和遵守本協議。1.1.5國際碳中和戰略目標狀態國家和地區已經實現不丹、蘇里南已經立法瑞典(2045)、英國、法國、丹麥、新西蘭、匈牙利形成法律草案歐盟、加拿大、韓國、西班牙、智利、斐濟納入政策文件芬蘭(2035)、奧地利(2040)、冰島(2040)、日本、德國、瑞士、挪威、愛爾蘭、南非、葡萄牙、哥斯達黎加、斯洛文尼亞、馬紹爾群島、中國(2060)正在討論中墨西哥、意大利、阿根廷、秘魯、美國等為呼應《巴黎協定》提出的1.5℃溫控目標,巴黎會議之后各國紛紛提出碳中和愿景和目標。早在2017年12月“同一個地球”峰會上,29個國家就簽署了《碳中和聯盟聲明》,承諾21世紀中葉實現零碳排放。截至2021年4月,全球193個國家中已有超過130個國家和地區提出碳中和目標。碳中和具體實施情況如下表:1.1.5國際碳中和戰略目標2022年以來,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開始全面推進碳中和進程,許多國家和地區通過設立或修訂氣候法律,其中,瑞典、荷蘭、英國等10國和地區已將碳中和目標法律化,芬蘭則正在研究于2035年碳中和目標納入法案。歐盟頒布了《歐洲氣候法》,加拿大出臺了《凈零排放問責法》等。國家/地區碳中和法律立法時間瑞典《氣候法案》2017年荷蘭《氣候法》2019年英國《2050年目標修正案》2019年德國《聯邦氣候保護法》2019年法國《能源和氣候法》2019年丹麥《新氣候法》2019年歐盟《歐洲氣候法》2021年新西蘭《氣候變化應對(零碳)修訂法案》2020年加拿大《凈零排放問責法》2020年匈牙利《氣候保護法》2020年芬蘭《氣候變化修訂法案》2022年1.11.21.3起源與發展國際政府制度安排與解決方案中國政府解決方案目錄1.2.1碳制度與碳技術(1)碳排放交易市場在碳減排領域,建設碳排放交易市場是有力工具。歐盟是全球最早建設規模化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地區,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TS)在所有歐盟國家以及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運行,覆蓋面占歐盟溫室氣體排放量的40%左右;ETS采取的是“總量控制與交易”原則,對系統覆蓋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設置上限;在上限內,公司獲得或購買排放配額并根據需要相互交易。配額交易帶來了靈活性,確保減碳方面社會成本的最低化。建立在高質量的數據基礎之上,具有完整、一致、準確、透明的監測、報告及核查系統,碳價格的上漲也促進了對清潔低碳技術的投資。1.2.1碳制度與碳技術(2)碳稅碳稅對化石燃料產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稅。與總量控制和排放貿易等市場競爭為基礎的溫室氣體減排機制不同,征收碳稅只需要額外增加非常少的管理成本就可以實現。征收碳稅的目的包括: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使得替代能源與廉價燃料相比更具成本競爭力,進而推動替代能源的使用通過征收碳稅而獲得的收入。碳稅制度正成為發達國家有關碳中和目標的規則博弈。以歐盟為主的國家正著力設計碳稅制度。美國也一改氣候問題的保守,考慮征收“碳邊境稅”或“邊境調節稅”。1.2.1碳制度與碳技術(3)碳技術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第五次評估報告曾指出,若無碳捕獲、利用與封存技術(CCUS),絕大多數氣候模式都不能實現減排目標。CCUS技術是指捕獲二氧化碳排放,并將其儲存在地下或進行工業應用的技術,被認為是最具潛力的前沿減排技術之一。具體分為:碳捕獲技術碳利用技術碳封存技術1.2.2各行業的碳中和行動碳中和的實現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僅與油氣行業的低碳轉型相關,還涉及產業、經濟結構的變化甚至經濟、社會等諸多方面,決不能僅靠治理某個行業來實現這一目標,需要各行業的相互配合與協同行動,其中包括:油氣行業造紙行業建筑行業交通運輸行業1.2.2各行業的碳中和行動(1)油氣行業油氣行業無疑是影響碳中和成敗的關鍵行業,而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Nature-basedSolutions)已經備受關注。在COP26領導人峰會期間,《關于森林和土地利用的格拉斯哥領導人宣言》凸顯了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的重要性。NbS是指通過保護、可持續管理和修復自然或人工生態系統,從而更有效地應對社會挑戰,并為人類福祉和生物多樣性帶來益處的行動。1.2.2各行業的碳中和行動(1)油氣行業據美國國家科學院研究,到2030年,為將全球變暖限制在2攝氏度以內,NbS可提供1/3以上的滿足成本效益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從全球來看,NbS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方式并未得到充分重視,投資很少。投資NbS存在相當程度的風險,包括投資周期長、監管不確定性、法律風險、財務風險以及與項目開發相關的技術風險。由于NbS具有減排成本低(部分NbS成本在10美元/噸二氧化碳以下)、社會效益高的特點,國際石油公司紛紛投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自然碳匯減排項目。1.2.2各行業的碳中和行動(2)造紙行業許多全球知名的造紙企業都在制定自己的碳減排目標,而減碳范圍有些已經不僅包括“自身運營”,而且還包括了“供應鏈”和“產品使用階段”,即產品全生命周期的碳減排目標。這里以兩個重點企業的行動方案為例:一是林漿紙一體化的北歐企業芬林集團,二是亞洲的重要包裝紙生產企業正隆集團。1.2.2各行業的碳中和行動芬林集團芬林集團的碳管理路線圖和關鍵舉措,首先是遵循循環經濟的運營原則。減量化就是在輸入端減少原材料的使用,再利用就是延長產品的使用過程和生命周期。芬林集團就是遵循這種循環經濟的理念,盡量減少森林端的用量,盡量延長最終產品的壽命。具體到減碳目標,芬林集團希望在2030年之前,集團所有的林漿紙企業都實現零化石能源。在產品使用階段,公司還希望實現更大的負碳目標。1.2.2各行業的碳中和行動正隆公司正隆公司則采取“智紙”發展理念,首先重點提高工廠能效,淘汰落后的設備和進行技術升級,實現工廠的卓越運營。其次,充分使用再生資源,比如造紙廠排出的沼氣、廢渣、污泥等,都可以進行資源化利用。第三,使用清潔能源,比如購買一定的生物質燃料,還有在工廠里安裝太陽能面板等,或者通過投資風電廠等來獲得清潔能源。第四,負排碳技術在未來的應用,目前,全球都在研發這方面的技術。1.2.2各行業的碳中和行動(3)建筑行業建筑行業的碳排放水平也是各國實現碳中和目標的主要挑戰,而綠色化改造建筑的回報具有長效性,這對于實現碳中和目標是有利的。從世界范圍來看,各國建筑行業大多采取“綠色建筑”這一概念和方式,通過構建綠色建筑來最大程度地利用建筑資源、保護環境。綠色建筑的推行方式大概有兩種:一是評價體系和節能標識。二是建筑革新。1.2.2各行業的碳中和行動(4)交通運輸行業交通運輸行業也是實現碳中和目標的重要關注領域之一,不僅是因為交通運輸行業的碳排放更為復雜,而且該行業產生的碳排放量也不容小覷。發達國家在建筑等行業的碳排放已有所下降,但交通運輸行業還沒有大改變,減少交通運輸業碳排放、布局新能源交通工具刻不容緩。各國交運行業為實現碳中和已有不少嘗試,例如調整運輸結構,發展交通運輸系統數字化,以及乘用車碳排放量限制等等。1.11.21.3起源與發展國際政府制度安排與解決方案中國政府解決方案目錄1.3中國政府的解決方案2020年9月2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第75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作出我國將力爭于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的重大宣示。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要統籌產業結構調整、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1.3.1描繪“雙碳”新藍圖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提出將我國綠色發展戰略提升到一個新高度,明確了我國未來數十年的發展基調,為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模式,大力發展綠色低碳經濟指明了方向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貢獻了中國力量碳達峰、碳中和的實現無法一蹴而就,這是一項涵蓋范圍廣,涉及能源、工業、交通、建筑、生產、消費、基礎設施建設等眾多領域,需要秉持系統性思維,做好全局統籌、長期布局的工作。1.3.2滿足“雙碳”戰略的投融資需求“雙碳”領域投資空間巨大,我國綠色低碳領域投資卻面臨巨大的資金缺口,全國應該加快發展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大力發展綠色金融和轉型金融,加快培育國內ESG投資群體等方式,為“雙碳”領域投資提供資金保障。氣候投融資是實現“雙碳”目標的助推器,是綠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踐行習近平總書記“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重要舉措,生態環境部正積極部署和加快發展氣候投融資工作,通過政策引導和協同,動員更多的資金投入應對氣候變化領域。1.3.2滿足“雙碳”戰略的投融資需求從投融資增量上看,需要通過創新模式調動氣候資金。一是完善氣候投融資活動標準和分類名錄,二是創新融資模式和金融產品,三是創造新的商業模式。從投融資存量上看,我國亟需建立轉型金融機制和相關標準,促使高碳活動的碳中和轉型。此外,我國還需探索多領域內應對融資挑戰的解決方案。例如農林和其它土地利用(AFOLU)部門的融資和適應活動的融資。如何保護對高碳產業依賴度較高的地區和人群,也將是我國碳中和必須面對的挑戰。碳金融的起源1.11.21.3起源與發展國際政府制度安排與解決方案中國政府解決方案目錄1.1.1氣候風險氣候變暖是人類最早關注的氣候變化風險,氣候變化是21世紀人類面臨的最復雜的挑戰之一。氣候變化與環境污染以及生物多樣性之間有著不可剝離的關系,對人類社會與經濟發展系統構成了潛在威脅。氣候變化造成的自然災害與極端天氣事件會對人類健康狀況造成不利影響氣候變化會導致自然生態系統遭到破壞,資源供應與分配困境可能會引發人類社會國家安全與領土爭端問題。明確的史無前例的不可逆的極端的1.1.1氣候風險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PanelonClimateChange,IPCC)第六次氣候變化評估報告指出全球氣候變暖是:1.1.1氣候風險中國也是世界上受到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由于我國是典型的季風氣候國家,氣候復雜、時空變化大,在自然災害中,像季節性暴雨等氣象災害尤為突出。1.1.2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1992)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控制CO2等溫室氣體排放,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給人類經濟社會帶來消極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對付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基本框架。確立“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y,CBDR,簡稱“共區原則”),要求發達國家率先采取措施有步驟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并通過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與資金支持以提高全球減排能力。“共區”原則、公平原則、風險預防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1.1.3京都議定書《京都議定書》(1997)是人類有史以來通過對自身行動的控制來減少對氣候變化影響的第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專門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法文件,是國際社會為了保護地球環境經過多年努力所達成的重要成果。《京都議定書》第一次以國際法律文件的形式規定了具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全球碳交易機制特點是“自上而下”,即對各國分配碳排放量限制。《京都議定書》具有創造性的成果是規定了三個靈活機制即第6條所確立的公約附件I締約方之間的聯合履約機制、第12條確定的附件I締約方與附件Ⅱ締約方之間的清潔發展機制和第17條確定的附件I締約方之間排放貿易機制。1.1.3京都議定書聯合履約機制(簡稱JI)聯合履約機制(JointImplementation,JI)規定附件一國家之間可以進行項目合作,轉讓方扣除部分AAU,轉化為減排單位(EmissionReductionUnit,ERU)給予投資方,投資方可利用ERU實現減排目標。該機制一定程度上鼓勵那些擁有技術優勢的行為主體出于降低減排成本的考慮,在其他國家投資減排頂目,在滿足其經濟利益的前提下,提高了被投資國的減排能力,實現共贏。1.1.3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CDM)清潔發展機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的核心內容是允許發達國家通過在發展中國家進行減排項目投資以獲得減排額,其規定的減排單位為CER。其目的是協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有益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最終目標,并協助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實現遵守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1.1.3京都議定書國際排放貿易機制(ET)國際排放貿易機制是《京都議定書》確立的一種靈活減排機制,允許發達國家把溫室氣體排放配額作為一種商品進行交易。交易一方憑借購買合同向另一方購買定數量的溫室氣體減排量,以實現其減排目標。交易標的被稱為AAU(AssignedAmountUnit),基本內涵為:為了實現溫室氣體限排或減排目標,通過規定有關國家溫室氣體的排放限額,并在盡可能廣泛的范圍內建立溫室氣體排放配額貿易市場,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配額貿易,以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溫室氣體減排成本最小化從而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的目標,緩解氣候變暖對人們的不利影響。1.1.3京都議定書《京都議定書》的生效是人類對全球變暖的一次重要努力,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有了更多的發展機會,但是對于發達國家而言,強硬的“二分減排機制”使其認為自身承擔的國際減排義務遠遠超出在前工業時代積累的責任限度,漸而許多發達國家表示將不再參與第二承諾期并退出《京都議定書》,使其實際效果大打折扣。尤其是排放量最大的美國并沒有簽署《京都議定書》,即使日本、歐盟、加拿大等國通過聯合履行、清潔發展機制和排放貿易對削減義務進行金錢交易,《京都議定書》在“防止全球變暖”方面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最終,《京都議定書》框架下各國減排意愿與減排行動的低迷,宣告《京都議定書》時代近乎敗落。1.1.4《巴黎協定》2015年12月12日于巴黎達成的氣候變化新的里程碑——巴黎協定(ParisAgreement)。決議草案由協定的通過、國家自主貢獻、2020年之前的強化行動等六部分構成,不需要各國批準。協定列有29條,包括目標、減緩、適應、資金、技術轉讓等方面的內容,需要各國批準。當前全球氣候治理機制是以《巴黎協定》為核心建構的,《巴黎協定》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既是出于對全人類共同利益的考慮,也是各國生存發展的客觀實際需要。1.1.4《巴黎協定》與《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相比,《巴黎協定》的進步體現在以下四方面:減排目標的緊迫:《公約》只是說明把未來的溫升控制在一定范圍內,要減少全球人為溫室氣體的排放;《京都議定書》主要是對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做了規劃;《巴黎協定》的減排目標既包括發達國家,也包括發展中國家,并提出要在2050年實現溫室氣體的凈零排放。從“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的減排模式更具有法律約束力:《巴黎協定》正式簽署之后,所有的締約方所提交的國家自主貢獻必須嚴格承諾,成為繼《京都議定書》之后第二個更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定,并且比其更強化、更全面的法律約束力。遵約機制的發展:該機制由一個以專家組為主的委員會組成,以透明、非對抗性、非懲罰性的方式促進各締約方執行和遵守本協議。1.1.5國際碳中和戰略目標狀態國家和地區已經實現不丹、蘇里南已經立法瑞典(2045)、英國、法國、丹麥、新西蘭、匈牙利形成法律草案歐盟、加拿大、韓國、西班牙、智利、斐濟納入政策文件芬蘭(2035)、奧地利(2040)、冰島(2040)、日本、德國、瑞士、挪威、愛爾蘭、南非、葡萄牙、哥斯達黎加、斯洛文尼亞、馬紹爾群島、中國(2060)正在討論中墨西哥、意大利、阿根廷、秘魯、美國等為呼應《巴黎協定》提出的1.5℃溫控目標,巴黎會議之后各國紛紛提出碳中和愿景和目標。早在2017年12月“同一個地球”峰會上,29個國家就簽署了《碳中和聯盟聲明》,承諾21世紀中葉實現零碳排放。截至2021年4月,全球193個國家中已有超過130個國家和地區提出碳中和目標。碳中和具體實施情況如下表:1.1.5國際碳中和戰略目標2022年以來,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開始全面推進碳中和進程,許多國家和地區通過設立或修訂氣候法律,其中,瑞典、荷蘭、英國等10國和地區已將碳中和目標法律化,芬蘭則正在研究于2035年碳中和目標納入法案。歐盟頒布了《歐洲氣候法》,加拿大出臺了《凈零排放問責法》等。國家/地區碳中和法律立法時間瑞典《氣候法案》2017年荷蘭《氣候法》2019年英國《2050年目標修正案》2019年德國《聯邦氣候保護法》2019年法國《能源和氣候法》2019年丹麥《新氣候法》2019年歐盟《歐洲氣候法》2021年新西蘭《氣候變化應對(零碳)修訂法案》2020年加拿大《凈零排放問責法》2020年匈牙利《氣候保護法》2020年芬蘭《氣候變化修訂法案》2022年1.11.21.3起源與發展國際政府制度安排與解決方案中國政府解決方案目錄1.2.1碳制度與碳技術(1)碳排放交易市場在碳減排領域,建設碳排放交易市場是有力工具。歐盟是全球最早建設規模化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地區,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TS)在所有歐盟國家以及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運行,覆蓋面占歐盟溫室氣體排放量的40%左右;ETS采取的是“總量控制與交易”原則,對系統覆蓋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設置上限;在上限內,公司獲得或購買排放配額并根據需要相互交易。配額交易帶來了靈活性,確保減碳方面社會成本的最低化。建立在高質量的數據基礎之上,具有完整、一致、準確、透明的監測、報告及核查系統,碳價格的上漲也促進了對清潔低碳技術的投資。1.2.1碳制度與碳技術(2)碳稅碳稅對化石燃料產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稅。與總量控制和排放貿易等市場競爭為基礎的溫室氣體減排機制不同,征收碳稅只需要額外增加非常少的管理成本就可以實現。征收碳稅的目的包括: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使得替代能源與廉價燃料相比更具成本競爭力,進而推動替代能源的使用通過征收碳稅而獲得的收入。碳稅制度正成為發達國家有關碳中和目標的規則博弈。以歐盟為主的國家正著力設計碳稅制度。美國也一改氣候問題的保守,考慮征收“碳邊境稅”或“邊境調節稅”。1.2.1碳制度與碳技術(3)碳技術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第五次評估報告曾指出,若無碳捕獲、利用與封存技術(CCUS),絕大多數氣候模式都不能實現減排目標。CCUS技術是指捕獲二氧化碳排放,并將其儲存在地下或進行工業應用的技術,被認為是最具潛力的前沿減排技術之一。具體分為:碳捕獲技術碳利用技術碳封存技術1.2.2各行業的碳中和行動碳中和的實現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僅與油氣行業的低碳轉型相關,還涉及產業、經濟結構的變化甚至經濟、社會等諸多方面,決不能僅靠治理某個行業來實現這一目標,需要各行業的相互配合與協同行動,其中包括:油氣行業造紙行業建筑行業交通運輸行業1.2.2各行業的碳中和行動(1)油氣行業油氣行業無疑是影響碳中和成敗的關鍵行業,而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Nature-basedSolutions)已經備受關注。在COP26領導人峰會期間,《關于森林和土地利用的格拉斯哥領導人宣言》凸顯了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的重要性。NbS是指通過保護、可持續管理和修復自然或人工生態系統,從而更有效地應對社會挑戰,并為人類福祉和生物多樣性帶來益處的行動。1.2.2各行業的碳中和行動(1)油氣行業據美國國家科學院研究,到2030年,為將全球變暖限制在2攝氏度以內,NbS可提供1/3以上的滿足成本效益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從全球來看,NbS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方式并未得到充分重視,投資很少。投資NbS存在相當程度的風險,包括投資周期長、監管不確定性、法律風險、財務風險以及與項目開發相關的技術風險。由于NbS具有減排成本低(部分NbS成本在10美元/噸二氧化碳以下)、社會效益高的特點,國際石油公司紛紛投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自然碳匯減排項目。1.2.2各行業的碳中和行動(2)造紙行業許多全球知名的造紙企業都在制定自己的碳減排目標,而減碳范圍有些已經不僅包括“自身運營”,而且還包括了“供應鏈”和“產品使用階段”,即產品全生命周期的碳減排目標。這里以兩個重點企業的行動方案為例:一是林漿紙一體化的北歐企業芬林集團,二是亞洲的重要包裝紙生產企業正隆集團。1.2.2各行業的碳中和行動芬林集團芬林集團的碳管理路線圖和關鍵舉措,首先是遵循循環經濟的運營原則。減量化就是在輸入端減少原材料的使用,再利用就是延長產品的使用過程和生命周期。芬林集團就是遵循這種循環經濟的理念,盡量減少森林端的用量,盡量延長最終產品的壽命。具體到減碳目標,芬林集團希望在2030年之前,集團所有的林漿紙企業都實現零化石能源。在產品使用階段,公司還希望實現更大的負碳目標。1.2.2各行業的碳中和行動正隆公司正隆公司則采取“智紙”發展理念,首先重點提高工廠能效,淘汰落后的設備和進行技術升級,實現工廠的卓越運營。其次,充分使用再生資源,比如造紙廠排出的沼氣、廢渣、污泥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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