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C中的合理使用制度研究的國內外文獻綜述》1600字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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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頁UGC中的合理使用制度研究的國內外文獻綜述1國內相關研究國內對用戶創造內容合理使用的研究集中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分析用戶創造內容自身在如今網絡時代所具有的積極價值,另一個探討用戶創造內容合理使用的可行路徑。對于第一方面,馮曉青(2009)從文化繁榮角度闡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正當性,創作者之所以能夠得到法律最初分配給其的使用權利就是因為這樣能夠鼓勵更多創新從而增加整個社會的文化繁榮度,用戶創造內容也可以實現此目標。馮曉青.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之正當性研究[J].現代法學,2009,31(4):29-41.羅亦琛(2020)從用戶創造內容具有保護表達自由以及激勵創作兩個正外部性來分析其所具有價值。羅亦琛.用戶生成內容適用合理使用的問題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20.卞靜恬(2020)從著作權法目的角度進行分析,他不認同部分學者認為的著作權法價值觀是著作權人的權益大于公共利益,其認為兩個目的應該是你中有我互相促進的,在用戶創造內容概念下使用者與創作者并不割裂,因此研究用戶創造內容如何更好規制與發展是符合著作權法的目的。馮曉青.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之正當性研究[J].現代法學,2009,31(4):29-41.羅亦琛.用戶生成內容適用合理使用的問題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20.卞靜恬.二次創作類用戶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合理使用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20.對于用戶創造內容合理使用的可行路徑探究則是大部分學者致力于研究的內容,每個學者都有自己的觀點,本文認為總體上可以分為相對開放派與保守派。觀點較為開放的學者比如熊琦(2017)認為可以將轉換性使用引進來,并在國外的基礎上通過我國現行法律所規定的限制條件來進一步縮小范圍,起到綜合式立法的效果。熊琦.“用戶創造內容”與作品轉換性使用認定[J].法學評論,2017,35(03):64-74.李憶濤(2019)在當時基于《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對其中增加的第十三項兜底條款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其認為對于該條的修改可以再開放包容一些,增添從要素角度判斷用戶創造內容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判斷原則,有向美國四要素法進行靠攏的意味。李憶濤.用戶生成內容(UGC)著作權侵權問題研究[D].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19.陳穎(2022)提出了可以考慮增設新的合理使用類型的觀點,用戶創造內容雖然內涵豐富,形式也多種多樣,可恰恰是這種特點導致對于列舉或者主要靠法律法規來規定合理使用情形的形式就冗雜且需要不斷跟進現實社會,但由于用戶創造內容熊琦.“用戶創造內容”與作品轉換性使用認定[J].法學評論,2017,35(03):64-74.李憶濤.用戶生成內容(UGC)著作權侵權問題研究[D].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19.陳穎.用戶創造內容的著作權保護:定位、困境及出路——以《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為切入點[J].湖南社會科學,2022(01):97-104.而相對保守的學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謝琳(2018)認為不必引入轉換性使用,而是主要以市場為中心進行判定,當市場失靈時適用合理使用進行判斷。其認為國外的一些制度雖然適應了社會的不斷發展,但是過于夸張地擴大了合理使用所包含的范圍,對于法律適用來說存在模糊性,因此我國應從嚴謹慎適用法律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原則。謝琳.論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擴展適用——回歸以市場為中心的判定路徑[J].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57(04):162-174..袁真富(2020)通過比較各種方式,認為設定UGC例外在立法上較難實現,引入轉換性使用仍然無法解決所有類型謝琳.論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擴展適用——回歸以市場為中心的判定路徑[J].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57(04):162-174..袁真富.用戶創造內容(UGC)的著作權合理使用問題研究——兼論《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J].科技與出版,2020(10):5-13.2國外相關研究國外研究中,對于用戶創造內容所含價值,WilliamFisher(2008)認為其融合在數字時代,促進了自由表達。[美]威廉·W.費舍爾(WilliamFisher):《說話算數:技術、法律以及娛樂的未來》。李旭譯,上海三聯書店2013年1月第二版。第69頁。Rosenfield(1980)更是提出合理使用處于“準憲法權利”地位,他認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和第九修正案賦予作品使用者合理使用該作品的憲法權利和自由資訊權。”HanyN.Rosenfield,TheAmericanConstitution,FreeInquiry.AndTheLaw,FairUseAndFreeInquiry,p.300,1980轉引自吳漢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6月修訂版,第97頁。GrahamReynolds(2009)從用戶創造內容的創造手法出發,認為這些手法極具創造力,不應認為其是侵權。Europeancommission,user-generated-content:supportingaparticipativeinformationsociety[R].2009.StevenD.Jamar甚至提出[美]威廉·W.費舍爾(WilliamFisher):《說話算數:技術、法律以及娛樂的未來》。李旭譯,上海三聯書店2013年1月第二版。第69頁。HanyN.Rosenfield,TheAmericanConstitution,FreeInquiry.AndTheLaw,FairUseAndFreeInquiry,p.300,1980轉引自吳漢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6月修訂版,第97頁。Europeancommission,user-generated-content:supportingaparticipativeinformationsociety[R].2009.StevenD.Jamar.CraftingCopyrightLawtoEncourageandProtectUser-GeneratedContentintheInternetSocialNetworkingContext.WidenerLawJourna1,2010(19).843-867.對于用戶創造內容的規制,LitmanJ(2007)認為其可以納入個人使用,擴張著作權法個人使用條款。其提出了“附帶性使用”的觀點,認為用戶在數字時代傳播用戶創造內容是避免不了的,是一種“附帶性使用”,可以納入個人使用。LitmanJ,LawfulPersonalUse,Texaslawreview,2007,85(7),pp.1871-1290.而國外對于用戶創造內容的立法規制比較典型的國家是美國、加拿大以及歐盟,美國采用四要素原則開放立法,加拿大首創了UGC例外制度,明確將UGC作為合理使用的例外入法,歐盟則采用列舉封閉式立法,對用戶創造內容LitmanJ,LawfulPersonalUse,Texaslawreview,2007,85(7),pp.1871-1290.3文獻評述根據上述對國內外學者相關理論和文獻研究的梳理,國外各國家對于用戶創造內容合理使用的制度各不相同,并且均已發展一定階段。國內學者仍在研究探索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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