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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金融業稅收政策與風險梳理(下)主講:易天平01增值稅主要政策(補充)03值得注意的稅收風險點02企業所得稅主要政策01增值稅主要政策(補充)34結息日起90天應收未收利息

財稅〔2016〕36號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5縣域稅收優惠

財稅〔2016〕46號

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縣(縣級市、區、旗),不包括直轄市和地級市所轄城區。金融機構所在地由縣改為區,能否適用簡易計稅?6小額貸業務補充財稅〔2017〕77號、財稅〔2018〕91號

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2021年第6號公告,此項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農戶:單戶授信≤100萬元or單戶貸款合同金額及貸款余額≤100萬元;小型、微型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單戶授信or單戶貸款合同金額及余額≤1000萬元。7其他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

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按期計收利息的,結息日當日計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應計入結息日所屬期的銷售額,按照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稅務總局2016年第86號公告

保險公司開展共保業務時,主承保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并全額收取保費,然后再與其他共保人簽訂共保協議并支付共保保費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額開具發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開具發票;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并分別收取保費的,主承保人、共保人分別開票。稅務總局2017年第30號公告(再貼現開票)02企業所得稅主要政策89貸款損失準備金

財政部、稅務總局2019年第86號公告含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一)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二)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三)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除此之外的其他風險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10貸款損失準備金

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

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

1%

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涉農、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不適用上述規定。11涉農、中小企業貸款準備金財政部、稅務總局2019年第85號公告

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100%12涉農貸款的范圍85號公告所稱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1.農戶貸款;

2.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13中小企業及其他事項85號公告所稱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14貸款損失的確認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

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如果企業的債券投資損失還存在以下6種情況,還應當出具相關證據資料:一般債權:060515應出具其他資料的6種情況040302011.債務人/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撤銷、被吊銷執照、失蹤、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遺產清償證明。2.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3.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4.企業對不能按期還債的債務人、擔保人提出訴訟或仲裁,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5.企業對不能按期還債的債務人、擔保人提出訴訟被駁回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后無法收回的債權。應出具:相關的法律或仲裁文書。6.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應出具:國務院批準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16貸款損失的確認稅務總局2015年第25號公告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逾期1年以上,經追索無法收回,應依據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分類證明,按下列規定計算確認貸款損失進行稅前扣除:涉農、中小企業債權:單戶貸款≤300萬元應提供:原始追索記錄(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之一,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300萬元<單戶貸款≤1000萬元單戶貸款>1000萬元17涉農、小微貸款損失資料應提供:原始追索記錄(必須是司法追索記錄,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應提供:與一般債權

相同的資料18貸款利息收入確認稅務總局2010年第23號公告

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于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并于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于逾期貸款,其逾期后發生的應收利息,應于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已確認利息的沖減: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19國債利息收入稅務處理稅務總局2011年第36號公告

(一)國債利息收入時間確認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投資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2.企業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二)國債利息收入計算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20國債轉讓收入稅務處理

(一)國債轉讓收入時間確認

1.企業轉讓國債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

2.企業投資購買國債,到期兌付的,應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

(二)國債轉讓收益(損失)計算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間按照公式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現金取得:買入價+稅費;其他方式取得:公允價+稅費。21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

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財政部、稅務總局2019年第72號公告財稅〔2009〕29號保險以外的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22其他政策一、保險公司準備金:財稅〔2016〕114號二、銀行業存款保險保費稅前扣除:

財稅〔2016〕106號三、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

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03值得注意的稅收風險點2324增值稅一、進項稅額轉出問題二、同業利息往來是否核算準確?三、90天內的應收未收利息是否繳稅?

(90天后的是否多繳?)四、是否厘清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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