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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人□擴建□是:無規劃環境影無2規劃范圍:《蘇州市吳中區胥口鎮總體規劃(區北至新蘇福路,南至子胥路,東至木瀆鎮交界,西至“一心”:鎮區中心。位于鎮區的核心地區,是鎮級商業、文化、行政辦公的綜合延續現有沿孫武路的行政服務設施,保證全鎮行政管形成的公共設施,結合部分地塊的改造更新,適當完善生活“三軸”:孫武路現代商業服務軸、胥江文化生態產業軸、一箭河運動休閑軸。狀載體,引導文化產業及其配套載體沿胥江兩側布局,同時探索“九片”:以社區劃分為基礎形成的多個片區,包括5個居住片區、3個工業片區、35個居住片區:太湖社區、一箭河社區、胥江社3個工業片區:胥江工業園北區、胥江工業園廊”:胥江文化廊道;“一楔”:沿清明山和穹窿山之間形成的生態屬于胥江工業園南片區(胥江工業園南區范圍北至吳中大道北至東山大道,西至浦莊大道。屬于“一心、三軸、九片-3個工業片區”,本項目主要進行車用電感生產,產品不屬于電鍍行業、化工行業、印染行業、危化品倉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禁止、限制行業的產業定位,符合胥口鎮胥口正總體規劃圖、胥口鎮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2019)用地劃為工業用地。項目區域內基礎設施完善,本項目的建布局,造一標桿、三高地,即打造特色融入長三角一體化的升重點功能區發展水平。提升中心城市核首位度,加快先越溪、木瀆、橫涇、胥口、光福、臨湖和東山部分地區,包含“十4億級戰略性新興產業園區、一批百億級龍頭企業,加快嚴格遵循集中布局,集聚建設的原則,充分銜接現行生態紅線涉及自然保護地核心區范圍全部納入禁止近期實施方案新增建設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成果);5件建設區,近期實施方案中新增建設用地均位于試劃根據吳中區未來經濟社會發展方向,在《蘇州市以允許建設區布局為基礎,形成城鎮開發邊界試劃方案,并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三條控制線。本項目市吳中區國土空間規劃近期實施方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途區為允許建設區,項目區域現狀建設以工業用地為主,不和永久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生態有改善,嚴管控城鎮村建設用地布局和規模,城鎮村建設用地必須相符性分析:本項目位于規劃允許建設區,符合《蘇州6其他符合性分析本項目位于蘇州市吳中區胥口鎮慧谷科創園內,根據線規劃》(蘇政發[2018]74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通知》(蘇政發[2020]1號)、《),湖(吳中區)重要保護區范圍內,符合所在區域生態保護紅線表1-1項目所在區域生態紅線規劃保護內容生態空間保護區域名主導生態功能范圍面積(平方公里)與本項目方位及距離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范圍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范圍生態保護紅線面積生態空間管控區域面總面積太湖(吳中區)重要保護區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分為兩部分:湖體和湖岸。湖體為吳中區內太湖水體(不包括漁洋山、浦莊飲用水源保護區、太湖湖濱濕地公園以及太湖銀魚翹嘴紅鲌秀麗白蝦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太湖青蝦中華絨螯蟹國家級水湖岸部分為(除吳中經濟開發區和太湖新城)沿湖岸5公里范圍,不包括光福、東山風景名勝區,米堆山、漁洋山、清明山生態公益林,石湖風景名勝區。吳中經濟開發區及太湖新城(吳中區)沿湖岸大堤1公里陸域范圍。/1630.611630.61西側距離湖體2.1km太湖浦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源水質保護一級保護區:分別以2個水廠取水口為中心,半徑500米的區域范圍。取120°27'29.886"E,120°27'29.694"E,31°11'24.34"N。二級保護區:一級保//3.5km72000米的水域范圍和二級保護區水域與相對應的本岸背水坡堤腳圍。太湖重要濕地(吳中區)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太湖湖體水域/1538.31/1538.31西側環境空氣:根據《2023年度蘇州市生態環境狀況公報》,2023年度蘇州市區O3);):水質穩定在優級水平。沿線5個省考及以上監測斷面水質均達到III類,同比持平。聲環境:根據《2023年度蘇州市生態環境狀況公報》,2023年,蘇州市晝間區域8好)水平。各地晝間噪聲平均等效聲級介于53.0~5),本項目運營過程中將消耗一定量的電源、水資源,項表1-2與《〈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江蘇省實施細則》相符性分析序號條款本項目情況相符性段利用與岸線開發1.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港口布局規劃和《江蘇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規劃(2015-2030年)》《江蘇省內河港口布局規劃(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關港口總體規劃的碼頭項目,禁止建設未納入《長江干線過江通道布局規劃》的過長江通道項目。1、本項目不屬于碼頭項目,也不屬于過長江通道項目。相符2.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旅游和生產經營項目。嚴格執行《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禁止在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項目。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由省林業局會同有關方面界定并落實管控責任。2、本項目所在地不屬于自然保護區、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禁止建設區域。相符3.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以及網箱養殖、畜禽養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投資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資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投資建設項目,改建項目應當消減排污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水利等有關方面界定并落實管控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江蘇省本項目所在地不屬于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相符9域活動區和準保護區。相符相符相符相符相符相符相符相符相符相符相符4.嚴格執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禁止在國家級和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圍湖造田、圍海造地或圍填海等投資建設項目。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禁止在國家濕地公園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挖沙、采礦,以及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投資建設項目。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國家濕地公園分別由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會同有關方面界定并落實管控責任。不屬于文件范圍內的禁止建設區域。5.禁止違法利用、占用長江流域河湖岸線。禁止在《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岸線保護區和保留區內投資建設除事關公共安全及公眾利益的防洪護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態環境保護、航道整治、國家重要基礎設施以外的項目。長江干支流基礎設施項目應按照《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岸線保護等要求,按規定開展項目前期論證并辦理相關手續。禁止在《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劃定的河段及湖泊保護區、保留區內投資建設不利于水資源及自然生態保護的項目。5、本項目不占用長江流域河湖岸線,不在長江岸線保護區和保留區。6.禁止未經許可在長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設、改設或擴大排污口。6、本項目不在長江干流及湖泊新設、7.禁止長江干流、長江口、34個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名錄》的水生生物保護區以及省規定的其它禁漁水域開展生產性捕撈。7、本項目不屬于水生生物捕撈項目。8.禁止在距離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長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長江干支流岸線邊界(即水利部門河道管理范圍邊界)向陸域縱深一公里執行。8、本項目不屬于化工項目。9.禁止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冶煉渣庫和磷石膏庫,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9、本項目不涉及尾礦庫、冶煉渣庫和磷石膏庫。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級保護區內開展《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禁止的投資建設活動。10、本項目屬于太湖流域一級保護區,不屬于《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禁止的投資建設活動。11.禁止在沿江地區新建、擴建未納入國家和省布局規劃的燃煤發電項目。11、本項目不屬于燃煤發電項目。12.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漿造紙等高污染項目。合規園區名錄按照《〈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江蘇省實施細則合規園區名錄》執行。12、本項目不屬于制漿造紙等高污染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園區(集中區)內新建化工項目。13、本項目不屬于化工項目。14.禁止在化工企業周邊建設不符合安全距離規定的勞動密集型的非化工項目和其他人員密集的公共設施項目。14、本項目周邊無化工企業。業發展15.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尿素、磷銨、電石、燒堿、聚氯乙烯、純堿等行業新增產能項目。屬于尿素、磷銨、電石、燒堿、聚氯相符16.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高毒、高殘留以及對環境影響大的農藥原藥(化學合成類)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農藥、醫藥和染料中間體化工項目。16、本項目不屬于農藥、醫藥和染料中間體化工項目。相符17.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石化、現代煤化工等產業布局規劃的項目,禁止新建獨立焦化項目。相符18.禁止新建、擴建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江蘇省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明確的限制類、淘汰類、禁止類項目,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產能項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產落后工藝及裝備項目。18、本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相符19.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產能置換要求的嚴重過剩產能行業的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項目。19、本項目不屬于過剩產能行業項目,也不屬于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相符20.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有更加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20、本項目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要求。相符2)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等負面清表1-3本項目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等國家及地方政策的相符性分析序號相符性分析1《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項目不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鼓勵類、限制類和淘汰類中,為允許類,符合該文件的要求。2《江蘇省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蘇辦發[2018]32附件3)經查項目不屬于限制、淘汰和禁止類,為允許類,符合該文件的要求。3《蘇州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2007年本》本項目不屬于鼓勵類、限制類、淘汰類、禁止類,屬于允許類,符合該文件的要求。4《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經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本項目不在其禁止準入類和限制準入類中,符合該文件的要求。5《江蘇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蘇發改規發[2024]3號)本項目不屬于其中限制、淘汰、禁止類產業產品,符合要求。(蘇政發[2020]49號)及《江蘇省2023年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動態更新成果公告》,表1-4與《江蘇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管控類重點管控要求——長江流域本項目情況空間布局約束1.始終把長江生態修復放在首位,堅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引導長江流域產業轉型升級和布局優化調整,實現科學發展、有序發展、高質量發展。2.加強生態空間保護,禁止在國家確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范圍內,投資建設除國家重大戰略資源勘查項目、生態保護修復和地質災害治理項目、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軍事國防項目以及農民基本生產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項目以外的項目。3.禁止在沿江地區新建或擴建化學工業園區,禁止新建或擴建以大宗進口油氣資源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礎有機無機化工、煤化工項目;禁止在長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建危化品碼頭。4.強化港口布局優化,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港口布局規劃和《江蘇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規劃(2015-2030年)》《江蘇省內河港口布局規劃(2017-2035年)》的碼頭項目,禁止建設未納入《長江干線過江通道布局規劃》的過江干線通道項目。5.禁止新建獨立焦化項目。本項目不會對長江生態造成影響。本項目不在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范圍內。本項目不屬于文件所述項目。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據《江蘇省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2.全面加強和規范長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權責清晰、監控到位、管理規范的長江入河排污口監管體系,加快改善長江水環境質量。本項目污染物總量在區域內平衡。本項目不涉及長江入河排污口。環境風險防控1.防范沿江環境風險。深化沿江石化、化工、醫藥、紡織、印染、化纖、危化品和石油類倉儲、涉重金屬和危險廢物處置等重點企業環境風險防控。2.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優化水源保護區劃定,推動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本項目不屬于文件所述項目。本項目不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資源利用效率要求禁止在長江干支流岸線管控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止在長江干流岸線和重要支流岸線管控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不涉及管控類重點管控要求——太湖流域本項目情況空間布局約束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級保護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制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項目和《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2.在太湖流域一級保護區,禁止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禁止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禁止本項目位于太湖流域一級保護區。項目不排放生產廢水,生活污水經市政污水管網接管至污水處理廠處理,不屬于太湖流域一級保護區禁止建設項目;項目不屬于化工、醫新建、擴建高爾夫球場、水上游樂等開發項目以及設置水上餐飲經營設施。3.在太湖流域二級保護區,禁止新建、擴建化工、醫藥生產項目,禁止新建、擴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藥項目。因此,本項目的建設不違背《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鎮污水處理廠、紡織工業、化學工業、造紙工業、鋼鐵工業、電鍍工業和食品工業的污水處理設施執行《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項目不屬于文件所列行業。環境風險防控1.運輸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船舶不得進入太湖。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渣廢液、含放射性廢渣廢液、含病原體污水、工業廢渣以及其他廢棄物。3.加強太湖流域生態環境風險應急管控,著力提高防控太湖藍藻水華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收集后委托有資質單位收集處理,不向太湖流域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渣廢液、含放射性廢渣廢液、含病原體污水、工業廢渣以及其他廢棄物。資源利用效率要求1.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制度,推進取用水規范化管理,科學制定用水定額并動態調整,對超過用水定額標準的企業分類分步先期實施節水改造,鼓勵重點用水企業、園區建立智慧用水管理系統。2.推進新孟河、新溝河、望虞河、走馬塘等河道聯合調度,科學調控太湖水位。本項目運營過程中將消耗一定量的水資源,水資源消耗量相對區域資源利用總量較少,不會影響居民生活用水。辦字[2020]313號及《蘇州市2023年表1-5項目與蘇州市市域生態環境管控要求的相符性分析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本項目情況相符性空間布局約束(1)按照《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20〕1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監督管理的通知》(蘇自然年)》,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和維護生態功能為主線,統籌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空間管控制度,確保全市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切實維護生態安全。本項目不在《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20]1號)中的各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范圍內,符合江蘇省國家級生態紅線保護規劃要求。相符(2)全市太湖、陽澄湖保護區執行《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蘇州市陽澄湖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等文件要求。本項目不屬于太湖流域禁止類建設項目。相符2022年版)>江蘇省實施細則》(蘇長江辦發〔2022〕55號)中相關要求。本項目按照要求實施建設。相符(4)禁止引進列入《蘇州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禁止類、淘汰類的產業。本項目不屬于《蘇州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禁止類、淘汰類的產業。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堅持生態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以環境容量定產業、定項目、定規模,確保開發建設行為不突破生態環境承載力。本項目按要求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未突破環境質量底相符(2)2025年蘇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達到省定要求。//環境風險防控(1)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風險管控。縣級以上城市全部建成應急水源或雙源供水。本項目不涉及。/(2)落實《蘇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完善市、縣級市(區)兩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體系,定期組織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本項目按要求執行。相符資源開發效率要求(1)2025年蘇州市用水總量不得超過103億立方米。本項目用水來自市政管網。相符(2)2025年蘇州市耕地保有量完成國家下達任務。本項目不涉及耕地和基本農相符(3)禁燃區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項目和設施,已建成的應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本項目使用電能。相符表1-6項目與蘇州市重點管控單元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符合性分析重點管控單元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胥江工業園南區)本項目情況相符空間布局約束(1)禁止引進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江蘇省工業和信息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江蘇省工業和信息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目錄及能耗限額》淘汰類的產業;禁止引進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禁止類的產業。本項目不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江蘇省工業和信息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江蘇省工業和信息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目錄及能耗限額》淘汰類的產業;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不再區域負面清單內。符合(2)禁止引進不符合園區產業準入要求的項符合(3)嚴格執行《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的分級保護要求,禁止引進不符合《條例》要求的項目。符合(4)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符合(5)禁止引進列入上級生態環境負面清單的項目。符合污染(1)園區內企業污染物排放應滿足相關國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本項目排放的污染物滿足相關國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要符合物排放管控(2)園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按照園區總體規劃、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的要求進行管控。本項目生活污水進入污水處理廠;廢氣經處理后達標排放;固體廢物嚴格按照環保要求處理處置,實行零排放。符合(3)根據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確保區域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符合環境風險防控(1)建立以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機構為核心,與地方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應急處置機構聯動的應急響應體系,加強應急物資裝備儲備,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本項目后續按要求進行應急預案的編制并進行應急預案備案,制定污染源監測計劃。符合(2)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其他存在環境風險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制定風險防范措施,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防止發生環境事故。(3)加強環境影響跟蹤監測,建立健全各環境要素監控體系,完善并落實園區日常環境監測與污染源監控計劃。資源開發效率要求(1)園區內企業清潔生產水平、單位工業增加值新鮮水耗和綜合能耗應滿足園區總體規劃、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要求。本項目單位工業增加值新鮮水耗和綜合能耗滿足相關要求,項目不涉及高污染燃料。符合(2)禁止銷售使用燃料為“Ⅲ類”(嚴格),具體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4、國家規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通知》(蘇環辦字[2020]313號)及《蘇州市202流域實行分級保護,劃分為三級保護區:太湖湖體、沿湖岸五公里區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兩側各一公里范圍為一級保護區;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另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江蘇省太湖流域三級保護區范圍的通知》(蘇政表1-7與《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相符性分析一覽表條例名稱管理要求本項目情況相符第四十三條:太湖流域一、二、三級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一)新建、改建、擴建化學紙漿造紙、制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項目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本項目距離太湖湖體2.1km。無生產廢水排放,清洗廢液作為危廢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措施可行;生活污水接管市政污水管網排入太湖新城污水處理廠處理,不屬于排含磷、氮污染物的工業廢水項符合(二)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本項目不使用。符合(三)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渣廢液、含放射性廢渣廢液、含病原體污水、工業廢渣以及其他廢棄物;本項目不涉及。符合(四)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船舶和容器等;本項目不涉及。符合(五)使用農藥等有毒物毒殺水生生物;本項目不涉及。符合(六)向水體直接排放人畜糞便、傾倒垃圾;本項目不涉及。符合(七)圍湖造地;本項目租賃現有廠房進行生產,不涉及圍湖造地。符合(八)違法開山采石,或者進行破壞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動;本項目不涉及。符合(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本項目不涉及。符合第四十四條除二級保護區規定的禁止行為以外,太湖流域一級保護區還禁止下列行為:(一)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二)在國家和省規定的養殖范圍外從事網圍、網箱養殖,利用蝦窩、地籠網、機械吸螺、底拖網進行捕撈作業;(三)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四)新建、擴建高爾夫球場、水上游樂等開發項目;(五)設置水上餐飲經營設施;本項目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水質的活動。除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依法設置的排污口外,一級保護區內已經設置的排污口應當限期關第四十五條太湖流域二級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一)新建、擴建化工、醫藥生產項目;(二)新建、擴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擴大水產養殖規模;(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本項目不屬于化工、醫藥項目,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表1-8本項目與《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相符性分析條例名稱管理要求本項目情況相符《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應當按照規定設置便于檢查、采樣的規范化排污口,懸掛標志牌;不得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設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要求的造紙、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釀造、印染、電鍍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產項目,現有的生產項目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的,應當依法關閉。在太湖流域新設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清潔生產要求,現有的企業尚未達到清潔生產要求的,應當按照清潔生產規劃要求進行技術改造,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檢查。本項目不屬于造紙、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釀造、印染、電鍍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產項目;本項目的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要求。相符第二十九條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萬米上溯至5萬米河道岸線內及其岸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新建、擴建化工、醫藥生產項目;(二)新建、擴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擴大水產養殖規模。本項目不涉及。相符第三十條太湖岸線內和岸線周邊5000米范圍內,淀山湖岸線內和岸線周邊2000米范圍內,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線內和岸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萬米河道岸線內及其岸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設置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輸送設施和廢物回收場、垃圾場;(二)設置水上餐飲經營設施;(三)新建、擴建高爾夫球場;(四)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五)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六)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已經設置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設施的,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拆除或者關閉。項目不設置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輸送設施和廢物回收場、垃圾場。環氧樹脂膠粘劑等危險化學品根據生產安排進貨,進貨后直接添加到對應設備進行生產,日用日清,不在廠區內貯存危險化學品,不涉及第三十條禁止的行為。相符綜上,本項目生產過程中無工業廢水排放,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及《江蘇項目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蘇表1-9與(蘇政辦發〔2021〕84號)相符性分析一覽表相關要求本項目情況相符性第四章強化協同控制,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第二節加強VOCs治理攻堅大力推進源頭替代。實施《江蘇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清潔原料替代工作方案》,全面排查使用高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企業,按照“可替盡替、應代盡代”的原則,推進實施源頭替代,培育一批源頭替代示范型企業。嚴格準入要求,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劑型涂料、油墨、膠黏劑等項目。本項目使用涂料、膠屬于低VOCs。相符第五章堅持水陸統籌,鞏固提升水環境質量第二節持續深化水污染防治。持續鞏固工業水污染防治。推進紡織印染、醫藥、食品、電鍍等行業整治提升,嚴格工業園區水污染管控要求,加快實施“一園一檔”“一企一管”,推進長江、太湖等重點流域工業集聚區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分類收集、分質處理。項目無生產廢水排放。相符第八章加強風險防控,保障環境安全第三節加強危險廢物醫療廢物收集處理。強化危險廢物全過程環境監管。制定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技術規范,探索分級分類管理,完善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進一步提升監管能力。加強危險廢物流向監控,實現全省運輸電子運單和轉移電子聯單對接,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轉移處置傾倒等違法犯罪行為。建設單位按規定進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將危險廢物的實際產生、貯存、利用、處置等情況納入記錄,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和企業內部產生和收集、貯存、轉移等部門危險廢物交接制度。相符項目與《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蘇州市“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蘇表1-10與(蘇府辦〔2021〕275號)相符性分析一覽表相關要求本項目情相符第三章重點任務第一節加強源全面推推動傳統產業綠色轉型。嚴格落實國家落后產能退出指導意見,依法淘汰落后產能和“兩高”行業低效低端產能。深入開展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工作,推進低端落后化工產能淘汰。推進印染企業集聚發展,繼續加強“散亂污”企業關停取締、整改提升,保持打擊“地條鋼”違法生產高壓態勢,嚴防“地條鋼”死灰復燃。認真執行《〈長江經濟帶負面清本項目不屬于落后產能和“兩高”行業。相符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單指南〉江蘇省實施細則(試行)》,推動沿江鋼鐵、石化等重工業有序升級轉移。全面促進清潔生產,依法在“雙超雙有高耗能”行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在鋼鐵、石化、印染等重點行業培育一批綠色龍頭企業,精準實施政府補貼、稅收優惠、綠色金融、信用保護等激勵政策,推動企業主動開展生產工藝、清潔用能、污染治理設施改造,引領帶動各行業綠色發展水平提升。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嚴格實施煤炭消費“等量替代”“減量替代”,切實壓減替代燃煤消費總量。除公用熱電聯產外禁止新建燃煤供熱鍋爐,以張家港、常熟、吳江、吳中、蘇州工業園區、高新區為重點,加快推進燃煤自備電廠關停或轉公用。推進30萬千瓦及以上燃煤機組供熱改造。強化對燃煤電廠的能耗和排放監控,實施火電行業重點節能技術應用。到2025年,煤炭占能源消費比重降至55%,全面實現高污染燃料窯爐清潔替代,基本淘汰65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本項目不使用燃煤鍋爐。相符第二節全面推進碳達增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持續降低工業碳排放。嚴格控制電力、鋼鐵、紡織、造紙、化工、建材等重點高耗能行業企業碳排放總量,積極開展碳排放對標活動,有效降低單位產品碳排放強度。制定重點行業低碳技術推廣實施方案,積極推廣低碳新工藝、新技術,支持采取原料替代、工藝改進、設備更新等措施減少工業過程二氧化碳排放。加強企業碳排放管理體系建設,強化從原料到產品的全過程碳排放管理。加快推進汽車、電器等用能產品及日用消費品的低碳產品認證工作。到2025年,主要高耗能行業單位產品二氧化碳排放達到世界先進水平。本項目不屬于電力、鋼鐵、紡織、造紙、化工、建材等重點高耗能行業。相符加強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圍繞石化、化工、電力、電子等重點排放行業,推廣節能新技術、新工藝,強化從生產源頭、生產過程到產品的全過程溫室氣體排放管理,有效控制工業生產過程中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氟化工行業生產規模,加大氟化工行業尾氣處理力度,降低工業生產過程中含氟氣體排放。改進化肥等行業的生產工藝,減少工業生產過程中氧化亞氮的排放。加強廢棄物處置甲烷排放控制。整治不符合環保標準和達到使用年限的垃圾填埋處理設施,在條件具備的填埋場建設甲烷收集利用設施,減少甲烷無序排放。本項目不屬于石化、化工、電力、電子等重點排放行業。相符第三節強化PM2.5和O3協同治提升綜合“氣質”分類實施原材料綠色化替代。按照國家、省清潔原料替代要求,在技術成熟領域持續推進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和其他低(無)VOCs含量、低反應活性的原輔材料,提高木質家具、工程機械制造、汽車制造行業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產品使用比例,在技術尚未全部成熟領域開展替代試點,從源頭減少VOCs產生。本項目使用涂料、膠屬于低VOCs含量。相符強化無組織排放管理。對企業含VOCs物料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五類排放源加強管理,有效削減VOCs無組織排放。按照“應收盡收、分質收集”的原則,優先采用密閉集氣罩收集廢氣,提高廢氣收集率。加強非正常工況排放控制,規范化工裝置開停工及維檢修流程。指導企業制定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規程,按期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及時修復泄漏源。本項目廢氣收集處理達標后排放。相符深入實施精細化管控。深化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油品儲運銷售等重點行業VOCs深度治理和重點集群整治,實施VOCs達標區和重點化工企業VOCs達標示范工程,逐步取消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企業非必要廢氣排放系統旁路。針對存在突出問題的工業園區、企業集群、重點管控企業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準、時限明確、責任到人,適時推進整治成效后評估,到2025年,實本項目使用涂料、膠屬于低VOCs含量。相符現市級及以上工業園區整治提升全覆蓋。推進工業園區建立健全監測預警監控體系,開展工業園區常態化走航監測、異常因子排查溯源等。推進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建設VOCs“綠島”項目,統籌規劃建設一批集中涂裝中心、活性炭集中處理中心、溶劑回收中心等,實現VOCs集中高效處理。開展工業窯爐深度治理。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施策”,推動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工業窯爐重點行業大氣污染深度治理,對啟動超低排放改造以外的重點涉工業爐窯行業,通過工藝治理提標以及清潔低碳能源、工廠余熱、熱力替代等方式,實現有組織排放全面達標、無組織排放有效管控、全過程精細化監管。本項目不使用工業爐窯。相符提高聲環境綜合管理水平。全面落實省級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相關部署,在制定國土空間規劃及交通運輸等相關規劃時,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影響,合理規劃各類功能區域和交通干線走向,從布局上解決噪聲擾民問題。本項目采取廠房隔音、距離衰減等綜合降噪措施。相符,節統理水質四持治升境第堅籌提環量加強工業企業排水整治。推進紡織印染、食品、電鍍等行業整治提升及提標改造,提高工業園區污水處理水平,加快實施“一園一檔”“一企一管”,推進工業園區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分類收集、分質處理,推動日排水量500噸以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水口、出水口安裝水量、水質自動監控設備及配套設施。加強氟化物、揮發酚、銻等特征水污染物監管,探索建立重點園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加強對重金屬、抗生素、持久性有機物和內分泌干擾物等特征水污染物監管。積極推進工業廢水處理技術集成示范。項目無生產廢水排放。相符第七節嚴控區域環境風險,有效保障環境安全強化重點環境風險源管控。按照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常態化推進環境風險企業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完善重點環境風險源清單,實施環境風險差異化動態管理,加強環境風險防控。強化區域開發和項目建設的環境風險評價,對涉及有毒有害化學品、重金屬和新污染物的項目,實行嚴格的環境準入把關。督促環境風險企業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重點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制度,加強環境應急物資的儲備和管理。建設單位按相關要求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并在環保部門進行備案。相符強化固廢危廢環境監管。以“一園一策”“一企一策”模式推動建立重點環境風險源防控體系。產生工業固體廢物單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并執行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建立完善危險廢物重點監管單位清單,推進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全面實施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管,加強危險廢物流向監控。加強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規范化建設運營,提升危險廢物處置利用水平。推進危險廢物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轉移處置傾倒等違法犯罪行為。持續推進“清廢”專項執法行動,對工業固體廢物違法行為實行“零容忍”。本項目危廢委托在有資質單位外運處置。相符加強重金屬污染源頭管控,嚴格涉重企業環境準入管理,新(改、擴)建涉重金屬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施“等量替代”“減量替代”。深入推進涉重企業清潔化改造,完成國家、省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減排任務。進一步完善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企業清單,加強重點行業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持續開展鋼鐵、印染、制革、鉛酸蓄電池以及涉鉈、涉銻等行業隱患排查和整治,全面推進重金屬重點防控區規范化建設,健全重金屬環境質量監測體系。本項目不涉及重金屬排放。/表1-11與吳中區“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符合性分析“重點任務”部分具體內容本項目情況相符性第一節推進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保護自然生態系統一、強化生態空間保護與管控。嚴格生態保護紅線和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保護,實施嚴格管理,確保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區域、重要生態系統以及主要物種得到有效保護。項目選址不在生態保護紅線和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相符第四節堅持三水統籌提升水生態環境質量嚴格管控工業廢水排放。提升工業集中區廢水收集、處置能力,推進區域污水管網建設,提高集中區污水廠處理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行工業集聚區企業廢水和水污染物納管總量雙控制度,建立接管企業控制閥系統,提高加強接管企業自動化管理水平。重點行業工業廢水實行“分類收集、分質處理”,實施主要水污染行業排放總量管控。項目無工業廢水接管至污水處理廠。第六節加強區域環境風險管控保障環境健康安全確保危險廢物安全處置。促進危險廢物源頭減量與資源化利用。嚴格產生危險廢物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項目產生危廢委托有資質單位外運處置。相符表1-12與有機廢氣相關環保政策符合性分析文件名具體內容本項目情況相符《關于持續推動蘇州市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工作的通知》(蘇氣辦22號)嚴格落實VOCs治理責任:VOCs排放企業是落實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落實項目和資金,確保工程按期建成并穩定運行。持續推動源頭替代:強化無組織排放控制,提升VOCs治理效率,各地要重點關注單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噴淋吸收等工藝的治理設施,組織力量開展專項檢查,對企業廢氣排口VOCs進出口濃度開展監測,對于去除效率無法達到標準或環評文件要求的,依法采取停產整改。各地新建或整改項目,除惡臭異味治理外,原則上不采用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術的,應選擇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同時,要嚴格按照企業環評文件中規定的VOCs去除要求,明確活性炭治理設施運維要求,確保活性炭足量添加、及時更換。項目廢氣收集后經活性炭吸附處理達標后有組織排放;無組織廢氣嚴格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中相關要求及標準相符《關于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的通知》(環大氣中揮發五、廢氣收集設施治理要求:產生VOCs的生產環節優先采用密閉設備、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負壓運行。無塵等級要求車間需設置成正壓的,宜建設內層正壓、外層微負壓的雙層整體密閉收集空間。對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業,距廢氣收集系統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m/s;推廣以生產線或設備為單位設置隔間,收集風量應確保隔間保持微負壓。當廢氣產生點較多、彼此距離較遠時,在滿足設計規范、風壓平衡的基礎上,使用VOCs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稀釋劑、清洗劑等物料存儲、調配、轉移、輸送等環節應密閉。生產過程產生的有機廢氣經設備密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密閉且完好。相符七、有機廢氣治理設施治理要求:新建治理設施或對現有治理設施實施改造,應依據排放廢氣特征、VOCs組分及濃度、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對治理難度大、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標的,本項目有機廢氣配套二級活性炭相符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省大氣辦關于印發<江蘇省揮發性有機物清潔原料替代工作通知》(蘇大氣辦[2021]2宜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除惡臭異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術。加強運行維護管理,做到治理設施較多生產設備“先啟后停”,在治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后方可啟動生產設備,在生產設備停止、殘留VOCs廢氣收集處理完畢后,方可停運治理設施;及時清理、更換吸附劑、吸收劑、催化劑、蓄熱體、過濾棉、燈管、電器元件等治理設施耗材,確保設施能夠穩定高效運行;做好生產設備和治理設施起停機時間、檢維修情況、治理設施耗材維護更換、處置情況等臺賬記錄;對于VOCs治理設施產生的廢過濾棉、廢催化劑、廢吸附劑、廢吸收劑、廢有機溶劑等,應及時清運,屬于危險廢物的應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藝的企業,應根據廢氣排放特征,按照相關工程技術規范設計凈化工藝和設備,使廢氣在吸附裝置中有足夠的停留時間,選擇符合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的活性炭,并足額充填、及時更換。采用顆粒物活性炭作為吸附劑時,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有條件的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鼓勵建設集中涂裝中心,分散吸附、集中脫附模式的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溶劑回收中心等涉VOCs“綠導”項目,實現VOCs集中高效處理。裝置處理。同時加強生產車間密閉管理,并按照與生產設備“同啟同停”的原則提升治理設施運行率;本項目廢活性炭委托有資質危廢單位處理。相符相符相符十、產品VOCs含量治理要求:工業涂裝、包裝印刷、鞋革箱包制造、竹木制品、電子等重點行業要加大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源頭替代力度,加強成熟技術替代品的應用。含VOCs產品使用量大的國企、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承建單位要自行或委托社會化檢驗機構進行抽檢,鼓勵其他企業主動委托社會化檢驗機構進行抽檢。本項目使用涂料、膠屬于低VOCs含量。(一)明確替代要求。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木材加工、紡織(附件1)等行業為重點,分階段推進3130家企業(附件2)清潔原料替代工作。實施替代的企業要使用符合《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38597-2020)規定的粉末、水性、無溶劑、輻射固化涂料產品;符合《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規定的水性油墨和能量固化油墨產品;符合《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規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劑產品;符合《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規定的水基型、本體型膠粘劑產品。若確實無法達到上述要求,應提供相應的論證說明,相關涂料、油墨、清洗劑、膠粘劑等產品應符合相關標準中VOCs含量的限值要求。項目涂料屬于《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38597-2020)清洗劑屬于《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中水基清洗劑;環氧膠屬于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中本體型膠粘劑。(二)嚴格準入條件。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膠黏劑等項目。2021年起,全省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紡織、木材加工等行業以及涂料、油墨等生產企業的新(改、擴)建項目需滿足低(無)VOCs含量限值要求。省內市場上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產品,執行國家《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38597-2020)。《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53號)制思路與要求(一)大力推進源頭替代。通過使用水性、粉末、高固體分、無溶劑、輻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輻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熱熔、無溶劑、輻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膠粘劑,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應活性的清洗劑等,替代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從源頭減少VOCs產生。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要加大源頭替代力度;化工行業要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低反應活性的原輔材料,加快對芳香烴、含鹵素有機化合物的綠色替代。企業應大力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木器涂料、車輛涂料、機械設備涂料、集裝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構筑物防護涂料等,在技術成熟的行業,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和膠粘劑,重點區域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勵加快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等研發和生產。加強政策引導。企業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排放績效等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本項目不使用高VOCs含量物料。相符相符(二)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重點對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產品、含VOCs廢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等)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五類排放源實施管控,通過采取設備與場所密閉、工藝改進、廢氣有效收集等措施,削減VOCs無組織排放。加強設備與場所密閉管理。含VOCs物料應儲存于密閉容器、包裝袋,高效密封儲罐,封閉式儲庫、料倉等。含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應采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罐車等。高VOCs含量廢水(廢水液面上方100毫米處VOCs檢測濃度超過200ppm,其中,重點區域超過100ppm,以碳計)的集輸、儲存和處理過程,應加蓋密閉。含VOCs物料生產和使用過程,應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推進使用先進生產工藝。通過采用全密閉、連續化、自動化等生產技術,以及高效工藝與設備等,減少工藝過程無組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優先采用底部裝載方式。石化、化工行業重點推進使用低(無)泄漏的泵、壓縮機、過濾機、離心機、干燥設備等,推廣采用油品在線調和技術、密閉式循環水冷卻系統等。工業涂裝行業重點推進使用緊湊式涂裝工藝,推廣采用輥涂、靜電噴涂、高壓無氣噴涂、空氣輔助無氣噴涂、熱噴涂等涂裝技術,鼓勵企業采用自動化、智能化噴涂設備替代人工噴涂,減少使用空氣噴涂技術。包裝印刷行業大力推廣使用無溶劑復合、擠出復合、共擠出復合技術,鼓勵采用水醇水凹印、輻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無水膠印等印刷工藝。提高廢氣收集率。遵循“應收盡收、分質收集”的原則,科學設計廢氣收集系統,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進行控制。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或密閉空間的,除行業有特殊要求外,應保持微負壓狀態,并根據相關規范合理設置通風量。采用局部集氣罩的,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應不低于0.3米/秒,有行業要求的按相關規定執行。項目產生有機廢氣收集處理達標排放。《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環大氣加強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控制。企業中載有氣態、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數量大于等于2000個的,應按要求開展LDAR工作。石化企業按行業排放標準規定執行。相符相符相符(三)推進建設適宜高效的治污設施。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對現有治污設施實施改造,應依據排放廢氣的濃度、組分溫度、濕度、壓力,以及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鼓勵大風量廢氣,宜采用沸石轉輪吸附、活性炭吸附、減風增濃等濃縮技術,提高VOCs濃度后凈化處理;高濃度廢氣,優先進行溶劑回收,難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溫焚燒、催化燃燒油氣(溶劑)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離+吸附等技術。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技術主要適用于惡臭異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適用于低濃度VOCs廢氣治理和惡臭異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廢氣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噴淋吸收處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術的,應定期更換活性炭,廢舊活性炭應再生或處理處置。有條件的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等,推廣集中噴涂、溶劑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強資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力推進源頭替效減少VOCs產生大力推進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將全面使用符合國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企業納入正面清單和政府綠色采購清單。企業應建立原輔材料臺賬,記錄VOCs原輔材料名稱、成分、VOCs含量、采購量、使用量、庫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關證明材料。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推進政府綠色采購,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點招標采購企業優先使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鼓勵汽車維修等政府定點招標采購企業使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將低VOCs含量產品納入政府采購名錄,并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優先使用;引導將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膠粘劑等納入政府采購裝修合同環保條款。本項目不使用高VOCs含量物料。面落實標準要化無組織排放控制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重點區域應落實無組織排放特別控制要求。各地要加大標準生效時間、涉及行業及控制要求等宣貫力度,通過現場指導、組織培訓、新媒體信息推送、發放明白紙等多督促指導企業對照標準要求開展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產品、含VOCs廢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等)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環節排查整治,對達不到要求的加快整改。指導企業制定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規程,細化到具體工序和生產環節,以及啟停機、檢維修作業等,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健全內部考核制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生產。本項目執行地方標準。《江蘇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指南》蘇環辦(2014)《江蘇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19號)(2018.5焦治污設施“三率”,提升綜合治理效率按照“應收盡收”的原則提升廢氣收集率。推動取消廢氣排放系統旁路,因安全生產等原因必須保留的,應將保留旁路清單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旁路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并通過鉛封、安裝自動監控設施、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開啟后應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做好臺賬記錄。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進行控制,優先采用密閉設備、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方式;對于采用局部集氣罩的,應根據廢氣排放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米/秒,達不到要求的通過更換大功率風機、增設煙道風機、增加垂簾等方式及時改造;加強生產車間密閉管理,在符合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相關規定前提下,采用自動卷簾門、密閉性好的塑鋼門窗等,在非必要時保持關閉。按照與生產設備“同啟同停”的原則提升治理設施運行率。根據處理工藝要求,在處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后方可啟動生產設備,在生產設備停止、殘留VOCs廢氣收集處理完畢后,方可停運處理設施。VOCs廢氣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按照“適宜高效”的原則提高治理設施去除率,不得稀釋排放。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對現有治污設施實施改造,應依據排放廢氣特征、VOCs組分及濃度、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對治理難度大、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標的,要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采用活性炭吸附技術的,應選擇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設計要求足量添加、及時更換。本項目按要求進行操作。相符相符相符相符相符體要求(一)所有生產有機廢氣污染的企業,應優先采用環保型原輔料、生產工藝和裝備,對相應生產單元或設施進行密閉,從源頭控制VOCs的產生,減少廢氣污染物排放。(二)鼓勵對排放的VOCs進行回收利用,并優先在生產系統回用。對濃度、性狀差異較大的廢氣應分類收集,并采用適宜的方式進行有效處理,確保VOCs總去除率滿足管理要求,其溶劑型涂料表面涂裝、包裝印刷業的VOCs總收集、凈化處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業原則上不低于75%。本項目有機廢氣處理設施處理效率為90%。第三條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堅持源頭控制、綜合治理、損害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重點防治工業源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強化生活源、農業源等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本項目按要求采取減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新增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指標的不足部分,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本項目按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十五條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防治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的義務,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標準以及防治技術指南,采用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組織生產經營管理,確保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符合相應的排放標準。項目按要求執行。第十七條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自行或者委托有關監測機構對其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進行監測,記錄、保存監測數據,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監測數據應當真實、可靠,保存時間不得少于3年。項目運營后按要求委托有資質監測機構進行監測,并將數據保存3年。相符第二十一條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密閉設備中進行。生產場所、生產設備應當按照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要求設計、安裝和有效運行揮發性有機物回收或者凈化設施;固體廢物、廢水、廢氣處理系統產生的廢氣應當收集和處理;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的物料應當密閉儲存、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無法在密閉空間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本項目產生有機廢氣收集處理后達標排放,生產設備均置于密閉車間內。相符表1-13與(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一覽表序號相關要求本項目情況相符性VOCs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1VOCs物料應儲存于密閉的容器、包裝袋、儲罐、儲庫、料倉中。本項目使用涂料、膠粘劑、清洗劑均采用密閉桶儲存。相符2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應存放于室內,或存放于設置有雨棚、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專用場地。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態時應加蓋、封口,保持密閉。相符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1液態VOCs物料應采用密閉管道輸送,采用非管道輸送方式轉移液態VOCs物料時,應采用密閉容器、罐車。物料采用桶等密閉容器進行轉移相符2粉狀、粒狀VOCs物料應采用氣力輸送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等密閉輸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閉的包裝袋、容器或罐車進行物料轉移。不涉及/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1液態VOCs物料應采用密閉管道輸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給料方式密閉投加。無法密閉投加的,應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進行局部氣體收集,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本項目噴涂在密閉噴涂設備內進行,廢氣經有機廢氣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相符2粉狀、粒狀VOCs物料應采用氣力輸送方式或采用密閉固體投料器等給料方式密閉投加。無法密閉投加的,應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進行局部氣體收集,廢氣應排至除塵設施、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生產均置于密閉車間內,采用負壓集氣罩收集廢氣,收集廢氣通過二級活性炭措施進行處理。相符3VOCs物料卸(出、放)料過程應密閉,卸料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無法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相符4有機聚合物產品用于制品生產的過程,在混合/混壓延、發泡、紡絲等)等作業中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無法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相符廢氣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1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本項目按要求執行相符2廢氣收集系統排風罩(集氣罩)的設置應符合GB/T16758的規定。集氣罩按要求設計。相符3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應密閉。廢氣收集管道密閉相符4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16297或相關行業排放標準的規定。滿足相關標準。相符5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對于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采用的原輔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產品除外。本項目有機廢氣處理設施處理效率為90%。相符6企業應建立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附液pH值等關鍵運行參數。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建設單位按要求設置臺賬。相符表1-14與(蘇委發〔2022〕33號)相符性分析文件相關要求本項目情況相符強化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加快推動綠色高質量發展4.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提高“兩高”項目能耗準入標準,充分評估論證項目對能耗雙控、減煤、環境質量、碳達峰目標和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影響,嚴格控制新上“兩高”項目。嚴禁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新建、擴建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等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嚴格實施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對“兩高”項目實行清單管理、動態監控和用能預警。強化“兩高”企業碳核查,鼓勵企業完善內部碳排監測與控制體系。本項目不屬業。相符6.強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完善“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銜接國土空間規劃分區和用途管制要求。落實以環評制度為基礎的源頭預防體系,嚴格規劃環評審查和項目環評準入。開展國土空間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基礎上,科學布局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圖斑”。本項目位于太湖流域一級保護區,嚴格執行《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相符7.鞏固“散亂污”企業(作坊)整治成效。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措施,建立已取締“散亂污”企業(作坊)廠房再租賃報備制度,明確對本項目租用現有廠房進相符新租賃企業的相關要求,防止“散亂污”企業(作坊)反彈。常態化開展明查暗訪曝光督辦,利用污染防治監管平臺線索摸排“散亂污”企業(作坊)。加大對“散亂污”企業(作坊)的執法力度,倒逼企業轉型升級。行建設,不屬于散亂污企業。加強污染物協制,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9.提升空氣質量優良率。加大重點行業污染治理力度,強化多污染物協同控制,推進PM2.5和臭氧濃度“雙控雙減”,重點推進工業企業深度提標、揮發性有機物(VOCs)深度治理、車輛和機械污染減排、揚塵污染控制、生活源污染控制等一系列重點任務,每年排定一批重點治氣項目,推動項目減排。加大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制定進一步擴大煙花爆竹禁放范圍或春節、元宵等重點時段限時全域禁放等政策措施。嚴格落實重污染天氣“省級預警、市級響應”,優化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和應急減排清單,培育一批本地豁免企業。做好重大活動、重點時段、污染天氣過程空氣質量保障。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堅決守護“蘇州藍”。項目揮發性有機物采取有針對性的收集處理措施,達標排放。相符10.著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堅戰。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木材加工、紡織等行業領域為重點,促進清潔原料替代。開展涉氣產業集群排查及分類治理,推進企業升級改造和區域環境綜合整治。以鎮(街道)為單位持續推動VOCs治理管家駐點服務,建立健全VOCs排放企業管理清單,加大常態化幫扶指導,切實提升區域VOCs治理水平。到2025年,臭氧濃度增長趨勢得到有效遏制。本項目不使用高VOCs含量物料。相符12.推進固定源深度治理。推動鋼鐵、水泥、玻璃、石化等行業企業和工業爐窯、垃圾焚燒重點設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嚴格控制物料(含廢渣)運輸、裝卸、儲存、轉移和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深化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環境管理。推進大氣汞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控制,加強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風險管控。本項目不屬于鋼鐵、水泥、玻璃、石化等行業企業,不涉及工業爐窯、垃圾焚燒。相符加強流域協同治理,堅決呵護“姑蘇水韻”14.持續做好太湖、陽澄湖綜合治理和生態保護。高標準建設太湖生態島,加快建設低碳、美麗、富裕、文明、和諧的生態示范島。制定實施《蘇州市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規劃(2021—2035)》《太湖重點支流支浜水生態環境整治提升工作方案》和新一輪《陽澄湖流域水環境質量提升三年行動計劃(2022—2024年)》,強化太湖、陽澄湖生態保護與修復,加快陽澄湖水生植被修復試點項目進程和試點成果的運用推廣,推進太湖、陽澄湖岸邊生物多樣性恢復和調水通道、骨干河道生態化改造。深化工業、城鎮生活、農業農村面源污染治理。不斷優化太湖、陽澄湖調引水調度機制,有力改善水質。持續加強太湖、陽澄湖水質藻情監測預警和藍藻水華應急防控能力建設,突出氮磷通量監測、研究和控制,持續壓降總磷濃度,堅決守住“兩個確保”底線。項目位于太湖流域一級保護區,無生產廢水,生活污水經市政污水管網進入污水處理相符加強源頭和過程協同施策,確保土24.強化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管。加強危險廢物源頭管控,嚴格項目準入,科學鑒定評價危險廢物。提升全市飛灰收集處置和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健全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體系,實施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退出機制,從嚴打擊非法轉運、傾倒、填埋、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保障市場公平有序。規范應用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實現全市危險廢物“來本項目產生危廢分類收定期委托有資質單位外運處置。相符壤安全源可查、去向可追、全程留痕”的管理目標。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收集處置能力滿足實際需求,醫療廢物和飛灰無害化處置率保持100%。加強生態安全和環境風險協控,深入打好生態環境安全保衛戰31.強化環境風險預警防控和應急管理。完善市、縣級市(區)兩級環境應急指揮體系,健全跨區域、跨部門突發生態環境事件聯防聯控機制。學習推廣“南陽實踐”經驗,落實蘇州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防范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建成河流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防范體系和重點園區“三級防控”體系。強化區域環境風險防范,督促涉危涉重企業、化工園區等重點領域完善環境風險調查評估,常態化推進環境風險企業隱患排查。評估區域環境應急物資調集使用水平,建立園區及企業代儲、第三方服務支持、物資生產企業保障的多形式儲備共享體系,不斷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水平。本項目按照要求建立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相符加強突出環境問題和群眾訴求協同化解,深入打好群眾環境權益保衛戰32.著力打好噪聲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噪聲污染防治行動,各地按要求開展聲環境功能區評估調整,強化聲環境功能區管理。合理規劃交通干線走向及沿線噪聲敏感點布局,劃定噪聲防護距離,加強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控。強化夜間施工噪聲管控,加強文化娛樂、商業經營噪聲監管和集中治理,營造寧靜休息空間。到2025年,城市建成區全面實現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夜間達標率達到省下達目標要求。本項目廠界噪聲滿足相應標準要求。相符33.深化揚塵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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