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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5-02-28發布2025-09-01實施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發出布版ⅠDB32/T5077—2025前言 Ⅲ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基本規定 5暗涵調查、檢測與評估 5.1一般規定 5.2基本信息調查與評估 5.3污染源調查與評估 5.4暗涵功能性缺陷檢測與評估 5.5暗涵安全性檢測與評估 6暗涵整治設計 6.1一般規定 6.2暗涵功能設計 6.3點源污染整治設計 6.4面源污染整治設計 6.5內源污染整治設計 6.6結構改造與加固設計 6.7智慧化管理設計 7施工與驗收 7.1一般規定 7.3質量驗收 8運維管理 附錄A(資料性)進入暗涵作業安全審批表 附錄B(資料性)暗涵整治工程的單位、分部、分項工程劃分 附錄C(資料性)暗涵運維記錄表 參考文獻 DB32/T5077—2025Ⅲ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歸口并組織實施。本文件起草單位:南京大學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集團股份公司、南京市水利規劃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城鎮供水安全保障中心。DB32/T5077—20251城市暗涵整治技術規程本文件規定了城市暗涵整治的暗涵調查、檢測與評估,暗涵整治設計,施工與驗收。本文件適用于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暗涵整治工程的調查、檢測、評估、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5085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014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141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5032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質量控制通用規范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CJJ6城鎮排水管道維護安全技術規程CJJ181城鎮排水管道檢測與評估技術規程DB32/T3848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范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暗涵buriedculvert在城市開發或河道整治等建設活動過程中,經加蓋改造的天然河道或人工建設的大型地下排水渠道。暗涵附屬構筑物ancillarystructuresofburiedculvert暗涵及暗涵周邊的攔水壩、閘門、進水口、截流設施、檢查口等構筑物。利用煙霧在管道中的移動路徑判斷管道排水去向,確定污染排放來源的溯源方法。染色試驗dyetest利用染色試劑對待排查的水流進行染色,用染色劑在水中的移動路徑顯示管道走向,確定污染排放2DB32/T5077—2025來源的溯源方法。暗涵復明restorationintoariverofburiedculvert將涵體進行拆除或將頂部封閉結構打開,改造為明露河道形式。現地感知系統in?situperceptionsystem現場就地搭建對水質、水位、視頻等信息的感知系統。4基本規定4.1暗涵整治工程應以實際問題為導向、以上位規劃為依據,結合當地的氣候特征、地形特點、水文條保障水安全為前提,以治理水污染為核心,統籌兼顧提升水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暗涵整治工程應優先選擇全線復明,不具備全線復明條件的暗涵,可局部復明。暗涵復明宜結合城市改造、河道整治、海綿城市建設等分期分步推進。4.2暗涵整治工程應結合上下游河道水體功能區劃、區域發展情況等,綜合確定近遠期整治目標。合流制排水系統近期不具備分流條件的應通過截流、調蓄和處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遠期還應按城鎮排水規劃的要求,科學分析改造難度和經濟性,因地制宜選擇雨污分流、源頭減排或提高截流標準等方案。4.3暗涵內部作業應按照DB32/T3848的要求執行。4.4暗涵管理運維單位應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暗涵管理工作。5暗涵調查、檢測與評估5.1一般規定5.1.1暗涵檢測方法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和檢測設備適應性進行選擇。當一種檢測方法不能全面反映暗涵狀況時,可采用多種方法聯合檢測。5.1.2現場檢測時,應避免對暗涵結構造成損傷,如采用有損檢測后,應對損傷部位進行補強。5.1.3暗涵檢測時的現場作業應符合CJJ6、CJJ181的有關規定。現場使用的檢測設備,其安全性能應符合GB(/T)3836(所有部分)的有關5.2基本信息調查與評估5.2.1基本信息調查與評估包括但不限于暗涵匯水范圍內的基本情況、暗涵基本參數、暗涵上下游及涵內水質及暗涵內有毒有害氣體信息等。5.2.2暗涵匯水范圍內的基本情況調查,應包含匯水范圍匯流水量估算、排水體制、排水管網分布、積淹水情況、周邊其他管線情況及上下游河道水體水質考核目標等。5.2.3暗涵基本參數調查應包含暗涵功能定位、平面位置、結構形式、尺寸高程、附屬構筑物、暗涵使用荷載、暗涵周邊建(構)筑物(包括文物古跡)、暗涵地質概況、涵內其他管線匯入情況等內容。5.2.4暗涵上下游及涵內水質調查的因子宜為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5.2.5暗涵內有毒有害氣體調查應明確氣體成分、濃度、危害程度,常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濃度和爆炸范圍可按照CJJ6—2009表5.3.3執行。DB32/T5077—202535.2.6基本參數評估應符合下列規定:a)評估內容包括結構尺寸、有毒氣體、水質以及附屬構筑物等;b)結構尺寸評估應復核暗涵過流能力是否滿足行洪排澇功能;c)有毒氣體評估應明確暗涵內部氣體成分、濃度,提出涵內施工、養護應對措施;d)暗涵水質目標應根據上下游水體水功能區劃及相關專項規劃和政策要求綜合確定,并與實際檢測結果開展水質評估;e)附屬構筑物應根據暗涵水質目標、長度、檢修口數量、截流設施條件、施工條件和養護工具的適應性等因素進行評估。5.3污染源調查與評估5.3.1污染源調查內容應包括污染物來源、排放口位置、污染物類型、排放濃度及排放量、時間、空間變化規律等。5.3.2旱季時暗涵內部排水口出水水量、水質宜進行監測,每次水量監測周期宜為24h、監測頻率宜為旱天連續三日;水質監測項目宜選取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因子。5.3.3暗涵內非雨出流排口應開展污染物溯源工作,污染物溯源工作應按照資料溯源、人工排查、技術5.3.4通過資料溯源無法完成溯源工作的排口,宜借助人工調查、儀器探查、水質監測、煙霧試驗、染色試驗等方法進行深度溯源。5.3.5面源污染調查范圍宜以暗涵匯水范圍為基本單元,調查內容包括城市降雨、下墊面水流情況、沿涵衛生養護情況、冰雪融水的污染特征及時空變化規律等。5.3.6暗涵內部底泥應進行調查,調查內容包括底泥厚度、顏色及主要污染物特征。5.3.7污染源評估需明確給出整治策略,包括但不限于點源污染評估、面源污染評估、內源污染評估等,并應符合以下規定:a)點源污染評估應明確污水類型、具體位置、排放預估量,并根據溯源工作判斷排水口是否存在涵外治理的可能性;b)面源污染評估應明確暗涵匯水范圍內存在的主要面源污染類型、污染范圍及程度;c)內源污染評估應根據底泥檢測結果,明確底泥的污染程度,并提供清淤工作開展的合理建議。5.4暗涵功能性缺陷檢測與評估5.4.1暗涵功能性缺陷檢測應對導致暗涵過水斷面發生變化,影響暢通性能的功能性缺陷進行檢測,檢測方案、現場作業、成果資料應符合CJJ181的有關規定。5.4.2暗涵功能性缺陷評估應根據檢測資料及所承擔的防洪排澇功能進行。5.4.3暗涵功能性缺陷宜從淤積、殘墻、倒坡等內容開展專業評估。檢測評估單位應依據相關專業標準進行整體及局部的檢測與評估工作,并對下一步工作提出整改建議、策略或方案等。5.4.4功能性評估內容應對暗涵斷面行洪排澇和引排水等基本功能完整性進行評估,確保水安全功能的實現。5.5暗涵安全性檢測與評估5.5.1暗涵安全性檢測內容應包括外觀檢測、結構檢測和暗涵周邊土體隱患排查。5.5.2暗涵外觀檢測應包括鋼筋裸露銹蝕、變形、垮塌、墻基淘空、接縫填充材料流失、裂縫、蜂窩麻面、異物穿入、墻體破損、滲水及砌體砂漿流失等缺陷。DB32/T5077—202545.5.3暗涵結構檢測應包括下列內容:a)暗涵頂板、底板、外邊墻墻體厚度;雙孔涵和多孔涵,還應包括內隔墻墻體厚度;b)配筋、鋼筋保護層厚度、鋼筋銹蝕程度、混凝土強度、混凝土碳化深度等;c)暗涵設計荷載及現狀使用荷載,周邊構筑物與暗涵的關系。5.5.4暗涵周邊土體隱患排查應包括涵體周邊土體的密實性、周邊空洞、滲漏等隱患。5.5.5暗涵結構性缺陷應由檢測評估單位依據相關專業標準進行整體及局部的檢測與評估工作,并對下一步工作提出整改建議、策略和方案等。5.5.6暗涵附屬設施檢查宜包括檢查口內部檢查、外部檢查、安全防護設施、爬梯、閘門,檢查口內部檢查、外部檢查可按照CJJ181的有關規定執行。5.5.7暗涵結構安全性評估應包括結構裂縫、滲漏、變形、鋼筋銹蝕、混凝土強度、樹根穿入,墻體變形垮塌、砂漿強度及飽滿度等。5.5.8暗涵耐久性評估應包括鋼筋銹蝕、裂縫、剝落剝離、氯離子含量、鋼筋保護層厚度,混凝土碳化等。5.5.9暗涵周邊土體隱患評估應包括周邊土體滲流情況、周邊土體空洞大小及分布情況等。5.5.10暗涵安全性評估應綜合結構安全性、耐久性及周邊土體隱患評估結果作總體評估。5.5.11根據暗涵安全性檢測和評估結果,若初步判斷暗涵結構條件較差、周邊環境復雜、整治風險較高時,可按照GB55021進行安全鑒定。6暗涵整治設計6.1一般規定6.1.1暗涵整治設計應以調查、檢測與評估結果為基礎,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發展情況,科學合理確定設計目標。6.1.2暗涵整治設計包括暗涵功能設計、點源污染整治設計、面源污染整治設計、內源污染整治設計、結構改造加固及智慧化管理。6.1.3暗涵整治設計應滿足暗涵結構安全要求。6.1.4內源污染整治工作應先于其他整治工作開展,并在清淤清雜過程中補充更新暗涵調查、檢測與評估內容。6.2暗涵功能設計6.2.1根據暗涵功能性評估結果,暗涵段防洪排澇功能不能滿足規劃設計要求的,應因地制宜對暗涵過水斷面進行重新改造設計。6.2.2根據暗涵功能性評估報告及暗涵匯水范圍內排水情況,可合理新增或歸并涵內雨水排放口。6.2.3當暗涵不具備復明條件時應設置檢修口便于管養,檢修口的間距不宜大于80m。6.2.4暗涵內宜設置流槽,加大旱季基流量較小時的流速。6.2.5經評估生態需水量不滿足要求的暗涵,宜對暗涵進行活水補水。6.2.6現有暗涵應考慮增加通風設計,通風設計宜優先選擇自然通風,現有暗涵不具備自然通風條件的,宜在適當位置增設機械通風。6.2.7條件允許時,應對暗涵內部存在的其他管線進行遷改,保障暗涵使用功能。6.3點源污染整治設計6.3.1暗涵內部排水口上游的小區、沿街商鋪、市政管網應優先開展雨污分流改造,雨污分流改造應符DB32/T5077—20255合GB50014相關要求。6.3.2分流制污水直排排水口應予以封堵,當不具備封堵條件時,可采用涵內納管等措施,將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系統,涵內納管截污不應影響暗涵的防洪防汛功能。6.3.3分流制雨污混接雨水直排排水口應優先實施排水管道雨污混接改造,當雨污混接改造不具備條件時,可增設混接污水截流管道或結合初雨污染控制考慮調蓄池等過渡設施。6.3.4合流制排水口應對上游進行雨污分流改造,無法改造的可通過截流、調蓄和處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結合下游河道水質目標,合理提高截流倍數和年溢流體積控制率。根據4.2.6確定的水質目標,應合理控制合流制溢流排放口的年溢流體積控制率。6.3.5暗涵匯水范圍內存在污水管網空白區、管道及檢查井缺陷等問題,應通過新建污水管道、修復現狀缺陷,完善污水收集系統,提升污水收集處理效能。暗涵周邊污水無法接入市政污水管網時,可采用就地處理措施,處理達到相關排放標準后排放。6.4面源污染整治設計6.4.1暗涵匯水范圍初期雨水治理宜按照海綿城市規劃要求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年徑流污染去除率以及暗涵水質目標等相關指標進行控制,優先采用源頭削減、過程控制的措施,系統末端可在進入暗涵前采用調蓄或水質凈化設施。6.4.2管徑較大的雨水管道宜在進入暗涵前設置沉渣井、攔污柵等設施。6.4.3種植業面源污染治理宜采用生態攔截與生態處理技術,減少進入河道和暗涵的污染物總量。6.5內源污染整治設計6.5.1內源污染整治范圍及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a)底部硬質化暗涵,清淤方案宜“應清盡清”;b)自然基底暗涵應根據底泥檢測、暗涵結構評估及周邊建(構)筑物情況等,綜合過流斷面穩定性、環保要求,合理確定淤泥清理深度和范圍;c)清淤過程中應考慮調排或導流等方式,防止在清淤過程中,將污染物帶入下游河道。6.5.2清淤清雜產生的污泥垃圾,應按當地城市固體廢棄物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置,并做好相關臺賬記錄。按照GB5085相關規定鑒別為危險廢物的污染物,應進行處置。6.5.3清淤方法應根據暗涵及其上下游河段情況、周邊構筑物及場地情況、暗涵尺寸、底泥狀況和設備適應性綜合確定。6.5.4清淤過程中需做好涵體結構、周邊建(構)筑物安全保護及監測,避免對涵體結構、周邊建(構)筑物造成影響。6.6結構改造與加固設計6.6.1暗涵的結構改造需根據安全性檢測與評估結果進行設計,通過技術經濟比選確定結構加固方案。6.6.2混凝土暗涵結構改造設計原則可按下列規定確定:a)材料強度退化引起的承載力不足時,在過流能力允許的條件下可采用增大截面法;若過流受限時,可采用粘貼纖維復合材料;b)局部裂縫、樹根穿入、破損等缺陷引起的承載力不足時,對缺陷影響區進行鑿除清理,按設計要求重新澆筑混凝土;c)局部出現露筋、鋼筋銹蝕、保護層厚度不夠等影響結構耐久性時,清理鋼筋及混凝土表面,重新澆筑細石混凝土或粉刷防腐砂漿;DB32/T5077—20256d)結構裂縫滲水影響暗涵正常使用,可采用涂刷法、粘貼法、鑿槽嵌填法和灌漿法等措施處理;e)伸縮縫破損影響暗涵正常使用,可按照DL/T5315處理;f)暗涵耐久性不滿足要求時,需對暗涵整體進行全面耐久性加固,具體加固方法可按照JGJ/T259執行;g)暗涵破損嚴重、整治風險大、周邊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整改設計方案,可采用局部開挖重建方案。6.6.3砌體擋墻加蓋板式暗涵改造設計原則可按下列規定確定:a)砌體材料強度退化引起的承載力不足,一般可采用內套鋼筋混凝土內壁或安裝支撐處理;b)兩側擋墻出現變形垮塌、局部破損和變形較大等局部缺陷時,清除局部缺陷,按設計要求充填細石混凝土;c)砌體結構裂縫可采用填縫法、壓漿法、外加網片法和置換法等措施處理。伸縮縫及蓋板修復等可參考鋼筋混凝土暗涵處理。6.7智慧化管理設計6.7.1暗涵智慧化管理平臺建設層次應根據智慧城市建設要求、暗涵管理需要等因素綜合確定。6.7.2暗涵智慧化管理平臺宜包含基礎信息、現地感知系統、運維記錄等內容。6.7.3現地感知系統建設宜包含以下內容:a)暗涵兩側宜設液位監測裝置;b)暗涵兩側宜設視頻監控裝置,采用低功耗攝像頭,并滿足防雷要求。監控視頻圖像信息應記錄并保存30d以上;c)暗涵附屬閘門、堰門宜設自動化控制系統;d)現地感知系統的供電就近接電或采用太陽能供電,太陽能板及電池容量宜在保證視頻和水位在15d陰雨天氣下正常工作;e)現地感知系統宜采用無線通信方式進行數據的傳輸;f)對有水質要求的暗涵,根據需求選取水質監測參數,宜采用自動監測;g)對有安全監測需求的暗涵,宜對暗涵的位移、滲流等進行監測。7施工與驗收7.1.1進入暗涵有限空間作業前應先編制暗涵作業方案,再辦理暗涵作業安全審批表,作業中涉及其他特殊作業時應按照其他特殊作業要求辦理相關作業審批。暗涵作業安全審批表可按照附錄A執行。7.1.3暗涵整治工程根據與暗涵本體相關性的大小以及進行時間的先后依次劃分為單位、分部、分項工程等,可按附錄B劃分。7.1.4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應按要求清理現場,在完工交付前應確保暗涵內無施工設施和雜物,應進行人工檢查或閉路電視監控系統檢測,并出具第三方檢測報告。7.1.5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相關單位將有關文件和技術資料歸檔。7.2.1作業前,應明確暗涵作業單位負責人、作業現場負責人、作業審批人、作業人、安全防護人及其安DB32/T5077—20257全職責。7.2.2暗涵有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人員方式作業,輪換時間按照行業規定執行。7.2.3暗涵作業前應對暗涵有限空間進行清洗、清空或置換,并達到如下要求。a)有限空間的作業場所空氣中氧含量應為19.5%~23.5%,若空氣中氧含量低于19.5%、高于23.5%,應有報警信號。b)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應符合GBZ2.1的規定。c)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或等于0.5%(體積分數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或等于0.2%(體積分數)。7.2.4作業前,應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可采取如下措施。a)應利用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通風后仍不達標應采取機械強制通風。b)機械通風可設置崗位局部排風,輔以全面排風。當操作崗位不固定時,則可采用移動式局部排風或全面排風。在作業過程中,應確保作業人員所在作業區域的機械通風全程運行。c)不應使用氧含量高于23.5%的空氣或純氧進行通風換氣。7.2.5暗涵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制定防洪防汛方案,并將方案及作業部位報建設、監理等相關單位審批。與暗涵上下游控制或擋水建(構)筑物(如閘、泵、堰等)管理單位、暗涵周邊其他施工項目單位、存在大量排水的單位等相關單位建立聯動機制,避免出現險情。7.2.6暗涵作業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做好安全培訓,檢查防護用具,做好監護工作;下班停工或緊急撤離后,施工單位負責人員清點,做好登記,同時負責關閉暗涵蓋板、檢修人孔、洞口等出入口,做好現場安全警示標識。7.2.7暗涵作業時所用的電氣設備,應符合有關用電安全技術操作規程。7.2.8暗涵作業部位有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時,檢測儀器、電動工具、照明燈具等,應使用符合國家和江蘇省標準要求的防爆型產品,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7.2.9暗涵作業過程中,應做好沿線重要設施、存在安全隱患設施的不間斷監測。7.2.10暗涵作業過程中,要形成動態反饋制度,及時完善暗涵上下游及各排污口的持續監測,存在突發情況,應及時進行人員疏散與安置。7.3質量驗收7.3.1暗涵整治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并評定合格的基礎上,按分批、分項工程、分部7.3.2各分項工程應按照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分項工程完成后,應進行檢驗;相關各分項工程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所有隱蔽分項工程應進行隱蔽驗收,未經檢驗或驗收不合格不應進行下道分項工程。7.3.3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和現場檢測項目,應按規定進行平行檢測或見證取樣檢測。7.3.4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應進行試驗或檢測。7.3.5外觀質量應由質量驗收人員通過現場檢查共同確認。7.3.6暗涵整治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時,應按下列規定處理:a)經返工重做或更換重做的驗收批,應重新進行驗收;b)經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驗收批,應予以驗收;c)經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驗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驗收批,可予以驗收;d)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文件進行驗收。DB32/T5077—202587.3.7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結構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不應驗收。7.3.8驗收批及分項工程應由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項目的技術負責人(專業質量檢查員)等進行驗收。7.3.9分部(子分部)工程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項目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對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設計單位和勘察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參加驗收。8運維管理8.1運維單位應嚴格按照整治完成情況進行后期維護和管理。8.2運維單位應及時整理并記錄更新相關內容的電子信息檔案,包括:暗涵平面位置、結構形式、各段斷面尺寸、排口情況、各處缺陷情況及涵內底板標高等信息。8.3日常運行中,運維單位宜對暗涵出水水位、水質進行監測,監測項目宜包括水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等。水位監測頻率宜每天一次,水質檢測頻率宜每月一次。如發生水質異常,應及時找出原因并予以解決。暗涵運維記錄可按附錄C執行。8.4運維人員應熟悉暗涵基本概況和整改情況,對涵內的結構缺陷、涵內排口、涵內清淤做好運行記錄;同時應熟悉附屬設施的運行要求、技術指標以及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要求巡視檢查暗涵、相應構筑物、設備和儀表的運行情況并按時做好工作臺賬。8.5運行維護人員應定期對相關設備進行保養和檢查,損壞部位應及時修復,預防設備發生功能障礙和故障。8.6暗涵出入水口及檢修口應安裝門禁、設置警示標牌、護欄等防護設施。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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