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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1、目的
1.1為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作業環境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規范職業健康監
護,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1.2本礦員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等因素而得的疾病。本礦的職業病主要有:生產性粉塵與塵肺;噪聲及噪聲聾、振
動及振動病、異常天氣條件及有關職業病等。
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包括: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農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芍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折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手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礦由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職責
3.1安全科負責制訂完善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職業病防
治規劃和計劃;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監測,按規定做出報告;參與新建、改
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建立健全職業健
康監護檔案。
3.2安全科負責組織安排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人員的就業(上崗)前體檢、在崗
期間的體檢、定期體檢、離崗時體檢和特定的體檢,對職業禁忌者提出處理意見。
3.3安全科負責組織實施本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本礦職業病危
害因素的監測工作;負責本礦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勞動衛
牛培訓,指導正確使用、維護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4、管理制度
4.1職業病危害告知與教育
4.1.1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應在醒目處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
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祚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4.1.2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處設置警示標識和
警示說明,告知產生有害因素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4.1.3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有害因素及其
后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員工。
4.1.4各職能部門、班組應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培訓,主要內
容包括:
1)職業危害辨識
2)職業危害后果
3)自我防護方法
4)職業危害報告方法
4.2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治理
4.2.1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礦山對可能產生的有害因素強度(濃
度)及對工人健康的影響進行評價,并制訂切實可行的防護措施。
4.2.2治理項目的設計應本著投資小見效快的原則,盡可能采用成熟、先進的
治理技術和方法;對于爻資較大的治理項目,主要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對項目的可
行性認真分析研究,設計方案確定后,于某某1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職業病安
全預防措施計劃。
4.2.3嚴禁生產單位將有害作業轉嫁、外包或以聯營形式交給沒有防護設施的
企業。
4.3職業危害控制
4.3.1針對礦山存在的粉塵、噪聲與振動、有毒有害氣體、高溫與低溫等職業
危害因素,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工程控制措施;
2)管理控制措施;
3)個體防護措施。
4.3.2在生產作業場所運用先進技術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勞動條件、確
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4.4作業環境職業衛生管理
4.4.1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代表點,由安全科配合政府職業病防治部
門共同確定或定期修訂。安全科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定點清單》,
各班組在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代表點處,明示該點的名稱、濃度標準、濃
度實測值等內容。
4.4.2安全科統一編制“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計劃”,委托政府職業
病防治部門進行作業環境監測,根據監測結果做出衛生學評價。安全科將評價與監
測結果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臺帳》。
4.4.3各班組對監測超標的職'卜危害因素作業區進行治理,對干因設備或工藝
存在的困難或尚不能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應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
4.4.4作業環境中必須保證操作區域有充足的照明,班組設備布局、物料堆
放、班組通道以及生產區域的地面狀況應滿足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
4.4.5礦山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危害因索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4.5接觸職業病危言因素作業人員的管理
4.5.1安全科制定下達年度體檢計戈依據年度體檢計劃,組織從事接觸職業
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職業性健康體檢,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職業健康檔案。
4.5.2職業性健康體檢類別包括從事接觸有害因素作業人員的上崗前體檢、在
崗期間的定期體檢、離崗時體檢及應急性體檢。
4.5.3各班組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的員工從事接觸有害因素的作
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4.5.4對在職業性健康體檢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及有職業禁
忌癥的員工,應當調離原工作肉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周前職業健康體檢的
員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5.5在職業病普查中發現的可疑病人,體檢單位應及時通知各班組和衛生
所,衛生所會同安全科艱據病人的職業危害接觸史、現場勞動衛生資料、病人的臨
床表現和化驗檢查結果等綜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診斷,再安排其到職業病診斷機構確
診。
4.6職業病的診斷和治療
4.6.1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在非普查期要求做職業病診斷者,須經班
組同意,并到衛生所申請診斷職業病的正式報告和相關資料,到安全科辦理有關手
續。
4.6.2已被確診為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者,在治療后被確認不能從事原工種的
員工,由安全科在兩個月內將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者,必須在
半年之內將其調離。
4.6.3職業病人的門診治療,應由專職醫生開具處方,并經衛生所領導審批后
再到定點醫藥機構取藥、報銷。
4.6.4需立即搶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職業病人,可在附近國家
定點的職業病醫療機構診治,報銷醫療費用時須持有病歷、診斷書和用藥清單等有
關資料,經衛生所認定,領導審批后給予報銷。
4.6.5列入工傷統籌的職業病人,醫療費用按照工傷統籌有關程序辦理,未列
入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執行,醫療費用在勞動保險費中支付。
4.6.6職業病人患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不享受職業病醫療費用待遇。
4.6.7安全科按照《職業病例登記表》建立職業病例登記臺帳,定期進行統計
和分析。
4.7職業危害中報
4.7.1安全科負責安排職業衛生負責人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申
報資料包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和下列有關資料:
D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采取電子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通過“作業場所職業危
害申報與備案管埋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
加蓋公章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連同有關資料一并上報所在地相應
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4.7.2生產經營單位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向原申報機
關申報變更:
(-)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
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
容
發牛重大變化的,在技術、T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中報:
(三)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
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5、相關資料、記錄
《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任命文件》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回執》
《職業危害檢查、監測記錄》
《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危害辨識分析去告。
二、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1、對全礦職工必須經常地、系統地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不斷提高企業各
級領導和廣大職工的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自覺性,提高廣大職工的安全技術水平,
使廣大職工了解不安全因素和潛在職業危害的存在,掌握發生事故的客觀規律,學
會識別控制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本領,正確地進行操作,安全地進行生產。
2、新進礦的職工由安全科安排,分別由安全科(礦級教育)、部門、班組進
行教育,并填寫三級教育卡片,憑“三級教育卡”發放勞保用品,未辦三級教育卡
者一律不準上崗操作。
3、特殊作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市局或有關部門進行專業安全技術
培訓,經考試合格,發放“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準獨立上崗操作,并按期進行復
訓教育,安全科對教育情況登記建卡。
4、凡休假七天以上返崗必須經班組進行復工安全教育。調換及離開操作崗位
三個月以上的工人由礦級進行教育、復工教育,并填寫換崗工安全教育卡,以此卡
領取勞保用品,否則一律不準重新上崗操作。
5、堅持班組每周結合車間生產特點,事故隱患,事故教訓進行形式多樣的安
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搞好安全生產。
三、職業危害預防制度
1、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保證職工身
體健康,有效預防職業病發生,制定本制度。
2、遵守國家有關勞動衛生法規標準,接受衛生部門的監督。
3、定期對職工進行崗前培訓和在崗期間的職業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
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
4、認真執行健康查體制度,對新入職人員進行一次查體,在職期間每年進行
一次健康查體,凡有禁忌癥者,不得安排從事有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不滿18歲
的未成年人從事有職業危害的作業和繁重的體力勞動,職工離職時進行一次健康查
體。
5、定期為職工發放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衛生防獷用品和勞動保獷用品,對部
分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使用要定期進行培訓,使職工正確佩戴和使用職業衛生防護
用品。
6、加強防塵宣傳教育,盡可能采用濕法作業,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7、不斷改進生產工藝,選擇低噪音設備,降低發生體的輻射聲功率。
8、對確診為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調離工作崗位,安排進行合理的治療或療
養,患者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為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廣大職工的身體健康,全面提升公
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職
業衛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公司成立職業衛生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XX部負責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分類,建立職業
危害人員的檔案。
2、X義部負責組織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檢測工作,督促落實職業病危害因素
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申報工作。
3、項目辦負責新、擴、改建工程的職業安全衛生“三同時”具體實施工作。
4、X義部負責建立職業衛生檔案,組織有毒有害崗位人員的健康查體和職業病
的醫治工作。
5、各生產單位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來施工和務工人員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歸口管理單位負責。
三、崗位和人員的確定
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國家有關標準,確定公司內具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人
員,并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個人檔案。
四、培訓與教育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要組織職業衛生培訓I,
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遵守職業病防治的各項規定,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防護用
品和防護設備。
五、健康檢查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上崗前要經過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
的不得從事其所禁忌的祚業;在崗期間要組織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
作業相關的健康損害人員,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同時要妥善安置;離崗時也要按
規定組織健康檢查。每次的檢查結果要告知作業人員。
六、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與整治
按照確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組織對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粉塵、噪音、
有毒有害物質等每年檢測一次(煤氣隨時檢測)O檢測數據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徹
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確保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也要不斷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七、危害告知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檢測結果要如實地告訴職工,各有關單位、部門要采
用廣播、簡報、宣傳欄、有毒有害物質周知欄、安全教育培訓、提供安全技術說明
書和安全標簽等多種有效形式,對職工進行宣傳,使職工了解所從事的工作中的危害,
掌握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
八、新、擴、改建項目安全衛生“三同時”
新、擴、改建項目要努力搞好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積
極貫徹職業病防護設施的“三同時”規定,做到新、擴、改建項目本質安全,從源頭
上杜絕職業病危害因素。
九、安全防護
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單位,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預防控制,做好安全防護:
1、采用工程技術措施,實現本質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場所安裝通風機、通風
帽、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天警儀,通風廚、隔離操作室等。
2、加強防護、減少職業傷害,公司為消除或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所安裝的設
施、配備的個體防護用品,必須按規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規定使用。
3、加強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在作業時處于上風側,工作完畢講究個人衛生,
洗浴換衣,盡可能不在通風不暢的場所作業,必要時應開啟強制通風設施,在有危害
的場所不得飲水進食。
4、加強管理,規范作業行為,在作業時應認真遵守公司的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制
度和肉位職業衛生規程,各單位要嚴格檢查,嚴肅查處。
十、防護用品和設施管理
供應處要按計劃購進合格的安全防護器材、用具;各單位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
業損傷的工作場所設置警示標志、報警設施、沖洗設施和應急撤離通道,配置防護
裝置,配備必要的現場急救用品,并對防護用品、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和定期
檢測,保證其正常運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十一、對易發生急性職業病作業的要求
進入設備、容器作業,抽堵輸送危險化學品的管道盲板作業等易發生急性職業
病的作業,必須按規定辦埋相關票證,落實好防護措施、救護措施和貢任人,確保不
發生急性職業病事故。
十二、急性職業病事故的處理
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各單位要根據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采取正
確的處理措施,迅速組織救援人員進行搶救,同時通知公司設安處和公司醫護人員,
必要時請求縣或市醫院救護。
十三、學習貫徹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其它法律法規為公司搞好職業病防治提出了新的要求,
防治工作實現了有法可依。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貫徹《職業病防治法》,按照該
法規定開展防治工作,進一步提高公司的職業病防治水平和職工的自我防護能力。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
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
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范圍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結
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加強職業
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二章職業健康檢查機構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溝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在開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
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的具體辦法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
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名單、地址、
檢查類別和項目等相關信息,并告知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主
管部門。核發其《醫療鞏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在該機構的《醫
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注明檢查類別和項目等信息。
第五條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
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持有《放射
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筑總面積不少于
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
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具有
相應職業衛生.生物監測能力;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
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與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相應的條件。
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備案時,應當提交證明其符合以上條件的有關
資料。
第六條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對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信息的真
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當備案信息發生變叱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
工作日內提交變更信息。
第七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在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范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
工作,并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二)履行疑似職業病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三)報告職業健康檢查信息;
(四)定期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包括外出職業健
康檢查工作情況;
(五)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
(六)承擔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指定主檢醫師。主檢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
(四)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職業衛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
標準。
主檢醫師負責確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周期,對職業健康檢查過程進行質量控
制,審核職業健康檢查艱告。
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規范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
第九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勞動者,尊重和保護勞
動者的知情權及個人隱私。
第十條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職業健康檢杳機構的
質量控制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實驗室間比對和職業健康檢查質量考核。
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規范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
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規范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
第三章職業健康檢查規范
第十一條按照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健康檢查分為以下六類:
(一)接觸粉塵類;
(二)接觸化學因素類;
(三)接觸物理因素類;
(四)接觸生物因素類;
(五)接觸放射因素類;
(六)其他類(特殊作業等)。
以上每類中包含不同檢查項目。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在備案的檢查類別和項
口范圍內開展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二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委托協議
書,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也可以由勞動者持單位介紹信
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三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技術規范,結合用人單位提交的資
料,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檢查的項目和周期。
第十四條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以下職'亞健康檢查所需的
相關資料,并承擔檢查費用:
(■)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崗位(或工種)、接
觸時間;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等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杳的項目、周期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EZ
188)執行,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
范》(GBZ235)等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可以在執業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或者省級衛生健康
主管部門指定區域內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外出職業健康檢查進行醫學影像學檢
查和實驗室檢測,必須保證檢查質量并滿足放射防護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七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在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包不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總
結報告,書面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
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等情況書面告知勞動者。
第十八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
時通知用人單位,同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發現職業禁忌的,應當及
時告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第十九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依托現有的信息平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的統計
報告工作,逐步實現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享。
第二十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職業健康檢查檔案保
存時間應當自勞動者最后一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職業健康檢查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職業健康檢查委托協議書;
(二)用人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
(三)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總結報告和告知材料;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機
構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戈做好職業健康檢查
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
(-)按照備案的類別和項目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情況;
(三)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情況;
(五)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疑似職業病的報告與告知以及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
告情況;
(六)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管埋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對木轄區內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定
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每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對本轄區
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杳。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或者復制有
關資料,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由縣級以上
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
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規定備案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未按規定告知疑似職業病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二十六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職業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
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未指定主檢醫師或者指定的主檢醫師未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的;
(三)未履行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義務的;
(四)未按照相關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規定開展工作的;
(五)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八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未按規定參加實驗室比對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質量
考核工作,或者參加質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開展職'也健康檢查工作的,由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三萬
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3月28日原衛生出公
布的《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1.設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并提供人力資源;
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6.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二)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責任制
1.明確在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
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職業危害因素整改;
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三)專職職業危害管理人員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規、制度和標準;
2.負責日常職業危害防治的監督、檢查、技術管理、教育以及職業危害事故的
調查組織、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
(四)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責任制
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
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設施;
3.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
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
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五)職業危害管理部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制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規定及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
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在企業負責人領導下組織建立、修訂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參與制定
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
3.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計劃和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二、職業危害監測、檢測和評價管理制度
(一)日常監測
1.明確日常監測人員,并對數據的準確性負責;
2.明確塵、毒、噪聲的合理布點(布置圖),明確監測時間,并做好記錄(記錄
表);
3.規定監測辦法。
(二)檢測和評價
L按規定委托取得資質認定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
度或強度的檢測和評價:
2.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若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
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定規劃,限期解決;
3.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時和在設備大修后,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
度檢測和評價。
三、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一)崗前告知
在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將工作場所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后
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二)作業場所告知
1.設置或定期更換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明確具體負責人;
2.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將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公示,明確公示方式。
四、職業危害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
1.明確職業危害檢查負責部門和人員,以及相應的任務和職責;
2.明確職業危害檢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節性、節假日前后和一般性、專
業性)及檢查周期;
3.明確職業危害檢查內容(包括對思想認識、管理制度、現場環境、職業危害
標志、職業危害設施、工藝、設備、儀表、問題整改等方面的'檢查內容);
4.檢查記錄保存完好;
5.明確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6.明確對事故隱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復查要求,實現跟蹤問效;
7.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是否分開,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是否分開。
五、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1.申報工作負責人:
2.每年申報時間;
3.申報程序;
4.申報存檔資料。
六、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1.明確教育培訓負責部門和培訓對象(負責人、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在
崗員工、新進員工、轉崗人員、外來人員、臨時工作人員等);
2.明確各類人員接受職業危害教育的內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規、事故教
訓、職業危害基本技能、常識、經驗等)及教材;
3.明確培訓應達到的目的及資格要求;
4.明確教育方式、培訓時間、考核方式;
5.明確必須持證上崗的人員,依法接受有關培訓、考核(包括復審)管理規定的
要求。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1.制定職業危害維尹檢修規定;
2.明確維護檢修單位和檢修人的職責范圍;
3.明確檢修的種類:
4.各類檢修作業應當遵循的規程或規定;
5.檢修的程序和要求;
6.檢修的記錄要求:
7.檢修的驗收要求。
八、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明確配備標準;
2.明確采購及特種勞保用品供應方的資質審驗辦法;
3.明確勞保用品的發放、使用、報廢管理辦法和管理責任人。
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一)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職業健康監護委吒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報告卡;
4.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
理和安置記錄。
(三)職業健康檢查
1、開展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
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2、開展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將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對需要復
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監管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
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3、開展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
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開展職業危害事故后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
十、崗位職業健康集作規程
建立健全各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并張貼在操作崗位。生要包括內容:
1.生產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點操作的復核、操作過程的.職業危害要求和勞動保護;
3.異常情況處理和我告;
4.工藝衛生和環境衛生。
十一、職業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確職業危害事故報告程序和內容,調查、處理程序及要求;
2.“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有關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預防
措施不放過、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原則的要求;
3.事故檔案管理和事故臺帳。
十二、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職業危害管理制度
1.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資質要求;
2.對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教育和檢杳辦法;
3.職業危害協議簽訂要求。
十三、應急救援預案管理
1.成立應急機構,明確各人員應急救援管理責任;
2.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保證資金,經論證后由負責人批
準發布實施;
3.明確重大職業危害應急救援的宣傳、學習、教育、演練等相關工作。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條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
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
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范圍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結
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加強職業
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閡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經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批準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單、地
址、檢查類別和項目等相關信息。
第五條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
具備以下條件:
(-)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持有《放射
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筑總面積不少于
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與批準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
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批準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杳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開展
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職業健康檢查
機構資質批準證書》,并注明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
第六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在批準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范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
作,并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履行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禁忌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三)定期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包括外出職業健
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
(五)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指定主檢醫師。主檢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執業醫師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
(四)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職業衛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
標準。
主檢醫師負責確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周期,對職業健康檢查過程進行質量控
制,審核職業健康檢查我告。
第八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勞動者,尊重和保護勞
動者的知情權及個人隱私。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設置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并
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2.制定并落實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建立詳細的職業健
康檔案,其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職業健康情況、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情
況。
3.做好職業病危害頂口申報工作,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表內容包括:
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病
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防護措施和應急救援設施等。
4.做好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其相關健康知識的培訓工作。
5.建立健全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防護設施定期檢修保養制度。確保防護措施正常
運轉。產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產場所應采用密封、通風、吸塵、凈化等
防護措施,并與生產設備同步運行。
6.建立健全個人防批用品發放制度,嚴格把好個人防護用品的購置關,根據各
工序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制定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合理發放個人防護用
品,做好發放個人防護用品的登記和管理。
7.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選購、運輸、貯存及使用管理制度,選購原材料
應以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為原則。貯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
設置危險物品標識。
8.按照國務院健康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邀請由依法設立的取得資質認證的職
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
果存入單位職業健康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9.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健康標準和健康要求時,立即采取
相應治理措施或防護措施。
10.建立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理預案和職業病報告制度。
11.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立即向健康行政部門、勞動安全監督部門、工會組
織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內容包括事故時間、
地點、發病情況、患者去向、死亡人數、可能發生事故的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
趨勢等。
12.一旦發現職業病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國家職業病報告規定向當
地健康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應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13.建立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讓所有現場操仕人員了解本崗位的工作性質和
職業危害及檢測結果。
1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佇業(滿16周歲而未滿18周
歲)。不得安排懷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幼兒有害的作業。
15.建立招工及勞動合同管理制度。把好崗前體檢關,杜絕職業禁忌癥患者進
入禁忌崗位;
16.建立防暑降溫和健康保健健康管理制度。落實各項防暑降溫措施,暑天高
溫期間控制加班加點,合理調整作息時間;改進落后的高溫作業工藝,增添必要的
通風降溫設備供應清涼飲料及提供充足的開水,保證工人身體水鹽代謝;高溫作業
禁忌癥患者應及時調離高溫作業崗位,作妥善安置。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一、管理職責:
1、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
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
容。
2、為保證各參建職工的安全,項目分部統一購置職業防護用品,保障勞動者
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作
業環境的部位,采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3、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
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
控制的效果。
4、對參建人員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
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5、施工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
臨時防護措施,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經所在地同級監管部門
確認,并在職業健康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6、對施工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為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
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用品。
二、防護用品使用:
1、防護用品分類: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用于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個人防護用品主要有以下五類:
(1)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類;(2)眼、面防護用品類;(3)聽覺器官防獷用品類;
⑷皮膚保護用品類;(5)其他用品類。
2、各分部在使用防護用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選用的防護用品應當能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2)向勞
動者配發足夠數量的防擔用品;(3)當與勞動者簽訂防護用品使用責任書。三、職
業健康事故:
1、事故報告:
(1)發生職業健康事故時,立即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職業健康事故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
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3)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2、職業健康事故處理:發生職業健康事故時,各分部應當根據情況立即采取以下
緊急措施:
(1)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
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3)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4)對
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
觀察;
(5)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6)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
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7)落實衛生等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3、事故的應急救援保障:對可能發牛有損職業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
各分部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在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
泄險區。
四、可能發生的職業病預防措施
(一)接觸各種粉塵,引起的塵肺病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加強水泥等易揚塵的材料的'存放處、使用處的揚塵防
護,任何人不得隨意拆除,在易揚塵部位設置警示標志。
2、個人防護措施:落實相關崗位的持證上崗,給施工作業人員提供揚塵防護
口罩,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項目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工人作業場所的揚塵防護措
施的落實,檢查個人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導施工作業人員
減少揚塵的操作方法和技巧。(二)電焊工塵肺、眼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為電焊工提供通風良好的操作空間。
2、個人防護措施:電焊工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佩戴有害氣體防護口罩、眼
睛防護罩,杜絕違章作業,采取輪流作.業,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3、檢
查措施:在檢查項目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工人作業場所的通風情況,個人防
護用品的佩戴,8小時二作制,及時制止違章作業c(三)直接操作振動機械引起
的手臂振動傷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作業區設置防職業病警示標志。
2、個人防護措施:機械操作工要持證上鹵,提供振動機械防護手套,采取延
長換班休息時間,杜絕作業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警示標志的懸掛,工人持證
上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時間不超時等情況。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觸有機材料散發不良氣體引起的中毒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加強作業區的通風排氣措施。
2、個人防護措施:相關工種持證上崗,給作業人員提供防護口罩,采取輪流
作業,杜絕作業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作業場所的良好通風,工人
持證上崗,佩戴口罩,工作時間不超時,并指導提高中毒事故中職工救人與自救的
能力。
(五)接觸噪聲引起的職業性耳聾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作業區設置防職業病警示標志,對噪音大的機械加
強日常保養和維護,減少噪音污染。
2、個人防護措施:為施工操作人員提供勞動防護耳塞,采取輪流作業,杜絕
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作業場所的降噪音措施,工
人佩戴防獷耳塞,工作時間不超時。
(六)長期超時、超強度地工作,精神長期過度緊張造成相應職業病預防控制措
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提高機械化施工程度,減小工人勞動強度,為職工提
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娛樂場所,加強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
2、個人防護措施:不盲目搶工期,即使搶工期也必須安排充足的人員能夠按
時換班作業采取8小時作業換班制度,及時發放工人工資,穩定工人情緒。
3、檢查措施:工人勞動強度適宜,文明施工,工作時間不超時,工人工資發
放情況。(七)高溫中暑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高溫期間,為職工備足飲用水或綠豆水、防中暑藥
品、器材。
2、個人防護措施:減少工人工作時間,尤其是延長中午休息時間。
3、檢查措施:夏季施工,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飲水、防中暑物
品的配備,工人勞逸適宜,并指導提高中暑情況發生時,職工救人與自救的能力。
五、職業健康保障措施:
1、操作人員培訓合格后上崗,組織定期訓練。
2、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按時、按點進行檢查。
3、化學品工段禁止煙火,并嚴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定期進行安全衛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做好檢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八」
一、公司新入職員工應出具相應的健康證明,入職后公司定期安排健康檢查,
建立員工衛生檔案。不得安排有健康禁忌的人員從事危險、有害作業,對于直接面
客接待工作的員工應檢查合格后方可上崗。
二、對公司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確保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
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經安全生
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加強員工的安全生意識;
四、正確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加強維護保養,做好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
工作,使酒店員工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保障員工的勞動安全及生理健
康。
五、加強公司員工的安全教育,對工作場所有涉及到危害物質要醒目標識及相
應的安全操作規程,使員工對危險有害物質有防范意識,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
人員負責日常的安全檢查、監督工作。
六、各部門配備相應的急救物資及個人防護用具,合理控制高溫下作業,確保
高溫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七、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生理特點造成
的特殊困難,制定相應的措施對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九」
1.以總承包為首、監理公司協調、安裝專業項目負責參加的多專業安全、環
保、職業健康管理組織體系,組織體系的運行模式:
1)凡是進入廣場的施工人員,必須接受總承包現場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
各項管理制度、崗位職責,并由各專業項目負責組織對施工人員安全、環保、職業
健康管理培訓教育。
2)接受總承包定期和日常安排的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檢查,檢查出的問
題,由專業項目負責組織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匯報項目監理會議和總承包。
3)執行總承包項目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獎罰制度,由項目監理工程師和
甲方監督實施獎罰制度的落實效果。
4)專業項目負責向項目監理例會定期匯報本期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情
況、存在問題,解決辦法,下期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計劃,由管理體系監督執
行情況。
5)各專業負責自己作業區、生活區環境衛生干凈、整潔,生產、生活區垃圾及
時打掃干凈,集中堆放,及時集中運輸。
6)負責保護好本專業施工區域總承包商施工安全、環保設施,做到不拆除、不
損壞、主動維護好自己施工區域的安全設施。
2.由總承包項目安全經理周明根代表項目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體系主抓
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各專業安全員,檢查日常安全、環保、職業健康制度執行情況,
檢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環保情況,有權對不文明、環保工作做得不好的專業施工
隊伍或個人罰款。
3.由總包負責收集、整理項目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技術資料及歸檔工作,
各專業項目負責有責任進行積極配合。
4.項目專業施工區域不好劃分的部位,應有項目監理會議組織分工,劃分好各自
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的區域,各專業應遵守對方管理區域的安全、環保要
求。
5.由總包項目安全經理負責每月對專業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
理情況進行考評,考評情況在項目監理會議進行公布,對考請不合格的分包商執行罰
款。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十」
1、辦公室負責制定每年健康體檢計劃,對每一次體檢情況都要匯總,建立人
員體檢臺帳,并建立員工健康檔案
2、各部門及分支機構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員工健康異常時,應及時上報辦公室
處理,由辦公室填寫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上報日期、健康異常員工姓名、癥狀、處
理意見及結果。
3、經體檢發現患有精神病、傳染病、皮膚病或其他可能污染保健品的患者,
立即調離原崗位或辦理病休手續,并按《人員健康管理程序》對患病者所在崗位的
環境進行消毒等處理。病患者身體恢復健康后,應經體檢合格方可上崗,并將患病
情況及體檢結果錄入檔案。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一」
1.目的
為了更好的貫徹執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生
產和人員的實際情況,不斷增強職工的職業衛生意識,全面提高在職人員的健康水平,
降低職業病及其它疾病的發病率。制定本制度。
2.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范圍表》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辦法》
3.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職工體檢管理工作。
4.職責
4.1集團公司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離休人員健康性常規體檢及女職工專
項體檢中的組織、協調工作由公司工會負責。
4.2根據《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范圍表》、《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
理辦法》所界定的公司有毒、有害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崗職工體檢的組織、協調
工作由安全環保監察部負責。
4.3擬招錄人員入職體檢中的組織、協調工作由綜合管理部負責,
4.4公司職工醫院為職工體檢定點醫院,具體負責各類體檢工作。
5.管理內容與方法
5.1體檢范圍
5.1.1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
5.1.2有毒、有害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崗職工;
5.1.3集團公司離休人員;
5.1.4集團公司擬招錄人員;
5.2體檢周期
5.2.1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健康性常規體檢每2年一次。
5.2.2有港、有害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崗職工專項體檢每年一次。
5.2.3離休人員健康性常規體檢每年一次。
5.2.4在職女職工(含內退人員)專項體檢每年一次。
5.2.5擬招錄人員面試合格后,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常規體檢。
5.3體檢項R
5.3.1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離休人員、擬招錄人員健康性常規體檢內容:
5.3.1.1五官科:眼、耳、鼻、口腔
5.3.1.2外科:淋巴、脊柱、四肢、疝
5.3.1.3內科:血壓、精神及神經疾病、呼吸系統疾病、心血管系統疾病(發現
異常時做心電圖確診)、腹腔疾病(b超),發現異常時可進行胸透檢查予以確診,
5.3.1.4化驗:表抗、生化全項、血液分析全項
5.3.2在職女職工(含內退人員)專項體檢內容:
5.3.2.1婦女乳腺營規檢查
5.3.2.2婦科常規檢查
5.3.3有毒、有害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崗職工體檢項目,按衛生部《職業健
康監護管理辦法》執行。
5.4體檢程序
5.4.1工會、安全環保監察部在每年底將次年度體檢計劃列入集團公司年度綜
合計劃內。
5.4.2根據年度綜合計劃,工會、安全環保部在體檢周期內按規定程序辦理相
關審批手續,經批準后與職工醫院協商確定體檢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予以約定,并
按規定要求組織職工進行體檢。
5.4.3集團公司各曲位按照體檢組織部門的通知要求,做好本單位體檢人員的
組織和安排。
5.4.4入職體檢:擬招錄人員面試合格后,由綜合管理部通知本人并由專人陪同
到職工醫院進行體檢。
5.5體檢結果處理
5.5.1職工醫院應建立健全職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在每次體檢結束后,如實出
具書面體檢報告(一式兩份;一份公司存檔,一份職工本人保留),并進行整理歸檔,集
團公司工會、安全環保監察部適時進行監督檢查。
5.5.2體檢結果由職工本人到職工醫院進行查詢。
5.5.3對在體檢中查出對健康有影響,存在較大疾病隱患的職工,在做好保護個
人隱私的同時,由醫院通知當事人復查,復查如有問題,告知本人進行治療,并提出治
療建議與治療方案,以防延誤和錯失治療時機。
5.5.4體檢中發現群體反應的,可能與接觸有害因素有關時,體檢組織部門要組
織相關部門對作業環境進行職業衛生調查,并提出相關評價報告。
5.5.5入職體檢:體檢合格的擬招錄人員,體檢報告與入職材料一并歸入個人檔
案,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管理,公司錄用后,轉職工醫院建立職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體檢不合格的擬招錄人員,通知本人體檢結果,不予錄用。
5.6體檢費用
5.6.1集團公司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離休人員、擬招錄人員體檢費用由
集團公司承擔。
5.6.2億誠公司、二帆公司、社區中心、職工醫院的職工體檢費用由所在單位
承擔。
5.7體檢要求
5.7.1公司工會、安全環保監察部對體檢過程全程跟蹤,及時協調處理體檢過
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確保體檢工作順利進行。
5.7.2職工醫院按體檢要求認真進行檢查,不得缺項或擅自更改檢查內容,體檢
結束后,及時出具個人體檢報告。負責體檢工作的醫生要以認真、負責、耐心、細
致的態度對待體檢工作,并如實填寫體檢結果,不得弄虛作假。
5.7.3因公不能按時參加體檢的,由體檢組織部門協調進行補檢。
5.7.4無故不參加體檢的,將視為自動放棄,體檢組織部門不再安排補檢。
5.7.5擬招錄人員無故不參加綜合管理部安排的體檢,公司不予錄用。
5.7.6體檢全部結災后,體檢組織部門與職工醫院共同對職工的健康狀況做出
分析和總結,并提出建設性意見,由體檢組織部門向集團公司提交體檢分析報告。
5.7.7國家/行業規定必須到指定醫療機構檢查的項目,按國家/行業規定執
行。
6.本制度由企業管理部解釋。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二」
1、為了維護職工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
結合企業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2、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1)職業衛生記錄卡。
(2)職業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圖。
(3)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一覽表。
(4)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登記卡。
(5)職業病危害、職業中毒記錄卡。
(6)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資料。
(7)職業中毒事故報告與處理記錄表等。
(8)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監督文書清單及有關文本。
(9)職業衛生管理計劃、目標、方案、程序、指導書、管理制度。
(10)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組織、職能及人員分工。
(11)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技術檔案。
(12)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檔案。
(13)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匯總資料;
(14)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有關資料。
3、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4、人事教育部負責為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
5、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
6、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
三種期限及時進行歸檔。
7、資料應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準確可靠。
8、隨時、定期地根據人員的變動,及時調整和補充檔案資料。
9、檔案中各種資料按要求每三年復核一次;日常職業衛生工作須將測定結
果、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管理情況隨時過錄,以備分析。
10、職工離開企業時,有權索取個人健康檔案資料,企管部應如實地、無償地
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個人復印件上簽章。
11、職業病診斷,鑒定單位需提供有關資料時,企管部應如實地提供。
12、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毀、管理、借閱利用等情況要進行
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13、利用職業衛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職業衛生檔案室嚴禁吸煙,嚴禁
對職業衛生檔案拆卷、涂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三」
一、目的
為建立本院職業健康檢查管理體系,確保職業健康檢查的科學、公正、優質、
高效、便民,同時考慮本院的工作特點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實施。
二、適用范圍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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