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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27.140
P55
備案號:DB45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標準
DB45/T952—2013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規劃設計導則
GuidelinesforGuangxismall-scaleirrigationandwaterconservancyprojectplanning
anddesign
(報批稿)
2013-11-30發布2013-12-30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
DB45/T952—2013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規劃設計導則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廣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規劃設計導則的總則、工程等級、技術標準、項目區規劃布局、
小型水源工程設計、灌溉渠系工程設計、排水工程設計、灌排建筑物工程設計、高效節水灌溉工程設計、
投資概算與經濟分析評價、標準用詞說明。
本標準適用于廣西境內新建、擴建、改建或更新改造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規劃設計。小型農田水
利工程包括:
33
1)小型水源工程:塘壩工程(容積小于100000m)、引水工程(流量小于2m/s)、泵站工程
3
(裝機容量小于1000kW)、雨水集蓄工程(容積小于500m)、機井工程等;
223
2)灌溉渠系工程:大型灌區和3333.33hm~20000hm中型灌區末級渠系工程(流量小于1m/s)、
2
3333.33hm以下灌區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等;
3)高效節水灌溉工程:低壓管灌、噴灌、微灌等;
2
4)排水工程:排水泵站(裝機容量小于1000kW),控制面積2000hm以下的排水溝道及配套
建筑物等;
2
5)農村河道清淤整治工程:承擔灌溉、排澇功能,流域控制面積在50km以內的農村河道的清淤
整治;
6)田間配套工程:包括機耕道路、生產橋、量測水設施、斗閘門以及灌溉試驗設施等。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50201防洪標準
GB5084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T20203農田低壓管道輸水灌溉工程技術規范
GB/T21303灌溉渠道系統量水規范
GB/T50085噴灌工程技術規范
GB/T50265泵站設計規范
GB50288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
GB/T50363節水灌溉工程技術規范
GB/T50485微灌工程技術規范
GB/T50509灌區規劃規范
GB/T50510泵站更新改造技術規范
GB/T50596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術規范
GB50599灌區改造技術規范
GB/T50600渠道防滲工程技術規范
GB/T50625機井技術規范
1
DB45/T952—2013
SL252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
SL/T4農田排水工程技術規范
SL25砌石壩設計規范
SL56農村水利技術術語
SL72水利建設項目經濟評價規范
SL189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碾壓式土石壩設計導則
SL228混凝土面板堆石壩設計規范
SL253溢洪道設計規范
SL254泵站技術改造規程
SL265水閘設計規范
SL274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
SL282混凝土拱壩設計規范
SL319混凝土重力壩設計規范
SL482灌溉與排水渠系建筑物設計規范
SL537水工建筑物與堰槽測流規范
SL540光伏提水工程技術規范
國家計委、建設部計價格〔2002〕10號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發改價格〔2007〕670號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發改投資[2006]1325號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
國家水利部水財〔1995〕281號關于試行財務基準收益率和年運行費率標準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廳廣西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概(預)算編制規定(2007版)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廳廣西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概算定額(2007版)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廳廣西水利水電設備安裝工程概算定額(2007版)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廳廣西水利水電工程機械臺時費定額(2007版)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廳桂水定額函〔2012〕2號關于對使用現行定額計算農村水利工程單價進
行解釋的函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廳桂水基〔2013〕18號關于調整廣西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定額人工預算單價
的通知。
3術語和定義
參考SL56解釋,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
指為解決耕地灌溉和排澇而修建的小型水源工程、灌溉渠系工程、高效節水灌溉工程、排水工程、
農村河道清淤整治工程以及田間配套工程等。
3.2
高效節水灌溉工程
指利用管道為主的輸水系統輔以噴灌、微灌等田間灌溉技術建立起來的水利灌溉工程。
3.3
凈灌溉定額
單位灌溉面積的作物在備耕期及全生育期(或全年)內的田間凈灌水量之和。
3.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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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設計保證率
在多年運行中,灌區用水量能得到滿足的幾率,一般以正常供水或供水不破壞的年數占總年數的百
分數表示。
3.5
渠道水利用系數
渠道凈流量與毛流量的比值。
3.6
渠系水利用系數
末級固定渠道輸出流量(水量)之和與干渠渠首引入流量(水量)的比值,也可以為各級固定渠道
的渠道水利用系數的乘積。
3.7
灌溉水利用系數
灌入田間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與干渠渠首引入的總水量的比值,也可為渠系水利用系數與田間水利
用系數的乘積。
田間水利用系數為灌入田間可被作物利用的有效水量與末級固定渠道(農渠)輸出水量的比值。
3.8
實際灌溉面積
灌區每年實際灌溉的面積。
3.9
有效灌溉面積
灌區現有工程、水源條件下能正常灌溉的面積。
3.10
續灌
上級渠道(管道)向下級渠道(管道)連續供水的工作方式。
3.11
輪灌
上級渠道(管道)向下級渠道(管道)輪流供水的工作方式。
3.12
噴灌
噴灑灌溉的簡稱,是利用專門設備將有壓水流通過噴頭以均勻噴灑方式進行灌溉的方法。
3.13
低壓管灌
低壓管道輸水灌溉的簡稱,是通過機泵(或利用天然水頭)和管道系統直接將低壓水引入田間進行
灌溉的方法。
3.14
滴灌
利用專門灌溉設備,以水滴浸潤土壤表面和作物根區的灌水方法。
3.15
微噴灌
利用專門灌溉設備將有壓水送到灌溉地段,并以微小水量噴灑灌溉的方法。
3.16
非充分灌溉
為了獲得總體效益最佳,在作物全生育期或某些生育階段不充分滿足作物灌水要求的灌溉模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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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土壤容重
單位體積的自然狀態土壤(包括孔隙)的干重。
3.18
土壤計劃濕潤層
旱作物灌水時計劃濕潤的土層深度。
3.19
土壤適宜含水量
介于毛管斷裂含水量與田間持水率之間且滿足作物豐產要求的土壤含水量。
3.20
土壤濕潤比
在土壤計劃濕潤土層內,濕潤土體與總土體之比。
3.21
灌溉補充強度
作物設計耗水強度扣除天然降雨、地下水補充或土壤中原有的含水量后人工灌溉所補給的水量。
4總則
4.1廣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規劃設計應做到因地制宜、技術合理、經濟實用,合理利用水土資源,
確保建設一片、發揮功能一片、收到效益一片的目的。
4.2承擔廣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規劃設計單位應持有丙級(含丙級)以上水利工程規劃設計資質證書,
并在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3廣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應選用經相關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材料和設備,并采用節能節水設備。
4.4廣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宜因地制宜推廣應用農田水利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
4.5廣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規劃設計除應符合本導則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規程規范和標準
的相關規定。
5工程等級
33
5.1塘壩工程(容積<100000m)、引水工程(流量<2m/s)、泵站工程(裝機容量<100kW)、
3
雨水集蓄工程(容積<500m)、機井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等別為Ⅴ等,水工建筑物級別為5級。
5.2泵站工程(100kW≤裝機容量<1000kW)等別為Ⅳ等,水工建筑物級別為4級。
2232
5.3大型灌區和3333.33hm~20000hm中型灌區末級渠系(流量<1m/s)、3333.33hm以下灌區
2
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間輸水管道等,控制面積2000hm以下的排水溝道等的工程等別為Ⅴ等,
灌排建筑物級別為5級。
5.4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經論證需提高工程級別的,可提高一級。
5.5在防洪堤、擋潮堤上修建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其級別不得低于防洪堤、擋潮堤的級別。
5.6與公路、鐵路交叉的灌排建筑物,其級別不得低于公路或鐵路的級別。
6技術標準
6.1防洪標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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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塘壩工程建筑物的防洪標準按表1確定。
表1塘壩工程建筑物的防洪標準
項目防洪標準(重現期)/(年)
設計30~20
山區、丘陵區混凝土壩、漿砌石壩200~100
校核
土石壩、堆石壩300~200
設計10
平原區、臺地區
校核50~20
6.1.2引水工程、泵站工程建筑物的防洪標準按表2確定。
表2引水工程、泵站工程建筑物的防洪標準
項目防洪標準(重現期)/(年)
3
引水工程(流量<1m/s)10
設計裝機<100kW10
泵站工程
100kW≤裝機<1000kW20
3
引水工程(流量<2m/s)30~20
校核裝機<100kW30
泵站工程
100kW≤裝機<1000kW50
注:“裝機”系指包括備用機組在內的全部機組。
2232
6.1.3大型灌區和3333.33hm~20000hm中型灌區的末級渠系工程(流量<1m/s)、3333.33hm
以下灌區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的防洪標準為10年一遇。
6.1.4灌區內應修建的排洪溝,其防洪標準采用5年~10年一遇。
6.2灌溉標準
6.2.1灌溉設計保證率
1)灌溉設計保證率應根據水文氣象、水土資源、作物組成、灌區規模、灌水方法及經濟效益等因
素,按表3確定。
表3灌溉設計保證率
灌水方法地區作物種類灌溉設計保證率/(%)
干旱地區以旱作為主50~75
或水資源緊缺地區以水稻為主70~80
半干旱、半濕潤地區以旱作為主70~80
地面灌溉
或水資源不穩定地區以水稻為主75~85
濕潤地區以旱作為主75~85
或水資源豐富地區以水稻為主80~90
噴灌、微灌、低壓管灌各類地區各類作物85~9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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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水灌區和地下水為主的灌區,保證率宜選用表3中較大值。
223
3)大型灌區和3333.33hm~20000hm中型灌區末級渠系(流量<1m/s)節水改造工程應與
大中型灌區的灌溉設計保證率一致。
6.2.2渠系水利用系數
2
灌溉面積小于666.67hm的灌區(灌片)渠系水利用系數設計值應不低于0.75,灌溉面積在666.67
22
hm~3333.33hm的灌區(灌片)渠系水利用系數設計值應不低于0.70。
6.2.3灌溉水利用系數
2
灌溉面積小于666.67hm的灌區(灌片)灌溉水利用系數設計值應不低于0.70,灌溉面積在666.67
22
hm~3333.33hm的灌區(灌片)灌溉水利用系數設計值應不低于0.65。
噴灌和低壓管灌灌溉水利用系數設計值應不低于0.80,微噴灌不低于0.85,滴灌不低于0.90。
6.2.4灌溉定額
灌溉定額應根據當地灌溉試驗資料確定,無灌溉試驗資料時可參照附錄A確定。
6.3排水標準
6.3.1排澇標準的設計暴雨重現期采用5年~10年。
6.3.2設計暴雨歷時和排除時間:按1d暴雨、3d排至耐淹水深設計。
6.3.3設計排澇模數:應根據當地或鄰近地區的實測資料分析確定。無實測資料時,采用GB50288
排澇公式計算或按經驗值計取,采用經驗值時,應結合當地的降雨強度和地面徑流系數選用。經驗值為:
32323232
坡度6°以下旱地取0.6m/s·km~0.8m/s·km;坡度6°以下水田或水澆地取0.5m/s·km~0.7m/s·km。
6.3.4設計排漬模數:應根據當地或鄰近地區的實測資料分析確定。無實測資料時,可按經驗值取:
3232323232
輕砂土0.03m/s·km~0.04m/s·km、中壤土0.02m/s·km~0.03m/s·km、重壤土0.01m/s·km~
0.02m3/s·km2。
6.3.5設計排漬深度、耐漬深度、耐漬時間和水稻田日滲漏量:應根據當地或鄰近地區的農作物試驗
或種植經驗調查資料分析確定。無試驗或調查資料時,沼澤地設計排漬深度0.8m~1.3m,水稻田設
計排漬深度0.4m~0.6m,使用農業機械作業的地區設計排漬深度0.6m~0.8m;旱作物耐漬深度0.3
m~0.6m;水稻田日滲漏2mm/d~8mm/d(粘性土取下限值,沙壤土取上限值)。
6.3.6地下水臨界深度:改良堿土或防治土壤次生鹽堿化的地區,排水標準除執行5.3.1~5.3.6規定
外,還應在返鹽季節前將地下水控制在臨界深度以下。地下水臨界深度應該根據各地區試驗或調查資料
確定。無試驗或調查資料時,可按表5確定。
表4地下水臨界深度
地下水礦化度
土質
<2g/L2g/L~5g/L5g/L~10g/L>10g/L
沙壤土、輕壤土/(m)1.8~2.12.1~2.32.3~2.62.6~2.8
中壤土/(m)1.5~1.71.7~1.91.8~2.02.0~2.2
重壤土、粘土/(m)1.0~1.21.1~1.31.2~1.41.3~1.5
6.4灌溉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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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水質標準應符合GB5084的規定。
7項目區規劃布局
7.1一般規定
7.1.1項目區宜結合行政區域、流域按灌片(灌區)為單位進行劃分,同一灌溉水源的區域宜劃分成
一個片區,或將鄰近水源的灌片(灌區)組合成一個項目區。
以小型灌區(灌片)劃分項目區,單個小型灌區(灌片)應為一個完整的片區,或將相鄰的一個或
多個小型灌區(灌片)整合為一個規模適中的項目區。
7.1.2項目區規劃應綜合考慮自然條件、水資源條件、水利設施現狀、農田水利骨干工程特點、種植
結構、農業生產規模和生產水平等,因地制宜選擇適合當地實際條件和實際需要的灌排技術和設備。
7.1.3項目區規劃應以節水、節能、增效為中心,以提高灌溉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為目標,配套完善
項目區內水源及灌排渠系,優化配置項目區水土資源,實現項目區水土資源可持續利用和項目區可持續
發展。
7.1.4項目區規劃應認真調查、分析、研究擬建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及規劃、土地權屬,并與相關規
劃銜接,在聽取地方政府部門意見和公眾參與的基礎上,根據項目區實際情況,按照因地制宜、經濟可
行、管理方便的原則,經水土資源平衡和多方案比選論證,合理確定項目區范圍和規劃方案。
7.1.5已建項目區應充分利用現有工程,認真調查項目區工程現狀和存在問題,分析論證進行續建、
改建、擴建、改造的合理規模與規劃設計方案。
7.1.6項目區應從水源到田間灌排系統及其配套設施的規模和布局等方面進行全面科學規劃,合理確
定水源工程、灌排渠系工程、配套建筑物工程、田間工程等,項目區建設規劃應符合各縣(市、區)農
田水利建設規劃要求。
7.1.7現有灌區規劃應以節水增效為中心,通過綜合措施提高灌溉水利用率和水分生產率,恢復灌區
原有灌溉面積,擴大或核減灌溉面積時應進行充分的分析論證。
7.1.8現有灌區規劃應著力提高工程完好率和配套率,優先改造影響工程安全運行和灌排效益發揮的
關鍵部位或關鍵工程,保證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正常運行和正常發揮效益,做到“建一片,成一片,發揮
效益一片”。
7.1.9具備條件的項目區,應按渠、溝、田、路綜合配套,旱、澇、漬綜合治理的要求,建設配套完
整、比較標準的田間工程。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應在條件相對較好的灌區,進行一定規模的示范建設。
7.1.10項目區新建工程和改造工程的規劃設計均應符合GB50288、GB/T50600、GB/T50363、SL482
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
7.1.11各灌溉片區的渠、溝、路平面布置設計,應與農村土地整治及今后高標準農田建設要求相銜接,
做到“旱能灌,澇能排,便于農機作業”。灌排渠溝應進行合理的裁彎取直及做到渠線平順。
7.1.12項目區規劃應遵循有利于工程管理維護的原則。各種灌排工程應盡可能集中連片布置,避免因
工程不合理布置增加管理維護難度;工程設計、設備選型以及施工等均應充分考慮便于項目建成后工程
管理維護。
7.1.13項目區規劃應注重工程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讓農民得到實惠,達到增產增收和
改善生態環境的目的。
7.1.14在工程建設的同時,應積極推進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改革,調動受益農民
參與建設的積極性,推動廣大農民通過用水合作組織等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7.1.15項目區應設置永久性標識牌。標識牌設置應按統一規格制作或砌筑,標識牌上應包含項目區工
程布局示意圖、項目投資構成、工程建設、管護運營和監督舉報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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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基本資料收集
7.2.1項目區規劃應認真搜集、整理規劃項目區及其周邊地區有關的自然地理條件、生態環境現狀、
工農業生產狀況、流域和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利規劃、環保規劃、農業規劃、交通規劃、城鎮建
設規劃、水利工程現狀以及項目區群眾對規劃的意見和要求等基本資料,并應進行必要的實地考察和勘
測試驗工作。
7.2.2基本資料的收集應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區測量資料,含地形圖、水系圖、水利工程布置圖等;
2)項目區水文氣象資料,含降水、蒸發、濕度、氣溫、風力、風向、日照等氣象資料以及項目區
內天然河流、溝渠的流量;
3)項目區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資料,含項目區地下水的類型、水質、埋深、流向、含水層厚度及
其變化規律、允許開采量等。重點工程應按有關標準要求進行必要的地質勘探工作;
4)項目區耕地質量狀況、土壤資料,含項目區作物主要根系分布層土壤的物理特性、化學特性和
水文特性;
5)項目區農業生產現狀及規劃,含農業生產結構、作物組成、耕種制度、復種指數、現狀生產水
平和農業機械化程度,農民的種植習慣和灌水方式,主要農作物的需水量、需水規律及其對水
質的要求;
6)項目區社會經濟狀況,含人口、勞力、土地面積、耕地面積、農業產值和生產成本、社會生產
總值和農民人均收入等;
7)項目區水利工程現狀及規劃,含防洪、灌溉、排澇等水利工程設施情況、管理利用狀況及抗御
自然災害的能力以及地表水、地下水開發利用情況;
8)項目區群眾對項目區規劃的意見和要求。
7.2.3有關基本資料和數據應經過審查,應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
7.3水資源評價與水土資源平衡分析
7.3.1水資源評價應通過分析評價項目區的地表水、地下水資源數量、質量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狀況,
明確項目區水資源總量和現狀可利用水資源總量。
7.3.2水資源開發利用調查評價應通過分析供水水源的水量和水質,確定設計供水能力。由已建水源
工程供水的項目區,供水能力應根據工程設計和運用情況確定;對新建、重建、擴改建水源工程,應通
過片區效益分析和片區水資源平衡分析論證建設的必要性,其供水能力應根據水源類型和勘測資料確
定。
7.3.3項目區以水量豐富的江、河、水庫和湖泊為水源時,應計算分析項目區供水量占水源可供水量
或來水量的百分比、年內水位變化和對下游用水的影響。
7.3.4項目區以小河、山溪和塘壩為水源時,應根據調查資料并參考地區水文手冊或圖集,分析計算
設計水文年的徑流量和年內分配。
7.3.5項目區以井、泉為水源時,應根據已有資料分析確定供水能力。無資料時,應進行抽水試驗或
調查,并應分析、計算確定供水能力。
7.3.6項目區以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為水源時,應根據當地降水和徑流資料、水池蓄水容積及復蓄能力
等,按非充分灌溉來分析確定供水能力和規模。
7.3.7項目區用水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項目區用水量應根據作物種類及種植面積、灌溉定額及灌溉水利用系數等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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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物需水量可采用灌區或相似地區的灌溉試驗資料,也可以水面蒸發或產量為參數直接計算,
或查閱經鑒定的作物需水量等值線圖確定;也可參考當地群眾積累的干旱期作物豐產相應的灌
水量,經分析其合理性后,加以采用;如果仍不滿足灌區規劃要求,可采用彭曼法計算確定。
7.3.8項目區水土資源平衡分析:
1)水資源供需平衡分析應對灌區不同水平年、不同保證率情況下灌區的可供水量與需水量進行平
衡分析,并應確定生活和生產與環境的需用水次序;
2)灌區內水土資源條件有較大差異時,宜分區進行水土資源供需平衡分析;
3)規劃水平年灌區規模應根據灌區水土資源平衡分析結果,結合灌區現狀合理確定。擴大或核減
灌溉面積時應進行充分的分析論證。
4)項目區水土資源平衡分析應服從區域水資源總量控制要求。
7.3.9項目區水資源評價和水土資源平衡分析除依據本標準外,尚應符合GB/T50509、GB50599的規
定。
7.4規劃布局主要指標要求
7.4.1渠道防滲灌區
1)灌溉水利用系數灌溉面積666.67hm2~3333.33hm2的項目區應不低于0.65,灌溉面積666.67
hm2以下的項目區應不低于0.70。
2
2)單位面積田間渠道長度一般不少于5m/666.67m。
3)節制閘、分水閘、量水設施等按有關技術標準和實際需要配套齊全。
7.4.2低壓管灌區
1)灌溉水利用系數應不低于0.8。
2)工作支管間距和給水栓間距應符合GB/T20203的要求。
3)給水栓、控制閥門、量水設施、排氣閥及泄水閥等配套齊全。
7.4.3噴灌區
1)灌溉水利用系數應不低于0.8。
2)工作支管間距和噴頭間距應符合GB/T50085的要求。
3)控制閥門、量水設施、排氣閥、泄水閥、給水栓及移動管道系統等配套齊全。
7.4.4微灌區
1)灌溉水利用系數,滴灌應不低于0.9,微噴灌應不低于0.85。
2)毛管間距和灌水器間距應符合GB/T50485的要求,同時滿足作物的灌水要求。
3)過濾設備、施肥設備、控制閥門、量水設施、排氣閥、泄水閥等配套齊全。
7.4.5集雨灌區
1)專用集流面應采用集流效率高的防滲材料鋪設,蓄水池進行防滲處理。
2)集流、輸水、沉淀、攔污、蓄存、放水和防護設施等配套齊全。
7.4.6易澇、漬害農田治理區
1)易澇農田設計暴雨重現期應達到5年~10年一遇(按1d暴雨量設計、3d排至耐淹水深)的排
澇標準,漬害農田設計排漬深度應符合SL/T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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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末級固定排水溝或排水暗管的間距和深度應符合有關技術規范要求(水稻田一般地下水位宜降
至田面以下0.5m左右,對于中壤土,末級排水溝間距30m~50m,溝平均深度0.8m~1.3m)。
3)配套設施齊全。
7.5田間渠道設計布置要求
7.5.1田間渠道應結合水利設施、耕作田塊、道路及自然界線確定,并應根據農田灌溉需要設置放水
口。
7.5.2田間渠道宜考慮有利于機械化生產,有利于田間管理的原則進行布置;平原臺地區宜結合格田
化布置,山區丘陵區宜順山坡地形,大彎就勢,小彎取直。
7.5.3田間渠道可布置2~3級固定渠道,平原臺地區上下級渠道宜相互垂直,山區丘陵區結合山坡地
形布置。渠道應按滿足格田灌水要求布置放水口,放水口的水位應高出平整后田塊進水端0.1m以上。
7.5.4田間渠道的灌溉方向應與田面縱坡方向一致,灌溉水田、水澆地末級渠道縱坡宜為1/1000~
1/2000,灌溉旱地末級渠道縱坡宜為1/800~1/1500。
7.5.5末級固定渠道的適宜長度及控制的面積應根據耕作田塊的長度確定,一般為200m~400m。
7.5.6項目區布置3級固定渠道時,支渠宜采用續灌方式,斗渠、農渠宜采用輪灌方式;項目區布置
2級固定渠道時,若斗渠直接從水源取水,應采用續灌方式,農渠可采用輪灌方式;若斗渠從項目區外
的支渠取水,應根據支渠的運行要求確定工作方式。
7.5.7合理確定各片區農田平整后的田面高程,據此確定田間末級固定渠道的渠頂高程。
7.5.8渠(溝)縱、橫斷面應根據其灌溉及排水面積、田面高程、地下水埋深等計算確定,并根據地
質條件進行斷面優化。渠道設計水面線應按以下要求推算:
1)放水口進田水深不小于0.1m;
2)續灌渠道應按規范要求計算加大流量;
3)設計凈灌水率應通過分析計算確定。
7.5.9田間農渠以上的渠道防滲襯砌,應通過技術經濟比選,優先選用現澆砼或混凝土預制構件(包
括U型、矩形、梯形等混凝土預制構件)。
7.5.10田間渠道應布置在其控制范圍內地勢較高處,滿足自流灌溉要求。根據地形條件,灌排渠系協
調布置,宜做到灌排分家,采用灌排相鄰布置或相間布置。
為充分利用排水溝蓄積部分地表徑流和回歸水,對于低山丘陵崗地,農渠和農溝可采用灌排結合布
置。
排水農渠(溝)應該按照灌排最大流量確定渠(溝)橫斷面。渠(溝)水位按照灌排水位進行設計,
確定渠堤頂高程;采用最大流量(通常是排澇流量)或排漬要求確定溝底高程。當水位不能滿足灌溉要
求時,應設置節制閘或其他壅水設施抬高水位。
7.6田間道路設計布置要求
7.6.1項目區宜結合田間灌排渠溝或原有路網設置必要的田間道路,并應按照地形、地勢及耕作要求
進行布置,盡量少占耕地,方便耕作。
7.6.2田間道路應按以下原則要求布置:
1)節約用地、方便運輸;
2)與各級道路做好銜接;
3)結合渠、溝合理布置,間距應大于200m以上。
7.6.3田間道路常用的與渠、溝結合布置形式有“溝-渠-路(路-溝-渠)”、“溝-路-渠”兩種。
7.6.4機耕道宜采用單車道,凈寬度采用2m~3m,路肩寬度采用0.3m~0.5m。路段較長時應設置
必要的錯車平臺和回轉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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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機耕道縱坡宜根據地形條件合理確定,最大縱坡一般不宜超過8%。
7.6.6機耕道路基應采用穩定性好的土料填筑,嚴禁用種植土、表土、淤泥質土填筑。路肩邊緣應高
出路基兩側田面0.2m以上,路肩宜進行硬化處理。
7.6.7機耕道路面宜采用泥結石路面或砂石路面,不宜采用素土路面。泥結石層厚度宜為0.1m~0.15
m。
7.6.8生產路寬度采用1m~2m,可采用素土路面。
7.7項目區工程改造要求
7.7.1塘堰(山塘與引水堰閘)主要改造措施包括清淤、擋(泄、輸)水建筑物除險加固、必要的防
滲處理和取水口改造等,改造后山塘應達到設計蓄水能力,引水堰閘應達到設計引水能力。
7.7.2泵站工程改造、更新應符合GB/T50265和GB/T50510的要求,機電設備(水泵、電機、控制
設備、變壓器等)應進行必要的測試,根據測試結果進行更新、改造。機電設備應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
節能型設備。進水池、出水池、攔污柵等構筑物配套齊全。
7.7.3機井改造、更新應符合GB/T50625的要求。應對機井進行測試,根據測試結果制定機井修復、
改造、更新方案,出水量衰減的井應首先考慮通過洗井、更換濾水管等辦法恢復出水量,不應盲目打新
井。更換水泵時應采用節能型水泵。井房、輸變電裝置、控制設備等配套齊全。
7.7.4渠道工程設計應符合GB50288的要求,渠道防滲還應符合GB/T50600的要求。不需要防滲的
渠道應通過清淤、整修邊坡、局部加固等措施恢復原有功能;易坍塌、易受沖刷渠道可采用石料、混凝
土等材料進行砌護。
7.7.5防滲措施應遵循因地制宜原則,根據當地條件選擇適宜的斷面形式,并盡可能選用工廠化生產
的預制構件。滲漏嚴重渠道宜采用現澆混凝土、預制砼渠槽等使用壽命長、防滲性能較好的材料進行防
滲處理。
7.7.6灌排建筑物設計,應符合SL482的要求。小型農田水利工程中的渠系建筑物主要包括斗門、農
門、涵洞(管)、渡槽、農橋、跌水、量水堰等,宜采用工廠化生產或現場預制的裝配式結構,斗門、
農門放水口宜采用帶插槽的預制混凝土構件現場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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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農門的孔口尺寸應按標準規格的閘門尺寸選用;流量大于0.2m/s的閘門宜采用鑄鐵閘門,
斗門啟閉設備宜采用手動螺桿啟閉機。
7.7.7量水設施應符合GB/T21303、SL537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按照經濟、實用、方便管理和易
于維護的要求,宜采用矩形無喉道量水槽。
7.7.8農田排水工程設計應符合GB50288和SL/T4的要求。對于達不到規范要求的田間排水系統,
應根據具體情況通過整治田間溝道,增強其排泄能力,對于易塌坡溝道,應采取防坍固坡措施;對于潛
育化漬害田,有條件的地區可采用暗管(無砂砼管等)排水方式;必要時應進行田間排水系統的續建配
套。
7.8規劃設計成果
7.8.1項目區規劃設計成果應包括設計報告、附圖及附表。
7.8.2設計附圖應含以下圖樣:
1)項目區地理位置圖:標識項目區的范圍及地理位置及對外交通設施、水利設施,比例尺采用
1/10000~1/25000;
2)項目區現狀圖:在1/1000~1/5000地形圖上標識水源工程、灌溉渠道(管道)、排水溝道、
灌排建筑物、機耕道路、田間道路、農作物種植現狀等情況;
3)項目區渠系直線圖:標注項目區渠道長度、設計流量、控制灌溉面積,并用不同顏色的線條或
線型區分項目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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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項目區總體布置圖:標識水源工程、灌溉渠道(管道)、項目區范圍,比例尺1/2000~1/5000;
5)分區平面布置圖:包括標識水源工程、灌溉渠道(管道)、灌排建筑物、排水溝道、機耕道路、
田間道路,比例尺采用1/1000~1/2000;
6)單體工程設計圖:包括水源工程、灌溉渠道(管道)、排水溝道、灌排建筑物、機耕道路、田
間道路等,并采用合適的比例尺。
7.8.3設計附表應含項目區基本情況表、建設內容統計表、主要工程量表及設備匯總表、投資概(估)
算表等,附表數據應與附圖、設計文本數據一致。
8小型水源工程設計
8.1總體要求
8.1.1小型水源工程設計應調查收集項目區內所有水源工程的資料,分析水源工程存在的問題及其現
狀供水能力,根據項目區作物種植結構、灌溉設計保證率、主要作物灌溉定額等計算項目區的灌溉需水
量,并根據灌溉需水量和現狀供水能力進行水供需平衡分析,分析項目區水量是否滿足要求。
8.1.2新建小型水源工程應根據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通過對水源的水量、水質及水位等進行綜
合分析論證,合理確定水源工程布置方案。
8.1.3改造水源工程應著重下列內容:
1)塘壩工程:進行清淤、擋(泄、輸)水建筑物改造加固;
2)引水工程:對攔河壩、取水口進行加固;
3)泵站工程:根據折舊年限或能耗要求對機電設備(水泵、電機、控制設備、變壓器)進行更新
改造,并采用節能產品,提高效率,降低運行成本;
4)機井工程:進行機井勘查,根據勘查結果制定機井修復、改造、更新方案。
8.2塘壩工程
8.2.1塘壩工程壩型一般采用碾壓式土石壩、混凝土壩、漿砌石壩等型式,其中采用碾壓式土石壩的
填土壓實度要求大于0.94。
8.2.2塘壩工程設計規模應根據可供水量、灌溉用水量和其他用水量等,經調節計算并進行技術經濟
比較后確定。
8.2.3有水文資料時,通過設計年的逐月來水量與用水量資料進行水土平衡分析,不足部分即為所需
有效庫容。此外還應結合塘壩特征水位、庫容和泥沙淤積等因素綜合考慮。
8.2.4無水文資料或資料不足時,有效庫容可按年需水量的1/2~1/3倍選用。
8.2.5塘壩工程壩體應進行穩定計算。
8.2.6塘壩工程放水設施可采用壩內埋管梯級放水等方式。
8.2.7塘壩工程的大壩、溢洪設施、放水設施、壩后排水設施應配套齊全。
8.2.8對舊塘壩維修改造,不經充分論證不得加高大壩或減小壩頂寬度。如需加高或減寬,應征得當
地群眾同意,并應計算其淹沒損失情況。對塘壩下游已經出現消力池被沖毀的情況應經消能防沖計算后
完善消能防沖措施。
8.2.9對于新建的塘壩工程,應通過調查分析計算確定淹沒水位,并征得當地群眾同意。
8.2.10塘壩工程應選擇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的工程布置型式,宜結合農村生態環境建設。
8.2.11塘壩工程設計除依據本標準外,尚應符合SL274、SL25、SL319、SL282、SL228、SL265、
SL253、SL189、SL273的規定。
8.3引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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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引水工程設計應根據水位、地形、地質條件、淹沒情況和灌溉對引水高程、引水流量的要求確
定采用無壩引水或有壩引水方式。
8.3.2引水堰壩壩型宜根據當地建筑材料情況采用干砌石壩、漿砌石壩、混凝土壩、堆石壩。漿砌石、
混凝土壩宜采用寬頂堰或實用堰(0.67h<堰頂寬度δ<2.5h)。
8.3.3堰壩壩體應進行穩定計算和必要的結構計算,并應設置消能措施,消能措施可參照SL253進行
設計。
8.3.4漿砌石、混凝土溢流壩上游兩邊河床應設置導水翼墻,長度不小于3m,下游根據工程地質情
況可設置重力式護坡或重力式擋土墻,采用漿砌石或混凝土結構;墻頂高程高于設計洪水位不少于0.3
m。
8.3.5引水工程設計除依據本標準外,尚應符合SL25、SL319、SL228、SL253、SL273的規定。
8.4泵站工程
8.4.1泵站工程應根據從河流、渠道或水庫取水等不同水源情況合理選擇泵站型式。當泵站采用岸邊
式布置且取水水位變化幅度超過10m時宜采用豎井式泵站、纜車式或潛沒式泵站。
8.4.2水泵型號應根據流量、揚程、吸程選擇,并經計算確定。
8.4.3泵站進水池的水下容積按共用該進水池的水泵30~50倍設計流量(m3/s)確定。
8.4.4出水管道應滿足下列要求:
1)出水管道線路較長時,應在管線隆起處設置排氣閥,在管線凹低處設置排水閥,其數量和直徑
應經計算確定;
2)出水管道可采用鋼管、混凝土管、PVC-U管、PE管和玻璃鋼管等,應根據地形地質條件和工作
壓力合理選用。管道設計工作壓力不應小于正常運行情況下最大工作壓力的1.5倍;
3)采用PVC-U管、PE管和玻璃鋼管時,應鋪設于地下,管頂埋深應不小于70cm,并按規范要求
設置鎮墩;采用鋼管時,應鋪設于地表,并做防銹處理,在轉角處設置鎮墩,鎮墩之間安裝伸
縮節;
4)出水管應配置止回閥,可安裝微阻緩閉式逆止閥或水泵控制閥,不宜安裝普通逆止閥,水泵揚
程50m以上宜采用水泵啟動閥;
5)管道DN400以下的閥門宜采用閘閥,檢修閥門不宜采用電動閥門。
8.4.5泵站工程應對壓力管道進行水錘計算,包括啟動水錘、關閉水錘和停泵水錘。水錘計算應滿足
下列要求:
1)最高水壓不對設備和管道造成破壞,即不超過水泵出口壓力的1.3~1.5倍;
2)管內不出現水柱斷裂和形成真空破壞;
3)離心泵的最高反轉速度不超過額定轉速的1.2倍;
4)超額定轉速的時間不超過2min。
8.4.6應根據水錘計算結果選用合理的水錘防護措施和設備,主要有緩閉式止回閥、水錘消除器、氣
壓罐、雙向調壓塔和單向調壓塔等。
8.4.7泵房布置應有利于泵房施工、機組安裝與檢修和運行管理,完善管護設施。
8.4.8灌溉區域地形高差較大的泵站工程,應通過方案比較確定采用分級或分區分壓供水,沒有條件
修建高位水池的地區可采用變頻水泵供水。
8.4.9泵站動力宜優先選擇電動機,外接電源有困難時可選擇柴油機,有條件時也可利用水力或太陽
能作為泵站動力源。變壓器容量應不低于泵站裝機功率的1.25倍,并應選擇國標產品。
8.4.10泵站電氣設計應與供電部門簽署接入系統方案的書面協議。
8.4.11額定功率37kW及以上的電動機宜采用降壓啟動方式,宜優先采用軟啟動方式。
8.4.12泵站運行功率因素應不低于0.9(滯后),否則應安裝就地補償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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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3泵站如采用大型整流設備或其他產生諧波的設備,應采取措施限制諧波注入電網,并符合電力
部門的相關規定。
8.4.14泵站工程設計除依據本標準外,尚應符合GB50265、GB/T50510、SL254、GB50288、SL540
的規定。
8.5雨水集蓄工程
8.5.1雨水集蓄工程型式主要有地面式水池、半埋式水池和全埋式水池。
8.5.2雨水集蓄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雨水集蓄工程集流面面積應滿足蓄水容量要求;
2)利用公路做路面集流時,雨水集蓄工程位置應符合公路的有關技術要求,匯流溝或輸水渠的修
建不得破壞公路原有排水系統;
3)雨水集蓄工程應進行防滲處理;
4)有安全防護要求的雨水集蓄工程應建頂蓋或護欄;
5)雨水集蓄工程進口前應設攔污柵;利用天然土坡、土路、場院集流時,應在進口前修建沉砂池,
沉砂池位置離道路邊距離不宜小于2m;
6)雨水集蓄工程的底部出水管或倒虹吸管管進口應高于底板30cm。
8.5.3雨水集蓄工程設計除依據本標準外,尚應符合GB/T50596的規定。
8.6機井工程
8.6.1機井工程包括管井、大口井、輻射井。
8.6.2機井工程適應于地表水缺乏,地下水較豐富的地區。
8.6.3機井工程設計應根據機井規劃、建井用途、需水量、水質要求和水文地質條件進行,區域內地
下水開采量不得大于地下水資源評價的地下水可開采量。
8.6.4機井工程設計出水量應通過調查或抽水試驗確定,設計文件應提供調查資料證明或枯水期抽水
試驗報告。
8.6.5機井工程應有完善的配套工程,包括機井、水泵、動力機、輸變電設備、井臺、井房。
8.6.6機井工程設計除依據本標準外,尚應符合GB/T50625的規定。
9灌溉渠系工程設計
9.1一般規定
9.1.1灌溉渠系工程宜“山、水、田、路、村”統一規劃設計,并達到相應標準要求。
9.1.2渠系布置應符合灌區總體設計和灌溉標準要求,宜按干渠、支渠、斗渠、農渠順序設置固定渠
道,小型灌區可減少渠道級數,并應滿足以下要求:
1)渠線宜短而直,并應有利于機耕,避免深挖、高填和穿越村莊;
2)原有彎曲渠道應進行裁彎取直,直段要直,彎段要順;
3)渠系布置應兼顧行政區劃,每個村、屯應有獨立的配水口;
4)對渠道沿線山洪應予以截導,防止進入灌溉渠道。必須引洪入渠時,應校核渠道的泄洪能力,
并應設置排洪閘、溢洪堰等安全設施。
9.1.3應結合農業規模化經營和新農村建設,因地制宜布設灌溉渠系工程,以適應生態水利和農機耕
作等要求。
9.1.4平原臺地區的灌排渠道宜分開布設,丘陵山區地形變化較大的可考慮灌排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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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灌溉渠系應因地制宜選擇防滲型式,大力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結構和新材料,逐步實現渠道防
滲的標準化和定型化。為便于建后運行管護,渠道底寬應不小于0.3m。
9.1.6灌溉渠系穿過村屯、圩鎮,以及滲透系數≥10-3cm/s、水源緊缺或有防塌防崩等要求的渠段,應
進行防滲處理。
9.1.7較高的環山渠道下方有村莊、工礦企業或公路、鐵路等交通設施時,應提高防滲設計標準,并
進行滲流穩定計算。
9.1.8為方便群眾生產生活,灌溉渠系應設置生活碼頭、路涵等必要的附屬建筑物。
9.1.9灌溉渠系應設置必要的信息標識,包括項目名稱、渠道標識、警示標志等。
9.2渠道流量
9.2.1灌區的干渠、支渠應按續灌方式設計,斗渠、農渠可按輪灌方式設計。
9.2.2續灌渠道應按設計流量、加大流量和最小流量進行水力計算。輪灌渠道可只按設計流量進行水
力計算。
3
9.2.3流量小于1m/s的續灌渠道加大流量的加大百分數為30%。由泵站供水的續灌渠道加大流量應
為包括備用機組在內的全部裝機流量。
9.2.4灌溉渠道防滲設計流量:水稻及水稻為主的自流灌區不宜大于1.0(m3/s)/666.67hm2,提水灌
3232
溉不宜大于0.8(m/s)/666.67hm;以旱作為主的灌區不宜大于0.5(m/s)/666.67hm。設計時應根據
灌區作物結構、土壤情況、水資源條件分析計算確定。
9.2.5兼有排水功能的灌溉渠道,其設計流量應取排水流量和灌溉流量中的大值。
9.3渠道防滲結構
9.3.1灌溉渠系工程襯砌型式有現澆混凝土襯砌、漿砌石襯砌、預制混凝土U型槽襯砌、漿砌混凝土
預制塊襯砌、預制混凝土板襯砌等,襯砌型式應根據實際情況經方案比較后擇優選取,渠道防滲襯砌不
得使用未經質量認證的混凝土空心砌塊。
9.3.2存在邊坡穩定問題的渠段,應采用擋土墻結構,擋土墻型式可采用仰斜式或重力式,擋土墻的
斷面尺寸應經穩定計算確定。
9.3.3深挖方渠段,邊坡崩塌、移位,斷面較大時宜采用暗涵,斷面較小時宜采用預埋鋼筋砼圓管,
但必須滿足設計過水流量和減少水頭損失的要求。
9.3.4襯砌渠段無法避開膨脹土或松軟地基,以及裂隙、斷層、滑坡體、溶洞或地下水位較高時,除
了采取嚴格結構襯砌和防滲措施以外,其基礎底面還應進行墊砂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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