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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煤礦井下從業人員安全知識培訓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編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雅安雷豐安全技術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張明強主要內容:第一節:煤礦安全生產概述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一章: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及法律法規職工培訓知識點:

一、了解我國煤礦安全生產的形式二、了解我國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技能點:

牢固樹立學法、知法、懂法的意識,掌握相關法規的規定,能正確理解和運用法規的相關規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及法律法規職工培訓法律法規一、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及特點:1、形勢:

2013年煤炭占能源消費比重為65.9%。

2013年全國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為0.288,首次降到0.3以下,同比下降23.0%,全國煤礦共發生事故604起,死亡1067人,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22.5%和22.9%,其中較大事故同比分別下降35.2%和36.2%,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別下降12.5%和10.2%。

2013年底國家煤監局在50個重點縣開展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堅戰活動,正在取得顯著成果。2014年上半年,煤礦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下降14.2%和25.3%。重大以上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下降45.5%和53.5%。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為0.244,同比下降24.9%。職工培訓法律法規一、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及特點:2、特點:

⑴、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總體持續好轉,事故持續減少。⑵、煤礦事故總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沒有得到根本遏制。

⑶、非法違法、超層越界行為仍然嚴重,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⑷、煤炭生產規模、結構不合理,區域發展不平衡,鄉鎮小煤礦事故比例較大。⑸、瓦斯爆炸、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仍然較多。

職工培訓法律法規一、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及特點:3、認清形勢、貫徹落實“雙七條”:

當前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依然嚴峻。

要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

堅定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安全發展的工作方向;

進一步增強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緊迫感,強力推進《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和《煤礦安全治本攻堅七條舉措》“雙七條”的貫徹落實,全面落實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

職工培訓法律法規1、安全生產方針的內容: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將我國安全生產方針確定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2014年修訂的《安全生產法》明確要求,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⑴、安全第一:

樹立紅線意識,落實“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排除不生產,措施不落實不生產”的“三不生產”原則;

養成安全生產習慣,杜絕僥幸心理,實現自主保安、相互保安。⑵、預防為主:

安全生產工作主要在于預防,要關口前移,超前防范,把各類事故消滅在萌芽之中。

煤礦企業要建立隱患排查、事故預防機制,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井下作業人員要自覺執行作業規程和操作標準,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搞好安全生產。⑶、綜合治理

綜合治理要求做到全方位、全過程、全員管理;重視科學技術對煤礦安全的重要支撐作用,提高煤礦生產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水平。綜合治理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心所在,是保證安全管理目標實現的重要途徑。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

職工培訓法律法規1、安全生產方針的內容: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

職工培訓法律法規⑴、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安全不生產。⑵、遵守班組安全管理制度,學法、知法、守法,樹立依法從事煤礦安全生產作業的意識。

⑶、遵紀守規,杜絕“三違”現象。

⑷、遵守本工種質量標準化標準,按照安全操作規程作業,做到操作標準化。

⑸、參加安全生產培訓,掌握煤礦安全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⑹、做好勞動保護,避免職業傷害。

⑺、工作中隨時檢查自己所處的作業環境,做到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

⑻、建立安全意識,實現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能安全”的轉變。

2、方針對于井下一般從業人員的要求: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職工培訓法律法規雙七條:壹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

1、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2、必須在批準區域正規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3、必須確保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4、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5、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6、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7、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職工培訓法律法規雙七條:貳煤礦安全治本攻堅七條舉措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GB2312“》國辦發〔2013〕99號

黨中央、國務院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的紅線,始終把礦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進煤礦安全治本攻堅,建立健全煤礦安全長效機制,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一、加快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

對象:

重點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加快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的煤礦,堅決關閉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關閉超層越界拒不退回和資源枯竭的煤礦;關閉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逾期仍未實現正規開采的,依法實施關閉。沒有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的煤礦,限期停產整頓;逾期仍不達標的,依法實施關閉。二、嚴格煤礦安全準入

一律停止核準新建生產能力低于30萬噸/年的煤礦、生產能力低于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嚴格煤礦生產工藝和技術設備準入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和工藝。

嚴格煤礦企業和管理人員準入

煤礦必須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經歷、安全資格證。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三、深化煤礦瓦斯綜合治理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嚴格執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達標。四、全面普查煤礦隱蔽致災因素

煤礦企業要加強建設、生產期間的地質勘查,查明井田范圍內的瓦斯、水、火等隱蔽致災因素,未查明的必須綜合運用物探、鉆探等勘查技術進行補充勘查;否則,一律不得繼續建設和生產。五、大力推進煤礦“四化”建設

加快推進小煤礦機械化、安全質量標準化和自動化、信息化建設。強化動態達標和崗位達標。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的生產調度、監測監控、辦公自動化等信息化系統,做到視頻監視、實時監測、遠程控制。建立區域性技術服務機構,為煤礦特別是小煤礦提供技術服務。六、強化煤礦礦長責任和勞動用工管理

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

必須做到通風系統可靠,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

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七、提升煤礦安全監管和應急救援科學化水平

落實政府監管責任。切實履行分級監管責任,強化“一崗雙責”,嚴格執行“一票否決”。明確部門全監管職責。煤礦企業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或兼職輔助救護隊。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應急演練。在煤礦搶險救災中犧牲的救援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烈士。配備井下應急廣播系統,儲備自救互救器材。一、安全生產法律

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職工培訓法律法規(一)《安全生產法》

于2014年8月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⑴、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職工培訓法律法規(一)《安全生產法》2.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包括5個方面:①、要求勞動合同載明安全事項的權利。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②、知情權和建議權。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③批評、檢舉、控告和拒絕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等權利。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受到損害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④、緊急撤離權。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⑤、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享有的有關賠償權利。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因生產安全事故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職工培訓法律法規(一)《安全生產法》3.從業人員的義務包括3個方面:(1)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2)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3)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職工培訓法律法規(二)《勞動法》目的:

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而制定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⑴、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⑵、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等。⑶、實行八小時工作制: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職工培訓法律法規(三)《勞動合同法》目的:

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而制定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修改方案于2012年12月28日通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⑴、《勞動合同法》規定: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⑵、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①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②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③勞動合同期限;④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⑤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⑥勞動報酬;⑦社會保險;⑧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⑶、勞動合同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⑷、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⑸、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②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③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⑤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⑹、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職工培訓法律法規(三)《勞動合同法》職工培訓法律法規(四)《刑法修正案(六)》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追究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刑法修正案(六)》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涉及安全生產的主要內容如下:

《刑法》134條規定: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135條規定: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人是對礦山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電工、瓦斯檢查工等人員。

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職工培訓法律法規一、安全生產法律

(五)《職業病防治法》

制定《職業病防治法》的目的:

是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1年12月31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

《職業病防治法》的主要內容:

包括職業病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管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什么是職業病:

該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相關文件

職工培訓法律法規(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目的:

是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將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要求: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二)《工傷保險條例》二、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文件

職工培訓法律法規目的:

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制定的。自2004年1月1日實施,2010年12月20日修訂。

主要內容:

包括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

條例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止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②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④患職業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①、故意犯罪的;②、

醉酒或者吸毒的;③、自殘或者自殺的。二、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文件

職工培訓法律法規(三)《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文件其總體要求是: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標準,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切實加強安全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促進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重點強調:

企業要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

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責令停產停工整頓。

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

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加大安全設施投入、提高事故成本:

煤礦要安裝煤礦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等技術裝備;

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

要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二、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文件

職工培訓法律法規(四)《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50個煤礦安全重點縣(市、區)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堅戰工作方案的通知》目的:

為減少煤礦事故總量,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促進全國煤礦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國務院安委會以安委辦函〔2013〕82號文件的形式,下發了“50個煤礦安全重點縣(市、區)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堅戰工作方案”。工作任務:

攻堅戰時間從2013年11月至2015年底,在2年時間內完成。攻堅戰目標是通過各方努力,使50個重點縣煤礦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15年底50個重點縣煤礦事故死亡人數比前五年(2008-2012年)平均死亡人數下降50%以上。制定了安全宣講培訓、安全生產大檢查、關閉淘汰小煤礦、嚴格準入、治理水害、信息化平臺建設、機械化升級改造、勞動用工管理、打擊無證非法開采等九項攻堅戰任務。要求:

生產煤礦所有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50個重點縣域內煤礦招工,統一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統一考試、統一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用工備案,統一參加社會保險,統一依法使用勞務派遣工;縣域內建立并執行煤礦工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三、國家安監總局規章及文件

職工培訓法律法規(一)《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目的:

是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該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

國家鼓勵煤礦企業變招工為招生。煤礦企業新招井下從業人員,優先錄用技工學校或者中專學校煤礦相關專業的畢業生。煤礦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①、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癥;②、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③、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煤礦企業不得安排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作業活動。一般從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煤礦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煤礦首次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對相關崗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煤礦從事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等工作的班組長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任職。

煤礦應當建立井下作業人員實習制度,制定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實習大綱和計劃,安排有經驗的職工帶領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實習。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實習滿4個月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三、國家安監總局規章及文件

職工培訓法律法規(二)《煤礦安全規程》目的:

是為了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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