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港口平安知識培訓港口平安知識培訓港口平安知識培訓一、天津港爆炸事故背景資料2021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國際物流(以下簡稱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8月18日,依據平安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平安管理條例和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國務院批準,成立國務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楊煥寧同志(時任公安部常務副部長,現任平安監管總局局長)任組長,公安部、平安監管總局、監察部、交通運輸部、環境保護部、全國總工會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全面負責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并聘請爆炸、消防、刑偵、化工、環保等方面的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一、天津港爆炸事故背景資料2021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國際物流(以下簡稱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8月18日,依據平安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平安管理條例和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國務院批準,成立國務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楊煥寧同志(時任公安部常務副部長,現任平安監管總局局長)任組長,公安部、平安監管總局、監察部、交通運輸部、環境保護部、全國總工會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全面負責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并聘請爆炸、消防、刑偵、化工、環保等方面的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專題會議和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徹查深究、一查到底、給社會一個負責任的交代的要求,堅持“科學嚴謹、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平安高質〞的原則,深入開展各項調查工作。通過反復的現場勘驗、檢測鑒定、調查取證、模擬實驗、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和教訓,提出了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調查認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火災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平安責任事故。
二、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事故造成165人遇難(參與救援處置的公安現役消防人員24人、天津港消防人員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業、周邊企業員工和周邊居民55人),8人失蹤(天津港消防人員5人,周邊企業員工、天津港消防人員家屬3人),798人受傷住院治療(傷情重及較重的傷員58人、輕傷員740人);304幢建筑物(其中辦公樓宇、廠房及倉庫等單位建筑73幢,居民1類住宅91幢、2類住宅129幢、居民公寓11幢)、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截至2021年12月10日,事故調查組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等標準和規定統計,已核定直接經濟損失68.66億元人民幣,其他損失尚需最終核定。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術效勞機構11人)。檢察機關對25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正廳級2人,副廳級7人,處級16人;交通運輸部門9人,海關系統5人,天津港(集團)5人,平安監管部門4人,規劃部門2人)。事故調查組另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對74名責任人員(省部級5人、廳局級22人、縣處級22人、科級及以下25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撤職處分21人、降級處分①23人、記大過及以下處分30人);對其他48名責任人員,建議由天津市紀委及相關部門予以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1名責任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病故,建議不再給予其處分。
事故調查組建議對事故企業和有關中介及技術效勞機構等5家單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事故調查組建議對天津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并責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建議責成交通運輸部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一)瑞海公司(13人)(1)于學偉,中共黨員,瑞海公司董事長。2021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2)董社軒,中共黨員,瑞海公司副董事長兼執行董事。2021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3)只峰,群眾,瑞海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2021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4)尚慶森,群眾,瑞海公司副總經理。2021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5)曹海軍,中共黨員,瑞海公司副總經理。2021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6)郭向濱,中共黨員,瑞海公司安保部部長。2021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7)宋齊,群眾,瑞海公司財務總監。2021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8)李亮,群眾,2021年11月至2021年1月任瑞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2021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9)劉振國,中共黨員,瑞海公司副總經理。2021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10)田旺,群眾,曾任瑞海公司副總經理。2021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11)周志剛,群眾,瑞海公司操作部業務員。2021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12)李雅翔,群眾,瑞海公司出口裝箱部副經理。2021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13)楊默,群眾,曾任瑞海公司辦公室主任。2021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二)天津港(集團)(22人)。
1.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人員(5人)。
(14)鄭慶躍,天津港(集團)黨委副書記、總裁。2021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15)李洪鋒,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總裁助理。2021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16)鄭樹國,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安監部副部長,南疆平安監視站常務副站長。2021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17)劉偉,群眾,天津港(集團)招商二部部長。2021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18)顧育農,中共黨員,天津港公安局局長。2021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2.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13人)。
(19)張麗麗,天津市委委員,天津港(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天津港開展控股董事會主席,天津港海外控股董事。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公司內設職能部門和下屬管理單位催促檢查不到位,對公司相關領導及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20)袁寶童,天津港(集團)黨委委員、副總裁,天津港股份董事。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天津港港區范圍內的消防工作監視管理不到位,對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違規辦理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消防審核和驗收手續、未認真開展日常消防檢查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21)李偉,天津港(集團)黨委委員、總工程師,天津港股份董事。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分管部門和下屬管理單位催促檢查不到位,對該公司規劃建立部違規出具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規劃初審意見和建立工程質量平安監視站違規進展平安監視工作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22)劉欣,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副總工程師、規劃建立部部長,南港指揮部副總指揮、辦公室主任。未認真履行職責,未認真組織開展規劃許可初審工作,對瑞海公司在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材料中弄虛作假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23)胡肖峰,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規劃建立部建立管理科科長。工作失職,在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規劃許可初審工作中,發現規劃設計方案、規劃許可申報表與所附平面圖對擬建工程表述不一致時,仍違規出具初審同意意見。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2.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13人)。
(19)張麗麗,天津市委委員,天津港(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天津港開展控股董事會主席,天津港海外控股董事。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公司內設職能部門和下屬管理單位催促檢查不到位,對公司相關領導及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20)袁寶童,天津港(集團)黨委委員、副總裁,天津港股份董事。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天津港港區范圍內的消防工作監視管理不到位,對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違規辦理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消防審核和驗收手續、未認真開展日常消防檢查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21)李偉,天津港(集團)黨委委員、總工程師,天津港股份董事。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分管部門和下屬管理單位催促檢查不到位,對該公司規劃建立部違規出具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規劃初審意見和建立工程質量平安監視站違規進展平安監視工作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22)劉欣,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副總工程師、規劃建立部部長,南港指揮部副總指揮、辦公室主任。未認真履行職責,未認真組織開展規劃許可初審工作,對瑞海公司在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材料中弄虛作假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23)胡肖峰,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規劃建立部建立管理科科長。工作失職,在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規劃許可初審工作中,發現規劃設計方案、規劃許可申報表與所附平面圖對擬建工程表述不一致時,仍違規出具初審同意意見。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24)鄒立,天津港建立公司黨總支書記、總經理,天津港濱工程招標咨詢中心總經理。未正確履行職責,在代辦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規劃許可申請工作中,對有關工作人員違規借用規劃編制資質和幫助瑞海公司弄虛作假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25)侯建飛,中共黨員,天津港建立公司副總經理。工作失職,在代辦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規劃許可申請工作中,違規借用其他單位規劃編制資質,對有關工作人員幫助瑞海公司弄虛作假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26)陳蕊,中共黨員,天津港建立公司工程二部科員。在代辦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規劃許可申請中弄虛作假,將申請材料中的擬建工程“危品庫〞修改為“倉庫〞,幫助瑞海公司違法申請規劃許可。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27)王世明,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建立工程質量平安監視站站長。未正確履行職責,發現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未進展施工招標、未取得施工許可即已開工建立后,仍違規進展質量平安監視。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28)張月,天津港公安局消防黨支部組織委員、消防支隊副支隊長。工作失職,在進展消防設計驗收時,未查處瑞海公司未經歷收即已經營的違法行為;對防火建審科違規辦理消防審核手續和消防支隊四大隊未認真開展日常消防檢查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29)王洪順,中共黨員,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建審科副科長。工作失職,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建立工程規劃許可的情況下,違規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在進展消防設計驗收時,未查處該公司未經歷收即已經營的違法行為。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30)崔振河,天津港公安局消防黨支部紀檢委員、消防支隊四大隊大隊長。未認真履行職責,開展轄區內消防平安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海關監管場所內長期存在的消防平安隱患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31)夏艷青,中共黨員,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六大隊科員。未認真履行職責,未對瑞海公司海關監管場所進展過消防平安檢查,未發現該監管場所內長期存在的消防平安隱患。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三)天津市相關職能部門。
交通運輸部門(14人):
1.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人員(7人)。
(36)武岱,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2021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37)李志剛,中共黨員,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2021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38)么鐵柱,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副主任。2021年9月25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39)馮剛,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處長。2021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40)高永吉,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副處長。2021年9月22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41)董建韡,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副處長。2021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42)楊寶清,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調研員。2021年9月15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2.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4人)。
(43)吳秉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分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指導催促不到位,對港口管理處違法辦理瑞海公司危險貨物經營許可手續和未認真開展日常監管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44)李國民,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任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分管政務公開工作)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瑞海公司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后,未按規定向社會公開。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45)姜幼學,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平安監視處(應急管理辦公室)處長。工作失職,組織開展建立工程平安評價和平安設施設計的審核工作不到位,未發現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存在未審先建、距周邊建筑物平安距離缺乏等問題;未對瑞海公司組織開展平安檢查,對該公司長期存在的平安生產隱患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46)程錦,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處內工作管理不到位,對該處工作人員違法辦理瑞海公司危險貨物經營許可手續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3.給予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的人員(3人)。
(47)張連選,中共黨員,天津市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和城市建立委員會副主任。任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期間,對平安監視處工作管理不嚴、指導不力,建議給予誡勉談話。(48)沈毅,天津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任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局長期間,對該局向瑞海公司頒發的港口普通貨物經營許可證存在許可期限不標準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誡勉談話。(49)趙學峰,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行政審批處副主任科員。對該處行政審批專用章管理混亂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給予批評教育。四、存在的主要問題瑞海公司違法違規經營和儲存危險貨物,平安管理極其混亂,未履行平安生產主體責任,致使大量平安隱患長期存在。1.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批先建、邊建邊經營危險貨物堆場。2.無證違法經營。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在港區內從事危險貨物倉儲業務經營的企業,必須同時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和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但瑞海公司在2021年6月23日取得上述兩證前實際從事危險貨物倉儲業務經營的兩年多時間里,除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月11日、2021年4月16日至10月16日期間依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的相關批復經營外,2021年1月12日至4月15日、2021年10月17日至2021年6月22日共11個月的時間里既沒有批復,也沒有許可證,違法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倉儲經營業務。3.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經營危險貨物批復。瑞海公司實際控制人于學偉在港口危險貨物物流企業從業多年,很清楚在港口經營危險貨物物流企業需要行政許可,但正規的行政許可程序需要經過多個部門審批,費時較長。為了到達讓企業快速運營、盡快盈利的目的,于學偉通過送錢、送購物卡(券)和出資邀請打高爾夫、請客吃飯等不正當手段,拉攏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李志剛和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處長馮剛,要求在行政審批過程中給瑞海公司提供便利。李志剛濫用職權,違規給瑞海公司先后五次出具相關批復,而這種批復除瑞海公司外從未對其他企業用過。同時,瑞海公司另一實際控制人董社軒也利用其父親曾任天津港公安局局長的關系,在港口審批、監管方面打通關節,對瑞海公司得以無證違法經營也起了很大作用。4.違規存放硝酸銨。瑞海公司違反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平安規程(GB11602-2007)第4.4條①和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平安規程(JT397-2007)第5.3.1條的規定②,在運抵區屢次違規存放硝酸銨,事發當日在運抵區違規存放硝酸銨高達800噸。5.嚴重超負荷經營、超量存儲。瑞海公司2021年月周轉貨物約6萬噸,是批準月周轉量③的14倍多。多種危險貨物嚴重超超量儲存,事發時硝酸鉀存儲量1342.8噸,超設計最大存儲量53.7倍;硫化鈉存儲量484噸,超設計最大存儲量19.4倍;氰化鈉存儲量680.5噸,超設計最大儲存量42.5倍。6.違規混存、超高堆碼危險貨物。瑞海公司違反港口危險貨物平安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9號)第35條第2款④和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平安規程(JT397-2007)第5.3.4的規定①以及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平安規程(GB11602-2007)第8.3條②的規定,不僅將不同類別的危險貨物混存,間距嚴重缺乏,而且違規超高堆碼現象普遍,4層甚至5層的集裝箱堆垛大量存在。7.違規開展拆箱、搬運、裝卸等作業。瑞海公司違反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平安規程(JT397-2007)第6.1.4條③,在拆裝易燃易爆危險貨物集裝箱時,沒有安排專人現場監護,使用普通非防爆叉車;對委托外包的運輸、裝卸作業平安管理嚴重缺失,在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裝箱、搬運過程中存在用叉車傾倒貨桶、裝卸工滾桶碼放等野蠻裝卸行為。8.未按要求進展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瑞海公司沒有按照危險化學品平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25條第2款④、港口危險貨物平安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9號)第36條第2款⑤、第38條⑥和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視管理方法(交水發〔2021〕274號)第2條第1款、第11條第1款①等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的港口危險貨物存儲場所進展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也沒有將重大危險源向天津市交通運輸部門進展登記備案。9.平安生產教育培訓嚴重缺失。瑞海公司違反危險化學品平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44條②和港口危險貨物平安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9號)第17條第3款③的有關規定,局部裝卸管理人員沒有取得港口相關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無證上崗。該公司局部叉車司機沒有取得危險貨物岸上作業資格證書,沒有經過相關危險貨物作業平安知識培訓,對危險品防護知識的了解僅限于現場不準吸煙、車輛要帶防火帽等,對各類危險物質的隔離要求、防靜電要求、事故應急處置方法等均不了解。10.未按規定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瑞海公司未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平安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第40條④的規定,針對理化性質各異、處置方法不同的危險貨物制定針對性的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員工進展應急演練;未履行與周邊企業的平安告知書和平安互保協議。事故發生后,沒有立即通知周邊企業采取平安撤離等應對措施,使得周邊企業的員工不能第一時間疏散,導致人員傷亡情況加重。二、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濫用職權,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和工程審批;玩忽職守,日常監管嚴重缺失。1.違法違規審批許可。在明知瑞海公司未取得平安評價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平安設施專項驗收等法定審批許可手續,不具備港口危險貨物作業條件的情況下,以批復形式違法批準瑞海公司從事港口危險貨物經營;2.違法違規審查工程。明知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未批先建,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瑞海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進展查處,未及時制止并催促整改;對中濱海盛平安評價公司、天津市化工設計院等機構出具的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且與實際不符的平安評價報告、平安設施設計專篇、初步設計以及天津水運平安評審中心組織的評審結果,沒有嚴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展審查把關,致使瑞海公司未批先建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得以驗收通過。3.日常監管嚴重缺失。沒有嚴格履行監管職責,沒有依據港口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瑞海公司無證經營危險貨物的行為予以查處;沒有嚴格依照危險化學品平安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落實港口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臺賬,催促瑞海啟示關鍵詞之一:經營資質港口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外貿碼頭〕碼頭租賃合同及平安管理協議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二十二條從事港口經營,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書面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港口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港口經營包括碼頭和其他港口設施的經營,港口旅客運輸效勞經營,在港區內從事貨物的裝卸、駁運、倉儲的經營和港口拖輪經營等。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六條從事港口經營,應當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實施港口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得收取費用,并應當承受社會監視。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三條本規定以下用語的含義是:(一)港口經營,是指港口經營人在港口區域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港口設施或者效勞的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各項:1.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2.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設施和效勞;3.為委托人提供貨物裝卸(含過駁)、倉儲、港內駁運、集裝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對貨物及其包裝進展簡單加工處理4.為船舶進出港、靠離碼頭、移泊提供頂推、拖帶等效勞;5.為委托人提供貨物交接過程中的點數和檢查貨物外表狀況的理貨效勞;6.為船舶提供岸電、燃物料、生活品供給、船員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殘油、洗艙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圍油欄供給效勞等船舶港口效勞;7.從事港口設施、設備和港口機械的租賃、維修業務。港口危險貨物平安管理規定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應當載明危險貨物作業的具體區域范圍、作業方式、允許作業的危險貨物品名(集裝箱和包裝貨物載明到"項別")及其他相關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工程、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工程、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平安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平安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平安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展平安檢查,發現平安問題的,應當及時催促整改。啟示關鍵詞之二:平安監管1.港口危險貨物經營年度核驗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資質進行年度核驗,發現其不再具備資質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銷其資質。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通過材料審核、現場檢查等方式開展年度核驗工作。在年度核驗過程中,如發現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人安全條件發生改變或擅自增加危險貨物品種、沒有按時申報等違規情況,可責令其限期整改。2、加強港口危險申報作業監管1〕要求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危險貨物港口裝卸、過駁作業開場24小時前,將作業委托人,以及危險貨物品名、數量、理化性質、作業地點和時間、平安防范措施等事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部門報告。對于時間、內容和方式比較固定的港口危險貨物裝卸、過駁作業,可以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實行定期申報。〔2〕要求作業委托人應當向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提供完整準確的危險貨物名稱、聯合國編號、危險性分類、包裝、數量、應急措施等資料。同時規定,作業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業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不得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3〕對涉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謊報為普通貨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開拆查驗,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人應予配合。〔4〕制止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港口裝卸、儲存國家制止通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5〕所在地港口危險貨物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貨物包裝進展抽查。不符合規定的,可責令作業委托人處理。〔6〕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申報有誤的危險貨物;在普通貨物或集裝箱中發現夾帶危險貨物;在危險貨物中發現性質相抵觸的危險貨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五條在港口內進展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并通報海事管理機構。3、港口企業現場檢查要點(1)港口經營資質條件檢查主要包括: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營業執照,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外貿碼頭),以及碼頭租賃合同及安全管理協議等。(2)港口企業安全培訓教育針對港口危險貨物企業的安全培訓教育,主要監督檢查項目包括:企業法人、分管安全的企業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培訓,危險貨物運輸岸上管理人員、岸上作業人員的專業培訓,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專業培訓,企業內部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等內容。(3)港口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狀況檢查針對港口危險貨物企業內部的安全管理,主要監督檢查項目包括: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設立情況,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含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日常安全管理(如專項檢查、安全例會、勞務用工管理、宣傳教育等)等內容。3、港口企業現場檢查要點〔4〕碼頭及附屬設施平安檢查碼頭及附屬設施平安檢查內容主要有:碼頭水工構造,系船設備,快速拖纜裝置,防風抗臺裝置〔如系拉裝置、錨碇裝置〕,護輪檻及反光標志,護欄等。碼頭后平臺下陷碼頭前沿護輪檻損壞嚴重引橋兩側護欄損壞港口企業現場檢查要點〔5〕陸域場地〔堆場及庫區〕主要檢查工程內容包括:實體圍墻或柵欄,地基及路面,港口道路布置,架空管廊,防撞措施,防火堤等根本內容。噴淋裝置現場檢查要點(6)裝卸設備設施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進展現場監視檢查時,重點關注的檢查工程有:裝卸臂及附屬平安設施,金屬軟管及防火花平安措施,壓力管道及附屬平安設施,壓力容器,油管及附屬平安設施,起重機械及平安設施,等等。軟管直接放置在碼頭平臺面上防風拉索碼頭上的裝卸臂3、作業現場檢查要點(7)消防設備港口企業消防設施檢查內容主要有:固定式滅火系統,移動消防器材,消防車輛及消防員裝備,碼頭前沿水幕裝置,消防船或消拖兩用船,黃沙箱、消防斧等其他設備設施。碼頭消防通道消防滅火栓3、現場檢查要點(8)電氣設施開展港口電氣設備設施平安檢查,主要內容包括:供配電設施、照明裝置是否采取防撞措施,電纜溝、電纜橋架是否損壞或是否有排水措施,碼頭是否設置紅燈信號,是否設置可燃氣體檢測裝置、是否設置報警按鈕、是否設置靜電消除裝置、防爆區域內的電器設備是否按等級防爆、是否設置船岸絕緣〔或跨接〕裝置,碼頭、船舶及庫區通信手段是否暢通,防雷防靜電接地年度監測報告,重要場所〔如變電所、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等〕是否設置應急照明,等等。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危化品碼頭靜電裝置檢查3、港口作業現場檢查要點(9)勞動防護用品在開展勞動防護用品及應急器材裝備檢查時,需要重點關注的內容主要有:勞動防護用品〔如工作服、平安帽、防靜電服、防毒面罩等〕配置的種類、數量與作業環境、職工人數是否相適應,救生衣、救生圈、圍油欄等配置情況,是否安排專項平安經費等。防化服碼頭前沿救生設備3、現場檢查要點(10)作業環境及現場管理進展現場作業環境檢查時,應重點關注港區內平安警示標志是否完善,危險場所或部位是否標識,場內道路的行車路線、人行通道是否標示等,裝卸作業現場是否有現場指揮,是否有平安管理人員現場監管,現場照明系統是否滿足夜間作業要求,是否存在照明死角,是否設置緊急疏散撤離路線圖,等等。危險源標志碼頭警示標志3、現場檢查要點〔11〕特種設備、強檢設備及防雷防靜電設施檢驗(十一)特種設備、強檢設備及防雷防靜電設施檢驗根據《起重機械定期檢測規則》、《壓力容器定期檢測規則》等相關規定要求,定期檢驗港口主要特種設備。2.防雷防靜電設施檢驗有效期防雷防靜電設施分為三類,其檢驗有效期分別為:一類6個月,二類和三類1年。1、港口主要特種設備檢驗有效期港口設施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三)款:港口設施,是指為從事港口經營而建造和設置的建(構)筑物。設施包括各種建筑設施、碼頭、港池、貨場、道路及道路設施等。港口設備的分類根據設備對生產的影響和運行風險程度,將設備分為三類:大型設備、特種設備和一般設備。大型設備裝船機、堆料機、取料機、堆取料機、翻車機、螺旋卸車機、固定帶式輸送機、輸油臂、港作船舶、1000KVA以上的供、配電設備。特種設備指涉及生命平安、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和場內專用機動車輛。
一般設備大型設備、特種設備所列以外的設備。特種設備平安管理特種設備平安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展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展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展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平安附件、平安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展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平安技術標準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平安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平安技術標準的要求及時進展平安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警示標志標識設置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平安警示標志。港口危險貨物平安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平安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平安警示標志;同時還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其處于適用狀態。設備、設施須設置符合國家標準或港口形象建立要求的警示〔提示〕標志。裝船機、堆料機、取料機、堆取料機、翻車機、螺旋卸車機、固定帶式輸送機、門座式起重機、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等設備須設置啟動或行走聲、光警示裝置。設備設施照明應符合國家照度標準要求,并保持其完好按規定時限對設備設施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進展檢測按規定對設備設施進展維護保養,確保其平安保護裝置齊全有效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制止使用的設備、設施啟示關鍵詞之三:應急救援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二條港口經營人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港口平安作業規則的規定,加強平安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產責任制等規章制度,完善平安生產條件,采取保障平安生產的有效措施,確保平安生產。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平安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保障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三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平安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產平安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港口危險貨物平安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貨物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并根據演練結果對應急預案進展修訂。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其應急預案及其修訂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港口危險貨物平安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體系,制定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建立專業化應急隊伍和應急資源儲藏,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能力。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發生事故時,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向上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并及時組織救助。●港口經營單位平安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是國家平安生產應急預案體系的重要組成局部。制訂生產經營單位平安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是貫徹落實“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標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管理工作,提高應對風險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證職工平安安康和公眾生命平安,最大限度地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的重要措施。應急救援預案—平安應急救援管理對策措施●1、企業應在實施工程建立同時,應根據生產平安事故應急預案管理方法〔國家平安生產監視管理總局令17號〕、生產經營單位平安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等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應急救援預案—平安應急救援管理對策措施●2、港口企業在生產運行存在起重傷害、車輛傷害、觸電、淹溺和火災等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存在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可能,編制形成以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為組成的應急救援體系。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藏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3、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應急救援預案—平安應急救援管理對策措施●4、建議企業制定淹溺、防臺〔陣〕風、防碰撞、防汛、防雷、防起重傷害等專項應急預案。●5、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本卷須知等內容。啟示關鍵詞之四:起重傷害港口作業的主要危險因素之一,近年來在我港有事故抬頭的跡象起重傷害類型●因根底不牢、超能力范圍運行等造成機械翻倒;起吊超過工作載荷或超過運行半徑造成超載;作業過程中的起重機或吊物發生碰撞;負載從吊索上脫落或起吊過程貨物意外墜落;起重機作業時碰撞〔掛〕船體、車輛、人員;作業中吊具、吊索斷裂;限位、升降制動失靈;起重機司機無證操作、酒后作業、疲勞作業;起重機違章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進展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平安生產監視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展現場平安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平安措施的落實。起吊作業的平安技術措施
●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集中精力。●起重作業有關人員必須堅持“十不吊〞:1、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2、物體質量不清或超負荷不吊;3、斜拉物體不吊;4、重物上站人或有浮置物不吊;5、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及指揮信號不吊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時不吊;7、工件捆綁、吊掛不牢不吊;8、重物棱角處與吊繩之間未加襯墊不吊;9、構造或零部件有影響平安工作的缺陷或損傷時不吊;10、鋼〔鐵〕水裝得過滿不吊。●起吊物件時,要先試吊,待物件離開地面100毫米左右時,確認無問題時,才可以緩慢平穩起吊。●起吊時,要保持起吊重心平穩。●起吊過程中,發現有拌、卡現象時,必須及時停頓作業。●起鉤時,地面人員不應站在吊物傾翻、墜落可涉及的地方●起吊物件周圍不準站立非工作人員,要設專人觀看起吊物件情況及周圍環境情況。●掛鉤要堅持“五不掛〞:起重或吊物重量不明不掛,重心位置不清楚不掛,尖棱利角和易滑工件無襯墊物不掛,吊具及配套工具不合格或報廢不掛,包裝松散捆綁不良不掛等,將不平安隱患消除在掛鉤前;吊裝八嚴禁
1.嚴禁人員站在起吊區域內或從吊起的貨物底下鉆過
2.嚴禁站在死角或敞車邊上
3.嚴禁站在起吊物件上
4.嚴禁用手校正吊高半米以上的物件
5.嚴禁用手腳伸入已吊起的貨物下方直接取墊襯物6.嚴禁重物下降時快速重放
7.嚴禁用起重機拉動車輛和撞擊物
8.嚴禁在路基松軟的場地起吊港口平安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特種設備平安生產法特種設備平安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平安管理條例安徽省港口條例港口平安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港口建立管理規定港口危險貨物平安管理規定港口規劃管理規定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方法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視管理方法(試行)平安生產是一個系統工程,系統中的任何一個環節斷鏈都可能導致災難性的后果。這就是說要確保平安生產,就必須從優化系統開場,強化人們的系統意識,關注協調和配合。伴隨著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必然導致在平安生產這個大系統中,存在著崗位與崗位、部門與部門、上下級之間許多交點問題,我們稱之為管理的交點,對任何一個交點的漠視和配合上的失誤,就象木桶木板之間的縫隙一樣,都會帶來漏水的損失或全局的失敗。港口生產過程中平安生產事故隱患點控制及預防下面分為三個局部來闡述:碼頭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第一局部動態生產過程中事故隱患點事故的控制與預防第二局部應急救援預案第三局部第一局部碼頭主要危險、有害因素2、高處墜落3、觸電4、坍塌5、火災爆炸6、車輛傷害8、物體打擊9、碰撞傷害10、起重傷害11、職業危害12、自然危害7、機械傷害1、淹溺★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將碼頭危險、有害因素分為以下幾類:第二局部事故的控制與預防二、生產運營系統一、平安管理系統★在生產過程中,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事故隱患泛指生產系統中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平安行為,物的不平安狀態和管理上的缺陷。●主要分為以下二個系統進展闡述:1、淹溺●主要在經過引橋或跳板上行走進入碼頭或躉船、上下船跨檔、在碼頭邊帶纜作業過程滑入江中,以及在水上棧橋上進展檢修、調整皮帶機作業中發生滑落江中;在船舶靠泊、移船作業時以及躉船錨碇不穩造成對碼頭躉船的碰撞,如果作業人員站立在附近則可能造成落水。各種情況下未穿救生衣或未設置救生圈等可能發生溺水事故。2、高處墜落●低水位期碼頭作業場所高差較大,人員站立不當或臺階坍塌造成從斜坡高處墜落,在碼頭作業人員吊車登高作業、高空維修作業、燈塔登高作業未系平安帶以及高坎作業踏滑等情況,對人員造成較大的傷害。3、觸電●裝卸生產系統中存在的裝卸設備等各種用電設備、電氣裝置及配電線路〔包括總接電箱、分接電箱、電焊機等用電拉出的電纜及接線〕,如果電纜的絕緣性能差,或與金屬管〔線〕和導電材料接觸或橫過道路、堆場未設防護措施,停、送電或移動電纜時,不使用絕緣防護用品和工具,未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具,電氣設備裸露帶電局部無保護罩或遮攔及警示標志等平安裝置,均可能引起觸電傷害。4、坍塌●1、假設水工建筑物為高樁構造,樁臺所承受載荷及船舶停靠時產生撞擊力如不能滿足設計要求,可能導致建筑物坍塌、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的嚴重后果。●2、長江上行駛的其它船舶在港口航道上違章航行所產生的波浪可能引起本工程船舶進水、傾覆或錨泊中的船舶相互之間或與碼頭、水上、水下建筑物體的碰撞導致的船舶、碼頭建筑物的損壞。●3、由于河岸受水流的作用,不斷地發生著沖淤變化,河岸發生沖刷時,岸坡有可能發生塌方。如工程未實時進展防護,沒有及時對河道進展觀測,沒有對岸坡及碼頭前沿平臺水下進展防護,仍有可能發生岸坡坍塌。5、火災爆炸
●輸送設備膠帶、運輸設備的輪胎及各種電氣設備的絕緣物大多屬于易燃物,使用中如果電流過熱、開關電閘、接地不良或損壞,都可能引起明火。陸域范圍可能發生火災的場所主要是機電設備、物料集聚處、運輸皮帶等,維修使用氧氣、乙炔及電焊等火源太近也可能造成火災甚至爆炸。氧氣瓶、乙炔瓶離得太近造成的爆炸,主要在庫房、運輸過程中、鉚焊作業現場中發生。6、車輛傷害●港區有大量的車輛運行,存在著發生車輛事故的危險。主要是車輛較多,順車作業、倒車作業穿插,發生碰撞、刮蹭等引起車輛傷害;由于進入港區時往往路途較遠,司機易疲勞駕駛,且進入港區的車輛大多為大型車輛,車箱較高,載重量大,易遮擋視線,在碼頭區向漏斗喂料倒車作業,如后面有人不注意時易造成人員傷害;遇江邊霧天和冰雪天氣路面變滑,假設行駛過程中遇道路不平易造成翻車,這在進入漏斗斜坡附近范圍時有可能發生。堆場、道路范圍有架空線,而自卸車頂升卸料后車箱很高未及時回位,行駛過程掛斷架空線。假設車輛駕駛員沒有經過培訓,或思想麻痹,違章駕駛或車輛帶病行駛等都有可能發生車輛事故。7、機械傷害●主要機械傷害有機械部件對人體的擠壓、撕裂、切割、碰撞等形式的傷害。港區主要機械設備為皮帶輸送機、裝載機等。這些設備運行時,其傳動機構的外露局部,如齒輪、傳動軸、鏈條、皮帶等都可能對人體造成機械傷害。港區系纜較多,系纜斷裂發生時,對附近人員可能造成傷害,鋼纜收緊或銹蝕時易發生斷裂,主要可能發生在船、岸之間。造成機械傷害的主要原因是人員違章作業和設備的防護設施不全、設備的平安性能不好等。8、物體打擊
●低水位期碼頭高差較大,上部汽車喂料時石料易從漏斗旁邊滑落至低處,低處如果有人經過時易造成打擊傷害;汽車進入港區時由于載貨過高,塊狀貨物可能從車箱頂上掉落,對車邊人員造成傷害。9、碰撞損害
●水上作業船舶碰撞碼頭設施:在船舶靠泊、移船作業時以及躉船錨碇不穩造成對碼頭樁、棧橋構件、裝卸設備、躉船及其上部建筑等的碰撞,引起鋼引橋和棧橋的損害,這在碼頭信號標志不清楚和大風、大浪、水流變急等情況下可能發生。10、起重傷害●因根底不牢、超能力范圍運行等造成機械翻倒;起吊超過工作載荷或超過運行半徑造成超載;作業過程中的起重機或吊物發生碰撞;負載從吊索上脫落或起吊過程貨物意外墜落;起重機作業時碰撞〔掛〕船體、車輛、人員;作業中吊具、吊索斷裂;限位、升降制動失靈;起重機司機無證操作、酒后作業、疲勞作業;起重機違章載人。11、職業危害高、低溫危害1.噪聲危害2.粉塵危害3.其它職業危害4.11.1職業危害—上下溫危害◆該地區冬季的氣溫較低,歷年最低氣溫為-12.5℃。室外作業人員如長時間處于低溫環境,當皮膚溫度下降到-15.5℃時,其操作功能開場受到影響,然后會隨溫度的下降而明顯下降。因此低溫環境會導致事故頻發,造成操作人員的人身傷害。冬季霜雪天氣會導致道路、碼頭平臺濕滑,存在人員跌傷危險。同時,低溫環境還可造成人員凍傷。◆該地區歷年最高氣溫為40.2℃,夏天太陽熱輻射及周圍機械設備產生的熱輻射,會使司機室、巡檢等環節的作業人員處于高溫作業環境。當工作場所的高溫輻射強度大于0.7kW/m2時,可使人體過熱,從而產生一系列生理功能的變化:①體溫調節失去平衡,致使體溫升高〔>38.5℃〕;②水鹽代謝出現紊亂,致使酸堿平衡失調;③消化及神經系統受到影響,致使動作協調性、準確性差。高溫輻射可導致操作人員中暑或出現熱衷竭病癥,極易引發事故,應采取相應的防暑降溫措施。11.2職業危害—噪聲危害◆生產性噪聲令人煩躁、討厭,影響操作人員情緒,造成工作效率下降。長期接觸高強度噪聲能造成人的聽覺系統損傷,噪聲還能影響操作人員情緒,掩蔽作業過程中的指揮信號、警示信號,導致作業人員操作、配合失誤,增加了工傷事故的發生率。◆橋式抓斗卸船機、皮帶機作業線等在進展物料裝卸、運輸過程中,會產生不同程度的生產性噪聲。11.3職業危害—粉塵危害◆粉〔礦〕塵對人的主要危害是能引起肺塵埃沉著病〔俗稱塵肺〕。塵肺是由于長期吸入微細礦塵而引起的一種慢性職業病,即使肺組織發生病理學改變,從而喪失正常的通氣和換氣功能,嚴重損害身體安康,最后可導致因窒息而死。港區主要貨種有煤炭、石灰石及粉煤灰等,主要產生粉塵包括裝卸過程中貨物跌落點揚塵、輸送機械摩擦震動粉塵、運輸道路揚塵、大風天氣堆場塵等。◆粉塵是港區裝卸生產過程中的主要危害之一。粉塵危害的大小與粉塵的分散度、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和粉塵物質組成有關。一般隨著二氧化硅含量的增加,粉塵的危害增大,在不同粒徑的粉塵中,呼吸性粉塵對人的危害最大。11.4職業危害—其它職業危害◆起重機的操作人員作業時處于特定的操作環境中,人員操作始終保持相對固定的作業姿勢,長期如此,會使作業人員引發身體局部疲勞蓄積、椎間盤退變等強迫體位職業病。12、自然危害●臺風季節大風可能引起的船舶翻沉、裝卸機械設備倒塌、裝卸設備吊重作業過程被大風翻倒,可能在碼頭區發生,大風期間作業造成人員被砸,主要是在大風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機電工程協同作業試題及答案
- 網絡工程師實踐課題試題及答案
- 鼓勵互動軟件設計師考試試題及答案
- 西方國家的教育公平與社會影響試題及答案
- 2025年醫療美容消費者心理特點與服務質量提升路徑報告
- 測試管理工具的選擇標準試題及答案
- 可持續城市發展的公共政策思路試題及答案
- 機電工程技術的應用實例及試題與答案
- 公共政策制定程序試題及答案
- 機電工程行業中關鍵技術的研究與發展試題及答案
- 2025-2030中國電動自行車充電樁行業市場深度分析及發展前景與投資研究報告
- 本土資源在小學水墨畫教學中的實踐與運用000
- 專升本心理學題庫+參考答案
- 獸醫傳染病學試題及答案
- 瀝青路面施工方案施工方案
- GB/T 45236-2025化工園區危險品運輸車輛停車場建設規范
- 2022年湖南省株洲二中自主招生數學試卷
- 《組織簽字儀式》課件
- 智障個別化教育計劃案例(3篇)
- 血小板膜蛋白功能研究-洞察分析
- 部編版四年級語文下冊第六單元教學計劃(含課標分析、教材分析、單元教學目標、教學策略、學情分析等)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