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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市地方標準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綜合改造技術規程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聯合發布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綜合改造技術規程北京市城建研究中心(北京市房屋管理事務中心)1根據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2023年北京市地方標準修訂項目計劃(第一批)的通知》(京市監發〔2023〕5號〕的要求,規程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國內相關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本規程。本規程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調查與檢測;5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6結構加固;7建筑節能改造;8驗收。本規程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第3章基本規定增加了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和結構加固的要求;2.增加了第4章調查與檢測的內容;3.增加了第5章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的內容;4.修改了第6章結構加固的內容,增加了水泥基工程復合材料和后張預應力加固方法;5.調整了第7章節能改造的個別指標;6.調整了原規程第5章的內容作為附錄A和附錄B;7.取消了關于石柱的加固方法。本規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管理,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歸口、組織實施,并負責組織編制單位對具體技術內容進行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請寄送至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檢測鑒定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18號8層辦公樓三座807,郵編:100005,郵箱:bjsmjz@126.com,電話:62912726)。本規程主編單位: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檢測鑒定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建研究中心(北京市房屋管理事務中心)北京交通大學本規程參編單位:清華大學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第五檢測所有限公司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第六檢測所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住房和城鄉科技促進中心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本規程主要起草人員:張宜磊王滿生朱爾玉趙作周趙自強王志勇劉航宋義平左健李清洋劉佳高小旺申克常于磊湯華穎路鴻基田飛陽李輝袁慎志劉博本規程主要審查人員:朱立新韓繼云張文革劉月莉郭小東李軼吳保光劉少軍2 2術語 23基本規定 34調查與檢測 44.1一般規定 44.2場地、地基和基礎 54.3砌體結構與構件 54.4木結構與構件 54.5混雜承重結構與構件 74.6建筑節能 75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 85.1一般規定 85.2場地、地基和基礎鑒定 5.3砌體結構房屋安全性鑒定 5.4砌體結構房屋抗震鑒定 5.5木結構房屋安全性鑒定 5.6木結構房屋抗震鑒定 5.7混雜承重結構房屋安全性和抗震鑒定 5.8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評級 6結構加固 256.1一般規定 256.2場地、地基和基礎加固處理方法 6.3地基基礎加固設計和施工 6.4砌體結構房屋加固方法 6.5砌體結構房屋加固設計與施工 6.6木結構房屋加固方法 366.7木結構房屋加固設計與施工 6.8混雜承重結構房屋加固 7建筑節能改造 7.1一般規定 427.2建筑外墻節能改造 7.3建筑外門窗節能改造 457.4建筑屋面節能改造 8驗收 478.1一般規定 478.2原材料進場驗收 478.3施工過程質量控制與驗收 8.4竣工驗收 附錄A前縱墻加固方法 附錄B內隔墻加固方法 553本規程用詞說明 57引用標準名錄 58條文說明 604 1 2 3 44.1Generalrequirements 4 54.3Masonrystructuresa 54.4Timberstructures 5 7 75Comprehensivesafetyappraisalofst 85.1Generalrequir 85.2Appraisalofsite,soiland 5.3Safetyappraisalofmasonrystruct 5.4Seismicappraisalofmas 5.5Safetyappraisaloftimber 5.6Seismicappraisaloftimberstructure 5.7Safetyandseismicappraisal 215.8Comprehensivesafetyappraisalratingofbuildings 216Strengtheningofstruc 256.1Generalrequir 6.2Strengtheningmethodofsite,soilandf 266.3Designandconst 266.4Strengtheningmethodofmasonrystructurebuildi 6.5Designandconstructionofmasonrystructure 286.6Strengtheningmethodoftimberstructur 6.7Designandconstructionoftimberstruc 6.8Reinforcementofcompound-bearingstructurebuildings 7Energy-savingrenovationforbuilding 427.2Energy-savingrenovationofexte 427.3Energy-savingrenovationofexteriordoorandwindow 7.4Energy-savingrenovationofroof 478.3Qualitycontrolanda 5 49AppendixAStrengtheningmethodoffrontlongitudinalwa AppendixBStrengtheningmethodofinternalpar 55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pecification 57Listofquotedstand Explanationofprovisions 6011.0.1為規范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和綜合改造,保證鑒定和綜合改造質量,做到技術可靠、經濟合理,制定本規程。1.0.2本規程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既有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和綜合改造。1.0.3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的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和綜合改造,除應遵守本規程之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2.0.1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existingrurallow-riseresidentialbuildings農村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層數為一、二層的既有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筑。2.0.2綜合改造comprehensiveretrofit依據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與節能評估結果,對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進行結構加固與節能改造,使其滿足結構安全、本地區抗震設防目標和節能要求。2.0.3混雜承重結構compoundbearingstructure由兩種以上結構類型或材料混雜使用的房屋。包括豎向承重結構采用磚墻、木柱、磚柱、預制混凝土柱或鋼柱中兩種或以上構件承重的房屋,或在同一高度采用不同材料砌筑墻體的房屋。2.0.4結構加固strengtheningforbuildingstructure為使房屋達到安全要求和抗震設防目標,對承重結構、構件、支撐、構件連接及其相關部分采取增強、局部更換或調整其荷載分布等措施。2.0.5節能改造energy-savingretrofit為使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達到北京市節能要求,對外墻、屋面及門窗進行改造措施。2.0.6增砌墻體加固strengtheningwithadditionofbrickwall在門窗洞口一側或兩側增砌墻體的加固措施。2.0.7混凝土框加固strengtheningwithreinforcedconcretedoororwindowframe在門窗洞口加設鋼筋混凝土門框或窗框的加固措施。2.0.8鋼框加固strengtheningwith在門窗洞口加設鋼門窗框的加固措施。2.0.9鋼圈梁加固strengtheningwithsteelringbeam在房屋的檐口標高處,沿外墻水平方向加設扁鋼或角鋼帶的加固措施。2.0.10配筋砂漿帶圈梁加固strengtheningwithreinforcedmortarringbeam在房屋的檐口標高處,沿外墻水平方向加設配置鋼筋網砂漿帶作為圈梁的加固措施。2.0.11鋼筋網砂漿包角加固strengtheningwithreinforcedmortarlayersaroundexteriorcorner在房屋的外墻角部采用鋼筋網砂漿作為外加構造柱的加固措施。2.0.12外墻外保溫系統externalwallinsulationsystem由膠粘劑、保溫層、抹面層、飾面層、錨栓等構成,并固定在外墻外表面的非承重保溫構造的總稱。2.0.13傳熱系數heattransfercoefficient在穩態條件下,圍護結構兩側溫差為1K時,單位時間通過單位面積傳遞的熱量。33.0.1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綜合改造前宜對建筑進行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和節能狀況評估,依據鑒定和評估結果,按照本規程進行綜合改造。3.0.2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結構的綜合安全性鑒定應包括結構檢查與檢測、結構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等3.0.3各類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的綜合安全性鑒定和加固,應按下列規定選擇其后續工作年限:1對于設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標準》GB/T50011要求或按照現行地方標準《農村民居建筑抗震設計施工規程》DB11/T536的要求建造的住宅建筑,后續工作年限宜采用50年;2不滿足第1條要求的各類住宅建筑后續工作年限不得少于30年。3.0.4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加固后抗震設防標準和抗震設防烈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按本規程進行抗震鑒定和加固的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在預期的后續工作年限內不影響整體承載和抗震性能,具有相應的抗震設防目標為:后續工作年限50年的既有建筑,具有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標準》GB/T50011相同的設防目標;后續工作年限少于50年的既有建筑,當遭受低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可能發生輕微破壞,稍加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影響時,主體結構不致嚴重破壞,圍護結構不發生大面積倒塌;2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的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確定,抗震設防烈度與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值的對應關系應符合表3.0.4的規定。783.0.5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經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確認需要加固時,應根據鑒定結論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按本規程的規定進行加固設計。3.0.6加固設計應綜合考慮不同加固方案的結構安全性、施工可行性與經濟性。3.0.7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節能改造設計宜按照現行國家標準《農村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T50824進行,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不得降低建筑節能效果。3.0.8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節能改造應優先采用成熟的施工技術,并采用干擾小、工期短、環境污染小、安裝便捷的工藝。節能改造工程竣工后,應加強對成品的保護。3.0.9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綜合改造驗收宜具有相應的建設資料。44.1.1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前應進行調查與檢測,調查與檢測應包括建筑基本情況調查和現狀檢查與檢測。4.1.2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的基本情況調查,應包括下列內容:1建造時間、設計施工情況、改造擴建及加固情況;2所在場地的河道、山坡、采空區等地質環境狀況;3經歷的災害情況。4.1.3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的檢查與檢測應符合以下規定:1結構體系及其整體牢固性的檢查與檢測,應包括結構類型、平面布置、豎向和水平向承重構件布置、豎向抗側力構件的連續性、房屋有無錯層、結構構件的連接構造等,并應著重檢查使用過程中的使用功能改變、結構改造和加固情況;2結構與構件及其連接的檢查與檢測,應包括結構與構件的材料強度、鋼筋配置、幾何參數;對砌體結構尚應包括圈梁和構造柱的設置情況;3結構缺陷與損傷的檢查與檢測,應包括材料缺陷、構件及其連接、裂縫、腐朽或其他損傷等;4結構變形的檢查與檢測,應包括結構頂點和層間位移,受彎構件的撓度與側彎,墻、柱的側傾等;5非結構部件和構件的現狀檢查,應包括自身的缺陷與損傷檢查,并著重對其與結構構件連接的部位進行檢查與檢測。4.1.4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現狀檢查與檢測,應按照先建筑外部、后建筑內部的順序進行。外觀損傷程度嚴重或瀕于倒塌的建筑,在確保檢測人員安全的情況下方可對內部進行檢查與檢測,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外部檢查與檢測重點應包括以下內容:1)周邊環境情況:溝渠、坑槽、堆土及鄰近危險房屋等;2)場地、地基基礎的穩定和變形情況;3)整體傾斜、變形情況;4)損傷和破壞情況。2內部檢查與檢測重點應包括以下內容:1)層數、高度、樓(屋)蓋類型等的檢查與檢測;2)豎向和水平向承重構件、抗側力構件的布置和連續性、支撐系統布置的完整性、結構間的連接構造等3)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蓋構件的材質、材料強度、幾何參數的檢測;4)結構構件變形的檢查與檢測,應包括結構構件傾斜、變形,受彎構件的撓度等;5)結構構件損傷的檢查與檢測,應包括結構構件的風化、腐朽、裂縫等;6)樓、屋面荷載情況。4.1.5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主體結構材料強度、鋼筋配置和變形與損傷的檢測方法,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房屋結構檢測與鑒定操作規程》DB11/T849的規定。4.1.6在現場調查和檢測的基礎上,應繪制建筑結構平面布置圖。4.1.7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節能的基本情況調查,應包括下列內容:1住宅的朝向、建造時間、節能改造情況,平面布置情況;2外墻的材質、構造,保溫系統設置情況(外墻內、外保溫),包括設置時間、設計施工情況等,結露、霉變情況;53外門窗的尺寸、材質、構造、開啟方式、安裝時間、性能情況,設置位置,漏風、漏雨、結露等情況;4屋面的材質、構造形式(平屋面或坡屋面),保溫系統設置情況,設施、管線、防雷裝置設置情況,改造時間,是否存在雨水滲漏情況。4.2.1地基基礎現狀調查與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調查建筑實際使用荷載、沉降量和沉降穩定情況、上部結構傾斜、扭曲裂縫等情況;應查閱巖土工程勘察報告以及有關圖紙資料,當地基資料不足時,應重點檢測上部結構存在因地基不均勻沉降引起的變形與損傷情況;2需要確定地基的巖土性能標準值和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時,宜進行近位勘察;3基礎的種類和材料性能,可通過查閱圖紙資料確定;當需要確定基礎承載力且資料不足時,每個基礎類型可開挖1處檢測,查明基礎類型、尺寸、埋深等,并應檢測基礎材料強度、基礎變位、開裂、腐蝕和損傷等情況。4.2.2對處于河涌、水渠、山坡、采空區等地質災害影響范圍內且出現結構損傷的建筑,應進行地質災害的調查、監測與評估。4.2.3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應分別進行相應的補充檢測:1缺少巖土工程勘察資料和圖紙資料,擬進行增加基礎上部荷載的建筑,應進行補充勘察和基礎類型、基礎截面尺寸和埋深等檢測;2出現與地基沉降有關的裂縫或傾斜現象且有發展跡象時的建筑,宜對地基基礎進行沉降觀測,必要時應進行補充勘察和基礎類型、基礎截面尺寸和埋深等檢測。4.2.4位于水庫、湖泊、河流、溝槽附近的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宜調查地下水位或水質的變化情況。4.3.1砌體結構與構件的檢查與檢測項目應包括結構體系與結構布置、外觀缺陷與損傷、結構構造與連接、房屋整體傾斜、砌筑塊材和砌筑砂漿的材料強度、混凝土構件抗壓強度、構造柱和圈梁的布置及鋼筋配置、墻體拉結筋的設置、梁墊設置等局部構造、樓(屋)蓋類型、門窗過梁類型及設置、陽臺、雨棚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構造等。4.3.2砌體結構整體連接構造應重點檢查與檢測墻體在平面內閉合情況、構造柱及圈梁的設置情況、墻體交接處咬槎砌筑及拉結筋的設置情況、承重梁和樓板的支承長度。4.3.3砌體構件的外觀缺陷及損傷應進行全數檢查,并應重點對承重梁下部、門窗洞口角部、過梁端部墻體及女兒墻根部等部位進行檢查;存在堿蝕風化的應檢測面積、深度和范圍。4.3.4砌體結構墻體砌筑材料強度抽樣數量可按下列規定:1砌筑塊材和砌筑砂漿強度采用回彈法檢測時,抽樣數量每層不宜少于3面墻體,檢測方法及評定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砌體工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GB/T50315進行;2砌筑砂漿強度檢測采用貫入法時,抽樣數量不宜少于6面墻,檢測方法及評定應按照現行行業標準《貫入法檢測砌筑砂漿抗壓強度技術規程》JGJ/T136的相關規定進行。4.4.1木結構與構件的檢查與檢測項目應包括結構體系和結構布置、房屋整體變形(穩定性)、連接與構造、連接節點、木構件的截面尺寸、木構件的材質、木構件變形、木構件的缺陷與損傷等。4.4.2木結構房屋整體變形(穩定性)檢查和檢測,應包括房屋的整體傾斜變形、房屋屋面及屋脊的變形、圍護墻體與木柱之間脫開裂縫等,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房屋整體結構的傾斜變形可采用吊錘、多功能檢測尺或經緯儀、全站儀等檢測,當使用多功能檢測尺6檢測時,可僅提供傾斜率檢測結果;當房屋整體結構存在明顯的傾斜變形的,應對房屋的木柱(墻體)和基礎進行重點的檢查和檢測;2房屋屋面及屋脊的變形可采用目測的方法進行檢查,當屋面或屋脊凹凸不平時,應對凹陷部位的木構件進行詳細的檢查和檢測;3檐頭變形的,應檢查屋架拉開移位情況;4當圍護墻體與木柱之間存在裂縫時,應重點檢查木柱與墻體的砌筑方式和拉結措施。4.4.3木結構整體性連接構造的檢查與檢測應包括柱間及屋架間的側向支撐、木柱或檐口高度、樓(屋)面類型,同時應重點檢查人字屋架、悠懸柁架、蠟扦瓜柱柁架和無前、后檐檁等不利的結構構造。4.4.4木結構各連接節點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1榫卯連接應檢查連接處的可靠性,榫頭不應拔出或折斷,榫眼應無壓裂;2齒連接應檢查壓桿軸線與齒槽承壓面垂直度,受剪面不應出現裂縫,齒槽承壓面和壓桿端部不應存在局部破損、脫開情況;3螺栓連接應用扳手檢查螺帽,墊片不應變形、陷入木材內,夾板的螺孔附近應無裂縫、蟲蛀和腐朽;4釘連接應檢查連接處牢固情況,釘孔附近應無裂縫、蟲蛀和腐朽,連接釘應無銹蝕、變形。4.4.5木結構承重構件的截面尺寸檢測,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表面存在明顯損傷的構件,應進行全數檢測;實測木構件的有效截面時,應扣除各種缺陷和損傷造成的截面損失;2表面未出現明顯損傷的構件,應按樓層、構件類型劃分檢測批,每個檢測批隨機抽取代表性構件不應3應檢測承重木構件的長度,木柱、桁架、梁(含檁條)和屋面木基層等的截面尺寸。4.4.6木材材質和力學性能的檢查和檢測,宜采取直觀檢查法和儀器檢測法,應符合下列規定:1木材力學性能的直觀檢查,應根據木構件的顏色、紋理、硬度、氣味等特點,判定木構件的材質,確定木構件的材料特性并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設計標準》GB50005的規定確定各種木材的特性和強度,使用時應考慮腐朽等因素對強度值的影響;2發現木材存在異常的,可采取試樣進行材料試驗;取樣應在對結構構件受力性能影響比較小的部位,并應具有代表性。4.4.7木結構構件的變形檢測,應包括木柱的傾斜率、側向彎曲變形和木柁、木檁、木椽的撓曲變形以及木屋架(鋼木屋架)的側向傾斜和撓曲變形等,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木柱側向彎曲變形的檢測,應先觀察判斷木柱的彎曲變形是自然形成還是受力產生的變形。因受力產生明顯側向彎曲變形的構件,應進行側向彎曲的檢測;2木柁、木檁和木椽等木構件撓曲變形的檢測應觀察判斷構件的撓曲變形是自然形成,還是受力產生的變形。對因受力產生明顯撓曲變形的構件,應進行撓曲變形的檢測;3木屋架(鋼木屋架)撓曲變形的檢測,應以屋架下弦桿的撓曲變形值為準。4.4.8木構件的損傷及缺陷應全數檢查檢測,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木構件腐朽和蟲蛀的檢查和檢測,應重點檢查埋入墻內或長期接觸潮濕和遭受雨水淋泡的柱根、木柁、木屋架的端頭、檁頭、椽頭等部位,可采用尺量、探針刺入、應力波等方法確定腐朽和蟲蛀的損害程度;2木節、斜紋、扭紋、裂縫和髓心等缺陷檢查,可采用目測及尺量方法。木構件宜檢測斜裂縫或斜紋理與中軸線的夾角,斜裂縫位置、數量、長度、寬度及深度;可用探針檢測裂縫的深度,用裂縫塞尺檢測裂縫的寬度,用鋼尺量測裂縫的長度。4.4.9木結構中的砌體構件應按4.3節進行檢查檢測。7豎向承重構件的類型和分布、同一高度墻體砌筑材料類型和分布、樓(屋)蓋類型等。4.6.1建筑節能的檢查與檢測項目應包括各朝向外墻、屋面的構造2屋面的材質、構造、各層厚度、屋面形式(平屋面/斜屋面)、吊頂等情況;85.1.1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應包括結構體系、結構布置、結構變形與損傷、結構構件承載能力、構造與連接措施等。5.1.2各類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的結構體系與結構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結構體系應合理,結構構件傳力應連續;混雜承重結構的房屋建筑,連接位置應有加強措施;2結構平面布置應對稱或基本對稱,砌體結構墻體應閉合。5.1.3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設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標準》GB/T50011或現行地方標準《農村民居建筑抗震設計施工規程》DB11/T536的要求,且房屋結構未出現過大的變形與明顯損傷狀況的,可僅進行結構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可按照現行地方標準《房屋建筑安全評估技術規程》DB11/T882及相關規定進行。5.1.4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設計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標準》GB/T50011、現行地方標準《農村民居建筑抗震設計施工規程》DB11/T536的要求或存在較明顯變形或明顯損傷的,應進行房屋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5.1.5房屋外觀損壞程度嚴重或瀕于倒塌的房屋,可按照現行行業標準《農村住房危險性鑒定標準》JGJ/T363進行鑒定。5.1.6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中混凝土構件和鋼構件的安全性和抗震能力評定宜按現行地方標準《房屋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標準》DB11/T637的相關規定進行。5.1.7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評級的層次、等級劃分以及工作步驟和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1結構安全性的鑒定評級,應分為構件(含節點、連接)、子系統、鑒定系統三個層次評定。每一層次分為四個安全性等級,并應按表5.1.7規定的檢查項目和步驟,從第一層次開始,逐層進行:1)根據構件各檢查項目評定結果,確定單個構件的安全性等級;2)根據子系統各檢查項目及各構件集的評定結果,確定子系統的安全性等級;3)根據各子系統的評定結果,確定鑒定系統的安全性等級。2各層次安全性鑒定評級,應以該層次所有檢查項目安全性的評定結果為依據確定。一二三—|—5.1.8結構安全性鑒定評級的各層次分級標準,應按表5.1.8的規定采用。9一查項目響正常工作響正常工作二的某種構件集應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極少響整體工作三響系統工作應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極少響系統工作5.1.9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抗震鑒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各類房屋的結構體系、結構布置、構造措施等因素,采取相應的抗震鑒定方法;2在對房屋的各項鑒定項目做出檢查和評定后,對于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房屋應提出相應的措施與對策和處理建議。5.1.10農村既有低層砌體結構住宅建筑抗震鑒定宜采用建筑抗震綜合能力指數的鑒定方法,在計算時應計入抗震結構體系和構造的影響:1應根據結構體系和整體性連接構造的符合程度,采用體系影響系數考慮其對結構抗震承載力的影響;2應根據局部構造的符合程度,采用局部影響系數考慮其對結構抗震承載力的影響。5.1.11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結構體系鑒定和構造措施鑒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承重結構和承重墻體類別進行檢查。對混雜承重結構,應著重檢查加強連接的措施;2應對結構體系進行檢查,找出其破壞會導致整個房屋喪失抗震能力、豎向承載能力或整體穩定性的主要構件,并對其進行重點評價;3應對結構構件之間的連接構造以及非結構構件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構造進行檢查。5.1.12抗震鑒定評級的層次、等級劃分以及工作步驟和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1抗震鑒定評級,應按構件(樓層)、子系統和鑒定系統分三個層次。每一層次分為四個等級,并應按表5.1.12規定的檢查項目和步驟,從第一層次開始,逐層進行;2主體結構子系統的抗震能力等級按最弱樓層的綜合抗震能力指數作為主體結構子系統的抗震能力等3根據場地與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子系統的評定結果,取子系統中較低一級作為鑒定系統的抗震能力等4各層次抗震鑒定評級,應以該層次抗震的評定結果為依據確定。一二三礎5.1.13抗震鑒定評級的各層次分級標準,應按表5.1.13的規定采用。明顯影響整體抗震性能施二施可能少數樓層或地基基礎的抗震承載力5.1.14房屋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評級,應根據結構安全性鑒定、建筑抗震鑒定的評級結果進行綜合評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根據不同類型結構中不同構件的受力特點、是否包括地震作用效應組合來確定結構綜合安全性評級中不同構件集歸屬于結構安全性或抗震承載力的評級;2當結構安全性鑒定中的整體構造、結構構件連接構造低于抗震鑒定的宏觀控制和構造措施時,結構安全性鑒定的結構構件和主體結構子系統的安全性評級均可不再考慮相應的構造與連接項目。5.1.15房屋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評級的各層次分級標準,應按表5.1.15的規定采用。房屋結構安全性符合本規程的安全性要求,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和結構整體穩定性;建筑抗震能力符合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和本規程的要求,在預期的后續使用年限內不影響整體承載和抗震性能防目標為:后續工作50年的既有建筑,具有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標準》GB/T50011相同的設防目標,后續工作年限少于50年的既有建筑,在遭遇同樣的地震影響時,其損害程度略大于按后續使用50年鑒定的建筑房屋結構安全性略低于本規程對Ac級的安全性要求,尚不影響整體安全;或建筑抗震能力略低于現行震鑒定標準》GB50023和本規程的要求;在后續工作年限內尚不顯著影響整體承載或不顯著房屋結構安全性不符合本規程對Ac。級的安全性要求,已影響整體安全;或建筑抗震能力不符合現行國鑒定標準》GB50023和本規程的要求;在后續工作年限內顯著影響整體承載或顯房屋結構安全性嚴重不符合本規程對A級的安全性要求,已經嚴重影響整體安全;或建筑抗震能力整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和本規程的要求5.1.16根據結構安全性與抗震鑒定結果,考慮各鑒定項目對房屋安全性與抗震性能的影響、加固難易程度、加固經濟投入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采取相應的維修、加固、改造、拆建更新或改變使用功能等措施或對策。5.2.1房屋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時,應根據收集的資料和現狀檢查情況等進行場地條件鑒定和地基基礎的鑒定,對于地基基礎的鑒定應先進行靜載缺陷嚴重性的判定。5.2.2地基基礎子系統的安全性鑒定評級,應按地基變形、基礎承載力和邊坡場地穩定性三個項目評級,并取其中較低一級作為地基基礎的安全性等級。5.2.3場地與地基基礎子系統的抗震鑒定,應按場地評級、地基變形評級和基礎構件集抗震承載力與連接構造等三個項目評級,并取其中較低一級作為場地與地基基礎子系統的抗震能力評級。5.2.4地基基礎的靜載缺陷的判定,應符合下列要求:1當基礎無腐蝕、酥堿、松散和剝落,上部結構無不均勻沉降裂縫和傾斜,或雖有裂縫、傾斜但不嚴重且無發展趨勢時,可判定為無嚴重靜載缺陷;2當基礎明顯腐蝕、酥堿、松散和剝落,上部結構出現較嚴重裂縫、傾斜或裂縫、傾斜發展仍未穩定時,可判定為存在嚴重靜載缺陷。5.2.5地基基礎的安全性鑒定評級應遵循下列原則:1地基基礎無嚴重靜載缺陷的房屋,宜根據地基變形、建筑物整體傾斜檢測結果,以及基礎不均勻沉降引起主體結構變形與損傷的檢查結果進行鑒定評級;2地基基礎存在嚴重靜載缺陷的房屋,應直接評定為D,級;3當上部荷載增加較多,需要對地基的承載力進行鑒定評級時,應根據巖土工程勘察資料和有關基礎檢測資料進行評定;4對建造在斜坡場地上的房屋建筑,應進行歷史情況調查和實地考察,對邊坡場地的穩定性進行評定。5.2.6當地基基礎的安全性按地基變形或上部結構反應的檢查結果評定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評級:Au級上部結構無因基礎不均勻沉降導致的裂縫,整體傾斜未超過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的限值要求且無發展跡象;Bu級上部結構存在因基礎不均勻沉降導致的裂縫和傾斜,傾斜和裂縫寬度未超過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的限值要求且無發展跡象;Cu級上部結構存在因基礎不均勻沉降導致的裂縫和傾斜,傾斜或裂縫寬度已超過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的限值要求但無發展跡象;Du級上部結構存在因基礎不均勻沉降導致的裂縫和傾斜,傾斜或裂縫寬度已超過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的限值要求且有發展跡象。5.2.7當地基基礎的安全性按其承載力評定時,可根據地基基礎的檢測和計算分析結果,按下列規定評級:Au級地基基礎承載力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或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的要求且房屋建筑完好無損;Bu級地基基礎承載力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或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的要求、但房屋建筑存在與地基基礎相關的輕微損傷;Cu級地基基礎承載力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或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的要求且房屋建筑完好無損或局部存在與地基基礎相關的輕微損傷;Du級地基基礎承載力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或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的要求且房屋建筑有較嚴重損傷。5.2.8當地基基礎的安全性按邊坡場地穩定性項目評級時,應按下列規定評級:Au級建筑場地地基穩定,無滑動跡象及滑動史;Bu級建筑場地地基在歷史上曾有過局部滑動,經治理后已停止滑動,且近期評估表明,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再滑動;Cu級建筑場地地基在歷史上發生過滑動,目前雖已停止滑動,但若觸動誘發因素,今后仍有可能再滑Du級建筑場地地基在歷史上發生過滑動,目前又有滑動或滑動跡象。5.2.9地基基礎子系統的安全性等級,應根據本規程第5.2.6條至第5.2.8條中關于地基基礎的評定結果進行評定,當采用多項時,應按其中最低一級確定。5.2.10在鑒定中若發現地下水位或水質有較大變化,或土壓力、水壓力有顯著改變,且對房屋建筑產生不利影響時,應對此類變化所產生的不利影響進行評價,并提出處理建議。5.2.11農村既有低層住宅建筑場地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標準》GB/T50011進行地段劃分。建造在對抗震有利或一般地段的建筑,可不進行場地對建筑影響的抗震鑒定。5.2.12房屋建筑所在場地為建筑抗震危險地段時,應將場地與地基基礎抗震能力等級直接評為De級。5.2.13地基和基礎的抗震鑒定,當符合下列情況時的建筑,宜以地基基礎的安全性鑒定評級作為場地與地基基礎抗震鑒定的結果:1地基主要受力層范圍內不存在軟弱土、飽和砂土和飽和粉土或不存在嚴重不均勻地基的建筑;2地基基礎無嚴重靜載缺陷的建筑。5.3.1砌體結構房屋包括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蒸壓灰砂磚或蒸壓粉煤灰磚等砌體承重的房屋。5.3.2砌體結構構件的安全性鑒定,應按構件承載能力、構造與連接、位移或變形、裂縫或其他損傷四個項目評定其等級,并應取其中最低一級作為該構件的安全性等級。5.3.3當按承載能力評定砌體結構構件的安全性等級時,應根據承載能力項目的驗算結果按表5.3.3的規定分別評定各類構件的等級,并應取其中最低等級作為該構件承載能力的安全性等級。構件類別注:1表中R和S?分別為結構構件的承載力設計值和不考慮地震作用的內力組合設計值;2結構傾覆、滑移、漂浮的驗算,可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進行。5.3.4采用計算機軟件進行砌體結構墻體承載力驗算時,兩個洞口之間的墻垛長度不大于480mm時可認定為小墻垛,當該軸線墻體設置鋼筋混凝土圈梁且兩個洞口為通長一根的過梁和小墻垛未出現受力裂縫及過梁未出現明顯下撓變形時,計算中可忽略小墻垛,把兩個洞口合并為一個洞口進行承載力分析;或計算機計算時未忽略小墻垛,但仍可不計入小墻垛的計算結果,按下列公式計算:B—整個墻體的長度(mm)。5.3.5當橫墻上有一個門窗洞口將橫墻分割成兩個墻段時,該軸線墻體的受壓承載力計算結果宜按下列方法1當其中一個較短墻段與垂直方向的縱墻墻段可靠連接,可將兩個垂直相交墻段的抗力效應比進行加權平均;如平均值大于1.0,可認為兩墻段受壓承載力均滿足要求,橫墻中的較短墻段長度不應超過層高的1/3,縱墻參與加權平均的墻段長度每側可取層高的1/3和3.5倍墻厚的較小值,且不應超過到洞邊的距離;2當其中較短墻段的長度大于層高的1/3時,可將該軸墻體兩個墻段的受壓計算結果進行加權平均后作為該軸墻體的受壓承載力計算結果,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采用本條款:1)墻體頂部未設置現澆鋼筋混凝土圈梁或通長過梁;2)該軸段墻體設有兩個及以上的洞口;3)門窗洞口頂至墻頂的距離小于0.5m;4)墻體已出現受力裂縫或影響構件整體性的裂縫;5)門窗洞口經調查為房屋使用過程中開設的洞口。檢查項目比求求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的響構件的安全損壞,已危及構件的安全5.3.7當砌體結構構件的傾斜(或位移)比較明顯時,其構件的變形應按傾斜(或位移)評定,并應按表5.3.7檢查項目結構構件類別墻體、柱的側向墻柱墻柱注:1表中H為結構頂點高度;H;為第層層間高度;1桁架、主梁支座下的墻、柱的端部或中部,出現沿塊材斷裂(貫通)的豎向裂縫或斜裂縫;2磚砌過梁的跨中或支座出現裂縫;或2承重墻體墻身裂縫嚴重,且最大裂縫堿、剝落和砂漿粉化等時為au級,當構件風化酥堿削弱截面面積不大于5%時評為b級;當構件削弱截面面積大于5%、不大于15%時評為cu級;當構件削弱截面面積大于15%時評為du級。變形與損傷、房屋整體性連接構造的可靠性、局部易倒塌部位構件自身及其與主體結(屋)蓋8度8度8度一9二9一7二9不宜采用注:括號中的數值為后續工作年限50年砌體結構房屋抗震橫1)宜采用橫墻承重或縱橫墻混合承重體系;2)縱橫墻布置宜均勻對稱,在平面內宜對齊,同一軸線上窗間墻的寬度宜均勻;對于總層數為二層的房屋沿豎向應上下連續;3)不宜采用硬山擱檁屋蓋;4)不應設置懸挑樓梯。5.4.5既有砌體結構房屋墻體的材料實際達到的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1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混凝土小砌塊的強度等級不宜低于MU7.5,且不低于砌筑砂漿強度等級;蒸壓灰砂磚、蒸壓粉煤灰磚不宜低于MU15;2墻體的砌筑砂漿強度等級:對于后續工作年限少于50年的既有砌體結構,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砌體,總層數為二層的不應低于M2.5,單層的不應低于M1;蒸壓灰砂磚、蒸壓粉煤灰磚砌體不應低于M2.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體不應低于Mb5;3對于后續工作年限為50年的砌體結構,其墻體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宜低于M5。5.4.6既有砌體房屋的整體性連接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墻體布置在平面內應閉合;2縱橫墻交接處,應符合下列規定:1)縱橫墻連接處的墻體內應無煙道、通風道等豎向孔道;2)縱橫墻交接處應咬槎較好;當為馬牙槎砌筑或有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時,沿墻高每10皮磚(中型砌塊每道水平灰縫)或者500mm應有2根直徑6mm的拉結鋼筋。3屋蓋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1)混凝土預制構件應有坐漿;預制板縫應有混凝土填實,板上應有水泥砂漿面層;2)屋蓋應設置完整的屋蓋支撐系統。木屋架不應為無下弦的人字屋架,隔開間應有一道豎向支撐或有木望板和木龍骨頂棚;3)屋蓋構件的支承長度不應小于表5.4.6-1的規定;后續工作年限為50年的房屋屋蓋構件的支承長度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標準》GB/T50011中多層砌體房屋屋蓋構件支承長度的要求;180且有梁墊4)木屋架應在下弦跨中處設置縱向水平系桿,系桿采用墻攬與各道橫墻連接,或與屋架下弦桿釘牢;5)木龍骨在墻上擱置處應鋪設砂漿墊層;內墻上木龍骨應滿搭、采用夾板對接或燕尾榫、扒釘等連接;6)木樓、屋蓋各構件之間應采用榫卯、螺栓、螺釘、圓釘、鐵絲等可靠連接。4屋蓋采用硬山擱檁屋蓋時,應符合下列構造要求:1)當為坡屋面時應采用雙坡或拱形屋面;2)檁條擱置處應設墊木,墊木下應鋪設砂漿墊層;3)端檁應出檐,內墻上檁條應滿搭或采用夾板對接或燕尾榫、扒釘等連接;4)各木構件應采用圓釘、扒釘或鐵絲等連接;木檁條宜用直徑8mm鐵絲與圈梁拉結。5圈梁的布置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1)現澆和裝配整體式鋼筋混凝土屋蓋可無圈梁;2)裝配式混凝土屋蓋(或木屋蓋)磚房的圈梁布置和配筋,不應少于表5.4.6-2的規定,圈梁截面高度不應小于120mm,圈梁位置與屋蓋宜在同一標高或緊靠板底;縱墻承重房屋的圈梁布置要求應相應提高;180mm厚磚墻的房屋,外墻應有圈梁,內墻隔開間宜有圈梁;3)裝配式混凝土屋蓋的砌塊房屋,應有圈梁;內墻上圈梁的水平間距,不宜大于表5.4.6-2中的相應規定;圈梁截面高度,中型砌塊房屋不宜小于200mm、小型砌塊房屋不宜小于150mm;4)現澆鋼筋混凝土板墻或鋼筋網水泥砂漿面層中的配筋加強帶可代替該位置上的圈梁;與縱墻圈梁有可圈梁設置要求內橫墻屋蓋處及每層樓蓋處;屋蓋處沿所有橫墻,且間距不應大于8m;樓蓋處6后續工作年限50年的二層砌體房屋的四角和樓梯間四角、樓梯斜梁段上下端對應部位應設置構造1)承重的門窗間墻最小寬度和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的距離及支承大于5m跨度大梁的內墻陽角至門窗洞2)非承重的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的距離,不宜小于0.8m;3)門廳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在磚墻轉角處的支承長度不宜小于490mm;4)出屋面的水箱間等小房間,墻體的砂漿強度等級不宜低于M1;門窗洞口不宜過大;預制屋蓋與墻體1)隔墻與兩側墻體或柱應有拉結;2)無拉結女兒墻和門臉等裝飾物,當砌筑砂漿的強度等級不低于M2.5且厚度不小于240mm時,其突出3)出屋面小煙囪在出入口或臨街處應有防倒塌措施;4)鋼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懸挑構件應有足夠的穩定性。2芯柱(或構造柱)應符合下列構造要求:2)芯柱(或構造柱)與墻體連接處應設置拉結鋼筋網片,豎向插筋應貫通墻身且與圈梁連接;芯柱插筋12mm的鋼筋;構造柱縱向鋼筋不應小于4根直徑12mm的鋼筋、箍筋間距不宜3)芯柱(或構造柱)應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錨入淺于500mm的基礎圈梁內。3砌塊房屋墻體交接處或芯柱、構造柱與墻體連接處的拉結鋼筋網片,每邊伸入墻內不宜小于1m,1)混凝土小型砌塊房屋沿墻高間距每隔600mm設置直徑4mm點焊的鋼筋網片;2)混凝土中型砌塊房屋隔皮設置直徑6mm點焊的鋼筋網片;3)粉煤灰中型砌塊應每皮設置直徑6mm點焊的鋼筋網片。4混凝土中砌塊的上下皮豎縫距離,不應小于塊高的1/3,且不應小于150mm,不足時應在水平縫內設5.4.9按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方法進行樓層抗震評級時,應綜合考慮結構體系和構件布置、屋蓋整體性連接、圈梁布置和構造影響以及易引起局部倒塌構件連接要求等影響。1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應按下式計算:βci=ψ1ψ2βi式中:βci——縱向或橫向墻體綜合抗震能力指數;ψ1——體系影響系數,可按本條第2款確定;y2——局部影響系數,可按本條第3款確定;βi-規定計算向墻體平均抗震能力指數,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003的2體系影響系數可根據房屋不規則性、非剛性和整體性連接不符合的程度由表5.4.9-1各項系數的乘積確定。當磚砌體的砂漿強度等級為M0.4時,尚應乘以0.9;3局部影響系數可根據易引起局部倒塌各部位不符合的程度由表5.4.9-2各項系數中的最小值確定。影響范圍4m以內墻段的β比規定少15%以內比規定少15%~25%圈梁布置和構造內墻不符合注:單項不符合的程度超過表內規定或不符合的項目為3項時,應采取加固或其他相應措影響范圍比規定少10%以內比規定少10%~20%大梁的支承長度1墻段的β注:不符合的程度超過表內規定時,應采取加固或5.4.10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應按房屋的縱橫兩個方向分別計算。當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不小于1.0時應評定為Ae級,當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小于1.0但不小于0.95時應評定為B&級,當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小于0.95但不小于0.90時應評定為Ce級,當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小于0.90時應評定為De級。5.5木結構房屋安全性鑒定5.5.1木結構房屋包括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承重,砌體圍護墻、生土圍護墻和石圍護墻房屋。5.5.2木結構房屋中木結構構件及其連接的安全性鑒定,應按承載能力、構造與連接、變形、損傷四個項目進行評定其等級,并應取其中最低一級作為該構件的安全性等級。5.5.3木結構構件及其連接的安全性按承載能力評定時,各類構件的承載能力項目應根據驗算結果按表5.5.3的規定進行評定。構件類別注:表中R和S分別為構件的承載力設計值和不考慮地震作用的內力組合5.5.4當木結構構件及其連接的安全性按構造要求評定時,應按表5.5.4的要求分別評定構件構造及節點、連接構造兩個檢查項目,并取其中較低一級作為該構件構造要求的安全性等級。檢查項目高寬比等基本符合現行國家50005的要求;存在明顯缺陷50005的要求;存在明顯缺陷作的要求;無缺陷,通風良求;僅有局部的表面缺陷;良),已導致連接松弛、出良),已導致連接松弛變形、壞注:構件支承長度檢查結果不參加評定,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在鑒定報告中說明,并提5.5.5當木結構構件變形明顯時,其構件安全性等級應按表5.5.5的規定進行評級:檢查項目或>l?/150或>l?/120注:1表中Z?為計算跨度:7.為柱的無支長度;ho為截面有效高度;5.5.6木構件的損傷項目包括裂縫和紋理、腐朽和蟲蛀,應根據其對結構構件安全性的影響按下列規定進行1木構件出現斜紋理或斜裂縫時,其損傷應按斜紋理或斜裂縫的斜率(p)評定,并按表5.5.6-1的規定進行評級:縫縫2木構件的腐朽、蟲蛀損傷按表5.5.6-2的規定進行評級,當封入墻、保護層內的木構件或其連接已受潮時,即使木材尚未腐朽,也可直接定為cu級;檢查項目構件類別截面上的腐朽面積大于3%,截面上的腐朽面積大于5%,心腐無蛀孔;洞3木結構構件存在多個死節匯聚且死節已腐朽或有腐朽跡象時,應根據其嚴重情況直接評定為ca級或du4應取本條中第1、2、3款中較低等級作為構件損傷項目的評定等級。5.6木結構房屋抗震鑒定5.6.1木結構房屋的抗震鑒定,應按外觀和內在狀況、結構體系的合理性、整體性連接構造的可靠性、房屋易損部位狀況等的綜合分析,對鑒定系統進行抗震能力鑒定。5.6.2木結構房屋和其他類型結構房屋中的木構件,其抗震鑒定以抗震構造措施核查為主,可不進行抗震承載力驗算。5.6.3外觀狀況和內在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1承重木構件無明顯的變形、歪扭、腐朽、蟲蛀、影響受力的裂縫和弊病,其變形、損傷應滿足5.5節的有關規定;2木構件的節點無明顯松動或拔榫情況;3木構架無歪閃;4木結構房屋中砌體圍護墻無空鼓、酥堿、歪閃和明顯裂縫。5.6.4木結構房屋的結構布置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1房屋的平面布置宜均勻對稱,應避免拐角或突出,樓層的質心和計算剛心基本重合;剛度沿高度分布2木結構房屋不應采用木柱與磚柱或磚墻等混合承重;山墻應設置端屋架(木梁),不應采用硬山擱檁;3木結構房屋的總高度不宜超過6.6m、總層數不宜超過2層;層高不宜超過3.6m;4木屋蓋應設置完整的屋蓋支撐系統。5.6.5木結構房屋整體性連接構造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1木柱應符合下列構造要求:1)木柱應設柱腳石,且與柱腳石之間應有鐵件連接;柱腳石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應小于200mm;2)木柱不宜有接頭;不能避免時,接頭處應采用拍巴掌榫搭接,并用鐵件連接牢固;3)承重木構架的木柱梢徑不宜小于150mm。1)擱置在磚墻上木龍骨的下部應鋪設砂漿墊層;2)內墻上木龍骨應滿搭或采用夾板對接或燕尾榫、螺釘連接;3)木龍骨與格柵、木板等木構件應采用圓釘、螺釘等相互連接。1)木屋架不應為無下弦的人字屋架;2)應有端屋架(木梁),不應采用硬山擱檁;3)屋架隔開間應有一道豎向支撐或有木望板和木龍骨頂棚;木龍骨、木檁條在墻上的支承長度不應小于4)木屋架上檁條應滿搭或采用夾板對接或燕尾榫、螺釘連接;5)木屋架上弦檁條擱置處應設置檁托,檁條與屋脊應采用鐵釘或鐵絲連接;6)檁條與其上面的椽子或木望板應采用圓釘、鐵絲等相互連接;7)豎向剪刀撐與龍骨之間的斜撐應采用螺栓連接,斜撐兩端應頂緊不留空隙;8)三角形木屋架應在下弦中部處設置縱向水平系桿,系桿應采用墻攬與各道橫9)三角形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應在屋架(木梁)與柱的連接處設置斜撐;木柱頂部應與屋架、木梁或10)兩端開間屋架和中間隔開間屋架間應設置豎向剪刀撐,有滿鋪木望板時可代替剪刀撐。2梁上、柁(排山柁除外)上和屋架腹桿間不應有砌筑的土坯、磚山花等;5用砂漿強度等級為M0.4砌筑的卡口圍墻,其高度不宜超過4m,并應與主1砌體墻厚度不應小于190mm,生土墻厚度不應小于250mm,石墻厚度不應小于22配筋磚圈梁砂漿層的厚度不宜小于30mm,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5;配筋砂漿帶砂漿層的厚度不宜小于50mm,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5;鋼絲網水泥1山墻、山尖墻應采用墻攬與木構架(屋架)拉結;4木結構的外觀和內在質量、結構體系、整體性連接構造和房屋易損部位均不符合本章第5.1房屋實際抗震橫墻的最大間距不宜大于13m;5門窗洞口過梁的支承長度不宜小于2406獨立承重磚柱截面尺寸不應小于370mm×370mm;1)橫墻最大間距大于16m;2)層數為二層;3)柱底未設置基礎;4)層高超過限值0.6m;5)獨立承重的磚柱的截面尺寸小于370mm×370mm;6)承重木構件材質、截面尺寸及外觀質量等不符合本規程第5.6節的規定。5.8.2房屋結構鑒定系統的抗震鑒定評級,應在場地與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子系統抗震能力評定結果的基礎上進行。5.8.3房屋結構鑒定系統的綜合安全性鑒定評級,應在鑒定系統結構安全性鑒定和抗震能力鑒定評級結果的基礎上進行。5.8.4僅進行結構安全鑒定的主體結構子系統的安全性鑒定評級,應根據結構承載功能等級、結構整體性等級以及結構側向位移等級的評定結果進行確定。對于房屋結構綜合性安全鑒定的主體結構子系統的安全性鑒定評級,應按結構承載功能等級和結構側向位移等級的評定結果進行確定。5.8.5主體結構子系統的承載功能的評級中,應對所有樓層的各種構件集進行評定,每種構件集的安全等級可根據該種構件集內所有構件的評定結果,主要構件集安全性等級應按表5.8.5-1的評級標準評級;一般構件集安全性等級應按表5.8.5-2的評級標準評級。該構件集內,不含c級和du級,可含b級該構件集內,可含cu級和du級,當僅含cu級40%;當僅含du級時,其含量不應多于10%;當同du級時,cu級和du級含量之和不應多于28%,且du級含量不應多該構件集內,可含cu級和du級;當僅含cu級時,其含量不應多于50%;當僅含du級時,其含量不應多于1級和du級時,cu級和d級含量之和不應多于35%,且d?級含量該構件集內,cu級或d?級含量多于C?級的規定數該構件集內,不含cu級和d,級,可含b級,該構件集內,不含d?級,可含cu級,但含量不應多于20%該構件集內,可含cu級和du級,但cu級含量不應多于40%;du級含量不應多于10%;5.8.6主體結構樓層的結構承載功能的安全性等級,應按樓層中各主要構件集的最低等級確定。當該樓層一般構件集的安全性等級比主要構件集安全性等級低二級或三級時,該層所評定的承載功能等級應降一級或降二級。5.8.7主體結構子系統的結構承載功能的安全性等級,可按下列規定確定:Au級:所有樓層不含Bu級、Cu級和Du級;B?級:所有樓層不含Cu級和Du級;Cu級:所有樓層不含Du級或僅第二層為Du級;Du級:第一層評定為Du級。5.8.8當評定結構整體性等級時,可按表5.8.8的規定,先評定其每一檢查項目的等級,然后按下列原則確定該結構整體性等級:1若房屋結構所涉及的檢查項目均不低于Bu級,可按占多數的等級確定;2若僅一個檢查項目低于Bu級,可根據實際情況定為Bu級或Cu級;3若僅一個檢查項目為Du級,可根據實際情況定為Cu級或Du級。檢查項目布置合理,形成完整的體系,線不當,或構造不符合國的構造缺陷,能傳遞各種側向作用陷,能傳遞各種側向作用能傳遞各種側向作用間的聯系設置合理、無疏漏;錨固、設置基本合理、無疏漏;錨固、靠,無松動變形或其他殘損設置不合理,多處疏漏;或錨固、中圈梁的造用殘損,能起封閉系統作用筋及材料強度不符合國家現行設計規范要求,出尚能起封閉系統作用行設計規范要求,且已開裂,殘損、露筋,不能起封閉系統作用5.8.9對主體結構的側向頂點位移,應根據其檢測結果,按下列規定評級:1當檢測值已超出表5.8.9界限,且有部分構件(含連接、節點域,以下同)出現裂縫、變形或其他局部損壞跡象時,應根據實際嚴重程度評定為Cu級或D?級;2當檢測值雖已超出表5.8.9界限,但尚未發現上款所述情況時,應進一步進行計入該位移影響的結構計算分析,驗算各構件的承載能力,若驗算結果均不低于b級,仍可將該結構評定為B級,但宜附加觀察使用一段時間的限制;若構件承載能力的驗算結果低于bu級時,應評定為C級。檢查項目結構類別注:1表中H為結構頂點高度;5.8.10主體結構的安全性等級,應根據本章第5.8.5條~第5.8.9條的評定結果,按下列原則確定:1應按主體結構承載功能和結構側向位移(或傾斜)的評級結果中較低一級作為主體結構(子系統)的安全性等級;2當主體結構按上款評為Bu級,但若發現各主要構件集所含的cu級構件(或其節點、連接域)處于下列情況之一時,宜將所評等級降為Cu級:1)出現cu級構件交匯的節點連接;2)不止一個cu級構件存在于破壞后果嚴重的部位。3當主體結構按本條第1款評為A級或B級,而結構整體性等級為Cu級或D級時,應將所評的主體結構安全性等級降為Cu級;4當主體結構在按本條第3款的規定作了調整后仍為A級或B級,但若發現被評為Cu級或D,級的一般構件集,實際參與支撐系統或其他抗側力系統工作,應將主體結構所評的安全性等級降為Cu級。5.8.11建筑結構鑒定系統的安全性鑒定評級,應根據其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的安全性等級,以及與整幢建筑有關的其他安全問題進行評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評定結果中較低等級確定;2對下列任一情況,可直接評為Dsu級:1)建筑物處于有危房的建筑群中,且直接受到其威脅;2)建筑物朝一方向傾斜,且速度開始變快。5.8.12房屋結構鑒定系統的抗震鑒定評級,應根據場地與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子系統的抗震能力等級進行評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場地與地基基礎子系統和主體結構子系統的抗震能力評定中較低等級確定;2對建筑物處于危險建筑場地的,可直接評為Dse級。5.8.13房屋結構鑒定系統的綜合安全性鑒定評級,應以房屋結構安全性等級與抗震能力等級中較低的級別作為房屋結構綜合安全性評級;在房屋結構綜合安全鑒定報告中應分別給出房屋結構鑒定系統結構安全性鑒定等級、抗震能力鑒定等級和房屋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等級,并應根據鑒定結果給出結構綜合處理的建議。5.8.14房屋結構鑒定系統的綜合安全性評級為Aeu級的,符合本規程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要求,一般不需要采取措施。5.8.15房屋結構鑒定系統的綜合安全性評級為Bcu級的,基本符合本規程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要求,一般不需要立即處理,可能有極少數構件或局部構造應采取措施。5.8.16房屋結構鑒定系統的綜合安全性評級為Ceu級的,不符合本規程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要求,應區分下列情況進行處理:1以房屋結構鑒定系統的結構安全性鑒定結果為Csu級,評定為房屋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為Ceu級的,應按照現行行業標準《農村住房危險性鑒定標準》JGJ/T363進行房屋危險性鑒定,對于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的,應立即采取處理措施;2房屋結構鑒定系統的結構安全性鑒定結果為Asu級或B級和房屋抗震能力鑒定結果為Cse級評定為房屋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為Ceu級的,應根據房屋維修計劃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5.8.17房屋結構鑒定系統的結構綜合安全性評級為Deu級的,嚴重不符合本規程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要求,應區分下列情況進行處理:1以房屋結構鑒定系統的結構安全性鑒定結果為Dsu級,評定為房屋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結果為Deu級的,應按照現行行業標準《農村住房危險性鑒定標準》JGJ/T363進行房屋危險性鑒定,對于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和D級的,應立即采取處理措施;2房屋結構鑒定系統的結構安全性鑒定結果為C級和房屋抗震能力鑒定結果為Dse級評定為房屋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為Deu級的,應按照現行行業標準《農村住房危險性鑒定標準》JGJ/T363進行房屋危險性鑒定,對于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的,應立即采取處理措施;3房屋結構鑒定系統的結構安全性鑒定結果為Asu級或Bsu級和房屋抗震能力鑒定結果為Dse級評定為房屋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為Deu級的,應結合綜合改造要求采取抗震減災對策。結合維修改造改善使用功能;加固設計應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換,避免5采用現澆疊合屋面、新增圈梁、增設鋼拉桿、設置2加固施工過程中發現原結構構件或相關工程隱蔽部位的構造有嚴5加固施工過程中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施工中出現建筑傾斜、開裂或倒塌等情硅酸鹽水泥;必要時,還可采用快硬硅酸鹽水泥或復合硅酸鹽水泥。配制聚合物砂漿用3砌體加固用的塊體(塊材),宜采用與原構件同規格塊體;其強度等級應按原結構塊體等級確定,且GB50005的規定。承重木柱采用圓木時,梢徑不應小于150mm;采用方木時,邊含水率不應大于25%。加固用木材應干燥、無結疤匯聚、無腐朽,且應經過防白蟻、防腐、防火處理。不應9其他各種加固材料和膠粘劑的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程結構加6.2.1地基穩定、基礎無明顯不均勻沉降的房屋6.2.3地基基礎存在嚴重靜載缺陷時,應進2加寬部分地基上應鋪設墊層,并與原基礎墊層的材料為增強基礎新舊混凝土的粘結力,新舊混凝土界面處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1劈裂注漿加固地基的漿液材料可選用以對有地下水流動的地基土層加固,不宜采用單液水泥漿,宜采用雙液注漿或其他初凝時2注漿孔間距應根據現場試驗確定,宜為3漿液的初凝時間,應根據地基土質條件和注漿目的確定,砂土地基中宜為5min~201石灰樁樁身材料宜采用生石灰和粉煤灰(火山灰或其他摻合料)。生石灰氧化鈣含量不得低于70%,含粉量不得超過10%,最大塊徑不得大于50mm;2石灰樁的配合比(體積比)宜為生石灰:粉煤灰=1:1、1:1.5或1:2。為提高樁身強度,可摻入適量水1漿液材料對于磚基礎可采用水泥凈漿(水玻璃摻入量為1%~2%);對于混凝土基礎可采用適用于潮墻體的一側或兩側采用鋼筋網水泥砂漿面層、鋼絲網水泥砂漿面層或水泥基工程復合可與壓力灌漿相結合,用于有裂縫墻體的修復補強;對不符合鑒定要求的混凝土小圈梁,內墻圈梁可用鋼板圈梁、鋼拉桿或在進深梁端加錨桿代替;當墻體采用雙面鋼絲網砂漿面層加固,且2對無拉結或拉結不牢固的后砌隔墻,可在隔墻端部和頂部采用2墻體應采用實心磚或多孔磚砌筑,且墻體厚度不應小于15墻頂應與樓、屋蓋可靠連接;當為現澆梁板時,墻頂與梁板采用直徑為12mm的錨筋或脹管螺1)面層的砂漿強度等級,不宜低于M10;2)水泥砂漿面層的厚度宜為20mm,鋼筋網砂漿面層的厚度宜為35mm,鋼筋外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鋼筋網的鋼筋直徑宜為4mm或6mm;實心墻鋼筋網鋼筋配置宜為直徑4mm、間距200mm或直徑6mm、4)單面加固面層的鋼筋網應采用直徑6mm的L形錨筋,用水泥砂漿錨固在墻體內;雙面加固面層的鋼筋距宜為900mm,并且呈梅花狀布置;在室外地面宜加厚并伸入地面以下不小于500mm或錨固于鋼筋混凝土地5)鋼筋網應與四周構件可靠連接,宜采用錨筋、插入短筋、拉結筋等進行連接;6)鋼筋網的橫向鋼筋遇門窗洞口時,單面加固宜將橫向鋼筋彎入門窗洞口側邊進行錨固;雙面加固宜將7)洞口四周各加3道直徑6mm的鎖口鋼筋。1)水泥砂漿或鋼筋網砂漿面層宜按下列順序施工:原墻面清底,鉆孔并用水沖刷,安設錨筋、鋪設鋼筋2)原墻面堿蝕嚴重時,應先清除松散部分、剔除已松動的勾縫砂漿,并用1:3水泥砂漿抹面;3)在墻面鉆孔時,應按設計要求先劃線標出錨筋(或穿墻筋)的位置,并用電鉆打孔;錨筋孔直徑宜為錨筋直徑的2倍~2.5倍,穿墻孔直徑宜比S形穿墻筋大2mm,錨筋的孔深宜為100mm~120mm;錨筋(或穿墻4)鋪設鋼筋網時,豎向鋼筋應靠墻面布置并采用直徑6mm的短鋼筋頭或砂漿塊墊起;5)抹水泥砂漿時,應先在墻面刷水泥漿一道,再分層抹灰,每層厚度不應超過15mm;6)抹灰層應澆水養護,防止陽光暴曬,冬季應采取防凍措施。1)水泥基工程復合材料面層厚度,雙面加固時單側厚度不應小于10mm,單面加固時不應小于15mm;2)當加固磚砌體結構的單面水泥基工程復合材料面層厚度大于30mm時,應在面層中配置鋼筋,豎向鋼筋及水平鋼筋的直徑宜采用6mm~10mm,間距不宜大于300mm,且水平鋼筋宜設置在豎向鋼筋內側;鋼筋網片與墻體之間的拉結可采用S形拉結筋,間距不宜大于900mm;配3)當原砌筑砂漿強度低于1.0MPa時,水泥基工程復合材料面層與墻體之間應采用局部嵌縫處理,嵌縫4)采用水泥基工程復合材料面層加固時,面層端部應采用嵌縫、開槽或L形倒角等錨固加強措施;5)水泥基工程復合材料加固遇門窗洞口時,單面加固宜將面層延伸至洞口側邊錨固,雙面加固宜將兩側6)采用水泥基工程復合材料對磚砌體構件受壓加固,水泥基工程復合材料面層宜雙面布置;當采用單面加固時,應采取適當加強措施。當面層厚度大于2600mm,且宜為梅花狀布置。雙面加固時拉結筋應采用直徑不小于6mm的S型鋼筋,S型鋼筋的穿墻孔洞可采用灌漿料填實;單面加固時,拉結筋應采用直徑不小于6mm的L形鋼筋,錨入深度不小于120mm,孔洞應采用結構膠填實,結構膠的性能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砌體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50702的有關規定;7)磚砌體構件受壓加固時,底層墻體的水泥基工程復合材料面層應向下延伸至基礎頂面;磚砌體構件受剪或抗震加固時,底層墻體的水泥基工程復合材料面層可不設基礎,但在室外宜加厚并伸入地面以下200mm或地圈梁頂面之間的較大值;8)配筋水泥基工程復合材料面層中縱向受力鋼筋的上、下端均應有可靠的錨固;其上端應錨固在樓層構件、圈梁或配筋的混凝土墊塊中,其伸入地下一端對于受壓加固應錨固在基礎內、對于抗剪或抗震加固應伸入室外地面以下不小于500mm,鋼筋的錨固應按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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