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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第三節合同的效力

第四節合同的履行

第五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第六節合同履行的擔保

第七節違約責任

主要內容第一節合同法概述第一節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分類一、合同的概念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五、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三、合同法的概念

一、合同的概念

我國《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圖6-1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見圖6-2)。圖6-2合同的法律特征示意圖二、合同的分類

我國《合同法》根據合同的適用范圍,規定了十五大類合同。圖6-3我國《合同法》的分類三、合同法的概念

廣義的合同法,是指由國家制定的,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合同法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原則

合同法有四項原則圖6-4合同法的原則

五、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所以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即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合同的約束力表現為當事人必須遵守合同的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二、訂立合同的程序一、合同的形式與內容四、締約過失責任

三、合同的成立的時間和地點一、合同的形式與內容

(一)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如表6-1所示。

合同的形式

口頭形式

指當事人只用語言不用文字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

口頭形式簡便易行,尤其是對即時清結的合同最為適合,但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

書面形式

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種情況下,若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其他形式

除了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外的合同形式

如公證、鑒證、批準、登記等形式

表6-1合同的形式(二)合同的內容

1.合同一般應具備的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和質量。(4)價款或者報酬。(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6)違約責任。(7)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合同的內容

2.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因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的,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1)提供格式合同的當事人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2)格式合同的使用者有提示或說明的義務。(3)免責條款的無效。(4)歧義不利于表意者解釋的原則。(5)約定條款優先原則。二、訂立合同的程序

訂立合同的程序,就是指訂立合同的步驟和階段。一般而言,訂立合同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一)要約

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二、訂立合同的程序一項有效要約,應具備的條件(見圖6-5)。圖6-5有效要約的條件

二、訂立合同的程序一項有效要約,應具備的條件(見圖6-5)。圖6-5有效要約的條件

典型的要約邀請行為:(1)寄送的價目表(見圖6-6)。

二、訂立合同的程序(2)拍賣公告(3)招標公告

二、訂立合同的程序(4)招股說明書(5)商業廣告

二、訂立合同的程序(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和構成要件承諾,也稱接受,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三、合同的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訂立的方式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二)合同成立的地點四、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和特點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由于當事人一方實施了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中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五、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三、無效合同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發生了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生效的條件

合同生效的條件(見圖6-12)。圖6-12合同生效條件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概念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條件,能否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確定,只有經過有權人的追認,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為符合有效要件,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

三、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受國家法律保護,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也稱為絕對無效的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

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四、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又稱為相對無效的合同,是指欠缺合同有效要件,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的合同。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1.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主要有三類(見圖6-13)。

圖6-1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四、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五、合同無效或被撤銷

的法律后果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見圖6-15)。圖6-15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第四節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則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四、債權人的拒絕權、代位權和撤銷權

二、合同履行的基本規則一、合同履行的原則

(一)全面履行原則(二)誠實信用原則二、合同履行的基本規則

(一)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法律規定(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經濟法律責任的特征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1.后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應該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或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2.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雙方有先后的履行順序時,如果后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先履行債務的一方在后履行債務的一方未履行或者未提供擔保前有權拒絕先為履行。(三)債權人的撤銷權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及第三人有損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時,債權人享有撤銷該行為的權利。第五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二、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三、合同的終止一、

合同的變更

(一)合同變更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合同的變更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見圖6-17)。圖6-17合同變更的廣義、狹義二、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轉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合同的轉讓分為三種類型:債權轉讓、債務轉讓和債權債務的一并轉讓。

債權轉讓指債權人通過決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原債權人稱為讓與人,該第三人稱為受讓人。

二、合同的轉讓它們各自要件和效力,如表6-7所示。類型概念生效要件效力債權轉讓指債權人通過決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原債權人稱為讓與人,該第三人稱為受讓人債權人轉讓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即采取通知原則;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受讓人還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轉讓指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行為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并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債權債務的一并轉讓指一方當事人將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第三人繼受取得相應的合同權利和義務表6-7合同的轉讓三、合同的終止

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不復存在。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合同解除的方式(見圖6-19)。

圖6-19合同解除的方式第六節

合同履行的擔保

二、保證一、擔保的概念和特征

四、質押五、留置六、定金三、抵押一、擔保的概念和特征

擔保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由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而約定的,為保障當事人一方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

擔保具有三個法律特征(見圖6-21)。

圖6-21擔保的法律特征二、保證

(一)保證的概念保證是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三、抵押

(一)抵押和抵押物

1.抵押的概念所謂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特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三、抵押

2.抵押物的范圍抵押物的范圍是指法律許可抵押的財產和法律禁止抵押的財產。法律許可抵押的財產:(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三、抵押法律禁止抵押的財產:(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如果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四、質押

(一)質押的概念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特定的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擔保。(二)質押的形式質押因質物的不同,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

1.動產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二)質押的形式

2.權利質押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特定的權利憑證交付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通過將該權利轉讓,以獲取的價款優先受償。

《擔保法》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①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②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④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五、留置(一)留置的概念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六、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錢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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