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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證指引

(第2次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驗證,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于《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確定

的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愿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

第三條商業銀行采用資本計量高級方法計算監管資本要求,應按照

本指引要求建立驗證體系,完善風險量化模型的自我糾正機

制,確保資本計量充分反映風險水平。

第四條商業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計算信用風險監管資本要求,應根

據本指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

關于《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的要求,

對內部評級體系進行驗證,確保模型能夠有效量化風險,評

級體系運行穩定可靠。

第五條商業銀行采用內部模型法計算市場風險監管資本要求,應根

據本指引和銀監會關于《商業銀行市場風險資本計量內部模

型法監管指引》的要求,對市場風險內部模型及支持體系進

行驗證,確保模型理論正確、假設合理、數據完整、模型運

行情況良好、計算準確、使用分析恰當。

第六條商業銀行使用高級計量法計算操作風險監管資本,應根據本

指引和銀監會關于《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資本計量指引》

和《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的相關要求,對操作風險

+

高級計量模型及支持體系進行驗證,證明高級計量模型能夠

充分反映低頻高損事件風險,審慎計量操作風險的監管資本。

第七條銀監會按照本指引對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驗證工作

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商業銀行驗證工作的總體要求

第一節驗證目標和范圍

第八條商業銀行對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驗證承擔主要責任,并通過

建立完善的臉證體系實現以下目標:

(一)增強高級計量方法的穩健性和可靠性;

(二)建立糾正機制,改進高級計量方法的風險預測能力,促

進方法和體系的持續改進;

(三)增進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和相關人員對計量模型的理解,

充分認識模型的局限性,完善模型結果運用,確保資本計量反

映商業銀行的風險水平C

第九條商業銀行對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驗證工作主要包括對計量模

型和支持模型應用的政策、流程等體系(以下簡稱支持體系)

的驗證。

第十條商業銀行對資本計量高級方法計量模型進行驗證時,應重點

關注對模型開發樣本數據、模型方法、重要假設和參數、模

型開發過程和模型結果應用等方面的審查。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對用于資本計量的自行開發模型和外購模型進

行驗證,確保模型適用于本銀行實際資產組合。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對支持體系進行驗證時,驗證范圍應包括計量模

型使用政策和流程、模型用戶反饋信息、模型相關文檔記錄

+

等方面。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的驗證工作應當關注模型結果在業務部門的表現

和使用情況,驗證主體應向高級管理層和模型用戶提供驗證

結果和其他反饋信息,以推動計量模型及其支持體系的持續

完善,推動模型結果的深入應用。

第二節驗證階段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的驗證工作是一個持續進行、不斷循環的過程。

驗證可分為內部投入使用前全面驗證(以下簡稱投產前全面

驗證)、定期持續監控和內部投入使用后全面驗證(以下簡稱

投產后全面驗證)三個階段,每一階段驗證結果應作為啟動

下一階段驗證以及改進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的投產前全面驗證應包括對計量模型開發工作的

驗證,重點驗證計量模型方法的合理性、關鍵定義的合規性、

數據的真實完整性、計量體系風險量化的有效性等。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相關計量模型和支持體系正式

投入使用前,應進行全面驗證。驗證工作應涵蓋相關政策、

流程、模型、數據、IT系統、文檔記錄等方面內容,確保對

計量模型和支持體系的穩健性、可靠性和合規性作出全面評

估。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對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進行定期持續監控,及時

了解計量模型的表現,分析模型運行環境或假設條件發生變

化對模型結果的影響,監測支持體系的運作狀況。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進行投產后的全面驗證時,應針對已投產的計量

模型和支持體系進行全面檢驗和測試,形成綜合評估結果,

為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改進提供依據。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不

+

同計量體系的特點確定全面驗證的頻率。

第三節驗證治理結構

笫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驗證治理結構,確保驗證工作持

續、有效、獨立地開展,并為持續改進資本計量高級方法提

供依據。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建立經董事會或其授權委員會批準的驗證政

策,確保驗證工作的規范性和獨立性,并有效融入風險計量

和日常管理體系中。驗證政策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明確董事會及其授權委員會、高級管理層、驗證部門

或團隊(以下簡稱驗證主體)、計量模型設計開發部門或團隊

(以下簡稱模型設計開發主體)、計量模型應用政策制定部門

或團隊(以下簡稱政策制定主體)、計量模型應用部門或團隊

(以下簡稱模型應用主體)和審計部門在驗證工作中的職責,

確保驗證結果達到設定標準是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獲得內部批

準的前提條件C

(二)明確資本計量各類高級方法的驗證范圍、執行主體和

基本方法,建立定期評估、更新驗證工具和方法的機制。

(三)明確投產前全面驗證、定期持續監控和投產后全面驗

證的執行主體,確保驗證工作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四)明確投產前全面驗證、定期持續監控和投產后全面驗

證的流程管理及結果運用政策,確保建立糾正機制,對計量

模型和支持體系進行持續改進。

(五)建立驗證工作的報告機制,明確各項驗證工作的報告

線路、頻率、報告格式、詳略程度和審批權限等。

(六)建立并持續改進文檔管理要求,確保驗證過程能夠被

+

獨立第三方檢驗和復制。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及其授權委員會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本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體系框架和特點有概括

性了解。

(二)審批或授權審批驗證工作相關政策,每年聽取一次有

關驗證政策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監督高級管理層建立健全驗證政策和執行機制,確保

本銀行有足夠資源獨立、有效地開展驗證工作。

(四)確定審計部門在驗證工作中的角色和職責。

第二十二條高級管理層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深入了解本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體系框架和特點,

了解影響計量模型的主要風險因素。

(二)組織制定本銀行驗證工作相關政策,建立健全驗證流

程和管理制度,確保驗證工作在合理運用模型結果、推動資

本計量高級方法改進等方面持續發揮作用。

(三)組織開展本銀行的驗證工作,明確各階段驗證工作的

執行主體,界定計量模型設計開發主體、模型應用主體、數

據提供者等各相關方職責,配備足夠的人力和信息科技資源,

確保驗證工作的獨立性。

(四)定期檢查驗證方法及工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定期

聽取驗證工作的詳細匯報。每年至少聽取一次有關投產后定

期持續監測和全面驗證的情況報告,視情況聽取投產前全面

驗證情況的報告。

(五)清楚了解現有資本計量高級方法存在的問題對本銀行

風險計量、業務活動和資本充足性的影響,負責審批重大修

改或重新開發建議,向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匯報資本計量

+

高級方法的修改情況。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指定驗證主管部門,負責集團資本計量高級

方法的驗證工作,并組織開展本銀行不同層面資本計量高級

方法的驗證工作。

驗證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集團或本銀行驗證政策的組織落實,統一驗證工

作框架和理論方法,規范驗證工作流程。

(二)組織開展集團或本銀行的全面驗證工作,負責重要風

險資本計量方法的投產前和投產后全面驗證。

(三)協調開展本銀行各類風險計量高級方法的驗證工作,

明確各階段的驗證主體。

(四)撰寫集團或本銀行驗證報告,確保董事會及其授權委

員會、高級管理層和模型應用主體了解集團和各層面資本計

量高級方法的驗證情況、主要驗證結果和改進建議。

(五)向計量模型設計開發主體、模型應用主體反饋驗證信

息,提出改進和糾正建議C

第二十四條驗證主體的職責設定應滿足獨立性要求。投產前全面驗

證工作的執行主體應與計量模型設計開發主體保持獨立,定

期持續監控和投產后全面驗證工作的執行主體應與政策制定

主體、模型應用主體保持獨立。驗證執行主體不應從模型應

用主體的商業活動直接獲益。

第二十五條計量模型設計開發主體應負責提供驗證工作所需建模

數據樣本、模型方法、重要假設、建模過程、使用說明以及

模型局限性等方面的文檔資料。如驗證結果涉及計量模型的

改進和重新開發工作,原則上由原模型設計開發主體負責。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建立一套關于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證工作

+

的報告體系。根據驗證類別、頻率、重要性和報告用途的不

同,報告體系應明確各類驗證報告的發送范圍、報告內容及

詳略程度,確保報告信息與報送頻度滿足本指引和銀行內部

風險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負責對本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

法驗證工作進行監督,評估驗證政策、管理架構、組織流程、

實施重要環節和報告機制等的適生性、獨立性和有效性,確

保驗證主體能夠對模型和支持體系進行獨立公正的查驗。

第二十八條內部審計應每年開展一次,涵蓋驗證工作的全過程。內

部審計部門應及時向高級管理層反饋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定

期向董事會或其授權委員會報告審計結果。

第二十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本銀

行驗證工作政策、流程和方法。

第四節驗證流程和方法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對每一階段的驗證都應建立相應的程序,明確驗

證范圍和內容,選擇合適的驗證方法,制定詳細驗證操作規

程,合理安排各項驗證工作的順序與驗證頻率,確保驗證工

作按計劃運行。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的驗證流程應包含臉證觸發機制,確保驗證過

程能夠及時捕捉計量模型表現和支持體系的變化,適時啟動

驗證工作。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的驗證流程應包含應變機制,確保驗證對象或

驗證工作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重大調整時,可及時記錄

和檢查驗證工作的變化,做好應對變化的工作預案,確保變

化不阻礙驗證工作的順利實施。

+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充分了解資產組合風險特征和資本計量高

級方法的特點,對不同資產組合的不同風險設計適合的驗證

工具和方法,確保驗證技術手段能有效實現驗證目標。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同時采用定量和定性的驗證方法。定量驗證

側重于通過統計方法等技術和數學計算,對比計量模型估計

值與實際結果。定性驗證側重于通過專家評估等方法,評估

計量模型和支持體系相關治理結構、政策、流程、控制、文

檔管理、模型結果運用等情況。

笫三十五條驗證主體應充分了解不同模型方法的局限性,針對計量

方法的弱點進行重點驗證。

第三十六條銀監會鼓勵商業銀行建立自動監測系統,確保持續定期

監測工作流程和標準的一致性。

第三十七條驗證主體應對驗證過程進行全面記錄,形成文檔。文檔

應至少包括驗證步驟、結果、報告、已識別的缺陷以及整改

措施、改進情況評估等。

第五節驗證支持體系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一套完整的驗證數據管理流程,確保

驗證工作基于準確、真實和完整的數據。商業銀行應當具備

能夠有效支持驗證工作的IT系統,提高驗證工作的自動化程

度,提升驗證工作的頻率和準確性。

第三十九條驗證數據管理流程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支持驗證工作的數據集,能夠完成輸入數據的清

理篩選、邏輯檢驗、后臺不同來源的數據對賬等功能,確保

用于驗證數據的準確性。如需建立驗證樣本數據集,應明確

抽樣標準。

+

(二)制定數據存儲的管理辦法,確保數據長期存儲的安全

性,滿足驗證工作對于數據觀察期的要求。

(三)制定手工錄入數據規則,龍數據輸入人員提供必要的

培訓,減少手工數據輸入錯誤。

(四)定期對驗證數據的質量進行評估。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應當保存與驗證工作相關的各類重要文檔,詳細

記錄驗證工作的全部內容,確保驗證工作能夠被檢驗和復制,

包括:

(一)高級計量方法開發技術文檔;

(二)各階段驗證工作的分析文件和報告;

(三)政策和流程的形成依據;

(四)根據驗證工作采取改進糾正措施的記錄;

(五)向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的匯報材料;

(六)內部審計報告;

(七)其他有助于第三方了解驗證合規性的文檔。

第三章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驗證

第一節總體要求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對內部評級體系進行投產前全面驗證,確保

內部評級模型具備投入使用的基本條件,內部評級體系滿足

《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的最低要求。

投產前全面驗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一)對風險參數量化模型及其他評級相關模型進行開發階

+

段驗證,并涵蓋風險量化的數據選取、風險估計、映射和參

數應用四個階段,包括對風險參數量化政策、流程、關鍵定

義、樣本數據、模型基礎假設和方法論等的驗證。

(二)對評級治理結構、評級體系設計、評級流程以及支持

內部評級的IT和數據管理進行驗證。

第四十二條商業銀行投產前全面驗證報告應作為內部評級體系投

入使用的審批依據,有關驗證結果應作為定期持續監測指標

閾值的確定依據。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對內部評級體系進行定期持續監控,通過一

系列監測指標評估計量模型和評級體系的表現,確保評級體

系得到合理應用,有關計量模型的風險區分、校準能力和穩

定性達到內部設定標準。定期持續監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

容:

(一)評級治理工作情況。

(二)評級系統運作情況,包括評級流程、評級推翻情況。

(三)評級政策執行和調整情況C

(四)評級使用情況。

(五)數據存儲和管理、維護情況和數據質量。

(六)評級指標或風險變量的穩定性和預測性。

(七)評級模型的穩定性。

(八)評級分布和評級遷徙情況。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根據不同資產特點結合客戶履約表現更新

情況確定合理的監控頻率,形成監測分析報告。遇重大市場

變動時,商業銀行應及時更新監控頻率。

第四十五條當設定監測指標突破閾值時,商業銀行應適時啟動投產

后全面驗證。

+

第四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結合對評級體系有效性年度檢查,對內部評

級體系進行全面驗證,為內部評級體系繼續使用或全面優化

提供依據。當商業銀行資產組合、授信政策及流程發生實質

性變化,或經濟周期等外部環境因素發生重大變化影響評級

體系運行環境時,商業銀行應及時啟動全面驗證。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本銀行內部評級體系和風險參數量化

模型的特點,采用至少兩種以上方法分別驗證模型的風險區

分能力、準確性和穩定性。驗證主體在了解模型邏輯和局限

性的基礎上,應能說明所選用驗證方法的理由及適用性,并

了解這些方法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對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和合格循環零售風險暴露,至少

每年重新確定一次存量客戶的分池;按照歸入零售敞口小企

業的標準,至少每年重新確定一次哪些小企業歸入零售敞口。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應通過基準測試評估現行評級體系與其他評

級結論的差異。商業銀行可根據所分析的評級模型特征和評

級體系選擇合理的基準,對模型結果和評級體系評級結杲分

別進行基準測試。

第二節對數據的驗證

第五十條驗證主體應對評級體系所用數據進行驗證,包括對模型開

發樣本數據和評級運行實際業務數據的驗證。

第五十一條驗證主體應對數據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全面性進行驗

證,審核模型自動輸入數據和人工補錄數據的采集范圍是否

適當、采集標準是否一致。

第五十二條驗證主體應對數據的準確性進行驗證,審核模型輸入數

據真實可靠,避免數據輸入出現重大偏差。

+

第五十三條驗證主體應運用勾稽關系檢查、橫向比較、趨勢分析、

缺失值、異常值、極端值等方法進行數據質量分析與檢查,

驗證數據在單一時點上經受邏輯檢驗的能力,以及在多時點

間連續性和一致性能夠經受統計檢驗、業務檢驗與邏輯檢驗

的能力。

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進行投產前驗證時,應對建模樣本數據進行審

查。

(一)驗證樣本完整性時,應重點評估樣本數目、觀察期、

滿足建立評級模型基本要求的情況,分析樣本數據的選取數

量、選取時間段和采集頻率對風險參數估計值準確性的影響。

(二)驗證樣本數據全面性時,應重點評估樣本選取方法與

步驟對樣本數據代表性的影響,評估樣本數據反映本銀行信

用風險暴露特征、信貸政策及外部經營環境的能力。

(三)驗證樣本數據準確性時,驗證主體應審核數據清洗方

法與過程對數據準確性的影響,并全面校驗違約客戶和違約

債項的標識情況C對于需采用抽樣方法驗證準確性的風險暴

露,應分析抽樣方法的代表性。

(四)審核模型開發團隊對樣本數據集主要缺陷的理解和處

理方法,評估上述處理對模型開發的影響。

第五十五條驗證主體進行投產后全面驗證時,應定期對評級體系所

使用數據和會計數據進行對賬,評估數據一致性程度。

第三節對評級模型的驗證

第五十六條驗證主體應對評級模型的關鍵定義的合規性進行核查,

主要包括違約定義與損失定義的合規性審查。

(一)審查違約定義與損失定義的界定與標識是否反映《商

+

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的核心要求,違約

定義的客觀標準與主觀認定是否合理。

(二)損失定義及實際執行是否持續涵蓋直接成本、間接成

本等具體內容。在業務實踐中是否具有合理性與可操作性。

(三)對于零售風險暴露的評分卡,還應檢查評分卡對不同

信用水平客戶的定義是否仍然滿足業務發展和管理需要。

第五十七條驗證主體應評估模型細分的依據和合理性,確保模型能

夠準確反映風險暴露風險特征。

第五十八條驗證主體應對評級模型方法論進行驗證,評估所選模型

的內在邏輯、合理性、適用性與局限性,同時應有證據證明

所選評級模型方法能夠準確反映評級對象的風險特征和周期

特征。當使用不同特性的評級體系時,驗證主體應能評價不

同評級方法論對估值準確性和穩定性的影響。

第五十九條驗證主體應評估模型參數和基本假設是否與實際資產

組合的風險特征和外部經營環境持續保持一致,在經濟環境

發生改變時,相關假設和參數是否持續合理C

第六十條驗證主體應檢查建模過程的合理性,包括樣本選取邏輯和

依據、數據清洗方法與過程、模型參數選擇、單變量分析、

多變量分析、樣本與總體的映射依據等。建模及模型優化過

程應有專門文檔,確保第三方復制。

第六十一條驗證主體應對模型結果進行驗證。

(一)對債務人評級模型,結果驗證包括集中趨勢確定的合

理性、輸出得分與等級對應過程與結果、模型輸出結果與人

工干預最終結果的關系、等級與違約概率對應的合理性等。

(二)對債項評級模型,結果驗證包括不同種類債項的債項

級別或違約損失率確定過程與結果的合理性,債項評級模型

+

輸出結果與人工干預最終結果的關系等。

(三)對于零售風險暴露,應檢查評分與風險參數對應關系、

實際結果與風險參數估計值的合理性,檢查風險分池的邏輯、

結構是否合理,基于風險劃分的風險參數計量結果是否準確,

資產池是否符合池內同值性和池間異質性要求。

第六十二條驗證主體應檢查模型的使用測試結果與實際業務的吻

合性,并就使用范圍建立文檔。

第四節對違約概率的驗證

第六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對違約損失率估值進行驗證。

第六十四條驗證主體應根據實際業務數據對債務人評級模型的區

分能力進行驗證,以確保模型能夠按照債務人風險大小有效

排序。模型區分能力應采用不少于兩種方法進行檢驗,包括

監測累積準確曲線及其主要指數準確性比率、ROC曲線及AUC

系數、條件信息嫡、Somers"、K—S檢驗結果等。

第六十五條驗證主體應根據實際違約頻率對違約概率估值的準確

性進行驗證。驗證主體應采用不少于兩種方法分析實際違約

頻率與違約概率估值的吻合程度,包括二項檢驗、卡方檢驗、

正態檢驗、紅綠燈方法、赫芬達爾指數等方法。

第六十六條驗證主體應根據實際業務數據對債務人評級模型的穩

定性進行驗證,檢驗違約概率估值在時間和客戶群變動情景

下是否具有穩定性。

(一)商業稅行應分析不同評級方法論對評級穩定性的影響,

設定內部穩定性監測指標。

(二)驗證主體應對不同時間段模型區分能力的穩定性進行

驗證,確保模型的區分能力至少在三年中滿足內部設定的穩

定性要求,并確保模型區分能力超過設定時限后隨時間段長

度的增大而逐漸減弱而非驟降。

(三)驗證主體應評估經濟和法律環境等模型使用前提條件

發生變化對違約概率估值穩定性的影響。

第六十七條對于零售風險暴露違約概率穩定性的驗證,除應滿足本

指引上條規定外,還應驗證資產分池的穩定性,評估新增客

戶在不同資產池之間的分布比例與原有客戶的分布比例的一

致性。

笫六十八條如果零售風險暴露的違約概率考慮了成熟性效應,驗證

主體應評估成熟性效應對違約概率估值穩定性的影響,包括:

(一)債項的成熟時間是否發生了變化。

(二)債項的賬齡分布比例是否發生了較大變化。

(三)未成熟零售風險暴露的違約概率調整參數是否恰當。

第六十九條驗證主體應根據實際業務數據對債務人違約概率估值

的審慎性進行驗證。審慎性驗證可通過統計方法比較違約概

率估計值與實際違約頻率,確保統計結果滿足內部設定標準C

第五節對違約損失率的驗證

第七十條商業銀行應參照本章第四節的相關要求,對違約損失率估

值的風險區分能力、準確性和穩定性進行驗證。

第七十一條驗證主體應驗證違約損失率估值考慮經濟衰退的方法

和程度。

第七十二條如運用清收違約損失率方法估算違約損失率,驗證應包

括對清收結束時間、可收回金額評估方法、成本評估方法、

貼現率選擇等的驗證。驗證主體應重點評估下列內容:

(一)賬齡分布(vintage)是否發生了變化,折現率是否包

+

含了對于回收現金流波動性所采取的溢價。

(二)折現率是否與回收現金流之間存在期限錯配。

(三)清收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汪和間接費用是否得到了合

理考慮。

第七十三條驗證主體應審閱違約損失率估計程序是否合理,即是否

按照構建開發數據集、評估違約債項的已實現違約損失率、

估計非違約債項的違約損失率等程序進行。

(一)驗證開發數據集時,驗證主體應評估違約債項樣本是

否有偏、是否包含違約情況相對較多和已實現違約損失率相

對較高的年度數據、風險因素與評級或分池時所用風險因素

是否有實質性差異、是否與違約概率所用違約定義保持一致。

(二)計算樣本違約債項的實際違約損失率時,應運用適當

方法評估經濟衰退對違約損失率的影響。

(三)估算非違約債項的違約損失率時,應基于實證研究分

析與其類似的違約債項已實現違約損失率的分布情況C

1、使用模型(如回歸模型)直接得出或調整得出違約損失率估

計值時,驗證應通過樣本外檢驗評估模型的預測能力。

2、運用專家判斷對違約損失率估計值進行調整時,驗證應重點

檢查調整依據和程序透明度,并檢查調整政策執行情況的一致

性。

第七十四條驗證主體可運用基準測試和返回檢驗的方法對違約損

失率估值的準確性進行驗證。進行基準測試時,驗證主體應

重點考慮違約定義差異、數據樣本差異以及有關貸款收回、

損失和貼現率評估方法差異對基準比較結果的影響。銀監會

鼓勵商業銀行設定內部基準進行測試。

+

第七十五條對零售風險暴露的違約損失率估計值進行驗證時,應涵

蓋違約損失率池內債項同質性、池間異質性以及違約損失率

參數設定的準確性。

第六節對違約風險暴露的驗證

第七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參照本章第四節的相關要求,對違約風險暴

露估值的準確性和穩定性進行驗證。

第七十七條驗證主體對違約風險暴露驗證應側重于對估計程序的

評估。

(一)商業銀行評估違約風險暴露估值樣本數據時,應關注

數據的完整性,包括違約后被收回的債項。

(二)驗證主體應審核違約風險暴露估算的驅動因素的合理

性,關注風險暴露估值過程中是否考慮到以下因素:影響借

款人要求獲取資金的因素、影響商業銀行提供貸款的因素、

可能作為借款人的其它資金來源的第三方態度、特定債項的

性質等C

(三)運用專家判斷對違約風險暴露估計值進行調整時,驗

證應重點檢查調整依據和程序透明度,并檢查調整政策執行

情況的一致性。

第七十八條商業銀行對非衍生工具的表外資產項目使用100%的

CCF或UR,對表內項目使用當前未償還余額時,一般不要求

驗證風險暴露估計值的準確性。但驗證主體應評估風險暴露

估計值的保守程度。

第七節對IT系統的驗證

第七十九條驗證主體應審核內部評級1T支持系統數據內容的全面

+

性、完整性與有效性,建立的數據倉庫與風險數據集市是否

符合《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第七章的

核心要求,內部評級IT系統與其它IT系統是否達到有效整

合、數據口徑是否達到統一等。

第八十條驗證主體應審核內部評級IT系統是否能有效支持評級運

作、評級模型開發、評級模型的驗證與優化、內部評級數據

管理、風險報告等,數據采集、數據清洗、存儲、備份、業

務數據的定期加載、數據取樣和數據分析等功能是否完善。

第八十一條驗證主體應審核內部評級的程序編碼是否經過生產測

試,能否給出準確的評級結果。

第八十二條驗證主體應審核內部評級1T系統是否具有可靠性與安

全性。對系統的安全性與穩定性是否進行過測試,是否備有

相關政策與措施控制數據的存取,是否有完整備份、復原及

應變計劃,以保證數據的完整性免受危機或災難事故的影響。

第八十三條驗證主體應審核內部評級IT系統是否具有靈活性,即

能根據需要及時擴展配置足夠資源,以滿足內部評級體系以

及模型開發和運行對信息不斷增加的需求,確保數據庫擴展

過程中不發生信息丟失的風險。

第八節對政策和流程的驗證

第八十四條商業銀行應驗證風險計量體系中的政策和流程能夠在

計量模型的基礎上服務于對風險進行準確、穩健和穩定的計

量。

第八十五條驗證主體應對政策流程進行定性驗證。

(一)驗證政策流程的合規性,評估相關政策是否滿足本指

引及銀監會《商業銀行銀行賬戶信用風險暴露分類指引》、《商

+

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商業銀行信用風

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和《商業銀行專業貸款監管資本

計量指引》的要求。

(二)驗證風險計量政策流程設置的依據和合理性,確保正

確獲取風險參數估計值。依據包括模型特點、評級方法論和

評級獨立性,合理性包括評級更新頻率、評級加速條款的使

用和評級人員的專業資格等。

(三)驗證政策和流程是否合理界定風險計量和風險管理的

關系。

(四)驗證違約定義的完整性和維護及時性,包括技術性違

約確定依據和合理性。

(五)驗證評級發起、認定、推翻和更新等政策流程的依據

和合理性,檢查推翻政策執行過程中是否主要依據模型未涉

及的相關信息,是否有對同一風險因素重復考慮的情況等。

(六)驗證對集團客戶評級政策的合理性。

第八十六條驗證主體應盡量采用量化方法對政策和流程進行驗證C

(一)驗證政策流程對風險計量的準確性的影響,用實際數

據分別檢驗模型計量結果和評級體系認定結果的吻合程度,

分析政策和流程對風險計量準確性的影響。

(二)驗證政策流程對風險計量的區分能力的影響,用實際

數據分別檢驗模型計量結果和評級體系認定結果的吻合程

度,分析政策流程對風險計量的區分能力的影響,特別關注

違約定義的完整性維護和對技術性違約的處理對區分能力的

影響,關注其他類評級推翻政策對區分能力的影響。

(三)驗證政策執行的一致性,評估和計算同一政策在商業

銀行內部不同組織架構和范圍的理解、執行差異,特別關注

+

基于專家判斷評分卡在執行中的一致性。結合對準確性和區

分能力的驗證結果,評估政策在不同區域和層次中的效果。

(四)評估政策流程和模型對風險計量影響的相關性,對于

發生高相關性情況時,應特別關注政策流程制定的合理性。

第八十七條驗證主體應重點監測評級推翻的情況。對評級推翻的驗

證可分推翻性質、授權人員和頻率等緯度進行。推翻驗證應

對照風險計量模型結果,審查不同推翻環節的推翻決定和程

度對評級體系穩定性的影響,分析推翻政策和授權的合理性。

(一)應分別對評級人員推翻模型結果、評級認定人員推翻

評級發起人員評級結果分別驗證。

(二)對于零售敞口,分池結果一般不允許推翻,評分卡的

評分結果只能由評級認定人員推翻。

(三)如果存在頻繁評級推翻,商業銀行應檢查內部評級體

系相應環節可能存在的問題。商業銀行可采用下列方法評估

評級推翻情況:

1、推翻比例檢驗,分析推翻比例是否高于內部設定的容忍值C

2、推翻程度檢驗,檢驗等級變化大于內部設定級別的現象在

所有推翻中所占比例是否高于內部設定的容忍值。

第四章市場風險內部模型驗證

第一節總體要求

第八十八條商業策行應對用于市場風險資本計量的風險價值模型

以及與之相關的產品定價模型進行驗證。模型驗證所針對的

市場風險范圍與按內部模型法計提市場風險資本的市場風險

范圍一致。

+

第八十九條商業銀行引入模型估算新交易產品或新交易業務的風

險價值時,有關模型應經過投產前驗證,確保模型對該產品

或交易的估值和風險計量達到內部模型法要求。

第九十條商業銀行投產前全面驗證報告應作為有關模型應用于新產

品、新交易的審批依據,驗證結果應作為定期持續監控指標

閾值的確定依據。

笫九十一條商業銀行應每日通過基于理論損益或實際損益的返回

檢驗等手段對投入使用的市場風險內部模型進行持續監控,

監控過程及結果文檔記錄應確保獨立第三方充分了解持續監

控情況。

第九十二條如返回檢驗結果突破次數超過設定閾值,應及時書面報

告商業銀行內部負責市場風險管理的高級管理層成員,并適

時啟動投產后全面驗證。

第九十三條商業銀行應每年對市場風險內部模型進行全面驗證和

評估,以確保模型可滿足市場及本銀行業務發展的需要。

第九十四條當商業銀行持續監測結果表明需要進行全面驗證、或市

場風險內部模型出現如下變更時,需全面驗證模型對風險變

化的反映能力:

(一)當內部模型的假設、計量方法或使用的市場數據類型、

數據加工方法發生重大改變時

(二)當市場發生顯著的結構性改變或商業銀行的業務紐合

構成發生重大改變,從而可能使內部模型不再足以包含所有

影響市場風電的重要因素、或無法適用于當前狀況時

(三)當由于增加新的模塊及功能導致系統升級。

笫九十五條銀行應通過理論損益返回檢驗對模型進行驗證。商業銀

行還可以根據自身風險和組合結構特點,自行采取以下一種

+

或若干種方法,以更好地進行內部模型的驗證;如果監管機

構認為必要,可以要求特定商業銀行必須采取以下一種或若

干種方法作為常規模型驗證方法的補充。

(一)對更長歷史期間(如三年)進行基于理論損益的返回

檢驗,以提高返回檢驗的效力;但如果在上述更長的期間內,

商業銀行的內部模型或市場狀況曾出現重大變化、以致歷史

數據無法適用,則不應采取此種方法。

(二)對99%以外的置信區間進行基于理論損益的返回檢臉。

(三)對商業銀行的子組合(尤其是包含重要市場風險的子

組合)進行基于理論損益的返回檢驗。

第九十六條高級管理層除應履行本指引第二章的一般性職責外,還

履行下述工作職責:

(一)了解模型原理和基本方法、假設條件和局限性,正確

理解模型結果和相關報告。

(二)指派專門團隊進行內部模型驗證工作。

(三)負責模型用于本銀行資金交易業務的市場風險管理工

作或市場風險資本金計提的審批工作。

(四)批準并授權對模型進行修改或重新開發。

第九十七條市場風險驗證主體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從理論邏輯和本銀行實際情況出發,對邏輯及概念的

合理性進行評估,評估分析產品錄入是否準確,對有分拆錄

入的交易,評估分拆方式是否合理。

(二)通過基準測試與其他模型進行比較,如建立平行模型

或業界使用的其他模型。

(三)將模型得出的結果與實際數據進行比較,如通過對風

險價值模型進行返回檢驗。

+

第九十八條商業銀行市場風險驗證的文檔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對于商業銀行自行開發的模型,模型開發團隊應提交

開發過程文檔,具體包括:模型理論推導、編碼說明、程序

源代碼、開發過程測試及驗證文檔、使用說明等;完整的模

型開發文檔應滿足復制模型的需要。采用外購模型的商業銀

行,應向系統提供方要求提供充分的模型使用手冊及技術文

檔,如模型所用理論公式等。這些文檔在模型的審核及驗證

工作中是不可或缺的。

(二)模型驗證團隊需提供完整、充分的驗證文檔,包括模

型理論說明、定價公式推導、數據來源、平行模型結果對比

等。模型驗證人員還需在驗證報告對模型的有效性進行判定,

并說明原因。

第二節對市場風險內部模型輸入數據、參數和假設的驗證

第九十九條商業銀行需確保其輸入市場風險內部模型的數據準確、

完整、及時C模型輸入數據可分為交易及頭寸數據、市場數

據及模型的假設和參數。

第一百條交易及頭寸數據,包括手工輸入或由系統接口導入的數據。

商業銀行應確保其市場風險內部模型中的交易及頭寸數據傳

輸順暢、數據準確有效,并與交易底單、交易系統及后臺會

計處理中的數據一致。

模型初建時,商業銀行應選取驗證時點,對該日的新增交易

數據及持倉數據進行比照;對于模型變更等其他類型驗證,

商業銀行可采取抽樣方式進行輸入數據的驗證。

第一百。一條外部提供的市場數據,是指由第三方提供的用于產

品估值及風險價值計算的數據,包括收益率曲線、匯率等。

+

商業銀行可通過比照多個外部機構提供數據進行交叉驗證。

第一百。二條自行生成的市場數據,如商業銀行針對其自有的投

資組合、交易對手、客戶建立了更適合的市場數據采集或計

算方式,可采用自行生成的市場數據作為模型輸入數據,但

必須事先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并得到批準后方可正式采用。

申請及審批過程中,商業銀行應至少提供如下資料:

(一)本銀行自行開發的市場數據采集或計算方法的詳紐說

明及技術文檔;

(二)本銀行自行開發的市場數據采集或計算方法相對于第

三方獨立機構的優勢。

第一百。三條對于內部模型主要假設和參數的驗證,商業銀行可

以采取基于理論損益的返回檢驗。

(一)對于內部模型計算方法的驗證,商業銀行可以采用內

部模型所使用的方法或類似方法,通過自行編程、Excel計算

表等方式,獨立地計算模型的產出結果,并與內部模型產生

的結果進行比較C

(二)對于內部模型市場數據的驗證,商業銀行可以采取統

計方法對市場數據與業界公認的數據供應商的數據進行比

較,以驗證有場數據的準確性;或者可以通過自行編程、Excel

計算表等方式處理原始數據并與之前加工后的數據進行比

較,以驗證市場數據加工的準確性。

第三節對市場風險內部模型計算處理過程的驗證

第一百。四條商業銀行如采用風險價值(VaR)模型計量市場風險

資本金,應對風險價值模型中的單個產品定價模塊及風險價

值分別進行臉證。

+

第一百。五條商業銀行應對其VaR系統中的各類產品估值和定價

模型進行驗證,以避免由“定價黑匣”帶來的損失。驗證主

體應根據模型開發文檔,對不同產品定價模型進行逐項推導,

判定其準確性和合理性;還應通過自行建模、平行計算、提

取第三方機構公布定價數據等方式進行驗算,驗證模型結果

的準確性。

單個產品定價模型驗證可根據產品類型及特征,抽取一定產

品或交易樣本進行。

第一百。六條商業銀行應基于對風險價值模型中的單個產品定價

模塊的驗證,對模型輸出的風險價值進行驗證。銀監會鼓勵

有能力的商業銀行選取個別交易日,建立平行模型計算該日

風險價值,并將平行模型風險價值與內部模型計算得出的風

險價值結果進行對比。對于持有頭寸較大、產品較復雜的商

業銀行,風險價值模型復制難度較大,可采用理論損益的返

回檢驗,將內部模型計算得出的風險價值與當日理論損益進

行對比C

商業銀行應記錄內部模型計算得出的風險價值和驗證對比結

果,并參考《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監管指引》中的返回檢驗

突破次數及所屬分區對模型進行相應處理。

第一百。七條在進行內部模型驗證時,商業銀行內部需根據其日

常風險管理的經驗及需求,預先確定合理的容忍度水平;并

將驗證過程產生的差異與容忍度水平相比較;如果差異超過

容忍度水平,模型驗證主體應根據問題類型及時將問題反饋

模型開發主體/外部的模型提供商或市場數據供應主體,并報

知高級管理層;同時,模型驗證團隊需與開發團隊、模型提

供商或市場數據提供商共同確定問題產生原因,并盡快進行

+

模型或市場數據的修正和完善。如果問題是由模型提供商或

市場數據供應主體造成的,商業銀行還應及時向監管機構報

告。

第四節對市場風險內部模型輸出及報告的驗證

第一百。八條商業銀行需對模型報告系統進行驗證,確保模型結

果轉化為可用的決策輔助信息過程的合理性。需驗證的模型

報告內容包括:

(一)供高層管理者閱讀的輸出概要

(二)模型運行結果

(三)模型主要假設和局限性的闡述

(四)對于模型假設和參數的獨立審查意見

(五)作為模型結果及假設的補充,還應定期提供敏感性分

析、情景分析結果

(六)審計團隊定期提交的模型輸入數據的審核報告

第五章操作風險高級計量體系驗證

第一節總體要求

第一百。九條對操作風險高級計量體系的驗證應涵蓋操作風險資

本計量的重點領域,包括對高級計量法和支持高級計量法相

關體系的驗證。

第一百一十條商業銀行應對高級計量體系的模型開發階段進行投

產前驗證,重點對模型重要假設、輸入數據、參數設置、建

+

模過程和試運行效果進行全面檢驗,確保高級計量模型具備

投入使用條件。

第一百一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對影響系統運行和結果的相關基礎設

施的支持性功能進行驗證,確保相關基礎設施支持模型計算

的順利實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商業銀行應持續監測高級計量體系的運行狀況,確

保高級計量體系的運行遵循相關政策、流程等要求,并在需

要時及時進行局部修正。

第一百一十三條商業銀行應至少每二年進行一次全面驗證,為高級

計量體系繼續使用或全面優化提供依據。當操作風險狀況、

操作風險管理體系的方法論或假設、業務環境和內部控制因

素發生重大變化、發生重大的操作風險損失時,商業銀行應

及時啟動全面驗證,對高級計量體系的準確性、穩健性和敏

感性進行評估。

第一百一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業務性質、規模、產品復雜程度和

風險管理體系以及高級計量體系(試)運行的基本情況選擇

合適的驗證方法,驗證方法應考慮市場和操作環境的變化。

商業銀行可根據需要綜合采取多種驗證方法,如基準檢驗、

返回檢驗、壓力測試等。商業銀行應對驗證方法定期進行檢

驗,以確保該方法的適用性。

第一百一十五條商業銀行無論選擇何種驗證方法,都應通過對高級

計量體系政策、流程、數據和輸入數據、模型假設、參數以

及建模過程的驗證,確保高級計量體系的準確性、穩健性和

靈敏性。

(一)準確性驗證,驗證計量結果反映實際結果的準確程度。

(二)穩健性驗證,驗證計量結果的穩健程度,模型置信水

+

平至少應達到99.9%,并與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基本保持一

致。

(三)靈敏性驗證,在業務環境和內部要素發生變化時,比

較前后計量結果的差異,確定該計量體系風險敏感性。

第一百一十六條商業銀行使用高級法計量操作風險時,應考慮不同

方法的特征,如使用評分卡技術計量操作風險時,應側重驗

證專家的主觀判斷、定性評估數據、映射邏輯關系等的準確

性和穩健性;使用內部計量法計量操作風險時,應側重驗證

風險敞口指標、損失概率與事件損失值設置的準確性和穩健

性等;采取損失分布技術計量操作風險時,應側重驗證內部

損失數據和外部數據清洗與混合使用、損失概率的分布函數

與事件損失強度、不同業務條線的損失分布的重要統計特征

(如時間差異性、異質性和相關性等)、以及四類要素(內部

數據、外部數據、情景分析、業務環境和內部控制)在總體

操作風險計量中的權重。

第一百一十七條內審部門除應履行本指引第二章一般性職責外,還

應檢查操作風險損失數據的報告,并檢查損失監控、歸并和

報告的一般性流程,作為其對業務和功能單元的日常檢查之

第二節驗證程序

第一百一十八條商業銀行應對每一階段驗證建立相應的程序,規范

關鍵風險要素識別、檢查驗證、持續監測、變化控制、結果

分析、校準和批準、報告及整改、文檔化等工作步驟。

(一)識別操作風險管理體系和操作風險計量系統所要驗證

所有關鍵風險要素,定義操作風險內部驗證范圍,確定關鍵

+

風險要素的定義,列出本銀行接受驗證所有關鍵風險要素詳

列清單。

(二)選擇驗證方法,配置充分的驗證資源,制定驗證規程,

合理安排各項驗證工作的順序與驗證頻率,對不同模型或關

鍵風險要素進行獨立檢查驗證。

(三)對內部驗證工作的全過程進行動態持續監測,當內部

控制和業務環境或其它關鍵風險要素發生重大變化時,要及

時進行重新險證,確保驗證工作按計劃運行。

(四)當驗證工作因被驗證對象或驗證工作條件發生重大變

化而導致重大調整時,應及時記錄和檢查驗證工作的變化,

做好應對相應變化的工作預案,確保變化不阻礙驗證工作的

順利實施。

(五)對比驗證結果和實際結果之間的差異,包括將操作風

險資本和內部數據庫的最大損失、同期計總損失、外部數據

的損失、同等操作風險資本估值相比較;分析差異及產生原

因,對相關關鍵風險要素做相應的調整C

(六)選擇適當的基準對驗證結果進行校準,確保計量結果

符合設定標準。

(七)驗證結果及整改建議應及時向高級管理層報告。

(A)驗證過程文檔記錄,驗證主體應對驗證過程進行完整

文檔記錄,包括驗證政策、流程、方法、頻率、步驟、結果、

報告、已識別的缺陷以及整改措施等,確保獨立第三方的檢

驗和復制。

第三節對高級計量體系政策和流程的驗證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高級計量體系政策的驗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

+

面:

(一)商業銀行是否制定了明確的高級計量體系政策并在全

行有效推行;

(二)政策中是否明確規定了有效的公司治理、計量流程、

計量方法與模型、計量結果及應用、計量報告等內容;

(三)政策是否涉及操作風險管理框架的有效性,是否包括

對操作風險管理框架的檢查和更新程序;

(四)政策是否要求高級計量方法在不同業務條線的一致性,

并要求操作風險管理框架相關標準以及本行政策和程序的合

規性。

第一百二十條對高級計量體系流程的驗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

面:

(一)商業銀行是否制定了高級計量管理流程并在全行有效

推行;

(二)是否明確包括識別、評估、監測、控制和緩釋以及報

告等環節;

(三)識別環節是否明確包括對相關關鍵風險要素的評估,

包括業務環境和內部要素;是否明確定義風險計量的范圍;

是否明確內部和外部數據源、收集程序和存儲;是否制定了

損失數據標準等;

(四)評估環節是否明確包括數據輸入標準的設定及數據清

洗,模型假設和參數,建模過程和結果輸出;操作風險資本

要求估值調整的測試和核驗,包括操作風險敞口及其所含假

設、高級計量模型和操作風險資本要求等;

(五)監測環節是否明確包括定義操作風險管理系統監控的

操作風險范圍,評價操作風險管理系統是否監控所有重大活

+

動和風險敞口;關鍵風險指標/損失數據/合規報告以及風險

估值是否與定性自我評估結果相一致;監測操作風險管理系

統的表現和穩健性,并對系統內含的統計關系和假設進行檢

查等;

(六)控制環節中,當業務環境和內部要素重大變化、模型

假設和參數重大調整、新產品和新業務等出現時是否有明確

的應對預案進行及時處理,包括控制標準和控制流程等;

(七)緩釋環節中,業務環境和內部要素重大變化、模型假

設和參數重大調整、新產品和新業務等出現時,商業銀行及

時執行了相應的應對預案之后,是否執行了相應緩釋措施應

對殘余風險,包括需要時暫停某些業務、實施特定的投保安

排以及適當提高操作風險資本要求等;

(八)報告環節包括明確書面驗證程序以記錄風險量化分析

模型的開發、運行等情況;文檔化工作是否完整;是否有明

確的報告路線及是否遵從管理信息報告程序等。

第四節對高級計量方法數據的驗證

第一百二十一條對數據的驗證須包括對內部數據、外部數據、情景

分析數據、與業務環境和內控因素有關的數據的驗證。數據

驗證重點考慮確定外部數據使用條件的流程,以及內外部數

據標準化方法;生成情景分析數據的標準以及本銀行數據精

細度的合適水平,情景數據假設的合理性;業務環境和內部

控制要素選擇的適當性以及如何將其整合到計量系統。

第一百二十二條高級管理層應定期檢查業務部門或支持部門提交的

損失數據。檢查流程應要求業務條線負責人或操作風險負責

人確認報告數據的完整性,并識別損失報告中存在的不足。

+

第一百二十三條風險和控制自我評估程序中應能對報告事件的周期

樣本測試進行檢驗,如可能還應在損失數據庫和相關的子系

統中進行比較,該子系統可監控第一手損失數據。

第一百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操作風險事件數據收集系統應不僅涵蓋損

失結果,還能為潛在的調查提供支持,并應支持成因關系分

析文檔化工作,并可用以生成可追溯的記錄,使事件可按適

當的授權處置并在對應的總賬或子系統中得以沖銷。

第一百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對不同業務、不同支持功能部門或不同

地域的損失數據趨勢做比較分析,以確保定性做法的有效性

和完整性,例如管理監督和自我評估。該比較分析應設置合

適的轉換因子以確保比較的可比性和公平性。

第一百二十六條所有閾值之上的重大數據應接受驗證以確保其充分

性和適當性。損失數據的閾值設置應考慮計量模型的敏感性

和管理評估的有效性,即閾值以下的損失事件不會對預期損

失和非預期損失及相應的監管資本產生重大影響,也不會削

弱本行操作風險管理的有效性C

第一百二十七條輸入數據應合理設置,覆蓋主要風險,收集方法一

致,并能支持業務管理等。商業銀行應對高級計量模型的輸

入數據建立明確的標準,對輸入數據進行有效的清洗,對輸

入數據進行持續性驗證。

第五節對高級計量體系的模型驗證

第一百二十八條應確保模型的輸入參數和輸出結果之間的關系穩

定,概念、假設和參數設置合理可行,包括操作風險敞口、

數據生成模型和操作風險資本要求等所含假設,相關技術透

明直觀。

+

第一百二十九條檢查內部數據、外部數據、情景分析數據、業務環

境和內控因素在操作風險計量系統中所占的權重,確保該權

重的合理性;并對外部數據的引入、情景數據的生成以及業

務環境和內控因素量化等條件進行驗證,確保邏輯合理,結

果可行。

第一百三十條檢查高級計量模型中對分布函數的選擇,不論分布

函數是由歷史數據導出還是模擬生成,應確保分布函數符合

本銀行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面臨的操作風險損失分布狀況。

第一百三十一條檢查高級計量模型對低頻高損事件反映的充分性,

特別是檢查本銀行操作風險壓力測試結果反映低頻高損事件

的穩健性和敏感性。

第一百三十二條檢查操作風險的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計算的準確

性。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之間的邏輯應直觀合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檢查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確保相關系數假設合理,

確保歷史數據或情景數據的相關系數符合實際情況。

第一百三十四條檢杳各條線資本要求加總的合理性c確保高級計量

模型對各條線資本要求加總考慮了不同分布、相關性以及時

間差異性等因素。

第一百三十五條檢查模型輸出結果,分析模型結果與實際結果的差

異及原因。

第六章驗證監督檢查

第一節對商業銀行驗證工作的檢查

第一百三十六條監管部門應檢查評估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內

+

部驗證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情況,確保商業銀行采用內部評級

法計算的信用風險資本要求、內部模型法計算的市場風險要

求和高級計量法計算的操作風險資本要求充分反映銀行的風

險水平。

第一百三十七條監管部門應評估商業銀行所采用的驗證方法的合理

性和適用性,重點關注驗證工具和方法是否與資產組合的風

險特征及驗證各個階段的特點相適合。

第一百三十八條監管部門應將驗證數據管理流程和1T系統納入資

本計量高級方法的監督檢查,評估驗證工作的可靠性。

第一百三十九條監管部門應審查商業銀行的驗證階段是否覆蓋了本

指引要求的全部驗證工作,重點關注各驗證階段間的銜接情

況,檢查定期持續監控主要發現是否作為全面驗證的依據、

全面驗證結果是否作為定期持續監控指標的制定依據。

監管部門應評估商業銀行驗證觸發機制和應變機制的執行情

況,檢查驗證中發現問題是否得到及時糾正。

第一百四十條監管部門應檢杳商業銀行驗證結果的運用情況,評

估商業銀行根據驗證結果完善風險量化模型和支持體系的情

況,確保驗證結果促進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持續優化。

監管部門應了解商業銀行用于基準測試的基準選擇依據,評

估基準測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必要時銀監會應要求商業銀

行提供相關信息,通過機構間比較衡量各商業銀行驗證工作

質量。

第一百四十一條監管部門應審閱商業銀行驗證有關文檔,并根據文

檔抽樣復制相關驗證工作,評估文檔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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