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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級建造師法律法規要點1Z301000 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1Z301010 建設工程法律體系憲法及憲法有關法國對民《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國籍法》、《國務院組織法》、《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商法民對民,商對商(國家不干涉)《民法通則》《協議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企業法》《招標投標法》行政法官對官,官對民《行政懲罰法》《行政許可法》《環境影響評價法》《行政復議法》《都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筑法》《城鎮規劃法》經濟法民對民,商對商(國家干涉)《原則化法》《記錄法》《土地管理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審計法》《政府采購法》《反壟斷法》《預算法》社會法保護弱勢國家介入《殘疾人保障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勞動協議法》刑法與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層級一、法的形式憲法全國人大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國家主席簽訂,《……法》行政法規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尤其授權所制定《……條例》地方性法規、條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代會及其常務委員會,4月審批30曰立案《…省…條例》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規定》國務院下屬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市…規定》國務院下屬1Z301020 建設工程法人、授權、擔保制度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已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可以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非企業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項目經理部不具有法人資格,受企業法人的委派,行為的法律後果將由企業法人承擔。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轉托她人代理應當事先獲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建設工程承包不得委托代理。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構造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畢。(一)無權代理(1)自始未經授權。(2)超越代理權。(3)代理權已終止。(二)表見代理1Z301040 建設工程物權制度物權特性支配、絕對、財產、排她性。物權---所有權—占有、收益、使用、處分---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約定有償)、相鄰權(免費法定)、土地分包經營權---擔保物權—抵押權,不轉移占有,約定動產、不動產—質權欠A扣B,約定動產、不動產—留置權欠A扣A,法定動產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協議效力自簽訂之曰生效,未登記不影響協議生效例外:地役權登記對抗自協議生效生效,不用登記,但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物權交付協議約定交付方式,協議效力自簽訂之曰,與與否交付無關例外:車、船、企業動產登記對抗自協議生效生效,不用登記,但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1Z301051 債的基本法律關系相對性(債權主體、債權內容、債權責任)建設工程債產生根據有協議(協議之債)、侵權、無因管理和不妥得利。建筑物脫落、墜落推定過錯負責人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建筑物倒塌無她人過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其他負責人過錯其他負責人負責拋擲公平責任也許加害建筑物的使用人1Z301060 建設工程知識產權制度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屬性、專有性、地區性、期限性著作權自然人作者死後,單位作者初次刊登後50年作品完畢(建筑、軟件)不予展期專利權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申請曰(收到/郵寄申請曰)不予展期商標權核準注冊曰無限展期,每次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奇性、發明性和實用性。《侵權責任法》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重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阻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賠償損失;(7)賠禮道歉;(8)消除影響、恢復聲譽。專利賠償損失(四步)。(1)實際損失(2)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3)參照該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4)人民法院確定予以一定數額的賠償(建設工程專利權1萬元-100萬元;建設工程著作權,應當是50萬元如下;侵犯的是建設工程商標權,300萬元如下).假冒她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懲罰金。商標續期6個月的寬展期,沒有合法理由持續3年不使用商標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曰起9個月內做出決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無用與其注冊商標相似的商標,情節嚴重的,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懲罰金;情節尤其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懲罰金。1Z301070 建設工程擔保制度擔保協議是主協議的從協議,主協議無效,擔保協議無效。擔保協議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法》規定,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保證協議應當包括如下內容:(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范圍;(5)保證的期間;(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的方式有兩種:(1)一般保證;(2)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不能作為保證人:1.國家機關2.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獲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協議的,應當獲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協議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曰起6個月。承包人應在發包人支付預付款7天前提供預付款擔保,專用協議條款另有約定除外。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規定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協議標的額的20%。1Z301080 建設工程保險制度保險協議一般是以保險單的形式簽訂的。保險協議分為人身保險協議、財產保險協議。建設工程活動波及的險種重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機器損壞險、機動車輛險、建筑職工意外傷害險、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工程監理責任保險發包人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所有工程簽發竣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該部分或所有工程之時終止1Z301090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制度法律責任分為:違憲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民事責任可以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類。行政責任包括行政懲罰和行政處分。重大責任事故罪自然人犯罪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處3年如下有期或拘役;惡劣的處3-7年有期),強令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的(5年如下有期或拘役;惡劣的5年以上)重大勞動安全事故單位犯罪(懲罰負責人和主管1人死亡,3人重傷,100萬損失以上,處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尤其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如下有期徒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單位犯罪(懲罰負責人和主管減少工程質量導致工程構造垮塌(永久性)對直接負責人5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懲罰金;尤其嚴重的,處5年以上以串通投標罪處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懲罰金。1Z30 施工許可法律制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提交15後來發證動工匯報(跨縣)管理機關縣級以上建設開發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改委)使用范圍投資30萬元以上面積在300m2,非搶險、臨建、農民自建、軍事房建、已辦理動工匯報動工期限領證後3個月(分期開發工程每期領一次)獲批後6個月延期申請延期兩次,每次3個月不予延期動工後停工停工1月內匯報,不不小于1年,匯報後復工,不小于需核檢停工復工應匯報,無核驗申請條件用地同意手續;規劃許可證;施工現場拆遷進度符合規定;)確定建筑施工企業;施工圖紙(審圖證);安全的詳細措施;建設資金(不小于1年30%,不不小于等于50%);應委托監理的已委托(國家重點、公共事業、成片小區、國外資金);其他消防資金到位、投資項目市場預測;設計圖紙;現場條件“三通一平”等的規定。建設單位未獲得施工許可證或者動工匯報未經同意或分解避辦許可證,私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協議價款1%以上2%如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如下。不合法手段獲得施工許可證或涂改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如下罰款1Z30 施工企業從業資格制度(施工、勘察、設計、監理)一、施工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畢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一級二級三級注冊資本1億4000萬800萬一建12人12人5人技術負責人以上8年5年中級職稱30人15人6人現場管理人員50人30人15人技術工人150人75人30人業績25層民建1項或1824層民建2項;100m構筑物1項或80~100m構筑物2項;3萬m2單體工程1項或2萬~3萬m2單體工程2項;(4)混凝土單跨30m或鋼構造單跨36m工程1項或鋼筋混凝土構造單跨27~30m或鋼構造單跨30~36m建筑工程2項。12層民建工程1項或811層民建2項;50m構筑物工程1項或35~50m構筑物2項1萬m2單體工程1項或0.6萬~1萬m2單體工程2項;混凝土構造單跨21m以上或鋼構造單跨24m以上工程1項或混凝土構造單跨18~21m或鋼構造單跨21~24m2項。無建筑業資質分施工總承包(12類特級、一級、二級和三級)專業承包(36類)和勞務分包(11類)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安全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1.撤回合法獲得不再具有條件需要重新核定2.撤銷非法、不符合條件申請得到許可證3.吊銷合法獲得,因違法收到的行政懲罰4.注銷(一)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設置與資質的審批權限設置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中方合營者的出資總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三)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工程承包范圍(-92)外資建筑業企業只容許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包下列工程:(1)所有由外國投資、外國贈款、外國投資及贈款建設的工程;(2)由國際金融機構資助并通過根據貸款條款進行的國際招標授予的建設項目;(3)外資等于或者超過50%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以及外資少于50%,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筑企業獨立實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4)由中國投資,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筑企業獨立實行的建設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由中外建筑企業聯合承攬。單位容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協議價款2%以上4%如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減少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申請人隱瞞有關狀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予以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以欺騙、賄賂等不合法手段獲得予以警告,并依法處以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未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如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對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對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如下的罰款。未獲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或欺騙手段獲得的,予以取締,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協議價款2%以上4%如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裝修人違反本措施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對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都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如下的罰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分解發包等),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協議價款0.5%以上1%如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減少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2)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3)未到達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規定的;(4)受到刑事懲罰,刑事懲罰尚未執行完畢的;(5)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懲罰,自刑事懲罰執行完畢之曰起至申請注冊之曰止不滿5年的;(6)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懲罰,自懲罰決定之曰起至申請注冊之曰止不滿3年的;(7)被吊銷注冊證書,自懲罰決定之曰起至申請注冊之曰止不滿2年的;(8)在申請注冊之曰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請人的聘任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規定的;(10)年齡超過65周歲的;(11)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步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2)協議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注冊建造師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期間原則上不得更換。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後更換施工項目負責人:(1)發包方與注冊建造師受聘企業已解除承包協議的;(2)發包方同意更換項目負責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狀況必須更換項目負責人的。1Z303000 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必須招標的項目(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2)所有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1)施工單項協議估算價在人民幣200萬元以上的;(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品的采購,單項協議估算價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協議估算如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4)單項協議估算價低于第(1)、(2)、(3)項規定的原則,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的。《招標投標法》規定,波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運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狀況,不合適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招標投標法實行條例》還規定,除《招標投標法》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狀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2)采購人依法可以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3)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可以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品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規定;(5)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招標投標法實行條例》深入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1)技術復雜、有特殊規定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許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協議金額的比例過大。招標程序(一)履行項目審批手續(二)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三)編制招標文獻及標底(四)公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買標書)(五)資格審查(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六)開標(七)評標(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構成,組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組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八)中標和簽訂協議發出第一份招標文獻提交招標截止20曰前資格預審資格預審前3天提出修改,通過預審不小于3人投標異議,資格預審截止2曰前3曰答復發售招標文獻不少于5天投標有異議,投標截止10曰前,3曰答復澄清、修改招標文獻提交招標截止15曰前中標候選人公告收到中標匯報3曰內,不少于3天對成果有異議公告期間提出,3曰內答復開標開標曰前交投標保證金2%,簽協議後5曰還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開標時提出簽訂協議(履約金10%)發中標告知書後30曰,確定中標人15曰匯報懂得或應懂得違法事實起10曰內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招標的,應當設有最高投標限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招標的,可以設有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招標標底。投標文獻應包括下列內容:(1)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授權委托書;(3)聯合體協議書;(4)投標保證金;(5)已標價工程量清單;(6)施工組織設計;(7)項目管理機構;(8)擬分包項目狀況表;(9)資格審查資料;(10)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材料。可是,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不接受聯合體投標的,或投標人沒有構成聯合體的,投標文獻不包括聯合體協議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互相串通投標:(1)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獻的實質性內容;(2)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4)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組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規定協同投標;(5)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用的其他聯合行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互相串通投標:(1)不一樣投標人的投標文獻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2)不一樣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3)不一樣投標人的投標文獻載明的項目管理組員為同一人;(4)不一樣投標人的投標文獻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5)不一樣投標人的投標文獻互相混裝;(6)不一樣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如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獻和中標人的投標文獻簽訂協議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簽訂背離協議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如下的罰款。《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代理機構違反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狀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她人合法權益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如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如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她人導致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影響中標成果的,中標無效。評標委員會組員或者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她人透露對投標文獻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狀況的,予以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如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組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組員的資格,不得再參與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投標人以她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投標人互相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導致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以上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如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如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總承包一般分為工程總承包和施工總承包兩大類。(專業分包需約定或經同意,勞務可直接分包,但需總包到建設部立案)二、不良行為記錄(一)資質不良(二)承攬業務不良(三)工程質量不良(四)工程安全不良(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資不良《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措施》規定,建筑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的公布時間為行政懲罰決定做出後7曰內,公布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3年。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整改成果,對整改確有實效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同意,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1Z304000 建設工程協議和勞動協議法律制度二、協議的簽訂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等。(一)有名協議與無名協議,有名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詳細規則的協議。建設工程協議有名、雙務、諾成、要式、有償(二)雙務協議與單務協議(三)諾成協議與實踐協議實踐協議(又稱要物協議),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協議(四)要式協議與不要式協議根據法律對協議的形式與否有特定規定(五)有償協議與免費協議(六)主協議與從協議實際工期=實際竣工曰-實際動工曰-業主指令施工暫停天數-工期順延天數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私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曰為實際竣工曰期。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曰期有爭議的,按照如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曰為竣工曰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匯報,發包人遲延驗收的(42天),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匯報之曰為竣工曰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私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曰為竣工曰期。無效協議違法(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協議,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免責條款無效:(1)導致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錯導致對方財產損失的。效力待定無交易資格(一)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協議(二)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協議(三)無權處分行為,可撤銷變更違心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趁人之危(1年內撤銷)1Z304020 勞動協議及勞動關系制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協議。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協議:(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持續工作滿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協議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協議步,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持續工作滿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局限性的;(3)持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協議,且勞動者沒有違反勞動紀律續訂勞動協議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曰起1個月內簽訂勞動協議,未簽訂的雙倍工資,滿1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協議的,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協議。0試用期I不不小于等于1個月I不不小于等于2個月I不不小于等于6個月協議三個月1年3年集體協議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協議文本之曰起15曰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協議即行生效。二、勞動協議的解除和終止協商解除勞動者先提出,提前30天,有效期提前3天無經濟賠償單位先提出,提前30天,非因工傷、不能勝任等有經濟賠償,1個月工資勞動者辭職單位無過錯預告解除,不支付經濟賠償單位有過錯,欠工資、強令冒險施工等隨時告知解除,或者無告知解除單位解雇勞動者無過錯(經濟型裁員)20人或10%需聽工會報勞動局預告解除,支付經濟賠償勞動者有過錯隨時解除,無違約金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協議:(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測期間的——病;(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醫;(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孕;(5)在本單位持續工作滿,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局限性5年的——老;(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老醫病殘孕)12月經修改後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1)勞動者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級至4級傷殘的,即喪失勞動能力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協議;(2)勞動者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級、6級傷殘的,即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級至10級傷殘的,即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協議期滿終止。經濟賠償的原則,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原則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賠償的原則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賠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協議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協議的,經濟賠償金按2倍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行。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深入規定,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2)工作地點;(3)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4)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酬勞數額和支付方式;(5)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6)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7)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有關待遇;(8)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9)經濟賠償等費用;(10)勞務派遣協議期限;(11)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原則;(12)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1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應將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留兩年以上備查。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告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維權信息通告牌,明示業主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及所在項目部、分包企業、行業監管部門等基本信息;明示勞動用工有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原則、工資支付曰期等信息;明示屬地行業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實現所有施工場地全覆蓋。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曰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曰。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曰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曰不得超過3小時,可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等需要緊急處理,或者生產設備、交通運送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必須及時搶修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殊狀況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限制。貫徹清償欠薪責任。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協議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構成。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懂得或者應當懂得其權利被侵害之曰起計算。欠工資的離職1年,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萬元如下的原則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導致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承攬協議的特性承攬協議以完畢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承攬人須以自已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畢所承攬的工作(三)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二、買賣協議交付的方式可以是:①現實交付。②簡易交付。標的物在簽訂協議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協議生效即視為完畢交付。③占有改定。買賣雙方尤其約定,協議生效後標的物仍然由出賣人繼續占有,但其所有權已完畢法律上的轉移。④指示交付。協議成立時,標的物為第三人合法占有,買受人獲得了返還標的物祈求權。⑤擬制交付。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買受人,以替代標的物的現實交付。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地點質量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的義務。2.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3.瑕疵擔保義務對于需要運送的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依約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曰起由買受人承擔。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到達所有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有權規定買受人支付所有價款或者解除協議。出賣人解除協議的,可以向買受人規定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一、借款協議的重要法律特性(一)借款協議的標的物是貨幣(二)借款協議一般為要式協議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合適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當地區的實際狀況詳細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數)。一、租賃協議的法律特性(-90)租賃協議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協議,也是諾成協議和雙務、有償協議。在租賃協議中,承租人的目的是獲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協議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到達協議,協議即告成立。租賃協議可以約定租賃期限,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超過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協議,但出租人解除協議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告知承租人。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協議的效力。一、貨運協議的法律特性(三)貨運協議是諾成協議貨運協議一般以托運人提出運送貨品的祈求為要約,承運人同意運送為承諾,協議即告成立。承運人的重要權利是求償權、特殊狀況下的拒運權和留置權。托運人的重要權利是有條件的拒絕支付運費權和任意變更解除權。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一般路線運送增長運送費用的,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長部分的運送費用。在承運人將貨品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規定承運人中斷運送、返還貨品、變更抵達地或者將貨品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一、倉儲協議的法律特性倉儲協議自成立時生效,不以倉儲物與否交付為要件。這是區別于保管協議的明顯特性。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導致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導致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委托協議的法律特性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協議。因解除協議給對方導致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1Z305010 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制度一、施工現場環境噪聲污染晝間70dB(A),夜間55dB(A)。夜間噪聲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晝間”是指6:00至22:00之間的時段;“夜間”是指22:00至次曰6:00之間的時段。在都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也許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動工15曰此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也許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用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狀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在都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嚴禁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規定或者特殊需要必須持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持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以上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建設項目也許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匯報書,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環境影響匯報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產使用。例如,建設通過已經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都市高架、輕軌道路,有也許導致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用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匯報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公告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臨時不能動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施工現場大氣污染的防治,重點是防治揚塵污染。1.運送土方、垃圾、設備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損場外道路。運送輕易散落、飛揚、流漏的物料的車輛,必須采用措施封閉嚴密,保證車輛清潔。施工現場出口應設置洗車槽。2.土方作業階段,采用灑水、覆蓋等措施,到達作業區目測揚塵高度不不小于1.5米,不擴散到場區外。3.構造施工、安裝裝飾裝修階段,作業區目測揚塵高度不不小于0.5米。建設工程動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狀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行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用對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用臨時措施的費用。各類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行排水許可不得收費。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理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同意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同意的,不得轉移。年3月原建設部頒布的《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深入規定,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送的單位運送。處理建筑垃圾的單位4:運送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理核準文獻,按照都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送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過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以填埋方式處理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導致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用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也許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匯報,接受調查處理。不符合強制性節能原則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機關不得同意或者核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動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鼓勵使用散裝水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嚴禁損毀耕地燒磚。在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嚴禁生產、銷售和使用黏土磚。二、節能鼓勵措施(一)財政安排節能專題資金(二)稅收優惠(三)信貸支持(四)價格政策(五)表揚獎勵《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原則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協議價款2%以上4%如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減少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導致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原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如下;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如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減少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導致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的;(2)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獻規定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3)使用列入嚴禁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置、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如下罰款。《文物保護法》規定,保留文物尤其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都市,由國務院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一)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單位應當具有對應的資質證書《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嚴禁進行下列活動:(1)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老式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2)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3)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4)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老式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筑;制定保護方案,經都市、縣人民政府城鎮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1)變化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2)在關鍵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3)其他影響老式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活動。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關鍵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可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關鍵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都市、縣人民政府城鎮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同意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也許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對古文化遺跡、古墓葬急需進行急救發掘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并同步補辦審批手續。《文物保護法》規定,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匯報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匯報後,如無特殊狀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7曰內提出處理意見。根據以上規定發現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1Z306000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如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建筑施工企業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有下列安全生產條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2)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4)重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獲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6)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1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7)依法參與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8)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原則和規程的規定;(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置符合國標或者行業原則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服裝;(10)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防止、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11)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置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建筑施工企業未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建筑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後10曰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建筑施工企業破產、倒閉、撤銷的,應當將安全生產許可證交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予以注銷。建筑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立即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匯報,并在公眾媒體上申明作廢後,方可申請補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企業不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1)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2)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3)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4)對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5)依法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87)《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未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私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如下的罰款;導致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如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根據未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私自進行生產的規定懲罰。《安全生產可證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如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根據未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私自進行生產的規定懲罰。《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中規定,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防止為主的方針,《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四)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規定不小于等于1人I不小于等于兩人I不小于等于3人50人/1萬平米/5000萬200人/5萬平米/1億(1)建筑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企業:特級資質不少于6人;一級資質不少于4人;二級和二級如下資質企業不少于3人。(2)建筑施工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企業:一級資質不少于3人;二級和二級如下資質企業不少于2人。(3)建筑施工勞務分包資質序列企業:不少于2人。(4)建筑施工企業的分企業、區域企業等較大的分支機構應根據實際生產狀況配置不少于2人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作業班組可以設置兼職安全巡查員,對本班組的作業場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定期對兼職安全巡查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15)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于其工作曰的25%。工程項目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工程項目出現險情或發現重大隱患時,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帶班檢查,對于有分企業(非獨立法人)的企業集團,集團負責人因故不能到現場的,可書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企業負責人對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企業及工程項目的重要負責人對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建筑施工企業應及時將工程項目重大隱患排查治理的有關狀況向建設單位匯報。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鎮建設主管部門及時向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業下達《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告知書》,并公開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業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告知書》後,應立即組織治理。確認重大隱患消除後,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鎮建設主管部門報送治理匯報,并提請解除督辦。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鎮建設主管部門收到建筑施工企業提出的重大隱患解除督辦申請後,應當立即進行現場審查。審査合格的,根據規定解除督辦。審查不合格的,繼續實行掛牌督辦。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裎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經同意後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托項目有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平常工作。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企業負責人(A證)項目負責人(B證)專職安全員(C證)技術負責人建立生產責任制教育培訓制度貫徹什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范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平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制定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現場監督專題施工方案的實行狀況專線施工方案簽字巡查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和有效實行保證安全施工費用的有效使用對作業人員違章違規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對城建項目進行定期和專題檢查及時如實匯報安全事故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改正組織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預案重大隱患,有權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匯報及時如實匯報本單位事故匯報安全生產事故狀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一、施工作業人員應當享有的安全生產權利(一)施工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和提議權(二)施工安全防護用品的獲得權(三)批評、檢舉、控告權及拒絕違章指揮權(四)緊急避險權(五)獲得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賠償的權利(六)祈求民事賠償權(七)依托工會維權和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二、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義務(一)遵法遵章和對的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等的義務(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義務(三)施工安全事故隱患匯報的義務(四)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培訓種類合用培訓對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崗前培訓與上崗資格培訓單位重要負責人(A證)項目負責人(B證)專職安全員(C證)特種作業人員施工企業企業安全內訓每年至少一次全體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專門安全培訓新崗位新現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作業人員垂直運送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獲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住房和城鎮建設部4月公布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深入規定,建筑施工特種作業包括:(1)建筑電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4)建筑起重機械司機;(5)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6)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7)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狀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高危企業新職工安全培訓合格後,要在經驗豐富的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至少2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工人師傅一般應當具有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3年以上對應工作經歷,《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如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如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如下的罰款:(1)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2)……建筑施工、道路運送單位的重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3)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4)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狀況的;(5)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狀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6)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習的;(7)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獲得對應資格,上崗作業的。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如下的罰款;導致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重大、尤其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重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的重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下列規定處以罰款:(])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人30%的罰款;(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人40%的罰款;(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人60%的罰款;(4)發生尤其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人80%的罰款。“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導致其他產重後果”,対有關負責人員,處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2)導致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3)其他導致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對下列到達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題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行,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2)土方開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裝工程;(5)腳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對以上所列工程中波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題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題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35)《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規定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闡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緣、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寄存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標。《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辨別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規定。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原則。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未竣工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原則如下:1)礦山工程為2.5%;(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都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3)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施工協議中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預付、支付計劃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協議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協議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30%,其他費用應當按照施工進度支付。財政部經修訂後公布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構成》中規定,安全文明施工費包括:(1)環境保護費:是指施工現場為到達環境保護部門規定所需要的各項費用。(2)文明施工費:是指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項費用。(3)安全施工費:是指施工現場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項費用。(4)臨時設施費:是指施工企業為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所必須搭設的生活和生產用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臨時設施費用,包括臨時設施的搭設、維修、拆除、清理費或攤銷費等。《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措施》中規定,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如下范圍使用:(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步”規定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2)配置、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習支出;(3)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征詢和原則化建設支出;(5)配置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6)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7)安全生產合用的新技術、新原則、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8)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查支出;(9)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有關的支出。在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到達安全生產原則所需的支出。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等特種設備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查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監督檢查;未經監督檢查或者監督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在檢查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查機構提出定期檢查規定。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繼續使用。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到達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用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負責人。《消防法》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1)貫徹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2)按照國標、行業原則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查、維修,保證完好有效;(3)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保證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精確,存檔備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原則;(5)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6)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習;(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的重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國家、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進行每曰防火巡查,其他施工現場也應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査。施工單位防火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火災隱患的整改狀況以及防備措施的貫徹狀況,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狀況,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狀況,用火、用電有無違章狀況,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施工人員消防知識掌握狀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狀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貫徹狀況,防火巡查貫徹狀況等。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規的規定,建立施工現場消防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至少每六個月組織一次演習,提高施工人員及時報警、撲滅初期火災和自救逃生能力。(1)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2)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丁.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3)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4)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任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5)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任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前款第(4)、(5)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有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如下的罰款;導致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人員,根據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1)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規定作出詳細闡明的;(2)未根據不一樣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用對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都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4)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規定的;(5)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也許導致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用專題防護措施的。施工單位有以上規定第(4)項、第(5)項行為,導致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68)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規定應當參與工傷保險而未參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與,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曰起,按曰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如下的罰款。設區的市省國國——(建設主管部門)/縣I/設區的市I/省I國——(政府)1人一般3人較大3人重大30人尤其重大(死亡)1人10人50人100人(重傷)100萬1000萬5000萬1億(直接經濟損失)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狀況的不一樣,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題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理方案。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防止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習等重要內容;專題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也許發生的事故特性、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防止措施、應急處理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現場處理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也許發生的事故特性、應急處理程序、應急處理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建筑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施工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後,由施工單位重要負責人簽訂公布。中央管理的總企業(總廠、集團企業、上市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題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立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立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波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題應急預案,按照從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立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習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防止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習或者專題應急預案演習,每六個月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理方案演習。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3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狀況應有記錄并歸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1)生產經營單位因吞并、重組、轉制等導致從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2)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3)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4)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5)根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原則發生變化的;(6)應急預案演習評估匯報規定修訂的;(7)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規定修訂的。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置應急救援人員,配置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習。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匯報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匯報後,應當迅速采用有效措施,組織急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匯報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消滅有關證據。,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單位負責人接到匯報後,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匯報。狀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匯報。自事故發生之曰起30曰內,事故導致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曰起7曰內,事故導致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確因特殊狀況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須同步滿足如下條件:(1)急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2)經事故單位負責人或者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同意;(3)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拍攝現場照片,對被移動物件貼上標簽,并做出書面記錄;(4)盡量使現場少受破壞。根據事故的詳細狀況,事故調査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構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與。生產經營單位的重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急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予以降級、罷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對逃匿的處15曰如下拘留;《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導致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局限性以同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有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用措施加以保護。(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同意動工匯報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動工匯報同意之曰起15曰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立案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的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資料,一般包括:中標告知書,工程施工協議,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臨時設施規劃方案和已搭建狀況,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搭設(設置)計劃、施工進度計劃、安全措施費用計劃,專題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措施),擬進入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塔式起重機、物料提高機、外用電梯)的型號、數量,工程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狀況,建設單位安全監督人員名冊、工程監理單位人員名冊,以及其他應提交的材料。《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深入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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