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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被告人重復自白排除規則研究的文獻綜述1.1重復自白范圍研究(1)威脅、誘供等非法詢問方式從威脅的定義角度,其強調訊問人員行為的暴力或言辭的威懾、犯罪嫌疑人脅迫后心理的憂慮與恐懼,以及令犯罪嫌疑人屈服的最終結果。誘供,即訊問人員許下無法兌現的承諾,導致犯罪嫌疑人為了讓訊問人員承諾兌現,想要以做出某種供述的方式試圖通過產生以供述來換取訊問人員實現承諾的心理沖動,使得訊問人員實現套取口供的目的??梢钥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具體解釋了威脅、引誘等的含義,更加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所涵蓋的內容,此等指示性的規定越清楚越有利。條文中雖然存在“其他非法方法”的兜底,但是如何定義“其他”和“非法”,都為任意解釋留下了空間,仍屬于籠統且模糊的條紋,在實務中可操作性低且存在落空的可能。與此同時,疲勞審訊由于其存在著一定的取供不正當性,需要被理論和實務界定義。由于疲勞審訊常常標明偵查機關對被告人進行對睡眠、休息干擾,常常輔之以精神壓迫和高強度的審訊安排,從而達到耗損被告人體力的結果,在對人生理心理的影響上危害極大;其他學者則認為疲勞審訊只是對犯罪嫌疑人的精神造成壓迫,并沒有令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施加致使肌膚、器官形變的直接暴力,并不屬于嚴重的非法取供行為。同樣從精神壓迫角度,以其他非法方法為例,威脅、誘供、欺騙等方法,違背被告人的意愿,用生理暴力外其他手段使得犯罪嫌疑人不得不做出有罪供述。雖然并沒有采取生理暴力,但其迫害程度、心理受迫程度仍不遜于刑訊逼供。從精神壓迫的角度,事實上其類似于疲勞審訊。雖然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防范冤假錯案意見》第八條明確排除“疲勞審訊”方式獲得的證據,但由于未明確規定連續訊問時長閾值,使得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檢察院在疲勞審訊的劃定上也存在分歧。(2)非法訊問方式界定標準2021年以前,我國對非法口供并沒有相應的判定規則,直到兩高分別對“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作出重要司法解釋,以“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痛苦”為核心要件,我國學者龍宗智稱為“痛苦規則”。但由于“痛苦規則”不能涵蓋那些不易被發現的、存在心理強制的訊問手段,適用范圍適用具有限制性,因此孔令勇則提出以“自愿性”作為首要標準,認為“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的重點體現在“不強迫”,極大地保障了供述的“自愿性”。美國自愿性審查也為重點,一審警察取證的行為是否合法,二審警察的行為對被訊問人所造成的影響。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又以判例的形式確立了較為客觀的審查模式,如麥克納布一馬洛里規則。該規則是對訊問程序上的規制,對于在未被迅速帶見司法官員面前進行聆訊的犯罪嫌疑人,在此拘禁期間所獲取的供述都應排除。又如馬修規則,指不可采用犯罪嫌疑人在不知道自己處于訊問時作出供述,該規范應當用于在監獄中進行的、警方通過非直接方法進行取供的情境。在Massiahv.United-states案中,法院不采用在律師未在場的情況下作出的口供。此后,美國確立米蘭達規則,是否遵守米蘭達規則作為證明口供是否自愿性的客觀標準,極大地降低了口供自愿性審查的難度,操作性強。部分學者提倡以“可靠性”作為非法訊問方法的界定標準。供述的可靠性并不等同于實質意義上的真實供述,而在于訊問人員所采用的訊問方法是否會對被訊問人產生心理強制。秦宗文認為,如果所使用的訊問方法足以導致虛假供述的產生,則說明該訊問方法存在過度的心理強制,所獲取的口供應該予以排除。“合理性”重視“程度”的判定。為獲取到口供所采取的訊問方法是否力度過大、是否超出了社會與道德的容忍程度。蔣勇、鄭海對非法方法的認定主要提出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與刑訊逼供的違法程度相當;二是訊問方法對被訊問人員的強迫程度與刑訊逼供相當;三是非法訊問與違背個人意愿之間具有因果關系。1.2重復自白規則改進研究(1)我國理念與模式選擇國內學界普遍認同重復自白規則必要性,有學者主張,如果對重復自白進行合理的排除,針對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則就會被規避而喪失效力。目前對于重復自白功能定位的研究,主要還是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自白的任意性。吉冠浩認為,重復性供述問題的關鍵,在于先前非法訊問是否對后續自白的任意性產生持續性影響。(2)美國毒樹之果模式與國內應用美國刑事訴訟法下的毒樹之果規則,指只要爭議的證據與違法性之間有足以令人信服的聯系,并且該證據的獲得侵犯了公民的憲法權利,那么其應當被排除。Diana,Jennifer."ApplesandOrangesandOlives-OhMy-Fellers,theSixthAmendment,andtheFruitofthePoisonousTreeDoctrine,"BrooklynLawReviewvol.71,no.2(Winter2005):p1010-1011.Diana,Jennifer."ApplesandOrangesandOlives-OhMy-Fellers,theSixthAmendment,andtheFruitofthePoisonousTreeDoctrine,"BrooklynLawReviewvol.71,no.2(Winter2005):p1010-1011.參考文獻[1]王沛.以規范口供為視角論刑事被追訴人人權司法保障的完善[J].河北法學,2016,34(09):113-119.[2]楊靜.偵查訊問中“引誘”“欺騙”方法的合理規制[J].浙江萬里學院學報,2019,32(04):41-46.[3]林燕.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亮點應有保障條款襯托[N].法制日報,2011-10-19(004).[4]馬婷婷.論疲勞審訊的界定及防治路徑[J].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7,29(05):47-59[5]龍宗智.我國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規則”及相關問題[J].政法論壇,2013,31(05):16-24.[6]孔令勇.從排除原則到排除規則——以威脅、引誘、欺騙方法獲取口供排除規則的教義學構建[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9,37(02):86-97.[7]孔令勇.供述自愿性審查判斷模式實證研究——兼論非法供述排除難的成因與解決進路[J].環球法律評論,2016,38(01):44-64.[8]譚世貴,卞建林.證據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9:109.[9]秦宗文.以引誘、欺騙方法訊問的合法化問題探討[J].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17(02):129-136.[10]蔣勇,鄭海.偵訊中非法威脅、引誘、欺騙的界定[J].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14,29(03):45-53.[11]謝小劍.重復供述的排除規則研究[J].法學論壇,2012,27(01):110-115.[12]吉冠浩.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繼續效力——以重復供述為切入的分析[J].法學家,2015(02):61-74+177-178.[13]Diana,Jennifer."ApplesandOrangesandOlives-OhMy-Fellers,theSixthAmendment,andtheFruitofthePoisonousTreeDoctrine,"BrooklynLawReviewvol.71,no.2(Winter2005):p1010-1011.[14]王兆鵬.自白與毒樹果實原則[J].月旦法學雜志.2003(101):102.[15]萬毅.何為非法如何排除?——評《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7(04):59-76.[16]呂廣倫,羅國良,劉雅玲,王鋒永,馮黔剛,朱晶晶.《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理解與適用[J].人民檢察,2010(16):60-65.[17]龍宗智.我國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規則”及相關問題[J].政法論壇,2013,31(05):16-24.[18]SilverthorneLumberCo.v.U.S.,251U.S.385(1920).[19]Nardonev.UnitedStates,308U.S.338(1939).[20]WongSunv.UnitedStates,371U.S.471,83S.Ct.407(1963).[21]Nixv.Williams,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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