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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人:XXX時間:XXX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8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7號公布根據2024年1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2025年4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04號第二次修訂)第一部分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制定本條例。總則第二條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則確定的鄉(鎮)人民政府。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臺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升婚姻登記服務水平,加強對婚姻登記場所的規范化、便利化建設,為辦理婚姻登記提供保障。總則第四條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規劃、完善全國婚姻基礎信息庫,會同外交、公安等有關部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保障婚姻信息準確、及時、完整、安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統籌本地區婚姻登記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維護和信息安全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綜合性婚姻家庭服務指導工作和婚姻家庭輔導服務體系建設,治理高額彩禮問題,倡導文明婚俗,促進家庭和諧,引導樹立正確的婚戀觀、生育觀、家庭觀。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充分發揮婚姻家庭輔導師等專業人員和其他社會力量在婚前教育、婚姻家庭關系輔導等方面的作用。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協助和配合婚姻登記機關開展婚姻家庭輔導服務。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專業人員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婚姻家庭輔導師職業培訓,持續提升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專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和業務技能水平。總則第六條婚姻登記機關從事婚姻登記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依照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不得收取費用。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婚姻登記工作中發現疑似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的,應當依法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發現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應當及時勸阻并告知受害人尋求救助的途徑。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婚姻登記工作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總則第二部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第七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申請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共同申請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可以結合實際為結婚登記當事人提供預約、頒證儀式等服務。鼓勵當事人邀請雙方父母等參加頒證儀式。結婚登記第八條申請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申請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或者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結婚登記申請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照國際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辦理。申請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照國際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辦理。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對外國主管機關依據本條第三款、第四款提及的國際條約出具的證明文書的真實性負責,并簽署書面聲明。第九條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第十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核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書面材料,詢問相關情況,并對當事人的身份以及婚姻狀況信息進行聯網核對,依法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結婚登記第十一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第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結婚登記第三部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第十三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申請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親自到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共同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離婚登記第十四條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離婚登記第十五條申請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申請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證件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或者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離婚登記第十六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核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書面材料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男女雙方親自到收到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共同申請發給離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當事人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登記程序終止。離婚登記第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離婚登記過程中,可以根據情況及時對離婚登記當事人開展心理輔導、調解等工作。第十八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申請結婚登記。第四部分婚姻登記檔案管理婚姻登記檔案管理第十九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并按規定為當事人或者有權機關提供查詢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第二十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后,應當在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中及時備注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信息,并將相關信息上傳至全國婚姻基礎信息庫。婚姻登記檔案管理第二十一條當事人需要補領結婚證或者離婚證的,可以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或者離婚證。第五部分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一)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二)違反規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婚姻登記工作中知悉的個人隱私或者個人信息的;(三)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毀、滅失的;(四)辦理婚姻登記收取費用的;(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管理第二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對所出具證件和書面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出具虛假證件或者書面材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相關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部分附則附則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男女雙方均居住于駐在國的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第二十六條男女雙方均非內地居民的中國公民在內地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另行制定。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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