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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幼兒園常見法律問題案例分析兒童是人類文明的傳遞者,由于其年齡小、心智未熟、認知辨控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差,所以兒童權利在世界各國都受到格外的保護,我國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來保護兒童權利。盡管如此,我國兒童權益保護面臨著嚴峻形式,尤其是近年來不斷出現的留守兒童問題、流浪兒童問題、殘疾兒童問題以及虐童事件,暴露出維護兒童生存權、受教育權、發展權的脆弱一面,人們對行政主管部門松散監管的譴責、對師德師風的懷疑,及對侵害兒童行為受懲過輕的質疑,都引人深思,值得考究。案例1幼兒園張貼體檢結果,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案情:某幼兒園,把班里每個孩子的體檢結果公布在教室門口,上面除了身高、體重等項目外,還包括是否患有雞胸、包莖等孩子的隱私內容。幼兒園是否侵犯幼兒隱私的行為。1、問:孩子有獨立的人格和心理,任何人都不應該任意限制他們,也不應該舉著各種美麗的幌子去任意揭露他們的隱私。事實證明,那樣對他們的身心健康發展極為不利。那么從法律上來說,孩子的隱私權保護是否有法律依據?律師答疑:公民的健康狀況是絕對隱私,隱私權作為人身權之一,是與生俱來的,并不會因為年齡小而打折扣,而侵權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兒童同樣有隱私權,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同時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也明確規定:“兒童的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健康狀況是每個人的生理隱私,而且屬于絕對隱私,不管是大人還是小孩,這種隱私權都應得到尊重和保護。2、問:本案中怎么保護兒童隱私權?律師解答:幼兒園應當為侵犯幼兒隱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建議家長立即要求幼兒園撤掉相關的體檢結果,同時消除影響,若嚴重影響到孩子的心理,還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孩子就此起訴幼兒園的侵權行為。同時,作為父母,還應多與孩子溝通,開導,盡量減少孩子因為隱私被公開而造成的心理負擔甚至可能導致的嚴重后果。案例2幼兒著作權糾紛案情:某幼兒園幼兒李某很有繪畫天賦,他的畫多次在兒童畫展上獲獎。有家出版社計劃出版《兒童優秀美術作品選》,經該幼兒園老師的推薦,李某署名。但出版印刷時,作品只有“xx幼兒園供稿字樣”。李某家長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樣書、稿酬及作者證明。出版社答復說,樣書可以給,作者證明可以開,但選登李某的畫得到了幼兒園的同意,稿酬已統一支付給了幼兒園。幼兒園則認為李某的畫作得到了幼兒園老師的指導,又被推薦出版,對李某來說是一種榮耀,家長不應再2、趙某本身私自出去玩耍的行為是否具有過錯?會造成什么法律后果?律師解答:趙某本人是否應當為其自身的行為負責,亦即其監護人是否應當承擔部分責任,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而《人身傷害賠償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趙某不遵守幼兒園的規定,在午睡時私自出去玩耍,肯定是有過錯的,但也只能屬于一般過錯。那么,趙某自身是否要承擔責任,就要看幼兒園的侵權行為的性質。如果幼兒園的過錯屬于重大過失,就不能減輕賠償責任,但如果幼兒園的過錯屬于一般過失,就可以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何謂一般過失,何謂重大過失,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也很難做一抽象、概括的規定,因此就需要根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作出判斷。就本案而言,我們認為:在幼兒午休時間,幼兒園應指派專門教師進行看護。幼兒在此期間能溜出去玩耍,主要是由于幼兒園沒有盡到看護責任所致,應當屬于重大過失。因此,本案趙某受到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責任,應完全由幼兒園承擔。案例5陌生人闖入,幼兒慘死的責任誰負案情:某幼兒園的孩子們正在園內活動,一名30來歲的陌生男子突然闖入,二話不說,便揮拳向園內員工打去,大人們還沒明白怎么回事,男子又抓起一名幼兒,舉過頭頂朝地面摔去……可憐的3歲兒童李某被攔腰舉起,頭朝下重重摔到水磨石地面上。約10分鐘后,她被送到醫院搶救,當時后腦顱凹入、破碎,生命垂危。慘劇發生在短短1O分鐘之內。李某的父母哀痛不已,他們怎么也沒想到,早上出門時還鬧著吃豆的小女兒,轉眼間競遭此橫禍。肇者者后經醫院診斷證實患有雙向性情感精神障礙。慘劇發生后,社會上反響很大,幼兒家長則要求追究幼兒園責任。問:女孩子的死誰來負責?律師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160條的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并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下簡稱《人身傷害賠償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本案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如果是由于幼兒園管理不善,門衛、老師沒有盡到注意義務,使得陌生男子輕松闖入,那么由于幼兒園具有重大過錯,應該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如果幼兒園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了安全防范措施,犯罪嫌疑人的闖入是門衛和老師不能避免的,在這種情況下,幼兒園是沒有過錯的,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幼兒的家長應當向肇事者的監護人主張賠償責任。案例6同學之間嬉戲打鬧致受傷

前言:根據統計,涉未成年人校園傷害類民事糾紛,因為學生下課、放學等休息時間發生的傷害事故占最大比重,占全部事故的半數以上。其中學生在課間休息追逐打鬧時所發生的傷害事故約占八成。青少年做事往往憑興趣、憑感覺,或者盲目地模仿他人,追求新奇刺激,不能充分認識自己行為的后果。簡單說,就是做事的時候“不知深淺、不計后果”。很多同學在追逐打鬧過程中,沒有安全意識,導致同學跌倒、摔跤、碰撞等等,往往可能會產生很嚴重的后果。很多損害后果的發生,往往出于無意或者過失,或者是同學之間開玩笑,但是玩笑不能開過了頭,必須得考慮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特別是在像樓道里、路面濕滑的環境里,或者人員比較擁擠的場合,都要注意風險,一個不經意的舉動,可能就會給他人造成很大的傷害。如果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了,是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案例:小雷與歡歡是同班同學,均就讀于某小學。5月9日下午課間休息時,小雷與歡歡在教室里開玩笑打鬧,導致兩人摔倒,歡歡坐在了小雷的腿上,造成小雷左腿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左脛骨遠端骨折,左脛骨遠端骨骺分離,左腓骨遠端骨折。小雷先后到多所醫院治療,共住院19天。經司法鑒定,小雷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雙方家長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小雷一紙訴狀將歡歡起訴到法院,后法院經審理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

綜合考慮具體案情和各責任人過錯大小,確定原告小雷、被告歡歡、被告北京市房山區某中學分別承擔的責任比例為45%、45%、10%,判決被告歡歡賠償小雷經濟損失47831.1元,被告北京市房山區某中學賠償小雷10629.1元。

律師解答: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本案原告小雷遭受人身傷害的原因,是因其在課間與被告歡歡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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