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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冊檢驗知識
第4章叉車定期檢驗及安全防護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檢驗員
(NC-1)取證專業培訓檢驗員(NC-1)培訓叉車叉車主要品種叉車是工業搬運車輛,是指對成件托盤貨物進行裝卸、堆垛和短距離運輸作業的各種輪式搬運車輛平衡重式叉車蓄電池前移式叉車側面式叉車插腿式叉車內燃平衡重式叉車平衡重式叉車蓄電池平衡重式叉車柴油汽油液化石油氣點燃式發動機壓燃式發動機電動機車體前方裝有升降貨叉,貨叉在前輪中心線以外,為了克服貨物產生的傾覆力矩,在車體的尾部裝有平衡重塊的起升車輛按動力分機械傳動液力傳動靜壓傳動按傳動方式分自動變速器手動變速器蓄電池前移式叉車前移式叉車的門架或者貨叉架可以前后移動,其中門架前移式叉車是指作業時門架帶動貨叉前移,伸出到前輪之外叉取或放下貨物,行走時貨叉帶貨物收回,使貨物重心在支撐面內。前移式系列叉車目前已逐漸成為室內高架存取的主要工具。現在,最大提升高度已達到11.5米,載重范圍從1—2.5噸。前移式叉車有兩種型式:門架前移式和叉架前移式插腿式叉車蓄電池側面式叉車貨叉在兩個支腿之間,因此無論在取貨或卸貨是,還是在運行過程中,都不會失去穩定性。
由于尺寸小,轉彎半徑小,在庫內作業比較方便;但是貨架或貨箱的底部必須留有一定高度的空間,使叉車的兩個支腿可以插入其中。側面式叉車的門架、起升機構和貨叉位于叉車的中部,可以沿著橫向導軌移動。貨叉位于叉車的側面,側面還有一貨物平臺。當貨叉沿著門架上升到大于貨物平臺高度時,門架沿著導軌縮回,降下貨叉,貨物便放在叉車的貨物平臺上。側面式叉車的門架和貨叉在車體一側。內燃機蓄電池4.1概述4.2檢驗主要技術規范4.3檢驗儀器設備使用與操作4.4檢驗程序4.5叉車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4.6現場檢驗的安全防護4.1.1.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定義
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注意:監管意義上的定義,非技術參數的定義!4.1.2.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范圍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專門指的是叉車和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5100機動工業車輛5110叉車5200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2014年114號文《特種設備目錄》4.1概述4.2檢驗主要技術規范檢規的制定背景: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發出《關于印發(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的通知》(國質檢鍋〔2002〕16號),發布了《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2002版)。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規范廠內機動車輛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行為,提高監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程。注:第一條是制定檢規的依據。第二條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開展廠內機動車輛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統稱監督檢驗,下同),須遵守本規程規定的檢驗內容與檢驗方法。如采用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檢驗方法,須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本規程不適用于公安部門、農機部門管理的機動車輛。注:第二條明確本規程不適用于公安部門、農機部門管理的機動車輛。第三條
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本規程規定的內容進行驗收檢驗;在用廠內機動車輛應當按照本規程規定的內容,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后,應當按照本規程規定的內容進行驗收檢驗。廠內機動車輛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內容相同,檢驗后均出具《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報告》(見附錄1,以下簡稱《檢驗報告》)。注:第三條是對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規定,新增、大修、改造、自然災害或設備事故、停用一年以上的進行驗收檢驗,在用廠車,每年一次定期檢驗;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內容相同,檢驗后均出具《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報告》,報告內容相同。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在查驗資料時應有所不同,具體區別在后面詳細講解。第四條本規程的技術指標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機動工業車輛安全規范》(GB10827-1999)、《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GB/T16178-1996)和《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GB4387-1994)等國家標準的規定。如上述相關標準被修訂,應以最新標準為準。注:《機動工業車輛安全規范》(GB10827-1999)已經作廢,由GB10827.1-2014《工業車輛安全要求和驗證第1部分》代替;《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GB/T16178-1996),已經由GB_T16178-2011《廠車安全檢驗技術要求》代替;《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GB4387-1994),已經由GB4387-2008《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代替。相關項目應以最新標準為準。第五條檢驗機構應當制定包括檢驗程序和檢驗流程圖在內的檢驗實施細則,并對檢驗過程實施嚴格控制。檢驗人員如發現異常或特殊情況,經請示檢驗機構認可,可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增加檢驗項目。對于不具備現場檢驗條件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損害時,檢驗人員可以終止檢驗。第六條檢驗機構應當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廠內機動車輛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檢驗。上述自檢的內容、要求、方法及自檢報告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第七條從事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的單位,至少應當配備《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必備儀器設備表》(見附錄2,以下簡稱《檢驗必備儀器設備表》)所列的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相應的檢測工具,其精度也應當滿足《檢驗必備儀器設備表》中提出的要求。屬于法定計量檢定范疇的,必須經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序號儀器設備名稱精度備注1轉向參數測試儀0.1Nm;0.1°2側滑儀0.1/km3轉向輪定位測試儀0.1°4制動性能測試儀0.01m5液壓踏板力計0.1N6聲級計0.1dB(A)7秒表、塞尺等常用計量器具和檢測工具8便攜式超聲波探傷儀水平<1%;垂直<5%選用9便攜式磁粉探傷儀A1試片選用10煙度計、尾氣分析儀等其它檢測儀器選用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必備儀器設備表第八條實施現場檢驗時應具備下列檢驗條件:
1.露天檢驗應在無雨情況下進行;
2.檢驗現場環境符合相關標準中對檢驗場地的要求;3.檢驗現場(主要指試車場地、車輛檢驗場地等)應清潔,不應有與廠內機動車輛檢驗無關的物品和設備,并應放置表明現場正在進行檢驗的警示牌。注:檢驗場地的要求,相關標準沒有明確給出。可以參考機動車安全檢驗的要求:對于試車道路的長度、寬度,駐車坡道,轉向參數試驗所要求的直徑25米通道圓等。參考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和GB21861-201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第九條檢驗人員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工作。現場檢驗至少由2名具廠內機動車輛檢驗員以上資格的人員進行。第十條廠內機動車輛受檢單位應當向檢驗機構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并安排相關的專業人員到現場配合檢驗。第十一條廠內機動車輛進行監督檢驗的項目,不得少于《檢驗報告》所列項目,具體檢驗的內容、要求和方法應當按照《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見附錄3,以下簡稱《檢驗要求與方法》)的規定實施。第十二條現場檢驗過程中,檢驗人員應當進行詳細記錄。現場檢驗原始記錄(以下簡稱原始記錄)中,應當詳細記錄各個項目的檢測情況及檢驗結果。原始記錄表格由檢驗機構統一制定。第十三條原始記錄應不少于《檢驗要求與方法》規定的內容,且應方便現場操作記錄、《檢驗報告》的填寫及計算機管理,個別項目應另列表格或附圖以方便現場記錄。第十四條原始記錄中可使用統一規定的簡單標記,表明“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填寫實測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的項目,可以簡單的文字說明現場檢驗狀況;遇特殊情況,可填寫“因……(原因)未檢”、“無此項”、“待檢”和“見附頁”等。第十五條原始記錄應當有檢驗人員的簽字和檢驗日期,并應當有校核人員的校核簽字。第十六條完成檢驗工作后,檢驗機構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原始記錄中的數據和結果,填寫并向受檢單位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的結論頁必須有檢驗、審核、批準的人員簽字和檢驗機構檢驗專用章。第十七條《檢驗報告》中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實測或經統計、計算處理后的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或特殊情況的項目,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簡要說明。“結論”一欄中只填寫“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單項結論。注:以上條款比較詳細地規定了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的填寫要求。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填寫實測數據,這一要求涉及到數據有效位數、測試數據單位、測試三次取平均值等相關知識,應做到準確無誤。第十八條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合格判定條件為:重要項目(《檢驗報告》中注有※的項目)全部合格,一般項目(《檢驗報告》中未注有※的項目,下同)不合格不超過5項(含5項)。對不合格的一般項目,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整改通知單,由使用、修理、改造等有關單位進行整改,或者由使用單位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在整改情況報告上簽署監護使用意見。對判定為不合格的廠內機動車輛,使用、修理、改造或制造單位進行整改、修理后可申請復檢。第十九條《檢驗報告》只允許使用“合格”、“不合格”、“復檢合格”、“復檢不合格”等四種檢驗結論。其填寫條件分別為:1.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廠內機動車輛,檢驗結論填寫“合格”;
2.不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廠內機動車輛,檢驗結論填寫“不合格”;3.復檢后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廠內機動車輛,檢驗結論填寫“復檢合格”;4.復檢后仍不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廠內機動車輛,檢驗結論填寫“復檢不合格”。第二十條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的廠內機動車輛,檢驗機構應將檢驗結果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便及時采取安全監察措施。第二十一條現場檢驗時,檢驗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檢驗作業必須的個體防護用品。第二十二條檢驗機構必須對檢驗工作質量負責。因檢驗工作失誤造成事故或違反本規程規定的,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的有關規定追究檢驗機構和當事人的責任。第二十三條本規程由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本規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附錄:1.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報告(格式)
2.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必備儀器設備表3.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略)【釋義】由于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檢驗規程至今未換版,現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檢驗,沿用《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2002版)的定義,稱作監督檢驗,包括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后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進行的驗收檢驗,和按照檢驗周期進行的定期檢驗二種。驗收檢驗與定期檢驗除資料審查項目有區別外,其余檢驗項目內容和要求基本相同,說明《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2002版)設計時對待新增與在用的車輛安全要求是一致的。《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2002版)規定了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工作的目的、性質、適用范圍、檢驗周期、檢驗條件、儀器設備、檢驗項目內容和方法以及檢驗結果判定原則,以指導和規范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工作,其基本思想,至今仍然為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檢驗所遵守。4.3、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主要儀器設備4.3.1轉向參數測試儀所用的轉向參數測試儀為“方向盤轉向力-轉向角檢測儀”。1.測量參數(檢規6.1和6.3)“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和“方向盤外緣的最大切向力”。2.方向盤轉向力-轉向角檢測儀介紹有操作盤、主機、連接叉和定位器四部分組成。連接叉上有三只可伸縮的活動卡頭,測試時與被測車輛的方向盤相連,主機里裝有力矩傳感器、轉角傳感器和控制板,轉角定位器由連接鉤、橡皮筋、吸盤三部分組成。4.3.2側滑儀檢規6.5條要求測量轉向輪的橫向側滑量,轉向輪橫向側滑量的檢驗應在側滑檢驗臺上進行。車輛側滑檢測臺,有安裝于地面的固定式和方便拆卸的移動式。側滑檢驗臺分為:雙板聯動式、雙板分動式和單板側滑臺。儀器安裝(1)將側滑量測試板和固定板放置于被測車前的路面上;(2)根據被測車的輪距,調整測試板和固定板的間距,使兩組板上的兩條白線對準兩個車輪;(3)將手持儀信號口與側滑板傳感器的信號口用信號線連接。4.3.3轉向輪定位測試儀檢規第6.6條要求使用轉向輪定位測試儀來檢測轉向輪定位值。目前國內外廣泛使用的水準式前輪定位測量儀是帶磁鋼的水準式前輪定位測量儀,用來靜態測量前輪最大轉向角和前輪定位角。其前端部有一永久性磁鐵,用來吸附在固定盤上。器表面的水平泡A用來測量前輪外傾角,儀器表面的水平泡B用來測量轉向節主銷后傾角,儀器表面的水平泡C用來測量轉向節主銷內傾角,儀器表面的水平泡D用來校準儀器的水平狀態。4.3.4制動性能測試儀檢規第7.2條要求使用制動性能測試儀來檢測行車制動的制動效能。1.試驗所用的儀器設備便攜式制動性能測試儀。2.測試參數可檢測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MFDD)、制動協調時間、制動初速度、制動距離、制動時間、制動過程中的平均減速度等數據。3.儀器介紹
儀器由加速度傳感器和信號處理系統(主機)組成。信號處理系統通過對加速度信號積分等計算處理,得到速度和位移值。4.3.5踏板力計檢規第7.4和7.8條要求測試踩制動時的踏板力和駐車制動拉力的值。1.試驗所用的儀器設備制動踏板力計、手操縱力計2.測試參數制動踏板力、手操縱力。3.儀器介紹
儀器由踏板力傳感器、拉壓傳感器和測試主機組成。4.3.6聲級計測試參數:喇叭聲級。操作方法:1)打開聲級計的電源開關,將量程開關置于合適檔位(一般置于“35dB~130”dB的檔位),將計權網絡設定為“A”計權,將采樣檔位設定為“快”檔;2)將被測車輛停放在距聲級計2m的位置(聲級計離地高為1.2m)。將喇叭按鈕按下2s~3s的時間進行測量,聲級計顯示的最大值即為喇叭聲級的測量值,其單位為dB(A)。
4.3.7便攜式超聲波探傷儀便攜式超聲波探傷儀是一種無損探傷儀器。它能夠快速、無損傷、精確地進行工件內部若干種缺陷的檢測。4.3.8便攜式磁粉探傷儀便攜式磁粉探傷儀,是利用磁軛對鐵磁性材料制成的工件進行磁化的輕便微型磁粉探傷設備,能對各種零件磁化,因鍛壓、淬火、焊接、疲勞等引起的表面及近表面缺陷,如鏈桿、曲軸、軸承、高強度螺栓、彈簧、鍛件、石化管件、閥門、葉片、齒輪、軋輥、錨鏈以及焊縫等幾何形狀復雜工件進行探傷。4.3.9煙度計透射式煙度計,滿足GB3847-2005《車用壓燃式發動機和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和GB18322-2002《農用運輸車自由加速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的要求,可采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煙度(自由加速試驗不透光煙度法)和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煙度(自由加速試驗濾紙煙度法)對柴油車的排放煙度值進行測試。4.10.10尾氣分析儀主要用于對汽油機的尾氣進行檢測。主要由取樣裝置、分析裝置濃度指示裝置和校準裝置等構成。取樣裝置由取樣探頭、濾清器、導管、水分離器、和氣泵組成,作用就是從汽車的排氣管中吸入廢氣,濾掉灰塵和水分送往分析裝置;分析裝置由紅外光源、測量氣室、標準氣室、切光扇輪和檢測室組成,不同的被測氣體對不同波長的紅外線有不同的吸收特性,因此測量不同氣體應使用不同波長的紅外線;將不同的電容變化量換算為電流變化量用儀表表示,就構成了氣體濃度指示裝置。4.3.11絕緣電阻測試儀絕緣電阻測試儀又稱兆歐表,兆歐表大多采用手搖發電機供電,故又稱搖表。它的刻度是以兆歐(MΩ)為單位的。主要測量蓄電池極柱、行走電機接線柱、控制線路對車體的絕緣電阻。兆歐表的原理是通過用一個電壓激勵被測裝置或網絡,然后測量激勵所產生的電流,利用歐姆定律測量出電阻。4.4檢驗程序《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2002版)第五條規定“檢驗機構應當制定包括檢驗程序和檢驗流程圖在內的檢驗實施細則,并對檢驗過程實施嚴格控制”,檢驗檢測機構應按檢驗技術規范要求制定相應的作業指導書,制定實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監督檢驗的檢驗程序、內容、方法。檢驗申請的受理-檢驗前的溝通-檢驗準備-現場檢驗-復檢(必要時)-檢驗報告的編制、審核與批準-檢驗報告、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出具-資料歸檔。場內車檢驗的流程圖見圖1。4.4.1檢驗基本程序檢驗申請的受理檢驗前的溝通檢驗準備資料查閱、受檢單位信息確認檢驗條件確認、場內車信息確認場地檢查整車檢驗與燈光電氣系統檢驗動力系與傳動系檢驗行駛系與轉向系檢驗制動系檢驗工作裝置檢驗專用機械檢驗現場檢驗結束,通報情況,出具《聯絡單》、《意見通知書》(必要時)合格或復檢合格
檢驗報告及檢驗合格標志的形成與出具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檢驗報告的形成與出具,并將《通知書》移交監察機構申請復檢
圖1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檢驗流程圖受理人員應當告知受檢單位(1)定期檢驗時應提供:產品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上一個周期監督檢驗報告,日常使用狀況記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2)驗收檢驗時應提供:產品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必要時應提供: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含許可明細)或者型式試驗合格證和報告書。大修或改造后的場內車驗收檢驗還應提供:上一周期監督檢驗報告、改造車輛的改造整機合格證明。4.4.2檢驗申請的受理運輸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或者行駛于危險場所的場內車驗收檢驗還應提供:預期用途和使用工作環境情況的說明。防爆場內車驗收檢驗還應提供:使用工作環境和防爆分區情況的說明。(3)申請現場復檢時應提交:填寫了處理結果的《特種設備檢驗工作聯絡單》(以下簡稱《聯絡單》)或者《特種設備檢驗工作意見通知書》(以下簡稱《意見通知書》)。4.4.3檢驗前的溝通受理報檢后,檢驗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任務,與受檢單位聯系,確認實施檢驗的時間、地點、要求等事項。4.4.4.1到達受檢單位后,檢驗人員應當說明來意和配合要求,了解受檢場內車的運行狀況,并查驗受檢場內車的技術資料及檔案。4.4.4.2檢驗人員進入檢驗現場應執行,穿戴好防護服、手套、安全帽、絕緣鞋等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4.4.4.3實施現場檢驗前,檢驗人員應當首先在檢驗現場放置警示牌,與檢驗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檢驗現場,檢驗現場及周邊不允許進行其他作業。檢驗人員觀察、確認受檢場內車狀況、受檢場內車信息、檢驗現場的環境和場地條件。如受檢場內車信息發生變化,應當詳細標注在《原始記錄》信息表上。改造單位在改造場內車時必須更換整車銘牌,并且出具整機合格證。改造場內車的相關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時,檢驗人員應該填寫改造后的信息。4.4.4現場檢驗的實施4.4.4.4檢驗人員現場檢驗應當在受檢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的專業人員配合下進行,并對檢驗現場進行監控。4.4.4.5檢驗人員應當按照附件4規定實施檢驗。4.4.4.6檢驗時,一般先進行靜態檢驗,最后進行功能試驗。檢驗人員的行為應當遵守以下歸定:(1)登高或者高處檢驗時,應當設專人監護,防止高空墜落、物體打擊和機械傷害發生。(2)檢驗人員應當口令清晰準確。配合檢驗的人員(如場內車駕駛員)應當在確認口令后實施操作。(3)檢驗人員應當按照檢驗儀器設備操作規程的規定,使用檢驗儀器設備。(4)檢驗人員如發現異常或者特殊情況,應當請示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認可,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增加檢驗項目。4.4.5檢驗過程中,檢驗人員應當準確、真實、及時地填寫《原始記錄》。由于受檢單位原因或者現場條件的限制而未能進行某些項目的檢驗,檢驗人員應當在《原始記錄》上注明原因。4.4.6現場檢驗完成后離開現場之前,檢驗人員應確認檢驗項目是否全部完成,《原始記錄》填寫有無遺漏,受檢場內車是否恢復正常,檢驗儀器設備是否全部收齊。4.4.7檢驗工作完成,檢驗人員應當按照本細則4.1條規定做出檢驗結論判定。4.4.8離開受檢單位之前,檢驗人員應當向受檢單位簡要通報有關檢驗情況和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如初步落實本次未檢項目、復檢項目的檢驗時間等)。4.4.9
檢驗結論判定條件4.4.9.1《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報告》(以下簡稱《檢驗報告》)中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合格。《復檢報告》中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復檢合格。4.4.9.2重要項目(《檢驗報告》注有※的項目)全部合格,一般項目(《檢驗報告》未注有※的項目)不合格不超過5項(含5項)時,只有在受檢單位整改完成并經檢驗人員確認合格后,或者受檢單位在整改情況報告(或者《聯絡單》返回聯的處理結果欄)填寫了對不合格項目采取的相應安全措施,并簽署了監護使用意見后,方可判定為合格。4.4.9.3凡不符合上述合格判定條件的,均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4.4.9.4檢驗結論只允許使用“合格”、“不合格”、“復檢合格”、“復檢不合格”四種。4.4.10問題的處理4.4.10.1一般項目不合格不超過5項(含5項)時,檢驗人員應當在現場檢驗結束時,向受檢單位出具《聯絡單》,提出整改要求。重要項目不合格或者一般項目不合格超過5項時,檢驗人員應當在現場檢驗結束時,向受檢單位出具《意見通知書》,提出整改要求。4.4.10.2
對于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的場內車,受檢單位整改后可申請復檢。4.4.10.3一般情況下,《聯絡單》、《意見通知書》等見證資料的返回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日。對于受檢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返回填寫了處理結果的《聯絡單》、《意見通知書》等見證資料,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結果、檢驗結論及有關情況報告負責場內車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4.4.10.4如受檢單位接收人拒絕簽字,檢驗人員應在《聯絡單》、《意見通知書》中如實記錄拒絕簽字的情況,上報負責場內車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4.4.11整改的確認4.4.11.1重要項目全部合格,一般項目不合格不超過5項時,檢驗機構接收到受檢單位提交的整改情況報告(或者《聯絡單》返回聯的處理結果欄)填寫了對不合格項目采取的相應安全措施,并簽署了監護使用意見后,檢驗人員應當采取現場驗證或者查看整改見證資料的方式,確認整改是否符合要求。如果復檢采用查看整改見證資料的方式,整改見證資料均應有受檢單位主管負責人簽名或加蓋受檢單位公章,查看后應當將整改見證資料存檔。4.4.11.2重要項目不合格或者一般項目不合格超過5項時,檢驗機構接收到受檢單位提交的填寫了處理結果的《意見通知書》返回聯后,檢驗人員應當采取現場復檢的方式,確認整改是否符合要求。
4.4.11.3復檢4.4.11.3.1復檢程序同本章4.4條。4.4.11.3.2復檢應當符合本章的要求。(1)復檢的重點項目是上次檢驗中檢驗人員在《聯絡單》、《意見通知書》中列出的不合格項目。(2)復檢時應當填寫《復檢原始記錄》。(3)復檢結果的處理按照本章4.4.10條執行。4.4.12實施現場檢驗時應具備下列檢驗條件:
1.露天檢驗應在無雨情況下進行;
2.檢驗現場環境符合相關標準中對檢驗場地的要求;
3.檢驗現場(主要指試車場地、車輛檢驗場地等)應清潔,不應有與廠內機動車輛檢驗無關的物品和設備,并應放置表明現場正在進行檢驗的警示牌4.4.13檢驗的中止4.4.13.1對于不具備現場檢驗條件,或者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損害的場內車,檢驗人員可以中止檢驗,并向受檢單位出具《意見通知書》說明中止原因。4.4.13.2在受檢單位解決了造成檢驗中止的問題并經檢驗人員確認后,方可繼續檢驗。原始記錄要求至少兩名檢驗員簽字,特殊情況(如檢驗過程中增加檢驗人員或者復檢人員與首次檢驗人員不一致時)原始記錄中的簽字人員大于兩名的,應在備注中說明檢驗員所負責的具體檢驗項目條款。未說明的情況的,視為所有簽名人員對原始記錄的所有條款負責。4.4.14原始記錄的檢驗人員的簽名規定1.1※項:車輛牌照、證件、技術資料及檔案車輛必須具有國家統一制定的牌照,有關技術資料及檔案齊全。
注:按檢驗類型:1.新增車輛驗收檢驗產品制造單位的有效(1)制造許可資料的查驗:制造單位應持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許可證上標明廠車類別、許可證編號、有效期、車輛型式和型號的明細及主要參數;如果是防爆車輛,還在明細表中標明防爆級別和溫度組別。資格證明、隨機技術資料和文件等。4.5叉車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制造許可覆蓋原則可參考下表設備種類設備類別設備品種等級設備型式參數許可方式受理機構覆蓋范圍原則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機動工業車輛叉車A內燃平衡重式叉車G≥500kg制造許可國家額定提升能力向下覆蓋蓄電池平衡重式叉車內燃側面式叉車蓄電池側面式叉車插腿式叉車前移式叉車三向堆垛叉車托盤堆垛車防爆叉車防爆等級向下覆蓋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B內燃觀光車輛6≤座位數≤23制造許可國家承載人數、額定運行速度向下覆蓋蓄電池觀光車輛進口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各種型式型式試驗國家按不同類型車輛覆蓋原則如果受檢車輛為防爆型,施工單位或使用單位應提供車輛整車的防爆合格證(見圖4.7)和型式試驗合格證(見圖4.8)。圖4.7整車防爆合格證圖4.8防爆叉車型式試驗合格證(2)隨機資料查驗車輛隨機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見圖4.9)、使用維護保養說明(見圖4.10)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圖4.9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圖4.10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應注意:1)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上的車輛型號應與產品銘牌相符,且在制造許可證明細表內,主要參數應在《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明細表覆蓋范圍內;如果是防爆車輛,防爆級別和溫度組別符合明細表內防爆參數覆蓋范圍;2)車輛的制造日期應在《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內;3)如果車輛隨車配置符合《工業車輛安全要求和驗證第1部分:自行式工業車輛(除無人駕駛車輛、伸縮臂式叉車和載運車)》(GB10827.1-2014)第4.5.4.1條要求的LPG容器(見圖4.11),因為各地監察機構對車載可拆卸燃氣瓶的管理不盡相同,應按當地監察機構的管理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圖4.11配置LPG容器叉車檢規規定“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車輛,進行大修后,應當按照本規程規定的內容進行驗收檢驗”。車輛的改造(或重大修理),是對已辦理使用登記車輛的施工,應核查車輛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和上一個周期檢驗報告,對車輛施工合法性進行核對,以防止報廢或國家產業政策禁止使用的車輛通過改造(或重大修理)后繼續使用。車輛的改造(或重大修理)應當由原制造單位或具有相同型式車輛制造許可資質的制造單位實施,改造(或重大修理)后的檢驗,是在生產單位自檢合格基礎上進行的,因此,改造(或重大修理)施工單位還應檢查相關施工資料。具體如下: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上一個周期檢驗報告單位基本信息與受檢車輛是否相符;2)施工單位的車輛制造許可資質是否覆蓋受檢車輛;2.車輛的改造(或重大修理)資料查驗注:車輛的修理與改造:“修理”是指對車輛零部件或者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更換或者修復,但不改變其技術參數的活動。“改造”是指調整或者改變車輛的主要結構、材料、重要機構,或者更換車輛零部件、安全保護裝置,致使車輛技術參數改變的活動。目前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修理,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未出臺相關業務分類細則,具體實施檢驗前,應及時向當地監察機構請示。3)施工告知書、改造(或重大修理)自檢報告、改造施工車輛的整車改造合格證和整車改造后產品銘牌、改造的安全保護裝置的合格證、改造(或重大修理)重要部件合格證等施工資料是否齊全完整。
4)防爆車輛改造的整車防爆合格證。3.定期檢驗資料查驗(1)車輛的使用登記證、隨機技術資料和技術檔案是否齊全.已登記在用車輛定期檢驗時,應提供車輛的使用登記證、使用維護說明書等出廠技術資料及使用維護檔案資料,以便核對使用登記信息是否與受檢車輛相符,也防止在2個檢驗周期之間主要部件(如發動機)擅自更換未申報檢驗的情況。《特種設備安全法》要求,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3)特種設備日常使用狀況記錄;4)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5)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2)車輛的牌照(見圖4.13)、產品銘牌(見圖4.14)、發動機編號(見圖4.15)等相關內容是否與使用登記證相符。圖4.13車輛的牌照圖4.14產品銘牌圖4.15發動機編號1.2項:發動機、底盤的編號。發動機、底盤應有字跡清晰的編號。【釋義】1.發動機編號:如果動力裝置是電動機(蓄電池車輛),則電動機編號不在檢驗報告體現,但應在技術檔案記錄,防止在2個檢驗周期之間車輛主要部件發生變化,改變了車輛的運行參數而影響運行安全,同時也要求施工單位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施工申報。(1)內燃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應打刻(或鑄出)在氣缸體上且應能永久保持;如果發動機或底盤裝置金屬標牌,出廠編號應采用打刻且能永久保持;如果采用標簽標示,則標簽應有防篡改性能及防偽性能;(2)蓄電池車輛應在主驅動電動機殼體上打刻;2.底盤編號作為車輛的主要識別代號,應打刻在車架(無車架的機動車輛為車身主要承載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銹蝕、磨損的部位上;檢驗方法:新增車輛驗收檢驗時,核對發動機及底盤編號;定期檢驗及已辦理使用登記車輛的改造(或重大修理)后驗收檢驗時,核對編號是否清晰、是否與登記信息符合。外觀檢查,現場核對。1.3項:車容、車貌及各部機件完整性車輛須整潔,車身周正,各部機件齊全、完整。【釋義】1.車身兩側不得有超出車身外輪廓的突出物(后視鏡除外),車身蒙皮應平整,漆面整潔,顏色協調,不銹污。2.各部分機件外觀配置齊全完整。標配屬具應有標牌。3.對用于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車輛,車身上應有“嚴禁煙火”“注意危險”的警示語或標志。檢驗方法:外觀檢查,必要時核對出廠隨機資料。1.4項:車輛后視鏡、雨刷器車輛有駕駛室的應有后視鏡,雨刷器應完好有效。【釋義】1.《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2002版)附錄3之1.4項原文為“車輛有駕駛室的應有后視鏡”,根據“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報告(格式)”對應項目,補充“雨刷器應完好有效”。2.駕駛室指具有一個相對獨立封閉的空間,應配置后視鏡和雨刷器,開式駕駛室對后視鏡配置不作要求。3.如果車輛設置前風擋玻璃,應設置前風擋玻璃刮水器(雨刷器),且雨刷器刮刷面積應確保駕駛人具有良好的前方視野,關閉時刮片應能自動返回到初始位置。檢驗方法:實物查證1.5項:車輪的防護裝置車輪應按國家標準的規定裝置有效的防護裝置。【釋義】如果車輛設置擋泥板,擋泥板寬度不應小于車輪的寬度,下端應低于車輪中心線。如果車輪安裝在車身下,車輪兩側不得有超出車身外廓。檢驗方法:核查實物1.6項:車輛的各種儀表車輛按國家標準設置的各種儀表應齊全有效。【釋義】1.車輛設置的車速表和里程表是否有效;2.采用氣壓制動系統的車輛是否設置醒目的氣壓表;3.車輛根據產品設計要求設置的機油壓力表、水溫表、燃油量、電壓、電流等儀表或指示燈是否有效;4.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駕駛室內是否安裝警報器或指示燈。檢驗方法:檢查實物
1.7※項:裝載運輸危險品的車輛或行駛于危險場所的車輛,特殊安全要求裝載運輸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或行駛于危險場所的車輛,必須符合相應特殊安全要求。【釋義】1.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2.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3.危險場所,指爆炸性氣體環境或可燃性粉塵環境大量出現或預期出現的數量足以要求對電氣設備的結構、安裝和使用采取專門預防措施的區域(《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AQ3009-2007第3.5條)。4.廣義的危險場所,還包括超出普通車輛正常使用環境條件,存在可能危害車輛運輸安全或造成司乘人員傷害的易燃易爆、高溫、強電場、強磁場、強腐蝕、毒害等環境的區域。由于爆炸性危險場所運行的車輛產生事故涉及行業面廣泛、危害巨大,風險防范技術要求更高,原《特種設備目錄》專門列出一個“防爆叉車”型式,以加強特殊使用環境車輛的安全管理要求。檢驗方法:根據實物及現場使用環境判定是否屬于特殊車輛,防爆叉車檢驗除了應按檢規規定進行外,還應重點關注如下幾方面:(1)檢驗機構持有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的核準項目代碼NJ1“場(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備注應有“含防爆”字樣。(2)原則上要求使用單位在檢驗前將環境置換到安全檢驗條件,若檢驗環境不能置換到安全檢驗條件,所使用的測量設備、工具必須與危險區域的分區等級和使用場所爆炸物質的類別、級別和溫度組別相適應。(3)普通環境的叉車相比,補充了部分防爆項目的檢驗內容及檢驗方法(見表4.3)1.8車輛的車外最大允許噪聲應符合GB1495的規定。按照GB1496規定測量3.1.1、
國質檢鍋〔2002〕16號
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1.8項規定:車輛的車外最大允許噪聲應符合GB1495的規定。GB1495-2002為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GB1495-2002不適合用于廠內機動車噪聲的檢驗GB1496—1979機動車輛噪聲測量方法,部份被替代3.1.2、GBT21268-2014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3.1.3、JB/T2391-2007500kg~10000kg平衡重式叉車技術條件與JBT9012-2011側面式叉車(4.4.28條)中規定:3.1.4、JB/T11037-201010000kg-45000kg內燃平衡重式叉車技術條件中規定:4,4.18叉車機外輻射噪聲值應按聲功率級計,其值不應超過(85+11lgP)dB(A),其中P為發動機功率,其試驗方法按JB/T3300進行。3.1.5、JB/T3244-2005蓄電池前移式叉車4.5.4叉車的車外最大噪聲值應不大于75dB(A)JB/T3340-2005插腿式叉車規定:檢驗方法見3.1場車車外噪聲檢驗條件和方法3.《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2002版)依據的標準《汽油車怠速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761.5-93)及檢測方法《汽油車排氣污染物的測量怠速法》(GB/T3845-93),已經被標準《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05)代替;同樣《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排放標準》(GB14761.6-93)及檢測方法《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的測量濾紙煙度法》(GB/T3846-93),已經被標準《車用壓燃式發動機和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3847-2005)代替,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還另列入《車用壓燃式發動機、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叉車的排放及檢測也應按現行環保要求實施。檢驗方法見3.2.2車輛排氣污染物檢測2.1項:發動機的安裝及連接部位狀況發動機的安裝應牢固可靠,連接部位無松動、脫落、損壞。檢驗方法:實物核查2.2※項:發動機運轉情況發動機動力性能良好,運轉平穩,沒有異響,能正常啟動、熄火。檢驗方法:由持證司機進行起、停發動機操作,目測檢查2.3項:發動機各系統運轉情況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性能良好,工作正常、安裝牢固;線路無漏電,管路無漏水、漏油現象。檢驗方法:由持證司機進行起動發動機,待運轉數分鐘后,目測檢查3.1項:車輛燈光的配置各種車輛燈光的配置應符合設計技術要求。檢驗方法:實物核查注:1)平衡重式叉車按《500kg~10000kg平衡重式叉車技術條件》(JB/T2391-2007)和《10000kg~45000kg內燃平衡重式叉車技術條件》(JB/T11037-2010)要求應設置前照燈、轉向燈、制動燈,可以按其通用技術條件檢驗。2)參考GB4785-2007《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GB28710-2012《非公路旅游觀光車前照燈》、GB4599-2007《汽車用燈絲燈泡前照燈》等標準的規定。3)GB/T21268-2014《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通技術條件》中規定:“5.4.4觀光車應設置具有前照燈,前照燈應符合GB28710-2012《非公路旅游觀光車前照燈》”。4)GB/T16178-2011《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中規定:“5.7.1.2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應保持穩定,并符合GB4599的規定。”3.2※項:車輛設置轉向燈、制動燈設置車輛必須設置轉向燈、制動燈。【釋義】平衡重式叉車按《500kg~10000kg平衡重式叉車技術條件》(JB/T2391-2007)和《10000kg~45000kg內燃平衡重式叉車技術條件》(JB/T11037-2010)要求應設置前照燈、轉向燈、制動燈,可以按其通用技術條件檢驗。檢驗方法:實物核對隨機出廠技術資料,所設置的轉向燈、制動燈應有效。3.3項:車輛喇叭車輛應安裝喇叭,且應靈敏有效,音量范圍應在(90~115)dB(A)。【釋義】由于《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2002版)依據的《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GB/16178-1996)第5.6.8條“車輛應設置喇叭,音量不準超過105dB(A)”,已經被《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GB/16178-2011)第5.7.3.1條修訂為“車輛設置的喇叭,其聲級應在90dB(A)~115dB(A)范圍內”,因此,車輛的行駛音響警示音量,按照《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GB/16178-2011)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修改為90dB(A)~115dB(A)。檢驗方法:1)打開聲級計的電源開關,將量程開關置于合適檔位(一般置于“35dB~130”dB的檔位),將計權網絡設定為“A”計權,將采樣檔位設定為“快”檔;2)將汽車停放在距聲級計2m的位置(聲級計離地高為1.2m)。將喇叭按鈕按下2s~3s的時間進行測量,聲級計顯示的最大值即為喇叭聲級的測量值,其單位為dB(A)。3.4項:車輛燈具燈泡防護裝置及開關車輛安裝的燈具,其燈泡要有保護裝置,安裝要牢靠,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去作用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安裝牢固,開啟、關閉自如,不得因車輛震動而自行開啟或關閉。檢驗方法:實物檢查3.5項:車輛電源開關車輛應安裝電源總開關,且靈敏有效。檢驗方法:實物檢查3.6項:蓄電池車輛的蓄電池安裝蓄電池車輛,蓄電池金屬蓋板與蓄電池帶電部分之間必須有15mm以上的空間,如蓋板和帶電部分之間具有絕緣層時,則其間隙至少要有10mm。絕緣層必須牢固,以免在正常使用時發生絕緣層脫落或移動。【釋義】蓄電池金屬蓋板與蓄電池帶電部分之間的間距,《機動工業車輛安全規范》(GB10827-1999)第10.1.3.1.1條要求至少30mm,《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GB/T16178-1996)未作要求,《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GB/T16178-2011)第5.7.3.5條要求大于30mm,現代蓄電池車輛的規格越來越大,牽引蓄電池組的容量相比2002年發生較大變化,這項間距基本上都按30mm,但考慮到個別蓄電池車輛還按《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2002版)設計,該項目的要求暫時保留。檢驗方法:實物檢查,借助其他絕緣物體間接測量3.7項:蓄電池車輛總電源緊急斷電裝置及電機控制電路電流保護裝置蓄電池車輛總電源應設有緊急斷電裝置,電機控制電路應裝有電流保護裝置。檢驗方法:實物核查,必要時核對電氣原理圖注:1)在傳統的內燃車上,蓄電池一般作為發動機和信號、照明燈系統或裝備的電源;在電動車(包括蓄電池叉車、蓄電池觀光車)上,蓄電池作為動力型/牽引型的電源;在混合動力車上,蓄電池組不但用于作為發動機的輔助動力源,還要作為電動機驅動車輛時的電源。2)蓄電池車輛總電源緊急斷電裝置用于出現故障時緊急切斷電源或車輛停止不用時切斷總電源;充電時斷電開關必須是開啟狀態。3)在電氣系統中,主電路、控制電路和音響照明電路由不同的熔斷器分別進行保護。當電路出現短路故障,電流過大時,熔斷器可以保護電路。可以查看電氣原理圖。3.8項:電動機運轉電動機運轉平穩無異響,工作溫升正常,電刷接觸良好,防護罩齊全。【釋義】檢查蓄電池車輛的電動機運轉情況。檢驗方法:實物核查4.1項:離合器性能離合器分離徹底,接合平穩,不打滑、無異響。【釋義】僅對用離合器掛檔行駛的機械傳動車輛。檢驗方法:啟動發動機,踩下離合器,掛低速檔,適當松開離合器直至車輛有所起步,檢查離合器是否分離徹底,接合是否平穩,離合器是否有打滑及異響等不正常現象。4.2項:離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離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應符合原出廠的技術規定。【釋義】離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是離合器膜片彈簧內端與分離軸承之間的間隙經過桿杠作用在踏板上的反映,僅對用離合器掛檔行駛的機械傳動車輛的干式主離合器檢驗。由于各個制造單位對該項目控制精度不同,離合器最終應達到檢規4.1項“離合器分離徹底”的使用功能。1.飛輪;2.從動片;3.摩擦片;4.壓盤;5.離合器蓋;6.壓緊彈簧;7.分離軸承;8.分離套筒;9.從動軸;10.分離杠桿;11.分離撥叉;12.踏板;13.離合器殼圖1.10摩擦式離合器構造原理圖4.3項:變速器變速桿的位置、自鎖互鎖可靠性變速器變速桿的位置適當,自鎖、互鎖可靠(不跳檔、不亂檔)。【釋義】此項目是變速器操縱可靠性檢查。在檢驗中要重點注意變速器操縱桿操作時,齒輪應嚙合靈便,不同檔位互鎖、自鎖,以及倒檔鎖裝置應可靠,以保證變速齒輪運行不致于亂檔和自行跳檔。檢驗方法:按照《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2002版)中的項目檢驗要求,用離合器掛檔行駛的機械傳動車輛,對其變速桿操縱性能在項目檢驗過程作出單項符合與否的判別;如果車輛設置的為換向桿或其他非變速桿變速操縱方式,在該項目中作無此項處理。4.4項:傳動系運轉情況傳動系運轉平穩,行駛中不抖動、無異響。【釋義】各種車型路試,檢查各檔位傳動系統運行情況。檢驗方法:實物核查、動作試驗4.5※項:液傳動車輛啟動發動機時的檔位液壓傳動車輛必須處于空檔位置時,才能啟動發動機。檢驗方法:動作試驗注:此項準確說法應是液力傳動車輛,即下圖所示液力機械傳動車輛。必須處于空檔位置時,才能啟動發動機,是因為這種傳動型式的車輛在發動機和機械變速箱之間有一個液力變矩器始終連接。所以在啟動發動機時,必須將變速箱置空檔,斷開發動機與后面整車的連接。若車輛為機械傳動型式,則此檢驗項目應為無此項。液傳動車輛4.6項:靜壓傳動車輛啟動發動機時的制動狀態靜壓傳動車輛只有處于制動狀態時,才能啟動發動機。檢驗方法:動作試驗1.內燃機2.變量液壓泵3.液壓管路4.低速液壓馬達5.驅動車輪注意:弄清楚以上三種傳動方式的原理,現場檢驗時結合實物和原理圖來進行區分。5.1※項:車架及前后橋的檢驗車架和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前后橋與車架的連接應緊固。檢驗方法:外觀檢查5.2項:同一橋上的車輪輪胎的一致性同一橋上的車輪應裝用同型號的車胎,其型號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釋義】除型號規格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外,同一橋上的車輪的輪胎胎面花紋也應一致;輪胎規格型號,表示輪胎的基本尺寸、種類和特征等,通常印在輪胎側壁上。
正規應有的磨耗標志
輪胎型號規格標記目前一般習慣仍用英制表示,也有用公制英制混合表示。高壓輪胎一般用D×B表示尺寸規格。如34×7表示外徑D為34英寸,寬B為7英寸。低壓輪胎常用B-d表示尺寸規格。如9.00-20表示寬為9英寸,輪輞直徑為20英寸。5.3項:輪胎中心花紋、胎面和胎壁充氣輪胎胎冠花紋深度不應小于3.2mm,輪胎胎面和胎壁不應有長度超過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輪胎簾布層的破裂和割傷。【釋義】《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2002版)附錄3之5.3項原文“充氣輪胎胎面中心花紋深度不得小于2mm,輪胎胎面和胎壁不得有長度超過3cm、深度足以暴露出輪胎簾布層的破裂和割傷”源于其依據的《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GB/16178-1996)第5.3.6.3條“胎面中心花紋深度不得小于2mm,輪胎胎面和胎壁不得有長度超過3cm、深度足以暴露出輪胎簾布層的破裂和割傷”,現已經被《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GB/16178-2011)第5.4.7條修訂為“充氣輪胎的磨損,其胎冠花紋深度不應小于3.2mm,胎面和胎壁不應有長度超過25mm深度足以暴露出輪胎簾布層的破裂和割傷”。因此,該項目作上述修改。檢驗方法:1.目測,確認輪胎使用磨損狀況;2.充氣輪胎磨損后胎冠花紋深度和傷口長度,一般采用外觀檢查,只做定性檢查。如果判定項目不合格,必須用量具測量出不合格數據。5.4項:輪輞完整性及安裝輪輞應完整無損,車輪螺母齊全,并按規定緊固。【釋義】1.《輪胎使用與保養規程》(GB/9768-2008)第6.1.6條要求“輪胎應安裝在符合規定的輪輞上,不允許使用變形、裂紋、磨損、焊縫不平、尺寸超差的輪輞”,在用輪輞不應有這些缺陷;2.對開式輪輞上裝有充氣輪胎時,結構上應保證車輪從車上拆下來后,方可松動輪輞螺栓;3.輪輞不應自行焊接。檢驗方法:實物檢查5.5項:鋼板彈簧片的完整性及安裝鋼板彈簧片整齊,卡子齊全,螺栓堅固,與轉向橋、驅動橋和車架的聯接應緊固。【釋義】懸架是車架與車橋(或車輪)之間的一切傳力連接裝置的總稱。懸架組成:減震器、彈性元件、導向裝置鋼板彈簧既有彈性元件的作用,又可起到導向和減振作用。
叉車一般為前橋驅動,后橋轉向。這是由于前橋承載極大,轉向阻力大,另一方面懸架中的彈性元件制造較為困難,并且在叉取和搬運貨物時,需要車身平穩,所以叉車前橋與車架采用直接連接方式,無彈性元件,為剛性懸架。平衡重式正面叉車不裝鋼板彈簧。所謂叉車懸架,一般都是指轉向橋懸架。檢驗方法:實物檢查,對于裝有鋼板彈簧的車輛應檢查鋼板彈簧的情況,并檢查其安裝是否符合要求。鋼板彈簧5.6項:減震器性能減震器性能良好。【釋義】對于裝有減震器的車輛進行檢查,彈簧減震器應完整不斷裂、液壓減震器不應漏油,車輛運行中減震器活動自如不卡阻不撞擊。平衡重式正面叉車不裝減震器。檢驗方法:實物檢查6.1項:方向盤位置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向右各不得大于15°。【釋義】對以方向盤控制車輛轉向的車輛進行檢查。轉向盤自由行程,轉動轉向盤消除傳動副之間的間隙后,車輪才偏轉,此時轉向盤轉過的角度為轉向盤自由行程。6.1項:方向盤位置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向右各不得大于15°。【釋義】對以方向盤控制車輛轉向的車輛進行檢查。轉向盤自由行程,轉動轉向盤消除傳動副之間的間隙后,車輪才偏轉,此時轉向盤轉過的角度為轉向盤自由行程。《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GB/16178-2011)第5.5.1條修訂為:“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不應大于30度”。《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通用技術條件》(GB_T21268-2014)第5.9.1條規定:“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或向右轉角均應不大于15度”。檢驗方法:用“方向盤轉向力-轉向角檢測儀”檢測。將被檢車輛停在檢測場地上,保持車體正直。將方向盤轉向力-轉向角檢測儀安裝在被測機動車方向盤上,機動車在原地不動,向左輕轉方向盤至轉向輪即將動作的瞬間(轉向輪即將轉動但未轉動時),停止轉動方向盤,初步調整方向盤轉向力-轉向角檢測儀的轉角示值為零,將電位器的轉軸通過連桿固定在駕駛室內,精確調整方向盤轉向力-轉向角檢測儀的轉角示值為零,該點即為測試零點位。輸入車輛信息,進入測試狀態。向右輕轉方向盤至轉向輪即將動作的瞬間(轉向輪即將轉動但未轉動時),讀取方向盤轉向力-轉向角檢測儀上轉向角值,即為方向盤最大自由轉動量。6.2項:轉向性能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有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釋義】此項目是轉向性能檢查,應對所有轉向控制的車型實施。檢驗方法:路試動作試驗6.3項:方向盤轉向力方向盤轉向力應符合標準規定:采用動力轉向的叉車,轉向時作用在方向盤上的手操作力應為10~30N;采用機械式轉向的車輛,轉向時作用在方向盤上的手操作力應不大于150N。【釋義】GB_T16178-2011《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中第5.5.4條:“車輛轉向時作用在方向盤外緣的最大切向力不應大于245N”。檢驗方法:用“方向盤轉向力-轉向角檢測儀”檢測。將被檢車輛停在檢測場地上,保持車體正直,將方向盤轉向力-轉向角檢測儀安裝在被測機動車方向盤上,初步調整方向盤轉向力-轉向角檢測儀的轉向力示值為零,將電位器的轉軸通過連桿固定在駕駛室內,精確調整方向盤轉向力-轉向角檢測儀的轉向力示值為零,該點即為測試零點位。左轉機動車方向盤,機動車以10km/h的速度在5s之內沿螺旋線從直線行駛過渡到直徑為25m的圓周行駛,讀取方向盤轉向力-轉向角檢測儀上的轉向力值,即為施加于方向盤向左轉時外緣的最大切向力;右轉機動車方向盤,重復上述步驟,讀取方向盤向右轉時外緣的最大切向力。取兩者的最大值。左轉方向盤駛入右轉方向盤駛入D=25m6.4※項:轉向機構狀況轉向機構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向拉桿等轉向零件不得采用拼湊、焊接方法修復。【釋義】該項目為轉向機構狀況檢驗,原檢驗內容為機械轉向機構檢查,現代車輛多采用液壓助力、電動(助力)等轉向機構,但無論哪一種轉向機構,都要求完好可靠。檢驗方法:實物核查1.轉向盤;2.轉向軸;3.轉向萬向節;4.轉向傳動軸;5.轉向器;6.轉向搖臂;7.轉向主拉桿;8.轉向節臂;9.左轉向節;10.梯形臂;11.轉向橫拉桿;12.梯形臂;13.右轉向節圖1.40機械轉向系示意圖圖3.15液壓轉向助力器布置示意圖1.轉向盤;2.機械轉向器;3.轉向搖臂;4.接頭;5.轉向控制器;6.轉向動力缸;7.進油管路;8.回油管路;9.縱拉桿;10.控制器與動力缸后腔通油管6.5項:側滑量側滑量不得超過5m/km。【釋義】1、
轉向輪側滑是指汽車直線行駛過程中,在轉向輪輪胎接地處,輪胎相對地面而產生的橫向滑移現象
2、轉向輪有外傾角,在滾動時類似于滾錐,兩側車輪有向外滾開的趨勢,由于車橋和轉向橫拉桿的約束,兩前輪在向前外側滾動的同時向內側橫向滑動,其結果使輪胎磨損增加,俗稱“吃胎”。前輪前束的作用就是使錐體中心前移,消除車輪外傾帶來的這種不良后果。測量儀器:實物核對、根據車型決定是否需要檢測,若需要檢測,用側滑檢測臺注:只有一個轉向輪的無此項,如三輪叉車,前移式叉車,插腿式叉車6.6項:轉向輪定位值轉向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釋義】1.此項目為轉向輪定位的靜態檢驗。2.《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2002版)依據的《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GB/16178-1996)第5.4.6條“前輪定位值要符合設計要求”,在《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GB/16178-2011)已經不作要求,檢驗時應結合6.2項進行路試,有質疑時用轉向輪定位儀檢測。檢驗方法:(1)轉向輪無嚴格定位要求的車輛,在平坦的路面上直線行駛時,如果有意識在方向盤上施加轉向力,發現轉向輪自動回正功能正常,無6.2項列的缺陷,可定性判定符合要求。(2)如果使用單位的受檢車輛轉向輪有嚴格定位要求,并提供相關設計要求,或對路試結果有質疑,應該用“轉向輪定位測試儀”進行檢測。檢測時叉車呈無載狀態,分別測定轉向輪的外傾角、主銷內傾角,主銷內傾角,前束。(3)三支點叉車不作要求,記為無此項。圖4.23三支點叉車7.1※項:車輛行車制動和駐車制動裝置性能及方式車輛必須設置行車制動和駐車制動裝置,且功能有效,駐車制動器必須是機械式。【釋義】1.車輛應設置足以使其減速、停車和駐車的制動系統或裝置,駐車制動應通過純機械裝置把工作部件鎖止。2.行車制動和駐車制動器應由各自獨立的系統進行操縱,操縱行車制動系統應不會引起駐車制動系統同時動作,兩種制動系統可利用同一制動裝置,如制動蹄、制動鼓和有關的傳動件。3.使車輛起制停作用的駐車制動裝置或部件應是純機械式。4.駕駛員在工作位(或駕駛室)上操作的情況下,駐車制動器應能將上坡和下坡的車輛停放在制造商規定的坡度或下列坡度(取兩種坡度的較大值)上:(1)操作臺可升至1200mm以上的車輛和專門設計的帶起升載荷運行的車輛(搬運集裝箱的車輛除外):5%;(2)托盤堆垛車、插腿式叉車、前移式叉車、雙向起升車輛、多向起升車輛、步駕式車輛:10%;(3)其他坐駕式或站駕式車輛:15%(GB/T18849第6.1.2條);5.試驗場地應是堅硬干燥的混凝土、瀝青或等效路面。試驗場地沿垂直于運行方向的橫向坡度不應大于2%。沿運行方向的縱向坡度不應大于±0.5%。6.GB_T21268-2014《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通用技術條件》中第5.5.8規定:“觀光車在滿載狀態下,應能在15%的坡道或設計坡道(當設計坡道小于15%時)上、下方向停車。”檢驗方法:1.實物檢查制動器配置;2.駐車制動功能試驗;3.路試,動作試驗行車制動器功能。7.2※項:制動裝置制動效能各式行車制動器,均應能達到附表規定的有效制動效能。【釋義】1.《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2002版)對于制動距離的規定:“額定起重量小于10噸的內燃平衡重式叉車空載制動距離為6m,額定起重量10~42噸的內燃平衡重式叉車空載制動距離為7m,側面式叉車空載制動距離為8m。”但是這個規定沒有明確制動初速度。2.《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2002版)依據的《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GB/16178-1996)附表4已經被《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GB/16178-2011)附表1代替,即表3.3.3.要求叉車制動距離數據應符合GB/18849的規定,下列根據GB/18849-2011整理成下表。表4.7叉車制動性能要求4、GB_T21268-2014《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通用技術條件》中的規定見下表。5.《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2002版)規定“新增車輛使用制動性能測試儀等儀器檢測;在用車輛按拖痕法用直尺檢測”,即新增驗收檢驗用“制動性能測試儀”等檢測,在用車輛定期檢驗允許用路試拖痕法觀察檢測。6.試驗方法。將被檢測車輛停在試驗道路的試驗助跑道路(加速區)起始點,居中正直停放。(1)將制動踏板力觸點開關安裝在制動踏板上,與便攜式制動性能測試儀主機連接。(2)將加速度傳感器固定在車身上,方向與車輛行駛方向一致,并調整至水平位置,與主機連接。(3)設置好車牌號碼、車型等參數,操作儀器進入制動測試狀態,將便攜式制動性能測試儀主機的測試速度顯示裝置置于便于路試人員觀察的位置。(4)被檢車輛起步,沿試驗車道的中心線加速行駛至略高于規定的初速度后,置變速器于空檔(自動變速的機動車可置變速器于D檔),當滑行到規定的初速度時,急踩制動,使車輛停止。讀取車輛的制動距離,同時讀取制動踏板力,檢查車輛任何部位有無超出規定的試驗通道邊線。7.3項:行車制動器制動踏板的自由行程行車制動器制動踏板的自由行程應符合車輛出廠時的技術要求。【釋義】制動踏板自由行程關系到車輛制動響應速度、制動效果,同時考慮制動元件壽命、制動器可靠性、人員操作舒適性等,檢測時,應查看車輛隨機技術資料,查證行車制動器制動踏板的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檢驗方法:用測量工具檢測檢測。7.4項:腳踏式制動器踏板力
腳踏式制動器在產生最大制動作用時,踏板力不得超過700N。【釋義】1.液壓、氣動技術在工業車輛的廣泛應用,制動器的操作強度也逐漸降低,因此《機動工業車輛制動器性能和零件強度》(GB/T18849-2011)要求,腳踏式制動器在產生最大制動作用時的踏板力,依照制動器操作型式,以踩下踏板操作時操縱力應不大于450N,松開踏板操作時操縱力不大于200N。這些現行標準規定的踏板力,均小于《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2002版)規定,考慮到還有制動器操作型式未改進,不宜一刀切按新標準的要求實施,暫時宜保留《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2002版)的要求。2.《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GB/16178-2011)和GB_T21268-2014《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均是700N。檢驗方法:用踏板力計測試。7.5項:液壓制動器制動系統狀況液壓制動器,制動系統不得漏油或進入空氣。【釋義】液壓制動器各部件,包括所有管路、接頭等,不得有漏油或漏氣等現象。檢驗方法:實物核查7.6項:電動車的制動聯鎖裝置安裝及制動時聯鎖開關作用電瓶車的制動聯鎖裝置應齊全、可靠,制動時聯鎖開關必須切斷行車電動機的電源。【釋義】指只有一個運行踏板的蓄電池車型,該種車型制動踏板與加速踏板合二為一。在未踩下踏板時在任何情況下車輛不得行走,只有在踩下踏板后完全松開車輛制動,車輛方可行走,放開踏板,車輛應立即制動,行走電機應停止工作。檢驗方法:實物核查、動作試驗7.7※項:點制動跑偏現象在規定車速下,點制動無跑偏現象。【釋義】考核車輛點制動的穩定性,可以配合行車制動性能檢測時觀察,應無明顯跑偏現象。
7.8※項:手柄操縱的制動器施加力對靠手柄操縱的制動器,在手柄的握點中心施加力應不大于300N(允許停放坡度超過15%時,可達500N)。【釋義】1.對于靠手柄控制實現制動的駐車制動器,在做駐車試驗時,當駐車功能合格的同時,測出車輛駐車制動時手柄握緊點上施加的力,應不大于300N。2.《機動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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