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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429號廠房101室N7724危險廢物治理會 無2作區局部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環境影響報告文件要求: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的優先序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確保三條控制線不交叉不重疊不沖突。制定分類管控機制,將三條控制線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規劃產業發展、推進城鎮化不可逾越的紅線。統籌優化全域農業生態城鎮空間布局,科學開展國土綠化,增強國土空間碳匯能力,構建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的空間格局、能源結構優化。加強固廢源頭分流,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全覆蓋,健全固廢分類處置及資源化利用體系,建設“無廢城本項目用地類型屬于工業用地。不位于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中對三條控制線的要求。本項目為廢舊電池收貯項目,廠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定期交由市政環衛部門清運。項目運營期自身產生的危廢分類收集分區存放于危(二)與《關于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十二師合作區局部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及審查意見》符合根據《關于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十二師合作區局部用地控制性(1)入駐企業為一類或二類工業項目,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區域規劃產業定位、環保準入政策和技術政策明令禁止的項目以及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建設項目,特別是大氣污染型的建設3(2)要求入駐企業建立并逐步完善環境管理體系,采用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的生產工藝、設備及污染治理技術,資源利用率、水重復利用(3)該區域應實施集中供熱,入駐企業不得自建任何原煤等高污染原料供熱設施;規劃區內一切單位均不得使用非清潔能源。同時,排放工業廢(污)水的企業應設置事故排放池;建立統一的固廢收集、貯存、運輸綜合利用和安全處置的運營管理體系,固體廢棄物(特別是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綜合利用和安全處置須符合我市固體廢物處置要求,危險廢物的收集和臨時貯存要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本項目屬于廢舊電池收貯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區域規劃產業定位、環保準入政策,不會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項目大氣污染物主要為事故以及破損鉛蓄電池逸散的硫酸霧,產生量很小,廢氣經處理后達標排放。本項目不自建任何原煤等高污染原料供熱設施,項目不產生生產廢水,項目運營期自身產生的危廢分類收集分區存放于危險廢物貯存庫,交由持有相應類別危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理。項目中廢鉛蓄電池的收集和貯存均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2012)、《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令第23號)、《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HJ1259-綜上所述,本項目主要從事廢舊電池的收集、貯存,不進行廢舊電池的后續拆解、資源回收等工序,項目的實施對于區域廢舊電池的回收貯運和資源的再生利用,以及區域環境保護工作有積極意義。因此本項目的建設符合《關于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十二師合作區局部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及審查意見》4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不屬于規定中的鼓勵類、限制類和淘汰類。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三章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第十三條“不屬于鼓勵類、限制類和淘汰類,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為允同時,對照工信部《高耗能落后機電設備(產品)淘汰目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本項目所用生產設備不屬于其中的淘汰本項目已取得頭屯河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登記備案證,項目代碼:根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分為禁止和許可兩類事項。對禁止準入事項,市場主體不得進入,行政機關不予審批、核準,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對許可準入事項,包括有關資格的要求和程序、技術標準和許可要求等,或由市場主體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依規作出是否予以準入的決定,或由市場主體依照政府規定的準入條件和準入方式合規進入;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本項目屬于廢舊電池收貯項目,不屬于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中禁止和(三)與相關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符合性(1)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動態更新成果》(新本項目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動態更新成果》(新5表1-2本項目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管控要求本項目情況符合性〔A1.1-1〕禁止新建、擴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中淘汰類項目。禁止引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禁止準入類事項。本項目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符合〔A1.1-2〕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環境保護標準的項目。本項目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環境保護標準符合〔A1.1-3〕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本項目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符合〔A1.1-4〕禁止在水源涵養區、地下水源、飲用水源、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重要濕地及人群密集區等生態敏感區域內進行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本項目不位于生態敏感區域內符合〔A1.1-5〕禁止下列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一)開(圍)墾、排干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二)擅自填埋自然濕地,擅自采砂、采礦、取土;(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四)過度放牧或者濫采野生植物,過度捕撈或者滅絕式捕撈,過度施肥、投藥、投放餌料等污染濕地的種植養殖行為;(五)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本項目不涉及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符合〔A1.1-6〕禁止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引進能(水)耗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中準入值要求且污染物排放和環境風險防控不符合國家(地方)標準及有關產業準入條件的高污染(排放)、高能(水)耗、高環境風險的工業項目。本項目不屬于高污染(排放)、高能(水)耗、高環境風險的工業項目符合〔A1.1-7〕①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嚴把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準入關口,嚴格落實污染物排放區域削減要求,對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堅決停批停建。依法依規淘汰落后產能和化解過剩產能。②重點行業企業納入重污染天氣績效分級,制定“一廠一策”應急減排清單,實現應納盡納;引導重點企業在秋冬季安排停產檢修計劃,減少冬季和采暖期排放。推進重點行業深度治理,實施全工況脫硫脫硝提標改造,加大無組織排放治理力度,深度開展工業爐窯綜合整治,全面提本項目不屬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不屬于重點行業企業符合6升電解鋁、活性炭、硅冶煉、純堿、電石、聚氯乙烯、石化等行業污染治理水平。〔A1.1-8〕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必須進入一般或較低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與其他行業生產裝置配套建設的項本項目不屬于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符合〔A1.1-9〕嚴禁新建自治區《禁止、控制和限制危險化學品目錄》中淘汰類、禁止類危險化學品化工項目。嚴格執行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管控要求,禁止新(改、擴)建化工項目違規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在塔里木河、伊犁河、額爾齊斯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除提升安全、環保、節能、智能化、產品質量水平的技術改造項目外,嚴格禁止新建、擴建化工項目,不得布局新的化工園區(含化工集中區)。本項目不屬于危險化學品化工項目。符合〔A1.1-10〕推動涉重金屬產業集中優化發展,禁止新建用汞的電石法(聚)氯乙烯生產工藝,新建、擴建的重有色金屬冶煉、電鍍、制革企業優先選擇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并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產業園區。本項目不涉及重金屬符合〔A1.1-11〕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青藏高原雪山冰川凍土保護制度,加強對雪山冰川凍土的監測預警和系統保護。青藏高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大型冰帽冰川、小規模冰川群等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對重要雪山冰川實施封禁保護,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人為擾動。青藏高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凍土區保護范圍,加強對多年凍土區和中深季節凍土區的保護,嚴格控制多年凍土區資源開發,嚴格審批多年凍土區城鎮規劃和交通、管線、輸變電等重大工程項目。青藏高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雪山冰川凍土與周邊生態系統的協同保護,維持有利于雪山冰川凍土保護的自然生態環境。本項目不涉及符合〔A1.2-1〕嚴格控制缺水地區、水污染嚴重區域和敏感區域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本項目不屬于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符合〔A1.2-2〕建設項目用地原則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相關要求,占用耕地、林地或草地的建設項目須按照國家、自治區相關補償要求進行補償。本項目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符合〔A1.2-3〕以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為重點,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和風險管控,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或風險評估的地塊,不得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和修復無關的項目。本項目不涉及符合〔A1.2-4〕嚴格控制建設項目占用濕地。因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建設工程、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重點公益性項目建設,確需占用濕地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批準手續。本項目不占用濕地符合7〔A1.2-5〕嚴格管控自然保護地范圍內非生態活動,穩妥推進核心區內居民、耕地有序退出,礦權依法依規退出。本項目不涉及自然保護地范圍符合〔A1.3-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水源涵養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和河流、湖泊、水庫周圍建設重化工、涉重金屬等工業污染項目;對已建成的工業污染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限期搬遷。本項目不屬于重化工、涉重金屬等工業污染項目符合〔A1.3-2〕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全部予以取締。本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屬于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符合〔A1.3-3〕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名錄》等要求,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淘汰燒結-鼓風爐5煉鉛工藝煉鉛等涉重金屬落后產能和化解過剩產能。嚴格執行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法規標準,推動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產能依法依規關閉退出。本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A1.3-4〕城市建成區、重點流域內已建成投產化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加快退城入園,搬入化工園區前企業不應實施改擴建工程擴大生產規模。本項目不屬于化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A1.4-1〕一切開發建設活動應符合國家、自治區主體功能區規劃、自治區和各地頒布實施的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及重點生態功能區負面清單要求,符合區域或產業規劃環評要求。本項目符合國家、自治區和當地相關規劃符合〔A1.4-2〕新建、擴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屬冶煉、平板玻璃項目應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并經規劃環評的產業園區。本項目不屬于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屬冶煉、平板玻璃項目符合〔A1.4-3〕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及新建化工項目必須進入國家及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正式批準設立,規劃環評通過審查,規劃通過審批且環保基礎設施完善的工業園區,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生態紅線管控要求。本項目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A2.1-1〕新、改、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應符合“三線一單”、產業政策、區域環評、規劃環評和行業環境準入管控要求。重點區域的新、改、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應遵循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減量替代”原則。本項目不屬于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符合〔A2.1-2〕以石化、化工、涂裝、醫藥、包裝印刷、油品儲運銷等行業領域為重點,安全高效推進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實施原輔材料和產品源頭替代工程。本項目廢氣采取治理措施后達標排放符合〔A2.1-3〕促進大氣污染物與溫室氣體協同控制。實施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協同控制,實現減污降碳協同效應。開展工業、農業溫室氣體和污染減排協同控制研究,減少溫室氣體和污染物排放。強化污水、垃圾等集中處置設施環境管理,協同控制氫氟碳化物、甲烷、氧化亞氮等溫室氣體。加強節約能源與大氣污染防治協同有效銜接,促進大氣污本項目采取相應的污染治理措施后,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符合8染防治協同增效。〔A2.1-4〕嚴控建材、鑄造、冶煉等行業無組織排放,推進石化、化工、涂裝、醫藥、包裝印刷、油品儲運銷等行業項目揮發性有機物(VOCs)防治。嚴格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業項目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要求。推進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建設涉VOCs“綠島”項目,統籌規劃建設一批集中涂裝中心、活性炭集中處理中心、溶劑回收中心等,實現VOCs集中高效處理。本項目采取相應的污染治理措施后,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符合〔A2.2-1〕推動能源、鋼鐵、建材、有色、電力、化工等重點領域技術升級,控制工業過程溫室氣體排放,推動工業領域綠色低碳發展。積極鼓勵發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等低碳技術。促進大氣污染物與溫室氣體協同控制。實施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協同控制,實現減污降碳協同效應。強化污水、垃圾等集中處置設施環境管理,協同控制氫氟碳化物、甲烷、氧化亞氮等溫室氣體。加強節約能源與大氣污染防治協同有效銜接,促進大氣污染防治協同增效。本項目采取相應的污染治理措施后,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符合〔A2.2-2〕實施重點行業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深度治理。持續推進鋼鐵、水泥、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推進玻璃、陶瓷、鑄造、鐵合金、有色、煤化和石化等行業采取清潔生產、提標改造、深度治理等綜合措施。加強自備燃煤機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控,確保按照超低排放標準運行。針對鑄造、鐵合金、焦化、水泥、磚瓦、石灰、耐火材料、金屬冶煉以及煤化工、石油化工等行業,嚴格控制物料儲存、輸送及生產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重點涉氣排放企業逐步取消煙氣旁路,因安全生產無法取消的,安裝在線監控系統。本項目采取相應的污染治理措施,嚴格控制無組織排放符合〔A2.2-3〕強化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合理確定產業布局,推動區域內統一產業準入和排放標準。實施水泥行業錯峰生產,推進散煤整治、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綜合治理、鋼鐵、水泥、焦化和燃煤工業鍋爐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燃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工業園區內軌道運輸(大宗貨物“公轉鐵”)、柴油貨車治理、鍋爐爐窯綜合治理等工程項目。全面推行綠色施工,持續推動城市建成區重污染企業搬遷或關閉退出。本項目采取相應的污染治理措施后,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符合〔A2.2-4〕強化用水定額管理。推進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開展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確定工作,強化生態用水保障。本項目不涉及地下水開采符合〔A2.2-5〕持續推進伊犁河、額爾齊斯河、額敏河、瑪納斯河、烏倫古湖、博斯騰湖等流域生態治理,加強生態修復。推動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綠色發展,嚴格落實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強農副食品加工、化工、印染、棉漿粕、粘膠纖維等企業綜合治理和清潔化改造。本項目無生產廢水產生,生活污水經排入污水處理廠符合9〔A2.2-6〕推進地表水與地下水協同防治。以傍河型地下水飲用水水源為重點,防范受污染河段側滲和垂直補給對地下水污染。加強化學品生產企業、工業聚集區、礦山開采區等污染源的地表、地下協同防治與環境風險管控。加強工業污染防治。推動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綠色發展,嚴格落實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制度。加強農副食品加工、化工、印染、棉漿粕、粘膠纖維、制糖等企業綜合治理和清潔化改造。支持企業積極實施節水技術改造,加強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加快再生水回用設施建設,提升園區水資源循環利用水平。本項目無生產廢水產生,生活污水排入污水處理廠符合〔A2.2-7〕強化重點區域地下水環境風險管控,對化學品生產企業、工業集聚區、尾礦庫、礦山開采區、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地下水污染源及周邊區域,逐步開展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加強風險管控。本項目采取了嚴格的地下水防控措施,確保不污染地下水符合〔A2.2-8〕嚴控土壤重金屬污染,加強油(氣)田開發土壤污染防治,以歷史遺留工業企業污染場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工程。本項目采取了嚴格的土壤防控措施,確保不污染土壤符合〔A2.2-9〕加強種植業污染防治。深入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全面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引導推動有機肥、綠肥替代化肥,集成推廣化肥減量增效技術模式,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管理。實施農膜回收行動,健全農田廢舊地膜回收利用體系,提高廢舊地膜回收率。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不斷完善秸稈收儲運用體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稈綜合利用格局。本項目不涉及符合〔A3.1-1〕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氣兵地聯合應急預案、預報預警應急機制和會商聯動機制。“烏一昌一石”區域內可能影響相鄰行政區域大氣環境的項目,兵地間、城市間必須相互征求意見。//〔A3.1-2〕對跨國境河流、涉及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河流、其他重要環境敏感目標的河流,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突發水污染事件聯防聯動機制,建立流域環境應急基礎信息動態更新長效機制,繪制全流域“一河一策一圖”。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的環境應急協調聯動處置機制,強化流域上下游、兵地各部門協調,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形成“政府引導、多元聯動、社會參與、專業救援”的環境應急處置機制,持續開展應急綜合演練,實現從被動應對到主動防控的重大轉變。加強流域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建設,提升應急響應水平,加強監測預警、攔污控污、信息通報、協同處置、基礎保障等工作,防范重大生態環境風險,堅決守住生態環境安全底線。//〔A3.1-3〕強化重污染天氣監測預報預警能力,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氣兵地聯合應急預案、預警應急機制和會商聯動機制,加強輕、中度污染天氣管//控。〔A3.2-1〕提升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以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為重點,推進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范化建設,統籌推進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單一水源供水的重點城市于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兵地互為備用水源建設。梯次推進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到2025年,完成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與勘界立標。開展“千噸萬人”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風險排查整治,加強農村水源水質監測,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實施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應急管理,完善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物資和技術儲備。針對匯水區、補給區存在兵地跨界的,建立統一的飲用水水源應急和執法機制,共享應急物資。本項目不涉及飲用水水源地符合〔A3.2-2〕依法推行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強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風險管控。因地制宜制定實施安全利用方案,鼓勵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確保受污染耕地全部實現安全利用。本項目不占用農用地符合〔A3.2-3〕加強新污染物多環境介質協同治理。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應采取污染控制措施,達到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環境質量目標要求;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有關要求,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填寫排污登記表,并在其中載明執行的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排放(污)口及其周邊環境定期開展環境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整治環境安全隱患,依法公開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環境風險。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本項目不涉及新污染物符合〔A3.2-4〕加強環境風險預警防控。加強涉危險廢物企業、涉重金屬企業、化工園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及重點流域環境風險調查評估,實施分類分級風險管控,協同推進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污染綜合防治、風險防控與生態修復。本項目采取了嚴格的風險防控措施,確保環境風險可控符合〔A3.2-5〕強化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實施企業突發生態環境應急預案電子化備案,完成縣級以上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修編。完善區域和企業應急處置物資儲備系統,結合新疆各地特征污染物的特性,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及應急物資信息化建設,掌握社會應急物資儲備動態信息,妥善應對各類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加強應急監測裝備配置,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增強實戰能力。本項目依法編制突發環境應急預案符合〔A3.2-6〕強化兵地聯防聯控聯治,落實兵地統一規劃、統一政策、統一標準、統一要求、統一推進的防治管理措施,完善重大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會商、重污染天氣兵地聯合應急聯動機制。建立兵地生態環境聯合執法和聯合監測長效機制。//〔A4.1-1〕自治區用水總量2025年、2030年控制在國家下達的指標內。本項目用水量較小符合〔A4.1-2〕加大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設力度,推進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到2025年,城市生活污水再生利用率力爭達到60%。〔A4.1-3〕加強農村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農村供水保障工程,農村自來水普及率、集中供水率分別達到99.3%、99.7%。本項目生活污水排入污水處理廠符合〔A4.1-4〕地下水資源利用實行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取用地下水資源,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申請取水許可。地下水利用應當以淺層地下水為主。本項目不取用地下水符合〔A4.2-1〕土地資源上線指標控制在最終批復的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指標內。//〔A4.3-1〕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水平完成國家下達指標。〔A4.3-2〕到2025年,自治區萬元國內生產總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4.5%。〔A4.3-3〕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18%以上。//〔A4.3-4〕鼓勵使用清潔能源或電廠熱力、工業余熱等替代鍋爐、爐窯燃料用煤。本項目使用電能符合〔A4.3-5〕以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為引領,著力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引導重點行業深入實施清潔生產改造,鋼鐵、建材、石油化工等重點行業以及其他行業重點用能單位持續開展節能降耗。本項目不屬于重點行業符合〔A4.3-6〕深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行動。推動能源清潔低碳轉型,加強能耗“雙控”管理,優化能源消費結構。新增原料用能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持續推進散煤整治。/符合〔A4.4-1〕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區符合〔A4.5-1〕加強固體廢物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最大限度減少填埋量。推進工業固體廢物精細化、名錄化環境管理,促進大宗工業固廢綜合利用、主要農業廢棄物全量利用。加快構建廢舊物資回收和循環利用體系,健全強制報廢制度和廢舊家電、消費電子等耐用消費品回收處理體系,推行生產企業“逆向回收”等模式。以尾礦和共伴生礦、煤矸石、爐渣、粉煤灰、脫硫石膏、冶煉渣、建筑垃圾等為重點,持續推進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環境整治,不斷提高大宗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水平。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加快建設縣(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到2025年,全疆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9%以上。本項目固廢均得到合理處置符合〔A4.5-2〕推動工業固廢按元素價值綜合開發利用,加快推進尾礦(共伴生礦)、粉煤灰、煤矸石、冶煉渣、工業副產石膏、赤泥、化工廢渣等工業固廢在有價組分提取、建材生產、市政設施建設、井下充填、生態修復、土壤治理等領域的規模化利用。著力提升工業固廢在生產纖維材料、微晶玻璃、超細化填料、低碳水泥、固廢基高性能混凝土、預制件、節能型建筑材料等領域的高值化利用水平。本項目固廢均得到合理處置符合〔A4.5-3〕結合工業領域減污降碳要求,加快探索鋼鐵、有色、化工、建材等重點行業工業固體廢物減量化路徑,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全面推進綠色礦山、“無廢”礦區建設,推廣尾礦等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環境友好型井下充填回填,減少尾礦庫貯存量。推動大宗工業固體廢物在提取有價組分、生產建材、筑路、生態修復、土壤治理等領域的規模化利用。本項目固廢均得到合理處置符合〔A4.5-4〕發展生態種植、生態養殖,建立農業循環經濟發展模式,促進農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鼓勵和引導農民采用增施有機肥秸稈還田、種植綠肥等技術,持續減少化肥農藥使用比例。加大畜禽糞污和秸稈資源化利用先進技術和新型市場模式的集成推廣,推動形成長效運行機制。本項目不涉及符合因此,本項目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動態更新(2)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七大片區“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七大片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動態更新成表1-2本項目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七大片區分區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管控要求本項目情況符合性烏昌除國家規劃項目外,烏魯木齊市七區一縣、昌吉市、阜康市、瑪納斯縣、呼圖壁本項目不屬于煤化工、電解鋁、燃煤純符合石片區縣、沙灣市建成區及周邊敏感區域內不再布局建設煤化工、電解鋁、燃煤純發電機組、金屬硅、碳化硅、聚氯乙烯(電石法)、焦炭(含半焦)等新增產能項目。具備風光電清潔供暖建設條件的區域原則上不新批熱電聯產項目。堅持屬地負責與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相結合,以明顯降低細顆粒物濃度為重點,協同推進“烏-昌-石”同防同治區域大氣環境治理。強化與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第八師、第十一師、第十二師的同防同治,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執行最嚴格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強化氮氧化物深度治理,確保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發電機組、金屬硅、碳化硅、聚氯乙烯(電石法)、焦炭(含半焦)、熱電聯產等項目強化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措施。推廣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料,推動有條件的園區(工業集聚區)建設集中噴涂工程中心,配備高效治污設施,替代企業獨立噴涂工序。本項目不涉及揮發性有機物符合強化企業清潔生產改造,推進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工業園區建設,提高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水平。積極推進地下水超采治理,逐步壓減地下水超采量,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本項目用水量較小,不涉及開采地下水符合強化油(氣)資源開發區土壤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與工業廢物處理處置。本項目不位于油(氣)資源開發區,不涉及重金屬符合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應當制定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內容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本項目不屬于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符合本項目位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大別山街429號廠房101室,該區域不屬于烏魯木齊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范圍,故參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二師生態環境準入清單(2023年版),本項目所在環境管控單元屬于“104團重點表1-3本項目與104團重點管控單元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管控要求本項目情況符合空間布局約束(1)執行水環境工業污染重點管控區、烏魯木齊市、十二師空間布局約束準入要求。不得引進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的倉儲物流企業。不得新建不符合國家經濟政策、環保政策、技術政策及園區產業定位的企業;廢水含難降解的有機物、“三致”污染物含量高的項目;廢水經預處理達不到污水處理廠接納標準的項目;污染難以治理或環保設施不穩定達標的項目入園。禁養區內嚴禁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所,已建成的按照期限轉產、搬遷或依法關閉。(5)重點區域內不再布局建設煤化工、電解鋁、燃煤純發電機組、金屬硅、碳化硅、聚氯乙烯(電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業的新增產能項目,具備風光電清潔供暖建設條件的區域原則上不新批熱電聯產項目。本項目為廢舊電池回收、貯存項目,不屬于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物流項目及各類畜禽養殖項目。項目僅在廢鉛蓄電池破損發生滲漏時產生少量硫酸霧,硫酸霧負壓收集后經堿液噴淋裝置處理后通過15米高排氣筒排放,排放濃度能夠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排放限值并穩定達標。本項目庫房冬季不采暖,不會增加區域產能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執行水環境工業污染重點管控區、烏魯木齊市、十二師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生態環境、公安交管、交通運輸等部門聯合執法路檢路查工作機制常態化,嚴厲打擊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基本消除柴油車排氣口冒黑煙現象。加強區域通行車輛“超載、超標排放”整治,秋冬季節加大對柴油車監督抽檢頻次。嚴格落實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總量控制、環保設施“三同時”、在線監測、排污許可等環保制度;嚴格控制區域內火電、石化、化本項目硫酸霧采取堿液噴淋塔處理后達標排放,本項目生活污水排入污水處理廠符合工、冶金、鋼鐵、建材等高耗能行業產能規模;持續降低工業園區單位GDP能耗及煤耗、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水環境工業污染重點管控區強化工業集聚區污染防治,加快推進工業集聚區(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加強配套管網建設。推進生態園區建設和循環化改造,完善再生水回用系統,不斷提高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對污染排放不達標的企業責令停止超標排污,采取限期整改、停產治理等措施,確保全面穩定達標排放。環境風險防控(1)執行水環境工業污染重點管控區、烏魯木齊市、十二師環境風險防控要求。本項目嚴格落施,確保項目環境風險可控符合資源開發利用效率(1)執行水環境工業污染重點管控區烏魯木齊市、十二師資源利用效率準入要求。(2)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執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灶等燃燒設施(集中供熱、電廠鍋爐除外);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灶等燃燒設施(集中供熱、電廠鍋爐除外)應在限期內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繼續使用。本項目用水量較小,不涉及高污染燃料的使用符合表1-4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符合性分析表法律法規政策相關要求本項目情況符合性《“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環土壤〔2021〕120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擴)建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提出并落實防腐蝕、防滲漏、防遺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體措施。取了嚴格的土壤防控措施,不會對土壤和地下符合《新疆生態環境保護“十四加強工業污染防治。推動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綠色發展,嚴格落實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制度。加強農副食品加工、化工、印染、棉漿粕、粘膠纖維、制糖等企業綜合治理和清潔化改造。支持企業積極實施節水技術改造,加強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加快再生水回用設施建設,提升園區水資源循環利用水平。生產廢水產生,生活污水排入污水處理廠符合強化危險廢物全過程環境監管。建立健全各類危險廢物重點監管單位清單,全面實行危險廢物清單化管理。督促各類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依法申報危險廢物產生處置情況,報備管理計劃,做好信息公開工作,規范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精準實施《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加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跨省轉移以及危險廢物鑒別等工作。加強全區危險廢物環境監管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逐步建立健全自治區、地州市二級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技術支撐體系,提升危險廢物監管能力、鑒別能力與應急處置技術支持能力。推動工業固體廢物依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升級完善自治區固體廢物動態信息管理平臺及視頻監控系統,有序推進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和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深入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考核與專項整治,嚴厲打擊非法排放、傾倒、轉移、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法申報危險廢物產生處置情況,報劃,做好信作,規范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符合加強國土空間布局管控。將土壤污染調查成果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位于永久基符合“一張圖”,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合理規劃土地用途。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禁止規劃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質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擴)建項目,提出并落實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本農田集中區,并采取了嚴格的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表1-5與行業相關規范標準符合性分析表相關要求本項目情況符合性《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行動方案》(環辦嚴格廢鉛蓄電池經營許可準入管理。制定并公布廢鉛蓄電池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修訂《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嚴格許可條件,禁止無合法再生鉛能力的企業拆解廢鉛蓄電池。本項目從事廢舊電池的收集、貯存工作,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申請,在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之前不收集貯存廢鉛蓄電池。符合嚴厲打擊和嚴肅查處涉廢鉛蓄電池企業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非法收集拆解廢鉛蓄電池、非法冶煉再生鉛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原生鉛企業和再生鉛企業的涉廢鉛蓄電池違法行為檢查,對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接收廢鉛蓄電池,不按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非法處置廢酸液,以及非法接收“倒酸”電池、再生粗鉛、鉛膏鉛板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符合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收集:(一)在具備資源化利用條件的地區,鼓勵分類收集廢原電池。(二)鼓勵電池生產企業、廢電池收集企業及利用企業等建設廢電池收集體系。鼓勵電池生產企業履行生產者延伸責任。(三)鼓勵廢電池收集企業應用“物聯網+”等信息化技術建立廢電池收集體系,并通過信息公開等手段促進廢電池的高效回收。(四)廢電池收集企業應設立具有顯著標識的廢電池分類收集設施。鼓勵消費者將廢電池送到相應的廢電池收集網點裝置中。(五)收集過程中應保持廢電池的結構和外形完整,嚴禁私自破損廢電池,已破損的廢電池應單獨存放。本項目收集過程中保持廢電池的結構和外形完整,不破損廢電池,已破損的廢鉛蓄電池采用耐酸耐腐蝕PE收集箱單獨收集。符合運輸:本項目廢鉛蓄電池采符(一)廢電池應采取有效的包裝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泄漏造成污染。(三)禁止在運輸過程中擅自傾倒和丟棄廢電池。用耐酸耐腐蝕PE收集箱包裝,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運輸合貯存:(一)廢電池應分類貯存,禁止露天堆放。破損的廢電池應單獨貯存。貯存場所應定期清理、清運。(二)廢鉛蓄電池的貯存場所應防止電解液泄漏。廢鉛蓄電池的貯存應避免遭受雨淋水浸。本項目廢鉛蓄電池分類分區貯存,貯存場所位于室內,設置廢液收集系統符合《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HJ519-2020)從事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的企業,應依法獲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經營活動。本項目從事廢舊電池的收集、貯存工作,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申請,在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之前不收集貯存廢鉛蓄電池。符合收集、運輸、貯存廢鉛蓄電池的容器或托盤,應根據廢鉛蓄電池的特性設計,不易破損、變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滲漏、擴散,并耐酸腐蝕。裝有廢鉛蓄電池的容器或托盤必須粘貼符合GB18597要求的危險廢物標簽。本項目廢鉛蓄電池采用耐酸耐腐蝕PE收集箱包裝。符合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企業應建立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如實記錄收集、貯存、轉移廢鉛蓄電池的重量、來源、去向等信息,并實現與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對接。本項目嚴格按要求設立臺賬制度、建立信息系統。符合禁止在收集、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擅自拆解、破碎、丟棄廢鉛蓄電池;禁止傾倒含鉛酸性電解質。本項目從事廢舊電池的收集、貯存工作,不進行拆解、破碎。符合廢鉛蓄電池收集、運輸、貯存過程除應滿足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健康、交通運輸、消防等法規標準的相關要求。本項目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健康、交通運輸、消防等法規標準的相關要求。符合廢鉛蓄電池收集企業和運輸企業應組織收集人員、運輸車輛駕駛員等相關人員參加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和環境事故應急救援方面的培訓。本項目定期組織收集人員參加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和環境事故應急救援方面的培訓。符合廢鉛蓄電池運輸企業應執行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具有對危險廢物包裝發生破裂、泄漏或其他事故進行處理的能力。運輸廢鉛蓄電池應采用符合要求的專用運輸工具。公路運輸車輛應按GB13392的規定懸掛相應標志;鐵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時,應在集裝箱外GB190的規定懸掛相應標志。滿足國家本項目不自行運輸,委托具有危廢運輸資質單位運輸符合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相關規定條件的廢鉛蓄電池,豁免運輸企業資質、專業車輛和從業人員資格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要求。廢鉛蓄電池運輸時應采取有效的包裝措施,破損的廢鉛蓄電池應放置于耐腐蝕的容器內,并采取必要的防風、防雨、防滲漏、防遺撒措施。本項目廢鉛蓄電池采用耐酸耐腐蝕PE收集箱包裝,貯存區位于室內。符合廢鉛蓄電池集中轉運點貯存設施應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并參照GB18597的有關要求進行建設和管理,符合以下要求:a)應防雨,必須遠離其他水源和熱源;b)面積不少于30m2,有硬化地面和必要的防滲措施;c)應設有截流槽、導流溝、臨時應急池和廢液收集系統;d)應配備通訊設備、計量設備、照明設施、視頻監控設施;e)應設立警示標志,只允許收集廢鉛蓄電池的專門人員進入;f)應有排風換氣系統,保證良好通風;g)應配備耐腐蝕、不易破損變形的專用容器,用于單獨分區存放開口式廢鉛蓄電池和破損的密閉式免維護廢鉛蓄電池。本項目場所建筑面積為520m2。本項目在貯存區設了導流槽,所收集的泄漏液桶(耐酸、防滲)對其進行收集后定期送有資質單位進行處理,不外排;車間內已配備通訊設備、計量設備、照明設施、視頻監控設施;已配備排風換氣系統,能保證良好的通風符合禁止將廢鉛蓄電池堆放在露天場地,避免廢鉛蓄電池遭受雨淋水浸。本項目廢舊電池均貯存于車間內,車間已按相關規范進行了建設,能滿足防風、防雨、防流失,可避免廢電池遭受雨淋水浸。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GB18597-2023)5貯存設施選址要求5.1貯存設施選址應滿足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劃和“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要求,建設項目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5.2集中貯存設施不應選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應建在溶洞區或易遭受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的地區。5.3貯存設施不應選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貯存危險廢物的其他地點。5.4貯存設施場址的位置以及其與周圍環境敏感目標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本項目位于新疆烏魯木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大別山街429號廠房101室,項目選址滿足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劃和“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要求,未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未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本項目未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貯存危險廢物的其他地點。符合6貯存設施污染控制要求6.1一般規定6.1.1貯存設施應根據危險廢物的形態、物理化學性質、包裝形式和污染物遷移途徑,采取必要的防風、防曬、防雨、防漏、防滲、防腐以及其他環境污染防治措施,不應露天堆放危險廢物。6.1.2貯存設施應根據危險廢物的類別、數量、形態、物理化學性質和污染防治等要求設置必要的貯存分區,避免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接觸、混合。6.1.3貯存設施或貯存分區內地面、墻面裙腳、堵截泄漏的圍堰、接觸危險廢物的隔板和墻體等應采用堅固的材料建造,表面無裂縫。6.1.4貯存設施地面與裙腳應采取表面防滲措施;表面防滲材料應與所接觸的物料或污染物相容,可采用抗滲混凝土、高密度聚乙烯膜、鈉基膨潤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滲性能等效的材料。貯存的危險廢物直接觸地面的,還應進行基礎防滲,防滲層為至少1m厚黏土層(滲透系數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滲材料(滲透系數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滲性能等效的材料。6.1.5同一貯存設施宜采用相同的防滲、防腐工藝(包括防滲、防腐結構或材料),防滲、防腐材料應覆蓋所有可能與廢物及其滲濾液、滲漏液等接觸的構筑物表面;采用不同防滲、防腐工藝應分別建設貯存分區。6.1.6貯存設施應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防止無關人員進入。本項目廢鉛蓄電池采用耐酸耐腐蝕PE收集箱包裝,貯存區位于室內,按要求進行分區防滲,并應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符合8貯存過程污染控制要求8.2貯存設施運行環境管理要求8.2.1危險廢物存入貯存設施前應對危險廢物類別和特性與危險廢物標簽等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一致性進行核驗,不一致的或類別、特性不明的不應存入。8.2.2應定期檢查危險廢物的貯存狀況,及時清理貯存設施地面,更換破損泄漏的危險廢物貯存容器和包裝物,保證堆存危險廢物的防雨、防風、防揚塵等設施功能完好。8.2.3作業設備及車輛等結束作業離開貯存設施時,應對其殘留的危險廢物進行清理,清理的廢物或清洗廢水應收集處理。8.2.4貯存設施運行期間,應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保存。本項目嚴格按照貯存設施運行環境管理要求進行管理符合8.2.5貯存設施所有者或運營者應建立貯存設施環境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崗位職責制度、設施運行操作制度、人員崗位培訓制度等。8.2.6貯存設施所有者或運營者應依據國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結合貯存設施特點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制度,并定期開展隱患排查;發現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并建立檔案。8.2.7貯存設施所有者或運營者應建立貯存設施全部檔案,包括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監測和環境應急等,應按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歸檔。8.3貯存點環境管理要求8.3.1貯存點應具有固定的區域邊界,并應采取與其他區域進行隔離的措施。8.3.2貯存點應采取防風、防雨、防曬和防止危險廢物流失、揚散等措施。8.3.3貯存點貯存的危險廢物應置于容器或包裝物中,不應直接散堆。8.3.4貯存點應根據危險廢物的形態、物理化學性質、包裝形式等,采取防滲、防漏等污染防治措施或采用具有相應功能的裝置。符合11環境應急要求11.1貯存設施所有者或運營者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必要的培訓和環境應急演練,并做好培訓、演練記錄。11.2貯存設施所有者或運營者應配備滿足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要求的應急人員、裝備和物資,并應設置應急照明系11.3相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或惡劣天氣預警后,貯存設施所有者或運營者應啟動相應防控措施,若有必要可將危險廢物轉移至其他具有防護條件的地點貯存。本項目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和培訓。符合《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HJ2025-2012)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設計、建設、運行管理應滿足GB18597、GBZ1和GBZ2的有關要求本項目的貯存設施的選址、設計、建設、運行管理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標準要求建符合貯存設施、配備通訊設備、照明設備和消防設施本項目貯存設施、配備通訊設備、照明設備和消防設施符合危險廢物貯存單位應建立危險廢物貯存臺賬制度嚴格按要求設立臺賬制度。符合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根據貯存的危廢種類和特性設置標志車間內已嚴格按要求設置相應標志。符合《電池廢料貯存規(GB26493-2011)電池廢料貯存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l號)、《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E20031163號)的有關規定本項目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l號)、《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有關規定符合電池廢料應堆放在陰涼干爽的地方,不得堆放在露天場地,不得存放在陽光直接照射、高溫及潮濕的地方本項目的廢舊電池放置于室內,該環境陰涼干爽,無陽光直接照射,不屬于高溫及潮濕環境。符合電池廢料在貯存、運輸過程中,應保證廢電池的外殼完整,減少并防止有害物質的滲出本項目廢鉛蓄電池采用耐酸耐腐蝕PE收集箱包裝符合電池廢料的貯存倉庫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須具備電池方面的相關知識本項目安排專人管理,并定期組織培訓符合凡漏液的電池必須放置在耐酸的容器內本項目廢鉛蓄電池采用耐酸耐腐蝕PE收集箱內符合電池廢料的貯存容器上必須貼有標識,其上注明:a)電池廢料類別、組別、名稱;b)數量;c)危險廢物標簽(僅限含有毒有害物質電池廢料)項目建成后,容器上將按要求貼有標識。符合電池廢料的貯存倉庫及場所的管理人員應做好電池廢料進出的記錄,記錄上需注明電池廢料類別、組別、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入庫日期、存放位置、電池廢料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項目建成后,管理人員將按要求做好記錄。符合《廢鉛蓄電池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試行)》(生態環境部公告2020年第30從事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符合《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519)有關要求,并依法依規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本項目從事廢鉛蓄電池的收集、貯存工作,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申請,在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之前不收集貯存廢鉛蓄電池。符合運輸廢鉛蓄電池,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自行運輸的,應具有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要求的運輸工具;制定環境應急預案,配備環境應急裝備及個人防護設備;本項目只從事廢舊鉛蓄電池的收集、貯存工作,運輸委托具有危廢運輸資質單位運輸符合收集、運輸、貯存廢鉛蓄電池的容器或本項目廢鉛蓄電池采符托盤應根據廢鉛蓄電池的特性而設計,不易破損、變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滲漏、擴散,并耐腐蝕。用耐酸耐腐蝕PE收集箱包裝合《廢鉛酸蓄電池回收技術規(GB/T37281-2019)一般要求:4.1.4經銷網點、暫存點、集中貯存場所等應落實廢電池的最終去向,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再生鉛企業進行無害化利用,不得將廢電池轉移給無廢鉛蓄電池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4.1.5收集、貯存、運輸、轉移廢電池的裝置應根據廢電池的特性而設計,具有不易破損、變形、絕緣、能有效防止滲漏、擴散、并耐酸腐蝕特性;裝有廢電池的裝置應按照GB18597的要求粘貼危險廢物標簽,禁止在收集、貯存、運輸、轉移過程中擅自傾倒電解液,拆解、破碎、丟棄廢電池。本項目從事廢鉛蓄電池的收集、貯存工作,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申請,在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之前不收集貯存廢鉛蓄電池。符合運輸:4.4.1廢電池運輸單位應制定詳細的運輸方案及路線,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事故應急及個人防護設備和物品。4.4.2運輸車輛應做簡單防腐防滲處理,配備耐酸存儲容器。4.4.3運輸前完整電池應在托盤上碼放整齊,并用塑料薄膜包裝完善,破損廢電池及電解液應單獨存放在耐酸存儲容器中,不得混裝。4.4.4裝卸廢電池過程中,應輕搬輕放,嚴禁摔擲、翻滾、重壓。本項目只從事廢舊鉛蓄電池的收集、貯存工作,運輸委托具有危廢運輸資質單位運輸符合《電池廢料貯運規(GB/T26496-2011)一般要求:1電池廢料應堆放在陰涼干爽的地方,不得堆放在露天場地,不得存放在陽光直接照射,高溫及潮濕的地方。2電池廢料的貯存、運輸單位應獲得當地環保部門的批準,取得相應的經營資質,屬于危險廢物的應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3電池廢料在貯存、運輸過程中,應保證廢電池的外殼完整,減少并防止有害物質的滲出。4電池廢料的貯存倉庫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須具備電池方面的相關知識。5電池廢料在貯存﹑運輸過程中應處于放電狀態。本項目嚴格按照相關規范進行了建設,能滿足防風、防雨、防流失,可避免廢電池遭受雨淋水浸;本項目僅從事廢鉛蓄電池的收集、貯存工作,不對廢電池進行拆解、破碎。本項目收集貯存的廢鉛蓄電池委托具有危廢運輸資質單位進行運輸,交由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相關人員已參加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和環境事故應急救援方面的培訓。車間內已設有導流槽;并配備消防設施等符合《廢蓄收管理規范》(WB/2016)總則:5.1廢蓄電池在收集、運輸及貯存的過程中,可能使廢蓄電池產生破損的操作,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電池短路起火。5.2危險型廢蓄電池收集,運輸、貯存時,處置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或行政許可,應保存危險型廢蓄電池收集、運輸﹑貯存,處置等信息。5.3在廢蓄電池回收過程中,接收廢蓄電池時應對所接收的廢蓄電池的種類、數量(或重量)、特性、形態、包裝方式進行核對。5.4危險型廢蓄電池的收集、運輸、貯存應設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機制,記錄廢蓄電池的進出及流向。記錄上需注明廢蓄電池的種類、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危險性、入庫日期,存放位置,廢蓄電池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等內容。5.5從事廢蓄電池回收處理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與蓄電池相關的專業知識,了解電池特性、防火、防泄漏。防短路等專業知識,應通過危險廢物處理及應急救援方面的培訓。收集:6.1.3應對收集的廢蓄電池進行檢查,發現外殼破損并有酸性/堿性電解液流出的廢蓄電池時,應使用耐酸/耐堿容器盛裝。6.1.4不應擅自對廢蓄電池進行拆解,尤其不應擅自傾倒﹑丟棄廢蓄電池中的酸性及堿性電解液;6.2分類管理要求;7.4.1在廢蓄電池的包裝、運輸前及運輸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廢蓄電池的裝運穩固和包裝完好無損,以防止電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防止電池短路。7.4.3危險型廢蓄電池的運輸應制定詳細的運輸方案及路線,并制定事故應急預案。貯存場所要求:8.3.1廢蓄電池應放置在陰涼干燥的地方,避免陽光直射、高溫、潮濕。不應將廢蓄電池堆放在露天場地。8.3.2廢蓄電池的貯存場所應具有消防設備及污水,廢酸等污染物監測設備。8.3.3危險型廢蓄電池的貯存場所地面應做好防腐防滲處理,貯存場所應建設一個防腐防滲緊急收集池,用以收集廢蓄電池破損時滲漏出來的有害液體;收集的有害液體應做無害化處理或本身無能力處理的應交給有資質或行政許可的單位處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和轉移管理規行)》收集單位應具有相應的包裝容器(不易破損、變形,防滲漏并耐酸腐蝕)、運輸工具、污染防治措施及保障經營活動安全的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及措施。收集、貯存、運輸轉移過程應保持廢鉛蓄電池結構和外形完整,禁止擅自拆解、破碎、丟棄廢鉛酸蓄電池,不得擅自傾倒、丟棄廢鉛蓄電池中電解液;禁止將廢鉛蓄電池轉移或交售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鉛回收企業本項目廢鉛蓄電池采用耐酸耐腐蝕PE收集箱包裝,本項目運輸委托具有危廢運輸資質單位運輸,處置交由相應處置資質單位處置運輸資質單位運輸符合1.收集過程中應保持廢鉛蓄電池結構和外形完整,不得收集經拆解、破碎的廢鉛蓄電池及正負極板、隔板、電解液、電池槽及連接條等零件。所收集的廢鉛蓄電池確有破損的或收集過程中造成破損的,應在收集臺賬中詳細記錄2.收集的廢鉛酸電池確有電解液滲漏的,其滲漏液應貯存在耐酸容器中,并按要求處理處置3.收集和運輸人員應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如耐酸工作服、專用眼鏡、耐酸手套等,防止收集和運輸過程中對人體健康可能產生的潛在影響本項目收集過程中保持廢鉛蓄電池結構和外形完整,不收集經拆解、破碎的廢鉛蓄電池及正負極板、隔板、電解液、電池槽及連接條等零件。收集的破損廢鉛蓄電池在收集臺賬中詳細記錄。本項目廢鉛蓄電池采用耐酸耐腐蝕PE收集箱包裝本項目收集人員配備個人防護裝備符合1.廢鉛蓄電池的“暫存點”和“收貯中心”貯存設施應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的有關要求進行建設和管理。其中,“收貯中心”還應符合以下要求:(1)必須為獨立的場地;(2)設在遠離水源、熱源和居民集中區域,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和高壓輸電線路安全防護距離以外;(3)有耐酸地面隔離層,有廢液截留和收集系統,能有效收集破損廢鉛蓄電池溢出的電解液;(4)應有足夠的廢水(液)收集系統,以便溢出的溶液得到有效的收集與處理;(5)應只有一個入口,并且在一般情況下,應關閉此入口以避免灰塵的擴散;(6)應具有空氣收集、排氣系統,用以過濾空氣中的含鉛灰塵和更新空氣;(7)應設有適當的防火裝置和安全防護措施;(8)按要求設立警示標志,只允許專門人員進入貯存設施;(9)環評批復要求配套的其他污染防治設施,2.禁止廢鉛蓄電池露天堆放,避免遭受雨淋水浸。破損的廢電池應單獨貯存。3.貯存設施應按照GB18597的要求設置危險廢物警示標志4.廢鉛蓄電池貯存應按規定有序堆放,防止電池短路起火造成事故。5.各貯存場所應按照《關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安裝視頻監控系統的通知》(新環辦發〔2017〕131號)要求,安裝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并與自治區環保廳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視頻監控系統實現聯網6.貯存場所應定期清理、清運。應避免廢本項目屬于獨立的場地,遠離水源居民集中區域,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和高壓輸電線路,本項目北側為烏魯木齊市運通橡塑有限公司鍋爐房,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項目電池貯存區安全距離評估報告》可知,本項目電池貯存區安全距離符合相關行業規范,經安全風險評估該項目電池存儲區安全距離能夠滿足安全生產的相關要求。因此本項目符合遠離熱源安全防護距離以外的條件。本項目貯存區地面按規范進行防滲,并設置廢液收集系統,倉庫設置一個出口,并換氣系統,室內廢氣經堿液噴淋塔處理后排放。破損的廢鉛蓄電池暫存危廢貯存庫。廢鉛蓄電池貯存有序堆放,倉庫設置視頻監控并聯網,廢鉛蓄電池貯存周期不超過1年符合鉛蓄電池大量貯存或貯存時間過長。1.收集單位可委托持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資質的單位運輸轉移其所收集貯存的廢鉛蓄電池。運輸單位應具有對運輸過程廢鉛蓄電池外殼發生破裂、電解液泄漏或其他事故進行安全處理的能力和相應的防護、處置設施2.將廢鉛蓄電池從“暫存點”轉移至“收貯中心”,或從“收貯中心”轉移至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集中處置,須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等有關規定。企事業單位將集中產生的廢鉛蓄電池轉移至“收貯中心”或“暫存點”也須執行以上規定。3.廢鉛蓄電池運輸前,應進行合理包裝,防止運輸過程出現電解液泄漏造成污染本項目未破損的廢鉛蓄電池按照規定運輸過程可不按危險廢物運輸,本項目委托具有危廢運輸資質單位運輸,破損的廢鉛蓄電池委托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資質的單位運輸,轉移過程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等有關規定,廢鉛蓄電池運輸包裝采用酸耐腐蝕PE收集箱包裝符合綜上所述,本項目與項目所在區域“三線一單”管理要求相符,與相關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生態環境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實行用途管制,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本項目屬于工業建設項目,根據場地出租方提供的不動產權證可知,本項目用地屬于工業用地,因此本項目用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本項目租賃烏魯木齊市運通橡塑有限公司位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大別山街429號廠房101室閑置根據現場調查,本項目四至情況及500m范圍的環境保護目標如東面:項目東面緊鄰園區其他企業(新疆萬富機電設備有限公););西南面:距離本項目邊界約116m處為烏魯木齊市第四十八小學,根據《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和轉移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新環字〔2018〕90號)、《廢鉛蓄電池處理(GB/T26493-2011),廢電池不得存放高溫的地方,且廢鉛蓄電池必須遠離熱源。本項目室內北側為烏魯木齊市運通橡塑有限公司鍋爐房(同一廠房內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項目電池貯存區安全距離評估報告》可知,該鍋爐房內鍋爐設計出水溫度為95℃(實際運行出水溫度為55℃)、回水溫度為65℃(實際回水溫度為27℃)的0.75t/h常壓熱水鍋采用磚混結構,墻體隔熱性能優良,經隔熱處理后,鍋爐房外墻表面溫度維持在約20℃左右,對外部環境的熱輻射影響較小,鍋爐房外部室溫不會顯著升高。本項目第Ⅱ類廢鉛蓄電池貯存區距離鍋爐房最近距離為鉛蓄電池貯存區距離鍋爐房最近距離為12.5m,廢鋰電池貯存區距離鍋爐房最近距離為11.5m,本項目廢電池貯存區安全距離符合相關行業規范,本項目廢電池貯存區安全距離能夠滿足安全生產的相關要求。因此,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項目電池貯存區安全距離評估報告》可知,本項目廢電池貯存場所不屬于高溫場所,同時貯存區符合遠離熱源的條同時本項目區域常年主導風向為南風,西南側居民區和學校位于本項目上風向位置,本項目廢氣采取相應治理措施后,也不會對西南側的同時根據現場調查,本項目租賃廠房內北側有天然氣管道經過,天然氣管道離地5m,距離本項目第Ⅱ類廢鉛蓄電池貯存區直線距離約目廢鋰電池貯存區直線距離約11m,天然氣管道采取鑄鐵管,安全系數較高,同時距離本項目廢鉛蓄電池貯存區和廢鋰電池貯存區較遠,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項目電池貯存區安全距離評估報告》可知,本項目廢電池貯存區安全距離符合相關行業規范,本項目廢電池貯存區安全距離能夠滿足安全生產的相關要求。因此,本項目廢鉛蓄電池和廢鋰電池貯綜上所述,本項目評價范圍內不涉及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文物古跡等環境敏感目標,評價范容新疆海訊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擬投資20萬元租賃烏魯木齊市運通橡塑有限公司部分閑置廠房(建筑面積約520m2)建設廢舊電池收貯中心。設置辦公區、裝卸項目總設計規模為年收集、貯存廢鉛蓄電池21000t/a,廢鋰電池1000t/a,貯存本項目租賃廠房建筑面積約為520m2,租賃廠房為單層鋼結構廠房,本項目主要對租賃廠房進行適應性生產改造。改造后項目主要由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公用表2-1項目組成類別項目建設內容備注主體工程貯存區電池貯存區(建筑面積約190m2)位于租賃廠房南側,第Ⅰ類廢鉛蓄電池采用1層耐酸耐腐蝕PE塑料收集箱放置,每個耐酸耐腐蝕PE塑料箱容積約1.2m2(長1.2m、寬1m、高1m),耐酸耐腐蝕PE塑料箱之間間隔5cm堆放,最多放置144個收集箱,最大貯存能力為216t。廠房租賃,進行適應性生產改造危廢貯存庫建筑面積約位于租賃廠房東側,房間長度5m、寬度3m、高度3m,內設3個貯存區,分別為第Ⅱ類廢鉛蓄電池貯存區、廢堿液貯存區和廢抹布勞保用品貯存區,第Ⅱ類廢鉛蓄電池貯存區建筑面積為5.28m2,廢堿液貯存區和廢抹布勞保用品貯存區建筑面積為0.85m2。第Ⅱ類廢鉛蓄電池采用1層耐酸耐腐蝕PE塑料收集箱放置,每個耐酸耐腐蝕PE塑料箱容積約1.2m2(長1.2m、寬1m、高1m),耐酸耐腐蝕PE塑料箱之間間隔5cm堆放,最多放置4個收集箱,最大貯存能力為6t。廢堿液采用1層耐堿耐腐蝕PE塑料收集箱放置,每個耐堿耐腐蝕PE塑料桶容積約0.56m2(直徑長0.7m、寬0.8m、高1m),放置1個收集箱,最大貯存能力為0.5t。廢抹布勞保用品采用1層耐堿耐腐蝕PE塑料收集箱放置,每個耐酸耐腐蝕PE塑料桶容積約0.56m2(直徑長0.7m、寬0.8m、高1m放置1個收集箱,最大貯存能力為0.5t。廢鋰電池貯存區(單獨封閉,建筑面積位于租賃廠房東側,房間長度4m、寬度3m、高度3m,采用塑料槽放置,每個塑料槽容積約1.2m2(長1.2m、寬1m、高1m),塑料槽之間間隔5cm堆放,最多放置9個塑料槽,最大貯存能力為13.5t。裝卸區位于租賃廠房中部,占地面積約130m2,主要進行廢電池的裝卸輔助工程地磅5t地磅一套新建辦公區建筑面積約15m2租賃方已建公用工程供水市政供水/供電市政供電/供暖冬季不供暖/環保工程廢氣處理危廢貯存庫密閉負壓收集+堿液噴淋塔+15m高排氣筒(DA001)新建廢水處理依托烏魯木齊市運通橡塑有限公司已建化糞池處理后,經污水管網排入進入烏魯木齊緯十五路污水處理廠依托噪聲治理選用低噪聲設備、廠房封閉隔聲、設備基礎減振、加強設備維護新建處置生活垃圾經垃圾袋分類收集后,交由當地環衛部門清運處置新建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分區暫存危險廢物貯存庫,交由持有相應類別危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理新建土壤、地下水、環境風險防范采取做好環境風險源頭控制和分區防滲措施、嚴格落實各項消防措施、加強環境風險物質的管理,加強新建設備維護,設置應急事故池,制定完善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等措施。本項目作為廢舊電池收貯中心,本項目年收集、貯存廢鉛蓄電池21000t/a,廢鋰表2-2本項目產品方案一覽表產品名稱經營方式生產規模備注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20979t/a未破損的密閉式免維護廢鉛蓄電池第Ⅱ類廢鉛蓄電池21t/a破損的密閉式免維護廢鉛蓄電池廢鋰電池1000t/a二次電池合計22000t/a/注:根據《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方案》(環辦固體〔2019〕5號),第I類廢鉛蓄電池指未破損的密閉式免維護廢鉛蓄電池,第Ⅱ類廢鉛蓄電池指開口式廢鉛蓄電池和破損的密閉式免維護廢鉛蓄電池。同時根據《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本)》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開口式普通鉛蓄電池屬于淘汰類產品,已禁止生產,因此本項目收集的第Ⅱ類廢鉛蓄電池不含開口式廢鉛蓄電池。廢舊電池屬性:本項目收集貯存的廢鋰電池屬于一般工業固廢;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本項目收集、貯存的廢鉛蓄電池屬于危險廢物,廢物表2-3本項目收集、貯廢舊電池屬性一覽表名稱固體廢物屬性危險廢物類別危險廢物代碼危險特性備注廢鉛蓄電池危險廢物HW31含鉛廢物900-052-31T(毒性),C(腐蝕性)/廢鋰電池一般工業固廢////項目租用已建廠房進行改造建設,根據現場調查,目前廠房地面、墻面裙腳已采取了表面防滲措施,但部分位置出現了防滲層破損、不完整的情況。因此本次評價根據《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和《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519-2020)等文件要求提出貯存庫改(1)本項目貯存的廢電池均不直接與地面接觸,因此本項目必須采取表面防滲措施。貯存庫地面、墻面裙腳、分區隔墻、導流溝、事故池等應采取表面防滲措施;表面防滲材料應與所接觸的物料或污染物相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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