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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人肉搜索”的發(fā)展及個人信息的概述“人肉搜索”的概念及發(fā)展歷程“人肉搜索”的概念通常,我們會根據范圍及特征不同將“人肉搜索”分為廣義與狹義兩種。第一,廣義的“人肉搜索”是指一種利用現代的信息手段的網絡在線活動,也即“人找人”的行為。第二,狹義的“人肉搜索”則是指搜索發(fā)起者在互聯網上通過公布一張圖片、一段視頻等來吸引廣大網民的注意力,以此種信息流作為引爆點發(fā)動網絡用戶大量檢索某一熱點的相關信息。因此,筆者在綜合多方觀點后認為,雖然兩者的搜索行為性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傳統(tǒng)的搜索引擎方式大部分是通過機器完成的,“人肉搜索”的過程更多是由廣大群眾參與并完成的。首先,在“人肉搜索”現代化的典型網絡平臺上對于目標及熱點發(fā)送指定的搜索的需求,其他網友通過利用機器搜索或者利用自己在日常生活中所掌握的信息去獲得他人的信息并發(fā)布在網絡上,因此這種具有高度真實性的搜索被稱為“人肉”。“人肉搜索”的發(fā)展歷程論及“人肉搜索”,就要說起“貓撲”網,這也是“人肉搜索”最先產生的網絡環(huán)境。在當時,“貓撲”網也是作為一種網站論壇來運行的,論壇上會有很多人提出自己無法解答的問題,當其他貓撲網用戶看到問題時便會在論壇上進行回答,但是這種提問回答的模式往往是基于自覺的,沒有一定的激勵機制很難發(fā)展起來。所以,后來“貓撲”網就推出了一種虛擬貨幣,叫做Mp(貓幣),當某個人需要解決一個問題時,就在“貓撲”網上發(fā)帖子并提供一定數量的Mp作為酬謝,然后就會有其他用戶看到這個帖子去尋找問題的答案,向發(fā)帖人提供信息,并在之后拿到作為酬金的Mp,因此,在這種機制的推動下,“貓撲”網上只要有一個問題提出,很快就會得到其他人的跟貼回答,由此構架了一種叫做“人肉搜索”的行為方式。再到后來,如果有人發(fā)表了大家感興趣的話題,雖然沒有一定的回報機制,依舊有許多用戶回復和參與,而且信息之間會相互對比和印證,信息數量也是成幾倍數的增長。這種搜索已經脫離了傳統(tǒng)搜索引擎機械化的搜索方式,因為它已經加入了個人自身的知識和經驗,變得更加的智能和全面,獲取信息的效率也大大增強。“人肉搜索”的表現形態(tài)結合此前筆者對于“人肉搜索”的發(fā)展歷程和特征介紹中,不難發(fā)現其傳播過程具有獨特性。筆者在此將其在傳播過程經歷的階段進行歸納總結:第一階段是發(fā)起階段。由一個或多個發(fā)起人就某一事件或話題,在微博、論壇等網絡社交平臺上提出問題,同時也會公布最初的基本搜索線索,例如一張圖片、一段視頻,以供搜索者能夠準確地對該問題進行搜索。第二階段是搜索階段。當網民看見發(fā)起人提出的“人肉搜索”問題時,便會不斷地運用自己的知識和方法去進行搜索和征集,從而使被搜索者的各種個人信息被匯聚和公開。第三階段是公布階段。在這個過程中,搜索者已經得到自己的搜索結果,然后將自己的搜索結果公布在互聯網社交平臺上,并與其他人搜索到的私人信息全面公開作為對比和印證的依據,其中包括家庭住址、聯系方式、工作單位、通訊記錄、甚至是銀行賬號,使其不存在任何死角和盲區(qū)。第四階段是評價階段。搜索者將所搜索的結果公布在互聯網上,這樣所有網民便都可以看到被搜索者的個人信息和資料,不管自己是否真正了解事情真相,他們便會對公布的結果進行評論,發(fā)表自己的想法,或贊揚,或控訴,由此營造一股強大的輿論勢力。第五階段是延伸階段。當被“人肉搜索”的當事人或事件涉及是非善惡的時候,尤其是在對“惡”的討伐中,參與者往往不顧事件真相,在網絡上發(fā)表一些激烈的不當言論,甚至延伸到現實生活中,以相當粗暴的方式去攻擊被人肉搜索者,這樣勢必危及受害者及其家庭。“人肉搜索”行為對個人信息的侵害現狀“人肉搜索”對個人信息侵害的特點“人肉搜索”所導致的后果因其大范圍傳播的特性,往往是非常嚴重的。重者甚至會導致被搜索者的精神傷害甚至輕生自殺,在“人肉搜索”面前,人們的一切隱私和秘密不復存在,個人信息就變得脆弱無比。2009年的,一篇名為《唉!真該買個私人飛機》的文章一經發(fā)布就受到豆瓣網用戶的圍觀,后來網友便把這位女孩的各種信息扒出來,同時在她的博客留下許多謾罵和侮辱的言辭,女孩因此遭受了較大的社會輿論壓力,她委托律師發(fā)表聲明希望網友們不要再傳播但未能奏效;隨后不久轟動社會的“花季少女投河”案的主人公僅僅是在某服裝店購物時便被老板懷疑偷東西,老板將其服裝店監(jiān)控截圖發(fā)布在微博上,并指出琪琪為小偷,網友看到圖片以后便將琪琪所在的學校、家庭住址“人肉”出來。僅僅是一名高中生的少女選擇跳河以證清白,最終商家因侮辱行為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2018年8月,一位女醫(yī)生在泳池與年紀較小的兒童發(fā)生爭執(zhí),后網友在不清楚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便把矛頭對準了這位女醫(yī)生,將她的各種信息曝光在網上,最后這位女醫(yī)生服藥自殺身亡;2018年9月7日,在一名孕婦與一對母女爭吵中,許多網友開始同情孕婦,對這對母女出言不遜,還搜索出她們的住址,將大量的花圈、壽衣等喪葬用品送到母女家中,給這對母女和其家庭成員帶來了極大的傷害……通過上述的“人肉搜索”經典案件,筆者認為“人肉搜索”的侵害的特征可以表現在:第一,參與者眾多,責任主體分散且難以確定。通過以上筆者列舉的案例,被搜索者往往會被貼上“過錯”的標簽,因此網民便把所有的輿論壓力都指向了被搜索者,導致被人肉搜索者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精神與物質損害,甚至有些被人肉搜索者迫于壓力選擇自殺,但是,在這過程中的參與者卻沒有受到相應的法律追究與制裁,主要一點原因就是涉及主體眾多且參與人員數量較多,還有一些純粹看熱鬧的“吃瓜群眾”,更不乏一些無知的網友不清楚事實真相就在網絡上提供信息或進行過激的言行,這過程中參與的人太多,無法明確地認定犯罪主體。第二,損害后果多樣,嚴重程度不一。現代通信技術的發(fā)展和普及,使網絡上的網民足不出戶就可以即時交流各種信息,表示只要特定的個人信息曝光于網絡,其造成的后果便會迅速蔓延和擴展,影響范圍也會不斷擴大,那么所導致的損害需要達到什么程度才可以被刑法定罪呢?例如在“花季少女跳河”中的老板在案發(fā)近一年后才受到了僅僅一年有期徒刑的刑罰,其他案件幾乎并沒有受到刑罰處罰。第三,被搜索者無法得到實際有效的救濟,受理困難。在“人肉搜索”案件中,被人肉搜索者往往會迫于輿論壓力對自己的行為采取公開道歉、主動賠償等補救措施,但是,被人肉搜索者的個人信息已經大量泄露,自身所遭受的損害又由誰來補償呢?即使有些被搜索者采取律師聲明、媒體求助等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個人信息,也依然沒有得到有效的救濟,甚至直到發(fā)生被搜索者自殺身亡才會引起人們對被搜索者自身利益的關注。而且,因為“人肉搜索”涉及的群體較大,再加上這一過程往往是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的,中間環(huán)節(jié)較多,就會造成被害人訴諸法律時舉證困難,不易審理。刑法規(guī)制“人肉搜索”行為的必要性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信息經濟的發(fā)展,“人肉搜索”的使用愈發(fā)普遍,但是對其使用的不加限制必然導致大量個人信息的泄露乃至對被搜索者造成精神及物質損害,因此,將“人肉搜索”行為明確地納入到刑法立法的范圍內,有很大的進步意義。(1)“人肉搜索”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于“人肉搜索”行為來說,并不是所有的“人肉搜索”行為都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都應該被納入到刑法規(guī)制范疇中,只有那些“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才會被刑法所禁止。“人肉搜索”最初只是在社交平臺對信息的收集,網民可以自由表達自己的觀點和看法,對發(fā)布信息的后果不負任何責任。但是,在筆者看來,“人肉搜索”已經不僅僅是一場簡單的信息搜索活動,它已經演變成為了一場公共的道德審判,使被搜索者陷入社會輿論的壓迫之下,導致其個人信息被大量曝光,正常生活受到干擾、權益受到侵害,因此,“人肉搜索”有可能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需要刑法對其加以規(guī)制。(2)非刑法規(guī)范不足以規(guī)制“人肉搜索”行為綜合國內相關規(guī)定來看,對于“人肉搜索”行為的非刑法規(guī)范,目前來看民事措施、行政措施、行業(yè)自律三種。但是就從事實來看,受害人并沒有從民事措施和行政措施的實施中得到實際有效的救濟,更不用說互聯網行業(yè)的自律了。就行業(yè)自律來說,市場主體眾多,并不能保障各個互聯網行業(yè)的經營者都能夠自覺自律,因此,依靠行業(yè)自律來規(guī)范“人肉搜索”行為是不可行的。就民事措施來說,民事救濟手段一般是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這些手段對于一些可以恢復原狀的民事權利或許是有效的,但是“人肉搜索”造成個人信息泄露以后,這個結果是難以恢復和計算的,這些民事救濟手段難以使受害人得到實際有效的補償,即使對其進行補償,但泄露的個人信息也是無法撤回的。最后,就行政措施來說,行政處罰方法一般是教育、罰款、行政拘留等,然而這些手段與“人肉搜索”行為造成的損害相比是明顯失衡的;而且,受害人難以直接請求相關行政部門對“人肉搜索”的搜索者、參與者進行規(guī)制,從上述幾個案例來看,只有“人肉搜索”造成的結果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當事人只能依靠法律訴訟來解決問題時,相關主管部門和負責人員才會介入調查事情真相,因此,行政措施這種調整方法是有局限性的。(3)“人肉搜索”刑法立法有利于信息安全,促進信息經濟的發(fā)展在信息時代,個人信息也是一項重要的國家戰(zhàn)略資源,但是屢次發(fā)生的個人信息泄露和濫用問題,對公民的信息安全造成了消極影響,因此,筆者認為,在刑法上規(guī)范“人肉搜查”行為是必要的。通過刑法立法來對“人肉搜索”行為進行外部規(guī)制和約束,使“人肉搜索”的參與者在實施之前或之中認識到自己行為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以及自己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避免或減少違法“人肉搜索”行為的發(fā)生,維護他人的信息安全,進而才有利于信息經濟的健康發(fā)展。我國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現狀現行刑法對“人肉搜索”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規(guī)制根據我國《刑法》第253條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機構等單位,以及賓館酒店、中介組織、水電煤氣公司、物業(yè)公司等社會服務機構中負有保守個人信息義務的相關從業(yè)人員,非法向“人肉搜索”者提供、泄露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應以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行為人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單位、機構中的公民個人信息,并在“人肉搜索”過程中加以非法提供、泄露、使用,情節(jié)嚴重的,應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瑏瑥根據我國《刑法》第285條第2款,行為人侵入前述單位、機構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或者采取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公民個人信息,并將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在“人肉搜索”中進行使用、非法提供的,應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應當指出,由于現有刑法條文并沒有明確提及隱私權,故這種對隱私權的保護只能是間接的。現行刑法對“人肉搜索”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規(guī)制我國《刑法》第246條規(guī)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侮辱罪、誹謗罪。因此,在“人肉搜索”過程中,發(fā)起人或積極參與人在網絡上辱罵、詆毀他人或者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種虛假事實貶低、誹謗他人,侵犯他人名譽權,情節(jié)嚴重的,應以侮辱罪、誹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瑏瑦由于“人肉搜索”相關人員的參與程度、地位和作用存在明顯的不同,相應地,其行為對被搜索人的隱私權、名譽權造成侵犯的程度也各不相同,因而應嚴格把握惡意“人肉搜索”中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的范圍。“人肉搜索”行為人通常包括四種:“人肉搜索”發(fā)起人;“人肉搜索”積極參與人;“人肉搜索”一般參與人;網站管理人。基于刑法謙抑性原則的要求,“人肉搜索”的刑事責任主體應限于發(fā)起人和積極參與人。如果“人肉搜索”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有嚴重侵權行為發(fā)生而不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則在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該網站管理人也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一般參與人,由于其“人肉搜索”行為是網絡群體效應下一種從眾心理的反映,其缺乏對事件真相的了解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所以不宜追究其刑事責任。我國個人信息刑法保護存在的問題立法規(guī)定零散從個人信息的立法沿革來看,《刑法修正案(七)》以前,刑法對于嚴重侵犯個人隱私和名譽的行為規(guī)定了侮辱罪和誹謗罪,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各種行為,之后通過幾次立法修改才確立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但是對其規(guī)定缺乏體系,另外,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規(guī)定有些還分散包含在憲法、侵權責任法等其他法律部門中,這都說明我國對“人肉搜索”等行為導致的個人信息安全問題缺乏相應的系統(tǒng)立法,沒有一套完備的個人信息法律保護體系,并且大部分法律規(guī)定只在某個領域內適用,具有間接性且可執(zhí)行度不高,這就很容易使不法分子“鉆空子”,利用惡性人肉搜索行為去獲得非法利益,侵犯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相關責任主體難以確定“人肉搜索”是在互聯網上發(fā)動廣大網民廣泛參與的搜索方式,因此,在這一過程中,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在網絡平臺登錄賬戶參與到搜索中去,這就可能導致“人肉搜索”的主體范圍不斷擴大,很難確定到某個自然人身上。而且,行為人大多根據喜好為自己取得網名從而參與搜索,或者直接選擇匿名,從而來隱藏自己的IP地址和信息,使他人無法對其進行搜索和定位,這就更加大了確定責任主體的困難程度,而且即使通過互聯網找到了行為的實施者,被搜索者也很難舉證證明他就是使用網絡平臺對其進行惡性人肉搜索的人。犯罪行為方式立法規(guī)定存在空白在我國刑法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僅規(guī)定了非法提供、出售及竊取三種行為,但是,信息技術的提高和普及使得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方式越來越多樣,尤其是在“人肉搜索”過程中,它的范圍較廣,規(guī)模較大,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具體行為也是多樣化的,并非所有的“人肉搜索”都是非法的。而且“人肉搜索”作為當今搜索信息的主要方式之一,完全禁止是不太可能的,因此,就需要對“人肉搜索”行為有所區(qū)分,具體規(guī)定相關違法行為,更要對其他犯罪行為進行立法完善,使其存在立法根據。司法救濟機制尚未健全在“人肉搜索”案件中,責任主體分散,并且大多發(fā)生在互聯網上,“人肉搜索”的搜索者、參與者、發(fā)布者等可以以任何身份,包括使用假名或者匿名,為自己披上一層“馬甲”出現在電子郵件、微博、論壇等網絡平臺上提供和發(fā)布搜索信息,主體近乎虛擬,很難確定責任主體,再加上搜索者是借助于互聯網來實施“人肉搜索”的,就會使侵權方式比較隱晦,這些都加大了提供舉證責任的困難程度。而且,由于參與“人肉搜索”的主體眾多,受害人在舉證時就會很難確定被告的身份或者調取被告的信息資料,這就會給維權增加難度,而我國法律中又沒有對相關內容作明確的界定和制裁,因此在我國現有的救濟制度下,我國個人信息安全問題難以得到有效的解決。“人肉搜索”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刑法規(guī)制完善構建完備規(guī)范的個人信息刑法保護體系國外對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模式對于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美國采用的是立法保護模式,同時加強行業(yè)自律。在美國的立法體系中,美國對各個領域的個人信息保護作了一系列的法律法案,對各類信息的搜集、持有、使用行為進行了規(guī)范,從而對個人信息進行了明確的保護,保證了人們可以對某些公開的個人信息正常利用,但是不能侵犯他人未公開的信息;除了在立法上的保護,美國還十分重視加強各個行業(yè)的自律意識,同時也采取措施鼓勵社會群眾通過網絡監(jiān)督互聯網行業(yè)的運營。例如,2010年,美國的在線廣告商就被要求必須在其網絡中添加設置“Don'tTrack”系統(tǒng),即“請勿追蹤”系統(tǒng),這一技術設定以后,網絡用戶便可以控制自己的信息,同時也避免了其他人利用和傳播其個人信息,保護了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歐盟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實行的是統(tǒng)一保護模式,不分行業(yè),對個人隱私信息予以統(tǒng)一保護。歐盟的《一般數據保護條例》在2018年最新出臺實施,在此條例中,歐盟對個人數據權利、相關主體安全保護責任、數據資源的監(jiān)管機制等方面的內容作了重點補充規(guī)定,全面加強了對個人數據的保護。而日本是在借鑒歐盟的立法保護模式的基礎之上,和美國的行業(yè)自律模式相結合,形成了“二合一”的個人信息保護模式。日本強調政府立法與行業(yè)自律雙管齊下,制定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并仿照美國隱私認證計劃采用了P-Mark認證。我國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模式選擇我國在2005年就出臺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但是這部草案至今都沒有成為立法,仍然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執(zhí)行力。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應加快立法步伐,根據信息時代的發(fā)展特征及現有刑法規(guī)范,將侵犯個人信息的“人肉搜索”等行為納入到嚴密的刑法規(guī)制體系中去,同時,我們需要盡快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不僅能夠給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提供相應的制度背景,還可以與刑法及其他法律一起形成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保障,為個人信息的運行和信息經濟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一個健康良好的環(huán)境。明確相關主體的責任明確搜索發(fā)起者、搜索參與者應當承擔的責任“人肉搜索”開始的直接原因就是發(fā)起人在微博、論壇等網絡平臺上發(fā)起搜索,征集被搜索者信息,而搜索參與者根據發(fā)起者提供的圖片或視頻等信息對被搜索者更多的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和公布。在這一過程中,搜索發(fā)起者要保證自己的搜索意圖是合理合法的,搜索參與者要經過正當程序獲取他人的信息,不得未經他人同意就披露和傳播其個人信息,甚至對他人發(fā)表侮辱、謾罵等言論,如果搜索發(fā)起者和搜索參與者明知自己的搜索行為會對被搜索者造成侵權但仍然實施,那么二者就應當對自己的搜索行為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甚至在有些人肉搜索案件中,對被搜索者的攻擊已經從網絡空間蔓延到現實世界,對其造成了較大的傷害,這完全可以根據刑事法律來追究相關主體的責任。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的責任作為網絡空間信息平臺的運營商,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著“人肉搜索”過程中的重要角色。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侵權責任法》主要規(guī)定了連帶責任,更多的是采取民事方法來補償受害者損失的,這并不能對網絡服務提供者予以較強的威懾力。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在刑法中嚴格明確的規(guī)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加強其自身的監(jiān)管義務,當發(fā)現其所主管的網絡平臺上出現含有他人的個人信息時,應當立即刪除,保存記錄,當因其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被害人遭受嚴重的精神及物質損害時,就應當承擔一定的刑事法律責任。對“人肉搜索”行為方式進行立法補充關于“人肉搜索”,我國刑事法律中并沒有對此的直接規(guī)定,而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五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也只是指出了出售、非法提供及竊取三種犯罪行為,并沒有具體的解釋和規(guī)定,這樣就會給犯罪行為人留下很大的空間,使得他們借助刑法立法的漏洞實施犯罪行為,而且,在互聯網時代,人們越來越多的使用“人肉搜索”方式來獲取信息,而且信息技術也使得“人肉搜索”包含的具體方式愈加多樣,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必須要在刑事法律中補充規(guī)定“人肉搜索”行為,更要明確規(guī)范和制裁其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以保證刑法規(guī)制的范圍盡可能的包括一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嚴重違法行為,使個人信息能夠得到更加全面的保護。完善刑事司法救濟規(guī)制由于“人肉搜索”多發(fā)生在互聯網平臺上,人肉搜索者大多使用假名或匿名的方式參與到“人肉搜索”中,導致被人肉搜索者在訴諸法律時舉證困難。因此,可以成立專門機構來對公民的個人信息予以保護,由專門的工作人員收集來自網絡的輿情并對收集到的信息進行篩選分類,對“人肉搜索”得到的個人信息進行標注,并嚴格規(guī)制此類搜索者的搜索行為,一旦發(fā)現其違法就立即警告懲罰,并且也接受來自群眾的監(jiān)督舉報,并向其公開反饋結果,同時,由專門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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