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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就目前我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現狀來看,其現實情況尤其嚴重。從我國裁判文書網上篩選出來的2015-2020年相關刑事判決結果顯示,一審判決書數量為5685份,涉事對象超過8840人被判定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雖然文件取樣不能全面反映當前國家的總體情況,但也可以作為一個重要的參考。從地理位置來看,在經濟條件比較好的地方,有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從犯罪形態上來看,有些組織運作和共同犯罪問題比較嚴重,但大多數情況下,在審查的時候,都是以個人犯罪來判斷,而有共犯問題的,一般都是從犯和主犯之間進行區分。在涉及到的團伙犯罪中,有些與區域商業銀行有著密切的關系,而且組織結構比較清晰,分工比較明確,在某些互聯網金融和P2O平臺上,也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案例。因此,本文將我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中的犯罪與刑事責任區分開來,全面、系統地探討了二者的關系,并就如何完善犯罪與民事交叉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對策。關鍵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民交叉;合同效力;問題;對策
引言新時期隨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得到越來越多民眾的關注,其在現行經濟背景下占據的具體比例也有所提升,以“e租寶”以及“善林”等代表性的重大案件對社會產生惡劣影響,無疑讓地區經濟社會形勢穩定受到威脅。隨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頻發,此罪涉及的刑民交叉問題也越來越受到關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由民間借貸轉化而來,有一個從合法到非法的過程,就會出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與民間借貸民事行為交叉、重合,引發“刑民交叉”的一系列問題。而當前理論界主要討論的主要是非法吸收存款罪和民間借貸中的一些基本問題,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司法認定和犯罪構成要件問題、民間合法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問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存廢問題,但是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涉及的刑民交叉疑難問題的討論少之又少。本文正是在這樣的理論與實踐背景下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刑民交叉存在的問題展開研究。相關概念界定刑民交叉的概念作為開展概念法學概念的重要基石,如何精準定義概念無疑能夠為推動案件審理提供諸多支撐,同時也能夠形成相對一致的案件認知,為妥善協調相關問題奠定基礎。現階段圍繞刑民交叉案件的相關概念界定還存在諸多爭議,學界尚未形成統一共識。一種觀點認為刑民交叉案件不單涉及到了刑事法律規范,同時也涉及到了民事法律規范,因此如何有效區分兩者之間的具體聯系成為案件審查的一大難點。另一種觀點認為,凡是出現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在具體司法實踐內出現交叉,那么都可以納入刑民交叉案件范疇之內。盡管持有的觀點不一,然而主要都還是將法律關系以及法律事實作為基本依據進行概念界定,因此能夠總結為:所謂的刑民交叉案件指的是涉事主體行為從刑事角度和民事角度層面引起的法律關系、法律事實抑或法律責任競合等交叉。通過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相關案件進行系列深入分析可以明確,該案件罪名成立的前提是民間借貸行為,民事借貸民事法律關系以及非吸罪自身的刑事法律關系擁有一定的牽連和影響,因此構成刑民交叉問題。由于在系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審理過程中,一方面會涉及到類似民間借貸的民事糾紛,另一方面也會追究涉事主體被認定的相關刑事法律責任,因此如何適用與之匹配的民事法律程序抑或刑事法律程序成為關鍵。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概念圍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刑民交叉問題開展深入探究之前,需要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相關概念定義以及基本特性,要將其和民間借貸之間的差異區分開來,進而發掘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內有關刑民交叉問題的實際體現。目前學界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概念認知有所區分,基本上集中在側重點的差異,一些學者認為需要突出非法牟利的違法意圖,一些學者則提出要關注危害國家金融秩序的嚴重程度,還有些學者從其涉事主體判定角度入手,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需要關注的關鍵條件,無論是哪種觀點和看法,其自身都具備一定的法理依據,能夠為有效解決相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中所涉及到的刑民交叉問題提供一定借鑒意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民交叉法律適用現狀我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民交叉發展狀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關案件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刑民交叉問題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其主要原因在于立法過程中的缺陷。沖突性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罪中存在的主要特點,刑法與民法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的沖突,即這種非法借貸行為的歸法律關系屬問題、法律程序處理問題以及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等沖突。在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法律性質時,往往存在一定的交叉性,行為既符合民事案件的相關要求,又符合刑事案件的相關要求,這種交叉性對訴訟程序的選擇造成一定的難度,如何有效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值得深思。縱觀以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相關案件來看,多采取先刑后民的處理方式。案件涉及人數以及涉案資金的規模都比較大,如果受害者獲悉自身難以得到相應的還款金額,會產生較大的情緒波動。采取先刑后民的處理方式,能夠在很大程度上穩定受害者的個人情緒,同時通過國家賠償等方式彌補受害者的個人損失,進而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從司法機關處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案例來看,為提高案件的處理效率,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司法實踐部門常會先停止相關民事案件的處理工作或者直接駁回交叉案件中的民事訴訟。隨后,將案件處理相關工作直接轉交至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進行處理。經過調查對刑事案件予以判決后,才會處理與案件相關的民事訴訟。我國的很多法律文件中也肯定了先刑后民這一案件處理原則。先刑后民處理原則在一定程度上確實能夠穩定受害者的情緒,推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處理效率。但這種處理方式存在剝奪受害者民事權利的可能性,對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二次損害。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識日益提升,對私權的保護程度也在增強,刑民交叉案件處理原則問題得到了更多人的關注。刑民交叉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的處理模式先刑后民模式圍繞刑事判決對民事判決的實際影響開展系列分析能夠明確,倘若施行先刑后民的模式,那么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不法行為會被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涉事對象所提出的任何民事訴訟都會被駁回,相關案件會交付給刑事審查表部門負責,不會考慮其對民事部門的訴訟審查影響。只有刑事部門的相關審判正式結束之后,民事部門的相關審理工作才能夠進行,抑或是通過附帶形式來繼續審理民事糾紛,倘若在此之前的民事審判內容中存在和刑事審判內容沖突部分,那么就需要撤銷之前的審判結果。因此能夠看出,當案件交付給刑事審查部門之后,不單會讓借款對象的利益賠償問題無法解決,同時還會因為激化不公問題誘發系列社會問題,諸如在吳英案件審查過程中,尚未對整體案件線索進行有效梳理和整合之前,就適用先刑后民的基本模式,進而把民間借貸行為判定為不法犯罪行為,進一步激化主體矛盾,產生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基本特性和刑事附帶民事相關條文規定存在一定區分,附帶民事訴訟相關條文規定中明確提及被害對象遭遇物質損失是其基本前提,但是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內其并不會被歸入到物質損失范疇之內,因此對被害對象而言無疑是剝奪其民事訴訟權利。刑民并行模式刑民并行模式一方面是讓涉事對象的切身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是推進民事訴訟的獨立性建設,讓我國的司法體系結構更加完善。同一時期開展民事訴訟以及刑事訴訟,但是卻遵循完全獨立的訴訟程序,最終得出不同的判決結果。并非全部案件都需要經歷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過程,還可以讓刑事訴訟先作出判決,隨后再從民事訴訟角度進行民事責任追究,其所作出的民事判決內容不會受到刑事訴訟牽連和影響。從合同效力影響角度入手分析,刑民并行條件下刑事判決不會對民事訴訟判決產生影響。借款對象要依據合同條文中的規定支付相關本金和利息,倘若其不具備清償能力,那么就需要擔保對象承擔起擔保責任,不能夠以民事借貸違法為依據認定合同失去法律效力抑或主張自身只需要負責締約過失責任而非擔保責任。圍繞利息追繳進行分析,施行刑民并行模式時需要關注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倘若其合同具備法律效力,那么借款對象就需要依據合同條約中規定的具體標準支付利息。盡管涉事對象簽署的合同條約中規定了高額利息,但是秉承著民法當事對象自治的基本準則,其出借對象獲取的利息就有法律依據,不需要被追繳。以另行起訴的角度分析,刑民并行模式下被害對象可以考慮另行民事訴訟,由于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可以同一時期單獨審查,因此民事訴訟判決結果并不會受到刑事訴訟判決影響。如英國所施行的刑民并行審查體系,被害對象擁有選擇救濟權的權利自由,并且另行申請的民事訴訟判決并不會受到刑事判決作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民交叉存在的問題難劃分刑民法律的界限從“先刑后民”原則提出以來,在理論和實務中就飽受爭議,先刑后民背后體現的司法價值取向是公權力優先,是對私權利的忽視。范式化強調先刑后民要求公權利與私權利產生沖突時,個人利益要讓步于公共利益,如民事訴訟旨在恢復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而訴諸于刑事訴訟的時候則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然而,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不斷建立和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必須在立法、司法、執法中增需堅持的理念。私權與公權平等基于高于公權已經逐漸成為共識。“刑民交叉”案件的重點和難點即為界限的劃分,如果認定不一致,容易導致司法機關之間的相互推諉或爭奪的理由,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而言,在某些地區考慮到地方保護主義、公安機關不愿立案而走民事訴訟,但法院很難下判,又或者公安機關立案之后久偵不破,大大加劇了被害人的訴訟成本。此種情況下,“先刑后民”難以應用,且司法實踐中做法不一,嚴重影響了司法的公信力。受害人財產利益保護難經過系列梳理和整合能夠看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受害對象追償損失途徑基本包括:首先是依托刑事訴訟程序獲得追繳和賠償,也就是在對涉事對象的犯罪行為進行責任追究時保障受害對象的利益損失。作為一種相對理想并且可以顯著縮減訴訟資源成本支出的模式,受害對象實際上能夠獲取的追繳抑或賠償十分有限。倘若涉事對象具備清償借貸款項的能力,那么并不會被提交到審判機關進行訴訟審查。當然也會有一些涉事對象選擇承擔刑事責任來逃避資產賠償;其次則是依托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的途徑,挽回受害對象的切身合法利益。由于其和刑事訴訟一起被提起,因此無疑可以顯著節省不必要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審判效率。然而當涉及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民交叉案件時,受害對象是不能夠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的。因為結合現行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規定能夠了解到,其訴訟范疇僅限于被害對象的人身抑或財產受到另一行為主體損害。但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基本上都是行為主體非法占有受害對象財產,因此并不會被列入民事訴訟的受理行列之內;此外,受害對象還能夠選擇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途徑挽回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結合相關條文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受害對象的相關財產損失在經過追繳以及退賠之后無法清償的條件,是不能夠依托民事訴訟途徑繼續尋求救濟的。依據現行的法律系統并沒有相統一的債務清償優先順序標準規定。訴訟程序轉化難地區法院在圍繞民間借貸案件進行審查時,如果發現有關經濟犯罪的線索和證據材料,結合現行法律條文規定需要把相關材料內容移交到同級偵查部門立案。當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民間借貸糾紛問題時,偵查部門發現其糾紛內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內容時可以通報法院將材料線索移交到偵查部門自身。然而在具體的司法實踐過程中,公安機關依舊移交相關案件后,人民法院通常并不會及時地把案件交付給偵察部門進行處理。盡管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條文界定,公安部門能夠要求檢查部門立案監督,但是圍繞其監督途徑以及具體操作執行方面的內容并未清晰闡釋,進而為具體的執行工作帶來諸多不便和阻礙。當地區偵查部門要求法院移交案件時,法院需要從下述角度入手進行全方位審查:首先是受理的案件是否和刑事案件存在聯系。其次則是偵查部門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是否屬實無誤。最后則是審查中的案件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可以獨立開展那。如果沒有滿足以上要求,那么地區人民法院可以選擇不支持偵查部門的主張。但是在具體司法實踐過程中,地區法院并不會對偵查部門的具體要求進行詳盡的分析和審查,一些基層法官甚至表明只要偵查部門提出要求一般都會將其移送,一方面是提升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縮減其辦錯案件的風險。然而這種做法并不會對受害對象的切身權益救濟提供充分保障,因而有時需要對其進行必要的規范和管制。解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民交叉問題的對策從刑民分離確定合同效力為有效解決因刑事、民事案件交叉而產生的爭議,切實維護社會個體的私權,在處理因借貸合同而產生的的刑民交叉案件時,要將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分開處理,以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類型案件具有自身的屬性,民事案件中合同的效力不應當受到刑事案件的影響,切不可根據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武斷的否定民事合同的效力。民事案件的處理應在其規定的體系內進行處理,符合相應的民事案件審理程序,當事人的民事合同簽訂過程符合相應法律規定,那么合同就應當具有有效性,如果因為與此相關的刑事案件處理結果,而否定合同的效力,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方式將局限于追繳,擔保人也不需要承擔合同所規定的責任,受害人能夠按照約定得到賠償將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在司法實踐中堅持刑民分離的處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能夠避免刑法約束與民法約束的混亂,雙方不會因各自的處理程序和具體規定而影響到法律認定結果。在借款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并不會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處理產生不利影響。如近年陳某與吳某的借貸合同、王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擔保合同案件中,一審和二審的審判結果均肯定了合同的有效性,在這兩個案件中,借貸合同和擔保合同均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并且沒有侵犯社會層面以及個人層面其他主體的法律既定權益。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標準來看,此項犯罪行為的產生是需要積累一定數量的借貸行為,單一的借貸合同是不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處理獨立的借貸合同是不能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相關要求進行認定,如果合同的簽訂是基于雙方個人的獨立意思,那么合同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進而,王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相關的擔保合同案件中,就需要按照擔保合同相關的規定進行處理,擔保合同中尚不存在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特殊情況。擔保合同案件中,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產生是由于不同的法律事實,受不同法律規定的約束,二者存在各自處理的空間,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刑事案件處理的影響和制約。完善利息的補位救濟出借對象主觀層面知曉其非吸罪特性,那么已經償還的利息也需要被追繳,此處對主觀層面的知曉概念定義主要可以理解為:(1)內部親友抑或單位內部同事。由于身邊親友以及同事對于借款對象的了解度較深,因而有機會去了解借款對象的資金用途,當然所提及到的親友以及同事必須是借款對象被判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基準之上,擁有顯著的社會性和公開性,此時借款對象就不單單是向身邊好友抑或同事借款,還會向社會公眾借款,此時可以對親友以同時利息進行追繳。當然如果借款對象只是向身邊好友以及同事借款不會涉及其他社會公眾,那么是否被判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需要進一步商議,并非本文商討范疇之內。(2)借款對象借款外部表現形式是否明確。此時所提出的外部表現形式,大多都是依靠地下錢莊抑或是地下投資公司等途徑來進行借款,此類借貸行為具有顯著的非正常借貸特性,因而其相關款項利息也需要被追繳。(3)促進非法吸收存款的中介對象。其主要是將出借對象提供的資金轉借給他人,一方面可以獲取高額利益,另一方面也獲得轉貸差價利益,其對集資對象的非法行為有明確了解,如吳英案件中幫助吳英吸收存款的下線,盡管其單純的只是為了獲取經濟利益,但是無論是從主觀層面還是客觀層面都促進了吸收公眾存款工作的進行,并且明知其非法特性依舊進行,可以將其歸屬到共犯行列之內,其獲得的好處費抑或高額利息都需要被追繳。針對那些單純為了幫助集資對象解決融資問題、并不知曉集資對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中間人,其所獲取的利息收益并不會被追繳,其通常只是為集資對象介紹可提供借款的主體,而對于借款雙方的實際交易內容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并不了解,此時其利息就不需要被追繳。避免以刑阻民現象產生解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民交叉案件,要避免產生以刑阻民現象。司法機關在案件審理時,要兼顧懲罰犯罪行為與保護個人合法權益,隨著社會公眾不斷加強對私權的保護,我們更好緩解以刑阻民這一矛盾,將國外相關的有益處理經驗與我國司法實踐的現實情況有機結合,優化刑民交叉案件的吹程序,為借款行為中的受害者提供更多的維權渠道。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處理的相關標準是不同的,被害人在進行訴訟時司法機關要為其提供一定的程序選擇空間,讓被害人既可以同時處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也可以采用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民事法律責任。總而言之,刑事案件的處理不應當阻礙民事案件的處理,要注重保障民事案件中受害人的合法私權,為受害人提供選擇最有利于其實現個人權益的方式,而非一味地從司法程序的角度出發,片面強調對社會層面的公權的維護。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要切實做到尊重當事人的意愿,維護其權利的實現,有效推動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協同解決,有效避免以刑阻民現象的產生。
結束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所涉及的刑民交叉問題,是理論界討論的重點問題,同時也是司法實務的處理難點。并且由于非吸案件有著涉案人數眾多的特征,極易導致社會問題產生。因而,如何解決非吸案件中存在的刑民交叉難題、充分保護受害者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都值得加以研究。由于篇幅的限制,筆者對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引發較多爭議的關鍵問題加以探討,以期對這些爭議問題提供參考建議。首先,民間借貸合同雖為非吸罪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刑事處罰所追究的是整個非吸行為,而非單一的借貸合同。尤其是在有擔保的情形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也不會對合同效力產生影響,合同的效力應當從民刑分離的角度加以確定,合同效力應當避免以刑阻民現象產生。第二,民訴與刑訴實質上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程序。民訴與刑訴有著完全不同的法益和證明條件。刑事方面的無罪與民事被告人的違約行為不存在關聯。在民事審判中,需要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來加以判斷,亦即民事訴訟是獨立在刑事訴訟以外的。為了最大限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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