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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總則
1.0.1為保護水生態,改善水環境,保障水安全,促進資源的回收利
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規范城鄉排水
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制定本規范。
1.0.2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鄉排水工程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
必須遵守本規范。
1.0.3城鄉排水工程的規劃和建設應和城鎮發展需求相適應。
1.0.4城鄉排水工程規劃和建設應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
資源循環、綜合利用。
1.0.5城鄉排水工程應保護水生態,遵循“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
護自然”建設理念,對破壞的水生態系統進行生態修復。
1.0.6城鄉排水工程應改善水環境,以流域或區域規劃為依據,堅持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嚴格控制城鎮工業污染、生
活污染和雨水徑流污染。
1.0.7城鄉排水工程應保障水安全,科學劃分排水片區,明確豎向管
控要求,強化應急管理。
1.0.8城鄉排水工程應節約水資源,將雨水和再生水納入非常規水資
源統一配置。
1.0.9應加強城鄉排水工程的科學技術研究,積極采用經過實踐驗證
且具有技術經濟優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升系統
處理效能,促進資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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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本規范是城鄉排水工程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等過程技術和
管理的基本要求。當城鄉排水工程項目采用的技術措施與本規范的規
定不一致或本規范無相關要求時,必須采取合規性判定。
1.0.11本規范的內容不適用于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條件下對城鄉
排水工程的要求。執行本規范并不能代替工程項目全生命周期過程中
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
1.0.12城鄉排水工程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
定外,尚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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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規定
2.0.1城鄉排水工程應有效收集、輸送、處理和利用城鎮雨水和污水,
防治積水和內澇災害,減少污染物排放、實現污泥有效處理處置和促
進資源回收利用。
2.0.2城鎮雨水系統應包括源頭減排、排水管渠和排澇除險等工程性
以及應急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并應和防洪設施相銜接;鄉村雨水應
采用邊溝收集、轉輸并就近排放或處理回用。
2.0.3城鎮污水系統應包括排水管渠、污水和再生水處理以及污泥處
理和處置設施。城鎮所有用水過程產生的污染水和受污染的雨水應收
集和處理,不得隨意排放。城鎮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管網應同步建設
和同步投運。鄉村污水處理應因地制宜,充分考慮資源化利用和農業
生產結構相結合。
2.0.4城鎮排水專項規劃應根據城鎮的總體規劃,結合當地的氣候特
征、地形特點、水文條件、水體狀況、原有排水設施等因地制宜地確
定,應包括雨水系統和污水系統的建設目標、標準、規模、排水體制、
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城鎮排水工程輸送、排
放、處理等設施的規模應相互匹配。
2.0.5城鎮排水體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區外,新建地區的排水系統應采用分流制;
2分流制排水系統禁止污水接入雨水管網,應采取截流、調蓄和
處理等措施控制雨水徑流污染;
3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在評估系統能力和受納水體水環境容量
3
的基礎上,采取截流、調蓄和處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并應按城
鎮排水規劃的要求,經方案比較后實施雨污分流改造。
2.0.6城鎮已建有污水收集和集中處理設施時,分流制排水系統
和已建有污水截流設施的合流制排水系統不應設置化糞池。
2.0.7城鎮污水系統的規劃設計能力應兼顧旱季流量和雨季流量。旱
季流量應包括綜合生活污水量和工業廢水量;地下水位較高地區,還
應考慮入滲地下水量。雨季流量應在旱季流量的基礎上,增加截流雨
水量。
2.0.8城鄉排水工程的選址和建設應符合綜合防災專項規劃。
2.0.9城鄉排水工程的設計應利于設施的運行維護。
2.0.10城鄉排水工程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不應危害周圍構(建)
筑物基礎和其他公用設施管線,不污染生活飲用水和地下水,不得影
響受納水體使用功能,不影響河道整治、航運以及蓄排洪功能;其他
建設項目也不應影響現有城鄉排水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城鄉排水工
程設施需要與周邊居住區、公共建筑保持必要防護距離時,防護要求
應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確定。
2.0.11工業園區的污、廢水應單獨收集處理后達標排放。當不具備單
獨處理排放條件,需接入城鄉排水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影響城鎮排水管渠和污水處理廠等的正常運行;
2不應對養護管理人員造成危害;
3不應影響處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
4不應影響污泥的處理和處置。
4
2.0.12敞開式排水工程設施應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2.0.13與腐蝕性介質接觸的管道及其接口、構筑物和附屬設施必須采
用耐腐蝕材料或者采取相應的防腐蝕措施。
2.0.14泵站、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的供電系統,應按二級負荷設
計。重要泵站和重要污水廠的重要部位應按一級負荷設計。當不能滿
足上述要求時,應設置備用供電設施。
2.0.15泵站、調蓄池、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中存在有毒有害、火
災或爆炸性氣體的場所,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監測和報警裝置,檢測儀表必須定期進行檢驗和標定。
2通風、防護、照明等設備應能在安全位置進行控制。
3應根據人員職業安全需要,設置強制通風系統。
4應根據環評要求,設置臭氣處理系統。
有火災或爆炸性氣體的場所嚴禁明火作業,機電設備的配置和使
用還應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2.0.16當將生活飲用水作為再生水和雨水回用的補水時,應采取可靠
有效的防回流污染措施。
2.0.17以再生水或雨水為水源的輸配水管網中,低水質標準水不得進
入高水質標準水系統,建設應采取下列防止誤接、誤用、誤飲的措施:
1輸配水管網中所有組件和附屬設施的顯著位置應配置“雨水”
或“再生水”耐久標識,管道明裝時應采用識別色,埋地時應在管道
上方設置耐久標志帶。
2當設有取水口時,取水口應配置“不得飲用”的耐久標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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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鎖具或專門開啟工具。
2.0.18城鎮雨水利用再生水工程應滿足用戶對水質、水量、水壓的要
求,并應保障用水安全。
2.0.19城鄉排水工程中非開挖施工管道、跨越或穿越江河管道等特殊
作業,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
2.0.20構(建)筑物和管道進行基坑開挖、支護和降水時,應確保結
構自身及其周邊環境的安全。基坑周邊、放坡平臺的施工荷載應按照
設計要求進行控制。
2.0.21貯水構筑物施工完畢交付安裝前,必須進行滿水試驗。承壓構
筑物滿水試驗合格后,尚應進行氣密性試驗。
2.0.22城鄉排水工程中的起重設備、壓力容器、安全閥等特種設備必
須檢驗合格,取得安全認證。運行期間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定期檢
驗。
2.0.23不得擅自停運城鄉排水工程設施。
2.0.24城鄉排水工程設施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針對易發生起火爆炸、人員窒息中毒、高處墜落等危險的情況
應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2使用的易燃、易爆和有毒化學危險品應實施嚴格管理。
2.0.25應建立城鄉排水工程的應急體系和應急管理,制定相應的安全
生產、職業衛生、環境保護、自然災害等應急預案,并應定期進行演
練。
2.0.26應推進排水管網和污水廠一體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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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源頭減排工程
3.1一般規定
3.1.1城鎮新建、改建、擴建區域,應因地制宜實施由滲透設施、轉
輸設施、調蓄設施和回用設施等單一設施或多種設施組合而成的源頭
減排工程。
3.1.2雨水收集利用應選擇污染較輕的屋面、廣場等下墊面。
3.1.3源頭減排工程的設施規模應根據場地條件和建設目標合理確定,
明確相應的設計降雨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雨水徑流總量控制,應按當地相關規劃確定的年徑流總量控制
率等目標計算工程規模;當降雨小于規劃確定的年徑流總量控制對應
的設計降雨量時,源頭減排工程的實施應能保證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
渠排放未經控制的雨水。
2雨水徑流污染控制,應根據匯水面積、降雨特征、地表狀況、
原有排水設施和受納水體環境容量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控
制目標。
3雨水徑流峰值流量削減,應確保當地區改建時,對于相同的設
計重現期,區域建設后的徑流量不得超過原有徑流量。新建地區的徑
流量不得高于相關規劃要求。
4雨水資源利用,應根據降雨特征、用水需求和經濟效益等確定
雨水利用量。
3.1.4建設用地內平面和豎向設計應考慮雨水徑流的控制要求,確保
源頭減排工程服務范圍內的徑流能進入相應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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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源頭減排工程應設置溢流設施,溢流設施的排水能力和出路應
確保排水安全。
3.1.6源頭減排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應保證其功能正常發揮。
3.2滲透設施
3.2.1滲透設施的設置不應引起地質災害、污染地下水、損害構(建)
筑物或道路的基礎。
3.2.2嚴禁在地表污染嚴重的地區設置滲透設施。
3.3轉輸設施
3.3.1轉輸設施的設計應保證排水安全,并應發揮對雨水徑流凈化、
滯蓄或滲透功能。
3.3.2轉輸設施下游應與其他源頭減排設施或排水管渠設施有效銜
接。
3.4調蓄設施
3.4.1應充分利用自然洼地、坑塘、景觀水體等作為調蓄設施,通過
豎向設計營造雨水滯蓄空間。
3.4.2埋地式調蓄水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1池體強度應滿足地面荷載和土壤承載力的要求。
2如采用模塊拼裝組合調蓄池,外層應采取防滲措施,且應設混
凝土底板;
3池內構造應便于清除沉積泥沙。
4當底板低于地下水位時,水池應滿足抗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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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回用設施
3.5.1雨水回用設施應與雨水轉輸、調蓄設施有效銜接,并應設置處
理裝置和回用水管網。
3.5.2應根據雨水回用用途確定水質目標和處理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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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水管渠工程
4.1一般規定
4.1.1雨水管渠應確保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下雨水的轉輸和排放,并
應考慮對下游雨水管渠和受納水體的影響。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應根
據匯水地區性質、城鄉類型、地形特點和氣候特征等因素,經技術經
濟比較后按表4.1.1的規定取值,并明確相應的設計降雨強度,且應
符合下列規定:
1人口密集、內澇易發且經濟條件較好的城鎮,應采用規定的上
限;
2新建地區應按本規定執行,原有地區應結合地區改建、道路建
設等校核、更新排水系統,并按本規定執行。
3中心城區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應按表4.1.1中
“中心城區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廣場等”標準,非中心城區下穿立交道
路的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不應小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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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1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年)
城區類
中心城區地下通
型非中心城中心城區的
中心城區道和下沉式廣場
區重要地區
等
城鎮類型
超大城市和
3~52~35~1030~50
特大城市
大城市2~52~35~1020~30
中等城市和
2~32~33~510~20
小城市
鎮、鄉1~2
4.1.2城鎮污水管渠應按遠期規劃的旱季流量設計,合理選擇綜合生
活污水量變化系數,保證最高日最高時的污水輸送能力,并應按滿管
流復核雨季流量下管道的輸送能力。
4.2排水管渠和附屬構筑物
4.2.1城鎮污水收集、輸送應采用管道或暗渠,嚴禁采用明渠。
4.2.2排入城鄉污水管渠的污、廢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
定。
4.2.3應防止外來水進入污水管渠。
4.2.4排水管渠的設計應避免管渠的淤積和堵塞。
4.2.5排水管渠的結構設計年限不應低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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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雨水管道系統與合流管道系統之間不得設置連通管。
4.2.7嚴禁重力流排水管道采用上跨障礙物的敷設方式。
4.2.8檢查井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并應采用滿足使用
環境所需承載力和穩定性良好的井蓋與井座。
4.2.9當工業廢水能產生引起爆炸或火災的氣體時,其管道系統中必
須設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應設在產生上述廢水的排出口處及其干管
上每隔適當距離處。
4.2.10下穿式立交道路排水應設置獨立的排水系統,并應防倒灌。當
沒有條件設置獨立排水系統時,應對其接入的下游排水管道排水能力
進行校核。
4.2.11污水管渠、合流污水渠和濕陷土、膨脹土、流砂地區的雨水管
渠及其附屬構筑物應保證其嚴密性,必須在安裝完成后進行嚴密性試
驗。
4.2.12排水管渠應定期進行檢測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養護。
4.2.13當巡視人員在巡視中發現井蓋和雨水箅缺失或損壞后,應立
即設置警示標志,并在6h內修補恢復;當相關排水管理單位接報井
蓋和雨水算缺失或損壞信息后,必須在2h內安放護欄和警示標志,
并應在6h內修補恢復。
4.2.14運行維護人員進入管內檢查的管道,其管徑不得小于800mm,
流速不得大于0.5m/s,水深不得大于0.5m,充滿度不得大于50%;
采用潛水檢查的管道,其管徑不得小于1200mm,流速不得大于0.5m/s。
4.2.15排水管渠清淤疏通產生的污泥應妥善處理,防止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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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發現排水口異常排水應及時上報,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排入
水體污染物的數量;同時追溯污染物源頭,采取處置措施。
4.3排水泵站
4.3.1雨水泵站的設計流量,應按泵站進水總管的設計流量計算確定。
當立交道路設有盲溝時,其滲流水量應單獨計算;污水泵站的設計流
量,應按泵站進水總管的旱季設計流量計算確定。
4.3.2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應設置備用泵。
4.3.3排水泵站的水泵應滿足在最高使用頻率時處于高效區運行,在
最高工作揚程和最低工作揚程的整個工作范圍內應安全穩定運行。
4.3.4排水泵站室外地坪和出入口、通風口、吊裝孔、檢修孔等開口
部位標高的設計應滿足泵站在城鎮防洪和內澇防治標準下的安全運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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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排澇除險工程
5.1一般規定
5.1.1城鎮排澇除險設施的規模應根據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以及對
應的最大允許退水時間確定,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城鎮類型、
積水影響程度和內河水位變化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按表5.1.1
的規定取值,并明確相應的設計降雨強度,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口密集、內澇易發且經濟條件較好的城鎮,應采用規定的上
限;
2目前不具備條件的地區應分期達到標準;
3當地面積水不滿足表5.1.1要求時,應設置排澇除險設施。
表5.1.1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
城鎮類型重現期(年)地面積水設計標準
超大城市100
特大城市50~1001居民住宅和工商業建筑
大城市30~50物的底層不進水;
中等城市和小城2道路中一條車道的積水深
20~30
市度不超過15cm。
鎮10~20
5.1.2在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下,最大允許退水時間應滿足表5.1.2
的要求。人口密集、內澇易發、特別重要且經濟條件較好的城區,最
大允許退水時間應采用規定的下限。交通樞紐屬于中心城區的重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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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最大允許退水時間應為0.5h。
表5.1.2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下的最大允許退水時間
城區類型
中心城區
中心城區非中心城區
重要地區
項目
最大允許退水時間
1~31.5~40.5~2
(hr)
注:1最大允許退水時間為雨停后的地面積水的最大允許排干時間。
5.1.3對超過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的降雨,應采取避免人員傷亡和災
后迅速恢復城鎮正常秩序的應急措施。
5.1.4排澇除險設施應具有調蓄和排放功能,包括城鎮水體、多功能
調蓄設施、行泄通道等。
5.1.5多功能調蓄設施和行泄通道的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警示牌應保持明顯和完整;
2應設置防澇和非防澇2種運行模式,建立預警預報制度,并應
確定啟動和關閉預警的條件;
3啟動預警進入防澇模式后,應及時疏散人員和車輛,做好交通
組織。
5.1.6應根據城鎮規模、城區類型、降雨特點、排水設施配置、保障
級別、響應時間等配套設置相應的排水防澇基點、設備和人員,汛前
應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和清疏。
5.2城鎮水體
5.2.1城鎮水體應包括河道、湖泊、池塘和濕地等自然或人工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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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內澇防治系統的規劃和設計應充分利用現有城鎮水體,作為排澇
除險設施。
5.2.2城鎮水體的規劃、水系修復與治理,應滿足城鎮總體規劃中藍
線和水面率的要求,不應縮減其現有的調蓄容量。
5.2.3城鎮河道應按當地的內澇防治設計標準統一規劃,并與防洪標
準相協調。城鎮內河應具備區域內雨水調蓄、輸送和排放的功能。
5.2.4內河內湖的調蓄規模和調蓄水位確定后,對填占調蓄庫容的涉
水構筑物必須經過排水防澇影響論證后方可建設。
5.2.5內河內湖的護岸、護坡設計,應滿足調蓄水位變化對結構的要
求。
5.3多功能調蓄
5.3.1多功能調蓄設施應充分利用城市綠地、廣場、運動場和濱河空
間等開放空間合理設置。
5.3.2多功能調蓄設施應結合排水系統、豎向規劃和開放空間本身的
建設進行設計,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雨水進出口,并應在進水口設置攔污和消能設施;
2設施排空時間應根據區域內澇防治標準確定,其中利用城市綠
地作為多功能調蓄設施的,設施排空時間不應大于綠地中植被的耐淹
時間;
3應設置清淤和檢修通道;
4應設置疏散通道和警示標志,并應設置預警預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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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行泄通道
5.4.1行泄通道應設置在城鎮內澇風險大且通道下游有城鎮水體、排
水管渠或調蓄設施等受納空間的地方,應充分利用區域綠地、防護綠
地和非交通主干道等設施。
5.4.2道路作為排澇除險的行泄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達到設計最大積水深度時,周邊居民住宅和工商業建筑物的底
層不得進水;
2應設置行車方向標識、水位監控系統和警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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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污水、再生水處理
6.1一般規定
6.1.1城鎮污水處理廠位置的選擇,應充分考慮管網建設條件和污水
再生利用的需求,堅持集中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合理布局。
6.1.2污水處理廠設計規模應考慮旱季設計流量和雨季設計流量。
6.1.3再生水系統的規模應根據再生水用戶的水量水質要求、用戶分
布位置和再生利用經濟性合理確定。
6.1.4污水處理、再生水處理構筑物和設備的數量應滿足檢修維護要
求。
6.1.5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處理系統應按相關國家規范的要求建造、運
行和管理消毒設施。
6.1.6污水廠或再生水廠中輸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管道
必須進行強度和嚴密性試驗。
6.2污水處理工藝
6.2.1污水處理應根據國家排放標準、污水水質特征、處理后出水用
途等科學確定污水處理程度,合理選擇處理工藝。
6.2.2污水采用自然處理時不得降低周圍環境的質量,不得污染地下
水。
6.3再生水處理工藝
6.3.1再生水處理工藝應根據水質目標選擇,工藝單元的組合形式應
進行多方案比較,滿足實用、經濟、運行穩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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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再生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對水質要求不同
時,應首先滿足用水量大、水質標準低的用戶。
6.3.3城鎮再生水水源應保障水源水質和水量的穩定、可靠、安全。
嚴禁以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污水、醫療機構污水和放射性廢
水作為再生水水源。
6.3.4城鎮再生水利用工程應設置再生水儲存設施,并應做好衛生防
護工作,保障再生水水質安全。
6.3.5城鎮再生水工程應設置溢流和事故排放管道。當溢流排入管道
或水體時應符合國家排放標準的規定,當事故排放時應采取相關應急
措施。再生水清水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嚴禁直接與排水管連通。
6.4配套設施
6.4.1廠區的給水系統、再生水系統嚴禁與處理裝置直接連接。
6.4.2污水處理廠和再生水利用工程應設置水量計量和水質監測設
施。水質化驗檢測設備的配置應滿足正常生產條件下質量控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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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污泥處理處置
7.1一般規定
7.1.1城鎮污水廠應同步建設污泥處理和處置設施。污泥應進行減量
化、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并在保證安全、環保的前提下實現污泥的
資源化利用。
7.1.2污泥處理和處置設施位置的選擇應納入國家和地方城鎮污水處
理設施建設規劃。污泥處理和處置規劃應符合城鎮總體規劃,結合當
地實際與環境衛生、污水收集與處理、土地利用等相關專業規劃相協
調。污泥處理和處置設施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7.1.3污泥處理和處置設施的規模應以污泥產生量為依據,并應綜合
考慮排水體制、污水處理水量、水質和工藝、季節變化對污泥產生量
的影響,合理確定。
7.1.4污泥處理和處置設施的能力應滿足設施檢修維護時的污泥處理
和處置要求。
7.1.5污泥處理和處置應從工藝全流程角度確定各工藝段的處理工藝;
整個污泥處理和處置工藝應安全、綠色、低碳、循環和可持續發展。
7.1.6污泥處理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泥水應返回污水處理構筑物進
行處理。
7.1.7污泥產生、運輸、貯存、處理和處置的全過程應當遵守國家相
關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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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污泥處理
7.2.1污泥處理工藝應根據污泥性質、處理后的泥質要求、當地經濟
條件、污泥處置的出路、占地面積等因素合理選擇。
7.2.2厭氧消化池和污泥氣貯罐應密封,并能承受污泥氣的工作壓力,
其氣密性試驗壓力不應小于污泥氣工作壓力的1.5倍。厭氧消化池和
污泥氣貯罐應有防止池(罐)內產生超壓和負壓的措施。
7.2.3厭氧消化池溢流和表面排渣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內,并必須有水
封裝置。厭氧消化池的出氣管上,必須設回火防止器。
7.2.4污泥氣貯罐、污泥氣壓縮機房、污泥氣閥門控制間、污泥氣管
道層等可能泄漏污泥氣的場所,電機、儀表和照明等電器設備均應符
合防爆要求,室內應設通風設施和污泥氣泄漏報警裝置。
7.2.5污泥氣應綜合利用,不得擅自向大氣排放。污泥氣貯罐超壓時,
應采用污泥氣燃燒器燃燒消耗。污泥氣貯罐的出氣管上,必須設回火
防止器。
7.2.6對以沼氣為動力的鼓風機,應嚴格按照開停機程序進行,每班
應加強巡查,并應檢查氣壓、沼氣管道和閘閥,發現漏氣應及時處理。
7.2.7當維修污泥氣柜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維修方案。
7.2.8污泥好氧發酵場地應采取防滲和收集處理滲瀝液等措施,防止
水體和土壤污染。
7.2.9污泥熱干化處理當熱交換介質為導熱油時,導熱油的閃點溫度
必須大于運行溫度。
7.2.10污泥熱干化系統必須設置尾氣凈化處理設施,并應達標排放。
21
7.2.11污泥在焚燒爐內應得到充分燃燒,燃燒后的爐渣熱灼減率應控
制在5%以內,煙氣在不低于850℃的條件下停留時間不應小于2s。
7.2.12污泥焚燒系統必須設置煙氣凈化處理設施,并應達標排放。
7.2.13采用垃圾焚燒等設施協同焚燒污水廠污泥時,在焚燒前應對污
泥進行干化預處理,并應控制摻燒比。
7.3污泥處置
7.3.1污泥的處置方式應根據污泥特性、當地自然環境條件、最終出
路等因素綜合考慮。
7.3.2污泥處置的泥質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相應泥質標準的規定。
22
附:起草說明
一、起草單位、起草人員
(一)起草單位
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市政工程東
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
院、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中國市政工程西南設
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北
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城投污水處理有限公司、中國城
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和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二)起草人員
張辰、王錫清、胡維杰、陳嫣、趙明、任玉輝、李春鞠、王逸
賢、李春光、石為民、楊紅、曾光榮、李藝、李振川、姚玉鍵、李成
江、張德躍、王秀朵、馬小蕾、羅萬申、李樹苑、劉向榮、張榮兵、
姚杰、孔彥鴻、王家卓、周驊
二、術語
1、排水工程wastewaterengineering
收集、輸送、處理、再生污水和雨水的工程,包括雨水系統和污
水系統。
2、雨水系統stormwatersystem
下滲、蓄滯、收集、輸送、處理和利用雨水的設施以一定方式組
23
合成的總體,涵蓋從雨水徑流的產生到末端排放的全過程管理以及預
警和應急措施等。
3、污水系統wastewatersystem
收集、輸送、處理、再生和處置城鎮污水的設施以一定方式組合
成的總體。
4、排水體制seweragesystemtype
在一個區域內收集、輸送污水和雨水的方式,有合流制和分流制
兩種基本方式。
5、源頭減排sourcecontrol
雨水降落下墊面形成徑流,在排入市政排水管渠系統之前,通過
滲透、凈化和滯蓄等措施,控制雨水徑流產生、減排雨水徑流污染、
收集利用雨水和削減峰值流量。
6、排澇除險設施urbanfloodingcontrolfacilities
用于控制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下超出源頭減排設施和排水管渠
承載能力的雨水徑流的設施。
7、合流制combinedsystem
用同一管渠系統收集、輸送雨水和污水的排水方式。
8、分流制separatesystem
分別用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收集、輸送雨水和污水的排水方式。
9、城鎮污水urbanwastewater,sewage
綜合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的總稱。
10、徑流污染runoffpollution
24
通過降雨和地表徑流沖刷,將大氣和地表中的污染物帶入受納水
體,使受納水體遭受污染的現象,是城市面源污染的主要來源。
11、截留雨水量interceptedstormwater
排水系統中截流的雨水,這部分雨水通過污水管道送至城鎮污水
處理廠,以控制城鎮地表徑流污染。
12、城鎮污水污泥municipalsewagesludge
城鎮污水系統中污水處理產生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
浮渣和沉砂池砂礫,簡稱污水污泥。
13、旱季設計流量maximumdryweatherflowrate
指晴天時最高日最高時的城鎮污水量。
14、雨季設計流量wetweatherflowrate
降雨時旱季設計流量和截流雨水量的總和。合流制的雨季設計流
量就是截流后的合流污水量。
15、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recurrenceintervalforstormsewerdesign
用于進行雨水管渠設計的暴雨重現期。
16、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recurrenceintervalforurbanfloodingdesign
用于進行城鎮內澇防治系統設計的暴雨重現期,使地面、道路等
地區的積水深度和退水時間不超過一定的標準。
17、多功能調蓄設施multi-purposestoragefacilities
具有對雨水調節、儲蓄的功能,與綠地、廣場等空間結合,平時
發揮正常的景觀、休閑娛樂功能,暴雨產生積水時發揮調蓄功能的設
施。
25
18、行泄通道Emergencystormwaterpassage
利用綠地和非交通主干道等開放空間快速排除可能造成內澇的
雨水的設施。
19、污水自然處理naturaltreatmentofwastewater
利用自然生物作用的污水處理方法。
20、再生水reclaimedwater,reusewater
污水經適當處理后,達到一定的水質標準,滿足某種使用要求的
水。
21、污泥處理sludgetreatment
對污泥進行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的處理過程。一般包括濃縮、
調理、脫水、穩定、干化或焚燒等的加工過程。
22、污泥處置sludgedisposal
對處理后的污泥的最終消納過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建筑材料
利用和填埋等。
23、污泥干化sludgedrying
通過滲濾或蒸發等作用,從脫水污泥中去除大部分水分的過程。
24、厭氧消化anaerobicdigestion
厭氧條件下,使污泥中有機物生物降解和穩定的過程。
25、污泥氣sludgegas,marshgas
俗稱沼氣。在污泥厭氧消化時有機物分解所產生的氣體,主要成
分為甲烷和二氧化碳,并有少量的氫、氮和硫化氫等。
26、污泥焚燒sludgeincineration
26
利用焚燒爐將污泥完全礦化為少量灰燼的過程。
27、污泥土地利用sludgelandapplication
將處理后的污泥作為介質土或土壤改良材料,用于園林綠化、土
地改良和農田等場合的處置方式。
三、條文說明
1總則
1.0.1本條闡述了制定本規范的目的。城鄉排水工程設施是保障城鎮
居民生活和社會經濟發展的生命線,是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水環境質
量和水生態安全的重要基礎設施。同時,水系統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
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主要資源和
環境,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
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水污染
防治行動計劃》等國家相關法律,部門規章和技術經濟政策對有關城
鄉排水工程設施提出了諸多嚴格規定和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
化法》提出了對”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法規
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的具體規定,這些都是編制本規
范的基本依據。
1.0.2本條規定了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本規范從技術角度對所有城鄉
室外排水工程項目建設提出強制性要求,其中排水工程的地質勘察的
要求已由全文強制性標準《工程勘察技術規范》所覆蓋,故不贅述。
27
城鎮排水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其中雨水系統由源頭減排設施、雨水
管渠和泵站提升設施以及用于排澇除險的開放空間和地下調蓄設施
共同組成;污水系統由從建筑物排出城鄉的污水收集系統、泵站提升、
污水處理(含初期雨水)、再生水處理以及污泥處理處置組成。本規
范適用于指導城鄉排水工程建設,因我國幅員遼闊,經濟發展水平、
氣候和環境條件差異性極大,農村的排水工程應根據當地環境容量、
發展規劃和污染負荷因地制宜建設,因此除了原則性要求與城鎮相同
之外,農村排水工程的強制性要求相對較少。執行中應注意條文中“城
鄉”、“城鎮”和“農村”的區別。“城鄉”同時適用于“城鎮”和“農
村”。
1.0.4本條規定了城鄉排水工程建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統籌規劃”
是在一定的空間和時間范圍內,協調各種條件,對各種規劃要素的系
統分析和總體安排。“配套建設”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城市開發與
城鄉排水工程建設的配套,避免城鎮化建設中”重地上、輕地下”,基
礎設施建設滯后的問題;二是指城鄉排水工程中相關設施之間應當配
套,才能充分發揮系統的公共安全、衛生防疫、資源再生和節水減排
功能,避免“重廠輕網”、“重水輕泥”等問題。“保障安全”是城鄉
排水工程作為重要的城鎮基礎設施,其安全運行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
安全,特別是內澇災害與設施損壞等,直接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因此,城鄉排水工程設施應具備一定的應對自然災害和社會安全事件
等突發事件的能力。“資源循環”和“綜合利用”是指水資源循環利
用、回收能源、節省土地、人力和其他資源。
28
1.0.5城鎮山水林田湖草都是海綿城市系統的一部分,因此要在城鎮
排水工程中實現雨水的系統治理,就應在規劃中體現對這些生態系統
的保護,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保護范圍,并根據“生態基線、環境底
線、安全紅線、資源上限”目標,進行規劃布局。保護城市自然林地、
濕地以及園林綠化,納入城市綠線。加強藍線和綠線的協調,實現藍
綠交織,以恢復水生態系統和提高其自然蓄排雨水的能力。藍線應包
括兩岸堤防之間的區域及堤防、護堤地(自堤防背水坡坡腳分別外延)。
1.0.7城鄉排水工程中的“水安全”是指防止內澇,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
損失。城鎮內澇防治是一項系統工程,涵蓋從雨水徑流的產生到末端排
放的全過程控制。源頭減排、排水管渠和排澇除險結合共同應對內澇防
治設計重現期下雨水徑流。應急管理指非工程性措施,以保障人身和財
產安全為目標,既可針對設計重現期之內的暴雨,也可針對設計重現期
之外的暴雨。
1.0.8隨著城鎮化和工業化的發展,我國很多城鎮都面臨水資源匱乏
的問題。雨水和再生水是水資源的有益補充,應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
等應優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從而節約新鮮淡水資源的消耗。
1.0.12本條文在構筑物和管道結構設計等方面還應符合其他全文強
制性規范,如《工程結構設計通用規范》、《混凝土結構通用規范》、
《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建筑地基基礎通用規范》和《市
政管道通用規范》的規定。在工程施工、驗收、項目管理和運行維護
中還應符合全文強制性規范《建筑與市政工程質量控制通用規范》、
29
《施工現場安全衛生與職業健康通用規范》和《建筑防火通用規范》
的要求。
2基本規定
2.0.1城鄉排水工程由雨水系統和污水系統組成。其中城鎮雨水系統
從原先單純依靠排水管渠的快速排水方式,已逐漸發展到涵蓋源頭減
排、排水管渠和排澇除險的全過程綜合管理,實現了雨水的收集輸送、
雨水徑流的下滲、調蓄、利用和排放,主要解決內澇防治和徑流污染
控制的問題。城鎮污水系統由污水收集輸送、污水和再生水處理以及
污泥處理處置三個部分組成,實現污水的收集輸送、處理、排放和再
生利用,主要解決水“質”的問題。城鎮污水系統中的“污水收集輸
送”和城鎮雨水系統中的“排水管渠”重疊。生活污水和受污染的雨
水都是依靠排水管渠、泵站等灰色排水設施得以收集,并輸送至市政
污水處理廠處理,達到排放標準,排放水體。污水處理的尾水經過深
度處理后,達到相應的回用水質要求,通過再生水管網輸送至用水點,
從而實現水資源的循環利用。同時,污水處理過程中污染物遷移轉化
而產生的污泥,也應同時得到妥善的處理和處置,避免污染再次進入
環境。
30
源頭減排
雨水系統排水管渠
排澇除險
城鎮排水工程
排水管渠(污
水收集輸送)
污水和再生水
污水系統
處理
污泥處理和處
置
圖1城鎮排水工程的組成及相互關系
2.0.2城鎮雨水系統涵蓋從雨水徑流的產生到末端排放的全過程控制,
其中包括產流、匯流、調蓄、利用、排放、預警和應急措施等,而不
僅僅指傳統的排水管渠設施。本規范規定的城鎮雨水系統包括源頭減
排、排水管渠和排澇除險設施,分別與國際上常用的低影響開發、小
排水系統(minordrainagesystem)和大排水系統(majordrainagesystem)
基本對應。
源頭減排在有些國家也稱為低影響開發或分散式雨水管理,主要
通過生物滯留設施、植草溝、綠色屋頂、調蓄設施和透水路面等措施
控制降雨期間的水量和水質,減輕排水管渠設施的壓力。住房城鄉建
設部頒布了《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構建
(試行)》,對徑流控制提出了標準和方法。
31
排水管渠主要由排水管道、溝渠和排水泵站等組成,其設計應考
慮公眾日常生活的便利,并滿足較為頻繁的降雨事件的排水安全要求。
排澇除險,主要用來排除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下超出源頭減排設
施和排水管渠承載能力的雨水徑流,這一系統包括:
(1)天然或者人工構筑的水體,包括河流、湖泊和池塘等。
(2)雨水通道,包括開敞的洪水通道、規劃預留的雨水行泄通
道,道路兩側區域和其他排水通道。
(3)一些淺層排水管渠設施不能完全排除雨水的地區所設置的
地下大型排水管渠。
應急管理指管理性措施,以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為目標,既可
針對設計重現期之內的暴雨,也可針對設計重現期之外的暴雨。
城鎮防洪主要是防止城市以外的洪水進入城鎮而發生災害,采
取綜合措施包括河道的堤防,在所在流域的河流上游修建山谷水庫或
水庫群承擔城市的蓄洪任務,在城鎮附近利用分滯洪區分滯洪水,建
立預報警報系統等。城鎮內澇防治主要是防治城鎮范圍內的強降雨貨
連續性降雨超過城鎮雨水設施消納能力后產生的地面積水,采取措施
包括源頭減排(減少場地雨水排放)、排水管渠提標、構建排澇除險
系統(包括城市水體、調蓄設施、行泄通道等)、應急管理等。因此,
洪是源于城鎮之外,澇是源于城鎮之內,外洪與內澇的概念和防治措
施是完全不一樣的。近些年雖然每年都在發生洪澇災害,但是純粹是
因為城鎮內部降雨導致的災害還是基本可以控制的,而受災嚴重的事
件一般與外洪進城、外河水位過高影響城鎮排澇有很大關系。
32
2.0.3強調城鎮污水和受污染雨水的收集和處理、管網和污水廠的同
步建設同步運行才能確保污染治理達到預期的目標。
2.0.5分流制指用不同管渠系統分別收集、輸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
式。合流制指用同一管渠系統收集、輸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分流制可根據當地規劃的實施情況和經濟情況,分期建設。污水
由污水收集系統收集并輸送到污水廠處理;雨水由雨水系統收集,并
就近排入水體,可達到投資低,環境效益高的目的,因此規定除降雨
量少的干旱地區外,新建地區應采用分流制,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區指
年均降雨量200mm以下的地區。我國200mm以下年等降水量線位于
內蒙古自治區西部經河西走廊西部以及藏北高原一線,此線是干旱與
半干旱地區分界線,也是我國沙漠與非沙漠區的分界線。
徑流污染控制是水體綜合整治的重要一環,在生態文明建設要求
下,排水工程的雨水系統不僅要防止內澇災害,還要控制徑流污染。
因此,提出分流制雨水管渠應嚴禁污水混接、錯接,并通過截流、調
蓄和處理等措施控制徑流污染。
對于現狀合流制排水系統,應科學分析現狀標準、存在的問題、
改造難度及改造的經濟性,結合城市更新,采取源頭減排、截流管網
改造、現狀管網修復、調蓄、溢流堰(門)改造等措施,提高截流標
準,控制溢流污染,并應按城鎮排水規劃的要求,經方案比較后實施
雨污分流改造。當匯水范圍內不具備條件建造雨水調蓄池收集受污染
徑流時,可通過提高截留干管截留倍數的方法,避免溢流污染。
2.0.6在城鎮污水收集和集中處理設施尚未建成時,設置化糞池可
33
減少生活污水對水體的影響。隨著我國大部分城鎮污水設施的逐
步建成和完善,設置化糞池的意義已不大,而且城鎮糞便收集處
理困難突出。此外,取消化糞池也能適當提高污水廠進水水質,
利于提高污水廠的效率。
2.0.7本條規定了污水系統規模確定原則。參考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
規范》GB50014-2006,2016版,3.1~3.3節內容。旱季流量的各個組成應
按下列規定執行:
(1)綜合生活污水量應根據當地采用的用水定額和建筑內部給
排水設施水平,一般按當地相關用水定額的90%確定;
(2)工業廢水量應根據工藝特點和排水量規定確定;
(3)入滲地下水量應根據地下水位情況和管材性質確定。
合流制的雨季流量就是截流合流污水量,截流倍數應根據排放水
體的環境容量、旱流污水水質水量、降雨特征和水文等因素確定;分
流制的雨季流量在旱季流量上應增加截流雨水量。截流雨水量應根據
排放水體的環境容量、雨水污染程度、源頭減排措施、降雨特征和水
文等因素合理確定。
2.0.8城鄉排水工程的選址和建設應參照防災專項規劃中規定的防洪
標準,不得低于所服務城鎮設防的相應要求,并應留有適當的安全裕
度。
2.0.10本條規定了排水工程建設與其他建設項目之間不應相互影響
的原則。
2.0.11工業廢水中含有大量不可降解或者有毒有害的有機物和重金
34
屬,而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工藝流程對這些污染物的去除能力極其有限,
在普遍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標準的背景之下,工業廢水即使達到
納管標準,會給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和達標排放帶來困難。而
且隨著工業廢水帶入的有毒有害污染物還會限制城鎮污泥處理處置
的途徑,令城鎮污泥無法回用土地,不利于城鎮污泥的資源化利用,
因此本規范規定,工業企業應向園區集中,單獨收集其排放的廢水,
單獨處理,單獨排放。當不具備單獨處理的條件,需要向城鎮污水集
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時,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納管排放標
準。
2.0.14供電負荷是根據其重要性和中斷供電所造成的損失或影響程
度來劃分的。若突然中斷供電,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給城鎮排水安全、
人民生活、社會經濟帶來較大影響者應采用二級負荷設計。若突然中
斷供電,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使城鎮生活帶來重大影響者應采用一級
負荷設計。二級負荷宜由二回路供電,二路互為備用或一路常用一路
備用。根據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的有關規
定,二級負荷的供電系統,對小型負荷或供電確有困難地區,也容許
一回路專線供電,但應從嚴掌握。一級負荷應兩個電源供電,當一個
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個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重要節點的排水泵
站和可能引起重大經濟損失或影響運行安全的重要污水處理廠的重
要部位都應按一級負荷設計。
2.0.17城鎮再生水與雨水的利用,在工程上要確保安全可靠。其中保
證水質達標、避免誤接誤用、保證水量安全等三方面是保障再生水和
35
雨水使用安全減少風險的必要條件。具體措施有:①城鎮再生水與雨
水利用工程要根據用戶的要求選擇合適的再生水和雨水利用處理工
藝,做到穩定達標又節約運行費用。②城鎮再生水與雨水利用輸配水
系統要獨立設置,禁止與生活飲用水管道連接;用水點和管道上一定
要設有防止誤飲、誤用的警示標識。③城鎮再生水與雨水利用工程要
有可靠的供水水源,重要用水用戶要備有其他補水系統。
2.0.18城鎮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工程包括水源、輸(排)水、凈化和配水
系統,要按照相關規定滿足不同用戶或用水途徑對水質、水量、水壓
的要求。
2.0.21滲漏是池類構筑物的施工質量通病,如不及早發現,對工程的
后期運營將產生很大的影響,對水土、大氣環境造成極大的污染。滿
水試驗和氣密性試驗是檢驗池體是否滲漏的一種很好的方法。土建施
工單位在交付安裝前都應進行試驗,避免后期安裝時發現滲漏,土建
維修更困難。具體的檢驗方法和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構
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1的規定執行。消化池的滿水試
驗還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污水處理卵形消化池工程技術規程》CJJ
161的規定。
2.0.26排水管網與污水、再生水廠的一體化管理,有利于統籌調度雨
水、污水、再生水收集輸送、處理再生利用設施,降低因維護或者檢
修對排水戶、再生水用戶等相關方的影響。
3源頭減排工程
3.1.1條文中的“區域”范圍廣泛,可以是城鎮新區,也可以是一個
36
開發地塊,或者排水泵站、污水廠等市政建設項目所在的區域。
3.1.2選擇污染較輕的匯水面的目的是減少雨水回用后續凈化處理的
難度和造價。不應選擇可能含有有機污染、重金屬污染嚴重或病原體
污染的雨水徑流。
3.2.1滲透設施設計中需要考慮雨水下滲對周圍構(建)筑物基礎、
地質和地下水質的影響,避免次生災害和二次污染的發生。
3.3.1源頭減排工程的轉輸設施包括轉輸型的植草溝和滲透管溝等。
為了在轉輸雨水的同時實現雨水的滯蓄、凈化和滲透,源頭減排工程
的轉輸設施與傳統排水管渠相比,設計上有顯著差異。
4排水管渠工程
4.1.1雨水管渠是應對短歷時強降雨狀況下的安全排水設施。各地應
根據年最大值法確定的暴雨強度公式計算對應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
下的小時設計降雨強度,以便公眾理解。表1是以上海市舉例說明。
表1上海市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對應的設計降雨強度
區域位置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小時設計降雨強度
主城區及新城≧5年一遇58.1mm/hr
其他地區≧3年一遇51.3mm/hr
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廣場等≧30年一遇82.2mm/hr
表4.1.1的雨水管渠的設計重現期綜合考慮了城鄉類型、地形特點和
氣候特征等因素,并與發達國家標準基本一致(參見表2)。
37
表2我國當前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對比
國家(地區)設計暴雨重現期
高度利用的農業用地2年~5年,農村排水(包括開拓
中國香港地項目的內部排水系統)10年,城市排水支線系統50
年
居住區2年~15年,一般取10年,商業和高價值地區
美國
10年~100年
農村地區1年,居民區2年,城市中心/工業區/商業區
歐盟
5年
英國30年
日本3年~10年,10年內應提高至10年~15年
高密度開發的辦公、商業和工業區20年~50年,其他
澳大利亞地區以及住宅區為10年,較低密度的居民區和開放地
區為5年
一般管渠、次要排水設施、小河道5年一遇,機場、隧
新加坡
道等重要基礎設施和地區50年一遇
非中心城區2年-3年,中心城區2-5年,中心城區重要
本標準
地區3-10年,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廣場等10-50年
根據2014年11月20日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關于調整城市規
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國發[2014]51號),表2.3.3中的城鎮類型按城
區常住人口劃分為“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大城市”和“中等城市
和小城市”。城區類型則分為“中心城區”、“非中心城區”、“中心城
38
區的重要地區”和“中心城區的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廣場”。其中,中
心城區重要地區主要指行政中心、交通樞紐、學校、醫院和商業聚集
區等。人口密集、內澇易發且經濟條件較好的城鎮,應采用規定的上
限。
根據我國目前城市發展現狀,并參照國外相關標準,將“中心
城區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廣場等”單獨列出。以德國、美國為例,德國
給水廢水和廢棄物協會(ATV-DVWK)推薦的設計標準(ATV-A118)
中規定:地下鐵道/地下通道的設計重現期為5年~20年。我國上海市
虹橋商務區的規劃中,將下沉式廣場的設計重現期規定為50年。由
于中心城區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廣場的匯水面積可以控制,且一般不能
與城鎮內澇防治系統相結合,因此采用的設計重現期應與內澇防治設
計重現期相協調。
4.2.3外來水是指從管渠、檢查井和排水口滲漏進管道的地下水、雨
雪水、山泉水或從雨污混接點進入管渠的雨水、河湖水等。這是造成
污水廠進水水質低,污水量大而污水處理設施效率低下的主要問題。
污水廠進水濃度低于小區化糞池出水濃度是個普遍的現象。這種現象
在南方地下水位高或河道水位高的地區尤其嚴重,與地下水滲漏、河
水倒灌、雨污混接等問題有關。應該從混接整改、加強管道接口設計、
施工和維護保養和提高管道施工質量的角度將外來水的進入量控制
在有限的范圍內。
4.2.4排水管渠設計中應確保設計流量下最小流速和最小坡度下管
道不淤積。
39
4.2.9水封井是一旦廢水中產生的氣體發生爆炸或火災時,防止通過
管道蔓延的重要安全裝置。國內石油化工廠、油品庫和油品轉運站等
含有易燃易爆的工業廢水管渠系統中均設置水封井。當其他管道必須
與輸送易燃易爆廢水的管道連接時,其連接處也應設置水封井。此外,
為了確保安全,還可以在干管上每隔適當距離處,如每隔20m、50m
或100m,設置水封井。
4.2.11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濕陷土、膨脹土、流沙地區的雨水管
道及其附屬構筑物,必須經嚴密性試驗合格方可回填、投入運行。
5排澇除險工程
5.1.1城鎮內澇防治的主要目的是將降雨期間的地面積水控制在可
接受的范圍。
根據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校核地面積水排除能力時,應根據當地
歷史數據合理確定用于校核的降雨歷時及該時段內的降雨量分布情
況,采用數學模型計算。計算中降雨歷時一般采用3h-24h。發達國家
一般根據服務面積,確定最小降雨歷時,如美國德克薩斯州交通部頒
布的水力設計手冊(2011年版)規定一般采用24h。美國丹佛市的城
市暴雨排水標準(2011年版,第一卷)規定:服務面積小于10平方
英里(約25.9km2),最小降雨歷時為2h;10平方英里~20平方英里,
最小降雨歷時為3h;大于20平方英里(約51.8km2),最小降雨歷時
為6h。美國休斯頓市雨水設計手冊第九章雨水設計要求(2005年版)
規定:小于200英畝(約0.8km2)時,最小降雨歷時為3h;大于等
于200英畝時,最小降雨歷時為6h。如校核結果不符合要求,應調
40
整設計,包括放大管徑、增設滲透設施、建設調蓄段或調蓄池等。在
設計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下,雨水管渠按壓力流計算,即雨水管渠應
處于超載狀態。各地應根據年最大值法統計,確定內澇防治設計重現
期下的設計降雨強度,以便公眾理解。
表5.1.1“地面積水設計標準”中的道路積水深度是指靠近路拱
處的車道上最深積水深度(如圖2所示)。當路面積水深度超過15cm
時,車道可能因機動車熄火而完全中斷,本規定能保證城鎮道路不論
寬窄,在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下都保證道路至少一車道的通行能力。
發達國家和我國部分城市已有類似的規定,如美國丹佛市規定:當降
雨強度不超過10年一遇時,非主干道路(collector)中央的積水深度
不應超過15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的中央不應有積水;當降雨強
度為100年一遇時,非主干道路中央的積水深度不應超過30cm,主
干道路和高速公路中央不應有積水。此外,各城市應根據地區重要性
等因素,因地制宜確定設計地面積水時間。在規定的積水深度和積水
時間內,不應視作內澇。
(a)有中央分隔帶的道路
41
(b)無中央分隔帶的道路
圖2地面積水設計標準示意圖
5.1.2在設計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條件下,城鎮排澇能力滿足表5.1.1
和5.1.2規定的積水深度和最大允許退水時間時,不應視作內澇;反
之,地面積水深度和最大允許積水時間超過規定值時,判為不達標。
各城市應根據地區重要性等因素,加快基礎設施的改造,以達到
表5.1.2的最大允許退水時間要求。上海市在全國率先規定雨停后的
積水時間,并從最初要求的不大于2h調整到不大于1h;浙江省地方
標準對積水時間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中心城區重要地區不大于0.5h,
中心城區不大于1h,非中心城區2h;常州市的實踐經驗為雨停后2h;
天津市的排除積水實踐經驗為降雨強度在30mm/h不積水,40~50m
m/h雨后1~3h,60-70mm/h雨后3~6h,超過70mm/h排除積水更長。
安徽省要求降雨強度在35mm/h以下道路不積水,35~45mm/h雨后
2小時排除積水,重要路段及交通樞紐不積水,45~55mm/h雨后6
小時內排除積水,55mm/h以上,不發生人員傷亡及重大財產損失。
表5.1.2的最大允許退水時間是在總結以上城市的實踐經驗后制定。
5.1.3災后迅速恢復城市正常秩序是指災后迅速消除積水、恢復道路
通行等城市基礎設施功能。
42
5.1.6內澇防治主要依靠防汛設施設備的狀況,而目前全國的防汛設
施能力在應對極端天氣的能力不足,因此需要加強管理,盡可能去防
治內澇帶來的人員及財產損失。內澇防治根據各地的城市規模、城區
類型、降雨特點、防汛設施配置、保障級別、響應時間等,因此第一
步應該梳理出當地的基本情況,根據防汛的要求去配套相應的防汛基
點、設備和人員。
5.4.2當排水系統可能出現積水時,宜在靠近河道的城鎮排水系統下
游選取合適路段作為行泄通道。道路行泄通道設計應綜合考慮周邊用
地的高程、漫流情況下的人行和車行、周邊敷設的市政管線的影響,
避免行泄通道的設計導致其他系統的損失。
行泄通道積水深度若超出行車安全最大深度時需封閉道路,保障
城市安全,行泄通道不應選擇城鎮交通主干道,同時也不應選擇在城
鎮重要區域。對于城鎮易積水地區,根據以往統計情況,宜規劃新建
或改建行泄通道,以輔助排除易積水地區雨水,減小內澇風險。
作為行泄通道的城鎮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應設置警示標志和積水
深度標尺。警示標志的形式與交通標志一致,也可以采用電子顯示屏
等設備。積水深度標尺宜采用木制或塑料標尺,白底黑字。采用電子
顯示時,應保證強降雨條件下的電源供給。警示標志內容應清晰、醒
目。警示標志和積水深度標尺應設置在距離雨水行泄通道安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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