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模板_第1頁
電力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模板_第2頁
電力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模板_第3頁
電力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模板_第4頁
電力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模板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2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電力工程設計協議(協議編號:)工程名稱:呂梁新城安置區電力配套工程新增上安站出線間隔、10千伏接續工程工程地點:離石呂梁新區協議編號:設計證書等級:發包人:山西地方電力有限企業離石分企業設計人:呂梁銀橋電力勘察設計有限企業使用說明1.本協議范本適適用于山西地方電力有限企業及所屬各分企業委托設計(包含招標設計和非招標設計)協議簽署。2.當事人使用本協議范本時無約定條款,應在該條款處注明“無”。3.專用條款是對通用條款對應內容具體說明、修改和補充,條目應相互對應。假如在專用條款中無特殊說明,則應按通用條款要求實施。4.當事人其她約定或補充,可由當事人于專用條款中進行約定,不得直接對協議通用條款進行變動。第一部分協議書發包人(全稱):山西地方電力有限企業離石分企業設計人(全稱):呂梁銀橋電力勘察設計有限企業依據《中國協議法》、《中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要求》、其她相關建設工程設計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建設工程同意文件,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實信用標準,經雙方協商一致,簽署本協議。鑒于發包人擬建設呂梁新城安置區電力配套工程新增上安站出線間隔、10千伏接續工程(工程名稱),并經過4月26日中標通知書(成交通知書)接收了設計人以人民幣5.8萬元(一、本協議書中相關詞語含義與本協議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給予它們定義相同。二、下列文件均為本協議組成部分:1、本協議書以及雙方協商同意補充或變更協議;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4、本協議專用條款;5、本協議通用條款;6、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提供工程技術資料。三、設計人向發包人承諾,確保全方面按本協議約定完成本階段工程設計及工地設計代表服務工作。四、發包人向設計人承諾,確保按本協議約定時限、方法和幣種,向設計人支付協議價款。五、協議生效: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六、協議簽署:協議簽署時間:年月日協議簽署地點:山西地方電力有限企業離石分企業發包人:(公章)設計人:(公章)地址:地址:法人代表:(署名)法人代表:(署名)委托代理人:(署名)委托代理人:(署名)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帳號:帳號: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郵政編碼:郵政編碼:第二部分通用條款詞語定義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有以下含義:(1)“協議”:指本協議條款(包含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中標通知書、投標文件、招標文件等。(2)“發包人”:本協議約定、含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設計協議價款能力當事人及其正當繼承人。(3)“設計人”:本協議約定、含有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發包人接收當事人及其正當繼承人。(4)“雙方”:“發包人”和“設計人”合稱。(5)“投標書”:指設計人為工程向發包人提供,按協議條款要求并為中標通知書所能接收,為工程而作有報價提議書。(6)“中標通知書”:指招標機構正式確定設計人中標信函。(7)“工程”:協議約定具體內容永久工程。(8)“協議價款”:指發包人依據協議條款,用以支付設計人為完成設計及相關工作應付總金額。(9)“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客觀情況。(10)“補充或變更協議”:在本協議簽署后,結合具體工程,發包人和設計人另行協商簽署書面協議。(11)“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時間段。(12)“月”:是指依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對應日期前一天時間段。協議文件及解釋次序第二條組成本協議文件包含:(1)本協議協議書以及雙方協商同意補充或變更協議(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4)本協議專用條款;(5)本協議通用條款;(6)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提供工程技術資料。全部協議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如有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之處,以時間發生在后文件內容為準。第三條協議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如有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之處,以時間發生在后文件內容為準。協議文件使用語言文字、標準及規范和適使用方法律第四條協議文件使用漢語書寫和解釋、說明。第五條適適用于協議文件法律是國家法律、法規、專用條款約定部門規章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本工程設計依據是:1、發包人給設計人委托書或招標書及中標通知書;2、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供基礎資料;3、專用條款第七條約定設計人采取相關標準和規范。第七條設計中必需使用專用條款約定國家標準、規范;國家沒有對應標準、規范時,可使用專用條款約定行業或工程所在地省級地方標準、規范。第八條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應無償提供漢字譯本或英文本。發包人責任第九條發包人應尊重設計人依據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要求進行設計工作權力,不應提出與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相抵觸要求。第十條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供開展設計工作所需相關基礎資料,并對提供時間、進度和資料可靠性負責。第十一條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中約定時間和金額,分階段向設計人支付協議價款。第十二條在發電工程設計中,發包人負責對外協議聯絡工作,并簽署或取得與工程建設及未來運行相關土地征用、燃料、運輸、灰場、水源、城市計劃、環境保護、綜合利用出線走廊、設備等(如需要)協議、協議或相關文件。第十三條在輸變電工程可行性階段設計中,發包人負責簽署與設計相關土地征用、城市計劃、環境保護、綜合利用出線走廊等方面協議、協議或相關文件,并在協議、協議或文件簽署前,幫助和配合設計人同相關部門之間聯絡、協商、談判工作。第十四條發包人需保護設計人設計版權,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不得向第三方轉讓或用于本協議外項目。第十五條當發包人聘用設計監理時,應明確所給予設計監理方負擔義務或責任、行使權利或工作范圍,除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外,設計監理方無權變更或免去設計人在協議中任何義務或責任。設計監理任何提議、檢驗、確定、同意、同意或類似行為,不應變更或免去設計人責任。設計人責任第十六條設計人根據國家及行業現行標準、規程、規范、技術條例進行設計工作,嚴格掌握設計標準,控制工程造價。第十七條設計人按本協議專用條款第三十二條約定項目內容、交付方法、交付時間、交付地點及交付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并對委托范圍內設計完整性、正確性負責。第十八條設計人應根據協議約定和投標書中相關質量方面承諾進行設計組織和具體實施,確保設計質量。第十九條設計人應按國家、行業要求和協議要求做好工程建設全過程設計服務工作。第二十條設計人應依據協議,接收發包人聘用設計監理方監理。第二十一條若設計人按投標書和專用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設計工作時,設計人與分包單位簽署分包協議后,應將分包協議副本送交發包人,分包部分設計工作量不得超出中標協議價30%。分包協議與本協議發生抵觸時以本協議為準,分包協議不能解除設計人任何義務和責任,分包方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設計人違約或疏忽。主體工程不得分包。第二十二條設計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擴散、轉讓發包人提交產品圖紙、技術經濟資料等基礎資料。第二十三條本工程項目中,設計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設備生產廠或供給商。第二十四條在發電工程設計中,當發包人按通用條款第十二條負責相關工作時,設計人應給予幫助和配合。第二十五條在輸變電工程設計中,當發包人按通用條款第十三條負責簽署之前,與相關單位聯絡以及協議或協議協商、談判工作,應該由設計人負責。設計工期第二十六條雙方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參考原電力工業部頒布《電力工程勘測設計工期定額》,協商確定設計工期,具體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審查、確定第二十七條設計人應按國家及行業現行相關要求呈交符合各對應設計階段內容深度和要求圖紙文件供審查之用,發包人負責審查安排,審查費用由發包人負責。第二十八條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后,參與相關上級審查,并依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出協議約定范圍內必需修改補充。若因審定結論對設計標準有重大變更而需對設計進行重作或重大修改時,雙方需另簽補充或變更協議。第二十九條發包人對施工用設計圖紙可進行確定并組織會審工作,也可單獨進行確定或組織會審工作。第三十條依據確定或會審意見,如屬非設計人原因造成設計返工,其增加設計費用由發包人負責;如屬設計人原因造成設計返工,則不應增加設計費用。第三十一條其它服務:設計人可根據發包人要求或委托,進行專用條款第三十一條明確其她工作,并另行收費。設計文件交付、現場服務第三十二條設計人依據雙方約定項目內容、交付方法、交付時間、交付地點及交付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設計文件以設計人交付書面文件為準。設計人還應向發包人附送載有設計內容電子文件。第三十三條設計人應配合所負擔設計任務建設項目施工,進行技術交底,處理施工過程中相關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核實費用,參與試車考評和工程完工驗收,參與相關隱蔽工程驗收,并依據工程情況派駐現場設計代表。第三十四條雙方應對土建施工、設備安裝和調試階段設計人現場服務人數協商確定。第三十五條發包人另有要求需設計人派專員長久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處理相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署技術咨詢服務協議。第三十六條在設計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時,發包人負責提供必需工作、交通、通訊和生活條件,費用由設計人負擔。協議價款與支付第三十七條協議價款及調整:協議價款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變,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或發生下列情況應做調整:(1)在協議實施期間,如遇設計收費政策調整,且該收費調整是強制性要求,則應按要求對應調整協議價款,雙方應以補充或變更協議給予確定。(2)當工程建設工期與招標階段估計工期不一致且差異較大時,應設計人要求,雙方應簽署補充協議。第三十八條協議定金支付:協議生效后,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第三十八條要求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定金。協議開始推行后,定金抵作設計費。第三十九條協議價款支付: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第三十九條約定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用。第四十條其她支付:發包人應依據通用條款第三十一條要求和委托,向設計人另行支付因其她服務發生費用。違約責任第四十一條發包人或設計人違反協議約定造成損失應負擔違約責任。第四十二條依據通用條款第三十九條,發包人每逾期支付一日,按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負擔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總額最高為應支付金額10%。第四十三條因設計質量低劣引發返工造成損失,由設計人繼續完善設計工作,并免收受損失部分設計費。第四十四條因為設計人設計遺漏或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方法外,應免收受損失部分設計費,并依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五條因為設計人本身原因,按本協議專用條款第十七條約定,逾期交付設計文件,每逾期一日,按該項目應收設計費千分之二向發包人支付逾期違約金。第四十六條非設計人原因造成發包人變更委托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未按期提交資料,或提交資料錯誤,或對所提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署補充協議、重新明確相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返工費或追加工作量賠償。第四十七條依據通用條款第十條,發包人提交資料及文件超出約定時限30日以內,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超出約定時限30日以上時,雙方可重新約定提交設計文件時間。第四十八條在協議推行期間,非設計人原因造成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協議,設計人已開始工作,發包人應依據設計人已進行實際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第四十九條在協議推行期間,非發包人原因造成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協議,除應全額退還發包人已支付設計費外,還應賠償給發包人造成全部損失。爭議與索賠第五十條雙方因推行協議發生爭議時,應經過友好協商處理,協商不能達成協議,可向電力行業主管部門請求調解;若調解不成,按專用條款約定,向雙方約定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起訴。除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另有要求外,仲裁費或法院案件受理費應由敗訴方負擔。在仲裁或法院審理期間,除與爭議相關部分外,雙方應繼續推行協議約定其她義務。第五十一條當一方向另一方索賠時,應有正當索賠理由及相關證據,并按以下程序進行:(1)索賠一方在知道或應該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0日內,向對方發出索賠通知;(2)對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10日內應給予書面回復,并可要求索賠一方深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3)對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10日內未予書面回復,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協議變更與解除第五十二條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協議。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協議時,應在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對變更或解除協議有爭議,按本協議通用條款第五十條相關爭議約定處理。第五十四條因為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協議無法推行時,雙方應立刻協商處理。其它第五十五條當工程有引進項目或外購設備材料設計工作時,從詢價、對外談判、中國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各個階段,依據需要可吸收設計人人員參與。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她費用由發包人支付。第五十六條保險(如有時):發包人辦剪發包人人員生命財產和設備保險并支付一切費用;設計人辦理自己在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相關設備保險并支付一切費用。第五十七條設計人為本協議項目所采取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設計人自費向相關出版部門購置。第五十八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署補充或變更協議,補充或變更協議與協議含有相同法律效力。第五十九條協議推行使用期限: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至雙方義務推行完成時止。第六十條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正本為一式四份。正本由簽字各方分別保留兩份,并按專用條款約定制作副本份數。第六十一條本協議生效后,應按要求到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審查部門立案。協議副本報送建設主管部門立案工作由發包人負責完成。

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七條設計中應使用國家標準規范、行業標準規范以及工程所在地省級地方標準規范是第十條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供開展設計工作所需相關基礎資料及提供時間為:上安110千伏變電站電氣、建筑完工圖、10千伏接續線路現實狀況圖以及安置區電氣接線圖,于協議簽署后提供。第十二條應由發包人負責簽署對外協議、協議或取得相關文件為:無第十三條應由發包人對設計人給予幫助、配合工作關鍵是提供上安站供電范圍內電氣運行資料。第十四條在本工程投運一年質保期到期情況下,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用于本協議外增容改造項目,可不經設計人同意。第十五條設計監理代表負擔義務或責任以及代表行使權利或工作范圍分別是:施工設計至項目建設、投運、質保期全過程。第十九條發包人在進行本工程施工招標、設備招標工作時,設計人應該幫助發包人處理招標所包含技術問題。第二十一條分包單位:無分包部分設計工作內容:/第二十四條在發電工程設計中,應由設計人給予幫助和配合關鍵工作是:/第二十五條在輸變電工程設計中,應由設計人與相關單位聯絡、協商、談判關鍵工作包含:地質勘探、區域計劃、建設和路徑咨詢等。第二十六條本工程設計工期:15天。第三十一條其它服務(具體確定為以下第(1)--(6)項):依據發包人要求,設計人可從事以下超出要求設計服務范圍工作:(1)比協議要求工期提前交付設計文件;(2)增加設計文件份數超出協議約定部分;(3)配合本工程項目中建筑材料、設備加工訂貨,編制設備材料規范書,參與設備材料招投標工作;(4)發包人要求進行設計人本身設計工作要求以外調研和收資工作;(5)當非設計人原因引發工程建成移交生產時間超出計劃期限時,繼續發生現場服務;(6)現場服務過程中不屬設計人原因造成超出所定設計人現場服務人月數部分。第三十二條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項目、方法、時間、地點、份數:本協議工程范圍施工設計、施工預算,以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