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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節荀子的社會思想荀子思想的特點:(1)其主體思想屬儒家,但又批判吸收了諸子百家的思想,帶有先秦“百科全書派”特點,體現了“諸子合流”的傾向。(2)荀子是最早將儒法結合起來即“禮法一體論”的提出者。(3)其思想帶有濃厚的經驗論性格。“不聞不見,則雖當,非仁也。”相比之下,孟子的惻隱之心,只能由反省而顯現,不能由聞見而得。
一、“人性之惡”與“化性起偽” (一)天人分途宗教之天——道德之天——自然之天把天完全視為自然性質的天。以荀子為代表「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應之以治則吉,應之以亂則兇。」<天論篇>“常”乃“天道有常”;吉兇由人,非天愛堯而惡桀也。「大天而思之,孰與物畜而制之;從天而頌之,孰與制天命而用之;望時而待之,孰與應時而使之。」<天論篇>天人分途的影響:第一,徹底的人本主義者:天盡天的之職,人盡人之職,各不相干。其意義在于人只站在人的現實上,盡自己的職分,而不必在天那里找人的行為的依據,其人性分析沒有任何神秘色彩,而具有經驗主義特色。“以神為中心,則我們的禍福是由神決定的,為了得到神的歡心,我們要信仰、供奉。認為人的禍福是由人的行為來決定的,所以我們為了避禍得福,要在行為上努力,而非在信仰上努力。中西文化在此處有不同的地方。”徐復觀文集》,第1卷,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頁。第二,“儒墨陰陽諸家天命民貴之理論,皆含有限制君權之作用。法家雖屏此諸端而不取,然其‘法者君臣共守’之理想,亦不失為一種限制。漢人五行災異之論,實承古學,意在限君,似未可厚非。今荀子非天命破災異,既取古人限君重要學說之一而攻之,又未如申韓之明法尊制,則其學說必有流弊,而是非功過,尚難蘧定矣。”(二)人性惡「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順是,故爭奪生而辭讓亡焉;生而有疾惡焉,順是,故殘賊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聲色焉,順是,故淫亂生而禮義文理亡焉。然則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于爭奪,合于犯分亂理而歸于暴。故必將有師法之化,禮義之道,然后出于辭讓,合于文理,而歸于治。用此觀之,然則,人之性惡,明矣。其善者偽也。」<性惡篇>材料分析:第一,荀子所謂“性”,主要是指自然本性、生理本能,或是未經加工的原始狀態。“生而有”、“無待而然”「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學,不可事.……不可學不可事而在人者,謂之性.」(性惡篇)“性者,本始材樸也”「生之所以然者,謂之性.」(正名篇)第二,官能本身非惡,而是由欲望引發而來,即這種自然的、原始的本性之所以會變惡,是因為:“順是”“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聲色之焉”,如果“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于爭奪,合于犯分亂理而歸于暴”《性惡》第三,人之所以還具有善性,完全是圣人經過長時間摸索,創制禮義,教化的結果。「凡禮義者,生于圣人之偽,非故生于人之性也。」<性惡篇>“可學而可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謂之偽。”性惡“偽者,文理隆盛也”(禮論)“無性,則偽無所加;無偽,則性不能自美。”(禮論)第四,人性是可以改造的,圣人與凡人在本性上是相同的。“圣人之所以同于眾其不異于眾者,性也;所以異而過眾者,偽也。”(性惡)“涂之人皆可以為禹”“今使涂之人伏(服)術為學,專心一志,思索孰察,加日縣久,積善不息,則通于神明,參于天地矣。故圣人者,人之所積而致也。”《性惡》孟荀的分水嶺:孟子——人乃善荀子——人乃智第五,提出“化性起偽”命題。“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惡,以為偏險而不正,悖亂而不治,故為之立君上之勢以臨之,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是圣王之治,而禮義之化也。”(性惡)關于“性惡論”的評價:第一,將人之物質生活欲求作為研究人性的出發點,比起性善論更為樸實和真實。第二,其合理因素在于:禮義道德非先天固有,乃后天學習的結果,否認了先天的道德觀念。二、“明分使群”:荀子的社會起源論“(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義。故義以分則和,和則一,一則多力,多力則強,強則勝物,故宮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時,裁萬物,兼利天下,無它故焉,得之分義也。”(王制)第一,人之所以異于禽獸,原因在于“人能群”,即能組成社會。第二,人類只有群的結合還不夠,還必須有一定的組織結構,將社會成員區分開來,這就是所謂“分”,分是群的原則。“故人生不能無群,群而無分則爭,爭則亂,亂則離,離則弱,弱則不能勝物;”(王制)分的內涵包括:“分”既是“職分”,又是“界限”——對人的欲求定出界限。(1)分是不平等的等級關系。“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少事長,賤事貴,不肖事賢,是天下同義。”(2)分是倫理關系有時荀子也稱之為“辨”和“別”:“故人之所以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無毛也,以其有辨也。夫禽獸有父子而無父子之親,有牝牡而無男女之別,故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於分,分莫大於禮,禮莫大於圣王;”(非相)(3)分是社會分工分職,所謂“農農、士士、工工、商商”,各安其分,互相依賴。(4)分是界限:「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無爭.爭則亂,亂則窮.」(禮論篇)第三,分的標準是“禮義”。“分莫大于禮”
三、“隆禮重法”的社會控制論與孔子“禮—法”對立不同,荀子的“禮—法”觀是平行的,經常并提,表現出儒法間的相互滲透。(一)關于隆禮1.關于“禮”的起源:“禮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
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
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于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2.禮的功能表現為:(1)禮是治國之本,為政做人的前提“國之命在禮”“人無禮則不生,事無禮則不成,家無禮則不寧”(修身)(2)禮是貴賤等級制度體系。(3)禮是社會成員的行為規范。“禮者,表也”(禮論)(4)禮是教化的工具。“禮者,謹于治生死者也。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終也;終始俱善,人道畢
矣。故君子敬始而慎終,終始如一,是君子之道,禮義之文也。”“凡禮,事生(事奉活人),飾觀也(表達著我們的快樂);送死,飾哀也(表達著我們的悲哀)。其在君子,以為人道也;其在百姓,以為鬼神也。”(二)重法荀子主張禮治,同時又主張行法。將“禮法”并提。其所說的“法”,主要是法律和政令。1.法要以禮為根據,禮是法的綱領或指導原則。禮高于法,是支配一切的基本原則。“禮者,法之大分,類(法之律例)之綱紀也。”2.要求把“禮”的基本原則法律化,包括“刑”和“賞”兩個方面。3.雖然強調“重法”,但關鍵還在人。
(1)禮義是依賴君子而存在的。有亂君,無亂國;有治人,無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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