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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在審判階段的全面覆蓋,對于提高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辯護率、保護人權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一些試點地區,辯護律師的認識仍存在偏差。刑事辯護的全覆蓋也對律師人數和辯護質量提出了許多挑戰。在今后的司法改革過程中,中國應充分吸收試點地區的經驗教訓,結合我國當前的司法現狀,采取消除觀念偏見、逐步增加律師資源數量、穩步提高律師辯護質量、加強司法監督等保障措施,加強律師執業權保護,探索多層次資金來源,逐步實現刑事辯護全覆蓋。關鍵詞: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問題;對策

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內涵2017年4月,司法部首次提出“推定實現刑事辯護全覆蓋”的制度構想。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的頒布,標志著刑事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正式啟動,犯罪嫌疑人辯護權的法律保護進一步加強,司法公正和人權正義不斷實現。一般來說,當事人的律師辯護權主要由當事人委托,由當值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機構指定的律師提供辯護?!掇k法》的實施一方面是圍繞法律援助和當值律師兩個角度實現犯罪嫌疑人律師的“上界”,另一方面也從公安和司法行政機關的角度進行規定,使律師發揮“快速高效”的作用。為了從不同方面保護犯罪嫌疑人律師的辯護權,最終實現“律師辯護全覆蓋”的目標。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價值有利于人權保障與司法公正的實現一方面,我國刑事辯護律師參與案件辯護的比例一直較低,導致實踐中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出庭辯護,無法保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被告人有辯護權”;也不能保證憲法規定的“尊重和保護人權”;更不能保證“讓人民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刑事辯護的全覆蓋可以保證每個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審判階段都能得到辯護。這是實施刑事訴訟法懲治犯罪、保護人權,遵循憲法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基本要求的基本思路。另一方面,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了《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明確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時,應當確保了解認罪和處罰的性質和法律后果。并確保他們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刑事辯護的全覆蓋可以促進辯訴和刑罰的發展,因為通過律師的有效參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刑罰的真實性和自愿性得到了保障。只有確保律師和被告人在每一個供述案件中都參與辯護或協助,我們才能真正理解犯罪與非犯罪。該罪與該罪、輕罪與重罪的界限,有利于他們做出正確明智的決定。這有利于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是實現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豐富和發展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辯護全覆蓋是完善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刑事辯護全覆蓋的引入豐富了法律援助制度的資金來源?!掇k法》第八條和第九條建議建立多層次的資金保障機制,探索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由法律援助對象分擔部分法律援助費用。因為資金問題一直是制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關鍵。由于法律援助資金不足,刑事辯護律師參與法律援助的積極性不高。就連接手法律援助案件的大多數律師都是“正式”辯護律師,他們實際上也不會在案件上花費太多時間。我國當前經濟發展勢頭良好,司法制度逐步完善,這一嘗試具有現實意義。另一方面,《辦法》的出臺將有助于今后法律援助律師資源的協調利用,更好地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進行?!掇k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刑事辯護律師銀行,通過律師銀行協調和利用律師資源,讓各地優秀律師充分發揮專業人才,為律師資源不足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保障。促進律師行業的蓬勃發展刑事辯護全覆蓋是律師行業參與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機遇,為律師行業帶來了特殊的發展機遇。一方面,刑事辯護全覆蓋制度大大增加了需要辯護律師參與的刑事案件數量。在一定程度上,它為律師提供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為優秀律師展示自己提供了更多的機會。能夠在辦案過程中充分發揮專長,樹立良好聲譽;;它還為年輕律師提供了更多鍛煉自己的機會,并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迅速成長。另一方面,《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應當尊重律師的辯護意見,人民法院應當說明拒絕受理的理由。《法》規定了律師的各項辯護權利和救濟措施,旨在有效提高律師辯護的有效性,充分發揮辯護職能,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爭取更多的合法權益。因此,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全覆蓋不僅旨在確保每個嫌疑人或被告人都有正當理由,而且還旨在確保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每一項辯護都得到有效辯護。這不僅充分保障了辯護律師的執業權利,也增強了辯護律師的使命感和成就感。在我國目前的司法環境下,開展刑事案件審判階段全覆蓋試點需要極大的勇氣和勇氣。《辦法》的出臺和試點的積極推進,體現了我國司法行政機關推進“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決心。這對于加強人權司法保護,促進司法公正,充分發揮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作用具有重要意義。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現存問題分析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未能起到應有的作用目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是,法律援助案件服務質量普遍低于有償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律師的整體素質不盡如人意,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康發展。根本原因是,一方面,法律援助律師辦理案件缺乏可靠的經濟保障,實際辦案成本往往遠高于律師的費用補貼,這往往要求辦案律師“自掏腰包”,影響律師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機構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在中國現行的法律援助制度下,由于缺乏經濟保障,律師的積極性大大降低,因此律師處理案件時往往處于分配不均的狀態。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措施,案件質量一直難以依靠法律援助律師的意識,導致辦案質量大打折扣。律師的權利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和保障在我國現行的辯護制度中,雖然從表面上看,律師和公安法保證罪犯受到法律的懲罰,但目前的情況是,公安法將律師視為罪犯的“開脫者”,雙方表現出異常的“敵對”狀態,這不僅忽視了律師應有的尊嚴和權利,同時,律師代理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活動也不給予積極配合。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在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受到極大的限制,使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無法最大限度地實現。畢竟,律師可以在全面掌握案件的基礎上提供最合理的辯護意見。如果相關的公安法律與辯護律師的工作不匹配,律師就無法全面掌握訴訟材料,很難給予犯罪嫌疑人與公訴方相對等的辯論。刑事辯護的法律意識淡薄從我國傳統法律的角度來看,存在著注重實體而忽視程序的傳統,這一觀念極大地影響了人們的觀點,導致人們普遍形成了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罪名就可以被判有罪的觀念,而不是注重從程序上保護和實現他們的權利。此外,在當前社會法律發展的形勢下,大多數公民只是被動地接受法律義務。對采取法律措施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認識不夠強烈,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在刑事審判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或侵犯其個人權利,也很少有人愿意相信通過刑事辯護來維護其權益。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完善對策貫徹落實刑事法律援助有關規定為確保提供一切協助,有必要落實刑事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定,如將以前僅在審判階段提供的法律援助推進到偵查、審查和起訴階段,擴大以前有限的未成年人,聾啞人和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和限制性精神病人。雖然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主要包括無期徒刑和死刑,但被告人不委托辯護人的,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但在實際過程中,沒有律師為這些人員提供法律援助。針對這種情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積極查找原因和對策,以實現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范圍內獲得法律援助律師的辯護。引導民眾正確認識刑事辯護制度的價值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各刑事辯護群體的共識是保障刑事辯護權充分行使的關鍵因素和堅實基礎。觀念的轉變和偏見的消除需要法律人士和公民的長期共同努力。第一,改變群眾的觀念。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堅持“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通過講座、網絡和宣傳文件,向社會宣傳刑事辯護的重要性和刑事辯護全覆蓋的積極性,使正確的法律意識逐步滲透到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中,逐步改變人民群眾拒不辯護的舊觀念。要引導民眾注重保障自己的人權和強化自身訴訟主體地位,堅持實體和程序并重的原則,消除其對辯護律師的偏見,才能使其律師辯護權得到更好的維護和實現。第二,改變辦案機關的觀念。加強公安、檢察、司法機關和辯護律師之間的交流,增進相互了解和信任。首先,在辯護律師介入案件之前,辦案機關應當確保履行告知義務和告知義務。符合辯護條件的案件,辦案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定律師辯護。《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二審法院發現第一審法院不履行通知答辯職責,致使被告人在審判過程中未取得律師辯護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裁定撤銷原判決,并將其交由原法官所在的民事法院再審。這也為公安機關與辯護律師之間的溝通增加了一條硬性規定。其次,辯護律師介入案件后,要確保辯護律師在審判的各個環節充分利用辯護權,與辦案機關進行溝通和互動,有利于提高辦案機關對辯護律師辯護意見的采納率,減少錯案和冤案的發生,實現司法公正。加強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隨著刑事辯護全覆蓋的推進,刑事案件數量不斷增加,越來越多的律師希望加入刑事辯護隊伍。要想參與辯護,律師才能在辯護中發揮實質性作用,就必須加強對律師執業權的保護?!掇k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護辯護律師的知情權、申請權、上訴權和會見權、閱讀權、質詢權、質證權、辯論權,公安機關和辦案法律機關應當從排除非法證據、法庭審理證據確鑿等方面逐步落實,保護辯護律師的辯護權。這有利于提高辦案機關對律師辯護意見的采納率,減少錯案、冤案的發生,實現司法公正。在辯護過程中,律師的權利很可能受到侵犯。因此,《辦法》建議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建立健全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的快速處置機制,暢通律師維護執業權利的救濟渠道。雖然這些措施涉及律師執業權利的保護,但為了更好地促進未來刑事辯護的全覆蓋,有必要繼續探索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保障。首先,要充分發揮各司法機關、律師協會等部門的監督管理作用,確保頒布的辦法在各地試點工作中扎根并充分發揮作用;二是司法等部門可以定期召開座談會,聽取一線律師和一線公安執法機關的意見,介紹和完善刑事辯護全覆蓋的制度和方法,使其更加科學、系統。結論刑事辯護全覆蓋是新時期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它對法律援助制度、律師業的發展和司法公正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在當前現實條件下,實現刑事辯護全覆蓋的道路是曲折而漫長的。目前,中國正處于解決問題的階段。新政策的出臺,在試點實踐中難免會有缺陷,遇到各種挑戰,但最終會探索出有益的經驗。律師刑事辯護全覆蓋是一項系統工程。要理解律師辯護的價值,首先需要改善法律環境,然后開始推動這項工作的發展。為了穩步提高刑事案件律師的辯護率,實現刑事案件律師的全覆蓋,需要多個部門的全面、持續合作。今后,在積極落實各項保障措施的過程中,刑事辯護全覆蓋制度必將不斷完善,筑起強大的防線,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有效促進司法公平正義,繼續發展成為惠及所有人、廣受歡迎的創新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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