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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5企業合同終止與解除勞動合同相關規定解析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明確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條件及程序,保障雙方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企業與員工之間訂立、履行、變更、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全過程。所有員工及企業管理層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和諧。第二章勞動合同的終止第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成就時,勞動合同效力自然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包括以下情形:(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二)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三)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第五條勞動合同到期前,企業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員工辦理續簽或終止手續。員工應在接到通知后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第六條員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不得終止:(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條勞動合同終止后,企業應當依法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執行。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第八條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因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一致而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效力的情形。勞動合同解除包括以下情形:(一)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二)員工單方面提出解除;(三)企業單方面提出解除;(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條員工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在試用期內的員工,提前三日通知即可。特殊情況下,如企業存在違法行為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員工可以隨時通知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第十條企業在下列情形下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一)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二)員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三)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四)員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企業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企業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業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前,應當將理由通知工會,并聽取工會的意見。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約定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工會。第四章勞動合同解除的協商程序第十三條員工或企業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分歧,盡量達成一致意見。協商過程中,雙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如實陳述事實和理由。第十四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并明確以下內容:(一)解除的原因;(二)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及支付方式;(三)工作交接的具體安排;(四)保密義務、競業限制等其他約定事項。第十五條企業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通知員工,并給予不少于十日的考慮時間。員工期間有權向企業提出疑問并要求解釋。第五章經濟補償與責任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企業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根據員工在本企業的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月工資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準。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員工因個人原因主動提出離職的;(二)員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企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第十八條經濟補償金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一次性支付。如果雙方另有約定,經協商一致可以分期支付,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第十九條員工對企業的經濟補償金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補償金后十日內向企業提出書面異議。企業應當在收到異議后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結果書面告知員工。第六章員工權益保障第二十條企業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不得侵犯員工的合法權益。員工有權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第二十一條員工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仍有權要求企業為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企業應當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相關手續。第二十二條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押員工的證件件、學歷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員工離職時,企業應當及時返還所有扣押證件,并提供相應的工作交接證明。第七章爭議解決第二十三條員工與企業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一)協商解決;(二)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三)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四條勞動爭議發生后,員工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書面仲裁申請。超過時效的,勞動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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