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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規程》(TSG81-2022)宣貫

(使用管理、檢驗、規程實施意見)一、含義和范圍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下簡稱場車),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包括機動工業車輛和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

1.2.1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

工廠廠區,指有明確管理邊界,從事加工、組裝等的制造廠廠區,港口(碼頭),鐵路貨場和物流園區。

旅游景區,指有明確管理邊界,納入風景游覽區、公園、動物園、植物園范疇管理的區域。

游樂場所,指有明確管理邊界,納入游樂場、主題樂園范疇管理的區域。

注:本規程不適用于場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道路上行駛的情形。

1.2.2機動工業車輛

本規程中機動工業車輛指叉車。叉車,指可由司機直接操縱(含遙控),通過門架和貨叉將載荷起升到一定高度進行作業的自行式車輛,包括平衡重式叉車、前移式叉車、側面式叉車、插腿式叉車、托盤堆垛車和三向堆垛式叉車。

注1-1:參照相關標準,安裝在貨叉架或者貨叉上的可拆卸式屬具,不視為叉車的一部分。平衡重式叉車前移式叉車側面叉車插腿式叉車托盤堆垛車三向堆垛車叉車應該是具有門架、以貨叉為取物裝置的自行式機動工業車輛。

貨叉架上直接或間接(例如旋轉貨叉、側移貨叉、傾翻貨叉)裝備了貨叉的叉車,應納入監管和實施法定檢驗,首次檢驗時,現場應核對車輛出廠配置。個人認為需要納入監管并檢驗的叉車如果叉車的貨叉架上安裝了貨叉,同時又安裝了其他輔助屬具(例如推拉器、料夾等)時,如果這些屬具不改變貨叉作為取物、承載工作裝置的功能,不妨礙檢驗時可以不拆除,僅對貨叉進行檢驗,但應考慮輔助屬具占用額定載荷的問題。除側移貨叉可視為特殊叉車結構外,旋轉貨叉及推拉器、料夾等附加裝置安裝在用叉車上時如果改變了貨叉上貨物的載荷中心距,這些裝置上應有明顯標牌標識或說明。

無人駕駛叉車(AGV叉車)如果有司機直接操縱功能,應該監管檢驗如果車輛無門架(例如伸縮臂式叉車或剪叉式叉車),或貨叉架上出廠配置了貨叉以外的其他屬具(例如夾抱、串桿、集裝箱吊具等)作取物裝置,則不列入《場車規程》規定的法定檢驗范圍。

不作為叉車檢驗的車輛非叉車設備1.2.3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

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以下簡稱觀光車輛),指具有4個以上車輪、非軌道無架線、座位數(含司機座位)不小于6且用于旅游觀光運營服務的自行式乘用車輛,包括觀光車和觀光列車。

觀光車輛設計的基本要求

(1)觀光車的額定載客人數(含司機,下同)不大于23;

(2)觀光列車的額定載客人數(含司機和安全員)不大于72,并且牽引車頭座位數不大于2,車廂總節數不大于3,每節車廂座位數不大于35;

(3)觀光車輪的輪距不小于1.15m;

(4)觀光列車的牽引車頭及每節車廂的車輪數均大于4;

(5)觀光車輛應當采用非封閉的車身結構。符合要求的觀光車“因氣候原因,使用單位可以采用遮風、擋雨等措施,但是不得改變觀光車非封閉的要求”。不符合技術規范的觀光車輛(如在“三區”用于旅游觀光運營服務)二、使用管理

5.1基本要求

5.1.1使用單位的基本要求

使用單位應當遵守《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的規定,同時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營業執照;

(2)對其區域內使用場車的安全負責;

(3)根據場車的用途、使用環境(如溫度、濕度、海撥高度、坡度、彎道圓曲線半徑、爆炸性環境等),選擇適合使用條件要式的場車,并且對所使用場車的選型負責;(4)購置觀光車輛時,保證觀光車輛的最大行駛坡度能夠滿足使用單位行駛路線中的最大坡度的要求,并且在銷售合同明確;表2-1觀光車輛最大行駛坡度和最大運行速度取值范圍設備最大行駛坡度i(%)最大運行速度(km/h)觀光車i≤10≤3010<i≤15≤20觀光列車i≤4≤204<i≤7≤10

(5)在場車首次投入使用前,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首次檢驗;

(6)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的1個月以前,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接受檢驗,并且做好定期檢驗相關的配合工作;由使用登記地以外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檢驗的場車,使用單位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將檢驗報告(復印件)報送使用登記機關。

(7)制定符合本規程5.1.4要求的安全操作規程;5.1.4安全操作規程

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并且在本單位貫徹實施。安全操作規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出車前進行試運行檢查,并且做好記錄;

(2)遵守作業場所內的限速規定,嚴禁超速行駛;

(3)叉車不得載客運行(設有搭載隨乘人員設施的車輛除外,此時搭載人數不得超過允許隨乘的人數);

(4)行駛和作業時佩戴安全帶(如果有);

(5)車輛轉彎、進出庫門等須減速行駛;

⑹嚴禁在貨叉上站人或者利用貨叉起升載有人員的裝置;

(7)叉車司機視線不良或者受阻時,倒車低速行駛或者在專人指揮下低速行駛;

(8)嚴禁超載;

(9)身體過度疲勞、飲酒后或者患病有礙操作安全時,嚴禁操作車輛。

(8)場車作業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需取得相應項目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持證上崗,并且保證每臺場車在作業時均由司機隨車操縱;

(9)按照本規程5.2的要求,進行場車的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

(10)在觀光車輛上配備滅火器,并且滅火器應當在有效期內;

(11)車輛配置液化石油氣鋼瓶時,氣瓶應當在檢驗有效期內;

(12)在爆炸性環境使用叉車時,遵守有關部門對防爆安全的管理規定;(13)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注5-1:本規程所指使用單位的含義見《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5.1.2作業環境

(1)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場車作業區域的狀況,規范本單位場車作業環境,作業環境不符合要求的,場車不得進入該區域作業;

主要參照主要參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B01-2014)、《公路路線設計規范》(JTGD20-2017)、《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第一冊土建工程》(JTGF80/12017)等標準

(2)觀光車輛的行駛路線中,任意連續20m路段的平均坡度不應當超過最大行駛坡度;

(3)觀光車輛的行駛路線中不得存在爆炸性環境,路面邊沿3m(彎道處為4.5m)內有懸崖、深谷、深溝或水域的路段,應當設置防護能力與車輛相匹配的路側護欄。存在陡坡、連續下坡、急彎、窄道、交岔口等特殊情況

的路段,使用單位應當評估風險,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標志、標線、避險車道、減速丘、凸面鏡等安全設施,或者采取限速、分流等管理措施。

5.1.3觀光車輛的行駛路線

使用單位對觀光車輛行駛路線的安全負責。使用單位應當制定車輛運營時的行駛路線圖,并且按照路線圖在行駛路線上設置醒目的行駛路線標志,明確行駛速度等安全要求。觀光車輛的行駛路線圖,應當在乘客固定的上下車位置明確標識。

5.2維護保養和檢查

5.2.1一般要求

(1)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場車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維護保養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產品使用維護說明的要求,定期自行檢查分為月度檢查和年度檢查;對維護保養和檢查中發現的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消除事故隱患,并且記錄,記錄存入安全技術檔案;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至少保存5年;

(2)使用單位應當在場車每日投入使用前,按照使用維護說明的要求進行日常檢查,在使用過程中還應當加強對場車的巡檢,并且形成使用記錄;

(3)場車使用中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停止使用,對其進行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并且記錄,記錄存入安全技術檔案;

(4)場車的維護保養、月度檢查由使用單位的場車作業人員實施,年度檢查由使用單位的場車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實施;

(5)更換叉車的防爆部件時,使用單位應當保證新部件的防爆級別和技術要求不低于原部件,并且對整車防爆性能的有效性負責,更換記錄、部件防爆合格證等技術資料應當存入安全技術檔案。

5.2.2維護保養、月度檢查和年度檢查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叉車和觀光車輛具體型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選擇維護保養、月度檢查、年度檢查的項目。使用單位可以根據場車的使用繁重程度、環境條件狀況,確定高于本規程規定的維護保養、月度檢查、年度檢查的周期和內容。

有關項目和內容的基本要求如下:

(1)在用場車的維護保養,至少包括主要受力結構件、安全保護裝置、工作機構、操縱機構、電氣(液壓、氣動)控制系統等的清潔、潤滑、檢查、調整、更換易損件和失效的零部件;

(2)在用場車的月度檢查,至少包括整車工作性能、動力系統、轉向系統、起升系統、液壓系統、制動功能、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載荷搬運裝置、載荷裝卸控制裝置、車輪緊固件、充氣輪胎的氣壓警示裝置、燈光、儀表顯示、安全監控裝置等,以及本規程附件C和附件D中定期(首次)檢驗的項目;

(3)在用場車的年度檢查,除包括前項要求的月度檢查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主要受力結構件的變形、裂縫、腐蝕,實心截面貨叉的厚度磨損量,以及其焊縫、鉚釘、螺栓等的連接,主要零部件的變形、裂紋、磨損,指示裝置的可靠性和精度,電氣和控制系統功能的檢查,必要時還需要進行相關試驗。此外,在爆炸性環境使用的叉車,其年度檢查還包括隔爆型電氣部件隔爆面及隔爆箱蓋的可靠性,澆封型電氣部件澆封面的完整性,蓄電池及電源裝置安裝及連接的符合性,電路連接及其性能的可靠性,電纜引入裝置的密封性,外殼多余孔的封堵及金屬部件與整車的等電位要求。

5.3報廢

場車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的,或者達到相關標準規定報廢條件的,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場車的使用功能,并且注銷使用登記。三、檢驗及規程實施意見4.2定期(首次)檢驗

4.2.1一般要求

4.2.1.1定期(首次)檢驗

定期檢驗是指在場車生產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進行自行檢查的基礎上,由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依據本規程對場車按照一定的周期進行的檢驗。

場車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進行的定期檢驗也稱首次檢驗。

4.2.1.2定期檢驗周期

在用叉車的定期檢驗每2年1次;在用非公路旅游觀光車輛的定期檢驗每年1次。

注4-3:檢驗報告中的下次檢驗日期精確到月,只填寫至下一檢驗周期對應年度的當月。下次檢驗日期以首次檢驗或者停用后重新檢驗的檢驗合格日期為基準計算,下次定期檢驗日期不因逾期檢驗而變動。使用單位確有需要且與檢驗機構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適當調整下次檢驗日期,但不得延長檢驗周期。

4.2.1.3檢驗機構及人員

從事場車定期(首次)檢臉的持種設備檢驗機構和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檢驗資質和人員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檢驗活動?,F場檢驗至少應當有兩名具有相應資格的檢驗人員參加。

檢驗機構應當依據本規程,制定包括檢驗程序、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和要求、檢驗記錄等在內的檢驗方案(檢驗作業指導書),用于指導具體的檢驗工作。檢驗方案由檢驗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批準。檢驗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檢驗方案進行檢驗工作。

4.2.2檢驗程序

檢驗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檢驗申請的受理、現場檢驗和檢驗報告出具等。

4.2.2.1檢驗申請的受理

首次檢驗的場車,其使用單位應當在使用前及時向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定期檢驗的場車,其使用單位應當在場車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的1個月以前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使用單位對申請時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首次檢驗的,使用單位應當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或者復印件:

(1)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包括出廠檢驗報告和產品合格證,出廠檢驗項目不少于本規程附件C和附件D中首次檢驗的項目);

(2)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整機型式試驗證書(必要時提供型式試驗報告),進口場車僅提供型式試驗證書(必要時提供型式試驗報告)。

申請定期檢驗的,使用單位應當提供經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署意見的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自行檢查項目不少于本規程附件C和附件D中定期檢驗的項目)。

檢驗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資料。對予以受理的,檢驗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確定檢驗時間,并且按照確定的時間派出檢驗人員實施檢驗。對于使用單位在下次檢驗日期前一個月提出定期檢驗申請的,檢驗機構應當在下次檢驗日期前實施檢驗。

4.2.2.2現場檢驗

4.2.2.2.1現場檢驗條件準備

現場檢驗時,使用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1)場車安全管理人員和相關人員應當到場配合、協助檢驗工作,負責現場安全監護;

(2)提供上次檢驗報告,上次檢驗周期內的維保、修理(如有)和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

(3)需要拆卸才能進行檢驗的零部件、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按照要求進行拆卸;

(4)將場車主要受力結構件、主更焊縫、嚴重腐蝕部位,以及檢驗人員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凈;

(5)現場的環境和場地條件符合檢驗要求,不得處于危險場所(如爆炸性環境),沒有影響檢驗的物品、設施等,并且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

(6)提供試驗所需的載荷;

(7)其他必要的安全保護和防護措施以及輔助工具。

檢驗人員在檢驗現場,應當認真執行使用單位有關動火、用電、高空作業、安全防護、安全監護等規定,配備和穿戴檢驗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確保檢驗工作安全。

4.2.2.2.2現場檢驗條件確認

檢驗人員到達檢驗現場,應當首先確認使用單位的檢驗準備工作。對于檢驗前準備工作不足,實施檢驗不能得出完整結論、現場不具備安全檢驗條件、開展檢驗可能危及檢驗人員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檢驗人員可以中止檢驗,但是必須書面向使用單位說明原因。4.2.2.2.3檢驗儀器設備與器具

檢驗機構檢驗用的儀器設備和計量器具,應當按照規定經過檢定、校準。

4.2.2.2.4檢驗項目和要求

場車定期(首次)檢驗項目主要包括技術資料審查、檢查和試驗。檢驗的項目和要求見附件C和附件D。

4.2.2.2.5檢驗記錄

現場檢驗時,檢驗人員應當進行記錄。檢驗記錄應當具有可追溯性。有具體數據要求的定量項目,記錄實際測量數據;無量值要求的定性項目,用文字或者符號描述檢驗結果;需要列表或者附圖的,另列表或者附圖。

4.2.2.3檢驗結論判定

檢驗結論綜合判定原則如下:

(1)本規程規定的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合格”;

(2)本規程規定的檢驗項目存在不合格項的,判定為“不合格”;

(3)對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如需繼續使用,整改后向原檢驗機構重新申請檢驗。

4.2.2.4檢驗意見書出具

《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見附件H,以下簡稱檢驗意見書)格式分兩種,按照以下要求出具:

(1)檢驗結論為“合格”的,檢驗機構視設備使用需要,可出具檢驗意見書(1);

(2)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檢驗機構應當場出具檢驗意見書(2)。

4.2.2.5檢驗報告出具

檢驗機構應當在現場檢驗工作完成后的15個工作日內,出具《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定期(首次)檢驗報告》(風附件J,以下簡稱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經檢驗、審核、批準人員簽字,加蓋檢驗機構檢驗專用章或者公章。

檢驗報告中檢驗項目的“檢驗結果”和“檢驗結論”按照如下要求填寫:

(1)單項“檢驗結果”一欄中,定量項目填寫數據,定性項目作簡要描述;

(2)單項“檢驗結論"一欄中,填寫“合格”“不合格”或者“無此項”。

4.2.2.6檢驗報告報送

在使用登記地的場車,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報告及時報送該場車的使用登記機關。

在非使用登記地的場車,使用單位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將檢驗報告(復印件)報送使用登記機關;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檢驗機構還應當將檢驗意見書或者不合格報告及時報送設備的使用登記機關。

4.2.2.7檢驗資料匯總存檔

檢驗工作完成后,檢驗機構應當將以下檢驗資料匯總存檔:

(1)檢驗記錄和報告;

(2)檢驗意見書(2);

(3)與檢驗有關的其他資料。

首次檢驗還應當保存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包括出廠檢驗報告和產品合格證)復印件。

首次檢驗資料長期保存,定期檢驗資料保存不少于6年。

4.2.2.8檢驗結果異議處理

使用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應當在接到檢驗報告或者檢驗意見書后1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檢驗機構提出申訴意見。附件C叉車檢驗項目及其內容、方法和要求

1技術資料審查 1.2制造資料審查(首檢項目) (1)境內制造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明;

(2)型式試驗證書;(3)型式試驗報告(必要時);

(4)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包括出廠檢驗報告和產品合格證(含數據表)、使用維護說明書;

(5)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車的整機防爆合格證;或者所用發動機(行走電機)、隔爆箱、蓄電池、接線盒、燈具、電氣聲響警示裝置等部件的防爆合格證,其防爆級別不低于整機的防爆要求。

規程實施意見(市監特設發〔2022〕87號)規定:

1、2022年12月1日后出具的場車型式試驗報告和證書,應當符合新版規程要求

2、按照舊版規程出具的型式證書可繼續使用至2023年12月1日。其間,制造單位可向原型式試驗機構提出證書轉化申請。

3、對制造日期在2022年12月1日前的場車,定期(首次)檢驗時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書及銘牌的要求可按照原規程執行,上述資料中未明確但檢驗報告中應當填寫的內容,可通過其他隨機文件或車輛實際情況確定。

2.2.4使用維護說明書

使用維護說明書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主要性能參數、用途及其對使用環境的要求;

(2)制動系統、電氣系統和液壓系統(或者氣動系統)的原理圖及其相應說明;

(3)操作使用說明及其要求;

(4)維護保養說明及其要求;

(5)貯存、運輸說明;

(6)車架號的位置(含觀光列車車廂),安全裝置和安全標志的位置與說明,安全注意事項。

應當裝設安全監控裝置的,使用維護說明書中還應當有其相應說明。

1.3改造資料審査(首檢項目)(1)改造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2)改造施工告知證明材料;

(3)改造后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4)首次檢驗或者上一周期的定期檢驗報告;

(5)改造項目清單。

規程定義

(1)改造,是指改變原叉車的動力方式、傳動方式、車架結構、駕駛方式,觀光車輛的動力方式、傳動方式,或者改變場車原主參數或者載荷曲線的活動。

(2)修理,是指更換原叉車的動力裝置、轉向裝置、傳動裝置、落物保護構件、門架構件,觀光車輛的動力裝置、車身構件、傳動裝置,但是不改變場車原主參數或者載荷曲線的活動。

1.4使用資料審查(定檢項目)(1)上一周期的定期檢驗報告;

(2)最近一次的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

(3)場車使用記錄、維護保養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4)本周期內修理的自檢報告、相關技術資料、修理單位的生產許可證(如涉及)。

2檢查

2.1結構型式檢查

檢查車輛的主參數(額定起重量、防爆等級)、主要結構型式(動力方式,包括電動、內燃、混合動力;傳動方式,包括機械傳動、液力傳動、靜壓傳動;車架結構,包括三支點整體車架結構、四支點整體車架結構、鉸接車架結構;駕駛方式,包括坐駕、站駕、步駕。)與技術資料的描述是否一致。

2.3整車外觀檢查(2)車架易見部位應當有清晰的永久編號,且與有關資料一致;

(3)防爆功能的叉車應當在明顯部位設置和車輛體積相適合的永久性“Ex”標志和使用說明牌;

(4)儀表或者指示器應當指(顯)示清晰醒目、靈敏有效;

(5)車身應當周正,各部件齊全、完整,連接緊固,無缺損;

(6)應當將車牌固定在車輛明顯部位,車牌編號與使用登記信息一致。(定檢項目)2.4主要受力結構件檢查(3)主要受力結構件(包括車架、門架、貨叉架、貨叉)的焊縫外部宏觀檢查,不得有可見的漏焊、裂紋、燒穿、嚴重咬邊等缺陷;

(4)主要受力結構件應當無明顯變形、裂紋和銹蝕,螺栓等連接件不應當缺少和松動。

2.6銘牌和安全標志檢查

(1)銘牌、載荷曲線、安全標志應當符合規程的要求,①叉車的銘牌,至少包括制造單位名稱、產品名稱、型號、主參數(額定起重量、防爆等級)、產品編號、車架號、制造日期、許可證編號、設備代碼、制造地址等信息;委托生產的場車,產品銘牌中制造單位名稱和許可證編號應當同時填寫委托方與被委托方信息,制造地址填寫實際制造地址。

②叉車載荷曲線圖,在隨機文件中應當有標示叉車額定起重量和實際起重量的載荷曲線圖或者載荷表,并且在叉車的明顯位置固定清晰且永久的載荷曲線圖或者載荷表。

③安全標志,叉車應當在醒目的位置以圖形或者文字形式設置具有下列含義的安全標志:禁止站在貨叉上、禁止站在貨叉下、手指或者手被擠壓風險提示,配備安全帶的叉車還應當包括扣緊安全帶。(2)銘牌、載荷曲線、安全標志應當置于叉車的顯著位置,并且保持清晰。

2.8動力系統檢查

(3)動力源為蓄電池的叉車,蓄電池金屬蓋或者非金屬蓋的金屬部件與蓄電池帶電部分之間應當有30mm以上的間隙;若蓋板和帶電部分被有效絕緣,則其間隙至少有10mm;

(4)由于意外的關閉會造成傷害的,應當在罩殼處(如牽引蓄電池或者發動機罩)設置防止意外關閉的裝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車輛上或者安裝在車輛的安全處;

(5)發動機(行走電機)應當運轉平穩,無異響,能正常啟動、熄火(關閉);

(6)動力系統線路應當無漏電現象,管路應當無漏水、漏油現象;

(7)發動機(行走電機)的安裝應當牢固可靠,連接部分無松動、脫落、損壞;

(8)車輛配置車用氣瓶時,氣瓶應當在檢驗有效期內。

2.9傳動系統檢查(1)靜壓傳動叉車,只有處于制動狀態時才能啟動發動機;

(2)機械傳動和液力傳動的內燃叉車,應當配備在傳動裝置處于接合狀態時,能防止發動機啟動的裝置;

(3)傳動系統及其零部件運轉平穩,不應當有異常聲響;

(4)變速箱不應當有自動脫擋、串擋現象,運行正常,倒擋可靠;

(5)離合器應當分離徹底,接合平穩,工作時無異響、抖動和不正常打滑等現象。

2.10行駛系統檢查(2)同一軸上的輪胎規格和花紋應當相同;

(3)輪輞應當完整無損,螺栓、螺母應當齊全緊固;

(4)前后橋與車架的連接應當緊固;

(5)充氣輪胎胎面和胎壁應當無長度超過25mm或者深度足以暴露出輪胎簾布層的破裂和割傷;實心輪胎(包括工業腳輪和車輪輪胎)應當無膠層氣泡和脫層、鋼圈與膠層松脫等缺陷。

2.11轉向系統檢查(1)轉向系統應當轉動靈活、操縱方便、無卡滯,在任意轉向操作時不得與其他部件有干涉;

(2)向前運行時,順時針轉動方向盤或者對轉向控制裝置的等同操作,應當使叉車右轉,并且乘駕式叉車的控制裝置應當被限制在叉車輪廓內;

(3)轉向裝置中的轉向節臂,轉向橫、直拉桿不應當有裂紋、損傷,球銷不應當松曠,轉向油缸不應當有泄漏油現象。

2.12液壓系統檢查 (3)液壓管路布置與其他運動機件應當無相互干涉;

(4)液壓系統固定接口應當無滲油,運動接口應當無漏油,各部位應當無泄漏現象。

2.13制動系統檢查

(1)應當具有行車、駐車制動系統,并且設置相應的制動裝置;

(2)坐駕式叉車的行車制動與駐車制動系統應當由獨立的裝置進行操縱;

(3)站駕式和步駕式叉車應當帶有一個制動裝置,該裝置應當自動閉合直到其被司機釋放;

(4)駐車制動系統應當通過純機械裝置把工作部件鎖止,手柄操縱的駐車制動控制裝置應當有防止意外釋放的功能;

(5)用踏板操縱運行和制動控制裝置的叉車,應當符合GB/T26562《自行式坐駕工業車輛踏板的結構與布置踏板的結構與布置原則》(首檢項目)。

2.14電氣和控制系統檢查 (1)啟動應當設置開關裝置,需要由鑰匙、密碼或者磁卡等才能啟動;

(2)電動叉車的電氣系統應當采用雙線制;

(3)坐駕式平衡重式叉車和側面式叉車應當設置前照燈、制動燈、轉向燈,其他叉車根據使用工況設置照明和信號裝置,照明和信號裝置應當功能完好;

(4)電動叉車應當設置非自動復位且能切斷所有驅動部件電源的緊急斷電開關;

(5)動力源為蓄電池的叉車充電時,應當保證電源與車輛控制電路分離,車輛不能通過自身的驅動系統行駛;插接器應當有定向防護,防止插接器接反;

(6)電氣部件及線路的帶電部分不得因使用損耗或者老化而裸露。

2.15工作裝置檢查 (1)在叉車(除裝有伸縮門架和貨叉的前移式叉車)上使用一組單一功能的操縱桿時,離司機最近的操縱桿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縱桿控制傾斜功能,第三近的操縱桿控制側移功能,第四近的操縱桿控制輔助功能,在裝有伸縮門架或者貨叉的前移式叉車上使用一組單一功能的操縱桿時,離司機最近的操縱桿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縱桿控制門架或者貨叉的移動,第三近的操縱桿控制傾斜功能,第四近的操縱桿控制側移功能,第五近的操縱桿控制輔助功能;(首檢項目)

(2)當控制裝置被設計和構造成能完成一個以上的功能時,每一單獨功能都應當做出清晰的標志;(首檢項目)

(3)控制裝置應當操作靈活,被釋放時,應當自動回到中位,并且停止相應的載荷移動;

(4)應當設置防止貨叉意外側向滑移或者脫落的裝置;

(5)各運動機構應當配合良好,無異響,運動無阻滯現象;

(6)起升鏈條應當完整無裂紋,無變形,連接配合良好,工作靈敏可靠。

2.16安全保護與防護裝置檢查

(3)起升高度大于1800mm的乘駕式叉車或者載荷起升高度超過操作平臺1800mm的叉車應當裝有護頂架或者司機室;

(4)乘駕式叉車應當設置由司機控制、能夠發出清晰聲響的警示裝置(至少包括喇叭、倒車蜂鳴器),其中,設計為司機側站或者側坐駕駛的叉車可不設置倒車蜂鳴器;

(5)坐駕式平衡重式叉車和側面式叉車應當設置后視鏡,側面式叉車貨叉側和額定起重量大于10000kg的坐駕式平衡重式叉車后方還應當設置視頻監視裝置;

(6)額定起重量不大于10000kg的坐駕式平衡重式叉車和側面式叉車(單側)應當配備司機防護約束裝置(如安全帶);

(7)前風窗玻璃應當設置刮水器,刮水器應當能正常工作,且關閉時刮片應當能自動返回至初始位置;

(8)應當設置下降限速裝置、門架前傾自鎖裝置,如果下降限速閥與升降油缸采用軟管連接,還應當有防止爆管裝置;

(9)起升裝置應當設置防越程裝置,避免貨叉架和門架上的運動部件從門架上端意外脫落;

(10)擋貨架上開口的兩個尺寸中應當有一個不大于150mm;

(11)應當有避免正常操作的司機與車輪接觸以及被車輪甩岀物體傷害的保護裝置;對于轉向輪,只需對其直線行駛狀態進行防護;

(12)沒有安裝護頂架的帶有折疊站板的步駕式叉車,當其側面防護裝置處于保護位置時,應當采取措施以防起升高度大于1800mm;

(13)對于步駕式叉車,舵柄應當配備一種裝置,當其頭部在操作位置與固體物(如司機的身體)接觸時,能促使車輛朝遠離司機方向運行,直到該裝置上的壓力被解除或者實施制動使車輛停下,且該裝置應當可靠有效;

(14)對帶站駕板的步駕式叉車,懸掛在車架上的站板應當能自動折疊或者回轉到直立位置;無法實現自動折疊站板的應當有保護裝置,防止司機未站立在站板上或者站板未處于折起位置時叉車移動或者運行;(15)對帶站駕板的步駕式叉車,當站板保護裝置和司機側面圍護裝置處于保護位置時,叉車的運行速度才可超過6km/h;

(16)護頂架(司機室)與車輛連接應當緊固,結構件及其配件應當無裂紋、分離,頂棚垂直方向應當無明顯的永久變形。

2.17安全監控裝置檢查 (1)乘駕式電動叉車、電液換向的乘駕式內燃平衡重式叉車、電液換向的乘駕式內燃側面式叉車應當設置司機坐(站)姿狀態感知系統,當司機不在正常操作位置時,車輛不能進行動力運行,即使操縱載荷裝卸控制裝置,也不應當出現門架的傾斜和貨叉架的移動;當司機回到正常操作位置,但沒有進行額外操作時,動力運行、門架的傾斜和貨叉架的移動均不應當自動發生;

(2)應當設置司機權限信息采集器,通過指紋、虹膜、人臉特征等生物信息或者磁卡等與個人身份信息唯一綁定的媒介,驗證司機操作權限,當該采集器失效、拆除或者司機信息不正確時,車輛不能啟動。

(標準:GB∕T38893-2020工業車輛安全監控管理系統)

規程實施意見(市監特設發〔2022〕87號)安全監控裝置作出規定:

1.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新生產出廠的叉車必須按照新版規程的要求安裝安全監控裝置。檢驗機構實施定期(首次)檢驗時,檢驗項目應當包含安全監控裝置檢查。同時,鼓勵制造單位積極推動產品升級,提前安裝安全監控裝置。

2.

對制造日期在2023年12月1日前的叉車,不要求必須安裝安全監控裝置,定期(首次)檢驗可以不包含相應項目。但對安裝有安全監控裝置的上述叉車,定期(首次)檢驗應當包含相應項目。同時,鼓勵使用單位按照新版規程的要求,對在用叉車加裝安全監控裝置,提高使用安全性。

2.18防爆性能檢查 (1)電氣部件及發動機均應當采用防爆型,且其防爆級別不低于整機的防爆要求;

(2)防爆電氣部件外殼應當無損傷,透明件無裂紋,結合面應當緊固嚴密,緊固件應當無銹蝕、缺損;

(3)車輛上所有大于100cm2的金屬部件應當等電位地連接到車架上,并且最終通過非火花導電帶、導電輪胎等方式與大地良好導通;

(4)蓄電池箱體上應當設置清晰的永久性“Ex”標志和“危險場所嚴禁打開”字樣的警告牌,箱體和箱蓋應當設置用專用工具才能打開的鎖緊機構;

(5)發動機的進氣管應當設置阻火器,排氣管應當設置阻火器和火星熄滅器,進氣管道、排氣管道不應當有裂紋;進氣系統還應當設置進氣截止閥,進氣截止閥應當能手動操作,手動操作時,發動機應當能可靠停機;

(6)載荷裝卸裝置接觸或者可能接觸地面或者載荷的所有表面,應當用銅、銅鋅合金、不銹鋼或者非金屬材料(如橡膠、塑料)包覆。3

試驗 3.5制動性能試驗(1)坡道駐車制動試驗

按照GB/T18849—2011中6.1規定的工況、試驗方法和要求進行試驗,檢查其結果是否符合標準要求。(以無載狀態在作業區域中較大坡道上進行試驗)

1、沿車輛的前進和后退方向進行駐車制動性能試驗。

2、在沒有駕駛員協助的情況下,駐車制動器應能將車輛停放在作業區域中較大坡道上。

(3)制動距離測定

按照GB/T18849—2011中6.2.1規定的工況、試驗方法和要求進行試驗,檢查其結果是否符合標準要求。(以無載工況和檢驗現場實際可達到的最大車速進行試驗)

用制動性能測量儀測量,叉車門架垂直于地面,貨叉上平面離地面300mm,在直線試驗跑道上進行。叉車速度均勻調整到大于額定速度90%的測試速度v時,緊急制動(離合器掛擋的叉車預先脫開離合器),測量腳開始踩下制動踏板的一瞬間時車輛位置至停車的距離。

車輛前進行駛時測2次,即沿場地前后兩個方向各行駛1次,取平均值。同樣后退行駛時也測2次,取平均值。每次試驗前制動器應為冷態。

附件D觀光車輛檢驗項目及其內容、要求

1技術資料審查1.2制造資料審查

(首檢項目) (1)境內制造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2)型式試驗證書;

(3)型式試驗報告(必要時);

(4)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包括出廠檢驗報告和產品合格證(含數據表)、使用維護說明書。

1.3改造資料審查(首檢項目) (1)改造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2)改造施工告知證明材料;

(3)改造后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4)首次檢驗或者上一周期的定期檢驗報告;

(5)改造項目清單。

1.4使用資料審查(定檢項目) (1)上一周期的定期檢驗報告;

(2)最近一次的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

(3)場車使用記錄、維護保養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4)本周期內修理的自檢報告、相關技術資料、修理單位的生產許可證(如涉及)。

2檢查

2.1結構型式檢查

檢查車輛的主參數(額定載客人數、最大運行速度)、主要結構型式(動力方式,包括電動、內燃、混合動力;傳動方式,包括機械傳動、液力傳動)與相關技術資料的描述是否一致。

2.2整車外觀檢查 (1)應當留有安裝前后車牌的位置,該位置的尺寸應當符合《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的規定;(首檢項目)

(2)車架易見部位應當有清晰的永久編號,且與有關資料一致;

(3)每節車廂應當設置存放滅火器的位置,并且該位置應當便于滅火器的取用;

(4)內燃車輛應當裝備里程表、車速表、發動機水溫表或者水溫報警燈、機油壓力表或者油壓報警燈、蓄電池充電(報警)指示燈和燃油表;電動車輛應當裝備里程表或者計時表、車速表、電流表或者蓄電池荷電狀態指示器,蓄電池的剩余電量低于一定值時,應當通過一個明顯的信號裝置(例如:聲或者光信號)顯示;采用氣壓制動系統的車輛還應當裝有氣壓表或者報警裝置,當制動系統氣壓低于起步氣壓時,車輛應當無法運行或者發出報警信號;

(5)車輛應當整潔,車身周正,各部分機件齊全、完整;

(6)每節車廂應當配備在有效期內的滅火器,并且妥善固定、便于取用;

(7)應當將車牌固定在車輛明顯部位,車牌編號與使用登記信息一致。(定檢項目)

2.3主要受力結構件檢查(3)車架應當無明顯變形、裂紋和銹蝕,螺栓和鉚釘等聯接件不應當缺少和松動。

2.5銘牌和安全標志檢查(1)觀光車輛的銘牌,至少包括制造單位名稱、產品名稱、型號、主參數(額定載客人數、最大運行速度)、整車整備質量(指重量)、產品編號、車架號(觀光列車僅填寫牽引車頭的車架號)、制造日期、許可證編號、設備代碼、制造地址等信息;委托生產的場車,產品銘牌中制造單位名稱和許可證編號應當同時填寫委托方與被委托方信息,制造地址填寫實際制造地址;

(2)安全標志,觀光車輛應當在醒目的位置以圖形或者文字形式設置具有下列含義的安全標志:系好安全帶、滅火器、車未停穩前請勿下車;

(3)銘牌、安全標志應當置于車輛的顯著位置,并且保持清晰。

2.6牽引連接裝置及二次保護裝置檢查(適用于觀光列車) (1)牽引連接裝置應當有止退裝置,在無人力操作時牽引銷不能退出,應當設置防止觀光列車在行駛中因振動和撞擊而使連接脫開的安全裝置;

(2)觀光列車的牽引車頭、車廂的所有連接部位,應當設置當牽引連接裝置失效后的二次保護裝置;

(3)牽引連接裝置的機械連接件應當無明顯變形、裂紋和銹蝕。

2.7

主要參數測量 (1)觀光車的額定載客人數(含司機)不大于23;觀光列車的額定載客人數(含司機和安全員)不大于72;并與相關技術資料的描述一致;

(2)觀光列車牽引車頭座位數不大于2,車廂總節數不大于3,每節車廂座位數不大于35,牽引車頭及每節車廂的車輪數均大于4,并與相關技術資料的描述一致。

2.9動力系統檢查 (1)發動機(行走電機)應當運轉平穩,無異響,能正常啟動、熄火(關閉);

(2)動力系統線路應當無漏電現象,管路應當無漏水、漏油現象;

(3)發動機(行走電機)的安裝應當牢固可靠,連接部分無松動、脫落、損壞;

(4)動力源為蓄電池的車輛,蓄電池金屬蓋或者非金屬蓋的金屬部件與蓄電池帶電部分之間應當有30mm以上的間隙;若蓋板和帶電部分被有效絕緣,則其間隙至少有10mm;

(5)車輛配置車用氣瓶時,氣瓶應當在檢驗有效期內。

2.10傳動系統檢查 (1)傳動系統及其零部件應當運轉平穩,運行中無振抖、無異響;

(2)變速箱不應當有自動脫擋、串擋現象,運行正常,倒擋可靠;

(3)離合器應當分離徹底,接合平穩,工作時無異響、抖動和不正常打滑;

(4)采用自動變速箱的內燃觀光車輛,只有當變速箱換擋裝置處于停車擋(“P”擋)或空擋(“N”擋)時方可啟動發動機(具有自動啟停功能的車輛除外)。

2.11行駛系統檢查 (2)同一軸上的輪胎規格和花紋應當相同;

(3)輪輞完整無損,螺栓、螺母齊全緊固;

(4)充氣輪胎胎面和胎壁應當無長度超過25mm或者深度足以暴露出輪胎簾布層的破裂和割傷;

(5)輪胎應當無影響使用的缺損、異常磨損和變形,應當有胎面磨耗標志,且磨耗量不得超出標志要求;

(6)前后橋與車架的連接應當緊固;

(7)鋼板彈簧簧片整齊,卡子齊全,螺栓緊固,與車橋、車架的連接應當緊固;

(8)減震器應當連接緊固,無滲漏油現象。2.12轉向系統檢查

(1)車輛應當設置轉向限位裝置;

(2)轉向系統應當轉動靈活、操作方便、無卡滯,在任意轉向操作時不得與其他部件有干涉;

(3)轉向裝置中的轉向節及臂,轉向橫、直拉桿應當無裂紋、損傷,球銷不應當松曠,轉向油缸不應當有泄漏油現象,

(4)方向盤不得右置;

2.13制動系統檢查 (1)車輛采用氣壓制動系統時,應當符合GB7258-2017中7.8.2和7.9.3的規定;①7.8.2裝備儲氣簡或真空罐的機動車應采用單向閥或相應的保護裝置,以保證在筒(罐)與壓縮空氣(真空源)連接失效或漏損的情況下,筒(罐)內的壓縮空氣(真空度)不致全部喪失。

②7.9.3采用氣壓制動的機動車,當制動系統的氣壓低于起步氣壓時,報警裝置應能連續向駕駛人發出容易聽到或看到的報警信號。

(2)應當具有行車、駐車制動系統,并且設置相應的制動裝置;

(3)行車制動與駐車制動的控制裝置應當相互獨立;

(4)行車制動系統應當采用雙管路或者多管路;

(5)所有車輪上均應當設置行車制動裝置,并且由司機直接操縱;

(6)駐車制動應當通過純機械裝置把工作部件鎖止,司機在座位上就可以實現駐車制動;

(7)觀光列車車廂與牽引車頭意外脫離后,車廂應當能自行制動,牽引車頭的制動仍應當有效;

(8)液壓式制動器的制動系統不應當漏油或者進入空氣,氣液綜合式制動器的制動系統不應當漏油或者漏氣。

2.14電氣和控制系統檢查

(1)電動車輛應當設有非自動復位的緊急斷電裝置,該裝置應當能使司機在電路失控時方便地切斷所有驅動部件的電源;

(2)應當設置前照燈、制動燈和轉向燈,且功能完好;

(3)應當設置開關裝置,需要由鑰匙、密碼或者磁卡等才能啟動;

(4)電動車輛的電氣系統應當采用雙線制;

(5)動力源為蓄電池的車輛充電時,應當保證電源與主電路分離,車輛不能通過自身的驅動系統行駛;插接器應當有定向防護,防止插接器接反。

2.15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檢查(1)應當設置具有連續發聲功能的音響裝置(如喇叭)和倒車聲音警告裝置;

(2)應為每位乘客配備防護約束裝置(如安全帶);

(3)每位乘客應當有安全拉手,靠近車體邊緣的乘客應當有安全實用的扶手,扶手距離座椅上表面高度不低于180mm;

(4)車輛側面的乘客上下車出入口處應當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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