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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商標法第一章信用的保護

第一節(jié)商標法的趣旨商標法屬于標識法,講求的是標識的識別性,因而即使沒有創(chuàng)造性的極為普通的標識,只要經(jīng)過使用獲得了識別力,也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定義:

就是能夠將一個企業(yè)的商品或者服務同其他企業(yè)的商品或者服務區(qū)別開來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第二節(jié)商標注冊的要件一、商標種類非注冊商標與注冊商標,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此外,平面商標、立體商標、防偽商標的稱謂等。二、商標的功能:(1)表示產(chǎn)品出處的功能;(2)保護產(chǎn)品品質的功能;(3)具有廣告的功能。

商標的注冊主義和使用主義,商標注冊不限制是否該商標已經(jīng)使用過,即使沒有使用的商標也可以進行注冊。注冊后不使用的商標,可以根據(jù)注冊后不使用的相關規(guī)定來取消該商標的注冊。贈品和商品的區(qū)別【案情】

甲(原告)是一家生產(chǎn)被服等的公司,注冊有BOSS的商標。乙(被告)是一家生產(chǎn)電子樂器的公司,在其商品范圍中也注冊和使用“BOSS”的商標。乙在其銷售活動中,為了吸引顧客,委托生產(chǎn)了以BOSS商標為圖案的T恤衫,T恤衫的正面使用了BOSS的商標,并將該T恤衫免費贈送給購買電器商品的顧客。甲認為乙沒有在服裝范圍中使用BOSS商標的權利,構成對其商標權的侵權,要求乙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具體理由如下:

1、對商標的使用是商標權人的專有權利,但僅限于注冊登記商標所指定范圍內(nèi)的商品或與該商品相同、近似的商品上。如果該商標沒有在指定商品或與其不相同不類似的商品的包裝或廣告等媒介上使用,那么該使用行為不構成對他人商標專有權的侵權。

2、本案中乙使用BOSS的商標是為了銷售其生產(chǎn)的電子樂器,印有BOSS商標的T恤衫僅是為了宣傳和促進銷售而使用的贈品,T恤衫本身并不是交易的目的。另外,T恤衫的贈與對象僅限于特定的電子樂器購買者,今后該類T恤衫的市場流通有限,所以不能認定本案T恤衫具有市場流通性。

T恤衫不是商品買賣交換的對象,僅是單純的樂器銷售時存在的廣告媒介。所以本案中可以明確的是T恤衫不是指定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乙的行為不構成對甲的商標權利的侵權。

3、因此,判斷商標侵權時,要考慮某物品是否是獨立的商品,是否僅是商品的包裝或廣告媒介,是否是獨立的交易商品具有獨立的交換價值。商號名稱與商標【案情】

甲(被告)是“A”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指定使用在“被服、布制生活用品”等商品范圍之內(nèi)。乙(原告)是一家以商號“有限公司A”為名的公司,乙以甲的商標侵害其公司名稱為由,要求撤銷甲的商標注冊。商標行政部門審查后做出裁定,認為乙的申請不成立,乙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被告的商標與其商號名稱相同,要求撤銷上述商標的審查決定。第一審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指出“原告的商號為有限公司A,不是單純的A”,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乙不服上訴。【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理由如下:商號中排除“有限公司”的文字后,剩余部分為公司的簡稱,仍然屬于公司名稱的范疇。商標注冊人如果準備注冊的商標中包含上述公司名稱,在去除“有限公司”后,如果該簡稱具有“知名度”,那么該商標的注冊將受到限制”。本案法院認定被告的商標與原告的商號相同,但是同時指出“被告不能注冊商標的情形僅限于原告的商號具有知名度”的狀況中,所以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三、商標注冊的要件(一)可視性通過視覺感知,但是聲音,商品的氣味(香水),味道等也可以作為區(qū)別其它商品的特征來感知使用,但是這些特點在一些國家不能作為商標來保護,不能注冊成商標。(二)識別力(顯著性)商標法第九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不能作為有識別力的商標是指:(1)通用名稱;(2)慣用標識;(3)描述性的標識;(4)極其普通的姓氏·名稱;(5)極其簡單的普通商標。(6)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與在先合法權利相沖突

但是,不具有識別力的商標,如果該商標被特定的行為人使用,而且具有了識別力(廣泛的知名度),那么就可以注冊登記為商標。消費者之間具有廣泛知名度的商標認定標準【案情】

甲(原告)是一家加工咖啡、經(jīng)營咖啡屋等業(yè)務為主的公司,其營業(yè)范圍主要集中A地區(qū)。甲經(jīng)營業(yè)務期間使用DCC標志,但是該標志沒有申請注冊商標。乙(被告)與甲為同業(yè)競爭關系,乙在商標注冊類別中“茶、咖啡、可可、清涼飲料、果汁、冰”中注冊了商標DCC。甲認為乙的注冊商標DCC在注冊之前一直是甲使用的具有廣泛知名度的標志,乙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的規(guī)定,提起了注冊商標無效的審查請求。經(jīng)過審查后,被認為“本案商標在申請日之前,并沒有在消費者之間達到廣泛的知名度”,因此駁回了甲的申請。甲不服,向法院提起撤銷行政決定的訴訟。【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就原告主張自身商業(yè)標志“具有廣泛知名度”的具體認定內(nèi)容如下:

1、為了避免在消費者之間產(chǎn)生混淆,沒有注冊的商標要想排斥之后申請注冊的相同商標,就需要考慮應當受到保護的具體事項和迄今為止進行的商品流通、宣傳廣告等具體實施現(xiàn)狀。因此甲的標志至少要滿足以下基本要件:(1)在商標注冊申請時,全國范圍內(nèi)主要的商業(yè)圈內(nèi)經(jīng)營相同商品經(jīng)營者之間是否已經(jīng)對該商標的認知達到相當程度。(2)范圍即便是限制在一定區(qū)域內(nèi),也不應當停留在一個省份之內(nèi),其相鄰的省份也應當考慮在內(nèi)。(3)至少在經(jīng)營相同商品的經(jīng)營者之間對該商標的認知度要達到半數(shù)的程度。2、本案爭議商標DCC主要使用在原告的產(chǎn)品咖啡之上,該咖啡的銷售主要集中在原告所在地區(qū)的咖啡屋等范圍內(nèi),且市場占有率最高也只能達到30%。除了咖啡屋以外,考慮到餐廳、食堂等地方使用率不高等因素,本案原告DCC商標的認知度可能還會有所降低。且在相鄰省份,原告DCC商標的認知度不如原告所在省份。所以,原告的商標認知度很難達到商標法規(guī)定的具有“廣泛的知名度”的程度。

3、因此,法院認為本案商標DCC在被告進行商標注冊前并沒有在消費者之間被廣泛認知,駁回了原告關于商標無效的訴訟請求。四、不得注冊為商標的標志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4、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5、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授權的除外。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9、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使用的繼續(xù)有效。10、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chǎn)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11、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12、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13、未經(jīng)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14、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jīng)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xù)有效。15、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xù)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1年內(nèi),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注冊。16、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三節(jié)特殊商標注冊制度一、聯(lián)合商標注冊制度我國商標法未對聯(lián)合商標注冊制度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在商標申請注冊實踐中,同一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近似商標的情形卻大量存在。某個商標閑置不用,不致被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撤銷。由于聯(lián)合商標相互近似的整體作用,因此,聯(lián)合商標不得跨類分割使用或轉讓。二、集體商標注冊制度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三、證明商標注冊制度

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chǎn)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如:崇明水仙。第四節(jié)獲得商標專用權的手續(xù)一、商標權的申請

商標的使用取得、與商標的注冊取得。申請審查過程:(一)提交申請書先申請主義,同日申請的,先使用證明。沒有先使用的,協(xié)商解決。(二)初步審定公告(3個月異議期)(三)異議(30日內(nèi)),裁定(四)復審(五)司法救濟(六)核準注冊及公告(一)商標注冊申請原則按照商標法的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應當遵守以下原則:1、自愿申請注冊和強制申請注冊原則。2、先申請原則。3、一商標一申請原則。4、優(yōu)先權原則。國外首次申請之日起,6個月。首次國際展覽會上使用之日起,6個月。(二)商標注冊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包含申請書和其他相關文件。申請文件應當使用中文,以外文申請的,必須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申請文件。(三)三種特殊申請1、另行申請。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2、重新申請。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商標標識的改變意味著商標本質的變化。3、變更申請。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申請人轉讓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xù)。四、核準注冊公告前的商標1、申請人提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并且發(fā)出警告。2、爭議商標應當和申請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3、爭議商標使用在和申請注冊的商標標注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4、行為人的惡意使用行為給商標注冊申請人造成了損失。5、在商標注冊申請人放棄申請、申請人撤回申請、申請被駁回、裁定異議成立等情況下,該請求權視為自始不存在。一、注冊商標權的效力注冊商標和非注冊商標的權利。(一)注冊商標的權利

1、商標專用權

2、禁止權

3、許可權

4、轉讓權

第五節(jié)注冊商標權的效力及其限制(二)非注冊商標未注冊商標是程序上未完成注冊的商標。其保護需要有一點的條件,否則將動搖注冊商標的商標法基礎。

1、馳名商標

2、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3、商標的先使用權在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就已經(jīng)在該商標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善意連續(xù)地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該商標使用人有權繼續(xù)在原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商標。(三)商標權的續(xù)展和終止1、商標的續(xù)展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6個月內(nèi)申請續(xù)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還有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內(nèi)仍未提出申請的,期滿后商標局將予以注銷。2、商標的終止(1)注銷:未續(xù)展、自動放棄、主體消亡(2)被撤銷:違法使用、不使用、與商品質量不符(3)被無效:

注冊商標的撤銷撤銷是指商標權人未按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使用注冊商標,商標局依職權撤銷該注冊商標的制度。

《商標法》第44條、第45條規(guī)定了五種撤銷事由:

1.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2.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3.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4.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商標的無效商標權無效是指商標不具備注冊條件但取得注冊的,依法定程序使商標權歸于消滅的制度。

1、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法律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不具備顯著特征、不能注冊的標志,以欺騙手段獲得注冊。

2、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注冊侵犯他人在先權利、惡意搶注、侵害他人的商業(yè)信譽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注冊。

3、無效的程序申請人: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標局可以職權提出。

商標不使用的認定【案情】

甲(被告)在指定商品第30類“比薩餅”注冊商標“PAPAJOHN‘S”的商標權人。乙(原告)針對“PAPAJOHN’S”商標向日本專利廳提起以該商標不使用為由的商標撤銷申請。日本專利廳審查后作出裁定“本商標撤銷申請理由不成立”的審查裁定。日本專利廳審查裁定中指出,本商標在被提起撤銷申請前3年內(nèi),雖然沒有在指定范圍內(nèi)使用,但是甲為了在日本國內(nèi)展開比薩餅加盟店經(jīng)營,做了具體的準備工作,所以可以認定其對本案商標具有真實的使用意思表示,根據(jù)商標法規(guī)定可以認定其不使用具有正當?shù)睦碛伞Υ艘艺J為“甲的商標不使用行為存在正當?shù)睦碛芍袛啻嬖阱e誤”,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專利廳審查裁定。【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撤銷專利廳的審查決定,針對被告甲的主張做出以下認定:

1、被告甲主張(1)公司到美國商談店鋪加盟事項時,給日方提供了介紹說明書,并作了具體解說。(2)甲主張其1985年創(chuàng)業(yè),現(xiàn)在在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哥斯達黎加,英國委內(nèi)瑞拉等國家擁有數(shù)千家店鋪。(3)同商社、貿(mào)易振興機構在美國進行店鋪訪問,商談,提供了公司年度報告、附有商標的業(yè)務說明。(4)上述行為都在美國進行,但是業(yè)務內(nèi)容都是關于日本的,所以應當視同在日本進行實施。法院指出被告的上述提供介紹說明等行為不能被認定為商標在日本國內(nèi)的使用,被告甲負有證明上述行為在日本國內(nèi)實施的責任,但是被告甲沒有足夠的證據(jù)加以證明。

2、網(wǎng)絡廣告行為和雜志廣告行為不構成在國內(nèi)針對國民的行為網(wǎng)絡上的商標檢索在日本也可以實施,但是被告甲的該網(wǎng)站為英文網(wǎng)站,不能認定該網(wǎng)站是為了針對日本國民使用的網(wǎng)站。雜志上記載有商標,該雜志在日本也有銷售,但是該雜志為英文不在日本國內(nèi)發(fā)行,所以不能認定該雜志是為了日本國民的需求在日本國內(nèi)實施的廣告行為。3、被告的行為不存在商標法規(guī)定的“正當理由”商標法非常重視商標權人的商標現(xiàn)實性使用,如果商標權人因為無法抗拒的理由不能使用注冊商標的,可以認定其存在不使用商標的“正當理由”。但是本案被告的主張僅限于其企業(yè)的內(nèi)部原因,其完全可以在日本實施其注冊商標,然而被告沒有相關證據(jù)證明。所以法院不能認定被告的商標不使用行為存在“正當?shù)睦碛伞薄?/p>

4、原告的行為不構成“權力濫用”原告1986年開始在日本注冊商標“PAPAJon's”的商標,從事奶油蛋糕的生產(chǎn)銷售,之后又在餅干、面包、咖啡、可可、茶等商品注冊了“PAPAJon's“商標。根據(jù)上述實際情況,可以推定原告是為了排除被告商標在相關領域對自身商標使用的阻礙。根據(jù)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申請人為了排除在先注冊不使用商標,申請撤銷該商標的行為不存在任何違法性質。綜上所述,原告申請撤銷被告“PAPAJon's”商標不使用的行為不存在利用被告已經(jīng)形成的商業(yè)信用的意圖,所以不能認定原告的本案申請撤銷行為是“權力濫用”行為。二、注冊商標權的限制(一)基于公益或者其他私益原因對注冊商標禁止權的限制

合理使用---敘述性使用:通用名稱普通詞匯(通化)指示性使用:指明產(chǎn)品的種類(維修招牌)(二)基于他人專利權、實用新案權、意匠權或者著作權注冊商標權受到的限制1、注冊商標權和意匠權的抵觸。2、商標權和專利權、實用新案權的抵觸。3、商標權和著作權的抵觸。(三)因為先使用事實注冊商標受到的限制1、立法趣旨。2、先使用的要件。3、先使用的效果。(四)基于中用權受到的限制1、立法趣旨。如:權利人因為忘了繳交年費,而使權利被中止,此后,權利人以「非故意」或「不可避免」的理由使專利權再生效。然而在專利中止後到再生效這段期間,若有人制造或生產(chǎn)該專利的發(fā)明,法律給予其在這段時間內(nèi)行使的權利,即稱為“中用權”。2、可以排除注冊商標的禁止權,繼續(xù)使用該商標。和先用權的法律性格一樣,中用權也是對注冊商標禁止權的一種限制權。(五)專利權等存續(xù)期間屆滿后使用注冊商標的權利

1、專利權等存續(xù)期滿后使用注冊商標的權利。

2、專利權人(包括實用新型權人、外觀設計權人)的獨占被許可實施權人、通常被許可實施權人的權利。(六)商標商品讓渡后的使用行為對注冊商標權構成的限制

1、商標權利用盡。

2、商標平行進口。(七)非商業(yè)性使用

1、新聞報道與評論

2、喜劇模仿【案情】

甲(訴前禁令申請人)擁有名稱為“巨峰”商標,并指定在包裝容器上使用。乙(被申請人)生產(chǎn)了帶有“巨峰”文字的兩種包裝用紙箱,并進行銷售。巨峰是一種葡萄的名稱,在推廣到市場后,普遍得到消費者的認知。甲認為乙的生產(chǎn)銷售行為構成對其商標權的侵權,要求法院采取措施,訴前禁止乙生產(chǎn)銷售涉案紙箱。【判決結果】

本案訴前禁令申請因為不存在可保護利益,沒有得到法院的許可。具體理由如下,“商標標明商品的出處,具有區(qū)別自己的產(chǎn)品和他人產(chǎn)品不同的作用。本案在紙箱上印刷的巨峰的文字,可以認定為行為人是為了標明紙箱內(nèi)的物品而采取的措施,而不是以標明包裝容器本身出處為目的。所以,本案紙箱上標明巨峰的標志的行為,不管是生產(chǎn)者主觀上的意思表示,還是從客觀功效上來看,都是對紙箱內(nèi)物品的標注,不是針對包裝紙箱出處而使用的標志。平行進口的法律問題【案情】“FredPerry”商標最初屬于英國法人乙(被告)注冊的馳名商標,此后該商標所涉及世界110個國家的商標權(除了以外)轉讓給了另一英國法人丙。該英國法人丙是日本法人甲(原告)的全資子公司。此前,法人甲僅是日本國內(nèi)“FredPerry”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人。在100%控股的子公司獲得“FredPerry”商標的平成7年11月29日前,被告乙委托新加坡公司生產(chǎn)附有“FredPerry”商標的服裝生產(chǎn)(委托合同簽訂于平成6年4月1日,合同期限為3年),本案商標在原合同約定范圍內(nèi),被告乙仍然擁有相應的“FredPerry”商品銷售的權利。因此,被告乙于平成8年3月左右開始至7月前后,將印有中國制造的服裝進口到,并與6月開始進行銷售。本案中國制造的服裝是由被告乙委托新加坡公司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該產(chǎn)品由新加坡公司委托中國進行加工生產(chǎn),附有中國生產(chǎn)標志。原告甲認為被告乙的進口銷售行為侵害了其商標權,進口商品是假冒侵權產(chǎn)品,申請海關禁止相關產(chǎn)品的進口,并將乙起訴至法院。被告乙主張涉案產(chǎn)品非假冒產(chǎn)品,其進口行為缺少違法性。【判決結果】

最高法院駁回乙訴訟請求,具體判決內(nèi)容如下:1、平行進口行為的法律性質非商標權人的第三者,從事進口與注冊商標指定的商品相同的產(chǎn)品,且該產(chǎn)品附有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標志的,如果該行為沒有獲得商標權利人的許可,那么該進口行為就構成侵權(商標法第2條第3款,第25條)。但是,即便是具備上述侵權構成要件,如果存在以下3個要素的,該進口行為可以被認定為缺乏違法性而不構成商標侵權。

(1)該商品的商標是在國外由商標權利人合法使用,或者該商標在國外得到商標權利人許可合法使用。(為商標權人的產(chǎn)品)

(2)在國外的商標權人與的商標權人是同一人,或者從法律上、經(jīng)濟上可以視其為同一人關系,且該國外商標和的注冊商標都擁有相同出處。(商標屬于同一商標權人)

(3)商標權人可以直接或間接的對該商品進行品質管理,該商品的品質與商標權人的保證的商品在品質上沒有實質性差異。(品質保證功能)

2、新加坡公司的商標使用合同實施行為的法律性質(1)新加坡公司雖然獲得許可擁有使用本案商標3年的權利,但是該公司在沒有得到商標權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合同約定地域之外的中國工廠委托加工涉案商品,這完全是超出了合同的許可使用范圍,是對商標出處功能的損害。(2)商標許可使用范圍對保護商品的質量極為重要,針對本案商品,商標權人不能進行管理,因此本案商品與商標權人保證的商品品質相比可能存在實質上的差異,有可能對商標的商品品質保護功能帶來損害。3、因此,最高法院認為“本案商品的進口行為,不能被認定為非假冒產(chǎn)品而獲得平行進口許可。所以,本案商品具有實質上的違法性。為標明特定機種類型的商標使用【案情】

甲(原告)是一家生產(chǎn)傳真機的公司,申請注冊了商標“brother”,并在商標類別中,指定商品上使用。乙(被告)是一家生產(chǎn)原告甲制造的傳真機的耗材墨帶的廠家。本案中,乙在其生產(chǎn)的耗材磨帶的包裝盒上標注了“brother”的商標,并進行試產(chǎn)銷售。甲認為乙的行為構成了對其商標的不法使用,向法院起訴,要求乙停止生產(chǎn)銷售,并進行損害賠償。【判決結果】

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具體判決內(nèi)容如下:“產(chǎn)品和其耗材被嚴格限制的商品,為了不讓消費者在購買耗材時出現(xiàn)錯誤,將商品的外包裝上標注該類型產(chǎn)品的標志的行為,符合通常的商業(yè)習慣,對消費者來說也能在購買耗材時得到必要的參考。并且原告甲的產(chǎn)品僅限于特定耗材使用,所以乙的行為對購買該類耗材的消費者也能起到提醒注意的作用。因此,綜上所述乙的行為符合通常的標注范圍,并不是為了識別自身與他人商標或表明產(chǎn)品的出處為目的,所以乙在包裝盒子上的標注“brother”商標的行為不構成對他人商標的使用,不能被認定為商標侵權。第六節(jié)侵害注冊商標權的效果一、侵害注冊商標權的構成要件1、商標相同或者近似。2、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者類似。3、使用行為。二、侵害注冊商標權行為的種類(一)直接侵害注冊商標權的行為(二)間接侵害注冊商標權的行為1、銷售侵犯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行為。2、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3、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4、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行為。5、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行為。6、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行為。7、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行為。三、侵害注冊商標權的效果(一)侵害注冊商標權案件的管轄注冊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原則上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一審管轄三、侵害注冊商標權的效果(一)侵害注冊商標權案件的管轄注冊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原則上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一審管轄(二)侵害商標權行為的法律責任1、民事責任。2、刑事責任。根據(jù)商標法第59條、刑法第213至215條的規(guī)定,侵害注冊商標權,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3、行政責任。(三)訴前禁止令、財產(chǎn)保全、證據(jù)保全四、侵害注冊商標權的訴訟時效

侵害注冊商標權原則上采取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對商標權人商品的零售行為【案情】

甲(原告)從美國進口一種園藝用的化肥,單獨代理進行銷售。并附上與自身商標MAGAMP近似的商標,每袋22kg或針對部分工廠進行零售。乙(被告)從甲處購買該化肥后,將該化肥分割成500g的小包裝后,附上與甲的商標近似的商標進行銷售。甲提出警告后,乙將商標和附有“原包裝小袋零售”的標志去除后繼續(xù)銷售。甲以乙為被告提起訴訟,主張乙的行為構成對其商標權的侵權,要求法院禁止乙的銷售行為。【判決結果】

法院指出“不管該小包裝的商品是否是原裝產(chǎn)品,也不問小包裝是否對產(chǎn)品的質量帶來損害,被告乙的行為明顯是在商品流通環(huán)節(jié)中途剝奪了商標權人將注冊商標在市場上進行合法流通的權利。這不僅阻礙了商標權人在指定商品上獨占使用注冊商標的權利,也是被告將該商品標志的功能從銷售途中進行了抹殺的證明。被告乙的分包零售行為損害了消費者對商品的信譽,甚至有可能隱瞞商品的品質和欺騙了消費者對銷售者的信用,所以該行為具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可能性。因此,必須認定被告乙的行為構成了對甲商標權的侵權。第七節(jié)注冊商標權的使用權一、轉讓注冊商標權的轉讓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1、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xié)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具體由受讓人辦理申請等手續(xù)。2、受讓人必須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對于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商標,受讓人必須符合相應的主體資格。3、轉讓必須經(jīng)過核準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4、聯(lián)合商標必須一同轉讓。5、注冊商標權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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