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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山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草案)全文為了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保障電力建設、生產和供應的有序運行,制定了中山市電力設施保護(草案),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中山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草案)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保障電力建設、生產和供應的有序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和在建的電力設施的保護。本條例所稱電力設施,是指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電力調度設施等及其輔助設施,包括風力、光伏等新能源發電設施、充電站、充電樁、換電站及其輔助設施。第三條【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機制,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綜合治理范圍。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區辦事處依照各自職權做好本轄區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第四條【主管部門職責】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是電力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轄區內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牽頭組織有關單位依法查處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指導、監督電力企業、有關單位及個人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確保電力穩定有序供應。電力主管部門可以安排有關單位協助開展電力設施保護的行政執法工作,或者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并對其執法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第五條【部門職責】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防范、制止和查處破壞、盜竊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電力設施保護納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范圍,依法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依法制止和處置。發改、國土、住建、公路、鐵路、林業、質監、安監、氣象、航道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和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公眾參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公安、城管執法、電力管理等部門或電力企業舉報。第七條【電力設施保護宣傳及獎勵】電力主管部門及電力企業應當組織開展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增強全社會電力設施保護意識。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做出卓越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電力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第八條【編制電力專項】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電力主管部門、電力企業及有關部門依法編制電力專項規劃,安排電力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批準的電力專項規劃。第九條【受電工程質量要求】用戶應當確保其權屬的受電設施的工程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需經電網企業驗收合格后方可接入電網。第十條【電力設施日常維護、安全責任】電力設施日常維護及安全責任的主體,按照電力設施的產權歸屬確定;電力設施產權人、管理人對其維護管理的電力設施安全負責,依法履行電力設施保護義務。電力企業與用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一條【電力設施安全管理】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電力設施安全管理,定期巡視、維護、檢修電力設施,及時消除隱患、排除故障、處理事故,制止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電力企業運行維護人員開展電力設施安全檢查工作,并提供工作便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電力企業運行維護人員現場作業,不得實施任何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行為。第十二條【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及電力調度設施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調度設施的行為:(一)破壞、哄搶、盜竊、移動、損壞發電、變電、調度場所生產設施、器材;(二)拆卸變壓器及其附屬設施,危及發電專用的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的安全運行;(三)影響發電、變電專用的鐵路、公路、橋梁、碼頭使用;(四)擾亂發電、變電、電力調度場所等區域的生產秩序;(五)破壞或者侵入發電、輸變電、電力調度信息系統;(六)在發電站(廠)、變電站、水電站、開關站附近從事焚燒或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稻稈、油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及其輔助設施的行為;(七)搭建損壞發電站(廠)、變電站、水電站、開關站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或者挖掘坑渠,危害發電站(廠)、變電站、水電站安全;(八)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電力調度設施及其輔助設施的行為。第十三條【電力線路設施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行為:(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或者拋擲物體;(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施放風箏、氣球或者飛行、滑翔其他空中飄浮物體;(三)擅自攀登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訊線纜、廣告牌等設施;(四)利用桿塔、拉線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或者作起重牽引地錨;(五)擅自在電力線路上進行搭接;(六)擅自拆卸桿塔、拉線上的器材;(七)移動、損壞電力設施保護標志;(八)擅自占用地下電纜通道及其它管線敷設通訊或其它線路;(九)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第十四條【桿塔、拉線基礎保護】進行可能危及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預留通往桿塔、拉線基礎的道路,用于巡檢和搶修人員、車輛的通行;(二)不得影響桿塔、拉線基礎的穩定,可能導致基礎不穩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修筑符合技術標準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設施;(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第十五條【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禁止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一)興建建筑物、構筑物;(二)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有害化學物品或者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三)導致導線對地距離不足的填埋、鋪墊;(四)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秸稈、燒荒;(五)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六)其他危害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行為。第十六條【地下/水下電纜保護區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地下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不得種植林木,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有害化學物品或者其他影響電力安全的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水下電纜保護區內,不得進行拋錨、拖錨、炸魚、挖沙等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第十七條【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保護】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必須經電力企業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落實保護電力設施的安全措施:(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工程施工、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五)在距電力設施周圍500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在規定范圍外進行的.爆破作業必須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六)在同桿架設其他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等物體。(七)其他可能危及電力線路保護區的作業或者活動。第十八條【在建電力設施禁止性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妨礙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一)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征收、使用的土地;(二)涂改、移動、損壞、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三)破壞、封堵電力設施建設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者電源;(四)其他阻撓或者妨礙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第十九條【不得破壞或者改變電力設施原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破壞電力設施(含電能計量裝置)、改變電力設施(含電能計量裝置)原狀或者其他方式竊取電能。第二十條【電力設施安全標識】電力企業及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和維護電力設施安全標識,電力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與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涂改、毀損或者擅自移動、拆除電力設施安全標識。第二十一條【電力設施搶修】遇到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嚴重妨礙電力設施搶修的情形,電力企業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電力企業可以中止供電,確保及時搶修損壞的電力設施。第二十二條【施工作業損壞電力設施的規定】進行施工作業等活動,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并電力企業,電力企業應當立即到現場進行處置。第二十三條【搶修、搶險的通知義務】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等緊急情況,進行搶修、搶險作業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在搶修、搶險的同時立即通知電力企業;電力企業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派員到現場實施安全指導及監護。第二十四條【工程建設與電力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建設妨礙電力設施,或者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妨礙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應當以經批準的城鄉規劃為依據,按規劃在后者負責遷移、改造和采取有關措施的原則協商解決。進行道路工程設施建設的,應當按照電力專項規劃和相關技術規范,與電力企業協商預留相應的交叉電纜通道。第二十五條【電力電纜溝埋設管道】禁止在電力電纜溝內擅自埋設其他管道。鋪設其他管道應當盡量避免與電力電纜溝交叉通過。遇有交叉通過時,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設計,經電力企業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電力設施運行安全后,方可施工。第二十六條【低壓線路施工】因架設低壓線路確需經過房屋外墻或者在房屋外墻安裝街碼等設施的,電力企業應當確保施工安全,房屋的權屬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配合施工。因施工、線路運行原因導致房屋損壞的,電力企業承擔修復或者賠償等責任。第二十七條【非法搭建物處理】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非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電力主管部門有權要求當事人停止作業、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第二十八條【電力設施與林木相互妨礙的處理】電力設施與林木、竹子和高桿植物相互妨礙時,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電力設施作業中,損害農作物或者林木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事前與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達成協議,對需砍伐、遷移的林木由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按規定辦理手續,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其所有人一次性補償;(二)在既有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禁止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林木、竹子和高桿植物;(三)電力企業發現林木、竹子和高桿植物與架空電力線路等電力設施之間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林木所有人、管理人進行安全修剪。林木所有人、管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應當予以修剪;逾期不修剪的,電力企業可以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補償。修剪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古樹名木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第二十九條【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緊急情況的處理】有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緊急情況的,電力企業可以依法對林木、竹子和高桿植物先行修剪、砍伐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一)生產作業、交通事故致使林木傾斜或者倒伏,危及電力設施安全;(二)自然生長林木即將或者已經造成放電、碰線等安全事故;(三)火災、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造成林木危及電力設施安全;(四)林木生長導致安全距離不足,有可能造成電力供應中斷的其它緊急情況。電力企業應當在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三日內通知林木所有人、管理人,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林業部門備案。第三十條【投訴舉報受理機制】電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受理相關的投訴和舉報,并及時作出處理。第三十一條【應急預案及突發事件處置】電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電力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電力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的電力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完善預警機制。發生電力突發事件時,各級人民政府和電力企業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排險搶修,盡快恢復電力正常運行。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于侵害電力設施用電檢查及運行維護人員人身安全,或妨礙電力設施產權人或經營者巡視、維護、搶修電力設施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拒不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經電力企業同意或者未落實安全措施,在依法劃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或者電力設施周圍進行作業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拒不停止作業、恢復原狀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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