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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書

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書(精選13篇)

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書篇1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

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

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

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

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月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

年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

執______份.

委托人:(簽章)監理人:(簽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本合同簽訂于:年月日

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書篇2

委托人:監理人: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任人委托監理人監理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

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

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

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

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開始實施,

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份。

委托人:(簽章)監理人:(簽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本合同簽訂于:年月日

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書篇3

委托人與監理人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

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

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

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

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年月日開始實施,至

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

執份.

委托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于:年月日

第二部分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

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

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

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

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

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

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

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

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

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

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

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

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彳王可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

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

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

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

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

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

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

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

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

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

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

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

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

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

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

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

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

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

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

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

定。

第十二條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

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

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

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

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

以明確。

第十四條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

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Q)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

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

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

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二設

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W設施原值十管理

費)。

第十六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

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

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

以下權利:

Q)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

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

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

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

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

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

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

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

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

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

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

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

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

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

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演口質量標

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

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

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

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陵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

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

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彳王可承包人

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

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

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

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

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

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

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

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

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

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

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

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

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

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

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

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

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

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

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

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

期。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

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

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

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

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

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

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

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

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

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

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

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

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

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

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

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

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

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

報酬。

第三十二條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

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

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

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

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

報酬。

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

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

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

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

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電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

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

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彳不可

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

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

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

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

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

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

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

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

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

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

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

知,合同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

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

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

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

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

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

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

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

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

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

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

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

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

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

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

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

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

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

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

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

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

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

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在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

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

第十五條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二

第十六條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

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并免

費提供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

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

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

數(扣稅)]:

賠償金二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

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

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二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

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

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用支付報酬,按

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

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列第種方式

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書篇4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份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與監理人經雙方協商

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

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

監理范圍: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

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⑴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⑵本合同標準條件;

(3)本合同專用條件;

⑷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

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

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一年—月一日開始實施,至一年

月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壹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

份,乙方執份。

委托人:(簽章)監理人:(簽

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

章)_____

住所:住所: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本合同簽訂于____年一月一日

見證單位:(簽章)

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章)

第二部份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

如下含義:

⑴"工程"是指經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

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⑶"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

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⑷〃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

業務的組織。

⑸〃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

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

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⑺”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

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⑻〃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

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

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

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

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已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

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

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

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

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的書寫、解釋

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

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的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

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

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

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監理義務包括施

工過程中質量和安全的控制。監理人在履行合同義務期

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工程建設過程中,監理人在工程質量控制和安全控制

方面履行的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準備階段

(1)組織施工圖紙會審;

(2)審查承包單位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

方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質量保證體系、施工安全保證

體系;

(3)審查總承包、專業分包單位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

可證;

(4)審查承包單位施工管理人員架構設置情況;

(二)施工階段

⑸核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質量證明文件及其

質量情況;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

包括對商品混凝土的交貨檢驗、鋼筋等原材料合格檢測報

告進行報審簽認;

(6)參與工程質量的核驗,其中包括鋼筋、模板和混凝

土工程的驗收;對階段性資料的核查;

(7)對土方回填、基礎后澆帶、卷材防水層細部構造處

理、梁柱節點鋼筋隱蔽過程、混凝土澆筑、預應力張拉、

基礎鋼結構安裝及主體各種型式的結構安裝等關鍵部位、

關鍵工序旁站監理,全過程現場跟班監督;

(8)對需要進行功能試驗的項目,督促承包單位及時試

驗,對重要項目現場監督檢查,審查試驗報告單;

(9)參加各階段安全評價工作;

(10)督促承包單位對違規施工和存在安全施工隱患的

工程進行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

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質監機構;

(11)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督促責任

單位落實處理措施;

(12)審查和處理T程變更;

(三)驗收階段

Q3)對竣工資料及專業工程的質量進行全面檢查,督

促承包單位整改,并提交質量評估報告;

Q4)協助建設單位成立工程竣工驗收小組,制定驗收

方案,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

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

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委

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

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

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八條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

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

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

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

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

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

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

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

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

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

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

以明確。

第十四條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

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

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監理

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

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二設施在工程使用

時間占折IE年限的比例x設施原值十管理費)。

第十六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

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

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

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

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

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

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

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

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

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

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

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

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

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

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

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

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

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口質量標

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

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

能復工C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

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

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

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

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

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

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

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員工

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

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

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

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

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爭

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

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

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

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

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

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

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

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

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

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

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

期。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

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

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

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

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

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

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

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

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

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委托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

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

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

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

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

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

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

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

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

報酬。

第三十二條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

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

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

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

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

報酬。

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

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

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

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

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

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

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彳土可

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

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

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

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

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

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

任。

第三十六條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

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

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

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

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

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

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

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

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

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

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支付監理報酬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

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

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

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

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它

第四十三條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

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

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

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

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

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

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職員不得接受監

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可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

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

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

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

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

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

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

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份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珪依據:

⑴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關工程建設及建設監理的法

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技術規范及標準;

⑵政府批準的建設計劃、規劃要點、設計要點及有關

工程建設報批文件;

⑶監理合同及業主認可的其它監理工作文件;

⑷正式的設計文件、圖紙及說明;

⑸依法成立的與本工程有關的合同或協議。

第四條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⑴監理業務范圍內有關分部、分項工程的設計圖紙、

資料和說明。

⑵工程地質資料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

⑶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時間:_____年月日前。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在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要求

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O

第十五條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⑴現場辦公用房和辦公臺凳。

⑵提供電話供監理人現場人員使用。

(3)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

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補償金額=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

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并免費提供

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

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十七條上述標準條件未提及的監理人的其他權

利及責任,按該工程施工合同相關條款執行。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

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

數(扣稅)]:

賠償金二直接經濟損失X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

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

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X合同報酬/監理服

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

額外工作報酬: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用支付報酬,按匯

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X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

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___

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

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書篇5

委托人與監理人經雙方協商一

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

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

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2、本合同標準條件;

3、本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

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

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月日開始實

施,至________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

執份。

委托人(蓋章):監理人(蓋

章):________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

(簽字):________

開戶銀行:開戶銀

行:________

賬號:賬號: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簽訂地點:簽訂地

點:________

________年一月一日

年一月一日

附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

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

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⑶〃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

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

業務的組織。

⑸“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

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

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

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

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

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

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

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期E

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

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

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

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

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

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

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

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

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

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

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

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

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

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

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

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

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

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

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

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

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

定。

第十二條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

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

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

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

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

以明確。

第十四條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

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

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

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

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

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x設施原值+管理

費)。

第十六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

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

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

以下權利:

Q)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

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

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

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

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

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

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

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

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

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

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

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

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

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

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口質量標

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

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

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

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

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

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

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

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

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

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

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

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

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

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

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

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

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

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

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

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

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

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

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

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

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

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

期。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

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

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

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

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

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

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

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

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

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

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

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

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

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

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

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

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

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

報酬。

第三十二條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

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

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

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

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

報酬。

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

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

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

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

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

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

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

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

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

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

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

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

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

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

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I。

第三十七條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

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

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

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

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

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

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

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

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

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

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

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

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

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

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

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

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

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

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

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彳到可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

相沖突的任何I活動。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

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

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

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

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

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

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委托人(蓋章):監理人(蓋

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

(簽字):________

________年一月一日________年

—月一日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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