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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勞動組織法第三節國際勞工組織第二節雇主組織第一節工會組織PART工會組織第一節一、中國工會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中國共產黨于1921年8月領導建立了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領導全國工人運動1925年5月在廣州召開的第二次全國勞動大會上成立了中華全國總工會,取代了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分為總則、工會的權利與職責、工會基層組織、工會經費、附則等五章1983年10月,中國工會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工會章程》1992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年、2009年先后兩次修正),分為總則、工會組織、工會的權利與義務、基層工會組織、工會的經費和財產、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1998年10月,中國工會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對原《中國工會章程》進行修訂并重新頒布中國工會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于2008年10月通過了《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二、工會性質、地位與職責(一)工會的性質工會組織堅持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原則,職工加入工會或退出工會完全根據本人自愿,不受任何限制或強制(1)自愿性我國工會只能由工人階級的成員組成,非工人階級的成員不得加入工會(2)階級性《工會法》第三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3)群眾性我國《工會法》第二條規定:“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中國工會章程》規定,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重要的社會政治團體。這表明中國工會具有鮮明的自愿性、階級性和群眾性概念二、工會性質、地位與職責(二)工會的地位所謂一元化是指只有一個全國統一的工會聯合組織,各工廠一級雇用單位也只有一個工會組織一元化《勞動法》第七條規定:“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工會法》明確,工會“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獨立性《工會法》第十四條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法人資格根據《工會法》《勞動法》《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我國工會組織目前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現一元化、獨立性和法人資格二、工會性質、地位與職責(三)工會的職責(1)工會的基本職責是代表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2)在基本職責之外,工會的職責還包括參與、教育等職責三、工會組織制度(一)組織原則《工會法》第九條規定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具體要求是: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三、工會組織制度(二)組織規章我國《工會法》要求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同時明確“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中國工會章程》作為中國工會的內部組織規章,必須由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制定并通過,并由各級工會組織和會員共同遵守。組織規章是指工會組織自己制定的內部工作條例,通常稱為工會章程,內容一般包括總則、會員、組織機構、組織制度、經費等。概念三、工會組織制度(三)組織體系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25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或者5年);不足25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1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依據《工會法》規定:三、工會組織制度(三)組織體系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各級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三、工會組織制度(四)組織的設立與撤并《工會法》第十一條規定: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第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三、工會組織制度(五)基層工會組織基層工會是在企業、事業、機關等基層單位建立的工會組織,是工會開展活動的基礎單位,也是工會密切聯系群眾的基本紐帶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1/3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1)會議規則職工200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2)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設置規則工會干部的保護包括三個層面:一是工作崗位的保護二是工會干部身份的保護三是勞動關系的保護(3)工會干部的保護三、工會組織制度(六)工會會員根據《工會法》及《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工會成為會員①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②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撤換或者罷免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③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及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④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⑤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教育、體育、旅游、療休養事業、生活救助、法律服務、就業服務等優惠待遇;享受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⑥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報刊上,參加關于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1)會員享有以下權利:三、工會組織制度(六)工會會員①學習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科學、技術和工會基本知識;②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③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守勞動紀律;④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向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行為做斗爭;⑤維護中國工人階級和工會組織的團結統一,發揚階級友愛,搞好互助互濟;⑥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按月交納會費(2)會員履行下列義務:四、工會的權利與義務(一)工會對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1.工會對用人單位的權利(1)代表權(2)參與權(3)監督權(4)要求提供保障的權利(5)民事訴訟權2.工會對用人單位的義務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在用人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時,會同用人單位及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合理要求,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四、工會的權利與義務(二)工會對政府的權利和義務1.工會對政府的權利①參與權②知情權2.工會對政府的義務協助政府開展工作,動員、教育、組織職工貫徹執行政府的政策、規章,實現政府提出的各項任務;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五、工會的經費與財產(二)工會對政府的權利和義務(1)工會經費的來源①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③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④人民政府的補助;⑤其他收入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2)工會經費的使用五、工會的經費與財產(二)工會對政府的權利和義務(3)工會經費的管理(4)工會經費和財產的保護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五、工會的經費與財產六、違反工會法的法律責任(1)侵犯團結權的法律責任(2)侵犯工會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依據《工會法》的規定,違反工會法的法律責任包括如下四個方面(3)侵占工會經費和財產的法律責任(4)工會工作人員的違法責任PART雇主組織第二節一、國外的雇主組織①參與談判;②解決糾紛;③提供幫助和建議;④代表和維護雇主權益。①積極為雇主服務,提高雇主適應事業挑戰的能力;②促進和諧、穩定的雇主—雇員關系,即勞動關系;③在國家和國際上代表和促進雇主利益;④提高雇員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的自覺性;⑤創造就業機會及更好的就業條件;⑥預防勞資糾紛,并以公平迅速的方式解決產生的爭議;⑦為其會員達到發展目標提供服務在西方國家,雇主組織主要從事如下四種活動:雇主組織的任務主要包括以下七項:二、國際雇主組織①在國際上協調各國雇主組織的立場,共同維護各國雇主的共同利益;②參與國際勞工組織活動,作為三方機制的一方,代表雇主組織及雇主立場,參與有關活動;③與國際工會組織協調、合作,就共同關心的勞工等方面問題,開展協商和合作,維護各自的利益主體;④加強各國雇主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特別是在有關的立法、政策和信息上加強交流與合作;⑤與各國政府建立積極的良好關系,為各國雇主組織的建立和開展活動創造良好的條件國際雇主組織是目前國際上在社會和勞動領域代表雇主利益的國際組織,成員由世界各國國家級的雇主聯合會或其他形式的雇主組織組成,現有成員126個國際雇主組織的建立主要有以下動機和目的:國際雇主組織的主要任務有以下四項:①在國際上維護雇主利益;②促進企業自主發展;③幫助建立和加強國家級雇主組織;④促進雇主組織之間的信息交流和雇主之間的經貿合作。三、中國雇主組織中國的雇主組織是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聯合會(簡稱中國企聯)是經國務院批準成立、國家民政部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會址設在北京市。1999年4月,國際雇主組織對中國企聯的宗旨、性質以及在中國企業界的地位、作用等情況進行了全面考察,肯定了中國企聯作為中國國家級雇主組織代表的地位,按章程規定,已具備了加入國際雇主組織的條件2003年6月,國際雇主組織總理事會一致通過決議,接受中國企聯為該組織正式會員,并確認中國企聯作為國際雇主組織的中國唯一代表中國企聯目前是中國企業界最具代表性的社團組織,也是唯一代表中國雇主組織參加國際勞工大會的社團組織四、雇主組織立法歸納各國關于雇主組織的立法規定,其內容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方面(1)雇主組織必須由一定數量的雇主組成(2)雇主組織由雇主自愿參加,有的國家還確認雇主有退出雇主協會的自由(3)雇主組織具有公法人資格,是獨立于雇主之外的勞動法主體(4)雇主組織的機關主要為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前者決定重大事項,后者處理日常事務(5)雇主組織僅以維護和擴張所代表的各雇主在勞資關系中的利益為宗旨,而不得有政治目的,不屬于政黨,也不同于企業集團等經濟聯合體和旨在維護產業利益的產業組織四、雇主組織立法(6)雇主組織不得從事反工會活動,國外多在立法上禁止雇主組織阻止雇員加入工會或參加工會活動、參與或干涉工會事務、破壞工會組織的罷工(7)雇主協會負有協調勞資關系的法定職責,如英國規定,雇主協會應該同工會一起共同維護產業一級或其他級別的有效安排,以解決爭端和商談雇用條款以及雇用條件等(8)雇主組織的成員有繳納會費的義務,有的國家要求各成員等額繳納,有的則要求按雇工數量或年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9)雇主組織對其成員中破壞協同一致行動者,有權給予處罰,如罰款、強制取消會員資格等(10)雇主組織成員不論何種原因,脫離雇主協會,須提前一定期限發出通告PART國際勞工組織第三節一、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包括三個主要機構這是國際勞工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每年開會一次,由每個會員國派代表團出席一是國際勞工大會這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執行機關,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該組織的各項重要問題二是理事會這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常設工作機構,也是大會、理事會及其他會議的秘書處三是國際勞工局一、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勞工組織的主要職能和任務是制定國際勞工法規。1919年巴黎和會通過的《國際勞動憲章》中所列九條原則,為國際勞工組織制定國際勞工法規確定了基本準則在法律上和事實上,人的勞動不能視為一種商品或視為一種商業交易;勞工的組織和雇主的組織在法律上應一律平等待遇;付與勞工的工資須適合當地當時的生活標準;各國一律實行每日8小時或每周48小時工作制,未實行的國家須立即實行;每周至少應給予工人24小時的休息時間,星期日包括在內;禁止未成年童工工作,保護青年工人給予教育及衛生上的改進;男女工人做同等的工作,應給予同等的工資;各國制定的保護勞工改良工人生活的法律,除該國工人享受外,對于僑居該國的其他各國工人亦應一律平等看待;各國應建立工廠檢查制度,以監督雇主方面實行勞動法律,并須錄用女子參加此項檢查工作九條原則二、國際勞工標準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國際勞工立法,一般被稱為國際勞工標準,也稱為社會標準。國際勞工標準采用兩種形式:國際勞工公約和國際勞工建議書。①基本勞工人權,指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主要是指建立工會的自由、廢除強迫勞動、實行集體談判、勞動機會和待遇的平等、廢除童工勞動等②就業、社會政策、勞動管理、勞資關系、工作條件,包括工資、工時、職業安全衛生、社會保障,以及工傷賠償、撫恤、失業保險等③針對特定人群和職業,包括婦女、童工和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殘疾人、移民工人、海員、漁民、碼頭工人等國際勞工標準按其內容可分為下列各類:三、國際勞工組織與中國從1919年到1928年,國際勞工組織先后召開了11屆國際勞工大會,除1920年第二次大會外,當時民國北京政府都指派駐外使領人員作為政府代表參加會議,但因沒有勞資兩方代表參加,無法取得完全代表的資格。國民黨政府在南京成立后,繼承了民國北京政府的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資格從1929年起,除1932年第16屆大會沒有派完全代表外,國民政府每年都派包括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代表的完全代表團出席國際勞工大會。1971年,中國恢復了在該組織的合法席位1983年以前,中國未參加該組織的活動自1983年至今,中國每年均派代表團出席各種會議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民國北京政府參加協約國一方作戰。依照國際勞工組織的有關規定,凡是國際聯盟的會員國,同時為國際勞工組織的會員國,由此中國也就成為國際勞工組織的原始會員國三、國際勞工組織與中國序號公約號公約名稱中國批準承認時間171920年《(海上)最低年齡公約》1936-12-022111921年《(農業)結社權利公約》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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