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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財政部ppp合同范本
ppp項目合同指南
(試行)
編制講明
本指南所稱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ublic-Pr
ivate
Partnership,以下簡稱PPP)項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
權機構)與社會資本方(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依法就PPP
項目
合作所訂立的合同。在PPP項目中,除項目合同外,項目公司的
股東之間,項目公司與項目的融資方、承包商、專業運營商、原
料供應商、產品或服務購買方、保險公司等其他參與方之間,還
會圍繞PPP項目合作訂立一系列合同來確立和調整彼此之間的權
利義務關系,共同構成PPP項目的合同體系。PPP項目合同是整
個合同體系的基礎和核心,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的權益義務關系
以及PPP項目的交易結構、風險分配機制等均通過PPP項目合同
確定,并以此作為各方主張權益、履行義務的依據和項目全生命
周期順利實施的保證。
PPP從行為性質上屬于政府向社會資本采購公共服務的民事
法律行為,構成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同時,政府作為
公共事務的治理者,在履行PPP項目的規劃、治理、監督等行政
職能時,與社會資本之間構成行政法律關系。因此,我國PPP項
目合同有關法律關系的確立和調整依據,要緊是現行的民商法、
行政法、經濟法和社會法,包括《民法通則》、《
合同法》、
《預算法》、《政府采購法》、《公司法》、《擔保法》、《保
險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
《民事訴訟法》、《仲裁法》、《行政訴訟法》、《會計法》、
《土地治理法》、《建筑法》、《環境愛護法》等。
1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大地方政府性債務管
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
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
域投融資機制鼓舞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
《財政部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
關咨詢題的通
知》(財金[2014]76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
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有關要求,結合
內外PPP實踐,編制本指南,以關心PPP項目各參與方全面系統
地認識PPP項目合同,指導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本指南共4章、29節,全面系統介紹PPP項目合同體系,講
明各要緊參與方在PPP項目中的角色及訂立有關合同的目的,闡
述PPP項目合同的要緊內容和核心條款,具體分析合同條款中的
風險分配原貝!I、差不多內容和權益義務安排。同時,從付費機制
:口
行業領域兩個方面,詳細剖析不同類型PPP項目合同中的核心要
素和特定條款。
PPP項目兼具長期性、復雜性與多樣性,項目所處地域、行
業、市場環境等情形的不同,各參與方合作意愿、風險偏好、談
判能力等方面的差異,最終表現為合同內容上的千差萬別。本指
南僅對PPP項目合同通常所包含的具有共性的條款和機制作原則
性介紹,并不能適用所有PPP項目的特點和個性需求。實踐中,
PPP項目各參與方應當結合項目客觀需要和談判結果,充分借助
專業力量,因地制宜地訂立PPP項目合同。
2
鑒于我國ppp工作尚處于起步時期,法律制度、機構能力和
實踐體會等方面均有待進一步加大和豐富,今后財政部將及時對
本指南進行修訂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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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目錄1
第一節PPP項目要緊參與方1
第二節PPP項目合同體系
第二章PPP項目合同的要緊內容5
第一節PPP項目合同概述
第二節引言、定義和講明1
第三節項目的范疇和期限2
第四節前提條件1
第五節項目的融資2
第六節項目用地1
第七節項目的建設6
第八節項目的運營1
第九節項目的愛護8
第十節股權變更限制2
第十一節付費機制1
第十二節履約擔保2
第十三節政府承諾6
第十四節保險2
第十五節守法義務及法律變更普
第十六節不可抗力3
第十七節政府方的監督和介入3
第十八節違約、提早終止及終止后處理機制3
第十九節項目的移交8
第二十節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4
6
4
9
549
573
61
64
68
71
75
81
88
4
第二十一節合同附件97
第三章不同付費機制下的核心要素
第一節政府付費10
第二節使用者付費2
第三節可行性缺口補助10
第四章不同行業下的特定條款2
第一節公共交通項目11
第二節公用設施項目2
第三節社會公共服務項目11
7
11
9
11
9
12
5
13
3
5
第一章總則
PPP第一節PPP項目要緊參與方
項目的參與方通常包括政府、社會資本方、融資方、承
包商和分包商、原料供應商、專業運營商、保險公司以及專業機
構等。
一、政府
按照PPP項目運作方式和社會資本參與程度的不同,政府在
PPP項目中所承擔的具體職責也不同??傮w來講,在PPP項目中,
政府需要同時扮演以下兩種角色:
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政府負有向公眾提供優質且價格合
理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義務,承擔PPP項目的規劃、采
購、管
理、監督等行政治理職能,并在行使上述行政治理職能時形成與
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
作為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購買者(或者購買者的代理人),政
府基于PPP項目合同形成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之間的平等
民事主體關系,按照PPP項目合同的約定行使權益、履行義務。
為便于區分政府的不同角色,本指南中,政府或政府授權機
構作為PPP項目合同的一方簽約主體時,稱為政府方。
二、社會資本方
本指南所稱社會資本方是指與政府方簽署PPP項目合同的社
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本指南所稱的社會資本是指依法設置且有效
存續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外國企
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但本級人民政府下屬的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及
1
其控股的其他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參
與本級政府轄區內的PPP項目。社會資本是PPP項目的實際投資
人。但在PPP實踐中,社會資本通??刹荒苤苯亓水斪鳛镻PP項目
的實
施主體,而會專門針對該項目成立項目公司,作為PPP項目合同
及項目其他有關合同的簽約主體,負責項目具體實施。
項目公司是依法設置的自主運營、自負盈虧的具有獨立法人
資格的經營實體。項目公司能夠由社會資本(可以是一家企業,
也能夠是多家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出資設置,也能夠由政府和社
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置。但政府在項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應當低于
50%、且不具有實際操縱力及治理權。
三、融資方
PPP項目的融資方通常有商業銀行、出口信貸機構、多邊金
融機構(如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以及非銀
行金融機構
(如信托公司)等。根據項目規模和融資需求的不同,融資方可
以是一兩家金融機構,也能夠是由多家銀行或機構組成的銀團,
具體的債權融資方式除貸款外,也包括債券、資產證券化等。
四、承包商和分包商
在PPP項目中,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選擇是阻礙工程技術成敗
的關鍵因素,其技術水平、資歷、信譽以及財務能力在專門大程
度
上會阻礙貸款人對項目的商業評估和風險判定,是項目能否獲得
貸款的一個重要因素。
2
承包商要緊負責項目的建設,通常與項目公司簽訂
固定價
格、固定工期的工程總承包合同。一樣而言,承包商要承擔工期
延誤、工程質量不合格和成本超支等風險。
對于規模較大的項目,承包商可能會與分包商簽訂
分包合
同,把部分工作分包給專業分包商。根據具體項目的不同情形,
分包商從事的具體工作可能包括設計、部分非主體工程的施工,
提供技術服務以及供應工程所需的物資、材料、設備等。承包商
負責治理和和諧分包商的工作。
五、專業運營商(部分項目適用)
按照不同PPP項目運作方式的特點,項目公司有時會將項目
部分的運營和愛護事務交給專業運營商負責。但按照項目性質、
風險分配以及運營商資質能力等不同,專業運營商在不同項目中
所承擔的工作范疇和風險也會不同。例如,在一些采納政府付費
機制的項目中,項目公司不承擔需求風險或僅承擔有限需求風險
的,可能會將大部分的運營事務交由專業運營商負責;而在一些
采納使用者付費機制的項目中,由于存在較大需求風險,項目公
司可能僅僅會將部分非核心的日常運營治理事務交由專業運營
負責。
六、原料供應商(部分項目適用)
在一些PPP項目中,原料的及時、充足、穩固供應關于項目
的平穩運營至關重要,因此原料供應商也是這類項目的重要參與
方之一。例如在燃煤電廠項目中,為了保證煤炭的穩固供應,項
目公司通常會與煤炭供應商簽訂長期供應協議。
3
七、產品或服務購買方(部分項目適用)
在包含運營內容的PPP項目中,項目公司通常通過項目建成
后的運營收入來回收成本并獵取利潤。為了降低市場風險,在項
目談判時期,項目公司以及融資方通常都會要求確定項目產品或
服務的購買方,并由購買方與項目公司簽訂長期購銷合同以保證
項目以后的穩固收益。
八、保險公司
由于PPP項目通常資金規模大、生命周期長,在項目建設和
運營期間面臨著諸多難以預料的各類風險,因此項目公司以及項
目的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運營商等通常均會就其面臨的各
類風險向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以進一步分散和轉移風險。同時,
由于項目風險一旦發生就有可能造成嚴峻的經濟缺失,因此PPP
項目對保險公司的資信有較高要求。
九、其他參與方
除上述參與方之外,開展PPP項目還必須充分借助投資、法
律、技術、財務、保險代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因此PPP項
目的參與方通常還可能會包括上述領域的專業機構。
4
第二節ppp項目合同體系
在PPP項目中,項目參與方通過簽訂一系列合同來確立和調
整彼此之間的權益義務關系,構PPP項目的合同體系。PPP項
目的合同通常PPP項目合同、股東協議、履約合同(包括工
包括
程承包合同、運營服務合同、原料供應合同、產品或服務購買合
同等)、融資合同和保險合同等。其中,PPP項目
合同是整個
PPP項目合同體系的基礎和核心。
在PPP項目合同體系中,各個合同之間并非完全獨立、互不
阻礙,而是緊密銜接、相互貫通的,合同之間存在著一
定的“傳
導關系”,了解PPP項目的合同體系和各個合同之
間的傳導關
系,有助于對PPP項目合同進行更加全面準確的把握。
第一,在合同簽訂時期,作為合同體系的基礎和核心,PP
P
項目合同的具體條款不僅會直截了當影響到項目公司股東之間
的協議
內容,而且會阻礙項目公司與融資方的融資合同以及與保險公司
的保險合同等其他合同的內容。此外,PPP項目合
同的具體約
定,還可能通過工程承包或產品服務購買等方式,傳導到工程承
包(分包)合同、原料供應合同、運營服務合同和產品或服務購
買合同上。
其次,在合同履行階段,合同關系的傳導方向可能
發生逆
轉。例如分包合同的履行出現咨詢題,會影響到總
承包合同的履
行,進而阻礙到PPP項目合同的履行。
5
ppp項目基本合同體系ppp項目合作所
一、PPP項目合同
PPP項目合同是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依法就
訂立的合同。其目的是在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之間合理分配項目
風險,明確雙方權益義務關系,保障雙方能夠依據合同約定合理
主張權益,妥善履行義務,確保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順利實施。
PPP項目合同是其他合同產生的基礎,也是整個PPP項目合同體
系的核心。
在項目初期時期,項目公司尚未成立時,政府方會先與社會
資本(即項目投資人)簽訂意向書、備忘錄或者框架協議,以明
確雙方的合作意向,詳細約定雙方有關項目開發的
關鍵權利義
務。待項目公司成立后,由項目公司與政府方重新簽署正式PPP
項目合同,或者簽署關于承繼上述協議的補充合同。在PPP項目
6
合同中通常也ppp項目合同生效后政府方與項目公司及其母
會對
公司之前就本項目所達成的協議是否會連續存續進行約定。
二、股東協議
股東協議由項目公司的股東簽訂,用以在股東之間建立長期
的、有約束力的合約關系。股東協議通常包括以下要緊條款:前
提條件、項目公司的設立和融資、項目公司的經營范疇、股東權
利、履行PPP項目合同的股東承諾、股東的商業計劃、
股權轉
讓、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組成及其職權范圍、股息分配、違
約、終止及終止后處理機制、不可抗力、適用法律
和爭議解決
等。
項目投資人訂立股東協議的主要目的在于設立項目公司,由
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建設、運營和治理,因此項目公司的股東可
能會包括希望參與項目建設、運營的承包商、原料供應商、運營
商、融資方等主體。在某些情形下,為了更直截了當地參與項目
的重
大決策、掌握項目實施情形,政府也可能通過直截了當參股的方
式成
為項目公司的股東(但政府通常并不控股和直接
參與經營管
理)。在這種情形下,政府與其他股東相同,享有作為股東的基
本權益,同時也需履行股東的有關義務,并承擔項目風險。
股東協議除了包括規定股東之間權益義務的一樣條款外,還
可能包括與項目實施相關的專門規定。以承包商作為項目公司股
東為例,承包商的雙重身份可能會導致股東之間一定程度的利益
沖突,并在股東協議中予以反映。例如,為防止承包商在工程承
包事項上享有過多的操縱權,其他股東可能會在股東協議中限制
7
承包商在工程建設及索賠事項上的表決權;如果承包商參與項目
的要緊目的是承擔項目的設計、施工等工作,并不愿長期持股,
承包商會希望在股東協議中預先做出股權轉讓的有關安排;但另
一方面,如果融資方也是股東,融資方通常會要求限制承包商轉
讓其所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的權益,例如要求承包商至少要到工
程缺陷責任期滿后才可轉讓其所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
三、履約合同
(一)工程承包合同。
項目公司一樣只作為融資主體和項目運營治理者而存在,本
身不一定具備自行設計、采購、建設項目的條件,因此可能會將
部分或全部設計、采購、建設工作委托給工程承包商,簽訂工程
承包合同。項目公司可以與單一承包商簽訂總承包合同,也能夠
分別與不同承包商簽訂合同。承包商的選擇要遵循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
由于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形往往直截了當阻礙PPP項目合同的
履行,進而阻礙項目的貸款償還和收益情形。因此,為了有效轉
移項目建設期間的風險,項目公司通常會與承包商簽訂一個固定
價格、固定工期的“交鑰匙”合同,將工程費用超支、工期延
誤、
工程質量不合格等風險全部轉移給承包商。此外,工程承包合同
中通常還會包括履約擔保和違約金條款,進一步約束承包商妥善
履行合同義務。
(二)運營服務合同。
8
按照ppp項目運營內容和項目公司治理能力的不同,項目公
司有時會考慮將項目全部或部分的運營和愛護事務外包給有經
驗
的專業運營商,并與其簽訂運營服務合同。個案中,運營愛護事
務的外包可能需要事先取得政府的同意。然而,PPP項目合同中
約定的項目公司的運營和愛護義務并不因項目公司將全部或部
分
運營愛護事務分包給其他運營商實施而豁免或解除。
由于PPP項目的期限通常較長,在項目的運營愛護過程中存
在較大的管理風險,可能因項目公司或運營商治理不善而導致項
目虧損。因此,項目公司應優先選擇資信狀況良好、治理體會豐
富的運營商,并通過在運營服務合同中預先約定風險分配機制或
者投保相關保險來轉移風險,確保項目平穩運營并
獲得穩固收
益。
(三)原料供應合同。
有些PPP項目在運營時期對原料的需求量專門大、原料成本在
整個項目運營成本中占比較大,同時受價格波動、市場供給不足
等阻礙,又無法保證能夠隨時在公開市場上以平穩價格獲取,繼
而可能會影響整個項目的連續穩固運營,例如燃煤電廠項目中的
煤炭。因此,為了防控原料供應風險,項目公司通常會與原料的
要緊供應商簽訂長期原料供應合同,并且約定一個相對穩定的原
料價格。
在原料供應合同中,一樣會包括以下條款:交貨地點和供貨
期限、供貨要求和價格、質量標準和驗收、結算和支付、合同雙
方的權益義務、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爭議解決等。除上述一樣
9
性條款外,原料供應合同通常還會包括“照供不誤”條款,即
要求
供應商以穩定的價格、穩固的質量品質為項目提供長期、穩定的
原料。
(四)產品或服務購買合同。
在PPP項目中,項目公司的要緊投資收益來源于項目提供的
產品或服務的銷售收入,因此保證項目產品或服務有穩固的銷售
對象,關于項目公司而言十分重要。按照PPP項目付費機制的不
同,項目產品或服務的購買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
是最終使用
者。以政府付費的供電項目為例,政府的電力主管部門或國有電
力公司通常會事先與項目公司簽訂電力購買協議,約定雙方的購
電和供電義務。
此外,在一些產品購買合同中,還會包括“照付不議”條款,
即項目公司與產品的購買者約定一個最低采購量,只要項目公司
按照最低采購量供應產品,不論購買者是否需要采購該產品,均
應按照最低采購量支付相應價款。
四、融資合同
從廣義上講,融資合同可能包括項目公司與融資方簽訂的項
目貸款合同、擔保人就項目貸款與融資方簽訂的擔保合同、政府
與融資方和項目公司簽訂的直截了當介入協議等多個合同。其中
,項
目貸款合同是最要緊的融資合同。
在項目貸款合同中一樣會包括以下條款:陳述與保證、前提
條件、償還貸款、擔保與保證、抵銷、違約、適用法律與爭議解
決等。同時,出于貸款安全性的考慮,融資方往往要求項目公司
10
以其財產或其他權益作為抵押或質押,或由其母公司提供某種形
式的擔?;蛴烧鞒瞿撤N承諾,這些融資保障措施通常會在擔
保合同、直截了當介入協議以及PPP項目合同中予以具體體現。
需要專門強調的是,PPP項目的融資安排是PPP項目實施的
關鍵環節,鼓舞融資方式多元化、引導融資方式創新、落實融資
保證措施,關于增強投資者信心、愛護投資者權益以及保證PPP
項目的成功實施至關重要。本指南僅就PPP項目合同中所涉及的
與融資有關的條款和內容進行了闡述,有關PPP項目融資的規范
指導和系統介紹,請參見另行編制的PPP融資專項指南。
五、保險合同
由于PPP項目通常資金規模大、生命周期長,負責項目實施
的項目公司及其他有關參與方通常需要對項目融資、建設、運營
等不同時期的不同類型的風險分別進行投保。通常可能涉及的保
險種類包括物資運輸險、工程一切險、針對設計或其它專業服務
的職業保證險、針對間接缺失的保險、第三者責任險。
鑒于PPP項目所涉風險的長期性和復雜性,為確保投保更有
針對性和有效性,建議在制定保險方案或簽署保險合同前先咨詢
專業保險顧咨詢的意見。
六、其他合同
在PPP項目中還可能會涉及其他的合同,例如與專業中介機
構簽署的投資、法律、技術、財務、稅務等方面的
咨詢服務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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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ppp項目合同的要緊內容
第一節PPP項目合同概述
PPP項目合同是PPP項目的核心合同,用于約定政府與社會
資本雙方的項目合作內容和差不多權益義務。雖然不同行業、不
同
付費機制、不同運作方式的具體PPP項目合同可能千差萬別,但
也包括一些具有共性的條款和機制。本章將詳細介紹PPP項目合
同中最為核心和具有共性的條款和機制。
一、合同主體
PPP項目合同通常由以下兩方簽署:
(一)政府方。
政府方是指簽署PPP項目合同的政府一方的簽約主體(即合
同當事人)。在我國,PPP項目合同通常根據政府職權分工,由
項目所在地相應級別的政府或者政府授權機構以該級政府或該
授
權機構自己的名義簽署。例如,某省高速公路項目的PPP項目合
同,由該省交通廳簽署。
(二)項目公司。
項目公司是社會資本為實施PPP項目而專門成立的公司,通
常獨立于社會資本而運營。按照項目公司股東國籍的不同,項目
公司可能是內資企業,也可能是外商投資企業。
二、合同要緊內容和條款
根據項目行業、付費機制、運作方式等具體情況的
不同,
PPP項目合同可能會千差萬別,但一般來講會包括
以下核心條
款:引言、定義和講明;項目的范圍和期限;前提條件;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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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項目用地;項目的建設;項目的運營;項目的愛護;股權
變更限制;付費機制;履約擔保;政府承諾;保險;守法義務及
法律變更;不可抗力;政府方的監督和介入;違約、提早終止及
終止后處理機制;項目的移交;適用法律及爭議解
決;合同附
件;等等。
除上述核心條款外,PPP項目合同通常還會包括其他一樣合
同中的常見條款,例如著作權和知識產權、環境愛護、聲明與保
證、通知、合同可分割、合同修訂等。
三、風險分配
(-)風險分配原則。
PPP項目合同的目的就是要在政府方和項目公司之間合理分
配風險,明確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益義務關系,以確保PPP項目
順利實施和實現物有所值。在設貉PPP項目合同條款時,要始終
遵循上述合同目的,并堅持風險分配的下列差不多原則:
1.承擔風險的一方應該對該風險具有操縱力;
2.承擔風險的一方能夠將該風險合理轉移(例如通過購買相
應保險);
3.承擔風險的一方對于操縱該風險有更大的經濟利
益或動
機;
4.由該方承擔該風險最有效率;
5.如果風險最終發生,承擔風險的一方不應將由此產生的費
用和缺失轉移給合同相對方。
(二)常見風險分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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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ppp項目的風險分配需要按照項目實際情形,以及各方
的風險承擔能力,在談判過程中確定,在實踐中不同PPP項目
合
同中的風險分配安排可能完全不同。下文列舉了一些實踐中較為
常見的風險分配安排,但需要強調的是,這些風險分配安排并非
適用于所有項目,在具體項目中,仍需要具體咨詢題具體分析并
進
行充分評估論證。
1.通常由政府方承擔的風險,包括:
(1)土地獲取風險(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由項
目公司承
擔,詳見本章第六節);
(2)項目審批風險(根據項目具體情形不同,可能由政
府
方承擔,也可能由項目公司承擔,詳見本章第四節);
(3)政治不可抗力(包括非因政府方緣故且不在政府方
控
制下的征收征用和法律變更等,詳見本章第十五節)。
2.通常由項目公司承擔的風險,包括:
(1)如期完成項目融資的風險;
(2)項目設計、建設和運營維護相關風險,例
如完工風
險、供應風險、技術風險、運營風險以及移交資產不達標的風險
等;
(3)項目審批風險(根據項目具體情形不同,可能由政
方承擔,也可能由項目公司承擔,詳見本章第四節);
(4)獲得項目有關保險。
3.通常由雙方共擔的風險:自然不可抗力。
四、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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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要緊針對在我國實施的PPP項目,除了講明和借鑒國
際體會的表述外,有PPP項目合同條款的分析和講明均以我國
關
法律作為適用依據。
15
第二節引言、定義和講明
引言、定義和講明是所有PPP項目合同中均包含的內容,一
般會放在PPP項目合同的初始部分,用以講明該合同的
簽署時
間、簽署主體、簽署背景,以及該合同中涉及的關鍵詞語的定義
和條款的講明方法等。
一、引言
引言部分,即在PPP項目合同具體條款前的內容,要緊包括
以下內容:
(一)簽署時刻及簽署主體信息。
在PPP項目合同最開始一樣會明確該合同的簽署日期,該日
期通常會阻礙PPP項目合同部分條款的生效時刻。例如前提條件
條款、爭議解決條款等,會在合同簽署日即生效,而其他一些特
定條款則在全部前提條件滿足或被豁免的情形下才生效(請見本
章第四節)。
此外,這部分還會載明PPP項目合同簽署主體的名稱、
住
所、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注冊信息,以明確簽署主體的身份。
(二)簽約背景及簽約目的。
PPP項目合同引言部分還可能會簡要介紹項目雙方的合作背
景以及雙方簽訂該PPP項目合同的目的等。
二、定義
在PPP項目合同中通常還會包括定義條款,對一些合同中反
復使用的關鍵名詞和術語進行明確的定義,以便于快速索引有關
16
定義和術語,并確保合同用語及含義的統一性,幸免今后產生爭
議。
定義部分通常會包括“政府方”、“項目公司”、“工作日”、“生
效日”、“運營日”、“移交日”、“不可抗力”、“法律變更”、
“融資
交割”、“技術標準”、“服務標準”、“性能測試”等PPP項目涉及的
專業術語及合同用語。
三、講明
為了幸免合同條款因不同的講明而引起爭議,在PPP項目合
同中通常會專門約定該合同的講明方法。常見的講明包括:標題
僅為參考所設,不應阻礙條文的講明;一方、雙方指本協議的一
方或雙方,同時包括經允許的替代該方的人或該方的受讓人;一
段時刻(包括一年、一個季度、一個月和一天)指按公歷運算
的該
時刻段;“包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同或文件包括
經修
訂、更新、補充或替代后的該合同或文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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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項目的范疇和期限
一、項目的范疇
項目的范疇條款,用以明確約定在項目合作期限內政府與項
目公司的合作范圍和要緊合作內容,是PPP項目合同的
核心條
款。
按照項目運作方式和具體情形的不同,政府與項目公司的合
作范疇可能包括設計、融資、建設、運營、愛護某個基礎設施或
提供某項公共服務等。以BOT運作方式為例,項目的范疇一
樣
包括項目公司在項目合作期限內建設(和設計)、
運營(和維
護)項目并在項目合作期限終止時將項目移交給政府。
通常上述合作范疇是排他的,即政府在項目合作期限內可不能
就該PPP項目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內容與其他任何一方合作。
二、項目合作期限
(一)期限的確定。
1.項目的合作期限通常應在項目前期論證時期進行評估。評
估時,需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政府所需要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供給期間;
(2)項目資產的經濟生命周期以及重要的整修時點;
(3)項目資產的技術生命周期;
(4)項目的投資回收期;
(5)項目設計和建設期間的長短;
(6)財政承擔能力;
(7)現行法律法規關于項目合作期限的規定;等等。
18
2.根據項目運作方式和付費機制的不同,項目合作期限的規
定方式也不同,常見的項目合作期限規定方式包括以下兩種: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個固定的期限(例如,25年);
(2)分別設貉獨立的設計建設期間和運營期間,并規定
營期間為自項目開始運營之日起的一個固定期限。
上述兩種合作期限規定方式的最要緊區別在于:在分別設M
設計建設期間和運營期間的情形下,如建設期顯現任何延誤,不
論是否屬于可延長建設期的情形,均不會阻礙項目運營期限,項
目公司仍舊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運營期運營項目并獲得收益;而
在規定單一固定期限的情況下,如項目公司未按照約定的時刻開
始運營且不屬于能夠延長期限的情形,則會直截了當導致項目運
營期
縮短,從而阻礙項目公司的收益情形。
鑒此,實踐中應當按照項目的風險分配方案、運作方式、付
費機制和具體情形選擇合理的項目合作期限規定方式?;镜脑?/p>
則是,項目合作期限可以實現物有所值的目標并且形成對項目公
司的有效激勵。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項目的實際期限還會受制于
提早終止的規定。
(二)期限的延長。
由于PPP項目的實施周期通常較長,為了確保項目實施的靈
活性,PPP項目合同中還可能包括關于延長項目合
作期限的條
款。
政府和項目公司通常會在合同談判時商定能夠延期的事由,
差不多的原則是:在法律承諾的范疇內,關于項目合作期限內發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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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項目公司應當承擔的風險而導致項目公司缺失的情形下,項目
公司能夠要求延長項目合作期限。常見的延期事由包括:
1.因政府方違約導致項目公司延誤履行其義務;
2.因發生政府方應承擔的風險(關于通常由政府方承擔的風
險,請見本章第一節)導致項目公司延誤履行其義務;
3.經雙方合意且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由。
(三)期限的終止。
導致項目合作期限終止有兩種情形:項目合作期限屆滿或者
項目提早終止(關于期限終止后的處理,請見本章第十八節和第
十九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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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情形下,PPP第四節前提條件
項目合同條款并不會在合同簽署時全部
生
效,其中部分特定條款的生效會有一定的前提條件。只有這些前
提條件被滿足或者被豁免的情形下,PPP項目合同的全部條款才
會生效。
如果某一前提條件未能滿足且未被豁免,PPP項目合同的有
關條款將無法生效,并有可能進一步導致合同終止,未能滿足該
前提條件的一方將承擔合同終止的后果。
一、前提條件
(一)前提條件的含義和作用。
前提條件,也叫先決條件,是指PPP項目合同的某些條款生
效所必須滿足的特定條件。
對項目公司而言,在項目開始實施前給予其一定的時刻以完
成項目的融資及其他前期預備工作,并可不能影響項目期限的運
及項目收益的獵取。
而對政府方而言,項目公司只有滿足融資交割、審批手續等
前提條件才能夠正式實施項目,有利于降低項目的實施風險。
(二)常見的前提條件。
按照項目具體情況的不同,在項目正式實施之前需要滿足的
前提條件也不盡相同,實踐中常見的前提條件包括:
1.完成融資交割一一通常由項目公司負責滿足。
21
完成融資交割是PPP項目合同中最重要的前提條件,只有確
定項目公司及融資方能夠為項目的建設運營提供足夠資金的情
下,項目的順利實施才有一定保證。
按照項目雙方的約定不同,完成融資交割的定義也可能會不
同,通常是指:項目公司已為項目建設融資的目的簽署并向融資
方提交所有融資文件,同時融資文件要求的就本項目獲得資金的
所有前提條件得到滿足或被豁免。
2.獲得項目有關審批一由項目公司或政府方負責滿足。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項目公司實施PPP項目可能需要履行相
關行政審批程序,只有獲得相應的批準或備案,才能保證PPP項
目的合法合規實施。
在遵守我國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按照一樣的風險分配原則,
該項條件通常應由對履行有關審批程序最有控制力且最有效率
一方負責滿足,例如:
(1)如果項目公司可以自行且快捷地獲得有關審批,則
義務可由項目公司承擔;
(2)如果無政府協助項目公司無法獲得相關審批,則政
方有義務協助項目公司獲得審批;
(3)如果相關審批屬于政府方的審批權限,則應由政府
負責獲得。
3.保險差不多生效一一由項目公司負責滿足。
在PPP項目中,保險是專門重要的風險轉移和保證機制。政
府方為了確保項目公司在項目實施前已按合同約定獲得了足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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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通常會將保險(要緊是建設期保險)生效作為全部合同條
款生效的前提條件。
常見的安排是:項目公司已根據項目合同中有關保險的規定
(請見本章第十四節)購買保險,且保單差不多生效,并向政府
提交了保單的復印件。
4.項目實施相關的其他要緊合同差不多簽訂一一由項目公司負
責滿足。
在一些ppp項目合同中,政府方為進一步操縱項目實施
險,會要求項目公司先完成項目實施涉及的其他要緊合同的簽署
工作,以此作為PPP項目合同的生效條件。
常見的安排是:項目公司已根據項目合同中有關規定簽訂工
程總承包合同及其他主要分包合同,同時向政府方提交了有關合
同的復印件。
5.其他前提條件。
在PPP項目合同中雙方還可能會約定其他的前提條件,
如,項目公司提交建設期履約保函等擔保。
二、前提條件豁免
上述前提條件能夠被豁免,但只有負責滿足該前提條件的一
方的相對方擁有該豁免權益。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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