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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財政部ppp合同范本

ppp項目合同指南

(試行)

編制講明

本指南所稱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ublic-Pr

ivate

Partnership,以下簡稱PPP)項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

權機構)與社會資本方(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依法就PPP

項目

合作所訂立的合同。在PPP項目中,除項目合同外,項目公司的

股東之間,項目公司與項目的融資方、承包商、專業運營商、原

料供應商、產品或服務購買方、保險公司等其他參與方之間,還

會圍繞PPP項目合作訂立一系列合同來確立和調整彼此之間的權

利義務關系,共同構成PPP項目的合同體系。PPP項目合同是整

個合同體系的基礎和核心,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的權益義務關系

以及PPP項目的交易結構、風險分配機制等均通過PPP項目合同

確定,并以此作為各方主張權益、履行義務的依據和項目全生命

周期順利實施的保證。

PPP從行為性質上屬于政府向社會資本采購公共服務的民事

法律行為,構成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同時,政府作為

公共事務的治理者,在履行PPP項目的規劃、治理、監督等行政

職能時,與社會資本之間構成行政法律關系。因此,我國PPP項

目合同有關法律關系的確立和調整依據,要緊是現行的民商法、

行政法、經濟法和社會法,包括《民法通則》、《

合同法》、

《預算法》、《政府采購法》、《公司法》、《擔保法》、《保

險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

《民事訴訟法》、《仲裁法》、《行政訴訟法》、《會計法》、

《土地治理法》、《建筑法》、《環境愛護法》等。

1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大地方政府性債務管

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

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

域投融資機制鼓舞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

《財政部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

關咨詢題的通

知》(財金[2014]76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

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有關要求,結合

內外PPP實踐,編制本指南,以關心PPP項目各參與方全面系統

地認識PPP項目合同,指導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本指南共4章、29節,全面系統介紹PPP項目合同體系,講

明各要緊參與方在PPP項目中的角色及訂立有關合同的目的,闡

述PPP項目合同的要緊內容和核心條款,具體分析合同條款中的

風險分配原貝!I、差不多內容和權益義務安排。同時,從付費機制

:口

行業領域兩個方面,詳細剖析不同類型PPP項目合同中的核心要

素和特定條款。

PPP項目兼具長期性、復雜性與多樣性,項目所處地域、行

業、市場環境等情形的不同,各參與方合作意愿、風險偏好、談

判能力等方面的差異,最終表現為合同內容上的千差萬別。本指

南僅對PPP項目合同通常所包含的具有共性的條款和機制作原則

性介紹,并不能適用所有PPP項目的特點和個性需求。實踐中,

PPP項目各參與方應當結合項目客觀需要和談判結果,充分借助

專業力量,因地制宜地訂立PPP項目合同。

2

鑒于我國ppp工作尚處于起步時期,法律制度、機構能力和

實踐體會等方面均有待進一步加大和豐富,今后財政部將及時對

本指南進行修訂和完善。

3

第一章總則目錄1

第一節PPP項目要緊參與方1

第二節PPP項目合同體系

第二章PPP項目合同的要緊內容5

第一節PPP項目合同概述

第二節引言、定義和講明1

第三節項目的范疇和期限2

第四節前提條件1

第五節項目的融資2

第六節項目用地1

第七節項目的建設6

第八節項目的運營1

第九節項目的愛護8

第十節股權變更限制2

第十一節付費機制1

第十二節履約擔保2

第十三節政府承諾6

第十四節保險2

第十五節守法義務及法律變更普

第十六節不可抗力3

第十七節政府方的監督和介入3

第十八節違約、提早終止及終止后處理機制3

第十九節項目的移交8

第二十節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4

6

4

9

549

573

61

64

68

71

75

81

88

4

第二十一節合同附件97

第三章不同付費機制下的核心要素

第一節政府付費10

第二節使用者付費2

第三節可行性缺口補助10

第四章不同行業下的特定條款2

第一節公共交通項目11

第二節公用設施項目2

第三節社會公共服務項目11

7

11

9

11

9

12

5

13

3

5

第一章總則

PPP第一節PPP項目要緊參與方

項目的參與方通常包括政府、社會資本方、融資方、承

包商和分包商、原料供應商、專業運營商、保險公司以及專業機

構等。

一、政府

按照PPP項目運作方式和社會資本參與程度的不同,政府在

PPP項目中所承擔的具體職責也不同??傮w來講,在PPP項目中,

政府需要同時扮演以下兩種角色:

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政府負有向公眾提供優質且價格合

理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義務,承擔PPP項目的規劃、采

購、管

理、監督等行政治理職能,并在行使上述行政治理職能時形成與

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

作為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購買者(或者購買者的代理人),政

府基于PPP項目合同形成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之間的平等

民事主體關系,按照PPP項目合同的約定行使權益、履行義務。

為便于區分政府的不同角色,本指南中,政府或政府授權機

構作為PPP項目合同的一方簽約主體時,稱為政府方。

二、社會資本方

本指南所稱社會資本方是指與政府方簽署PPP項目合同的社

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本指南所稱的社會資本是指依法設置且有效

存續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外國企

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但本級人民政府下屬的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及

1

其控股的其他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參

與本級政府轄區內的PPP項目。社會資本是PPP項目的實際投資

人。但在PPP實踐中,社會資本通??刹荒苤苯亓水斪鳛镻PP項目

的實

施主體,而會專門針對該項目成立項目公司,作為PPP項目合同

及項目其他有關合同的簽約主體,負責項目具體實施。

項目公司是依法設置的自主運營、自負盈虧的具有獨立法人

資格的經營實體。項目公司能夠由社會資本(可以是一家企業,

也能夠是多家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出資設置,也能夠由政府和社

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置。但政府在項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應當低于

50%、且不具有實際操縱力及治理權。

三、融資方

PPP項目的融資方通常有商業銀行、出口信貸機構、多邊金

融機構(如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以及非銀

行金融機構

(如信托公司)等。根據項目規模和融資需求的不同,融資方可

以是一兩家金融機構,也能夠是由多家銀行或機構組成的銀團,

具體的債權融資方式除貸款外,也包括債券、資產證券化等。

四、承包商和分包商

在PPP項目中,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選擇是阻礙工程技術成敗

的關鍵因素,其技術水平、資歷、信譽以及財務能力在專門大程

上會阻礙貸款人對項目的商業評估和風險判定,是項目能否獲得

貸款的一個重要因素。

2

承包商要緊負責項目的建設,通常與項目公司簽訂

固定價

格、固定工期的工程總承包合同。一樣而言,承包商要承擔工期

延誤、工程質量不合格和成本超支等風險。

對于規模較大的項目,承包商可能會與分包商簽訂

分包合

同,把部分工作分包給專業分包商。根據具體項目的不同情形,

分包商從事的具體工作可能包括設計、部分非主體工程的施工,

提供技術服務以及供應工程所需的物資、材料、設備等。承包商

負責治理和和諧分包商的工作。

五、專業運營商(部分項目適用)

按照不同PPP項目運作方式的特點,項目公司有時會將項目

部分的運營和愛護事務交給專業運營商負責。但按照項目性質、

風險分配以及運營商資質能力等不同,專業運營商在不同項目中

所承擔的工作范疇和風險也會不同。例如,在一些采納政府付費

機制的項目中,項目公司不承擔需求風險或僅承擔有限需求風險

的,可能會將大部分的運營事務交由專業運營商負責;而在一些

采納使用者付費機制的項目中,由于存在較大需求風險,項目公

司可能僅僅會將部分非核心的日常運營治理事務交由專業運營

負責。

六、原料供應商(部分項目適用)

在一些PPP項目中,原料的及時、充足、穩固供應關于項目

的平穩運營至關重要,因此原料供應商也是這類項目的重要參與

方之一。例如在燃煤電廠項目中,為了保證煤炭的穩固供應,項

目公司通常會與煤炭供應商簽訂長期供應協議。

3

七、產品或服務購買方(部分項目適用)

在包含運營內容的PPP項目中,項目公司通常通過項目建成

后的運營收入來回收成本并獵取利潤。為了降低市場風險,在項

目談判時期,項目公司以及融資方通常都會要求確定項目產品或

服務的購買方,并由購買方與項目公司簽訂長期購銷合同以保證

項目以后的穩固收益。

八、保險公司

由于PPP項目通常資金規模大、生命周期長,在項目建設和

運營期間面臨著諸多難以預料的各類風險,因此項目公司以及項

目的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運營商等通常均會就其面臨的各

類風險向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以進一步分散和轉移風險。同時,

由于項目風險一旦發生就有可能造成嚴峻的經濟缺失,因此PPP

項目對保險公司的資信有較高要求。

九、其他參與方

除上述參與方之外,開展PPP項目還必須充分借助投資、法

律、技術、財務、保險代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因此PPP項

目的參與方通常還可能會包括上述領域的專業機構。

4

第二節ppp項目合同體系

在PPP項目中,項目參與方通過簽訂一系列合同來確立和調

整彼此之間的權益義務關系,構PPP項目的合同體系。PPP項

目的合同通常PPP項目合同、股東協議、履約合同(包括工

包括

程承包合同、運營服務合同、原料供應合同、產品或服務購買合

同等)、融資合同和保險合同等。其中,PPP項目

合同是整個

PPP項目合同體系的基礎和核心。

在PPP項目合同體系中,各個合同之間并非完全獨立、互不

阻礙,而是緊密銜接、相互貫通的,合同之間存在著一

定的“傳

導關系”,了解PPP項目的合同體系和各個合同之

間的傳導關

系,有助于對PPP項目合同進行更加全面準確的把握。

第一,在合同簽訂時期,作為合同體系的基礎和核心,PP

P

項目合同的具體條款不僅會直截了當影響到項目公司股東之間

的協議

內容,而且會阻礙項目公司與融資方的融資合同以及與保險公司

的保險合同等其他合同的內容。此外,PPP項目合

同的具體約

定,還可能通過工程承包或產品服務購買等方式,傳導到工程承

包(分包)合同、原料供應合同、運營服務合同和產品或服務購

買合同上。

其次,在合同履行階段,合同關系的傳導方向可能

發生逆

轉。例如分包合同的履行出現咨詢題,會影響到總

承包合同的履

行,進而阻礙到PPP項目合同的履行。

5

ppp項目基本合同體系ppp項目合作所

一、PPP項目合同

PPP項目合同是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依法就

訂立的合同。其目的是在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之間合理分配項目

風險,明確雙方權益義務關系,保障雙方能夠依據合同約定合理

主張權益,妥善履行義務,確保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順利實施。

PPP項目合同是其他合同產生的基礎,也是整個PPP項目合同體

系的核心。

在項目初期時期,項目公司尚未成立時,政府方會先與社會

資本(即項目投資人)簽訂意向書、備忘錄或者框架協議,以明

確雙方的合作意向,詳細約定雙方有關項目開發的

關鍵權利義

務。待項目公司成立后,由項目公司與政府方重新簽署正式PPP

項目合同,或者簽署關于承繼上述協議的補充合同。在PPP項目

6

合同中通常也ppp項目合同生效后政府方與項目公司及其母

會對

公司之前就本項目所達成的協議是否會連續存續進行約定。

二、股東協議

股東協議由項目公司的股東簽訂,用以在股東之間建立長期

的、有約束力的合約關系。股東協議通常包括以下要緊條款:前

提條件、項目公司的設立和融資、項目公司的經營范疇、股東權

利、履行PPP項目合同的股東承諾、股東的商業計劃、

股權轉

讓、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組成及其職權范圍、股息分配、違

約、終止及終止后處理機制、不可抗力、適用法律

和爭議解決

等。

項目投資人訂立股東協議的主要目的在于設立項目公司,由

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建設、運營和治理,因此項目公司的股東可

能會包括希望參與項目建設、運營的承包商、原料供應商、運營

商、融資方等主體。在某些情形下,為了更直截了當地參與項目

的重

大決策、掌握項目實施情形,政府也可能通過直截了當參股的方

式成

為項目公司的股東(但政府通常并不控股和直接

參與經營管

理)。在這種情形下,政府與其他股東相同,享有作為股東的基

本權益,同時也需履行股東的有關義務,并承擔項目風險。

股東協議除了包括規定股東之間權益義務的一樣條款外,還

可能包括與項目實施相關的專門規定。以承包商作為項目公司股

東為例,承包商的雙重身份可能會導致股東之間一定程度的利益

沖突,并在股東協議中予以反映。例如,為防止承包商在工程承

包事項上享有過多的操縱權,其他股東可能會在股東協議中限制

7

承包商在工程建設及索賠事項上的表決權;如果承包商參與項目

的要緊目的是承擔項目的設計、施工等工作,并不愿長期持股,

承包商會希望在股東協議中預先做出股權轉讓的有關安排;但另

一方面,如果融資方也是股東,融資方通常會要求限制承包商轉

讓其所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的權益,例如要求承包商至少要到工

程缺陷責任期滿后才可轉讓其所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

三、履約合同

(一)工程承包合同。

項目公司一樣只作為融資主體和項目運營治理者而存在,本

身不一定具備自行設計、采購、建設項目的條件,因此可能會將

部分或全部設計、采購、建設工作委托給工程承包商,簽訂工程

承包合同。項目公司可以與單一承包商簽訂總承包合同,也能夠

分別與不同承包商簽訂合同。承包商的選擇要遵循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

由于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形往往直截了當阻礙PPP項目合同的

履行,進而阻礙項目的貸款償還和收益情形。因此,為了有效轉

移項目建設期間的風險,項目公司通常會與承包商簽訂一個固定

價格、固定工期的“交鑰匙”合同,將工程費用超支、工期延

誤、

工程質量不合格等風險全部轉移給承包商。此外,工程承包合同

中通常還會包括履約擔保和違約金條款,進一步約束承包商妥善

履行合同義務。

(二)運營服務合同。

8

按照ppp項目運營內容和項目公司治理能力的不同,項目公

司有時會考慮將項目全部或部分的運營和愛護事務外包給有經

的專業運營商,并與其簽訂運營服務合同。個案中,運營愛護事

務的外包可能需要事先取得政府的同意。然而,PPP項目合同中

約定的項目公司的運營和愛護義務并不因項目公司將全部或部

運營愛護事務分包給其他運營商實施而豁免或解除。

由于PPP項目的期限通常較長,在項目的運營愛護過程中存

在較大的管理風險,可能因項目公司或運營商治理不善而導致項

目虧損。因此,項目公司應優先選擇資信狀況良好、治理體會豐

富的運營商,并通過在運營服務合同中預先約定風險分配機制或

者投保相關保險來轉移風險,確保項目平穩運營并

獲得穩固收

益。

(三)原料供應合同。

有些PPP項目在運營時期對原料的需求量專門大、原料成本在

整個項目運營成本中占比較大,同時受價格波動、市場供給不足

等阻礙,又無法保證能夠隨時在公開市場上以平穩價格獲取,繼

而可能會影響整個項目的連續穩固運營,例如燃煤電廠項目中的

煤炭。因此,為了防控原料供應風險,項目公司通常會與原料的

要緊供應商簽訂長期原料供應合同,并且約定一個相對穩定的原

料價格。

在原料供應合同中,一樣會包括以下條款:交貨地點和供貨

期限、供貨要求和價格、質量標準和驗收、結算和支付、合同雙

方的權益義務、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爭議解決等。除上述一樣

9

性條款外,原料供應合同通常還會包括“照供不誤”條款,即

要求

供應商以穩定的價格、穩固的質量品質為項目提供長期、穩定的

原料。

(四)產品或服務購買合同。

在PPP項目中,項目公司的要緊投資收益來源于項目提供的

產品或服務的銷售收入,因此保證項目產品或服務有穩固的銷售

對象,關于項目公司而言十分重要。按照PPP項目付費機制的不

同,項目產品或服務的購買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

是最終使用

者。以政府付費的供電項目為例,政府的電力主管部門或國有電

力公司通常會事先與項目公司簽訂電力購買協議,約定雙方的購

電和供電義務。

此外,在一些產品購買合同中,還會包括“照付不議”條款,

即項目公司與產品的購買者約定一個最低采購量,只要項目公司

按照最低采購量供應產品,不論購買者是否需要采購該產品,均

應按照最低采購量支付相應價款。

四、融資合同

從廣義上講,融資合同可能包括項目公司與融資方簽訂的項

目貸款合同、擔保人就項目貸款與融資方簽訂的擔保合同、政府

與融資方和項目公司簽訂的直截了當介入協議等多個合同。其中

,項

目貸款合同是最要緊的融資合同。

在項目貸款合同中一樣會包括以下條款:陳述與保證、前提

條件、償還貸款、擔保與保證、抵銷、違約、適用法律與爭議解

決等。同時,出于貸款安全性的考慮,融資方往往要求項目公司

10

以其財產或其他權益作為抵押或質押,或由其母公司提供某種形

式的擔?;蛴烧鞒瞿撤N承諾,這些融資保障措施通常會在擔

保合同、直截了當介入協議以及PPP項目合同中予以具體體現。

需要專門強調的是,PPP項目的融資安排是PPP項目實施的

關鍵環節,鼓舞融資方式多元化、引導融資方式創新、落實融資

保證措施,關于增強投資者信心、愛護投資者權益以及保證PPP

項目的成功實施至關重要。本指南僅就PPP項目合同中所涉及的

與融資有關的條款和內容進行了闡述,有關PPP項目融資的規范

指導和系統介紹,請參見另行編制的PPP融資專項指南。

五、保險合同

由于PPP項目通常資金規模大、生命周期長,負責項目實施

的項目公司及其他有關參與方通常需要對項目融資、建設、運營

等不同時期的不同類型的風險分別進行投保。通常可能涉及的保

險種類包括物資運輸險、工程一切險、針對設計或其它專業服務

的職業保證險、針對間接缺失的保險、第三者責任險。

鑒于PPP項目所涉風險的長期性和復雜性,為確保投保更有

針對性和有效性,建議在制定保險方案或簽署保險合同前先咨詢

專業保險顧咨詢的意見。

六、其他合同

在PPP項目中還可能會涉及其他的合同,例如與專業中介機

構簽署的投資、法律、技術、財務、稅務等方面的

咨詢服務合

同。

11

第二章ppp項目合同的要緊內容

第一節PPP項目合同概述

PPP項目合同是PPP項目的核心合同,用于約定政府與社會

資本雙方的項目合作內容和差不多權益義務。雖然不同行業、不

付費機制、不同運作方式的具體PPP項目合同可能千差萬別,但

也包括一些具有共性的條款和機制。本章將詳細介紹PPP項目合

同中最為核心和具有共性的條款和機制。

一、合同主體

PPP項目合同通常由以下兩方簽署:

(一)政府方。

政府方是指簽署PPP項目合同的政府一方的簽約主體(即合

同當事人)。在我國,PPP項目合同通常根據政府職權分工,由

項目所在地相應級別的政府或者政府授權機構以該級政府或該

權機構自己的名義簽署。例如,某省高速公路項目的PPP項目合

同,由該省交通廳簽署。

(二)項目公司。

項目公司是社會資本為實施PPP項目而專門成立的公司,通

常獨立于社會資本而運營。按照項目公司股東國籍的不同,項目

公司可能是內資企業,也可能是外商投資企業。

二、合同要緊內容和條款

根據項目行業、付費機制、運作方式等具體情況的

不同,

PPP項目合同可能會千差萬別,但一般來講會包括

以下核心條

款:引言、定義和講明;項目的范圍和期限;前提條件;項目的

12

融資;項目用地;項目的建設;項目的運營;項目的愛護;股權

變更限制;付費機制;履約擔保;政府承諾;保險;守法義務及

法律變更;不可抗力;政府方的監督和介入;違約、提早終止及

終止后處理機制;項目的移交;適用法律及爭議解

決;合同附

件;等等。

除上述核心條款外,PPP項目合同通常還會包括其他一樣合

同中的常見條款,例如著作權和知識產權、環境愛護、聲明與保

證、通知、合同可分割、合同修訂等。

三、風險分配

(-)風險分配原則。

PPP項目合同的目的就是要在政府方和項目公司之間合理分

配風險,明確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益義務關系,以確保PPP項目

順利實施和實現物有所值。在設貉PPP項目合同條款時,要始終

遵循上述合同目的,并堅持風險分配的下列差不多原則:

1.承擔風險的一方應該對該風險具有操縱力;

2.承擔風險的一方能夠將該風險合理轉移(例如通過購買相

應保險);

3.承擔風險的一方對于操縱該風險有更大的經濟利

益或動

機;

4.由該方承擔該風險最有效率;

5.如果風險最終發生,承擔風險的一方不應將由此產生的費

用和缺失轉移給合同相對方。

(二)常見風險分配安排。

13

具體ppp項目的風險分配需要按照項目實際情形,以及各方

的風險承擔能力,在談判過程中確定,在實踐中不同PPP項目

同中的風險分配安排可能完全不同。下文列舉了一些實踐中較為

常見的風險分配安排,但需要強調的是,這些風險分配安排并非

適用于所有項目,在具體項目中,仍需要具體咨詢題具體分析并

行充分評估論證。

1.通常由政府方承擔的風險,包括:

(1)土地獲取風險(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由項

目公司承

擔,詳見本章第六節);

(2)項目審批風險(根據項目具體情形不同,可能由政

方承擔,也可能由項目公司承擔,詳見本章第四節);

(3)政治不可抗力(包括非因政府方緣故且不在政府方

制下的征收征用和法律變更等,詳見本章第十五節)。

2.通常由項目公司承擔的風險,包括:

(1)如期完成項目融資的風險;

(2)項目設計、建設和運營維護相關風險,例

如完工風

險、供應風險、技術風險、運營風險以及移交資產不達標的風險

等;

(3)項目審批風險(根據項目具體情形不同,可能由政

方承擔,也可能由項目公司承擔,詳見本章第四節);

(4)獲得項目有關保險。

3.通常由雙方共擔的風險:自然不可抗力。

四、法律適用

14

本指南要緊針對在我國實施的PPP項目,除了講明和借鑒國

際體會的表述外,有PPP項目合同條款的分析和講明均以我國

法律作為適用依據。

15

第二節引言、定義和講明

引言、定義和講明是所有PPP項目合同中均包含的內容,一

般會放在PPP項目合同的初始部分,用以講明該合同的

簽署時

間、簽署主體、簽署背景,以及該合同中涉及的關鍵詞語的定義

和條款的講明方法等。

一、引言

引言部分,即在PPP項目合同具體條款前的內容,要緊包括

以下內容:

(一)簽署時刻及簽署主體信息。

在PPP項目合同最開始一樣會明確該合同的簽署日期,該日

期通常會阻礙PPP項目合同部分條款的生效時刻。例如前提條件

條款、爭議解決條款等,會在合同簽署日即生效,而其他一些特

定條款則在全部前提條件滿足或被豁免的情形下才生效(請見本

章第四節)。

此外,這部分還會載明PPP項目合同簽署主體的名稱、

所、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注冊信息,以明確簽署主體的身份。

(二)簽約背景及簽約目的。

PPP項目合同引言部分還可能會簡要介紹項目雙方的合作背

景以及雙方簽訂該PPP項目合同的目的等。

二、定義

在PPP項目合同中通常還會包括定義條款,對一些合同中反

復使用的關鍵名詞和術語進行明確的定義,以便于快速索引有關

16

定義和術語,并確保合同用語及含義的統一性,幸免今后產生爭

議。

定義部分通常會包括“政府方”、“項目公司”、“工作日”、“生

效日”、“運營日”、“移交日”、“不可抗力”、“法律變更”、

“融資

交割”、“技術標準”、“服務標準”、“性能測試”等PPP項目涉及的

專業術語及合同用語。

三、講明

為了幸免合同條款因不同的講明而引起爭議,在PPP項目合

同中通常會專門約定該合同的講明方法。常見的講明包括:標題

僅為參考所設,不應阻礙條文的講明;一方、雙方指本協議的一

方或雙方,同時包括經允許的替代該方的人或該方的受讓人;一

段時刻(包括一年、一個季度、一個月和一天)指按公歷運算

的該

時刻段;“包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同或文件包括

經修

訂、更新、補充或替代后的該合同或文件;等等。

17

第三節項目的范疇和期限

一、項目的范疇

項目的范疇條款,用以明確約定在項目合作期限內政府與項

目公司的合作范圍和要緊合作內容,是PPP項目合同的

核心條

款。

按照項目運作方式和具體情形的不同,政府與項目公司的合

作范疇可能包括設計、融資、建設、運營、愛護某個基礎設施或

提供某項公共服務等。以BOT運作方式為例,項目的范疇一

包括項目公司在項目合作期限內建設(和設計)、

運營(和維

護)項目并在項目合作期限終止時將項目移交給政府。

通常上述合作范疇是排他的,即政府在項目合作期限內可不能

就該PPP項目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內容與其他任何一方合作。

二、項目合作期限

(一)期限的確定。

1.項目的合作期限通常應在項目前期論證時期進行評估。評

估時,需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政府所需要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供給期間;

(2)項目資產的經濟生命周期以及重要的整修時點;

(3)項目資產的技術生命周期;

(4)項目的投資回收期;

(5)項目設計和建設期間的長短;

(6)財政承擔能力;

(7)現行法律法規關于項目合作期限的規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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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項目運作方式和付費機制的不同,項目合作期限的規

定方式也不同,常見的項目合作期限規定方式包括以下兩種: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個固定的期限(例如,25年);

(2)分別設貉獨立的設計建設期間和運營期間,并規定

營期間為自項目開始運營之日起的一個固定期限。

上述兩種合作期限規定方式的最要緊區別在于:在分別設M

設計建設期間和運營期間的情形下,如建設期顯現任何延誤,不

論是否屬于可延長建設期的情形,均不會阻礙項目運營期限,項

目公司仍舊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運營期運營項目并獲得收益;而

在規定單一固定期限的情況下,如項目公司未按照約定的時刻開

始運營且不屬于能夠延長期限的情形,則會直截了當導致項目運

營期

縮短,從而阻礙項目公司的收益情形。

鑒此,實踐中應當按照項目的風險分配方案、運作方式、付

費機制和具體情形選擇合理的項目合作期限規定方式?;镜脑?/p>

則是,項目合作期限可以實現物有所值的目標并且形成對項目公

司的有效激勵。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項目的實際期限還會受制于

提早終止的規定。

(二)期限的延長。

由于PPP項目的實施周期通常較長,為了確保項目實施的靈

活性,PPP項目合同中還可能包括關于延長項目合

作期限的條

款。

政府和項目公司通常會在合同談判時商定能夠延期的事由,

差不多的原則是:在法律承諾的范疇內,關于項目合作期限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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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項目公司應當承擔的風險而導致項目公司缺失的情形下,項目

公司能夠要求延長項目合作期限。常見的延期事由包括:

1.因政府方違約導致項目公司延誤履行其義務;

2.因發生政府方應承擔的風險(關于通常由政府方承擔的風

險,請見本章第一節)導致項目公司延誤履行其義務;

3.經雙方合意且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由。

(三)期限的終止。

導致項目合作期限終止有兩種情形:項目合作期限屆滿或者

項目提早終止(關于期限終止后的處理,請見本章第十八節和第

十九節)。

20

一樣情形下,PPP第四節前提條件

項目合同條款并不會在合同簽署時全部

效,其中部分特定條款的生效會有一定的前提條件。只有這些前

提條件被滿足或者被豁免的情形下,PPP項目合同的全部條款才

會生效。

如果某一前提條件未能滿足且未被豁免,PPP項目合同的有

關條款將無法生效,并有可能進一步導致合同終止,未能滿足該

前提條件的一方將承擔合同終止的后果。

一、前提條件

(一)前提條件的含義和作用。

前提條件,也叫先決條件,是指PPP項目合同的某些條款生

效所必須滿足的特定條件。

對項目公司而言,在項目開始實施前給予其一定的時刻以完

成項目的融資及其他前期預備工作,并可不能影響項目期限的運

及項目收益的獵取。

而對政府方而言,項目公司只有滿足融資交割、審批手續等

前提條件才能夠正式實施項目,有利于降低項目的實施風險。

(二)常見的前提條件。

按照項目具體情況的不同,在項目正式實施之前需要滿足的

前提條件也不盡相同,實踐中常見的前提條件包括:

1.完成融資交割一一通常由項目公司負責滿足。

21

完成融資交割是PPP項目合同中最重要的前提條件,只有確

定項目公司及融資方能夠為項目的建設運營提供足夠資金的情

下,項目的順利實施才有一定保證。

按照項目雙方的約定不同,完成融資交割的定義也可能會不

同,通常是指:項目公司已為項目建設融資的目的簽署并向融資

方提交所有融資文件,同時融資文件要求的就本項目獲得資金的

所有前提條件得到滿足或被豁免。

2.獲得項目有關審批一由項目公司或政府方負責滿足。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項目公司實施PPP項目可能需要履行相

關行政審批程序,只有獲得相應的批準或備案,才能保證PPP項

目的合法合規實施。

在遵守我國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按照一樣的風險分配原則,

該項條件通常應由對履行有關審批程序最有控制力且最有效率

一方負責滿足,例如:

(1)如果項目公司可以自行且快捷地獲得有關審批,則

義務可由項目公司承擔;

(2)如果無政府協助項目公司無法獲得相關審批,則政

方有義務協助項目公司獲得審批;

(3)如果相關審批屬于政府方的審批權限,則應由政府

負責獲得。

3.保險差不多生效一一由項目公司負責滿足。

在PPP項目中,保險是專門重要的風險轉移和保證機制。政

府方為了確保項目公司在項目實施前已按合同約定獲得了足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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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通常會將保險(要緊是建設期保險)生效作為全部合同條

款生效的前提條件。

常見的安排是:項目公司已根據項目合同中有關保險的規定

(請見本章第十四節)購買保險,且保單差不多生效,并向政府

提交了保單的復印件。

4.項目實施相關的其他要緊合同差不多簽訂一一由項目公司負

責滿足。

在一些ppp項目合同中,政府方為進一步操縱項目實施

險,會要求項目公司先完成項目實施涉及的其他要緊合同的簽署

工作,以此作為PPP項目合同的生效條件。

常見的安排是:項目公司已根據項目合同中有關規定簽訂工

程總承包合同及其他主要分包合同,同時向政府方提交了有關合

同的復印件。

5.其他前提條件。

在PPP項目合同中雙方還可能會約定其他的前提條件,

如,項目公司提交建設期履約保函等擔保。

二、前提條件豁免

上述前提條件能夠被豁免,但只有負責滿足該前提條件的一

方的相對方擁有該豁免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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