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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測試機構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制定目的)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要求,進一步規范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測試機構(簡稱“部級質檢機構”)遴選評價,加強監督管理,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測試技術支撐能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主要內容)本規定對部級質檢機構的職責條件、遴選評價、監督管理等內容進行了明確。第三條(機構定位)本規定所稱部級質檢機構是經農業農村部遴選評價,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測試業務的公益性技術機構,是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農業生產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促進農業高質量發展,推進鄉村振興的重要技術支撐。第四條(隸屬關系)部級質檢機構原隸屬關系不變,所在法人單位是確保其依法合規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

,并持續加強人才支撐、條件建設和運行保障。部級質檢機構的檢驗測試業務技術工作接受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主管司(局)和相關行業司(局)指導。第五條(職責分工)部級質檢機構規劃布局、遴選評價和監督管理,由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主管司(局)統一組織。各相關司(局)負責本系統部級質檢機構的推薦,參與機構的遴選評價和監督管理工作。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受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主管司(局)委托,負責部級質檢機構遴選評價、監督檢查、能力驗證、調查統計、培訓指導等具體工作。第六條(條件支持)農業農村部將部級質檢機構納入行業發展規劃和科技計劃,加強條件能力建設和人才培育,支持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項目任務。第二章職責與條件第七條(職責任務)部級質檢機構主要承擔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農產品(包括產地環境和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監督抽查、風險評估、營養品質評價、標準制修訂、技術培訓等檢驗測試業務技術工作。鼓勵部級質檢機構開展技術研發、科普宣傳、生產指導、消費引導等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工作。第八條(基本條件)部級質檢機構應為檢驗測試業務能力強、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專業性技術機構,具備以下條件:(一)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證書(適用時)3年以上,并持續保持;(二)近3年內所在專業領域承擔過省級以上政府部門委托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評估、應急處置、評價鑒定、標準制修訂以及科研項目等專業技術任務,為行業發展做出過較大貢獻,具備較強的檢驗測試能力和技術研發能力;(三)機構主任由所在法人單位負責人之一擔任,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掌握所申請領域檢驗測試技術和管理要求;(四)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持續有效,檢驗測試等農產品質量安全業務技術支撐能力和水平在行業或省級以上區域內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影響力;(五)獲得上級主管單位和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支持,確保部級質檢機構的場地設施、儀器設備、人力資源、運行機制等基礎條件得到全面保障;(六)上級主管單位和所在法人單位將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測試業務形成的技術成果作為職稱評定、職級晉升、績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據;(七)近3年內無違法和嚴重違規行為,未發生過重大檢驗測試質量事故。從事農業生物安全檢驗測試的部級質檢機構實驗場所、生物安全等級管理、應急處置、環境條件及廢棄物處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三章遴選評價第九條(需求發布)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主管司(局)會同相關司(局)根據主要農產品優勢區域布局以及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行業發展需要,統籌農產品全產業鏈質量安全監管,發布專業性和區域性部級質檢機構設置需求。第十條(機構推薦)省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部級質檢機構設置要求,擇優推薦符合條件的單位。第十一條(省級報送)省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將推薦文件、被推薦單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的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一并報送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主管司(局)和有關司(局)。第十二條(考核評價)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主管司(局)會同有關司(局)組織專家對省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單位開展考核評價。符合要求的,農業農村部予以統一公布命名,準許使用部級質檢機構檢驗測試業務專用章。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三條(跟蹤評價)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主管司(局)對部級質檢機構每3年組織開展一次跟蹤評價,重點考查部級質檢機構的條件能力保持、質量體系運行、職責任務履行、功能作用發揮、發展趨勢潛力等方面。第十四條(變更報告)部級質檢機構的法人單位、地址、機構管理人員(包括正副主任、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以及主要業務領域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在30日內向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主管司(局)書面報告。第十五條(年度報告統計)部級質檢機構應及時對當年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形成年度工作報告,于次年二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主管司(局)和相關業務司(局),同時按要求報送年度調查統計數據信息。第十六條(能力驗證)部級質檢機構應參加農業農村部組織的相應領域能力驗證,積極參加其他部門或機構組織的能力驗證,不斷提高檢驗測試業務技術水平。第十七條(監督檢查)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主管司(局)根據需要適時開展部級質檢機構監督檢查。第十八條(取消命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業農村部取消命名并公布:(一)不再符合部級質檢機構基本條件的;(二)所在法人單位法人資格依法終結或撤銷的,不能承擔法律責任的;(三)連續兩次不參加農業農村部組織的能力驗證的;(四)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跟蹤評價的;(五)近兩年未開展任何對外檢驗測試業務技術工作的;(六)被列入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嚴重失信單位名單的;(七)應當取消命名的其他情形。第五章附則第十九條(評價規范)部級質檢機構考核評價和跟蹤評價工作規范另行制定。第二十條(辦法解釋)本規定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法律法規對檢驗測試機構的設立和認定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施行廢止)本規定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農業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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