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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節企業法概述

第二節公司法概述

第三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四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與組織機構

第五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六節公司財務、會計

第七節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八節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九節法律責任

離等職業教育規劃教材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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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葬取業或高規劃依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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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扉頁

版權頁

第一節企業法概述

第二節公司法概述

第三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四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與組織機構

第五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六節公司財務、會計

第七節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八節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九節法律責任

第一節企業法概述

一、企業的種類

企業是依法設立的,從事經營性活動并具有獨立或相對獨立的法律人格的組織C依照不

同的標準,可以對企業作不同的分類。依據企業投資人的出資方式和責任形式的不同,企業

可以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企業;依據企業投資者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分為

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依據營業性質,可分為工業企業、商業企業、交通運輸企業、金

融企業等;依據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可分為大型企業、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等。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

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

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起字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合伙企業是指由兩個以上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

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伙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但

可以作為獨立的主體進行經營活動,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參與訴訟,享受其他各種

權利。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

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所消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

其他合伙人追償。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據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外國投資者單獨直接投資或者

外國投資者和中國投資者共同投資的企業。其中外國投資者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

濟組織或個人;而中國投資者僅指與外商共同投資舉辦企業的中國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

組織。外商投資企業是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國法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

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并受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保護,目前,在我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

主要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三種。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

律和行政法規,經中國政府批準,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在中國境內同中國公司、企業或其

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法人組織,通常簡稱為合營企業C合營企

業的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合營企業沒有股東會,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通常又稱為合作企業,是指中國合作者與外國合作者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按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者產品,分

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合作企業的形式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非法人形式的經濟實

體。合作企業的管理形式有以下三種:董事會制、聯合管理制和委托管理制。

外商獨資企業,通常又稱為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

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外

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二、企業法的立法概況

企業法,是調整企業在設立、組織、活動、終止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

稱。1978年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企業立法得到了迅運發展,取得了以下主要成果:

在外商投資企業法方面,全國人大于1979年通過,2001年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

合資經營企業法》(簡稱《合營企業法》);于1986年通過,2000年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外資企業法》(簡稱《獨資企業法》):于1988年通過,2000年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

合作經營企業法》(簡稱《合作企業法》)。

在公司法、合伙和個人獨資企業法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3年通過,1999、2004、2

005年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于1997年通過了《中華人民

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于1999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

資企業法》(以下簡稱《個人獨資企業法》)。

另外.我國各級立法機構還頒布了大量的企業法規或規章,如1994年國務院頒布,2005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節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以自有資產獨立承

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一)公司以營利為目的

所謂營利,就是獲取經濟上的利益。也就是說,公司是一個營業實體:首先,公司擁有

營業財產,即人們為營利目的而通過投資、借貸、積累等方式形成的屬于公司的財產;其次,

公司從事營業活動,即公司以營利為目的而運用營業財產所從事的各種生產經營活動。

(二)公司是法人

公司是一種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組織。公司的法人特征主要表現在:公司擁有獨立的財

產;公司設有獨立的組織機構。

公司的法人屬性以及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特點是公司與合伙和個人獨資企業的主

要區別所在。但是考慮到公司股東有濫用公司的法人人格,利用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損

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問題,立法設置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以保護公司債權人的權益。

《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

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天口股東有

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

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以案說法02鄭某與人合資共同投資設立兩個有限責任公司甲和乙,鄭某同時擔任兩個公

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在日常經營中,他主要以甲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接到預付

款后又通過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合同的方式,將甲公司的資金轉移到乙公司的賬戶上。當甲

公司因無法完成合同,被債權人索賠時,發現甲公司根本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賬戶上根本

沒有錢,此時鄭某對甲公司的債權人主張股東的有限責任,不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點評:鄭某的行為就屬于濫用公司的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該行為造成了債

權人的損失,且其主觀上存在惡意,因此債權人可以主張“法人人格否認”,要求鄭某對甲

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的分類

依據不同的標準,公司可分為諸多種類。

(一)以股東責任范圍為劃分標準

以股東責任范圍為劃分標準,公司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無限責任公司

和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

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

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無限責任公司,

是指由2名以上股東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的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兩合公司,是指出

資人既有承擔有限責任的股東,也有承擔無限責任的股東。目前在我國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

(二)以公司之間的控制與依附關系為劃分標準

以公司之間的控制與依附關系為劃分標準,可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通過持

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者協議的方式,能夠對另一公司的經營實行實際控制的公

司。子公司,是指雖然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資格,但其經營活動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母

公司與子公司都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一般情況下,獨立承擔各自的責任。

(三)以公司內部的管轄關系為劃分標準

依據公司內部的管轄關系,可把公司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總公司是依法設立并管轄分

公司的總機構。分公司,是總公司管轄之下的法人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其權利和義務由總公司承擔。

(四)以公司的國籍為劃分標準

根據公司不同的國籍,可將其分為本國公司、外國公司和跨國公司。本國公司,是指依

照我國《公司法》,在我國境內設立,其主要辦事機構即住所在我國的公司。外國公司是指

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跨國公司,又稱多國公司,是指擁有兩個以上國籍公

司的企業,一般是以本國為基地,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在其他國家和地區設立子公司或分支

機構,從事國際化生產經營活動的國際企業。

注意: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與外商投資企業是不同的。無論外商投資企業是不是法人,

它都是中國的法律主體;而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雖然開設在中國境內,但這個外國公司是外

國法人。

三、公司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公司法是調整公司在設立、組織、活動和解散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

總稱。其調整以下兩方面的關系。

(一)公司的組織關系

公司的組織關系主要表現在下列四個方面:(1)發起人相互之間或股東相互之間的關系;

(2)股東與公司相互之間的關系;(3)公司組織機構相互之間的關系;(4)公司與國家經濟行政

機關之間所發生的社會關系。

(二)公司的部分經營關系

公司法不調整公司的全部經營活動,一般只調整那些與公司組織關系有密切聯系的經營

關系。與公司組織特點有聯系的活動,主要是股權的轉讓,股票、債券的發行、轉讓,以及

資本的增加、減少等。

第三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有限貢任公司的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是指發起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

律人格而必須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為的總稱。

(一)設立條件

1.股東必須符合法定人數

法定的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最低資本限額

根據《公司法》第26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

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注冊資本為在公司

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

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但投資公

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實務提示一個公司是以其凈資產來對其債權人或社會公眾承擔責任的,而其注冊資本不

代表現在這個公司實際擁有的資產,即公司的注冊資本不能真實反映這個公司現在的責任能

力。因此考察一個公司的責任能力時,應當看其“凈資產”的多少。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應當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并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

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另外,設立公司還需要有公司名稱、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并建

立符合要求的組織機構。對一些特殊公司,如投資公司、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營特殊產品、

從事特定行業的公司,法律還規定了其他的設立條件。

(二)設立程序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主要經過以下程序。

1.訂立發起人協議、設立籌備組

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在發起時應該訂立發起人協設,也稱為投資協議或股東協議書,

以明確發起人在公司設立中的權利和義務。發起人可以設立籌備組,委托籌備組具體辦理公

司設立的有關事宜。

2.擬定公司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

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6)公司的機

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

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3.行政審批

法律、行政法規對設立公司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在公司登記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但并不是所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都需要進行行政審批。

4.繳納出資

發起人協議和章程簽訂后,發起人就應該按照協議和章程履行出資義務。

5.驗資

發起人的出資必須經過法定的驗資機構進行檢驗,并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才具有法

律效力。

6.工商登記

在履行完上述手續后,發起人可以指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設立登

記。登記機關對申請登記時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將予以登記并發

給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會

1.股東會的性質和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

重大事項,如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等。這些“重大事項”必須要有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確

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了10方面由股東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2.股東會的種類和議事規則

股東會的種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分為三種,第一種為首次股東會,它是在公司成

立后第一次召開的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第二種為定期股東會,定期股東

會為每一會計年度內定期召開的股東會,具體什么時候召開由公司章程規定;第三種為臨時

股東會。

股東會的召集和主持。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

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

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

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

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卻主持的,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

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

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的表決。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洌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

規定的除外。但關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決議的無效或撤銷

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

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口起60口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述規定提起訴

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已辦理變

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

變更登記。此項制度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

(二)董事會、經理

1.董事會的性質、設立及職權

董事會的性質。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是股東會的執行機構。

董事會的設立。有限光在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

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茶事會。執行茶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

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

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堇事會成員中也

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任期±1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

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茶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

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

事職務。

董事會的職權。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廣泛的經營管理權,如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

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等。董事會的職權必須由法律或公司

章程明確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董事會的10項職權。

2.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按照法律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堇事長不

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

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1人1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

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其他事項主要由公司章程

規定。

3.董事會決議的無效或撤銷

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

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述規定

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董事會決議已

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

請撤銷變更登記。此項制度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堇事會。

4.經理的設立及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并解聘的。公司經理是公司的日常經營

管理機構,雖然是由自然人出任,但是屬于公司的一級機構,隸屬于董事會。經理對董事會

負責,行使董事會授予的職雙。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三)監事會

1.監事會或監事的性質和設立

監事會或監事的性質。監事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督機構,監督公司的董事、經理及其

他高級管理人員,對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監事會或監事的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

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

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

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

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

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卷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

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

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

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堇事會

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

會議提出提案;(6)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違法或違反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提

起訴訟;(7)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8)發現公司經

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9)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

承擔;(10)要求公司承擔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

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

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其他事項主要由公司章程規定。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的轉讓

(一)股權轉讓的一般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具體而言,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

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口起滿30口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

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

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

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

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股權轉讓的特別規定

股權可因強制執行而轉讓。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質權時,

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

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股權可因繼承而轉讓。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份收購請求權的行使可導致股權的轉讓。為了保護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公司法》規定了異議股東的股份收購請求權。即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對股東會

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

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

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

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遠60日內,

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

法院提起訴訟。

以案說法03張、陳、李二人組建了某有限責任公司,張、陳的出資各占公司資本的2/5,

李的出資占公司資本的1/5,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的營業期限為10年。10年屆滿后,股東會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繼續經營,李提出反對。股東會后李要求其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收購自一的股

權,而就其價格遲遲達不成協議。

點評:在股東會做出決議的第60天后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收購自己的股

權。

四、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我國《公司法》上所稱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

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

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

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人有限責任

公司不設股東會。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管理制度。股東作出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公司的年度

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等公司經營中重大決定時,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

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責任承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

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

司。國有獨資公司同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相比較,除必須經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外,在法律上

有以下特別的規定: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

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茶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

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

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

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淮。前述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

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

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

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堇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堇事長由國有資產

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國有

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

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貢任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的組成。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

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

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四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與組織機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一)設立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須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發起人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此有較高規定的,

從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公司法》規定的是折中的授權資本制,

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

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樂其余部分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

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

《公司法》規定的是法定資本制,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發起人

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3.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D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

設立方式;(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

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

人;(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10)公司的解散事

由與清算辦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12)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另外,股份發行和籌辦事項也要符合法律規定。其余條件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

基本相同。

(二)設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1.發起設立的程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分而設立公司。發起設立一般要經過

以下法定程序: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

關報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設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

件,申請設立登記。

2.募集設立的程序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

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一般要經過以下法定程序:

(1)發起人之間以書面形式訂立發起人協議。(2)發起人訂立書面協議以后就應該按照協

議的規定繳納出資認購股份。不按照前述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的約定承擔

違約責任。(3)制定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是向非特定的社會公眾發出的認購股份的書面說

明,該說明書在發出以前應當經過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4)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

構遞交募股申請。申請時,還必須同時報送公司法規定的一些文件,比如公司章程、發起人

的姓名、認購的股份數等。(5)募股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以后,發起人應該公

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6)發起人應該同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議,并

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的協議。發起人如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

銷,簽訂承銷協議外,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7)取得驗資證明。發起人在股款募足

以后,必須請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8)發起人應當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

立大會。創立大會由認股人組成。創立大會的工作主要是選舉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并審議

發起人的募股情況,并作出設立公司與否的決定。(9)由創立大會選舉的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

關報送有關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三)發起人的責任

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選任:對認股人已繳納

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

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里賠償責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大會

1.股東大會的性質和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性質和職權相同。

2.股東大會的種類和議事規則

股東大會的種類。股東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關于定期會議,《公司法》

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關于臨時會議,《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國以

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

他情形。

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

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覆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

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

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R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東的臨時提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

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兩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

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股東的表決權與股東大會決議的通過。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

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

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

/3以上逋過。

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堇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實行累積投票制。《公司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

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以案說法04某公司共有100股,股東甲擁有15股,乙擁有另外85股。每股具有等同于待

選董事人數的表決權(如選7人即每股有7票)。如果要選7名董事,股東甲總共有105個表決權,

乙擁有595個表決權。在實行普通投票制的情況下,甲投給自己提出的7個候選人每人的表決

權不會多于15,遠低于乙投洽其提出的7個候選人每人85的表決權。此時甲不可能選出自己提

名的董事。如果實行累積投票制,甲可以集中將他擁有的105個表決權投給自己提名的一名董

事,而乙無論如何分配其總共擁有的595個表決權,也不可能使其提名的7個候選人每人的表

決權多于85,更不可能多于:05。

點評:累積投票制的功能就在于保障中小股東有可能選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監事。

(二)董事會、經理

1.董事會的設立及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性質、地位、職權,黃事的任期,(副)董事長的設置、職權同有

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相同。不同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董事會,并且董事會由5至19名

董事組成;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2.董事會會議

會議種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

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

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

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會議決議的通過。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

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1人1票。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

席;堇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堇事

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迷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

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堇事可以免除責任。

3.經理的設立及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

兼任經理。前述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三)監事會

1.監事會的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

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

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設主席1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

選舉產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

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

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2.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

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

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另外,前述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及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監

事和監事會。

三、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公司法》中所稱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組織機構主要有以下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釉勺,應當由股

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

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堇事出席即

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

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權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第五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依據《公司法》第14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

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

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函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

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擔任因

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

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一)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

忠實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營管理公司業務時,應為公司最大利益努

力工作,當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時,應以公司利益為先。勤勉義務,又稱善管或注

意義務,要求堇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像普通謹慎人或善良管理人一樣,機智謹慎、克盡

勤勉地管理公司事務。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方面有比較

詳細的規定,但對勤勉義務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包括: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挪用公司資金、

或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

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

擔保;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

行交易;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

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

歸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

(二)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履行的監督措施

為監督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公司法規定了如下措施:

(1)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

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

者監事行使職權;(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

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且現行《公司法》規定了在此情

形下,股東的代位訴訟制度(又名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當堇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

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

份有限公司連續180口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

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此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

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

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堇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述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

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H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

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述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案說法05某公司經理張某在代表公司購買機器設備的過程中,沒有認真進行考察和檢

驗,并且對公司聘請的專家的評估意見不予理會,盲目購進事實上技術已經過時的手機生產

線。結果,經有關專家評估,該公司花500萬美元買回的生產線價值僅為200萬元,且生產的

手機由于技術落后缺乏銷路。

點評:本案中,該公司經理的行為違反勤勉義務,該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對

該董事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責任。如果監事會成員拒絕履行職責,比如可能被經理張某收

買,不愿以公司的名義對張某提起訴訟,則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

公司的名義對張某提起訴訟。當然,獲得的賠償應該歸公司所有。

第六節公司財務、會計

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及其公示制度

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文件,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

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利潤分配表。財

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

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的公示制度是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向社會公開其財務會計報告的制度。它對

于保護股東、債權人、交易關系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經濟秩序,確保公眾利益,

具有重要的意義。以公司不同的類型,公司主要采取如下公示方法:(1)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

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2)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

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

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司稅后利潤分配

公司稅后利潤,是指公司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經營的財務成果。主要由營業利潤、投資收

益和營業外收支凈額構成。為了貫徹資本充實原則,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

公益,各國公司法均以強制性規范規定公司稅后利潤的分配順序。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

定,公司當年稅后利潤的分配順序如下。

(一)彌補虧損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公司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后,若仍有剩余,則提取利澗的10%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

積金累計金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

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

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

司的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

中提取任意公積金。任意公積金是根據股東會決議,于法定公積金之外特別提取的公積金。

由于它不受法律強制性限制,是否提取取決于公司自身,所以被稱為任意公積金。

(三)支付股利

公司向股東分配股利,必須以有盈余為條件。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

潤可以依《公司法》的規定和股東的約定分配股利。有限責任公司依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

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述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

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

配利潤。

第七節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和形式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法達成合意,歸并于一個公司或創新一個新的

公司的法律行為。

公司合并的形式有兩種,即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個或幾個公司并入一

個存續公司的行為。在吸收合并中,吸收方存續,而被吸收公司全部解散。新設合并是指兩

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合并成一個新的公司,參與合并各方均歸于消滅。

(二)公司分立的概念和形式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又設立另一個公司或一個公司分解為兩個以上公司的法律行為。

公司分立的形式有兩種,即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所謂新設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將其全部

資產分割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的行為。所謂派生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設

立另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在新設分立的情況下,原公司解散,需辦理注銷登記,新設公司

需辦理設立登記。在派生分立的情況下,原公司雖存續,卻減少了注冊資本,應依法辦理變

更登記,派生的公司則應辦理設立登記。

(三)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定程序

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當山合并或分立各方簽訂合并或分立協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

清單;自作出合并或分立決議之口起10口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口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

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

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進行資本的合并或分立,轉移財產;辦理登記。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

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公司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公司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其注冊資本。如果必須增減資本,必須依據嚴格的法律程序進

行。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

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

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

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

依照《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節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業已成立的公司,因發生法律或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業務活動,

并開始處理未了結事務的法律行為。

《公司法》第183條還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

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這有利于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僵局,保護相關投資人的利益。

二、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終結解散公司的法律關系,消滅解散公司法人資格的程序。公司清算程

序為以下幾個步驟。

1.成立清算組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

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

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通知并公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

接到通知書之口起30口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口起45口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3.處分公司財產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

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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